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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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来源:[ 11-06-21 11:42:00 ]作者:沈晖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

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一、问题的缘起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

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

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1]。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3]。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2.一个美丽神话:公司可通过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终止的理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可清理拟终止公司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然而,这一理由似乎只是一个美丽神话。

第一,清算主体的主观因素。在清算中,债权应优位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获得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并未要求清算组必须采用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清算组亦可采用公告通知方式。直接通知更能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清算事宜而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更多清偿,同时,直接通知还将增加通知费用。债权清偿与通知费用的增多将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财产。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作为清算组组成成员的股东,或由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确定的人选并无激励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而使股东利益受损,其无激励采取对债权人更有利的直接通知方式而倾向于采取公告通知方式。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债权人通过阅读公告而知悉公司解散事实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债权债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合同债权债务在清算时尚有可能确定,一些侵权之债则因其本身性质在进行清算时很难发现,或在清算时侵权尚未发生,这就使清算程序很难真正了结此类债权债务。即便通过立法强制性了结,也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很难说明其正当性。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常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污染行为致他人损害而受害人多年后方才发现之情形,若在此期间,公司进行清算,自无可能对该侵权之债予以清理。产品责任亦如此,产品售出后而产品致损行为发生前公司予以清算,也无可能对未发生之侵权之债予以清理。以上情形均系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致损害,依理公司自当承担责任,然此类债务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进行清算时根本无法对其予以清理。

三、公司终止时间新探

1.权利及其维护:对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保护必要性的探讨

公司解散清算后注销,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的,该债权在公司注销前是存在的。注销前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虽在公司注销后方被发现,受害人自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享有赔偿请求权也无疑问。这两种情形,即在公司注销前即产生相关权利,只是逾期申报,或在公司注销后,方发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不能认为,债权随着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而当然消灭,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公司法》中未规定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即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依法理,“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4]。因此,即使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也不得视为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放弃。

第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清算时进行公告的具体报纸,公司往往跨地区与诸多其他公司发生商业往来,于此情形,要求债权公司关注所有关于其债务人的此类公告,不仅成本

过高,也几乎不可能,实为“强人所难”,债权人若未能注意此类公告很难说有过错可言。相较而言,债务人有能力并应了解自身债权债务状况。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选任人选组成的清算主体无论因利益冲突而不采直接通知方式,还是因管理混乱无法直接通知,相较债权人未能注意公告而言,债务人公司显然过错更大,“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5]。债务人公司不应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使得其得以豁免相关债务。

第三,无论公司注销是否影响其法人格,均不应影响债权存续。如公司注销不影响法人格,债权自当继续存续。即便公司注销后即告终止,如同自然人死亡后,只要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债务就不会消灭一样,如可确认原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债务人发生变化而已,这是一个通过立法技术即可解决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是,侵害行为发生于公司清算并注销后。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公司注销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受害人享有此项权利自不待言。即便公司清算并注销后终止,仍可通过法技术手段确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以下以公司注销后发生之产品责任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从责任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如因生产者责任致他人受损,损害发生时生产企业注销而销售企业尚存,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生产企业注销后法人格消灭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那么销售者赔偿后追偿权将无法行使。销售者所承担的本为过错责任,生产者公司股东解散公司后,分配剩余财产,责任却由无过错之销售者承担而无从追索,对销售者显不公平,有必要从股东分得之剩余财产中对此予以救济。

第二,从归责原则看,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责任采无过错责任,这体现了立法者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偏重于对弱者的保护,如认为公司清算并注销后,公司或其股东即无需对以后发生的缺陷产品之损害承担责任,这极易为生产者用以逃避责任。例如,某公司生产一产品后获极大利润,后发现产品中有重大缺陷可能致人损害而招致公司支付巨额赔偿,公司股东遂决议解散公司,清算中股东对公司所获巨额利润予以分配,其后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发生该缺陷产品致损事件。如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则实为由公司独享经营利益却由社会承担其经营风险,这一制度设计显然不合理。若如此,则生产者对产品致损之无过错责任将被轻易规避,产品责任制度之功能也将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公司清算时未予申报之债权,还是在公司注销后方才发现或发生损害事实,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均应予以保护,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2.权利救济: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

