运输合同(通常)详细法律释义

运输合同(通常版本)

托运方:

地址:

承运方:

地址: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内容是运输合同签订的主体。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享有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有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或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风险提示】

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具有特殊性。不同种类的运输合同对当事人的资质有不同要求,在签约时应当特别注意。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情况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合同对象条款,旨在明确约定运输合同所运载的货物的基本情形,以便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或义务指向的对象。

【风险提示】

货物作为运输合同的对象,包括一切可以运输的有形物。任何一个运输合同中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的约定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货物名称要具体明确,尽量采用全称,包括品牌和型号,避免书写货物的通用名称,以便发生纠纷时明确货物的价格和区别于其他货物的特定性,避免发生混淆和被偷

梁换柱。货物的数量和价格也要明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如果货物比较特殊,有需要特别说明的细节或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对托运人包装义务的约定。

【风险提示】

《合同法》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为了保证货物能完好地运达目的地,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应当约定包装货物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则依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式。如果托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相关案例】

强英公司是专营化学危险品的公司,2007年5月,强英公司负责人与个体货运车主李某电话联系,约定由李某拉运一车电石到上海,随后,将8000元运费异地汇款到李某账户。3日后,李某装载了电石出发,因路上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货物采取了苫布遮盖措施后继续运输,第二日凌晨,李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检查,检查过程中,电石爆炸并引起自燃,导致李某脚骨骨折。随后,强英公司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全部电石损失和返还已付运费。

本案中,李某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人,无法定义务知晓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要求等特别规定,运输途中李某对承运货物采取了遮盖、检查等保护措施,尽到了普通货物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此,李某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强英公司未将承运货物妥善包装,作出危险标志和标签,也未向被告提交有关电石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和《合同法》第307条的规定,因此,要对货物毁损后果负责。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条款是对货物的装卸责任和方法的约定。货物的装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应当由何方装卸、装卸的时间和方法是什么、装卸发生毁损的责任如何承担等。

【风险提示】

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卸下,并/或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相关案例】

托运人海口造纸厂与大连铁道公司营口站于2002年2月11日签订铁路运输合同,约定由大连铁道公司营口站发送

140件凸版印刷卷筒纸到石家庄星辉公司。15日货物到达营口站后,因该批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规定,但海口造纸厂仍与营口站签订了货物运输包装临时协议书后,营口站答应运输,并在装货时使用了叉车。货物到达石家庄站后,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石家庄站当即编制货运记录同时将货物存放在车站仓库,并向营口站拍发了货运事故速报。星辉公司与石家庄站未达成赔偿协议,并提起诉讼。

本案中,承运人大连铁道公司营口站在明知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并在海口公司未改善包装的情况下签订临时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无效。营口站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知道装卸货物的装卸标准,但其未执行,在装车时违章使用叉车,造成了货物严重破损,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石家庄站在发现货物损坏时依规行事,用各种形式与营口站联系,查找货损的原因,无不当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对收货人验货义务的约定。

【风险提示】

《合同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验货期限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约定;无法达成补充约定,依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若还是无法确定的,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

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所以,收货人验货完毕而未发现问题,承运人被认为已经履行其运货义务。

第八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规定了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风险提示】

承运人是以运输为营业而收受运费的人。运输费用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方的主要目的和托运方的主要义务。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货物从一地运达另一地,作为承运人该项义务完成的对价,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的主要义务即为支付运输费用。

【相关案例】

2010年12月14日,陈某将一批货物交付京创运业公司(以下简称京创公司)运输,京创公司给陈某开具了《京创运业货物托运凭证》,凭证上载明了收货人相关信息及代收货款6300元。口头约定:(1)代收货款的按代收款值的0.3%收取手续费;(2)提货人须将所有代收款项金额付清后方可提货。(3)承运方不负担托运方与付款客户任何纠纷等。后京创公司将货物交付提货人,提货人称只交付1300元,其余款项已经和委托人陈某达成协议免除了,京创公司将货款交付陈某后,陈某因货款数额不对而拒绝支付运费,与京创公司产生纠纷。

本案中,陈某将货物交由京创公司运输,京创公司出具货运单后双方已构成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代收货款行为也属于运输合同一部分,当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承运人义务并未履行完毕,由于京创公司仅代收了部分货款,因此要承担支付陈某余款的责任。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

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的,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应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条款是对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约定,是该运输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风险提示】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享有单方变更和中止运输合同的权利,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必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还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条第2款是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该留置权。本条第3款是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此款赋予收货人必要时变更的权利,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另外,收货人负有及时收货的义务,在承运人发出收货通知后,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相关案例】

