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的催告方式和合理期限

出借人的催告方式和合理期限【案例】2008年1月1日,小张向小王借20万元用于购置汽车,二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借款期为1年。到2009年1月1日时,小张并未主动归还借款,小王便给小张打电话要求其还钱,小张声称暂时没钱,过几个月再还。小王认为小张当时有还款能力只是故意拖延不还,便在电话中告知小张限期1个月还款。到了2009年2月1日时,小张还是拒绝还款,无奈,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小张偿还20万元欠款。出借人应当如何催告和给予合理期限?【知识点】《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条对出借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合同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因此法律也最大化地给予公民自由的空间,留给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权利。除此之外,主要是考虑金融机构和公民作为出借人时,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用二者的不同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间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该期间是否合理。具体的催告方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还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的方式,只要是确保借款人能收到催告通知的形式都可以采用,法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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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由借款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案例评析】本案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还款期限,所以小张只要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清偿债务即可,两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明晰。但是在还款日期届满时小张拒绝还款,此时小王行使了催告权,限期1个月为还款的期限。在小王确定小张此时有还款能力时,其仍然故意拖延的情况下,1个月的还款期限可以视为合理期限,法院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小王是采用打电话的方式催告小张还款的,打电话是法律许可的催告方式。【投融贷提醒】出借人在进行催告时,一定要采用借款人能接收到的方式进行,最好是直接向借款人本人表达催告意思,不要经由第三人传话,这样可以直接有效地主张权利。文章转自投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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