(1)“存续清算路径”的选择

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相关主体利益予以保护,至少存在以下两条保护路径可供考虑:①认为公司注销后即终止,确定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可称之为“权利义务继受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即采此路径。②公司注销后不当然终止,在一定期限内仍继续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清理公司注销后的未了结事务,可称为“存续清算路径”。具体作何路径选择,则取决于对各路径的运行效率分析。

循“权利义务继受路径”维护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在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时,因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该被分配财产本共同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并考虑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理应由原公司股东为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并以其经清算所获分配之剩余财产为限,互负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则众股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这使得这一路径在诉讼程序上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均需参加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可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更是为数众多,若在公司注销后又发生了财产继承事宜,仅确定当事人即为一项极其繁琐,甚至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即使勉强完成,其成本无疑也是极其高昂的。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民诉法意见》第六十条,股东可自己参加诉讼,也可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不过,即便所有股东都推选了代表人,代表人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时仍需经这些当事人同意,这不免过于繁琐。

若循“存续清算路径”,即公司虽经清算并注销仍不终止,此时公司处于“清算法人”地位,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进行清理公司注销前的未了结事务,作为法人机关的清算组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使其行为后果当然归于公司并间接约束所有股东。这样即可避免上述“权利义务继受路径”在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该路径更为可取。问题在于,这是否与现行立法规定相悖笔者以为,如果说立法与之不符,这只能说明立法有其不完善之处,需加以改进。实际上,《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及企业法人终止应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时间。《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应于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如果公司清算没有结束,公司就不应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同时亦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清算报告,即终止前应进行清算。因此,可通过对“清算”作扩大解释,清算“系指清理已解散法人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6]。我们只需将未了结事务理解为不只包括已发生并在清算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债务,其包括所有因公司注销前的经营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论其是在公司注销之前还是之后发生。这样便可解决“存续清算路径”的立论依据问题。这一路径亦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解释,在美国,为了防止公司将解散作为逃避责任的手段,有些州即规定,公司在解散后仍存续一段时间,以便人们可就解散之前的权利主张起诉公司[7]。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例如,依《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节规定,“所有的公司,无论其是因为自己的规定而终止营业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解散,仍然是从终止营业日或解散日起继续存在3年之久,或者按衡平法院斟酌后的指示存在更长一段时期,这

种法人组织的继续存在是为了在诉讼中指控他人或为自己辩护,不论这是民事的,刑事的或行政的诉讼案件,也不论其是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继续存在也使自己能够逐步料理并结束他们的业务,处理并转让他们的财产,能履行他们的债务,把剩余资产分配给他们的股东……”[8]163纽约州更加严格,其《公司法》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可以成为被告,且没有规定具体年限,但其公司在解散后成为被告的可能并不是无期限的,其诉讼程序法对不同种类的诉讼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追诉期”,在追诉期内,已经解散的公司仍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9]。依《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解散后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在公司解散后两年内提起。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公司清算时未予申报之债权,还是在公司注销后方才发现或发生损害事实,相关主体均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2)方案设计

“存续清算路径”下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时间。循“存续清算路径”,如何确定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时间从域外立法来看,存在着两种不同做法:一种立法如《特拉华州公司法》及《加拿大商业公司法》那样,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固定存续期间。另一做法则如《纽约州公司法》一般,不统一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存续期间而由诉讼时效制度对公司继续成为被告予以限制。笔者认为,基于前文分析,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权利人利益予以保护,稳定法律秩序的功能应由诉讼时效制度完成,有关侵权行为在公司解散后被发现或发生的时间并不确定,统一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存续期间并不能解决本文所论及的权利人利益保护问题,完全没有必要作此规定。

