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一、认定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传统理解有三点:一是管理可能性;二是有经济价值;三是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管理可能性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和事务管理可能性,两者均包括无形能源等无体物,但前者不包括只能进行事务性管理的债权、劳务等。价值性方面的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包括没有交换价值但有主观价值的物体和客观价值低廉之物。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主要排除人体或身体的部分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违禁品、财产性权益等特殊对象也涉及这一问题。

这三个定义“财物”的标准并非没有争议。

1.管理性问题

事务管理可能性从目的解释论上来说比较合适,因为侵犯债权、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和直接侵犯财物,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可能存在解释界限不明,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是物理管理可能性,其将债权、劳务等排除在外,相当于基本排除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中,可能过于狭窄。笔者认为财物必须具有管理可能性,但不同意通过物理管理性来对财物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过宽的问题,本质不是事务管理性的问题,而是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和边界问题。对此可以从体现作为财产的性质、造成被害人直接的现实的损失等进行限制,后文将对此详述。

2.价值性问题

其次是价值性问题。目前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只有主观价值没有交换价值之物;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必须体现财产关系,1笔者对此表示同意,因为财产罪规范的是财产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如打印在一张纸上的重要国家机密,固然刑法应该予以保护,但主要不是体现财产关系,所以不通过财产罪进行规制。重点在于,如何界定财产关系。如果将财产关系界定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关系,静态的表现是物权的所有或支配性,动态的表现是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价值,这实质是从客观价值的角度看待财物的价值性。但如果将财产关系解释为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则理论上可以“包括阅览、观赏价值,也包括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身份证、信用卡等,对所有人、占有人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对这种物品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2所以承认财产罪的对象的财产关系并不与承认主观价值的财物相矛盾。所以,只有主观价值的物品也可以纳入为财物,但考虑刑罚必要性,应是按社会一般观念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的物品。

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这涉及价值太低的情况下刑罚必要性的问题。日本不承认价值低廉之物为财产罪对象,但理由分成两派。可罚性违法性论者认为任何财物都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但非法取得价值低廉之物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不赞成可罚的违法性论者则认为刑法保护的财物不包括价值低廉之物,因此不符合构成要件。3德国意大利的刑法则未一概否定低廉之物的可罚性,而是将至视

1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43页。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30页。

为亲告罪。4我国因为财产罪普遍有数额起点,所以价值低廉之物在很多财产罪如普通盗窃罪中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但如抢劫、扒窃、入户盗窃等不以数额为限的财产罪,价值低廉之物未必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实务也不乏扒窃价值低廉之物而被判刑的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一般情况下承认价值低廉之物为财产罪的对象,但在具体罪名中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由相关构成要件要素具体限定。

3.所有权或支配性问题

在具有经济价值、管理可能性的基础上,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理应足以体现一定的所有权关系的物;5董玉庭老师认为,应具有可支

配性6;张明楷老师则认为,看行为人取得利益时能否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害。7笔者认为,从所有权到支配性到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三个标准标志着“财物”概念的扩张倾向。

刘明祥老师强调财物的所有关系、占有关系与交换价值,因此不承认违禁物或只有主观价值之物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董玉庭老师认为财物需具有可支配性,因此可纳入违禁物和主观价值之物乃至商业秘密;但强调独占性,本质还是将财物等同于物权,因此无法纳入债权和劳务。邓超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论述到,将财产法益定位于所有权时,由于所有权是物权法下的核心概念,“为了确保所有权具有支配性,并从而使其与债权相区别,就必须采取有体物的概念。”8也就

是说,以物权为核心界定财产罪的对象,强调财物的所有权或支配性,则必然将则债权等具有相对性的权利排除在财物的范围之外。张明楷教授认为,“现代社会对财产的衡量,已由对实物的占有让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财产权表现为庞大的权利系统,并可抽象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换言之,财产是主体在物上的权利或加于其他人的非人身性权利,前者包括主体在物上的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权利。后者则包括债权和其他含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9笔者同意这种

