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

(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

(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十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六)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八)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重整的批准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如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情况;

(五)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筹措情况等;

(六)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八)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的审计报告;

(九)债务人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十)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

(十一)评估机构作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

(十二)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十三)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十四)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十五)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十六)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十七)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八)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和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九)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院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如出资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四)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或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五)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六)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审查

第十五条直接申请债务人重整的,申请人应当向本院立案庭提交申请材料,由立案庭先进行形式审查。

立案庭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格的,应责令申请人在七日内补充提交。申请人逾期不提交或经补充提交仍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视为撤回重整申请。

立案庭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合格的,应接收申请材料并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安排听证调查。

第十六条本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申请人再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审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合议庭提出重整申请。合议庭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合格的,应当安排听证调查。

第十七条听证程序依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完成后,本院应结合听证情况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即债务人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希望,如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服从重整程序、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债务人是否能够通过重整偿还债、关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实际、重整参与各方是否具有重整能力等;

(三)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即从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益、重整成本等方面综合分析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再生的价值。

第十八条本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询问,同时,可以征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申报债权数额在3000 万以上或需要安置员工100 人以上的案件,本院拟立案受理前,应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对于存在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本院拟立案受理前,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制定维稳预案,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经实质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重整申请权或该申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债务人缺乏《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

(三)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其财务账册、原始凭证严重缺失,难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

(四)债务人无重整希望或无经营价值,如债务人无重整意愿或不遵从重整程序,债务人不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债务人难以通过重整偿还债务、关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不符合实际、重整参与各方不具有重整能力、债务人重整没有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等;

(五)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事实,意图借重整申请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意图损害公平竞争,借重整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自行申请重整;债务人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与查实情况严重不符或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等;

(六)债务人已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七)本院认为应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章裁定重整与重整期间

第一节裁定重整

第二十一条经实质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本规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应裁定债务人重整。

第二十二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或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本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指定、职责、监督、考核、报酬,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院应当自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将重整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债务人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呈报其所负债务或其

持有财产的情况;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本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自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利害关系人的询问;

(四)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本院决定,可以包括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未经本院批准,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二十七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应当要求管理人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呈报其债务负担或者财产持有情况。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管理人应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八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或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或债务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或债务人提供担保。管理人或债务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债务人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第二节重整期间

第三十二条自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三十三条重整期间,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本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债务人股权进行保全,并可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十四条重整期间,债务人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院,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方可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债务人企业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债务人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职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十五条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的,应先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管理人审查后认为该股权转让已纳人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安排,并且该股权转让不影响重整程序进行的,提请本院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重整期间,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债务人申请,本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未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三)债务人对重整的态度积极,而且出资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支持。

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监督计划并提交本院同意。监督计划应明确债务人的报告事项、报告时间和管理人的监督方式、监督事项;

(二)按监督计划要求债务人报告其财产管理、营业事务和财务状况;

(三)发现债务人有不当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及时告知其予以纠正,债务人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告本院;

(四)按照监督计划向本院提交监督报告;

(五)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并自觉接受本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股东的监督。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行使管理人职权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员不得按照管理人的标准获取报酬,其报酬的支付方案由债务人拟定后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本院决定。

第三十九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追收、占有、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决定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六)借款;

(七)设定财产担保;

(八)担保物的取回;

(九)聘用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及其说明;

(十一)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

(十三)申请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

(十四)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十五)本院认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进行的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并报本院批准: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五)借款;

(六)设定财产担保;

(七)放弃权利;

(八)担保物的取回;

(九)变更公司业务或经营方案;

(十)重要或长期性契约的订立或解除;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

(十二)参加诉讼或仲裁时,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十三)履行或解除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十四)本院认为应事先批准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重整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指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将会引起程序迟延或对债权人不利的其他后果;

(二)债务人存在欺诈或其他不适当行为。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按照管理人聘用人员的标准计算,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规程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四条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五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四十六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本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四十八条因《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四十九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五十一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五十二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本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五十三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五十五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生效条件未成就;

(二)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三)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五章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十六条本院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后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为重整费用:

(一)重整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本院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后所产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税款、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经本院批准后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六章重整债权申报和审核

第五十九条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六十条下列债权不属于重整债权:

(一)已过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的债权;

(二)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后所产生的利息;

(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四)债务人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五)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重整债权的其他情形。

上述不属于重整债权的权利,管理人也应当第六十一条本院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本院发布裁定重整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后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重整的,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无需重新申报。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六十三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职工债权,经本院许可,可以提前支付。

