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房征办〔〕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第四条市房管局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三)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已列入的,退出备选名录。

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备选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备选名录。申请时,需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备选名录。

第七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公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告的备选机构中采取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前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得票数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通过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摇号)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摇号)人。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摇号)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摇号)。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摇号机),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将编号输入摇号机)。

(五)抽签(摇号)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编号球号码(摇号机摇出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一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选定。

第十二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规模,从备选名录中选定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抽签(摇号)选定。

第十三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城区、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法 律 法 规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实施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7日经第7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

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 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1? 2.2? 发布信息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

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依据集团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第三条项目所属公司须在商品房销售前十五日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 《销售价格方案》,《销售价格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价格制定办法; (二)竞争楼盘调查结果; (三)项目销售实收均价(底价)及单套价格表(底价); (四)项目总平面图:标识出楼宇在总平面图的位置; (五)户型图; (六)其他定价信息。 第四条集团营销策划中心会同集团成本管理中心、集团计划财务部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就价格方案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若营销策划中心须到项目所在地调研,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销售价格方案经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所属公司若下调经集团批准的销售价格方案,须以书面的形式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方案。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所属公司可依据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价格方案制定项目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及折扣管理办法,并确保项目每套销售实收价不低于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在项目正式实施销售前,项目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若因市场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原来通过审批并备案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

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须重新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上 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第七条所属公司折扣优惠审批权限所属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折扣管理办法,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以下范围: (一)一般性折扣 各所属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由销售部门、成本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一般性折扣方案与比例(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二)销售特例销售特例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特殊客户认购公司产品,其要求的销售折扣比例超过一般折扣比例的行为。内部职员认购本集团产品视同销售特例。 销售特例的审批权限:1、凡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一律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和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2、不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按以下方式实施: (1)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以下(含3%)的,由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长联名审批; (2)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5%(含5%)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 (3)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5%以上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各所属公司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对外销售价格表,销售折扣批复及相关资料,以便备查。 第八条项目所属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只能享受最高一级领导批复的折扣,不得重复折扣。 第三章其它物业销售价格管理 第九条集团和所属公司购买的物业和以债权抵付的物业需要销售时,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组织集团资产管理部、成本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核销售价格方案,并出具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属于集团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物业(办公楼、厂房、员工宿舍等)销售价格,及用于抵扣集团和所属公司债务的物业价格,须经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以下是关于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018房地产评估公司排名,强烈推荐国内知名房地产评估公司

2018房地产评估公司排名,强烈推荐国内知名房地产评估公司2018房地产评估公司排名,强烈推荐国内知名房地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业内人士称为房地产估价,是由专业估价机构和专业估价人员完成的,是提供房地产专业意见、由专业人士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报告。那2018房地产评估公司排名,强烈推荐国内知名房地产评估公司?中证集团就是不错的选择。下面就简单的介绍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机房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率。该收费标准就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房地产评估收费具体标准是: ①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的),按5‰的费率计收; ②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1万以上至1000万的,按2.5‰的费率计收; ③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1万以上至2000万的,按1.5‰的费率计收; ④房地产价格总额在2001万以上至5000万的,按0.8‰的费率计收; ⑤房地产价格总额在5001万以上至8000万的,按0.4‰的费率计收; ⑥房地产价格总额在8001万以上至1亿的,按0.2‰的费率计收;

⑦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亿以上的,按0.1‰的费率计收; 例如:房地产价格为1600万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 100万* 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600万*1.5‰=0.9万元 合计收费=0.5万+2.25万+0.9万=3.65万元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就介绍到这里,中证集团经营模式是实行总分经营模式,搭建全国性经营平台。本着与合作伙伴共生共赢的原则,诚邀合作加盟,共同打造中国评估、造价、监理、会计行业的经营平台。加盟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分支机构设立与经营,设有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事业部与项目部四种设立模式,实行内部承包制。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纳税义务。符合分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可以申请在当地设立中证集团分公司,总部考察确认具备设立分公司条件的,批准授予设立分公司权利。对于符合分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暂不完全具备设立分公司资格的个人或企业,总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商标评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标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第四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专职人员各不少于2人; (四)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商标评估人员资格经考核产生。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终止。 第十二条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评估业务。 停止或者恢复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1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

x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规定 1、目的:为加强办公区域规范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所属的办公区域。 3 、管理权限:公司行政办公室。 4、办公区域的行为规范: (1)应以普通话低音量在办公区域内进行交流。禁止高声喧哗、污言秽语,手机应始终调为振动状态。 (2)不得在任何时间内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办公区域,如有人员来访,应由有关人员接待。 (3)爱护办公区域内的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毁坏、涂抹,不得将公共设施及物品据为已有,一经发现,将要求责任人按损坏或丢失物品的原价进行赔偿。