见解,强调财物的所有权或支配性固然使财物概念清晰稳定,但是债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也是重要的财产,如果遭受侵害,很多情况下会给被害人造成现实的损害,本质上与所有权被侵害没有区别。民法保护也逐渐从物权为中心转向债权为中心。因此,以刑法来保护财产,不应限制在物权基础上,而应从物权与债权的角度,平等地保护财产。当然,由于物权和债权在本质上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对这两种财产刑法应有不同程度的保护。作为财产罪的对象,本质是财产属性,被侵害会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从目的解释上看,笔者认为判定财产罪的对象的“财物”应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客观价值或按社会一般观念承认的使用效用、被侵害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物品。从罪行法定的角度看,应注意与现有法条、司法解释相协调,在法有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扩大解释,将财物解释为符合上述标准的财产。

二、财产犯罪中的财物的几个具体问题

1. 财物不限与有体物

在此讨论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是否是“财物”。有学者认为,非专利技术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30页。

5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6董玉庭,论盗窃罪特殊对象,北方论丛,2004年第2期,总第184期。

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42页。

8邓超:产犯罪理论,中国政法大学,2007

9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时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具有经济价值性、管理可能性且能独占或交易,因此是“财物”。10但笔者认为,相比本质是物但肉眼无法识别的无形能源、最终指向财物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性利益,非专利技术“财物”本质是思想,“财物”的文义能否涵盖思想值得怀疑。现实的认定也有很多难点。比如通过技术转让合同获得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的行为人,逾期继续使用该技术,不能说侵犯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权,无法构成侵占罪。泄露技术秘密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有违国民的一般认知。因此,不将非专利技术认定为财产罪的对象比较合适;通过侵害商业秘密罪进行独立保护已足够。

2.违禁品

在我国侵夺某些违禁品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都成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承认违禁品作为财产罪的对象。但学理上仍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法律禁止私人所有占有,则持有或占有本身非法,不能受法律保护;财产罪的保护对象的财物,理应足以体现一定的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所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11对此笔者认为,财物本质上并不仅仅是所有关系或占有关系,而是作为财产的属性(管理可能性、经济价值,丧失会遭受财产损失)就是财物。刑法并不承认违禁品的所有或占有关系合法,但认为对作为财物的违禁品的侵犯的行为具有刑法非难可能性。

3.虚拟财物

笔者认为,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普遍支持虚拟财物不排除在“财物”概念之外,因为虚拟财物如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可在相关论坛或游戏开发商提供的中介平台上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证明有交易价值;其次,其可以通过账号进行独占控制和管理。问题是如何确定其边界,毕竟不是所有的虚拟财物都符合这些要求,因此应进行一定的限定,即只有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产品,非法取得这些虚拟产品会导致权利人直接的、现实的现实财产损失,才能评价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4.债权凭证

对此应区分记名与不记名债权凭证,本质是债权权证被非法取得,是否意味着相应的财产权直接的、现实的、必然的丧失。如果是不记名债权证明,则类似于货币,一旦丢失则失去相应的财产性利益如股票所有权;而记名债权证明,则能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补救,即可通过民法方式、私力自救来回复法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不大。近年来证券交易以电子化交易为主,直接连接相应的账户,基本实现无纸化,第二种情况越来越明显。

5.财产性利益

(1)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财物

上文已有所述,财物的核心不是物权,而是财产,而现代社会的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利益。

我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财产罪的对象。一方面承认财产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又认为财产性利益像在外国刑法中一样独立于财物概念,只是基于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与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实质上并无差别,因此认为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具有可罚性。这已经脱离解释论的范畴,近似于立法论,

10董玉庭,论盗窃罪特殊对象,北方论丛,2004年第2期,总第184期。

11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嫌疑。12

因此,笔者认为将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是较为合适的路径。首先相比于国外同时使用财务与财产性利益两个概念,我国刑法条文只使用财物(或公私财物)概念,为将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留下了空间。

刑法分则第五章标题表明其保护法益是财产,那么对该章的各个法条所述的“财物”就应当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来理解,即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包括财物与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利益。刑法210条中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按诈骗罪处罚,增值税发票本身虽然是有形的,但上述规定并不是旨在保护这种有形的发票本身,而是保护有形发票所体现的财产性利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也证明刑法对此种扩大解释有接受的余地。13(2)财产性利益的边界

