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

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法学《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 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 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 利归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 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 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 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 的联系与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 10.职务作品 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 13.保护作品完整权14.署名权 15.发表权 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 18.表演权 19.展览权 20.出租权 21.信息网络传播权22.著作权合理使用 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 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 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 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 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 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 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 及著作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 件及其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 学时:54 学分:课程编号: ★一、课程概述: 《知识产权法》是为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知识产权法》以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研究对象,其内容由导论(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新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等六个部分组成。《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占有小部分比例,因此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系本门课程的前置课程,而程序法则是后置课程。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也将对我国的教育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开设对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来讲,不仅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之必须,而且将逐渐成为学科之重。 ★二、课程目标 《知识产权法》是典型的应用型法学学科,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知道本学科的性质、地位、独立价值、研究范围、基本框架、研究方法、学科进展和未来方向,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本门学科的主要概念、基本原理和策略,了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

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动态。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学会运用一些具体的策略或技术,如申请专利权、商标注册的技术;运用专利、商标策略等,同时使同学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三、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理解”、“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教学内容和要求表中的“√”号表示教学知识和技能的教学要求层次。 本标准中打“*”号的内容可作为自学,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求或不布置要求。 导论知识产权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

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总论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法享有的权利。 2.将一切来源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有时间性、使用人无限性和无限再生性。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识记) 1.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多项选择题)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做比较)(识记)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知识产权传统的分类是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分。

4.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长期交叉渗透,又出现了工业版权。如,汽车设计图纸。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1.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私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2.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采取单独立法方法。但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的基本属性。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1.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所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2.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领会)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专有性法律表现: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法规体系 1、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 《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

知识产权法练习题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4、知识产权制度 5、知识产权 6、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7、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8、智力成果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3、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4、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5、简述知识产权涉及的法律关系。 6、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7、知识产权为什么必须根据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或授予? 8、为什么说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不是绝正确而只是相正确?

9、知识产权为什么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10、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 1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三、论述题 1、试述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2、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3、试述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和内容。 4、试述知识产权的特征并阐述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5、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6、论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四、填空题 1、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就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的。

4、世界各国的是指产权立法, 绝大多数采取制定专门的的的模式。 五、单项选择题 1、智力成果要成为知识产权, 必须要有( ) 。 A专门法律确认或授予 B专利主管机关批准 C智力成果完成人的申请 D创造性 六、多项选择题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A 地理标志权 B 商标权 C 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D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A 地理标志权 B 商标权 C 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D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3、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我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 (四)《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抽取基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对象库主体,抽取比例为100%。 (二)抽查频次。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除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根据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三)抽取方式。“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检查对象的登记机关或受托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各级自行发起的抽查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考核规范》等国家计量

知识产权法笔记

序言: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 民法的客体:智慧产品知识产权€民法 (一)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主要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权利的取得&主体的确认) 2?客体制度智慧成果以及相关工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能否作为 法律保护的对象) 3.权项制度(核心)主要解决权利问题,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 一个客体可以包括N种权利 4?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运用(利用&管理) But管理受我国行政体系约束,主要由行政部门管理 应当由个人管理or集体管理 5?保护制度救济问题国内保护&国外保护 (1 )侵权的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侵权) (2)保护的具体法律后果,保护的方式(程序&实体) (二)具体内容 ①著作权法律保护②专利权法律保护③商标权法律保护④商号权法律保护⑤产地的标记权 ⑥商业秘密权⑦反不正当竞争⑧新型的知识产权(集成电路的簿图设计、网络著作等)二.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书(略) .研习的方法 (一)技术性的成分很多T了解基本的概念 (二)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T了解实际中的案件&纠纷 (三)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他法律制度衔接起来(尤其是民法)第一章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 的专有权利 区别:智力成果:智力一一精神属性。即不是创造过程,也不是智力本身。无法 表现。.??用成果这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知识产品:(不科学,到底是知识还是产品)Maybe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客体 (二)特征 1?无体财产权财产:有体(具有三维性)&无体(非物质) 无体财产可以通过客观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1)无体性:由智慧成果决定:涉及文化、科技、商业表现为信息是一种 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 (2)物质载体的表现是智力成果受保护的条件之一 (3)无限制的复制&重复使用 (4)具有广泛的传播性 (5)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同时还不影响权利人的使用).??侵权很难发现2?内容具有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除商标权)或曰“一体两权” (1)或曰:著作权更多的侧重于人身权由两大法系的不同理解造成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念 一、无形财产 ?财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保护的主要客体之一。然而,究竟财产的含义是什么呢?各国立法的规定和学者们的回答都有很大的不同。 (一)财产的含义 ?各种说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 1 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这种说法与物的概念有相通之处。 ? 2 财产是指人们对货品或其他有价值的物享有的所有权。 ? 3 财产是指人们对货品或其他有价值的物享有的任何有价值的权利。 (一)财产的含义 ? 4 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物和各种权利的总和。 ?引入物的概念以后,广义的财产概念可表述为:有体物、无体物与有货币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二)无形财产的含义 ?人们在三种意义上理解:

? 1 无形财产即是指智力创造的无体物; ? 2 无形财产即是指权利上的财产,即有货币价值的权利; ? 3 无形财产是指无体物与有货币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应该说最后这种广义上理解无形财产的观点是科学合理的。(三)无形财产的分类 ?从无形财产的定义可得出,无形财产分为无体物和有货币价值的权利,我们称之为: ?1 非权利无形财产; ?2 权利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还可分为: ?1 纯粹无形财; ?2 非纯粹无形财产。 纯粹无形财产和非纯粹无形财产 ?纯粹无形财产: 指无体物及无体物相关的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如技术和专利权等; ?非纯粹无形财产: 指与有体物有关的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如房屋使用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在创造和使用无形财产过程中所确认的最基本的权利。最早出现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主要倡导者是卡普佐夫。 ?知识产权的定义却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说法。无论是其他国家,还是我国,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一)国内的几种典型定义

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页码,1/2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1987) (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 (5)《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987)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 (9)《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 (10)《计量基准管理办法》(2007) (1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 (12)《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 (1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8) (14)《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1987) (15)《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 (1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 (17)《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 (18)《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 (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 (20)《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 (2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8)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

页码,2/2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 (96)《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 (2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 (2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29)《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3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31)《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2006) (32)《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6) (33)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4)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35)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36)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37)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38)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39)GB/T19000-2008idtIS0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40)GB/T19001-2008idtIS0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1)GB/T19022-2003idtIS0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42)GB/T27025-2008idt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3)GB/T3100-19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44)GB/T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45)GB/T3102-1993《量和单位》 (46)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注:应使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最新版本。

计量管理制度(完整篇)

编号:SY-AQ-0300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计量管理制度(完整篇) Meas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complete)

计量管理制度(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全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所涉及的计量活动,均应遵守《计量法》和相关计量管理规定。 二、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设备科负责实施全院的计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设专职计量员一名,各科室设兼职计量员一名,进行三级计量管理。专职计量员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人员考核合格证;兼职计量员由医院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统一任用,建立计量管理网络。 三、全院计量器具必须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技术档案,保管好有关检定证书,做到账、卡、物相符。建立各科室计量器具分科帐,便于加强管理。 四、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废除非法定计量单位。 五、做好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周期检定、维修、报废工作;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

检定工作;在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部分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业务。 六、计量管理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考核。设备科每年对全院的计量工作检查一次,专职计量员应当掌握医院重要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的分布和随时监控它们的使用状态,并将检查结果作详细记录,及时提供异常情况分析报告。科长应当重点监控计量工作的运行情况,并制定计量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考核。 七、定期组织学习、宣传《计量法》,积极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指令性任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W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1987 年 4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知识产权判断题分析

商标法部分 判断题: 容易: 1.品质保证是商标的功能之一。对 2.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对 3.有商标即有商标权。错 4.“屈原牌”猪饲料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 5.所谓驰名商标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只要特别有名就行。错 6.商标是企业的智力成果,不属于知识产权。错 7.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权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予以公告。错 8.识别功能是商标的主要功能。对 9.商标和商号都与商品密切相关,是同一法律概念。错 10.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累积的经济价值可以称为商誉。对 中等: 1.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错 2.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对 3.“红豆”商标因在34类商品、8类服务上都取得了注册,使其成为一种联合商标。错 4.独家许可又称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权利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利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错 5.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 6.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对 7.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无需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错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合同只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 9.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错 10.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 1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错 1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话,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 13.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 1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 15.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 16.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错 17.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错 18.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即可。错 19.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对 20.服务商标是指提供商标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识。对 21.商标注册只能本人申请,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错 22.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对 2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对 24.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对 25.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知识产权法概论部分(无答案)

知识产权法概论部分 判断题: 难度:容易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 3.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4.知识产权的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属于有形财产权。 5.智力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成果中具有创造因素的那部分,由知识产权法律加以保护。 难度:中等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无形智力成果。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5.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6. 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7.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促进社会发展。 8.著作权人不得将同一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同时授予两个以上的表演团体。 9.我国公民甲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中国、日本分别取得了专利权,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甲放弃了在中国的专利权,他在日本的专利权同时消灭。 10.美国和日本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公民甲的一项发明创造在日本获得了专利权,则他在美国当然获得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1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难度:困难 1.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当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知识产权即归于消灭,知识产权的客体也随之灭失。 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静止不变的,即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它也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 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 单选题: 难度:容易 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A 智力成果 B 书 C 汽车 D 房屋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 A 知识产权由特定人享有,未经其许可任何他人不得行使 B 知识产权由国家专有,是公权力 C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都具有可以复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的特性 D 知识产权是法定的 3.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包括() A 可复制性 B 独占性 C 排他性 D 垄断性 4.以下不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

计量法制度

计量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考核合格。 3、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4、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 6、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也可以由()部门执行。 7、在实施计量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应()处罚。 8、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另一方又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9、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后,方可销售。 10、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12、计量检定必须执行()。 13、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14、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 15、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收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16、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 )。

17、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申请()。 18、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 )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20、国家实行()计量单位制度。 21、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考核合格。 22、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的物质量单位的名称是()。 二、判断题 1、计量行政部门必须设置计量检定机构。() 2、国际单位制的简称符号是ISO。() 3、国家实行国际单位制制度。() 4、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5、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6、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修理的,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 7、一个计量单位既可能是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也可能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一个不属于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单位,可能是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9、国家规定凡是在公众贸易中取消杆秤。() 10、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条块并重、共同负责”。() 11、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属于规章。( ) 13、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必须由其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2)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的识 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 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简答题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权行 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利归 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 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34.简述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35.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36.简述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和义务。 37.简述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38.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39.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0.简述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的内容。 三.专利法 一.名词解释 1.专利法 2.专利权 3.专利权人 4.发明人 5.共同发明人 6.职务发明创造 7.发明8.实用新型 9.外观设计10.产品发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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