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桂教人〔2002〕4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系统地讲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不适合认定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在学历认可方面,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是:

在学校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合格。

未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的,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的,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面试、试讲,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合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语[2000]8号)等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身体条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者,申请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高等学校拟聘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

第三章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条认定教师资格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5月、10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应向该校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高等本科院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高等专科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各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在毕业时可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在学习期间学习了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的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就近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均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出具本单位所在地的证明。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7.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相片一张。

8.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

1.修学过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成绩单或成绩证明。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

1. 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 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在试讲时,应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一式三份)。

(四)其他

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提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的有关文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凡提交复印件证明材料的,

均应交验原件。提交申请教师资格的有关材料不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缴纳规定费用(证书、表格、资料等工本费)外,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以下程序认定教师资格:

(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

第十七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依照本细则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教育教学

专家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科小组,学科小组人员不应少于3人。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考察本校拟聘任教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建后15天内须将组成人员名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在报名截止之日起20天内,组织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

力,提出审查意见,将面试、试讲考核表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综合审查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考察意见等材料,在受理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应该相互配合、协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权限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者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协助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申请人对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表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遗失,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隐瞒事实、伪造申请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没收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会议 的会议纪要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2005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在南宁召开了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会议,全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及部分高校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自治区教育厅师范处何锡光处长主持。自治区教育厅潘晔副厅长作了题为《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的讲话。潘副厅长对我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的主要经验进行了回顾,分析我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面临的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强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会上,与会的同志还汇报交流了近年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经验,并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共识。最后,师范处覃艳娟副处长对今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有关学历问题 (一)小教大专班与幼教大专班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对应的教师资格。因此,小教大专班毕业只能直接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幼教大专班毕业只能直接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教大专班和幼教大专班毕业生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要具备初级中学教师的学科知识水平,同时还须参加

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理论培训考试和面试、试讲,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第六条规定:“在首次认定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其中专学历可视同为合格学历。这一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因此,从2002年以后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中专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能办理教师资格证。 (三)鉴定高等教育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是否有效,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619394692.html,)上查询确认。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一)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普通中师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理论,并通过参加全区教育教学理论考试合格后,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桂教人〔2002〕4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系统地讲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不适合认定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在学历认可方面,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是:

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2018年下全国教师资格证认(https://www.360docs.net/doc/2619394692.html,/article/447)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秋季认定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区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 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7年或2018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其中: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桂林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今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如下: (一)系统开放时间。 9月26日至11月15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00- -24:00。 (二)考生网报申请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31日。 请各市、县(市、区)务必于10月8日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报名和认定时间段。 四、认定条件

广西教师资格证不认定能拿证吗

广西教师资格证不认定能拿证吗 广西教师资格证不认定能拿证吗 广西教师资格证不认定不能拿证。在广西教师资格证认定期间,可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网站查询认定进度。一旦认定完成,就可以领取证书。如果不及时进行认定,可能会取消资格,因此建议您及时关注相关网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认定。 广西教师资格证电脑认定步骤 广西教师资格证电脑认定步骤如下: 1.打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2.点击页面下方的“服务”。 3.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教师资格认定”。 4.在页面最下方找到“在线申报”并点击。 5.在页面中选择“广西”。 6.按照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上传有效期内身份证和毕业证,然后提交申请即可。 以上步骤及可以帮助您进行广西的教师资格证电脑认定。 广西教师资格证免试还要认定吗 根据我了解到的信息,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省份的申请人取得符合免试条件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可以免考笔试科目。2022年下半年广

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公告》显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符合免试条件的广西高校师范毕业生需提交由所在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门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桂教人〔2005〕12号)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附件4)组织测试,并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测试合格证》)。申请人可登录“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认定申请表》(附件5),填写完整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怎么认定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流程如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注册。 登陆。 实名认证。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上传个人照片。 填写个人申请信息。 确认提交成功。 查看申报信息。 修改申报信息。 2.现场确认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证2023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生和研究生)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是在湖南省高等学校从事专职教学工作或受聘的教学人员和辅导员(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的考试和测试,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外,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高等学校“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培训,获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0.09.23 【实施日期】2000.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000年九月二十三日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06.27 •【字号】 •【施行日期】1992.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1992年6月27日自治区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区的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促进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自治区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以及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 第五条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重点加强农村教育,特别是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 第七条自治区的教育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八条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 第二章基础教育 第九条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以及相应的特殊教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因地制宜地发展幼儿教育。 第十一条基础教育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教学计