以刑法来保护财产,不应限制在物权基础上,而应从物权与债权的角度,平等地保护财产。但由于物权和债权在本质上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对这两种财产刑法应有不同程度的保护。因此,在承认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前提下,对财产性利益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其理论基础包括刑法的谦抑性、刑事可罚性等。之所以保护财产性利益,因为其与财物相当,具有财产的属性,也可以说,只有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性利益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所谓财产属性,如上文分析,即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客观价值或一定的主观价值、被侵害被害人现实遭受财产损失。

前田雅英认为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使他人负担债务;使自己减轻或免除债务;接受被人提供的劳务。14笔者在此基础上,主要讨论财产性利益相关的三个问题,一是欠条、借条问题是否是财物,即通过欺骗或强迫写下欠条借条使他人负担事实上没有的债务,或侵夺、销毁欠条借条使自己免除债务。二是使自己减轻或免除债务的债务履行障碍问题是否侵害财产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三是接受提供的劳务问题,即人的劳动是否是财产罪对象的问题。

a.欠条借条是否是财物

欠条借条和证券等债权凭证一样,代表相应的债权请求权,最终指向货币等财物。但是,欠条、借条相比证券等债权凭证有很大的差别。

首先,证券等债权凭证可以说是一种制度性存在,犹如货币依托于国家强制力保证货币的流通性一样,证券背后有强大的金融制度、严厉的行政刑事法律制裁、国家金融管制等制度保证,使证券基本能直接或间接地实现为货币。但借条、欠条则主要依靠债权债务关系的诚信与民事诉讼制度实现。非法取得借条、欠条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消失,还可能依靠其他证据通过诉讼取得;非法取得了借条、欠条的行为人也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间接地取得背后的财产性权益。所以,欠条或借条的丧失往往并不产生直接的、现实的、必然的财产损害。直接将侵夺欠条、借条视为侵夺财产性利益像并不合适。

其次,非法取得欠条借条,如果由非债权债务关系人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不与债权债务关系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话,很难将侵夺欠条、借条的行为视为犯罪,或将欠条借条肯定为财产罪的对象。但有学者认为,“欠条代表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财产性利益,其中一方对欠条的侵犯都应视为对财产性利益的侵犯;

12董玉庭:论刑法中财物概念之解释——以诈骗罪为视角,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

13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时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14转引自: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原注:【日】前田雅英:刑法个轮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6页。

但对第三人而言,则欠条不能被视为财产性利益的表现形式。”15就是说,可以在承认主体相对性的情况下承认欠条借条作为财产性利益。但笔者无法认同这一观点。作为财产罪的对象应是客观的,很难想像一种财物只被特定人侵犯才成为在构成财产罪的对象。而且即使在该概念中,也是将欠条借条等同于背后的财产性利益。但在这种案件中,财产罪的对象严格来说不是欠条或借条,而是其背后的财产性利益。只非法取得欠条、借条并未实现相关利益,欠条、借条虽然具有有体性但价值太低,不构成犯罪;而非法取得欠条、借条并以其为主要手段实现使他人负担债务或免除自己的债务的目的,侵害的是背后的财产性利益,而非欠条或借条本身。因此,笔者不同意将欠条或借条作为财产罪的对象。

b.债务履行障碍问题是否构成财产罪

侵犯债权的行为,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还钱;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意毁坏或减损自己占有的动产、不动产质物;债务人轻率敷在或明知不能偿债而负债只是债务不能履行等履行障碍问题,是否构成财产罪。16该问题的本质是,何种债权、债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财产罪的对象。

法国刑法规定了滥用他人信任罪、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等三个侵害债权的犯罪。17在这三个罪名中,债权关系成为财产罪的对象,同时对侵害行为作类型化限制。但在我国将这些债务的履行障碍问题评价为刑法问题可能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行法定原则。

债务履行障碍问题实质是信用问题,可通过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解决,即仍属私力自治的领域。但是,以此为由将债权排除出财产罪的对象的范畴也不合适。如果通过欺诈、强迫等方式免除这些债务或使他人负担本不存在的债务,使被害人遭遇财产损失,刑法有介入的余地。但是,只是用非暴力手段进行赖账,则应该是民事法律规制领域和私力自治领域。所以该类问题的实质不是债权是否是财产罪的对象,而是该类侵犯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c.人的劳务是否是财产罪对象

