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亡的思考

对死亡的思考
对死亡的思考

对死亡的思考

在此之前,似乎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对死亡的思考,或者是有意无意地回避。因为死亡往往是令人失望,让人恐惧的。当问及生死问题的时候,别人通常会觉得你在胡思乱想。《哈姆雷特》中有这样一句名句:“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借着这次的契机,我对生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发现对死亡的思考并没有人们认为的那么可怕,反而觉得释然。

人总是要死的。这恐怕是人类发现的所有真理中最为朴实无华,也最是无从变易的一种。死亡是一切生命的必然归宿。无论是一草一叶,还是参天乔木、猛虎雄狮,乃至英名盖世的风云人物,终将零落成泥,化作烟尘。然而,人们依然对死亡有着巨大的恐惧。死亡成了人类的一个永恒的隐痛。人们害怕死亡,因为死亡是种痛苦的经验,一个垂死的人,通常要经历巨大的苦痛;人们害怕死亡,因为死去之后万事皆空,我们生前孜孜以求的享受、荣誉、名位、财富等,一切都将化为乌有;人们害怕死亡,因为死亡让我们失去骨肉和亲朋挚友。人类对死亡的恐惧,足以使得人类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苦难和烦恼都相形失色。面对死亡,人类一筹莫展,束手无策。死亡不但是人生之途的一个终断,它甚至还是茫茫宇宙的必然归宿。

面对这让人恐惧的死亡,我们要避而不谈,还是认真思考,

勇敢面对?如果人类可以永生,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会看到何种景象?我们将会看到这个星球上布满枯木朽株般的老人,他们秃发缺齿,形销骨立,百病缠身,早已衰竭枯萎了,然而命中注定他们将永远衰老下去,永远不得解脱。在这样一幅触目惊心的永生图中,死亡将是何其甘美的安息!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认真地思考死亡,正确地面对死亡。

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怎样才能让我们对死亡的恐惧发挥积极的作用?怎样才能使我们宛如流星的短暂生命变得灿然生动起来呢?虽然我们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是我们可以改变生命的宽度。

因为害怕死亡,所以我们要以我们的自由精神来超越对死亡的恐惧和困顿。积极努力在有限的生命时间里,不断进取,创造精彩生活,让生命更具意义。让死亡从生命的负极处策动着我们可歌可泣的壮丽人生。

我们应该站在生死的高度,重新审视自我生命的价值。我们要珍惜生命,热爱生活,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自己保持健康的身体。因为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我们才能为我们的梦想保持最强大的原动力。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我们要更加充分地体验生活、积极地创造生活、深刻地表现生活。从而实现生命的最大价值。

人生在世,岁月匆匆,世路坎坷,死亡是检验每一个人自

我价值最终实现与否的终极尺度,诚如死神降临的方式形态各异,于生命的这一终点中透现出的美感特征亦是峰回路转,层出不穷。生命稍纵即逝,也许就在我们的不经意间,死亡就已降临。认真思考死亡,勇敢面对死亡的我们,应该在死亡到来之前,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或者在实现人生价值的路上,而不是颓废不堪,虚度年华。

我们的生生死死是生命及自然运动的定则,本无须以生为喜,以死为哀,然而当生与死融入真理的光辉之中时,死亡这个历久弥新的困惑便于转瞬间焕发出永恒的美丽。布鲁诺为了坚持哥白尼的日心说,最终被教会活活烧死。正因为布鲁诺的坚持,才有了我们今天对宇宙的正确认识,布鲁诺虽然已经逝去,但是他伴随着真理一直活在我们的心中。他为真理献身的死亡成为了永恒的美丽。

与为真理献身的壮丽相似,人类为科学献身的死亡也同样美丽。相信作为80末90初的我们对居里夫人并不会感到陌生,在我们孩童时代就已经听过她的故事,她为科学的付出让我们为之动容。她一生创造、发展了放射科学,长期无畏地研究强烈放射性物质,直至最后把生命贡献给了这门科学。她的死亡虽是宇宙间一瞬间的生死,在这一刻已转化为了永恒的辉煌。

或许我们没有为真理、为科学献身的雄心壮志,但我相信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想。这个梦想

或大或小,但只要我们努力付出了,我们的死亡也同样极具魅力。

To be, or not to be, that’s the question. 思考死亡,让我懂得了重新审视自身的生命价值;思考死亡,让我有了勇敢面对的勇气;思考死亡,让我有了努力创造生活、实现梦想的动力;思考死亡,让我懂得了生命的意义。学会思考,无惧思考。

