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中国哲学史?

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涂 可 国

社会本位主义是指某种以他人、集体、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的理论和学说,它是利他主义、集体主义(包含家族主义、团体主义、国家主义等)、民族主义等的合题。个人本位主义大约相当于常说的个人主义,它是一种把个人的个性、价值、权利置于首要位置的理论和学说。对于儒家思想是否具有社会本位主义特质的问题,虽然中国哲学界绝大多数论者表示肯定性的认同,但在具体理解和诠释上却是见仁见智。关于儒学的个人本位倾向,尽管前贤也有人申论,但迄今仍被绝大多数人所忽视。本文认为,儒学呈现出某种逻辑“悖论”,它不仅具有社会本位主义的特质,而且也蕴含着与之相反相成的个人本位主义性质;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特质给人的全面发展带来了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儒学的主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是伦理教化,伦理主义是其最大特点之一。而这种伦理主义并不是一般地以伦理为本位,而是具体地鲜明地表现为重协调性道德而轻进取性道德。所谓协调性道德是指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品性,它也可以称为社会道德(狭义的),诸如诚实、公正、仁爱、同情、正义、牺牲、团结、和合等,即是协调性道德。所谓进取性道德就是用以调节个人自身关系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品质,像刚毅、敏捷、勇敢、明智、节制、节俭、创新、竞争等,就是进取性道德,它也可以称为个人道德。儒家伦理主义学说总体上以突出协调性道德为其根本特色。

11道德成为儒学之重心 首先,儒家核心伦理理念凸显社会协调性道德。孔子所建构的儒学是以仁、礼互动互摄为中心的社会伦理体系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孔学即是仁学,“仁”在实质上是以他人为导向的协调性德目。孟子对孔子提出来的“仁”作了新的发挥,并使之成为其思想的轴心之一。先秦儒学以“仁”为根本,必然导出以协调性道德为主导的伦理思想体系。在有的学者看来,孔孟重仁,强调培养个人内心的道德自觉,注重个人的品德修养,由个人伦理归于社会伦理,形成人本主义特色伦理学。(参见李欣复,第294页)这一观点有失偏颇。且不说孔孟是如何重礼的,即使孔孟儒学重仁,也是社会本位主义的。因为首先,个人的仁德和礼德都既需要个人的自觉修为又需要社会教化,“仁”和“礼”本质上都是调节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仁”讲的是爱人,不是表达个人对自身的进取性义务,而是表达一种社会伦理诉求,故而孔孟重“仁”实质上就是重社会协调性道德。其次,儒学轻个人进取性品质而重协调性人格特质。在整个儒学框架中,用来表征个人积极进取精神的个人性道德条目较少,它不大鼓励个性的张扬、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而偏重于强调用以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注重个人内敛性品格的锻造,推崇人的忧患意识、仁爱情怀和社会道义感。儒家一贯推重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之德,惟有“智”勉强可以称为进取性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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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在温良恭俭让这一儒家道德谱系里,也只有“俭”一项为进取性道德。

21儒学思想系统中,个人道德缺乏独立性、自足性,往往从属于社会道德 儒学有时被称为“修己安人之学”及“为己之学”,有的论者据此否定儒学是“为人之学”。殊不知,儒学既强调“为己”又强调“为人”。儒家提倡“为(w éi )己”,其“克己”、“求诸己”实为修己、克己,是己为和依靠自身,而不是为(w èi )己,不是为了尽个人对自身的责任(发展才智、保存生命、追求权利……),为了追求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儒学的为(w éi )己既是为(w éi )人(做人),又是为(w èi )人,即助人利人,其修己、为己缺乏自足性目的,而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是为了达至安人、安百姓、“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性目的。在儒者看来,即使是提高个人的各种修养,践履对自身的义务,也主要是为了完成好各种社会责任。这样,儒学就使个人对自身的义务服从于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个人伦理隶属于社会伦理,进取性道德依附于协调性道德。

儒家义务论伦理学的社会本位特点还表现在用协调性道德范畴去改铸、限定进取性道德范畴。这一点可以借助于儒家极力倡导的智、仁、勇三达德来加以诠释。智、仁、勇被儒家典籍《中庸》称为“天下之达德”,可是智与勇在儒学里不能独立存在,没有自足价值,而是从属于各种社会伦理,必须由社会协调性道德予以解释和规定。在智、仁、勇三者之中,仁是核心,是主导。孔子不但强调

