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概念: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分类:

根据客体所包含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范围,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区别: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属犯罪的选择要件。例如,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大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购车更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不是。3、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侵害,但不一顶损害犯罪对象。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直接故意与简介故意区别:两者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意义等方面。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故意犯罪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少数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方法。特征:我国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1、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墙纸方法。2、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3、是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4、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方法。5、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6、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减刑概念和条件:概念: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条件:1、适应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首先,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有期自由刑的实际服刑期包括原来的羁押期,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不包括原来的羁押期。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指对每一个罪的刑罚加起来,全部执行。2、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原则),指在数罪的数刑中选择其中最重的或等同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不再执行。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指艺人所犯数罪中,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4、折中原则(混合原则),指根据不同情况,以一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指违反敬爱哦痛管理法规吗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件: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射管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强奸罪及刑事责任: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责任: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集资诈骗罪及构成要件: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要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绑架罪及构成要件:概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了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作伪证概念要件: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要件:

环境法学试题

环境法学试题 一、选择题(多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哪些(ABCD) A、广泛性 B、综合性 C、公益性 D、科学技术性 2、、以下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的内容的就是( ABD )。 A、土地利用规划法 B、环境污染防治法 C、环境标准 D、自然保护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哪些(ABCD) A、协调发展的原则 B、预防为主的原则 C、环境责任原则 D、环境民主原则 4、以下哪些就是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BC)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C、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D、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受体 5、在以下情况下,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环境污染侵权人能免责的就是(BCD) A、受害人无过失引起 B、不可抗力因素 C、第三者的过失引起 D、受害人自身引起 6、环境犯罪的特点有哪些(ABCD) A、犯罪行为就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行的; B、犯罪后果严重; C、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D、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7、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ABC) A、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B、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C、行为的危害后果 D、受害人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8、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与主观因素,会有以下哪几种的法律制裁(ABC)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安全责任 9、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ABCD) A、放宽起诉资格 B、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C、举证责任倒置 D、延长诉讼时效。 10、以下有关法律效力大小的说明中哪些就是正确的(ACD) A、国家环境法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 B、我国参加与批准的国际环境法效力低于国内环境法效力。 C、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效力 D、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效力。 11、下面属于法律的特点:(ABCD) A行为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B普遍的约束力 C权利与义务 D国家的强制力保证 12、下面属于生态基本规律:(ABCD) A物物相关率 B相生相克率 C能流物复率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汤凤娇 【摘要】中国乃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有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从而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名,根据宪法,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而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则是构成刑法的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两者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他们的概念,性质,必要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受危害,以及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等,在下文中我将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我自己的观点。 —:论犯罪客体 (一):就概念而言: 1:教材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若某一行为没有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如贩毒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了人们的经济,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所以毒品交易这一行为所危害的这一类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又如,若甲拾到了乙的不小心遗失的钱包,时候明知是乙的也不还,这叫不当得利,是民法上所调节的民事行为,故不适用于刑法,也就是说着类社会关系并不受我国刑法所保护,也就是这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我所理解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地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之所以会强调时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因为我觉得社会关系是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社会关系与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这一部分社会关系的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等利益等。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刑法理论将他们归类划分。 1、一般客体:主要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13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l)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特别地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示例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 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 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 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 (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

刑法学_0003(浙江电大-课程号_3309003)参考资料全

刑法学#-0003 广播电视大学形成性测评系统课程代码:3309003 参考资料 试卷总分:100 判断题(共15题,共15分) 1.(1分) 在没有产生任何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犯罪。 √ × 参考答案:√ 2.(1分) 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上前对甲拳打脚踢,致甲鼻口流血,然后扬长而去。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 参考答案:√ 3.(1分)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双罚制。 √ × 参考答案:× 4.(1分) 乙欠甲人民币30万元,屡催不还。甲遂纠集丙、丁二人前往乙家中将乙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挟持乙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本案中,对甲应定非法拘禁罪。 √ × 参考答案:√ 5.(1分) 许某将一辆车开到甲家,说是偷来的车暂时在甲的院子里存放几日。甲在许某离

开之后就联系买主将车卖掉了。许某后来向甲索要时,甲拒不交出,甲构成侵占罪。 √ × 参考答案:× 6.(1分) 乙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的,构成遗弃罪。 √ × 参考答案:× 7.(1分) 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并且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 参考答案:× 8.(1分)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 × 参考答案:× 9.(1分)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希望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 × 参考答案:√ 10.(1分) 甲与乙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殴斗。在殴斗过程中,甲拿刀朝乙肚子