最新整理20xx年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docx

最新整理20xx年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教师资格条例实施 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xxxx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xxxx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xxxx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xxxx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待遇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同意,教师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其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

一句话新闻和标题

1、读下面一则消息,拟定一条恰当的标题,不超过15字。 为了迎接下一个千年,新加坡邮政局发行两套千年纪念邮票。邮票的发行日期为1999年12月31日和2000年1月1月,邮政局还将设计一个特别的邮戳加盖在上面。第一套邮票为10枚,分别用来代表本世纪以来新加坡所取得的十大成就。另外一套为4枚,用来表现新加坡人对下一个千年的期望。这4枚邮票分别代表信息产业、文化艺术、传统文化和全球化。 2、读下面一则消息,拟定一个恰当的标题。(10字以内) 今年可以说是多灾之年,人们刚刚从土耳其、台湾大地震和美国飓风的恐惧中摆脱出来,強烈的飓风有袭击了印度东海岸,造成了至少79人死亡,数以万计的人流离失所。在受灾地区,建筑物、电线竿和通讯设施被一扫而光,供水和供电完全中断。据统计,在本世纪至少有100万人死于来自印度洋的强烈飓风。 为了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印度政府正在加强研究。希望能够了解北印度洋地区飓风的形成,加强预报工作,以减少损失。

3、给下面的新闻拟定一条标题。(不超过字) 日前,福州大熊猫研究中心传出喜讯,中科院动物所与福州大熊猫研究中心共同合作异种克隆大熊猫早期胚胎首次培植成功,这是世界上最早克隆大熊猫早期胚胎。 1997年3月,中科院动物所陈大元教授首先提出“异种克隆大熊猫”的设想,就是将大熊猫的体细胞植入另一种动物的成熟的卵细胞内。但哺乳动物的异种克隆在国内外尚未有成功先例。1998年10月11日,陈大元教授的研究小组从福州大熊猫研究中心选择了一只年轻的雌性大熊猫,从它身上取下血液和乳腺等部位细胞,经过培养将其植入去掉細胞核的兔子卵細胞内。半年后,第一批早期胚胎终于问世。目前研究人员面临的问题是:为早期胚胎选择一种什么动物可以成为合适的“寄母”。 9、根据下列信息,拟一条一句话新闻,不超过30个字。 北约前秘书长卡林顿勋爵近日为英国《传奇》杂志9月号撰文,指出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衰阻止了种族清洗,恰恰相反,轰炸造成大批科索沃难民逃离家园,使局势更加恶化。卡林顿写道,在北约对南联盟为期78天的轰炸中,86万阿尔巴尼亚族难民逃往马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特级教师评选 第三条评选范围 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

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 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并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和教学实验等教学活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承担过县(含)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8.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小学教师,任高级教师以来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并在支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校级领导(正副校长、正副书记)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本专业教学至少还应每学年完成1个班的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和管理成绩突出。 (二)破格条件 为促进人才成长,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以上特级教师的其他评选条件,但尚未取得高级教师职务的中青年教师,取得以下奖励之一者,可破格列为推荐对象:1.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荣获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06.02 •【字号】桂教教师〔2023〕34号 •【施行日期】2023.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根据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结合我区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大力提升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各职业院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三、认定标准 (一)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因师德师风、违纪违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撤销其已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熟悉行业企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具体标准见附件1)。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8]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中的康复中心)、工读学校、专门学校、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基础教育命题及考试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坚持实施分类评价,设置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乡村教师职称两个类别。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关政策,从2024年起,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乡村教师,在全区乡村学校范围内有效,如流动到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教育教学单位,应按照全区通用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支持乡村教师申报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乡村学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单独组织、单独评审。 第五条根据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需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依据),城市学校(含县城所在地)教师流动到乡村学校工作,资历已符合申报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年限的,可按占岗方式申报乡村教师职称,通过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仅限于在乡村学校使用,回到城市学校时须转评。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T排交流轮岗到城市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在交流轮岗期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仅限于申报全区通用职称,由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按程序聘用到相应岗位。 第六条本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及各自主评审相关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关于2005年度广西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5年度广西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5-9-2 16:15:44 阅读721次 各市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各市教育局: 根据2005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2005年度我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全区中学、小学(幼儿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者除外)。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年度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作

年限、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教师,一般不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申报破格晋升。破格晋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自治区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严格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部署,由我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在2004年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后,今年印发实施。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继续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桂职改〔2001〕2号)文件执行。有关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执行。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合格学历人员申报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要求: 1.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务资格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初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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