(4)节约公司一切能源,随时注意关闭电源、水源开关。随意浪费者,按公司《惩戒细则》进行处罚。 (5)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内进食(因工作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6)注意保持办公区域的卫生,不得乱扔杂物不得随地吐痰,外出或下班离开时,应收拾好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及个人物品,关闭电脑电源,将座椅推回原位始终保持办公场所整结有序。 (7)上班时间应衣着整洁,不得穿短裤、短裙、背心及袒胸露背衣裙及拖鞋。 (8)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5. 电话使用行为规范: (1)公司电话仅供工作之需,不得使用公司电话拨打收费台听取信息。一经发现,按公司《惩戒细则》进行处罚,并由本人承担所需费用。 (2)工作电话通话时间应尽量简短,如确需长时间讨论细节,应尽量安排面谈。

(3)电话响铃三声以内必须马上接听,若本人不在座位上,电话临近的员工必须帮助接听,并问清楚对方需沟通的事宜,或记下对方电话,待本人回来后及时转达。 (4)接听电话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及普通话。 6. 附则 (1)本规定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已经下发必须遵守执行。 第二章人才招聘录用办法暂行规定 1. 总则: (1)为规范公司人才招聘与录用程序,制订本规定。 (2)公司招聘与录用坚持“任人唯贤、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房地产估价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 公司业务施行垂直集约管理,估价人员由公司评估部主任统一进行安排、调配,达到公司职员全员全能、以及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配置。 第二条? ? 为保证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客观公正,防范技术风险,规范估价人员的行为,提高估价报告质量,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使房地产估价工作保证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的管理工作。 总经理下设专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估价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针对具体估价项目,部门经理负责制,部门经理对估价项目的过程控制、及评估报告的质量、解释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估价项目以鉴定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委托书》为确定标志;估价业务确定后,由公司评估部主任根据《评估师轮值规定》进行人员组织并视估价项目难易程度、重要性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安排; 第五条为了掌握估价业务过程中详细过程信息以及对估价业务进行有效控制,估价流程执行《估价操作指导书》。 第六条为提高估价报告质量,做到估价报告中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可靠,估价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信息的搜集、筛选、归类工作。 经常性信息搜集,是指估价人员利用工作期间、间隙,应勤勉地收集房地产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基准地价及修正系数、土地开发费用及相应规费、税费、土地市场交易案例、拍卖案例等;房地产交易案例、租金信息、价格信息、前期费用、建筑行业发投包情况、定额信息、税费以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其他信息。 针对性信息搜集,是指估价项目组成员针对估价项目选定的估价方法所需要的参数、数据、可比实例、租金、费率等信息。估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参数应有理有据,涉及到的实例应作为存档报告的一部分与报告一并归档。 为达到资源共享,经常性信息由评估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定期汇总、可靠性甄别、筛选、归类、归档工作,形成技术档案。所形成的技术档案应包括电子文档、打印件、复印件。 技术档案应每周向估价人员进行公布。 作为公司技术机密的一部分,估价作业人员应对技术档案保密,不对外泄漏。 第七条撰写评估报告 1、估价报告的撰写应严格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估价技术规程》等外来文件,同时也应与报告使用方关于估价报告的要求相一致。报告测算过程应与《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估价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相一致;测算结果应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2、报告中的数据,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测量的数据为依据,遇有资料不全或资料未经核实,要特别注明,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3、估价报告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报告模板格式撰写,报告模板由评估业务部经理负责维护、更新。 报告模板包括单元房式、拆迁补偿报告式、一般估价报告式、土地估价报告等几种形式,针对估价业务具体类型,进行正确选择。遇到特殊报告形式,应与评估业部务经理协商后,再行确定。 4、公司对所有估价报告进行统一编号,估价师应对项目的编号进行登记。由评估业务部经理定期、不定期对报告编号进行核对,避免错登、漏登,严格避免报告重号及漏号。 5、估价报告中应包含技术报告及相应的测算过程。 6、针对估价对象具体情况、所搜集到的资料、资料的可靠性等,项目评估师决定选择估价方法,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报告文字描述部分的撰写;项目评估师负责对初步结果的确定、与委托方、报告使用方的沟通,项目评估师为估价报告的最终完成人。 7、报告的参数选择以及最终结果的确定,要有充分的依据。要时刻注意防范公司技术风险。 所有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注意衡量: 委托方有无诈骗嫌疑; 审核部门能否通过; 公司有无风险存在。 8、评估报告完成后,按要求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报告中应体现参加估价其他人员。 第八条评估报告的三级审核 我公司对估价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包括估价报告项目估价师自审、部门主任二级审核、部门经理三级审核。 针对经常性、二手房抵押估价业务,视具体情况可划定为二级审核;由部门经理决定是否采用二级、三级审核。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2654 ?【发布日期】19961118 ?【实施日期】19970101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效力等级】部委规章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4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附件: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