死亡问题的思考

死亡问题 谈到死亡,人们不禁后背一凉,但这确实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世界上的人可以由他人帮你代理很多事情,唯独生和死是无人可以代替的。因为生向来是“我”的生,死向来是“我”的死,别人总是被隔绝在外,因为他人不参与“我”的死亡终结。死亡问题是哲学的终极问题之一,其重要性甚至可以使其没有之一,这个问题关乎到人的终极存在问题,很多哲学家都想在这个问题上给人们以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关怀。我们今天讨论死亡问题,主要从哲学的两个方面上,一个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另一个是伦理学意义上的。 死亡的形而上学。死亡其实是一瞬间发生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做一个绝对静止的瞬间来看,死亡这个瞬间具有时间上的广延性,它关系到我们的日常存在。所以我们仍然得从人的存在这个方面来考虑。海德格尔认为此在(代指人的存在)的存在是有所亏欠的存在,向死亡有所亏欠,只有达到死亡,此在才实现了“完满”。我们知道树上的果实由它的不成熟状态慢慢地走向成熟状态,不成熟包含于成熟过程中,不成熟指向成熟,或者说,不成熟从属于成熟。此在的在世也是向死亡指向的在世,死亡是一种不在世,在世是向死亡存在的在世,所以死亡的不在世实现了人的整个存在过程的“完满”,换句话说,死亡是此在的存在的“完满”的实现。上面所说的是死亡的过程,那么死亡的内容是什么呢?此在的在世是一种存在,那么死亡的不在世是一种非存在。在这个方面来说,死亡是否意味着虚无和荒诞呢?我们先来考察“非存在”这个概念。非存在是否属于存在的一种呢?黑格尔曾经提出两个概念“有之非有”和“存在着的无”,在他看来,“非有”仍是一种“有”,“无”是存在着的一种在,“无”并不意味着没有、不在,只不过它并非是实的在、显性的在。例如,在煮熟的鸡蛋中,鸡蛋剥开一看并不完全是全实的,它是有空隙的,但是我们在剥开鸡蛋之前我们经验到它是整体的存在,鸡蛋里的“空”仍是属于整体的存在。这样的例证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经验到的情境中找到很多。所以就存在的意义上而言,非存在仍是从属于存在的整体。如果说死亡意味着虚无和荒诞的话,那么虚无和荒诞是存在着的虚无和荒诞。因此死亡的非存在不是不存在,而是存在着的“无”。死亡的形式或者类型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正常死亡,二是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包括衰老而死和疾病导致的器官衰竭而死,非正常死亡包括因他人而造成的死亡事故和自己造成的自杀等。当然,在现实死亡中并不是只有单一的死亡形式,可以存在死亡的形式的叠加,因为一件事情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只有一个原因。死亡的意义问题是死亡问题的重中之重。正是因为我们对于死亡感到害怕,才会去追问死亡的意义到底如何,进而人类的祭祀等活动才得以产生。其实死亡这种事情或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是因为在死亡之外存在着意义,这些种种意义关联到死亡。我们寻根问祖实际上是寻找我们存在的根据,要不然我们则是处于一种“无根据”的存在状态,这才是真正的虚无和荒诞。中国古代儒家文化中主张“养生送死无憾”,十分注重父母的葬礼,当然这是我们孝道的一方面的体现,但是显得有些过分,然而过分也是有其理由的,因为死亡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死亡现象本身。为什么古代文化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人认为人的精神是可以得到永生的,每一代身上都有着上一代所传递的精神以及传承下来的祖先的精神,这样传宗接代的意义就不是只有传宗接代这么简单了,如果没有世代的传承,那么家鬼就成了野鬼,列祖列宗的那么一缕精神(魂)将在何处安放?说的有点缥缈了,还是回归到人身上吧。人作为一个身体和精神的存在统一体,死亡的直接结果是肉体的慢慢消亡,而作为人的意志的以身体为基础的精神的结果是什么?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到精神会随着身体一起消亡,因为物质决定意识,精神是物质的派生事物。不过我们为什么还会认为死者的精神仍然存在呢?我的观点是我们的回忆或记忆造成了这样的现象。死者去世后,他的音容笑貌仍然存留于我们的记忆之中,而且这些记忆还会时不时“翻滚”出来使我们“感受”,我们的世界有着死者的参与构建部分,这是难以忘却的。对于死者的精神存在,

