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0年,本行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遵循诚信、公允、从严原则,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程序,不断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在确保本行和中小股东整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本行业务的发展。现将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0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共2次。先后审议通过了7大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三年交易上限、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公司”)50.3亿元关联授信、同西班牙对外银行(以下简称“BBVA”)合资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等关联交易重要议案,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会议内容

二届五次 2010年4月12日 关于设立中信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二届七次2010年8月6日1.关于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部分持续关联交易设立上限有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聘请H股方面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报告期内,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敦促有关部门对授信和非授信两大类关联交易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实现按月、按季向委员会报备。同时,按照不同监管规则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和认定,实现对关联方的分类管理。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委员会独立高效运作,确保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和整体股东利益。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010年,本行严格遵循两地监管要求,从加强制度执行、做好流程梳理、推进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报告期内,本行按照关联方、关联授信、非授信关联交易三大模块,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信金融平台的协同效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提升。

(一)实现关联方的监管差异化管理

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关联方的差异化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发函、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自然人关联方调查问卷等形式,分别按照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财政部等监管机构要求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实施分类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强化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动态管理

本行高度重视关联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采取以

下措施确保关联交易业务的合规性。

1.实现关联授信流程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关联授信的发起、认定、履行程序、放款、贷后管理五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全行关联授信的监督、培训、报告、协助履行议案审议及后续披露,并协助各部门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关联交易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负责关联授信项目的逐级审批和关联授信议案的发起。信贷管理部负责全行关联授信提款情况、贷款变动、资产质量监测和数据报备等。各部门各尽其职,确保授信类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2.把好关联授信审批风险关。本行所有关联授信业务统一上收总行审批,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在项目分配环节,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识别;在项目审查环节,对关联交易项目进行反复确认;在信审会审批环节,所有信审委委员再次甄别项目是否为关联交易,防止遗漏。报告期内,关联授信均提供担保条件,交易条件不优于本行同类授信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3.强化关联授信贷后管理。本行一贯重视关联授信的贷后管理和监测。及时将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的关联方名单录入至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专业系统“天信”系统,以加强对股东关联方的有效识别。同时,通过“天信”系统对授信情况进行监测,防止授信超过风险集中度监

管指标,确保全行关联授信数据不超过监管上限。

(三)完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1.统一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判定。针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创新速度快、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等特点,本行编写了《关联交易产品手册》。通过对全行业务产品特征、主要当事人、可能的关联方和业务流程的梳理总结,进一步统一了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标准,确保本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2.加强日常交易数据报备工作。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行于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确保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合规。

三、关联交易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2010年,本行审议了给予中信集团关联公司50.3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和七大类非授信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申请两项关联交易议案。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相关交易进行审议,并就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申请事宜,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确保了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诚信、公允和一般商业条款原则,定价上不优于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交易,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共有1,671家关联法人。本行主要法人股东为中信集团和BBVA,分别持有本行61.78%和15%的股份。两家股东及其联系人构成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本行关联法人具体如下:

单位:个 关联方口径 关联方数目 境内

其中:银监会口径 1,299

上交所口径 1,299

国内会计准则口径 1,328

境外

联交所口径 1,646

全口径

全口径关联方 1,671

2010年末,本行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关联自然人在报告期内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经审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关联自然人贷款折合人民币为0.26亿元。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1.授信额度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对中信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为79.67亿元人民币,占资本净额的5.36%;对BBVA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BBVA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19.75亿元,占资本净额的1.33%;对全部关联方的授

信额度占资本净额的6.68%。上述指标均未超过银监会规定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资本净额15%、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总数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监管上限。