“仁者安仁,智者利仁”(《论语?里仁》),而且认为“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

问》)。儒学中,勇与义并提,被谓之“义勇”。“三达德”中勇这一唯一标志着个人道德的范畴,同样必须由社会伦理赋予崇高意义。假如说“仁义”是正向的、积极意义上的扬善,那么“义勇”即

为反向的、消极意义上的抑恶。孔子讲“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君子有勇无义为

乱,小人有勇无义为盗”(《论语?阳货》

)。不去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道义,如见死不救,就不是真正的勇。孔子还用礼去限定勇,认定“勇而无礼则乱”(《论语?泰伯》

)。智在先秦儒家那里被作为与“仁勇”并举的、用来评价和调节人的行为的准则而得到重视,并被后来的董仲舒纳入“五常”框架之中。可是,智往往不是指人的理智认知能力,而更多地指人的道德理智,被限定为判断善恶的认识能力,例如孟子认为:“智之实,知斯二者(仁义———引注)弗去是也。”(《孟子?离娄

上》

)这样,智成了从属于协调性道德、完成社会道德义务的附庸。虽然我不赞成王润生激进的反传统文化主张,但他对儒家道德重心转变的分析还是令人信服的。他说:“如果说,在孔孟的言行录中多少还有一点略带进取意味的品行要求的话,那么在宋明理学盛行之后,进取性道德在封建道德结构中就完全消失殆尽了。显然,从表面上看,宋明理学家好像也强调个人品质素养,如什么‘忠孝节义’中的‘节’,以及‘温良恭俭让’等等。但实际上,这些东西在本质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个人道德,不是进取性品质,而是封建的协调性道德要求于个人的内心修养。”(王润生,第31-32页)倘若依照现代伦理学来观察,那么不论是先秦儒学还是两汉儒学,抑或是宋明理学,其伦理思想的共同倾向都是社会本位主义:在道德本质上,儒学把道德主要视为调节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在道德特征上,儒学重协调性、轻进取性,重规范性、轻主体性;在道德类型上,儒学重社会伦理、轻个人伦理,重社会义务、轻个人义务。

儒学在价值观上表现为社会本位主义。儒家虽然也倡导“罕言利”,主张重道义轻功利,但是,任何道德其实都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任何精神文化都无法摆脱物质的纠缠,儒家实际上就是主张利人、利家、利国、利天下,以社会功利为重,尤其是在核心价值理念上,儒学更是主张以社会为本位,呈现出浓厚的他人理性、家庭理性、国家理性和天下理性等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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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仁”的社会轴心 孔子在人类文化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释了“仁”范畴,并把它置于其思想的核心地位,“仁”同礼、义从此成为整个儒学三位一体的“内核”。首先,就“仁”的本义而言,在孔子那里,爱人为“仁”的最基本含义。孔子还从其他不同层面阐释了“仁”的社会本

位主义特征———孝亲和敬兄乃是仁道的基本要求:“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

);爱亲是仁兴的条件:“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论语?泰伯》)。就“仁”的价值和意义而言,

孔子十分推崇仁,认为只有具备了仁性,才能成为扬善抑恶的伦理人,才能成为舍己为人的君子,他

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就“仁”的实施方法而言,儒家从仁爱出发,要求

人人亲其亲,注重对自己亲人的爱,做到孝悌慈祥。而施爱的方法是从关心自己的人做起,亦即

“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

),然后由近及远,由己推人,由爱自己的亲人推及爱其他的人,也就是孟子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就“仁”的地位而言,当己与他、己与群发生矛盾冲突时,儒家主张“杀身成仁”,舍己为人,牺牲个体以保全他人和

群体,做到“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

),充分体现了儒学的利他主义导向特质。

21“礼”的社会规范 孔子所推崇的“礼”主要指周礼。“礼”在客观上也会造成利己(安身立命)和损人(以礼杀人)的双重后果,不过,儒家所维护的“礼”主观上主要还是以社会为本位。其一,礼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创制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礼”通过为人进行角色定位、关系定位,通过正名,达到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