“存续清算路径下”公司涉讼清算人的选择。“存续清算路径”下,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公司不应终止。然而,因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及其他机关成员往往各奔东西,该公司如需参加诉讼时由谁代表笔者认为,可《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节之规定,公司不论用何种方式解散,法院可根据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董事,或任何有正当理由的其他人的申请,在任何时候指派一位或多位公司董事成为委托人,或指派一位或多位其他人成为公司的,为公司而工作的财产管理人,由他们负责管理公司财产并收集属于公司的财产和到期的应当向公司偿付的债务;他们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或用其他方法在各种和公司有关的,必要和正当的诉讼中指控他人或为公司辩护,他们还可任命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实施一切当公司存在时可以由公司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最终料理完公司未结束的业务所必需的。委托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利的持续时间是法院认为对于解散公司来说必要的时间[8](P164)。在清算期间,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上述清算人有权代表清算法人进行与清算有关之事宜,其行为后果由清算法人承担。

“存续清算路径”下的责任财产。“存续清算路径”下,公司继续存在而其财产已经分配,考虑到公司股东所分配之财产本应共同作为公司债务之一般担保,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以取得分配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以其所取得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公司和获得较多清偿之股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促进大股东在清算时尽力促进公司清偿债务。对此,《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可资参考,根据其第二款规定,即使法人团体依该法解散,法人团体未解散之前系为原告或被告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仍

可继续进行,犹如法人团体未曾解散一般。同条第四款规定,尽管法人团体已依该法解散,分得财产的股东仍对第二款下任何求偿人承担责任。但是,该责任以财产分配之时该人分得的款项为限。提起任何旨在追究该责任的诉讼,应在该法人团体解散两年之内提起[10]。

四、结语

公司虽然注销,只要其仍有未了结事务,公司仍应继续存续,这是我国在公司本质问题上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的应有结论,在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期间,可由法院指定清算人参加诉讼或进行其他有关清算事务。由于笔者能力所限,对这一问题的论证,疏漏甚至谬误也在所难免,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也许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之所以选择这一似乎在国内鲜有争论的专题作此研究,是希望以此引起对此类似乎已广为接受的观念仔细推敲与争辩。笔者以为,正是在不断的争辩中法学方可得以进步,笔者所期望的,正是这样的争辩。

注释: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4.

[2]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18.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1-143.

[4]佟柔.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69-170.

[5]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3.

[6]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95.

[7]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M].李存捧,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365. [8]左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2. [10]蔡文海.加拿大重要商业公司法和证券法[M].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9:72-73.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 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司法解散公司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 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一一清算一一终止 解散:营业资格丧失 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 (一)公司解散 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 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主体资格丧失) 2、公司解散与终止 (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

(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 3、公司终止的要件 ――实质要件:清算完毕 ――形式要件:注销登记 (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 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 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争议观点: (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 (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理论争议: 人格消灭 清算法人 拟制法人 同一法人说 (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混淆解散与终止) 民通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民诉法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审判实践: 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清算法人说) (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 解散后、破产后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6年12月修订)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

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在10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在向本所报告时应当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相关规定000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相关规定0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的,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 终止后,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如下: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按照上述经济 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发布 2012年杭州市区全社 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302号)文件,2012年杭州市区 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42493元。 二、 开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出具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公司应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分为解除 与终止两种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不同情形,有诸多限制因素。如:因工负 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在一定情形下,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而 因公司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对全体员工具有效力,不存在上述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 (六)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一般出的最快最早,但是内容也最简略,提供的信息只限于业绩的同比变化行业信息等,而且可靠性较低。 业绩快报:出的慢一些,但是内容更加详细,会披露主要的财务数据,也更加可靠。 正式报告:则是分析公司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最详实,要求最严格,只是慢工出细活,制作正式报告也最花时间,所以披露时间最晚。 一、上交所 A.业绩预告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没有作强制要求。 B.业绩快报 按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解读:上交所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深交所 (一)主板 A.业绩预告