上猛刺一刀后逃走,致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在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 √ × 参考答案:× 11.(1分)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 × 参考答案:√ 12.(1分) 附加刑不能够单独适用,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 √ × 参考答案:× 13.(1分) 在脱逃罪中没有行为对象。 √ × 参考答案:√ 14.(1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 × 参考答案:× 15.(1分) 监狱管理人员甲指使犯人乙殴打犯人丙。在该案中甲属于犯。 √

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

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 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存在重犯罪客体研究轻犯罪对象研究的现象,以至于对犯罪对象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众多分歧,其中,有些分歧甚至是不符合逻辑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要正确认识犯罪对象这一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应当明确: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具体与抽象、一一对应的关系;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人和物,还应包括行为规范、信息;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存在区别的,二者的性质、范围及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程度均存在诸多不同。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辨析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我国现行的刑法学教科书几乎都赞成这一观点:即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此外,既然任何犯罪行为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那么作为其具体体现者的犯罪对象也必定受到侵害。传统观点的缺陷在于,将犯罪对象仅仅限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人和物,而没有将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者的范围相应扩大,以至于得出了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却未必的结论。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认识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这种越过具体的犯罪对象而直接认识抽象的犯罪客体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规律的,极易导致认识上的错误。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性的规定,要达到对其的正确认识,对于作为其客观表现的犯罪对象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任何犯罪都是存在犯罪对象的,这是我们在刑法中必须认可的。在刑事立法

第5、6章 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幻灯片1 第五章犯罪客体 幻灯片2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社会关系说: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法益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规范违反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存在于社会中的规范联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幻灯片3 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彰显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 考量的因素; ●考察犯罪客体的内容对于准确量刑也是必不可少的。 幻灯片4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 1.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102、221) 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206)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236)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337)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257) 幻灯片5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本质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幻灯片6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幻灯片7 ●1、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的最高层次。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的一般客体 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8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 分类。 幻灯片9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划分依据:客体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划分依据: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幻灯片10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幻灯片11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一定;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幻灯片12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幻灯片13 犯罪客观方面定义与特征 ●定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法定性 ●客观性 ●特征危害性 ●主导性

环境刑法案例分析

环境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浅谈“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典型案件简介: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一案”: 1999年3月,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局长办公会决定由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具体负责。1999年3月,王华楚在得知该中心主任朱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时,向朱某提出对上述化工废弃物应进行化验。嗣后,该中心工作人员徐某提供了一份未加盖印章的虚假检验报告单,王华楚提出化验单需要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尔后,王华楚既未督促朱某、徐某提供化验单,也未制止朱某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方国强、何利华处理。1999年4月11日,90桶废料被何、方等人运上了锅顶山。他们在山上找了个洼地,把其中82桶装的“渣子”倒掉,因时间紧,匆忙中留下8桶在锅顶山,准备有空时再来处理。1999年4月13日,洪山区环保局局长指派王华楚到现场监督处理情况,但王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而返回,返回后也未将情况如实向局领导汇报。4月17日,天降大雨,灾难发生。当月21日,汉阳区龙阳湖1800亩的水面上泛起死鱼,湖对岸的仙山村土地变黑,蔬菜枯萎,空气中弥漫着令人作呕的化学气味。 武汉市环保局在当天就调查清楚污染的由来。经查,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当时武汉市环保部门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20万元左右,随后就予以赔偿。而构成犯罪必须是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由于对损失认识不统一,检察、公安机关撤销此案。2003年4月,汉阳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科接到了仙山村的举报信: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污染在继续,就表明损失也在继续,汉阳区检察院决定再次展开调查,湖北最大的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案就此立案。后汉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华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方国强、何利华另案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中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案件: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该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经过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16秋华师《刑法学》在线作业

奥鹏17春16秋华师《刑法学》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下列罪中,刑法规定以"明知"作为构成犯罪条件的是() A. 窝藏包庇罪 B. 交通肇事罪 C. 玩忽职守罪 D. 泄露国家秘密罪 正确答案: 2. 犯罪未得逞是指() A. 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 B. 未发生犯罪人追求的结果 C. 行为人的目的尚未达到 D. 未完成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正确答案: 3. 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的不正确理解。 A. 犯罪事实 B. 性质 C. 事实情况 D. 违法性 正确答案: 4.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 ) A. 构成共同犯罪 B. 不属于共同犯罪 C. 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 甲单独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5. 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是()。 A. 犯罪的目的不同 B. 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C. 使用的手段不同 D. 打击的部位不同 正确答案: 6.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 A. 妇女的人身自由 B. 社会管理秩序 C. 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性