2.授信集中度

在坚持合规经营的指导原则下,本行信贷管理环节加强了审慎经营、审慎审批、审慎放款审核的合规性管理,本行关联授信风险集中度持续下降,进一步优化了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了关联授信业务的政策性风险。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对中信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余额为21.12亿元人民币,其中贷款余额16.35亿元人民币,表外余额4.41亿元人民币,其他余额①0.36亿元人民币;对BBVA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余额为3.69亿元人民币,其中贷款余额2.41亿元人民币,表外余额为零,其他余额1.28亿元人民币。从整体上看,本行对关联方贷款规模占比小,且关联贷款风险分类均为正常。本行判断现有的关联贷款对本行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授信质量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不良率为0.64%。其中,股东关联方贷款不良率自上市以来一直保持为零。关联方授信质量优于全行授信平均质量。

①其他余额的统计口径包括:同业拆借、金融衍生品信用风险暴露账面值、持有债券实际账面余额,以及承销包销债券实际账面余额。

此外,本行严格履行披露与审批程序。上交所方面,对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及时履行披露程序;报告期内未发生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信类关联交易。联交所方面,日常业务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符合豁免审批、披露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情况

1.中信集团关联公司

中信集团是本行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61.78%的股份。根据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2010年8月11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了与中信集团关联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如下:

(1)与中信集团签订了《财务顾问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技术服务框架协议》、《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设定了2010至2012年末的各年度交易上限。

(2)与中信集团续签了《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和《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设定了2011至2013年末的各年度交易上限。

上述各项协议中,《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预测年度上限因超过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5%的上限,故提交本行于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获通过。其余预测的年度上限均未超过联交所上市规则14.07条有关百分比率5%的上限,因此仅需符合联交所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豁免独立股东的批准。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公司发生的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类交易金额为0.10亿元,投资产品代销类交易金额为0.90亿元,资产托管类交易金额为0.40亿元,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类交易金额为0.11亿元,技术服务费用类交易金额为0.26亿元,信贷资产转让类交易金额为0.50亿元,理财服务类关联交易金额1.27亿元。资金市场类交易按交易净损益计算为5.81亿元人民币;按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算为0.10亿元人民币(计入资产)、0.46亿元人民币(计入负债)。上述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年度获批上限,具体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 目 计算依据 获批上限 2010年发生额 是否在获批 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手续费 手续费收入 0.85 0.10 是

投资产品代销手续费 同上 0.98 0.90 是

资产托管服务手续费 同上 0.43 0.40 是 财务咨询及

资产管理手续费

同上 0.77 0.11 是 理财服务费用 同上 26.5 1.27 是

技术服务费用 费用支出 0.616 0.26 是

信贷资产转让 转让规模 4150 0.50 是

交易净损益 11.00 5.81 是

公允价值

计入资产 42.00 0.10 是

资金市场交易费用

公允价值

计入负债 42.00 0.46 是

2.BBVA集团关联公司

BBVA是本行战略投资者和主要股东。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15%的股份,根据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与BBVA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行于2009年与BBVA签署的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本行与BBVA集团关联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银行同业惯例及一般商务条款进行银行同业交易。上述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采用的费率。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与BBVA集团关联公司发生的银行同业交易中,实际交易净损益为0.74亿元人民币,衍生金融工

具公允价值为0.52亿元人民币(计入资产)、0.45亿元人民币(计入负债)。上述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年度获批上限,具体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 目 计算依据 获批上限 2010年发生额 是否在获批 上限内

交易净损益 4.80 0.74 是

公允价值 计入资产 4.50 0.52 是

资金市场交易费用

公允价值

计入负债

4.50 0.45 是

3.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金关联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主要股东BBVA持有中信国金29.68%的已发行股本,根据联交所第14A.11(5)条规定,中信国金为本行关联人士,本行与中信国金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2010年8月11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了与中信国金之间的非豁免性持续关联交易事项,本行与中信国金签订了《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并设定2010至2012年末的各年度交易上限。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与中信国金关联公司未发生资金市场交易。

未来,本行将继续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为指导,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同时,及时跟进监管政策的变化,在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本行与主要股东的协同效应,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浅谈关联交易相关审计问题.docx