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业绩预告: ①净利润为负、②扭亏为盈、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④期末净资产为负、⑤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需要披露业绩修正公告的情形: 1.最新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1)原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2)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5)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值;6)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前4条与中小板同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业绩变动幅度超出已预告变动范围,且与原预告变动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达到±50%以上(预告为比例范围)或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预告为金额范围)。 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与中小板业绩修正公告时间同):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 B.业绩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解读: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中小板 A.业绩预告

公司注销有时间限制吗

公司注销有时间限制吗 有时候我们不得已要注销公司,就如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时候就要申请注销公司。那么,公司注销有时间限制吗?公司注销的流程又是怎么走?下面本人来给大家说说吧! 一、公司注销程序:成立清算组; (待定,看情况) 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 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二、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三、成立清算组。 四、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六、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七、分配剩馀财产。 八、终结清算工作。 1、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局领取注销登记有关文件并;办理注销公告(三次); 3、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4、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先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程序:股权是股东所有,所以转让款当然是直接打到股东帐户,和你卖东西付钱肯定是付给你一样的道理.对外投资形成股权,如为公司以法人股东形式投资形成,应于公司注销前办理股权变更〈转让〉。 5、可有两种:对外转让,如此可能价格不理想; 对内转让,即将股权转让〈变更〉至现公司自然人股东名下,将合资公司中原法人股东变更为自然人股东,如此仅为身份性质改变,股权不变,不至于急于转让而价格吃亏,除非原公司存心放弃,或股东间难以协调。 九、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不及时、不均衡和随意变更预约披露日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不及时、不均衡和随意变更预约披露日期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年报信息的使用和监管。改进年报披露的均衡性,提高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已成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提高信息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深市2003年报披露进度及预约执行情况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唐松华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均衡性,从2001年报开始,交易所正式对外公开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并在此后的监管实践中把这一制度延伸到半年报和季度报告。本文以深市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情况为例,分析预约制度对改进年报披露均衡性和及时性的作用,重点探讨年报披露时间与公司业绩、审计意见、“戴帽”“摘帽”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并揭示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公司的主要特征。 2003年报披露进度分析 (一)年报披露进度的均衡性 “前松后紧”是最近几年年报披露的重要特征。2003年“前松后紧”现象仍然存在,4月份披露年报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48.62%,其中在4月下旬披露年报的公司占20.75%,3月下旬和4月下旬是年报披露的高峰期(见图1)。为了提高年报披露的均衡性,2001年正式实行了年报披露预约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预约制度尽管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但在改进年报披露均衡性上的作用并不明显。2001年以来,年报披露均衡性略有改进,表现在:2月底以前披露年报的公司比例略有增长,4月份披露年报公司的比例略有下降。 另外,我们注意到,年报披露除了不均衡外,在3月下旬后,还存在明显的“星期六现象”,即3月下旬至4月底的35个披露日1中,共有349家公司披露年报,平均每天披露9.97家;在此期间的5个星期六中,有75家公司披露年报,平均每天15家(非周末的披露日平均每天披露9.13家),平均每个星期六披露年报的公司数较非周末披露日多近6家。“星期六现象”出现的原因可能是:(1)年报披露较迟的公司每股收益显著低于披露较早的公司,3月下旬披露年报的公 1每周七天中,有五个交易日,六个披露日(星期六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制定报纸和网站披露信息)。

公告书之公司解散公告范文

公司解散公告范文 【篇一:公司解散通知书】 篇一:公司解散 公司 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 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 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 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 进行研讨: 1、当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 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 止手续之时? 2、当劳动者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 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 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作为共同当事人。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用什么标准判定? 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 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例如: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 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 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可以终止吗?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 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 司作为被告?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被告?未签合同的员工能否 将分公司作为被告? 4、《公司法》规定: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 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 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某公司决定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 还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 继续履行原合同? 5、当公司解散时,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陈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个问题:我认 为: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 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