第六十四条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或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六十五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六十六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说明其是否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连带债权人就债权全额分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得重复确认。

第六十七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在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同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与本院发布的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或裁定重整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一致。

第七十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七十一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仍未被确认的,该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权。

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但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申报债权的,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得到清偿。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现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予登记,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定,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七十五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本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核定。管理人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享有表决权的债权笔数以本院裁定确认的数额为准。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行使原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取回权、担保权、优先权、抵销权申请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其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上注明。管理人确认取回权、担保权、优先权、抵销权成立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报本院审核批准;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本院审查。

申请人对管理人核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核定。管理人不予重新核定,或者申请人对管理人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七十八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本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本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本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八十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通过重整计划;

(六)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七)本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本院认为必要时,或者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八十二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八十三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本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四条《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本院裁定。

对前款规定的裁定,本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八十五条债权人对本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本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本院作出决定;本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十八条管理人、债务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八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九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建议,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认为该建议可行的,可以列人重整计划草案。

第九十条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

(二)担保权及优先权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三)享有优先权的特别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四)同类债权人或同类股东平等。

第九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整措施及经营方案,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执行人和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般应以债权受偿方案执行完毕为准;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和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制作该草案时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各能获得的清偿比率的计算依据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对出资人权益削减的内容。

第九十二条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可以裁定延长三个月。

第九十三条本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应通过会议、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说明,披露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的背景、历史以及发生财务危机的经过;

(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单;

(三)债务人的资产清单以及现值评估报告(截至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时的现有资产评估报告);

(四)解决债务人财务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打算采取的措施;

(五)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提要;

(六)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能得到的分配额和从重整程序中可能得到的清偿额的比较性分析;

(七)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分析与预测。

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说明不充分的,可以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补充说明或接受询问。

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就重整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在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前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十五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根据债权额的大小作出不同调整的,由管理人划分相应的表决组后提交本院决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设立出资人组的,表决组的设置,参照上款执行。

第九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九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九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出资人,出资人可以派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通知全体出资人。出资人组的表决除可以和债权人组表决同时进行外,本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在债权人组表决之前或之后另择日期及时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债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时,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九十九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重整计划制作人应当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本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法原则,即重整计划的制订和表决应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程序且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即处于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必须获得同一比例的清偿;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3) 四、债权受偿方案 (15) 五、偿债资金来源 (18) 六、经营方案 (18)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21)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22)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3)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5)

释义 1、“FH法院”指 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 2016年8月12日及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 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

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ZC 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及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1.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举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 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2.撤销破产重整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e6??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企业破产重整规划方案标准范本.docx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 ZC 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源 (11) 六、经营方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释义 1、“FH 法院”指NB 市 FH 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3、“ZC ”、“债务人”指xxx 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 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 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 SH 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 公司”指2016年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zc 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 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 浙江 HJ 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 指zc 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 生于 zc 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 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 、“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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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

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精品文档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前言:在现今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中,破产重整是最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企业内部治理状况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的关键就是管理模式的确定。据我国现有破产法来看,在重整期间企业存在两种管理模式:破产管理人和经管债务人。 、破产重整的意义 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有利于维护和延续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资质等核心资源,使之能继续创造价值;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能减轻经济增速换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保持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破产重整过程中财务风险及其规避 在清算开始时,首先要对被清算人的财务状况有所了解,可 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一起参加清算工作;保护并关注特定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投入,例如如果机器设备和房屋被被抵押权人当做 抵押物进行变卖,企业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为了保证 其它破产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性,必须对债务人将财产通过分配收 益的方式转移给出资人这种做法严厉禁止和防范,这种行为既会造成债务人的经营不利,又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期间要禁止债务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手中股权暗中转让给第

