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污染物瞬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部分污染物瞬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部分污染物瞬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 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15+3+(2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结: 1、综合排放标准: (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3)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广汽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硬性规定。 2、工业炉窖大气排放标准 基本要求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一样,不同的是要求烟囱高出周围建筑物3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一般燃煤、燃油(除轻柴油、煤油外),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0m;锅炉总装机容量大于28MW(40t/h)时,烟尘高度不得低于45m;烟囱高度高于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物3m。 (2)燃气、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不得低于8m; (3)高度达不到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硬性规定。

表1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时段第1 时段第2 时段第3 时段 实施时间2005 年1 月1 日2010 年1 月1 日 2005 年1 月1 日 2010 年1 月 1 日 2004 年 1 月1 日 2004 年 1 月1 日 燃煤锅炉300( 1 600( 2 200 200( 1 500( 2 50 100(3 200(4 50 100(3 200(4 1.0 燃油锅炉2001001005050 注: (1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内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2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以外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3 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4 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表2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时段第1 时段第2 时段第3 时段 实施时间 2005 年 1 月1 日2010 年 1 月1 日 2005 年 1 月1 日 2010 年 1 月1 日 2004 年 1 月1 日 燃煤锅炉及 燃油锅炉2100(11200(1 2100 1200(2 400 1200(2 400 800(3 1200(4 注: (1 该限值为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2 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答应排放浓度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总汞0.0050.012烷基汞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3总镉0.050.054总铬0.5 1.05六价铬0.20.56总砷0.20.57总铅0.50.58总镍0.5 1.09苯并(a )芘0.000030.0000310 总铍(按Be 计)0.0050.00511总银(按Ag 计) 0.50.512总α放射性1Bq/L 1Bq/L 13总β放射性10Bq/L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 单位: mg/l (pH 、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1 pH 6-96-9 2 色度(稀释倍数) 40503 悬浮物(SS)70100 制浆、制浆造纸4050造纸工业造纸 2030畜禽养殖业60100味精6080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其他排污单位 2030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 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味精、畜禽养殖100 200木浆漂白、 废纸脱墨、 草浆本色 100150草浆漂白 200 300 造纸工业 其他 100 100 石油化工 60 120 纺织染整、柠檬酸工业 80 130 啤酒工业 8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其他排污单位 100 120 6 石油类 5.0 10 7 动植物油 10 15 8挥发酚 0.5 0.5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11:27:54?来源:?作者:?【大中小】评论: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排放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现有污染及新建污染源比较

序号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现有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新污染源) 1二氧化硫120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 化合物生产) /70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 化合物使用) 96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化 合物生产) /55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 化合物使用) 2氮氧化物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420(硝酸使用和其他) 14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240(硝酸使用和其他) 3颗粒物22(碳黑尘、染料尘) /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0(其他) 18(碳黑尘、染料尘) /6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20(其他) 4氯化氢150100 5铬酸雾0.0800.070 6硫酸雾1000(火炸药厂) /70(其他) 430(火炸药厂) /45(其他) 7氟化物100(普钙工业)/11(其他)90(普钙工业)/9.0(其他)8氯气8565 9铅及其化合物0.900.70 10汞及其化合物0.0150.012 11镉及其化合物 1.00.9 12镀及其化合物0.0150.012 13镍及其化合物 5.0 4.3 14锡及其化合物108.5 15苯1712 16甲苯6040 17二甲苯9070 18酚类115100 19甲醛3025 20乙醛150125 21丙烯腈2622 22丙烯醛2016 23氰化氢 2.3 1.9 24甲醇220190 25苯胺类2520 26氯苯类8560 27硝基苯类2016 28氯乙烯6536 29苯并芘 0.50*10-3 (沥青、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0.30*10-3 (沥青、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30光气 5.0 3.0 31沥青烟 280(吹制沥青) /80(熔炼、浸涂) /150(建筑搅拌) 140(吹制沥青) /40(熔炼、浸涂) /75(建筑搅拌) 32石棉尘2010 33非甲烷总烃150120注: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mg/m3)非甲完总烃4.0;光气0.080;甲醇 1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 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 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 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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