怎样读懂上市公司年报

怎样读懂上市公司年报 上市公司年报是股票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股票的捷径,但面对涵盖高数据量和深度知识面的公司年报,如何绕过误区、辨出噪音,寻找投资契机呢? 上市公司年报的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是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11个部分: 1.重要提示; 2.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3.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4.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治理结构; 7.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8.董事会报告; 9.监事会报告; 10.重要事项; 11.财务会计报告; 刚到上市公司,真是两眼一抹黑。董秘该怎么干,好像没有培训,也没有工作指南。想想反正全国人民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咱就边干边学呗。后来才搞明白,董秘大小也是领导,国企里的领导哪有被培训的呢。 上任接手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准备年报披露。原则上,年报财务相关的内容由财务部准备,其余文案和总协调由董秘办负责。年报经管理层分级审批最终定稿后,提交董事会通过,然后经交易所审核后披露,最终提交股东大会投票。董秘办还要负责年报的印刷与披露媒体的安排,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 整个年报的准备从会计师入场,到董事会公告,通常历时数月。 年报里的每一个数字,每一句话,都曾被反复推敲。上市公司经营的真相,就隐藏在这些数字和文字背后。读懂年报,就能接近事实。 年报厚厚一大本,该怎么读呢?我曾花了大量时间,学习同行的报告,并亲自撰写年报。发现这里面大有学问。 每年,交易所都会预先发出定期报告披露指引,里面极其详尽地规定了年报的披露格式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指引的规定,亦步亦趋地填上内容。有胆子大不严格按交易所要

求写的,那通常都是有什么不愿告人之密。所以要读懂年报,不妨和董秘一样,先学习定期报告披露指引。 年报的第一节是“公司基本情况”,这一节没什么特别要注意的,通常是把去年的内容直接拷贝过来。里面的董秘信箱用不了多久就会被垃圾信息堆满,所以几乎是无法使用的邮箱。至于披露的联系电话,对大多数公司来说,那最多是个总机。投资人要想找到公司董秘,得过层层关卡,一般得到的回答都是:“领导出差了。”当然,我不是这么干的,这是后话。 第二节是“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这一节是财务部准备的,要点在于对较上年变化幅度大的项目的解释,还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有时候一家公司,净利润暴增,结果只是因为卖了些资产,而不是经营持续性转好。从这节就可以看出来。 第三节是“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我们可以在这节内容里,先看到公司历次融资和拆细造成的股本变动,那都是剪刀+浆糊的内容。然后是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东情况表。一般来说,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机构”驻扎,通过大股东的变动,能够觉察到机构投资人的态度变化。不过定期报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结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东名录。遇到特殊波动时,也可申请临时打印当天的股东名册。所以江湖传说,某个股票谁买了多少,庄家马上就知道了,这不是不可能,但是有一定技术难度。在这节里还有个有用的信息,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介绍。公司治理最关键的核心,是谁控制这家公司,以及如何控制?很多有趣的事情,都是从这个章节里发掘出来的,一个被低估很多的股票,大股东会千方百计增持进来。而一个被严重高估的股票,大股东一定想卖。搞清楚谁控制谁,非常关键。 第四节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里面有公司主要领导的履历介绍,以及薪酬情况。我读每个公司的年报,都特别喜欢这一节。而且我发现,董事会上每个董事看的最仔细的,也是这一节的内容。人最关注的是自己,董事们总是把简历读了又读,改了又改。有一次,证券代表忘记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龄,立即被发现了,后来这一节我只好亲自审核。高管的报酬和持股数在这节里是个重点,另外,公司员工情况中的员工数量和专业与年龄结构值得特别关注。 公司报表造假,很少会把脑筋动到员工薪酬上来。一个快速发展赚大钱的公司,员工数量应快速增加,管理层薪酬应持续提高,员工年龄应趋于年轻。有的公司,靠与经销商造假合同虚增利润,从员工数量和薪酬上一眼就能看出破绽。 第五节是“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节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来的官样文章。可以直接撕下来给孩子叠飞机。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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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来源:[ 11-06-21 11:42:00 ]作者:沈晖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 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一、问题的缘起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 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 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1]。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3]。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