2007年1月,世纪东方公司委托五通货运公司每月运送3箱化妆品到上海,并达成口

头协议,协议约定:按月结算运费,业务发生后次月结算上月运费,五通货运公司在上门给世纪东方公司办理业务时,拿着货运工作单,由世纪东方公司在托运人处签字确认。托运联背面印有五通货运运输条款:本货运单经委托人填写后即具有合同效力,本公司不承担承运过程中一切间接损失,委托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或处置权。合同履行过程中,五通公司向世纪东方公司出具应付运费明细表和结算清单,对方经核对签字认可后向五通公司支付运费,五通公司收到货物后,填写委托派送单,将货物交给合作单位具体负责承运。截至2008年1月,世纪东方公司支付了2007年所发生的运费,到2008年7月,五通公司从收货人处得知货物运达时存在不同程度毁损,从7月开始,世纪东方公司致函五通公司要求提交收货人签收单据后再支付运费,并对2008年5—6月份发生的运费,不予认可,五通公司以欠付运费为由将货物留置。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

本案中,五通公司与世纪东方公司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世纪东方公司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在托运人处签字,说明认可运单背后载明的条款。五通公司不承担承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因此,按照合同约定,世纪东方公司有义务在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支付运费,以货物有毁损为由拒付运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运输工具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堆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

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条款是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各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一方面有利于和托运人事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履行运输合同。【风险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被推定为有过错,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若不想承担责任,就需要证明该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相关案例】

北京蓝海公司与个人张某于2010年12月6日签订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负责将蓝海公司一批货物运送到黑龙江省,双方签订托运单后,12月8日,张某指派司机谷某运输,货物装车后,谷某在蓝海公司发车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了承运货物的名称、件数、收货人等。当日,谷某的车辆在四环路与另一车相撞致使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司机谷某以车主张某名义向蓝海公司发出一张货物破损证明,将损坏明显的货物写明情况并签字发给该公司,并将余下货物送往收货人陈某处。事后,蓝海公司与张某就货物毁损的具体金额存在的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中,司机谷某办理运输以及事故发生之后的赔偿事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

责任应由张某承担。张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收货人。但其雇用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了货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毁损货物的具体金额应由托运人与收货人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由张某赔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盖章):承运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长途运输合同书(示范合同)

长途运输合同书(示范合同) Long distance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42699

运输合同 长途运输合同书(示范合同)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 适合您使用)。 长途运输合同范文1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公路货物运输规定,经过柳州五菱汽车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柳州五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及相关工作合同条款如下,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款 第二条包装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同意规定包装标准的,应

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赔偿损失。 第三条承运货物起运地点及到达地点 始发地:乙方位于广西柳州市的指定库房。 送达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甲方指定仓库。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货物运到日期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2、甲方的义务 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部主办2013 年05月16日 索引 【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1) 【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5) 【采购合同的变更与发生纠纷的补救】 (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采购合同是〈〈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作为买方的一种表现形式,采购合同的法律风k 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采购合同的过[ I I 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I I 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不注意防 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将会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 可估量的损失。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方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方作为采购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源头。要想 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白然人,法人两类。对白然人而言,要 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 该白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不 建议与白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

运输合同(通常)详细法律释义

运输合同(通常版本) 托运方: 地址: 承运方: 地址: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内容是运输合同签订的主体。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享有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有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或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风险提示】 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具有特殊性。不同种类的运输合同对当事人的资质有不同要求,在签约时应当特别注意。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情况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合同对象条款,旨在明确约定运输合同所运载的货物的基本情形,以便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或义务指向的对象。 【风险提示】 货物作为运输合同的对象,包括一切可以运输的有形物。任何一个运输合同中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的约定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货物名称要具体明确,尽量采用全称,包括品牌和型号,避免书写货物的通用名称,以便发生纠纷时明确货物的价格和区别于其他货物的特定性,避免发生混淆和被偷

梁换柱。货物的数量和价格也要明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如果货物比较特殊,有需要特别说明的细节或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对托运人包装义务的约定。 【风险提示】 《合同法》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为了保证货物能完好地运达目的地,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应当约定包装货物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则依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式。如果托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相关案例】 强英公司是专营化学危险品的公司,2007年5月,强英公司负责人与个体货运车主李某电话联系,约定由李某拉运一车电石到上海,随后,将8000元运费异地汇款到李某账户。3日后,李某装载了电石出发,因路上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货物采取了苫布遮盖措施后继续运输,第二日凌晨,李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检查,检查过程中,电石爆炸并引起自燃,导致李某脚骨骨折。随后,强英公司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全部电石损失和返还已付运费。 本案中,李某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人,无法定义务知晓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要求等特别规定,运输途中李某对承运货物采取了遮盖、检查等保护措施,尽到了普通货物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此,李某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强英公司未将承运货物妥善包装,作出危险标志和标签,也未向被告提交有关电石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和《合同法》第307条的规定,因此,要对货物毁损后果负责。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六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要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负的现实危险时,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