D. 妇女的人格名誉 正确答案: 7. 副乡长李某见其妻与邻居王某扭打一起,遂将王某拖回王的娘家,王某骂李是流氓。数日后,王某与其弟弟一块到公安局控告李某利用副乡长职权强奸她。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与其弟的控告纯属虚构。王某与其弟的行为构成( ) A. 伪证罪 B. 报复陷害罪 C. 诬告陷害罪 D. 诽谤 正确答案: 8.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 A. 一般主体 B.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 C. 国家工作人员 D. 有驾驶执照的汽车司机 正确答案: 9. 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属于()。 A. 叙明罪状 B. 简单罪状 C. 空白罪状 D. 引证罪状 正确答案: 10. 易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对易某()。 A. 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 B. 以盗窃罪论处 C. 实行数罪并罚 D. 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正确答案: 11.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我国有限制地对犯罪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其根据的原则是() A. 属人原则 B. 属地原则 C. 普遍管辖原则 D. 保护原则 正确答案: 12.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人数必须是() A. 2人以上 B. 3人以上 C. 4人以上 D. 5人以上 正确答案: 13. 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处理应该是( )

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 作者:蔡英, CAI Ying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WUPL 年,卷(期):2005,7(4) 被引用次数:4次 参考文献(7条)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95 2.何鹏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1994 3.吴大华盗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问题研究 2000 4.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 2002 5.王利明物权法论 1998 6.陈忠林刑法散得集 2003 7.赵秉志侵犯财产罪 1999 本文读者也读过(8条) 1.黄金富.黄曙.Huang Jinfu.Huang Shu盗窃、诈骗犯罪中的客体问题研究[期刊论文]-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 2.岳瑞文.YUE Rui-wen盗窃罪相关问题初探[期刊论文]-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3) 3.顾龙涛.高仕银.GU Long-tao.GAO Shi-ying盗窃罪法益新探--从物权角度考察[期刊论文]-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26(1) 4.孙绍伟.周辉.SUN Shao-wei.ZHOU Hui试论盗窃罪之客体[期刊论文]-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6) 5.杨希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期刊论文]-知识经济2009(7) 6.郭泽强.邵劭对传统盗窃罪客体要件的追问[期刊论文]-鄂州大学学报2001,8(1) 7.陆晓萍.LU Xiao-ping对传统盗窃罪客体要件的质疑[期刊论文]-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1) 8.皮中旭盗窃罪的侵权客体探讨[期刊论文]-现代商贸工业2008,20(9) 引证文献(4条) 1.刘伟琦.雷珑婕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期刊论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5) 2.杨立州.姚兵论秘密取回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定性[期刊论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6) 3.杨希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期刊论文]-知识经济 2009(7) 4.杨立州.姚兵论秘密取回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定性[期刊论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6)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249593740.html,/Periodical_xnzfdxxb200504016.aspx

犯罪客体练习

犯罪客体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客体体现的是一种(d ) A,物质关系B,社会利益C,人际关系D,社会关系 2,犯罪的( a)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基本依据. A,同类客体B,一般客体C,简单客体D,主要客体 3,刑法上的犯罪客体是指(c ) A,犯罪所侵害的人或物B,社会主义社会利益C,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D,犯罪所指向的对象4,犯罪客体是( d) A,犯罪行为侵犯的人B,犯罪行为侵犯的物C,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D,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5,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b )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 6,甲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乙某盗窃放在仓库里的电话线,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甲某,乙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d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B,犯罪对名象本身性质不同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D,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7,犯罪对象是指( d) A,犯罪客体B,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C,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D,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8,下列各罪中,哪一个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c ) A,故意杀人罪B,盗窃罪C,销售有毒害食品罪D,玩忽职守罪 9,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的有( a)

A,故意杀人罪B,刑讯逼供罪C,贪污罪D,抢劫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有( d) A,诬告陷害罪B,故意杀人罪C,盗窃罪D,抢劫罪 2,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犯罪对象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B,犯罪客体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但犯罪对象则未必C,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但犯罪对象则未必D,犯罪对象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3,犯罪客体的种类有( ) A,直接客体B,间接客体C,同类客体D,一般客体 4,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 ) A,简单客体B,复杂客体C,一般客体D,同类客体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B,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C,犯罪对象也称为犯罪客体D,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损害一定的犯罪对象 6,有关犯罪的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B,任何犯罪的直接客体都是各不相同的C,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D,有些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 7,有关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也称共同客体B,也称同类客体C,是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D,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三,名词解释题

