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XX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 教基字〔X〕19号)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X〕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 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我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整治范围

专项治理的对象是XX区所辖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文化课培训机构、特长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治理内容

(一)严格治理安全隐患。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及实际需要,确定

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要立即停业整改。

(二)严格治理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教体、工商、民政和人社部门要指导其在停止办学期间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齐全后方可重新办学;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严格治理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教体部门要指导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工商等部门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对已无实际经营或在经营过程中整改不到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教体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四)严格治理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体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严格治理校外培训与学校招生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中小学招生入学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不论哪类哪种形式的培训都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任课,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严格治理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决定建立区政府法制办、教体局、发改局、人社局、工商分局、民政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局、住建局、文广局等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分类别、权限进行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由区教体局牵头,负责具体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

(三)责任分工

1.教体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以及有偿补课行为。教体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本校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重要参考。

2.人社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用工情况、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购买情况,并全面清理检查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教体、民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外国人(包括外籍教师)来华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许可审批。

3.工商部门对经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并依据有关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归集公示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吊销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民办非企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5.外事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涉外案件处置及通报工作。

6.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治理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设施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培训机构的进行查封,配合相关部门关停校外培训机构。

7.食药监部门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监管范围,按照《XX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8.住建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9.发改部门负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10.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示牌、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管。

11.文化部门负责审核管理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培训业务和营业性文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以及日常经营性活动的监督管理。

12.法制办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13.各镇XX、国有农牧场、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妥善做好被关停校外培训机构学生家长思想工作,维护社会安定。

五、阶段划分

根据XX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排,此次专项治理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自查摸底阶段,于X年5月底前完成。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调查摸底工作校内外同时进行,教体局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本校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各镇XX、国有农牧场、街道负责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分类做好登记,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重要参考。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于X年10月30日前完成。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要求,对照工作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逐项开展清理整治,对于不具备办理证照的校外培训机

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限时办理证照,逾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范围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严格进行整治;对于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本阶段任务完成后,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于X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于11月20前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于X年5月底前完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督导组,开展专项督查和定期摸排整治工作,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严格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整治后反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结果,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工作畅通。按照“谁审批谁摸底”“未审批共摸底”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二)全面排查整改。参与治理工作的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照的补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

(三)构建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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