关键词: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 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一、问题的缘起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 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 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法律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现代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自然,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2.一个美丽神话:公司可通过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终止的理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可清理拟终止公司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然而,这一理由似乎只是一个美丽神话。 第一,清算主体的主观因素。在清算中,债权应优位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获得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并未要求清算组必须采用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清算组亦可采用公告通知方式。直接通知更能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清算事宜而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更多清偿,同时,直接通知还将增加通知费用。债权清偿与通知费用的增多将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财产。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作为清算组组成成员的股东,或由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确定的人选并无激励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而使股东利益受损,其无激励采取对债权人更有利的直接通知方式而倾向于采取公告通知方式。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债权人通过阅读公告而知悉公司解散事实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债权债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合同债权债务在清算时尚有可能确定,一些侵权之

公司解散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的例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

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表

??? 2010年报披露时间表沪市年报披露时间表 600000 浦发银行年报2010 2011-04-28? - - - -? 600004 白云机场年报2010 2011-03-12? - - - -? 600005 武钢股份年报2010 2011-04-25? - - - -? 600006 东风汽车年报2010 2011-03-26? - - - -? 600007 中国国贸年报2010 2011-03-24? - - - -? 600008 首创股份年报2010 2011-04-08? - - - -? 600009 上海机场年报2010 2011-02-26? - - - -? 600010 包钢股份年报2010 2011-03-26? - - - -? 600011 华能国际年报2010 2011-03-30? - - - -? 600012 皖通高速年报2010 2011-03-14? - - - -? 600015 华夏银行年报2010 2011-03-29? - - - -? 600016 民生银行年报2010 2011-03-26? - - - -? 600017 日照港年报2010 2011-03-23? - - - -? 600018 上港集团年报2010 2011-03-30? - - - -? 600019 宝钢股份年报2010 2011-03-31? - - - -? 600020 中原高速年报2010 2011-04-26? - - - -? 600021 上海电力年报2010 2011-03-28? - - - -? 600022 济南钢铁年报2010 2011-03-19? - - - -? 600026 中海发展年报2010 2011-03-17? - - - -? 600027 华电国际年报2010 2011-03-31? - - - -? 600028 中国石化年报2010 2011-03-28? - - - -?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相关规定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相关规定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的,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如下: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发布 2012 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杭人社发 [2013]302 号)文件, 2012 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42493 元。 二、开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出具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公司应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分为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不同情形,有诸多限制因素。如: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在一定情形下,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因公司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对全体员工具有效力,不存在上述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报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 (一)披露时间 1、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在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2、上市公司提前或者推迟已预约的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同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并视情况公告。 3、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审计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沪市年报披露时间表

沪市年报披露时间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公司代码上市公司简称首次预约日6000002011-4-28 6000042011-3-12 6000052011-4-25 600006 2011-3-26 6000072011-3-24 6000082011-4-8 6000092011-2-26 6000102011-3-26 6000112011-3-30 6000122011-3-14 6000152011-3-29 6000162011-3-26 6000172011-3-23 6000182011-3-30 600019股份 2011-3-31 6000202011-4-26

6000212011-3-28 6000222011-3-19 6000262011-3-17 6000272011-3-31 6000282011-3-28 6000292011-3-29 6000302011-4-9 6000312011-3-28 6000332011-4-21 6000352011-4-19 6000362011-4-1 6000372011-4-16 6000382011-3-30 6000392011-3-25 600048地产 2011-3-1 6000502011-3-24 6000512011-3-22 6000522011-4-9 6000532011-4-26

6000542011-4-29 6000552011-3-30 6000562011-3-15 6000572011-2-28 600058发展 2011-3-26 6000592011-4-8 6000602011-4-22 6000612011-3-18 6000622011-3-3 6000632011-4-12 6000642011-3-29 6000662011-2-24 6000672011-3-16 6000682011-4-1 6000692011-4-21 6000702011-3-29 6000712011-3-31 6000722011-3-29 6000732011-2-17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精修订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来源:[ 11-06-21 11:42:00 ]作者:沈晖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 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一、问题的缘起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 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 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1]。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3]。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2.一个美丽神话:公司可通过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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