有学者认为行为不是财产性利益,因为没有独立的有形或无形的物质载体与之对应,一旦经过也就没有物理载体可以证明。而且且在哲学和伦理上,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像货币一样的财物。18也没有交易价值,因此无法评价为财产罪对象。但也有学者有认为某些可以用价格直接评价的行为是财产性利益。

笔者认为人的劳务不是财产罪对象,因为伦理上无法承认人的劳务相当于可以交易的财产。其次,所谓可以用价格直接评价的劳务,比如用暴力胁迫出租车司机载客,被害人与其说遭遇的是财产损失不如说是人身权利被侵害;再比如消费食宿后逃账等,侵害的是债权关系更为合适。

总的来说,通过扩大解释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的一种,但是应该对财产性利益的边界进行限制,限制为具有财产属性,即具有交易价值和管理可能性,且一旦被侵犯会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该种损失应该是现实的、直接的、必然的。

6.不动产

15武良军:论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

16邓超,财产犯罪理论,中国政法大学,2007

17邓超,财产犯罪理论,中国政法大学,2007

18董玉庭:论刑法中财物概念之解释——以诈骗罪为视角,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

不动产作为财产罪的对象没有太大争议,比如因为不动产可以通过登记转移所有权,则通过欺诈或恐吓胁迫的方式取得不动产过户登记,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同理,合法占有他人不动产后通过不法手段如虚假登记的方式非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可成立侵占罪。故意破坏他人的不动产可能构成狐疑毁坏财物罪。

问题在于,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抢劫罪的对象呢?或者说,以和平方式或非和平方式侵夺他人的不动产是否可以评价为盗窃罪或抢劫罪?日本认为对非法占据乃至使用暴力、胁迫侵夺他人土地的行为,民法无法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法益,因此在1960年增加不动产罪,即235条之二“侵夺他人的不动产的,处10年以下惩役”,且规定在盗窃罪条文后。意大利也在刑法631条规定“为全部或部分将他人不动产据为己有,移动或者改变不动产的分界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40万里拉以下罚金。”这样看,承认不动产作为盗窃罪、抢劫罪的对象并非不可行。

笔者认为,既然不动产可以通过登记过户而转移所有权,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权利人变更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可以评价为抢劫罪,且该种财产犯罪中的对象为不动产。西田典之即认为,暴力压制他人反抗后改变不动产登记名义的,成立抢劫。19

但不动产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未经房主容易擅自出租并收受房租、占有入住或让他人免费入住等都行为人取得的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侵害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这里的行为对象,财产性利益,不能说明不动产能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本质是占有的转移或者支配的转移,而不是场所的转移,如果是伪造证件倒卖他人房屋并设法更改登记,则构成盗窃罪,且行为对象为不动产。20由此看,不动产也可以是盗窃罪的对象。

1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31页。

20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9页。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占有无主物或者被自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品,不发生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暂时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与管理,其所有权仍然存在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占有。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非法占有的财物,例如,赌博的赌资,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贩运毒品者的毒品等,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非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到侵犯财产罪一章。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攫取财物的数额多少和损毁财物的价值大小,是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3、这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报刊名称?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主办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ISSN 号?1008-8121 ?CN 号?36-1213/D ?卷期号?200201 ?出版日期?020110 ?分类号?D917 ?分类名?犯罪学 ?标题?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作者?程小白/肖冬根 ?作者简介?程小白(1960-),男,江西永新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教授;肖冬根(1953-),男,江西南昌人,江西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总队长。 ?内容摘要?我国经济犯罪活动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在对我国经济犯罪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趋势 ?正文?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