试析海明威的死亡哲学

试析海明威的死亡哲学 内容提要:“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这是莎士比亚的一句经典台词。生活中诸如病与死这样一些普遍遭到排斥和拒绝的反面经验,一旦以迷人的形状从作家的笔下走出,竟带来了一种神秘的美感与难以抑制的兴奋。这其中又都透出了一股让人深思的气息,这对我产生极大的震撼,我不知道这种震撼是来源于他的经历还是来源于想象。本文试通过对海明威部份作品的阐释,来表述我所能理解的他的死亡哲学背后那种对社会的责任感、对人民命运、对国家命运的高度关注。 主题词:海明威死亡哲学意识升华 著名学者弗洛伊德有这样的分析:在人的无意识的心理中,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本能动向。一种是生的动向,一种是死的动向,当某一种动向占上风时,心理就追随它而发挥主导性功能。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许多艺术家的心理结构中,这两种动向有时强烈地对峙和交织。死亡在他们看来更是具有美学性质的,具有神秘的诗意内涵,因此他们在心理上更加迷恋死亡,在艺术创造中偏爱描写死亡和表现死亡,揭示死亡和生命的神秘意义和情感丰富性,赋予它强烈的美学色彩。这里是美国小说家、1954年的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海明威;以文学耕耘在那个天地里,思考着人类统一的困惑,诸如死亡、寂寞、疾病、痛苦、生与死的搏斗、光明与黑暗的挣扎。 所谓“死亡哲学”主要是一种范围上的限定。一种可以作为世界观的哲学,不仅仅包括对社会历史、自然史、精神史的理解,更应是对人自身存在状况的领悟;在海明威的作品中几乎篇篇都谈论到死亡或与死亡有关的情节内容。海明威的死亡哲学是他对于生命和死亡的一种感悟,对生命的一种哲学态度。 一、海明威的生死哲学 人类对死亡问题的哲学思考源远流长。在人类发展的最初阶段,死亡是以原始宗教、神话以及与之相结合的原始艺术、礼仪等形式反映的。死亡哲学作为哲学的一部份,是要对人类死亡现象和死亡事实进行总体的、全方位的、形而上的考察,也就是说,它以理论思维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死亡的形而上学说。 在创作风格上,海明威一生最偏爱的主题是战争、死亡、男子汉气概和爱情。特别是“死亡”和“男子汉气概”,贯穿于他的全部创作中,成为他作品的主要风格特征。在他小说中所涉及的已不是零星的死亡现象。短篇小说集《在我们的时代里》,光是每篇前面所附的1924年出版的同名速写集中就写了各种各样的死亡事件:枪毙内阁大臣、任意枪毙路人、绞刑、斗牛士惨死等。还有濒死的感觉、战斗中的求生祈祷、雨中溃退等。更不用说其中描述的妇女生子、丈夫自杀、怨敌之争、情人变心、恋人分手、对婚姻的恐惧、夫妻淡漠的生活、流浪者打斗、战后精神迷惘颓废、赛马作弊致死、斗牛士之死等用战争、疾病、情感和各种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死亡。在自传色彩很浓的“尼克·亚当斯”系列故事中,海明威讲述了自幼年以来就对死亡所产生的恐惧、困惑、焦虑、渴望、漠视、直面等复杂

感悟生命与死亡_750字

感悟生命与死亡_750字 我喜欢读书,读书使我明白了许多道理。它是我的精神食粮,我如饥似渴地汲取书中丰富的知识,如同鸟儿期待长出丰满的羽翼,振翅高空。读书伴我成长,使我视野开阔,见识增长,使我在各方面都得到巨大的提升。“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读书,于我来说是一大乐事。 最近,我读了一本好书——《天蓝色的彼岸》,正是它给了我一次温暖的关于生命和死亡的启蒙,让我深刻理解了生命的意义。虽然我们这个年龄的孩子,距离死亡还很遥远,但很多同学都对死亡感到非常害怕,我也一样,对那无从探测的世界,充满一种莫名的恐惧。最初,我也认为,人死了就是死了,死了一切也就消失了。然而,读完天蓝色的彼岸这本书,哈里的经历告诉了我:死了并不一定是无尽的黑暗,谁都不知道自己死后该做什么,我们完完全全可以把自己的死后想像的比现在还好。死了,可以选择走向天蓝色的彼岸。书中描述了人和人最大的区别,其实在于他们对待死亡的态度,他们如何面对死亡的命题,决定了他们会如何选择对待生命的方式。死并一定是冷漠的、无助的,我们可以想像死是温暖的,也可以充满温情和友爱的,就看我们如何选择对待。如果有勇气坦然面对,那么死就不会让人感到恐惧。但我并非有让人们觉得生命不美好的意思,恰恰是因为天蓝色

彼岸,让我懂得我们应该更热爱生命,珍惜生命,更应该把生命中的每一天活得有滋有味,活得精彩非凡,把生活中的一点一滴都积累起来,把所有的酸甜苦辣、所有的欢乐悲伤、成功失败、骄傲失意……,都一一收藏,珍存。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充满惊喜和希望,我们大可不必因一点烦琐的小事而钻入死胡同,也许换个角度你就是大赢家。生命如此美好,蝼蚁尚且偷生,何况我们堂堂正正地活着的人有什么理由不好好珍惜呢?当我们活着的时候,要学会如何去爱和珍惜,享受季节轮回、繁花似锦,感受人世间所有的美好……;当我们要告别时,不再有遗憾,不再有怨恨,带着一颗安详的心灵走向天蓝色的彼岸。 读书,给了我许多人生理念的启示,让我受益匪浅。现在的我读懂了:生活,生活,就是生命中的每一刻你都可以活得神采飞扬! 我愿意在广袤的书海之中继续遨游,获取更多的力量源泉。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 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 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同大家共勉。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 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明显过窄,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没有明确。1994年《国家赔 偿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 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 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 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 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 “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 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 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 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 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 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 “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生命与死亡的思考

生命与死亡的思考 2014-02-21xinfuke (本篇是刘明慧老师的文章,上一篇我写到了人生的意义,文风比较的理性和冷酷,那么现在看看刘老师的文章应该会非常有有感触,好好问问自己,你认真活过吗?) 作者:刘明慧 苏格拉底说:“死亡并不让人悲伤,让人悲伤的是,大多数人根本就没有真正活着。” 一、你的生命是否取悦了你生活的世界?