浅谈关联交易相关审计问题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间合并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发生的现象日益增多。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调节利润、操纵交易价格,破坏了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将关联交易与一般市场交易加以区分,否则,审计很容易出现失误,落入相关审计陷阱。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服务和担保等事项都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关联方之间购买、销售产品及其他资产;提供商业服务、资产租赁;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和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风险较高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关联交易的审计风险具体如下:首先,固有风险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披露提出要求,暂无其他规定,从制度角度来讲,关联方审计的固有风险相对较高;控制风险方面,关联交易存在人为地调节价格、未能遵循市场惯例交易、交易相对不受控制等问题,控制风险随之提高;在检查风险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交易相对复杂,

且交易的种类繁多,给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数据较大增加了证据获取难度,检查风险随之提高。 (二)审计难度大关联交易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可从以下几点分析:一方面是关联方之间的界定不清晰,资料不齐全,有隐藏关联方行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是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使得审计难度加大。此外,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或者隐藏关联交易,造成了关联交易审计的困难。 (三)审计具有连续性在关联交易主要事项中,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前后两年对比,比如购销、租赁、委托贷款等。因为涉及到审计师更换的情况发生,所以在连续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当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时,新任审计师应该对本期关联交易审计证据的取得与上期保持一致性,当然包括不断获得新的审计证据,切实有效将关联交易的审计证据充分获得。 四、关联交易审计的重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在关联交易审计中,第一要务是关联方关系的统计,只有切实有效地做好关联方统计才能为关联交易的审计提供切实有效的切入点。审计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组织情况有全面的了解,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来清查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首先要查阅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做充分的统计,另外向前任审计师发函,寻求前任审计师的关联方统计明细;其次,查阅主要投资者、董监高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直接亲属是否涉及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相关的关联交

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 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见附件1、2);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篇一:审计工作总结模板 XX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XX年,审计部认真贯彻集团公司XX年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了年度工作思路,制定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全面履行了审计的监督服务职能,各方面工作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果。 一、本年度审计指标完成情况 ——财务审计方面,本年度实现了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风险管理审计的转变,全年审计项目14项,覆盖了公司所有分厂、分公司及子公司及参股单位,审计资金总额万元,审出不实利润 70项,采纳61项,审计建议采纳率达到%;全面完成物装公司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 ——基建工程审计,全年审计基建项目178项,审计金额万元,审减额万元,审减率%,比公司下达任务指标3%节约个百分点; ——物资采购审计,全年审计合同3333份,审计金额万元,审减额万元,审减率%,比公司下达任务指标1%节约个百分点,全年参加设备采购、维修合同、验收审计32项; ——人均取得直接经济成果万元。 二、本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年初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审计部确立了“提高审计认识、强化审计监督、实现三个转变、拓展审计领域”的主导思想,各项审计业务都以突出重点、深入深化为工作方针,以实现有效监督、服务生产经营为目的。依此为指导制订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保证了审计的各项规范、有序的开展。 (一)开展年终效益审计,保证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XX年1-2月份,我们审计了公司12个生产分厂和3个销售公司,以各单位的在产和存货为切入点,一家家现场清查,对成本进行实质性测试,对各分厂之间的结算按照产品跟踪抽查检验,查看是否存在假结算现象。各单位年终向公司上报的经营成果报告,都必须经过审计部审核签认,审计部不予认可的经营成果,不予兑现。经过审计,共审出上报不实利润万元,对审计发现的发出商品核算不规范,各单位之间人为调节利润,部分单位材料占用较多,销售单位合同执行存在漏洞等12条问题提出了管理和整改建议,大部分问题在本年得到了整改。 (二)拓宽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功能XX年审计部共开展经济责任审计4项,其中人力资源部委托离任审计项目3项,领导干部届中审计项目1项,审计处级干部4人,审计发现问题15个,主要是费用控制不严、内部投资管理、生产物资管理不规范、预付账款往来科目存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XX公司上半年审计工作情况总结 2012年上半年,在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正确领导下,XX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XXXX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和会计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工作,为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分析的态度,现对公司上半年审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础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上半年,XX公司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在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坚持“完善自我、提高认识”的原则,努力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1、参与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单位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规范了经济行为,使审计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使内审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可以更好的为领导提供政策依据。 3、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专门配备兼职审计人员1名(本科),审计人员具备助理会计师资格,为我公司审计队伍增添了新活力。 二、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搞好内审工作,按照集团公司审计部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原则,稳步推进审计工作深入开展。