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1998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51000余起,涉案金额540多亿,1999年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63869起,比1998年上升24%,涉案金额1166亿元,同比增长115.5%。经济犯罪大案不断上升,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二十世纪80年代初个案最高案值仅为百万元,80年代末升值至千万元,90年代以来个案案值突破亿元之巨,甚至出现上百亿的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的所立的合同诈骗案件案值达228亿元,平均每起案件案值超过310万元。从个案看,1993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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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发案数量多,案件大幅度上升。据司法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法院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50152件,1986年77386件;1987年60691件;1988年55710件。与1982年审结的33260件相比几乎成倍增长。① 2.大案相继增加,案值大幅度提高。80年代初,黑龙江省查处王守信特大贪污案,案值约60万元,曾哄动全国。近年来,经济犯罪案值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已屡见不鲜。据检察机关统计,1983—1987年5年内受理的数万元、数十万元以上的大案件4200件,追回的赃款折值达16.3亿元。②据最高法院统计,1988年仅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③据报道,广东省1989年上半年查出受贿案件数额10万元—50万元的有35件,50万—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万元的2件。1988年11月底—12月初在温州举行的反走私专题讨论会反映,80年代初平均一起走私案值约几千、几万元,现在平均在几十万元,最高额达数千万元。 3.分布面和涉及面相当广泛。应当说,经济犯罪分子,无论在机关、厂矿、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中,都还是少数,不过分布面和涉及面却相当广泛,尤其是金融、粮食、建筑、供销、物资等系统的管钱管物人员染指较多。近些年来,党员、干部、职工参与经济犯罪的比重也愈益增大,内外勾结作案成为公害。据报道,最近广西自治区监察厅查处在流通领域中利用权力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从中牟取暴利的91起投机倒把案件,涉及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25人、一般干部349人。在南京揭发出这样一个事件:1000吨钢材原地不动被倒卖了129次,价格上涨了近3倍。参与这一事件的有江苏、安徽、湖北、广东4省的83个部门。据最高法院统计,在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重高达10%到15%,工人高达22%到28%.④ 4.作案手法隐蔽狡诈,趋于专业化、间谍化、现代化。近些年来,投机倒把案件中出现“官倒”,走私案件中出现“官走”现象愈益严重,这些犯罪的个人或法人以改革为招牌,以开放为旗号,以合法掩盖非法,走政策边缘,钻法律空子,借口“变通”、“灵活掌握”,以合法的名义,行非法牟取暴利之实。而查处起来,阻力重重,关系网层层罗织,难以冲破。还有些犯罪分子搞到钱物,不开收据,不签名,不留字迹。三人面前不办事,“一对一”地成交,使查证十分困难。更有犯罪分子取用特务间谍活动手法,暗语通信,密写联络,备有现代化作案工具,身藏若干种应急证件,以便顺利作案,迅速转移,巧妙对付查处人员。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尖锐地指出,“经济犯罪的严重状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⑤“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⑥“如果继续听任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⑦为此,他提出著名的“两手抓”观点,“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⑧应当说,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在近几年还是注意贯彻了邓小平同志上述思想的,即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了相当多的案件,依法惩治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以上列举最高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足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然而,“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⑨表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离”将经济犯罪都毫无例外地揭露查处,绳之以法,并处以应得之刑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实际生活中,经济犯罪的”黑数“(未知数)还相当大,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尚无任何减少,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清除腐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前不久