“活过”的意思,就是一个人的生命过程,是踏踏实实地让生命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生活过”。简单地说,生命是用来取悦自己,或者取悦别人(周围世界)的。最起码也要先取悦自己吧? 按道理,这个目标并不难,很多动物都做得到:比如:猪为了自己,享受了一生被人服侍的舒服懒惰的生活,悠然自在地过了一生,并最终缴纳上自己的肉体,作为对自己一生生活成本的“支付代价”。 可以说,认真地为了自己的生命和繁衍而活,是连动物都能够做到的东西。他们每一天都在这样做。 人一开始,还是“活过”的。小孩从吸允母亲的乳汁开始,每天都在认真地成长,认真地认识这个世界。他们把很多大人认为不能吃的东西放进嘴巴里,试图了解东西的味道。那些东西有可能是从地上捡的一个小垃圾袋,也有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排泄物等等。在大人的狂呼乱叫当中,他们不露声色,静静的观察大人们夸张的表演---他们在真实地体验自己的生活。

再大一些,他们会来回的走动,会把小手伸进灰暗的角落里,捞到的任何一个小物件,都会成为点燃兴奋的“奇迹”。他们会把自己认为好的东西藏起来,会躲在床底下吃东西------就好像一只抓到老鼠的小猫,躲起来享用美食。 他们认真的观察大人的脸色,用哭声和笑声,装病或装乖,用“不理人”或“大吵大闹”等等手段,来与大人谈判,交涉。一招无效后,他们很快又想出新的招式,无穷的乐趣和想象力,远超他们的对手。。。 他们总是能快乐的活在当下。他们会正在大哭的同时,看到好玩的东西就挂着泪水哈哈大笑。也会在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因为某种原因就大哭。他们的情绪,随着当下发生的事情而转变,让人叹服---因为他们真实地在活着---为取悦自己而活。 他们会为自己耍的小小计谋得逞而偷偷的笑,也会在围着他转的大人面前神气十足的展示自己的“权威”,要求大人们为他们做一些事。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Vol.10No.1 2013年1月 第10卷第1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3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①。由此可见,采用“继承丧失说”比“抚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其近亲属的原始权利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采用“继承丧失说”来解释死亡赔偿金并不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遗产②。从法理上说,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才可能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所有权,人在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他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去向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置。 (三)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其赔付的发生仅仅与死者遭受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其中不存在任何合同行为中所体现的对价,更不可能像人身保险金一样被理解为对死者生前投入的一种扩大性回报。 二、我国法律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死亡或身体残疾的,确实存在着地区居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受害人所属地区不一样,赔偿结果不一样;同一地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身份不一样,赔偿结果就不一样。贫穷地区居民得到的赔偿要比发达地区居民少很多,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少很多,相差最起码一倍以上。之所以出现这样大的差距,是由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规定了各地区按照各自标准,同一地区又分别采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重庆某区法院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的何源案件,更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法院判决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几名学生,农村户口学生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不及城里学生的一半,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普遍质疑。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缺陷是不同省市的居民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同一地区居民又分别采用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标准,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违反了宪法、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1.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胡胜兰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及其相关问题没 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其他方面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统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解决因死亡赔偿金问题引起的纷争成为我们目前研讨的热点。本文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通过分析寻求公平,寻求一个最佳标准以减少因死亡赔偿金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问题;确定标准 94··

珍惜生命感悟生命的经典语句

珍惜生命感悟生命的经典语句 本来,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瞿秋白 得其志,虽死犹生,不得其志,虽生犹死。---无名氏 鱼生于水,死于水;草木生于土,死于土;人生于道,死于道。---胡宏 我总觉得,生命本身应该有一种意义,我们绝不是白白来一场的。---席慕蓉 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轲 生命的路是进步的,总是沿着无限的精神三角形的斜面向上走,什么都阻止他不得。---鲁迅动则生,静则乐。---杨万里 生命如流水,只有在他的急流与奔向前去的时候,才美丽,才有意义。---张闻天 视死若生者,烈士之勇也。---庄周 我们一步一步走下去,踏踏实实地去走,永不抗拒生命交给我们的重负,才是一个勇者。到了蓦然回首的那一瞬间,生命必然给我们公平的答案和又一次乍喜的心情,那时的山和水,又回复了是山是水,而人生已然走过,是多么美好的一个秋天。---三毛 了解生命而且热爱生命的人是幸福的。---佚名 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是许多人连一次也不善于度过。---吕凯特 我的一生始终保持着这样一个信念生命的意义在于付出,在于给予,而不是接受,也不是在于争取。---巴金 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弗洛姆 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肖伯纳 人生就像奕棋,一步失误,全盘皆输。---弗洛伊德 尊重生命,完全尊重生命。---杜伽尔 今天就是生命-----是惟一你能确知的生命。昼利用今天,使自己对某件事情感兴趣,把自己摇醒,培养一种嗜好,让热忱的风儿扫掠过你,以高昂的兴致来过今天。---卡耐基 生命是惟一的财富。---拉斯基 生命不仅可以用年月计算,有时事件也是最好的日历。---狄斯累利

耶鲁大学哲学死亡开放课程笔记1

耶鲁大学哲学死亡开放课程笔记1 第一课:课程介绍 穿着随意、行为不羁的教授在这节课里主要介绍了这门课程的讨论范围,教学的基本方法,以及课程的成绩考核。 教授明确了这门课程不会考虑宗教问题,也不会讨论有关死亡的社会问题,以及如何避免死亡的生物学问题。这门课主要考虑讨论死亡的本质以及通过讨论此类问题时所产生的哲学疑问。 整个课程第一部分为死亡本质问题,即形而上学部分,主要方向为自我本质和人的同一性问题。第二部分为死亡的价值论,也就是对死亡的态度和评价。最后讨论自杀问题。 教授在这门课程的介绍中提出了一些观点,比如灵魂是不存在的,对永生的渴望可能是没有价值的,甚至自杀也不是完全不符合道德的。由此看来,教授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门课可以教授一些思维方法,以及颠覆一些关于死亡的世俗观点。 在关于灵魂的介绍中,教授指出,人希望有灵魂是因为希望永生。这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灵魂学说不是一种理性思考的结论,而是一种感性渴望的产物。