1、开展决算审计2项,通过对2011年度XX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和工会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了我公司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2、开展资金管理审计1项,2012年4月份,积极配合XX股份公司财务部对我公司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季度检查,审计结果表明XX公司在库存现金保管、货币资金收支核算,日记账登记、票据管理、财务印鉴和网银密钥的管理上基本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资金部门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也比较健全。多年来,XX公司财务工作严格依照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无重大差错及处罚情况发生。 3、开展对低值易耗品的审计工作,召开了低值易耗品工作会议,此会邀请纪检、财务等人员参加,会后完善了XXXXX的制度,建立了《XXXXX购买管理办法》及xxxxx台账,加强了程序监督。 4、积极开展对外联系,经常性的和集团公司审计部以及外部审计单位彼此相互学习、相互交流。 三、全面预算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是我公司开展全面预算管理的第X年,结合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和考核指标,我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全面落实了集团公司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完善了预算管理的流程框架,进一步加强了预算管理编制工作和预算执行分析与控制。认真执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保证预算管理工作的时效性、严谨性。在工作中努力推动全面预算管理与管理型财务相结合,努力把管理、控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X集团公司审计部自2015年8月成立以来,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审计法》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精神,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以维护集团公司财经秩序、规范集团公司经济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以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履行审计职能,开展各项审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2015年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审计部从成立之日起,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学习培训,一是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审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精神,使全体审计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集团公司成立审计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审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发展的需要,是确保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干净做事的需要,是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使命感,按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精神,充分履行审计职能,全面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取得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成效。二是对审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审计业务技能,使审计人员能够

正确履行审计职能,做好各项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取得审计工作成绩。 二、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计部明确了工作目标:一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构筑防腐反腐屏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展。二是要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坚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物资采购、基建项目、中期债、大额资金使用等审计为重点,不断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集团公司经济效益。三是要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抓好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问题审计的同时,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进一步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与服务功能,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使被审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收支管理水平。 三、兢兢业业工作,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审计部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从2015年9月开始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全体审计人员认真努力、兢兢业业工作,完成了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 (一)开展财务大检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近年来,一些IPO企业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粉饰业绩以达到闯关过会的目的。相关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因审计失败,导致其资质、声誉及业务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因此,在IPO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关联方的认定,充分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保审计质量,防范重大审计失败。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提示如下: 一、明确IPO企业关联方的范围 (一)关键点:IPO企业关联方界定有所扩展 (二)提示点 1、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要求,IPO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即IPO 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关联方界定,需要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一致,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企业会计准则以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两者的差异详见下表: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均强调关联方认定 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故IPO企业财务报告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广泛的。 例如,根据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不构成IPO企业的关联方,但某些情况下重要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 股东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关联方认定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及审计证据后进行综合判断。 二、有效识别IPO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 (一)关键点 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充分识别并评估管理层异常变动、异常交易、显失公允的交易、舞弊等事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提示点 注册会计师在IPO审计全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问题解答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号)等有关要求,充分识别并评估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是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如:被审计单位收到未披露的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或者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