青少年犯罪案例及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及对策 ——法制专题教育月材料 中学生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它本身的特点。下面结合几起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案例,简要的分析下青少年犯罪的一些特征 案例1:今年暑假三位初中女生因无聊到某舞厅玩,碰到年龄相仿的一群青少年,为首的是女孩A某,因一言不合,A某指使随她来的几个男少年,劫持三位女生到某宾馆进行轮番殴打折磨,其中一女生在A某的同意下还遭到了强暴,手段令人发指。 这一案例突出了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团伙性、动机单一性和手段残忍性。追溯他们犯罪的原因,A某父母离异,她曾混入社会后受骗失身。随后破罐破摔,成为害群之马中的为首分子,称王称霸,惹是生非。三位受害女生也开始出入舞厅,追求高档消费,她们有的缺乏家庭温暖,有的缺少管教,自我保护意识差,到舞厅寻刺激,嘴巴不饶人,终因势单力薄而受害。从中可以看出,青少年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差,在心理尚未成熟的前提下,受到外界不良的因素侵蚀之后,意志颓废,又有虚荣心理作祟,想在同伙面前“扎台型”,往往容易不计后果,做出令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 案例2:某一中学生在上学路上骑自行车撞倒一老太,他开始表现不错,即送老太进医院,并表示愿赔偿医药费。经交通警察处理,裁定赔偿经费后,老太的丈夫逼他再增一倍赔偿费。该生的父母是瞎子,经济拮据,他被逼后想不通,用酒把自已灌醉,产生了“杀死老头”的想法,借着酒胆,他冲到老头家用榔头砸死了老头。 上述案例纯属突发事件。该男生平时并无劣迹,但他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也是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在偶发事件中,他们往往意气用事,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容易想不通而走极端。 案例3:某高一女生与邻居海员谈恋爱,当海员出海后又遇到另一俊男追求,她沉迷这一男子,不听父母劝告,并逃学。该男青年把她带到表哥嫂处过夜,当晚,男青年翻出表哥家的2万多现金,她未作阻止,第二天逃离后挥霍游玩。回家被抓后男青年推说自已有前科,要女生顶罪。审判时,男青年把全部责任推到该女生身上,致使女生重判,二审时,女生才说出实情而改判。 此案可以看出,由于受年龄、文化水平的制约,未成年女性认识客观事物往往凭自已的主观愿望片面地认识问题,有时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世界观。女生的心理,尤其是早恋的女生往往执迷不悟,对劝告无动于衷,又表现出对异性的盲目崇拜,依赖性强,缺乏辨别能力,她们涉世未深,容易受骗上当。 案例4:少年犯B某原是重点中学的初中生,几分之差未考取重点高中常受到父亲的讽刺、挖苦。虽然他向父亲表示,一定考取大学,但父亲仍多次训斥。B某在又一次受到父亲奚落之后,忍无可忍进行反驳,被父亲打了一记耳光。B某负气出走,一周后被拉入偷窃团伙犯罪。父亲的“一记耳光”把他打入了监狱。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一、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当场 ○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3强取公私财物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抢劫vs故意杀人 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 ○2抢劫vs 绑架 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 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 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 (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 (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 ○1 ○2 ○3 (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

经济刑法与经济刑法学的概念解读

经济刑法的概念解读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各类经济犯罪也随之攀升,这类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视野。如何加强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是经济刑法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解读经济刑法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如何科学地界定经济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其更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求,以彰显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刑法概念 一、经济刑法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研究经济刑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刑法作为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最后闸门,因此是否准确界定经济刑法的概念直接关系着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的彰显,直接影响着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科学性。因此,经济刑法的定义及其范畴则是经济与刑法之间的安全利益与自由利益的博弈。 关于“经济刑法”这一称谓的起源尚无确切的考证,但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由德国学者最早提出的。据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先生的介绍,德国将经济刑法和经济法联系在一起,而德国经济法的含义是制造、生产和分配经济物资的规则,同时也是满足这种经济需求、调整供需双方行为的准则,这样,经济刑法的概念就被局限于上述经济领域内的法律规范的罚则部分;相较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体系的编纂,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的刑法传统本身就不重视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还是强调如何认定具体的犯罪,因此英美法系中没有统一的所谓经济犯罪的说法,所以也没有严格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经济刑法概念。 那么,经济刑法是针对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治时代中人们关注经济领域活动的一个新型产物,在国际范围内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经济刑法”迄今仍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学者们为便利于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经济犯罪问题而采用的一个学理概念。在经济刑法这个大概念之下,有些学者还细分为“财产刑法”,“环境刑法”(公害刑法),“金融刑法”、“公司刑法”、“商事刑法”、“竞业刑法”等较低层次的学理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在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庞、一行行因悔恨流下的泪水,还有那仍未泯灭的对未来的向往,让人一时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这个名称联系起来。当问及“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时,“受社会上的坏人引诱”、“不想回家”和“自己不学好”的回答占绝大部分。 这些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何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呢?除了主观表现出的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及行为缺乏自制力等内因外,家庭和社会对他们的不良影响也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客观外因。家庭教育措施不力。现今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而有些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过分地溺爱,使这些孩子从小养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物质享受的坏习惯;随着社会上“大款户”的增多,学生“大款户”也逐渐增多。而恰是这些经商的“大款户”,由于常年外出,常常无暇顾及自己的子女,造成家庭教育的“漏洞”。有些家庭不健全,对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的爱,或受继父母的冷落歧视,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有些家庭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子女性格孤僻、偏激,心态不够正常;有些家长因忙于工作或挣钱,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孩子犯了错误非打即骂,甚至采取极端粗暴的方法;有些家庭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使子女个性畸形发展,行为放荡不羁;有些家长本身就有不良行为,赌博、吸毒或看一些不健康的书刊、影碟,导致子女沾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上一些文化垃圾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数经营者公开出售夹杂大量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以