第二课:人的本质:二元论与物理主义 这节课主要是引题,通过层层剖析介绍两种对灵魂的主要观点,并且表现了教授的思维方式,就是层层深入,不停的提问,产生新问题,再分析,再提问。 教授就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延伸,既然是死亡课,第一个问题是我们能否幸免一死?由于我们都知道人是不可能永生的,起码身体不能,那么死后是否会有一部分,比如灵魂,可以继续存在?这就进一步引出了“我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有了人活着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最后提及了同一性的问题。 这门课的前半部分主要讨论死亡的本质问题,或者说是形而上学问题,基本就是对以上这些问题的分析。 1、首先讨论第一个问题----人能否幸免一死?教授不从生物学角度考虑,只从哲学角度考虑。他认为,这个问题首先就是定义的问题,死亡的定义就是生命的结束,死亡之后就无所谓生命,那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是矛盾的。教授的意思是,如果定义明确了,自然就可以避免愚蠢的问题,讨论这样哲学问题都是故作高深,而他讲了那么多比喻和笑话都是对故作高深的嘲笑。

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康杰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2012110255) [摘要]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2009年,在我国立法领域有着深远影响意义的《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法》)正式审议通过。该法在施行的数年时间里,虽然在防治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从该法死亡赔偿制度来看,着重考虑的是对死者直系血亲的损害赔偿,忽视了对逝者生命损害的赔偿。生命的丧失无疑是最为惨痛的损害,而有损害便应当有赔偿,因此若以此为角度观之,在伤害致死精神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之外,应当将生命权丧失的赔偿纳入到现行赔偿制度中。 [关键词] 立法;侵权;死亡赔偿金;制度 从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来看,主要指当受害人遭受他人非法伤害并导致死亡后,加害人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该补偿主要用于弥补物质性的收入损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对于死亡赔偿金称谓的表述不尽相同,如死亡抚慰金或补偿费等,而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死亡赔偿金为较为统一的称谓。从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伤害致死赔偿主要可分为三个类别:一是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失赔偿;三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赔偿。2010年7月,我国《侵权法》正式施行,关于死亡赔偿金方面,虽多个条款都有所涉及,但立法仍不完善, 甚至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 一、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及其面临的理论困境 从理论界方面来看,关于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始终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于2010年施行的《侵权法》对此作出了部分解读。相对于这一严肃的问题,更多引发的是社会人群偏向情绪化议论的。由此便涉及到立法公平与社会道理的冲突,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面临理论困境。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与我国立法司法态度 1.侵权责任法之立法态度 从我国《侵权法》中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是赔偿被侵权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该法与我国司法解释[2003]第20号的指导思想并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既没有对在死亡赔偿金外申请抚养费进行权利主张,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是否是继承丧失进行确定。 而我国继承法释[2003]第20号中明确指出,财产性损害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以及死亡赔偿金分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精神损害属于精神性损害赔偿,而死亡赔偿金则属于物质以及财产性赔偿。值得商榷的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与死亡赔偿金两者是否有关联,关联符合,在我国《侵权法》中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解读①。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侵权法》仍有所不足,尚待进

死亡生命感悟作文800字.docx

死亡生命感悟作文800字 死亡生命感悟死亡生命感悟 今天早上,我家5点多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说我大爷家有急事情,我爸妈马上就去了。下午回来的时候却给我带来了一个晴天霹雳般的消息,我的大爷死了。昨天还好好的,今天却死了?让我不相信,我当场就呆在了那里。我真的不敢相信,昨天他还来过,可昨天晚上就死了。当我看到爸爸那红红的眼睛,妈妈那一声声哭泣。我又不得不信了。我感觉自己的心里充满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压抑感、沉重感、痛苦感,我没有理爸爸妈妈,而是缓缓的缓缓地来到院子里,坐在一片荫凉里面静静的想着小学作文,想着一些我都不知道我在想什么的事情。我依然还是不敢相信,因为我大爷的心脏并不是很严重,可为什么!为什么会这样?一个昨天活生生的人今天却安静的死了?这时候墙壁上的一只壁虎一口吃掉了一只刚落下的苍蝇。我不由感叹生命的渺小,突然间我明白了,比起那些动物我们人的生命更要强得多,至少我们可以活很多年,虽然不敢肯定,可总比那些昆虫和动物强。我突然又想到,其实我大爷的一生过得很充实,原来当村长的时候为他们村的人做了那么多好事情,现在的儿女都已经成人了,并且都有不少的成绩了,他这几年过得也非常的好、非常得开心。这样的死虽然不能说没有一丝遗憾,但是他的生命依然是那么的明亮、那么得耀眼。