南森刑法学五套试题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卷 一、客观题(每题1分,共50分) 1.以下20题为判断题(在答题纸相应的空格内填入√或×。) 1.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基础,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具体化。 2.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共同要件。 3.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并设立了公示牌予以说明。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5.凡是直接故意犯罪,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几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6.防卫过当行为在整体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防卫人对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存在主观罪过。 7.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8.路某(18岁)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现金、现金卡共计1万余元,二人将赃款共同挥霍。路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9.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准备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谎说没有看见。服务员涉嫌侵占罪。 10. 某甲偶然发现某乙所开小轿车正是自己几天前失窃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某乙奋起对抗,二人打斗起来。某乙不敌某甲,落荒而逃。某甲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并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后来,某乙已找到某甲索要该车,某甲拒不交还。某甲的行为涉嫌抢劫罪。11.行为人持其伪造的公文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共计1万余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12.在两个人的共同犯罪中,其中,必有一人是主犯,而另一人是从犯。 13.甲误将张三当做李四杀害,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1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15.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职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6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赵、罗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16.甲追杀乙,乙夺路狂奔之,恰逢丙正从私家车上下来,乙一把推开丙上车,发动后逃跑,行至无人处,乙才松了口气,乙将车扔在路上回家。乙构成抢劫罪。 17.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期限是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8.甲自认为气功已练成,能隔地发功。某日甲在家中向在外地的乙发功,欲置其于死地。当天乙因心肌梗抢救无效死亡。甲对乙具有杀害的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19.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枪走火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20.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以下20题为单项选择题(在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答题纸相应的空格内。) 21.下列哪种刑法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论理解释 D.文理解释 22.我国刑法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A.构成犯罪,但不应受处罚 B.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刑罚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犯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doc资料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 关键词:犯罪客体纵向分类横向分类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的划分不是根据法益自身的重要性,而是取决于其与同类客体的关系。相对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选择客体都具有补充性,是独立于主要客体之外的。 犯罪客体的分类是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逻辑方法,也是犯罪客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看,这个问题争议较小,但在平静的表象之下却隐藏着值得研究的一些问题。 一、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 在苏联,对犯罪客体实行纵向三分类,即将其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一分类方法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1938年),是由莫斯科大学教授B.孟沙金提出的。其理论依据是哲学上一般、特殊与个别的相互关系的原理。①B.孟沙金教授所倡导的犯罪客体纵向三分类不仅在苏联及其法定继承国俄罗斯长盛不衰,而且对我国犯罪客体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指出: 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关系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密切联系的。一般一定与个别相联系而存在,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反之亦然。至于特殊,它对于一般是个别的,对于个别又是一般的。这就是它们三者的联系,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联系1](P1294)。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例如,高铭暄等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三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P1112-113)这里,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社会关系的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不限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还包括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指出,“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3](P1113)作者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批判取消犯罪一般客体的观点时,引用的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相互关系原理作为论据的支点。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法新教程》的观点是: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与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4](P1176)。 该书所主张的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复合的,即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层次,三者之间是复杂的多维度关系。通过上述,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犯罪客体三分类的各自表述的差异。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并未就此开展讨论,而是在理论层面上自话自说,当然也不乏共同点,即都无保留地赞同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当我们对这个公认的犯罪客体三分类进行深入分析时,就发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例如,在刑法分则第5章中,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们在内容上与同类客体是完全重合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虽是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一)

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一) 关键词:犯罪对象/批判/行为对象/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对象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它却似乎是一个被边缘化的概念,“在以往刑法学研究中,往往并不专门研究犯罪对象,只是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并作一些区分。”1]犯罪对象在理论上研究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造成的。对犯罪对象的概念、理论进行梳理和考察,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在传统理论中,一般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2](P92)也有学者表述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3](P65)两种概念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界定得更精确。但是,在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在对犯罪对象的含义进行这样一种界定的基础上,传统理论将它作为犯罪客体的一个下位概念进行研究,并认为两者之间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其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加者。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采用这种表述方式。①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认识的不断深化,原有理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 其一,传统理论对于犯罪对象存在范围的认识不能自圆其说。传统犯罪对象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但并不是任何犯罪中都存在犯罪对象,或者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P66)有些犯罪,比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都不存在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犯罪对象。 然而,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被认为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的框架之下,本质和现象是不能脱离另一方而独立存在的,没有无本质的现象,也没有无现象的本质,因此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应当同时存在,任何犯罪客体都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犯罪对象存在。另外,作为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被界定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中至少有“人”这一主体要素的存在,否则便不能称其为社会关系。在某一具体的犯罪中,即使不存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也会有作为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的具体人存在。传统理论一方面承认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具体人是犯罪对象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并不是所有犯罪中都存在犯罪对象,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 其二,传统理论对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体系性位置的认识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对象是在犯罪客体这一要件之内进行讨论的,这突出地表现在教科书的体例中。目前,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是将犯罪对象放在犯罪客体这一章内进行论述,并且主要内容就是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而对犯罪对象本身并没有深入的探讨。这种将犯罪对象作为客体要件内容之一的观点,主要依据还是在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密切关系。笔者以为,犯罪构成中的这种体系性安排恰恰正是犯罪对象在刑法理论中被边缘化的根本原因。在这种体系中,并不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只是鉴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客体,才对犯罪对象进行简单的论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