及使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的游戏厅、网吧,对抵御能力差、分辨是非能力弱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学生中队伍中的违法现象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有的拉帮结派,组成团伙,自封首领,公然对抗教师的正常教育;有的瞒着家长逃学,聚众赌博,输赢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乃至上千元;有的公然侮辱女生;有的在社会上偷鸡摸狗;有的对低年级敲诈勒索;有的肆意破坏公共财物;有的结伙外出打群架;有的混迹于社会上不法青年之中,开始“拜师学艺”。几此种种,不一而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同学们能够从中汲取教训,知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一座220KV高压电力输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断!”几乎是同时,当地电力部门也接到了报告。这座220KV电塔所在线路是成都输往绵阳输电主线备用线路。正值用电高峰期,该电塔的骤然倒塌,造成备用线路全线断电,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电也因此受到影响。电塔倒塌还压坏了电信公司分路器等设备,造成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发现当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长期在附近实施盗窃。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A、不动产 B、提货单 C、无主物 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甲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 B、诈骗罪 C、非法经营 D、不属于犯罪 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敲诈勒索罪 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甲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 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 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 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日内将乙5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1000、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8. 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该村村长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侵占罪 C、不属于犯罪 10、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甲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内,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不属于犯罪 11、甲某日晚潜入商场偷得一台彩电,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这台彩电有这样几个价格:商场进货的价格为8500元,市场零售价为9000元,甲销赃的价格为8000元。法院在确定甲盗窃数额时,应确定为() A、8500元 B、9000元 C、8000元 12、甲系一私营公司经理,因资金短缺,甲鼓动他的邻居、朋友把家里存的钱都交给他的公司,很快就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大家听信了甲的话,把钱交给了甲。但甲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他的朋友、邻居知道这一情况后,纷纷都来要回自己所投入的钱,甲为了躲债而外出达3个月不回。甲的行为属于() A、诈骗罪 B、玩忽职守罪 C、无罪 13、诈骗犯罪分子伪造了公文之后,在行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骗没有行逞。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 () A、应根据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公文罪的既遂论处。

2019年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认为:犯罪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历史现象。经济犯罪是古老而最早的犯罪。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少数人占有剩余产品,开始产生经济犯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其他犯罪开始出现,侵财型的经济犯罪逐渐增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多层次、多方位的需求,部份人欲壑难填和不劳而获而诱发新的经济犯罪。我国现阶段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在市场经济领域,出现了经济犯罪的高期,与其他刑事犯罪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犯罪罪种增多,侵害面广。随着经济生活的广泛,经济环节的增多,经济犯罪罪种也随之增多,侵害的客体也增多。目前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比如公司、企业、金融、保险、税收征管、证券市场、知识产权、购销合同、票据等各个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都有经济犯罪案件发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隐蔽性强,预谋性强。经济犯罪案有“隐形犯罪”之称。经济犯罪大多数都是犯罪行为人通过精心设计,采用伪装、隐蔽帐目、移花接木等手段,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使其犯罪行为不易暴露。有的犯罪过程长达数年或更长的时间,等到罪行败露的时候,国家和集体的资财已遭受严重损失。三是作案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经济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的金融、财税、贸易和会计、法律等方面的