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地规范地各类产品定价,及时有效地调控项目销售价格,在定价阶段通过建立定价标准体系进行定价管理;在销售阶段通过以“实收底价”和“折扣体系”双重控制为基础;结合时间纬度与销售率评估体系进行价格调控管理。具体管理机制如下: 第二章定价阶段的标准定价体系 1.定价的第一原则 最大程度的发现产品的真实价值,使产品价格与价值最大程度的接近。 2.项目定价需考虑的因素 1)考虑不同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对于住宅:考虑景观、朝向、噪音、户型、私密性、其他等;对于商业:考虑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面积大小等;对于车位:开间或面积、车位类型、充电桩、阻挡物等。 2)营销部需统一不同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调价规则。 第三章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制订审批与修订 1、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编制的要求 1)要求有分栋、分套详细的明细表。 2)价格表包含的内容:房产类型、栋、单元、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花园面积、财务底价、现场底价、价税分离现场底价、现场面价等。 3)折扣体系表包含的内容: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

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 4)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格式见附件1。 2、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批 1)审批流程:各项目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由营销部发起审批,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财务部收入会计及财务经理复核,转至财务副总、营销副总审批,总裁最终审批。 2)审批要求:统一用纸质文档,文件审批表内容:对各栋价格简要说明,整体实收均价,开盘促销方案,实际执行折扣体系。后附各栋价格明细表,及折扣体系表。文件审批表及折扣体系表、价格表均需以上参与审批的部门或人员签字,其中价格表有多页的,总裁、财务副总及营销副总只要签批最后一页汇总页,其他页只要营销部制表人及财务部复核人签字。 3、财务部收入会计对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核要求 1)现场实地查看 在拟推售前一周,收入会计应与财务经理、设计部同事或项目部同事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主要查看是否有影响价格表加减项的因素。 对于洋房:各楼层有无露台、最顶楼能否撘板做复式; 对于车位:车位距离电梯远近、车位类型(子母车位、独立车位、双拼、变位、中间位)、有无充电桩、有无阻挡、开间或面积、净高是否较小、有无下水道影响、旁边有无空位能多停车辆; 对于别墅:朝向、楼间距、赠送花园面积、景观 对于商铺: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位置 2)折扣体系表审核 折扣体系表内容与销售方案中审批的内容需一致,折扣体系表应能反映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其中:当优惠额度为比率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 当优惠额度为数值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面价*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 总体折扣率=每一优惠项目折扣率的乘积。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申 报 示 范 文 本 (公章) 声明 企业名称: 申请资质等级:壹级□ 贰级□叁级□ 所属地区: 填表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资质证书编号 批 准 文 号 资质等级 取得资质时间 县(区、市、旗)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 册 资 本 邮 政 编 码 经 济 类 型 隶 属 关 系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企 业 网 址 开 户 账 号 开 户 银 行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状 况 在册专职专业人员人数 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估价员人数 高 中 级 职 称 人 数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备 注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注: 1、“注册资本”单位均为万元;“房地产估价面积”大单位为万平方米; 2、“隶属关系”填写内容为:公司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3、“经济类型”填写内容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 有限企业、合伙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4、专职专业人员人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估价员人数; 5、初始申请,暂定级无需填写资质证书号、等级、取得资质时间。 5、初始申请,暂定级无需填写资质证书号、等级、取得资质时间。 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合计 拟申请资质等级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近三年独立承担房地产估价面积 注:企业简介字数控制在2000以内 二、企业简介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 姓 名 身份证号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毕业院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编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职 称 学 历 年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从事房产估价年限 四、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 名 身份证号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毕业院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编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职 称 学 历 从事房地产估价年限 年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价格评价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 1发布信息 2. 2办法全文 发布信息 编辑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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