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物资供应公司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科级干部的管理,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充分发挥科级管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科级干部行为准则

第二条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第三条科级干部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第四条科级干部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第五条每位科级管理干部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科级干部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第七条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第八条科级干部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第九条科级干部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第十条公司所有科级干部对客户、提货人员应热情、礼貌,使用礼貌规范语言,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体现公司文明形象。

第三章科级干部任用原则、条件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二条选拔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

(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六)干部任职应逐级提拔。晋升科级正职职务,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第四章科级干部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选拔科级干部采用公开选拔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体现推荐的公开性、竞争的公平性、选拔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并按集团公司有关科级干部职数规定,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的科级干部职位及职数,提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选拔方案确定后要向公布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并广泛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五条报名主要采取个人自荐。根据选拔条件和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荣誉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由公司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笔试命题、组织考试。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试题必须适应拟选拔科级干部职位的要求,能够准确检验参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命题范围、容量和难易程度适度。笔试试卷一般可分为公共知识试卷和专业知识试卷。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参试人员要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单独答卷,答完的试卷应进行密封。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面试答辩。进行面试答辩人员的确定,可依据笔试成绩,按照拟选拔职数的3:1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答辩。面试答辩由面试答辩考评的主考或副主考主持,面试答辩的评委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答辩会可广泛吸收相关部门的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面试答辩一般采用面试者个人竞聘演讲、评委提问答辩形式进行,个别情况下也可允许群众代表提问答辩。面试答辩的得分情况应当场公布。

第十八条确定选拔人选。面试答辩结束后,依据应试者笔试成绩(占40%)、竞聘施政演说得分(占40%)、所获荣誉得分三项合计得分,公司现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九条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到具体人选单位广泛听取意见,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廉政勤政状况等,并应在所在单位的适当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在全面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材料。根据笔试、面试答辩和考察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

第二十条公示、任命。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公司归口部门下发任命文件,兑现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凡经笔试、面试答辩、考察、组织决定任用的干部,要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应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合格者正式任职,考察中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和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区别情况调整岗位、延长试用期限或取消任用资格。取消任用资格的,可回原单位工作或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考试的命题、评卷、答辩、监督等环节的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干部诫勉

第二十四条对出现一定问题但又构不成降免职务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决定、决议不得力,给工作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事关全局和根本原则问题上政治鉴别力、政治敏感性不强,言行出现较大偏差的;(3)正副职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影响工作的主要责任者;(4)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群众反映较大的;(5)本单位出现较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6)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合同工作中,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又构不成降免职务的;(7)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总票数20%,经考察问题确有问题而又构不成降免职务的;(8)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诫勉的程序和要求:(1)对干部实行诫勉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2)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3)党委对诫勉人在诫勉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经诫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采取调整工作、降免职务等其他组织措施;(4)凡被诫勉的干部,诫勉期间不能评为或授予先进称号,不调动工作单位,不提拔使用。

第六章辞职、降职、免职

第二十六条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引咎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科级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根据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科级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二十七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应降职或免职:(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2)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3)被诫勉的干部在诫勉期间认错态度不好,或对所犯错误无明显改正的;(4)无故连续缺勤10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无故缺勤25天以上的;(5)在民主测评中称职票不超过60%的或不称职超过20%,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6)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管理合同规定的指标的;(7)组织上决定调整、交流、本人拒不服从的;(8)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策失误,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9)正副职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的主要责任者;(10)在廉政考核中测评不满意票超过40%的;(11)改革创新意识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政绩平庸、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12)作风漂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13)组织能力差,决策水平低,没有能力担任领导职务的。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科级干部,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职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七章干部谈话

第三十条干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关领导要进行谈话:(1)工作发生较大变动时;(2)受到重要表奖或受到惩处时;(3)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遭到挫折时;(4)发现有违法违纪等问题,或被群众揭发可能有重大问题时;(5)正副职闹不团结、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6)在干部考察工民主评议中,对干部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时;(7)离(退)休时;(8)主动要求找组织谈话时。

第三十一条谈话的程序与要求:(1)干部谈话由主管领导或党委指定的领导负责进行;(2)谈话要从关心、爱护、帮助干部和对干部负责的角度出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帮助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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