其实人从生下来他的命运就充满了X未知数,充满了数不尽的坎坷但也有数不尽的快乐、幸福。开心过一辈子是一个样,痛苦难受过一生却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既然这样,何必让痛苦的阴影充满着自己的生活呢?事情都是两面性的,也许他的死,对他来说或许是一种解脱。想到这里,我在心里不由得默默的祈祷,祈祷他,虽然灵魂是一种不合实际的说法,但我还是希望他的灵魂快快乐乐,因为他这一生本来就是快乐的,不管任何的灾难。 (我写的时候心里依然是乱七八糟的,只为了释放自己,释放那种让我心悸的难受、压力。所以,希望大家不要怪)

浅论哲学对死亡的思考

浅论哲学对死亡的思考 摘要 人对生存的执著,其实是源自对死后的无知,只有超越生死,超越无常,才是绝对的快乐。本篇文章主要阐述本人对有关死亡的恐惧、意义和超越的问题。解决死亡的恐惧问题是提升人之生活品质的重要一环,这需要人们从明白死亡之本质入手。死亡不仅有意义,而且意义突显。死亡的存在及其必至性能使我们能够珍惜生命,去积极地建构健康与理性的人生观及人生态度,并注重自我生命的保护。死亡的超越不仅可能,而且还有必要。人类只能从精神的层面去超越死亡,通过建构关系,通过贯注了自我精神意识的创造物来使自我的生命永恒。一个现代人,只有解决了死亡的恐惧问题、死亡的意义问题和死亡的超越问题,才能够真正获得生命的安顿、生活的充实,以及人生的幸福。 关键词:死亡恐惧;死亡意义;死亡超越 死亡是每个人逃不脱的人生宿命,人人恐惧之、人人害怕。但我们若转换一个视角,则会发现死亡实际上是我们每个人之人生的最后成长的阶段,一直到临终前的那个瞬间,我们的生命、生活与人生都在成长着。所以,对“死”我们不应也不能去害怕,而是要去探究,去求得死亡所蕴含的深刻的人生道理。现在我们所要思考的是在于由思想意识上的“先行到死”和直面死亡的途径,来深刻地体察死亡、咀嚼死亡,由对死的思考来为自我的“生”确定方向,确定意义,也确定价值。一个现代人在其人生中达到了这一境界,他的生存与生活才是完整的,他的生命才可能发出耀眼的光芒,他的人生才可能获得极大的成功。 一、关于死亡的恐惧 一般而言,世上的人皆喜生厌死,根本原因是将两者截然两分。但实质上,“生”与“死”犹如连体婴儿,无法将它们分开。因为人在刚刚出生之后就在走

向死亡,死是蕴含在生命之内的,而宇宙间的有生之物也不完全相同。大凡有生命者,都会经过孕育期,然后则出生、成长,再进入衰老期,最后便会死去。生与死虽然截然不同,判然有别,但生的瞬间就含蕴着死的因素,两者是互渗而混然一体的。可是,世人一般都体认不到“生死互渗”的道理,谁都只愿永远地活下去,人都害怕死亡的降临。因为,在人们的眼中,“生”是盈满着生机,充溢着温暖、活力、光明、拥有;而死则是生机顿失,是冰冷、枯竭、黑暗、丧失,人们怎不求生畏死呢?但是,人是一种生物,必然逃不脱死亡的命运,无论是接受还是不接受,死亡都会在某时某刻来临。既然如此,人们就必须正视死亡,活着时不要回避死亡的问题,因为即使你想回避也是回避不了的。 实际上,人们必须理解一个道理:若是没有死而只有生,那人也好或者其它生物也罢,又怎能在这个世界上挤得下呢?从生命之本源来说,每个生者都不应该太自私,正如《庄子》书中所讲的:天地为“父母”孕育着我成长,那就应该好好地活;天地“父母”招我们复返,我们也就要安心死亡的降临。这实际上是留下位置让新的生命成长,岂非也是我们一份无量的功德。可是,即便人们从生命之根理解到了死亡的必须降临,仍然会在情感上万分恐惧与害怕死亡。这一点必须从死亡本质的角度来加以化解。 古希腊的圣哲指出:死是人无法体验的对象,当人还活着时候,死离我们很遥远;当死来临时,人们已经毫无感觉和思虑了。人们对死的害怕、焦虑、恐惧,等等,无不都是一种活着时才有的感受,而当死亡来临时,人所有的知觉、心理的反映等等都不存在了,人们又怎么会能害怕呢?既然不能够去害怕,我们活着时就没有必要去恐惧死亡。也就是说,当人存在的时候,死亡是不可能存在的;而当我们不存在死去时,我们根本就无法害怕。因此,活着的人又何苦要怕死呢?可见,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根本不是起于死亡本身,而是人们从棺材、死尸等死亡的现象中获得的一些恐怖的观念。仅仅是观念而已,并不是一种实在的对象。所以,人类的确可以从主观上努力,改变以至取消这些观念,以消除对死的焦虑、恐惧、害怕和担心。这些有关死亡本质及如何免于对死亡恐惧的方法实际上是相对有效的,我们每个现代人都应该经常沉思一下,去倾听古代贤哲的声音,积极地思考生与死的问题,以获得某种生死的智慧,应该从对死的恐惧中解脱出来。

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一、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含义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

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相关法条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