三人,严重的情况下,将会损伤市场投资者对债务人的信心并影 响重整的顺利进行;对收账款进行催讨回收工作时,应加大工作 力度,增加可分配财产比例,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重整过程中重组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和规避 3.1尽职调查的提出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时,因为涉及外壳资源,这通常会吸引战略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重组,这是拟破产企业能够起死回生的重要因素。想要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就是尽职调查,组成相关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的成员大多是相关行业专家、特定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其作用是在投资者对所选定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前,尽职尽责的帮助投资者调查了解对方企业的情况,使投资者在投资项目的取舍中做出正确的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时发现影响交易的隐患。 3.2财务风险的防范 在尽职调查体系进行时,需要特别进行规避的风险具体起来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当重组方进入企业时,最关键的因素不是现有的资产而是看重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只在通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高速发展,获取跟大的经济效益和协同利益,使其最终达到理想的并购效益;另一种是,对破产重整公司进行债务重整。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按重整计划进行减免的债务,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在偿清债务的过程中,在债务人进行的债务清 偿工作转由重组方承担的情况下,重组方应高度关注清偿的比例、顺序、方式、期限等的落实情况,明确责任,避免法律风险。 3.3人力资源风险的防范 3.3.1 员工安置风险。当投资者进行重组并购时,企业是否能够成功并购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内部员工的稳定性。在企业进行重组时,通常会在管理过程中对岗位进行梳理,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但是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激发员工矛盾,甚至引发社会问题的不利因素。所以,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在对生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时,制定优化方案的过程里,提前与员工进行良好的沟通,防患于未然。 3.3.2 职工薪酬福利风险。由于破产企业严重匮乏资金往往会出现

酒店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模版

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一、XD酒店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历史沿革 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D酒店或者公司)前身为SZXD酒店有限公司,由X等五家公司于X年3月8日发起设立。经SZ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公司股票于X年1月3曰在SZ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X,股票简称XD酒店。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Z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曰起暂停上市。XD酒店注册资本X元,注所地X号,经营范围:经营酒店及酒店附属的车辆服务、自有场地出租、康乐设施、停车场、在酒店内经营餐厅、美容美发(不含医学整容业务)、桑拿按摩业务、经营卡拉OK、歌舞厅(不含的士高);洗车美容(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组织机构代码X。 (二)股本及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总股本X股,均为流通股,涉及股东24,379户。公司第一大股东为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HM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5,5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3%。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受让X产品贸易(SZ)有限公司持有的HM投资100%股权,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重整情况 2015年7月24日,XD酒店接到债权人X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兴基金)的函,该企业以XD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SZ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出对XD酒店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法院经审查认为,XD酒店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X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新兴基金对XD酒店进行重整的申请,指定SZ市ZY清算事务有限公司、SZ市X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四)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GZL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GZLX号”《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拟重整所涉及的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不含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9月30曰为基准曰,XD酒店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X 万元,其中为特定债权设立担保的财产评估价值为X万元。

破产重整程序流程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 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 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 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 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 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复习进程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 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4) 、八―_前言 (5)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4) 六、经营方案 (14)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5)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6)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6)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8)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 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 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 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 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企业破产的流程简易版

企业破产的流程简易版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企业破产的流程 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 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 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包括: 1.破产重整程序; 2.和解程序; 3.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 二、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提出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提出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破产受理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破产审查

企业司法重整基本流程简化

企业司法重整基本流程简 化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企业司法重整基本流程 一、组建工作机构 (一)工作机构。企业所在县级政府成立工作组,负责指导组建企业重整工作清算组,协助企业管理人开展重整协调、维稳等工作。设立清算组,主要由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人员、县级政府工作组委派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处理整筹备及重整申请的具体工作,在企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协调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开展企业的重整工作。 二、投资方洽谈 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协助企业与投资方商洽企业重组及投资事宜。 三、重整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重整申请人可以是企业自身,也可以是企业的债权人。 四、管理人指定及设置 法院裁定受理企业重整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并对企业实施重整。 五、重整期间重点工作 (一)协调工作。管理人与政府工作组、上级主管部门、法院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取得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二)接管工作。管理人确定后,应第一时间接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査工作。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依法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査,相关部门、政府工作组给予协调配合。 (四)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接管企业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之后,对企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五)审计、评估工作。管理人应依法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开展审计和评估的工作。 (六)债权申报与审核工作。主要是界定债权种类和数额,作为今后分组讨论、表决重整草案的基础。 (七)职工安置工作。妥善解决职工问题,促使职工全力配合重整工作。 (八)诉讼、仲裁应对工作。 (九)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及召开工作。 (十)重整方案设计工作。 (十一)与债权人的沟通谈判工作。 (十二)应急管理工作。重整程序涉及债务人、股东、债权人等众多主体的权益,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十三)重大问题处置工作。 六、司法重整不成功转入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 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 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 ?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09年12月5日、12月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秦岭水泥于2009年12月7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提交了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铜川中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秦岭水泥股票继续停牌,待让渡股份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及相关手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申请

复牌。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16日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目录 前言3 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3 (一)公司概况3 (二)申请重整情况3 (三)资产负债情况4 (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4 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5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5 (一)担保债权组5 (二)职工债权组6 (三)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6 (四)普通债权组6 四、债权受偿方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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