化之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经济的原因,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二项债务,在履行期限上往往不一致。如何保护先给付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立法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而不安抗辩权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合同信用,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的利益和财产,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需要,符合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 为了防止滥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如下: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第二、由确切的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形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从而导致财产大量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是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或者将自己的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撤回。丧失商

有关运输合同集锦5篇

有关运输合同集锦5篇 有关运输合同集锦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运输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运输合同篇1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

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合同法释义仓储合同

分则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本条关于仓储合同的含义有: (1)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这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2)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筘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3)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4)仓储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对于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原来经济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doc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 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问题务实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在上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公路货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次谈谈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行业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货运的安全。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作为货运合同的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

如下: (一)承运人的义务 1、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义务。 运输工具即运输车辆,一般来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运输代理中的承运人另当别论),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运输工具具有抵御运输途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风险的能力;二是运输工具适合装载合同约定的货物。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负责承运时要做到两点:第一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要完好,保证运输安全;第二要按照合同约定所运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合理调配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装卸货物的义务。 货物搬运装卸可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承担,货运合同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承运人应严格遵守作业规范,

保证装卸质量。如委托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与其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并依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四条至六十一条的规定,严格装卸责任和起运前的交接手续。 3、按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209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启运前要注意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遮盖严密。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 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及时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确保义务的履行。防止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逾期运到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______; 承运方: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货物编号、单位、单价、金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

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

代理运输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代理运输合同正式版

代理运输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托运方: ;(简称甲方) 委托代表人: ;电话: ; 地址: ; 承运方: ;(简称乙方) 委托代表人: ;电话 ; 地址::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 原则,就国内陆地汽车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甲方指定产品的发运和配送

二、双方工作衔接流程: 1、乙方根据发运需求和货品数量按甲方要求进行发运; 2、乙方对所发运的货品进行跟踪,并将跟踪结果反馈给甲方运输管理人员; 3、乙方将当日的发运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调拨单据和与之相对应发运单据交与甲方运输管理人员进行复核; 三、甲方提供资源 1、负责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 2、负责提供客运发货地点、时间等信息,指导并协助乙方初期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1、所有发运货品按照甲方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____万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返回给乙方; 3、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沟通; 4、乙方驻场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财务结算 六、甲乙双方其他约定: 1、甲方有运输任务时提前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车辆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卸货城市

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李胜先李敏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联系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法律桥梁和纽带就是物流运输合同。所有经济利益的实现,都需求通过合同这个法律方式实现与保障。合同是把物流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的手段与工具。因此,加强防范物流业的运输合同风险至关重要,欲防范法律风险应着重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这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把好物流运输合同的签订关。 (一)签订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一方为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或独立公司法人;另一方为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第三方为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条款应完备、合法。 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也是首要原则。一般运输运输合同主要包含如下主要条款:(1)、合同主体详细信息,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2)、运输对象,即运输之货物,运输对象情况的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品名、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志等;(3)起始地、到达地名称;(4)、承运方式、承运期;(5)、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6)、合同的价款与支付方式与期限;(7)、违约责任条款;(8)、承运人免责条款; (9)、争议解决方式;(10)、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等。 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托运人是否如实申报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也难以完成运输义务;(2)、是否明确货物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影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3)、责任的转移。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何时为货交承运人,何时为货交收货人。 (三)物流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流运输合同(律师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货物公路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品种 乙方承运甲方,具体明细内容以托运单据记载为准。托运单据系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货物运输线路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从到的运输服务。 第三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货物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求(收货地址、收货联系人、收货联系电话)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重影响甲方货源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 4、甲方必须提供货物发运所需的合法单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货物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客户拒收货物,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适格的作业人员。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三篇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三篇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三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货物运输合同篇1 委托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 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运输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 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 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 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

承包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864-16 承包运输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承包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托运人): 地址: 电话: 乙方(承运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已达成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的运输委托给乙方,合同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二、货物的起运地点:到达地点: 三、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瓷土,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

限等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甲方的义务: 4.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4.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4.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4.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的义务: 5.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指定地点。 5.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

2020年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给企业带来了合同风险、劳动用工风险、保护风险、诉讼风险等一些列风险。以合同风险为例,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各类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概念和规则,及时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因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约问题,是很多企业面临的难题。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月10日召开的会议上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但个案中当事人能否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还需结合合同对不可抗力和履行时间节点的约定、当事人的预期、疫情影响程度、疫情与合同履行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考量。

在遇到因疫情可能影响合同履约时,建议不要贸然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决定如何减少损失,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以下情形可能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或无法免除责任: (1)不能履行合同并非由疫情原因导致,二者缺乏因果关系。 (2)在疫情发生之前合同已进入迟延履行等违约状态等(例如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4)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则可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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