学习哲学就是学习死亡

学习哲学就是学习死亡——苏格拉底的相关思考 我和大家分享苏格拉底的一句话:学习哲学就是学习死亡。我认为是学习西方哲学的重要命题,我们应该引以思考和重视。 死亡,这是我们首先会问的关于这句话的问题。那么,在今天我们对于死亡的描述是怎样的呢?医学上解释,所谓死亡,就是指大脑坏死,但人体各部分器官并非伴随大脑细胞死亡而死亡,在大脑细胞死亡后它仍可存活一段时间,其存活期限依保存方法不同,而有显著差别。我们可以理解为人类新陈代谢的停止,心脏的停止跳动等具体的现象。那么,苏格拉底是如何理解死亡的呢?他说:死亡是灵魂从身体中解脱和分离出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用了解脱和分离这两个词,那么我们平时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这两个词呢?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解脱—说明某样东西收到束缚,想通过某种方式从中脱离控制,在此,我把它理解为个褒义词,例如我们在某件事上受到很大的压力,当这些压力消失的时候,我们就会情不自禁的说:终于解脱了!那么分离呢?用到这个词时说明几样东西是一个整体,或者存在着某种关联。如:台湾是我国神圣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现在我们的问题是,既然这句话是苏格拉底说的,我们就有必要谈论一下他的死。 苏格拉底当时是最有智慧的人,却被希腊以最公正的方式处死,为什么会这样呢?本质上来讲,苏格拉底之死是一

个真正的悲剧:它意味着一个更高的精神原则——个人的意识作为独立的意识——出现了;而这个原则又意味着人拿自我意识来代替神谕——人自己知道什么是真理,他应当向自身中观看。这就是“认识你自己”的寓意。但是,这个新原则最初是破坏性的,因为它与雅典生活的实质相对立;当希腊世界的现存原则与新的主观反思的原则相冲突时,苏格拉底之死便表现为一种悲剧的必然性。于是在柏拉图《申辩篇》中苏格拉底最后说道:“死别的时候已到,我去死,而你们去活;哪一个更好,唯有神知道。”其实希腊并不是真的想要他死,而只是想封住他的嘴。他死了,是对雅典的一种抗议,也是一种感激,希腊人当时并不知道他们犯下了多大的错误,他必须在法律上忠诚才能在精神上反抗,他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是因为担心他逃亡后雅典将再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了。 临死之前,他这样说:如果我的哲学是教人们如何认识死亡,那么,我逃亡我的哲学还有价值吗?我的一生都致力于城邦的法律维护,如果我现在选择违背法律方式逃亡,岂不是对我自己一生的嘲笑?难道你不知道我一生下来就是要死的吗?苏格拉底之死,并非因为伦理力量的冲突,而是因为他对自己思想的信仰,他是为自己的信仰而殉道。 在监狱的最后日子里,他还学习弹琴,并且和他的朋友讨论灵魂问题,他认为:肉身迫使哲人不得不日复一日地把时

死亡赔偿金性质科学界定--袁其才--投稿

死亡赔偿金性质之科学界定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袁其才 论文提要: 死亡赔偿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专家学者观点不一致,各地做法不同,说明该问题值得探讨,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应该对其性质作出科学界定。 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这是在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赔给生存的继承人的,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不该执行;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将其定性为继承损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应视为死者的遗产,予以执行。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不明确。笔者拟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沿革、《继承法》的规定、当前在理论上的分歧、各地在执行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的考察,从死亡赔偿的前提、赔偿的时间、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立法原意、民间习惯、人身专属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及法的物质制约性等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科学界定。全文共8141字。 作者简介: 袁其才,男,1963年4月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1983年起在企业从事文秘工作,1997年考入法院,曾研修过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课程,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工作之余,勤于思考,乐于笔耕,曾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另有文学作品《荣誉室畅想》等收录于重庆市高级法院主编的《严谨与浪漫的和谐》一书中。电话-135********或E-mail-dongshanlang4@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904749.html,

(完整版)耶鲁大学哲学死亡开放课程笔记第一阶段总结

耶鲁大学哲学死亡开放课程笔记第一阶段总结 1、二元论和唯心主义 尽管物理主义是随着科学发展看似是正确理解事物的方式,但二元论也不是一无是处,因为思考首先就要把事物分类、明确、定义,而把事物一分为二是寻找区别的过程。比如说,我们研究大脑时,就可以把人类大脑后天积累的神经连接模式单独区分出来,也可以叫做灵魂。大脑这个宇宙最复杂的装置可以看作人体的灵魂。人的复杂性可以看作是生物界的灵魂,同理,所有星体可以看作宇宙的灵魂,因为宇宙是一个熵增的过程(目前还是理论阶段,姑且信之),所有熵减的存在都可以看作与基本的事物本质相反的东西,而且这种熵减的存在大大影响了宇宙的形态,因此可以被看作灵魂。二元论的思维模式其实和认识论的基本过程有相通之处,也许正因如此,笛卡尔的主要思想就体现在这两块。 唯心主义认为没有身体,只有灵魂。这种论点很迷人,很多哲学家都喜欢这样的思维游戏,也许他们智商太高,内省太深,也许是他们乐于质疑常人所习惯的观感。唯心主义琢磨起来也确实有趣,就象电影《黑客帝国》。唯心主义认为,人所认为存在的东西都是人“认为”存在的,没有灵魂去认为,物质可能是不存在的,或者不是我们看到的那样的存在,而且不同的灵魂可能还会有不同的感知。