审计工作总结4篇

审计工作总结4篇 本文名目 审计工作总结 市审计局关于上半年工作总结 审计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审计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篇一: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旳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审计监督活动,较好地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运行旳“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上半年,共完成审计项目10个,查出违规资金629万元,治理不规范资金5277万元,应上缴财政619万元,核减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398万元,移送有关部门案件线索3项。提交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和信息简报23篇,被批示采纳15篇。 【一】上半年开展旳要紧工作 (一)开展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对全部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政府存量资金进行了审计,进一步摸清全部政府性资金来源,分析了收入结构、可动用资金、负债等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反映了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准确、预算追加项目没执行、部分预算执行不到位、预算收入治理不规范、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绩效不够明显,房改资金挤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问题,处理上缴财政462万元。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反映了预算不准确、差不多支出挤占项目经费等情况。政府存量资金专项审计反映了财政存量资金旳存量不适度,大量旳财政资金顶着项目沉淀在财政部门和各预算执行部门,增加了政府负债等问题,并提出了审计建议。 (二)开展税收征管情况审计。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反映了企业没有分类别适用相应税率造成少预征税额、企业已申报但由于治理缘故没有及时缴纳入库、部分企业没有按实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及时等问题,要求地税部门收回漏缴税款88万元,并堵塞征管上旳漏洞。 (三)开展清风肃纪审计。对公务支出公款消费进行了专项审计。反映了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中存在旳公务接待不规范、违规列支会议费补贴和伙食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等问题,并督促26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办公用品政府集中采购进行了专项审计,反映了办公用品采购没有编制预算,部分办公用品采购存在无序性和盲目性、部门自行采购办公用品存在价格虚高等情况,存在部分采购价高于网上协议价、同种型号设备不同供应商价格不同、不同单位向同个供应商采购同种型号设备价格不同等问题。 (四)开展民生资金审计。对xx县度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进行专项审计,反映了重复申报或虚报整村推进工程项目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同类型项目价格差异较大、工程验收把关不严、后续治理维护缺乏等问题。目前已追回被骗取财政资金27万元。此外,组织开展了“森林xx”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资金治理跟踪审计。

2017关联交易管理专项审计方案定

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方案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关联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科学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掌握我行在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内审监督部组织人员对我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一、审计目标 一是检查关联交易管理组织制度建设情况;二是掌握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关联交易管理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力求规范的原则;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通过本次专项审计,客观地评价关联交易管理现状,揭示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而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二、审计范围及审计对象 本次专项审计主要检查关联方与我行发生的信贷业务,审计对象为董事会办公室、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公司一部、公司二部、个金一部、个金二部、城中支行、常新支行以及相关营业机构,实际期限必要时可以上溯。 三、审计时间及审计方式 从2017年09月01日至2017年09月30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四、审计内容 (一)组织、制度建设情况 1、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架构

检查我行是否成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是否不少于三人;是否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是否有相关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台账登记,并负责管理交易的日常事务。 2、制度建设情况 检查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否符合银监局公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我行办法中是否存在内容不完整、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与监管办法有冲突的地方。 3、业务流程管理情况 (1)一般关联交易,即单笔交易金额在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流程是否正确:即由支行(或总行业务部门)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经分管行长审核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审批。 (2)重大关联交易,即超出一般关联交易额度的关联交易,是否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确认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批,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是否报告监事会,是否同时向银监部门报备。 (二)关联交易识别、管理、执行情况 1、检查我行关联方的认定是否正确全面,是否将以下事项全部包括在内:本行的内部人;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2、检查我行关联方台账是否建立,关联方认定台账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3、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1)是否存在营业机构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2)是否存在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0年,本行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遵循诚信、公允、从严原则,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程序,不断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在确保本行和中小股东整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本行业务的发展。现将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0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共2次。先后审议通过了7大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三年交易上限、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公司”)50.3亿元关联授信、同西班牙对外银行(以下简称“BBVA”)合资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等关联交易重要议案,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会议内容 二届五次 2010年4月12日 关于设立中信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二届七次2010年8月6日1.关于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部分持续关联交易设立上限有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聘请H股方面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报告期内,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敦促有关部门对授信和非授信两大类关联交易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实现按月、按季向委员会报备。同时,按照不同监管规则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和认定,实现对关联方的分类管理。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委员会独立高效运作,确保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和整体股东利益。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010年,本行严格遵循两地监管要求,从加强制度执行、做好流程梳理、推进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报告期内,本行按照关联方、关联授信、非授信关联交易三大模块,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信金融平台的协同效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提升。 (一)实现关联方的监管差异化管理 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关联方的差异化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发函、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自然人关联方调查问卷等形式,分别按照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财政部等监管机构要求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实施分类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强化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动态管理 本行高度重视关联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采取以