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贸活动的经验。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在熟悉的经济业务领域中进行犯罪。许多犯罪行为人都有合法的经济活动身份作掩护。许多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事先经过周密的部署,犯罪中行动诡秘,不留痕迹,案发后应变能力强,使侦查机关不容易突破。四是社会破坏性、腐败伴生性。经济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地侵占国家社会财物。如巨额诈骗、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经济罪案,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危害面广。这些案件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往往一个大要案件发生,其背后就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较高层次的领导有某些方面的联系,与党政机关腐败、公务人员的贪污、社会不良风气相纠缠,有的经济犯罪分子以金钱开路编织关系网,寻找保护伞,有的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经济犯罪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五是技术含量高,侦破难度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许多行业实行了计算机管理,给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为发展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一些作案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更加快速,更加便捷地盗窃、诈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大量资财。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继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辉煌战绩,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我县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所产生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体制、法制、管理的滞后所产生的可资犯罪漏洞大量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负面效应和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本文就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 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领导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最后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在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可明显地看出,会计、出纳、采购员、摊销员、保管员,这些直接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的多。某县1997年至1998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48件53人,其中涉及业务员的有26人,涉及会计、出纳、记帐员的有7人,占涉及经济案件人员总数的62%。 (三)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当前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出一案,牵出一串,有夫妻合伙作案的,有领导与下属勾结作案的,有同事结伙作案的。例如:和平县近600万元贪污案内幕:1996年1月17日夜晚,和平县城发生了解放以来最大宗现金被盗案,县国土局局长黄建会办公室里的62万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三个月后,案件告破,现金是黄利用职权非法设立的小金库中部分存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1996年4月上旬,和平县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揭开了吴月林等人利用办案之机,勾结犯案人员大肆鲸吞、贪污涉案公款近600万元的内幕,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四)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党内决不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是党的十五大对腐败分子发出的严正警告。但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置党的警告于不顾,利令智昏,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经济犯罪从总体有增无减,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994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统计,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 二、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九八年的五点二万起增长到二00一年的八点五万起,年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二00二年立案量仍高达七点一万起。

困境与根源_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第28卷第1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8,N o.12001年1月Journal of Sichuan No rmal U niv 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anuary,2001 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唐 稷 尧 (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四川成都610068) 摘要:伴随刑法成本增长的是经济犯罪浪潮的高涨,经济犯罪的巨大破坏性要求刑法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又要求刑法为经济自由而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刑法的扩张具有现实的基础,即加速市场规范的建立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另一方面,刑法效益的实现又存在制约因素,即刑法威慑力对经济犯罪的局限性以及刑法所面临的道德基础性危机。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采取重重轻轻的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要加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机制,使刑法逐渐走出困境。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法;市场规范;刑法效益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15(2001)01 0032 08 收稿日期:2000 09 03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川教计(1999)128号]。作者简介:唐稷尧(1972 ),男,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既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贪利性职务犯罪,其本质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因此,正如当前许多学者所认为的,我国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是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及相关特别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 4页)。纵观近20年我国经济犯罪的态势,我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事实:一边是不断扩大的犯罪圈和增加的刑罚量,另一边却是日益高涨的经济犯罪浪潮。可以说,刑法在对经济犯罪的控制上正面临着一个内外交困的境地。 一 我国刑法所面临的内外困境1 刑法成本的增长与犯罪数量的增长这里所说的刑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中设立的某类犯罪的数量与刑罚量,即犯罪圈的大小与刑罚的强度。就中国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圈的扩大与刑罚强度的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与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两部法律文件共规定了95个罪名,相对于刑法修订前,其数量已大大增加,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也更加广阔,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严密的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刑法的触角更广泛地伸入到经济领域。从刑罚强度来看,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一)财产与财物 1.以经济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认为只要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存在财产损失,但挽回了更大或同等法益的除外。单纯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2.财物三个特点: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价值性。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具有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违禁品;动产与不动产可以成为多数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有的不能针对不动产;葬祭品;人体假肢、假牙,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脂肪等;债权凭证(要区分债权凭证本身与债权)。 (二)侵犯财产罪的结构 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区分毁弃罪与取得罪: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犯罪的(不成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无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毁坏型犯罪或无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使第三人非法占有。第三人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任何第三者。非法占有虽属主观要素,但非法要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行为人内心想法。 2.区分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态。他人占有的财物:必须转移占有,如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代为保管物:不需要转移占有,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罪。遗忘物和埋藏物: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不犯罪,但随后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可定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关键: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的占有,仅限于自然人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机器占有(即不承认财物占有财物)。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包括物理的支配、控制与社会观念上的支配、控制(物理支配越强,就越少考虑观念支配;物理支配越弱,就更多考虑观念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占有起补充作用,即当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占有。 常见占有归属的判断:他人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占有辅助者不占有,仍归属权利人占有。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涉及范围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 死者的占有:一是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当场取走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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