按现代科学哲学说法,这种理论的问题是不能证伪,就像如果有人说孙悟空在前一秒钟制造了人类,而且给所有人类各自的记忆,都以为自己活在一个有悠久历史、完整的社会关系的土地上。这样的论点是没法去证伪的,唯心主义也是如此。另外,以唯心主义的观点其实恰好可以反驳灵魂说,人之所以认为人有心灵是不是因为人感觉自己有心灵?也就是所谓的心灵只是人感觉的结果,不是原因。也就是说,心灵的概念也可能是人感觉到结果,而心灵本身是不存在的。那么人是用什么认为自己有心灵呢?心灵吗?这应该算循环论证还是自相矛盾呢? 但唯心主义也有其实际用处,质疑自身的感觉体验,是唯心主义对人类认识进步的一大助力。比如康德认为所谓的物质只是人们所认为的物质,时间和空间只是人感觉的方式,不是真正的存在,也不是真正的物质本质。从现代理论物理的成果看,如果弦论是对的,事物的本质是十一个维度的,只是我们只能感觉到三个空间维度和一个时间维度,其它都是蜷曲的。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做为三维生物体能感觉到的是有限的。和康德的论述很有相通之处,现代科学也的确需要质疑一些我们公认的物质特性。(康德在当时本身也是一流的天体物理学家)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修改五)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 毕业学生:郑吴庭 指导教师:李大平 广东医学院,东莞,523808 【摘要】目的:解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术语混杂以及性质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进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方法:采用文献调查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和系统论证。结果:从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上的难题,“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结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害赔偿,且具有遗产属性,并可以部分用于偿还死者债务。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The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tudent: Zheng Wutig Supervisor: Li Daping 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Dongguan, 523808 【Abstract】Object:The law term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mixes up and the nature belongs to indeterminacy. These question need to be solv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icial practice. Methods:Method of searching literature and analysing cases will be use to find the answer. Results: Serum level of TBIL is …. Conclusion: The research point out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belongs to corporality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It belongs to the inheritance which can be partly used to pay debt. 【Key words】: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olatium 在事故不断增多和国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损害赔偿也随之成为案件纠纷中的焦点。然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判案中的死亡赔偿金往往有很多争议,带来很多不便。为此,有必要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义及其各种问题进行规范。这样不仅能完善我国法律,提高司法的效律,也能给民众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带来方便。

对死亡的思考

对死亡的思考 在此之前,似乎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对死亡的思考,或者是有意无意地回避。因为死亡往往是令人失望,让人恐惧的。当问及生死问题的时候,别人通常会觉得你在胡思乱想。《哈姆雷特》中有这样一句名句:“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借着这次的契机,我对生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发现对死亡的思考并没有人们认为的那么可怕,反而觉得释然。 人总是要死的。这恐怕是人类发现的所有真理中最为朴实无华,也最是无从变易的一种。死亡是一切生命的必然归宿。无论是一草一叶,还是参天乔木、猛虎雄狮,乃至英名盖世的风云人物,终将零落成泥,化作烟尘。然而,人们依然对死亡有着巨大的恐惧。死亡成了人类的一个永恒的隐痛。人们害怕死亡,因为死亡是种痛苦的经验,一个垂死的人,通常要经历巨大的苦痛;人们害怕死亡,因为死去之后万事皆空,我们生前孜孜以求的享受、荣誉、名位、财富等,一切都将化为乌有;人们害怕死亡,因为死亡让我们失去骨肉和亲朋挚友。人类对死亡的恐惧,足以使得人类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苦难和烦恼都相形失色。面对死亡,人类一筹莫展,束手无策。死亡不但是人生之途的一个终断,它甚至还是茫茫宇宙的必然归宿。 面对这让人恐惧的死亡,我们要避而不谈,还是认真思考,

勇敢面对?如果人类可以永生,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会看到何种景象?我们将会看到这个星球上布满枯木朽株般的老人,他们秃发缺齿,形销骨立,百病缠身,早已衰竭枯萎了,然而命中注定他们将永远衰老下去,永远不得解脱。在这样一幅触目惊心的永生图中,死亡将是何其甘美的安息!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认真地思考死亡,正确地面对死亡。 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怎样才能让我们对死亡的恐惧发挥积极的作用?怎样才能使我们宛如流星的短暂生命变得灿然生动起来呢?虽然我们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是我们可以改变生命的宽度。 因为害怕死亡,所以我们要以我们的自由精神来超越对死亡的恐惧和困顿。积极努力在有限的生命时间里,不断进取,创造精彩生活,让生命更具意义。让死亡从生命的负极处策动着我们可歌可泣的壮丽人生。 我们应该站在生死的高度,重新审视自我生命的价值。我们要珍惜生命,热爱生活,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自己保持健康的身体。因为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我们才能为我们的梦想保持最强大的原动力。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我们要更加充分地体验生活、积极地创造生活、深刻地表现生活。从而实现生命的最大价值。 人生在世,岁月匆匆,世路坎坷,死亡是检验每一个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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