审计工作总结100篇

审计工作总结100篇 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全市内审机构紧密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促进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和反腐倡廉为重点,积极进行工作重点“转型”,认真开展审计工作。 度审计部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这一年是过得有价值的、有收获的,一年来,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接下来请看文章2020年度审计部工作总结范文。财务审计年终工作总结样本 时光过的飞快,2020年公司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可以说,在2020年的工作中,我们全公司的工作人员都高效的完成了自己要做好的工作。我们的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当然也是在发展中,高效的完成了公司安排给我们的公司,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做好 审计局年度总结范文 回顾这一年是过得有价值的、有收获的,一年来,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了

诸多不足,接下来请看文章2020审计局年度总结范文。 度财务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财务审计工作的简要回顾1、增强财务服务意识2020年,我们一如既往地按“科学、严格、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好务作为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 审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度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审计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集团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根据集团公司2020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年为中心,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突出重点,切 某校校长审计工作总结 一、加强学习,拒腐防变一是强化自身素质,提高防腐免疫力。注重把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同政治理论学习有机结合起来,浓厚学习氛围,搞活学习形式,扩大学习范围,增强学习效果。 审计局工作总结范文

如何做好关联方及交易的审计

如何做好关联方及交易的审计 摘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作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但由于关联交易形式日益复杂,方法带有隐蔽性,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可以拐几道弯进行关联交易,使得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关的企业实际上均成关联方,这使得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判定变得非常复杂。这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造成了很大的审计风险。本文就关联方交易中常见的问题及如何识别和审计进行阐述,希望能对审计同行有所帮助。关键词: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审计 一、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目标及范围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及关联方交易特点,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目标是:①确定涉及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执行;②是否建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③关联方关系是否确实存在;④关联方交易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合法;⑤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是否按准则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披露。 在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被审计单位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等事项,并考虑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情

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 二、如何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为了做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必须首先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便弄清楚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和业务。在制订审计计划时,要编制被审计单位的股权结构图,根据股权结构图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初步确定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关联方,并将其作为重点审计领域。 在实施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发现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①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应查阅以前年度的工作底稿,以查出已知的关联方名称。②在初次审计的情况下,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及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涉及相关交易的程度。③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的情况,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报送政府机构、交易所等的其他相关资料。④向董事会和高级职员询问本单位同其他单位的隶属关系,分析双方或多方是否存在控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4年,本行根据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和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持续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以完善关联交易规范化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审核流程,推动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统计和分析,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支持本行业务快速发展,促进集团综合协同效应的发挥。现将本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严格把控关联交易审核关,勤勉尽职,保障全体股东及银行客户利益。 2014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11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10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2015-2017年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给予BBVA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购买CBD-Z15项目部分物业、收购中信国金股份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等关联交易议案,确认了关联方名单,并在额度范围内对关联方企业授信进行了逐笔审批。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效、专业和独立地运作,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履行了董事会赋予的

事前审核职责,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保证了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全体股东及客户的利益。 (二)有效实施关联方分类管理,加强关联方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夯实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基础。 2014年,本行遵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克服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等困难,努力探索具有本行特色的关联方管理模式。对于关联法人的管理,按照上交所、联交所、银监会和会计准则等不同监管标准,定期于每年初对法人关联方名单进行更新。日常业务开展中,本行依据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征集信息,向新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实现关联自然人名单的更新。关联方名单经过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下发全行,关联法人名单被导入信贷系统,作为本行关联交易开展的基础,关联方名单的切实、有效运用,为本行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落实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申请,完善监控与报备机制,确保全行关联交易在交易上限内有序开展。 2014年,本行针对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成功向两地交易所申请了2014年度交易上限,并顺利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15-2017年度交易上限,涉及八大类业务、涵盖60余项业务品种。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前提下,上限的成功申请有助于强化管理的前瞻性与主动性,提高关联交易审批效率。各业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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