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还指出:“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

(《礼记?礼运》

)可见,儒家之隆礼、敬礼、释礼,讲究礼节、礼数、礼让,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个人权利等个人性目的,而是为了构建和谐的、稳定可控的社会秩序这种更为根本的社会性价值。其二,礼是一种用来调节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外在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孔子的弟子有子说:“恭近于

礼,远耻辱也。”(《论语?学而》)孟子讲:“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孟子?离娄下》),“辞让之

心,礼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可见,“礼”表示的是个人的谦恭和敬让之思想和行为。在

儒家那里,一方面,礼由仁义而生,仁义决定着礼。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这表示一个人假如缺乏以社会为本的仁心,礼是无用的。孔子还有一句流传久远的名言“克己复礼为仁”。这意味着不论是克己还是复礼,最终是为了体现“仁”,为了爱人。另一方面,礼又反作用于仁义。礼既可

以节制和裁度人的行为———“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孟子?离娄上》

),又可以文饰人的仁义行为———“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不论是要求人的行为合于礼,做到克己复礼,还是礼与仁义的相互规制,儒家礼学的主旨归根结蒂是为了使人的行为能够符合社会要求,使人我关系、人群关系能够和谐一致。

31“义”的社会导向 从根本上说,儒家倡导的是重义轻利的价值观。虽然重义轻利并不完全等同于重公轻私———前者倡导的是重伦理价值、轻功利价值的人生理念,后者倡导的是重社会价值、轻个人价值的人生哲学,但是在整个儒学框架之中,重义轻利导向重公轻私,将义利之辩转换成公私之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正因如此,荀子提出“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荀子?修

身》),程颐更是明确指出“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张载则说“义公,

天下之利”(《正蒙?大易》),王守仁也讲“必欲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一毫人欲之私”(《答陆原静》

)。不论是先秦儒家倡导的较为温和的以义制利,还是宋明理学力主的较为极端的去欲存理(义理),抑或是戴震等人宣传的综合折中的以义节欲,其共同的思想倾向均是要求个人行为符合社会纲常要求,个人利益符合社会利益,坚持社会至上、义务本位。当然,将“义”完全等同于“公利”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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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义”也蕴含着利他主义意义上的“私利”,这一点从原始儒学对“义”的本质规定也可得到佐证。孔子有一些“义”的命题主要是从义利价值观和人格理想的角度使用的,如“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君子义以为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虽未就“义”本身展开论述,但他所言说的“义”显然是指符合社会利益的正当行为。孟子在继承孔子“仁”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仁义”范畴,并将其确立为思想核心,建构起庞大的仁义理论体系,而其倡导的舍生取义、居仁由义等贵义思想也突出地凝聚了儒学的利他主义精神。纵观儒学史,可以看出,儒学框架之下的“义”基本上缺乏康德所言说的对己的义务,本质上是社会以道德要求的形式向特定个人提出来的“应当”完成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它不是指向利己,更不是为我,而是指向利他、利家、利国。

41“孝”的社会基础 儒家心目中的“孝”,同样具有利他(双亲、国君)、利国(君代表国家)等特质,但主要体现为以家庭为本。儒家文化反映的是以家庭本位为基础,包括他人本位、群体本位、国家本位等在内的社会本位。一方面,儒学尤为重视倡导家族伦理。整个儒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即是亲情伦理,即是家族主义伦理。孔学以仁学为圭臬,但同时以“孝”为仁之大本。儒家推崇尧舜之道,可在它看来,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儒家的泛家族主义伦理往往支配其社会伦理,促使其把一切社会关系家庭化,例如主张移孝作忠、忠孝混一、把事君也称为孝的泛孝主义。另一方面,儒学凸显重家庭轻个人的价值观。儒家重光宗耀祖,重孝,为了家族亲情,孔子甚至主张不顾社会公义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了尽“孝”,个人必须服长丧,讲继嗣,遵父命,守父道。再一方面,儒家所宣扬的各种家庭伦理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长幼有序等,也莫不强调以他人利益为本。

除仁义礼孝等中心理念具有社会本位特质外,儒家阐扬的其他许多重要思想无不表现出重社会轻个人的倾向:儒家所推重的内圣外王之道将成就外王事功作为成圣成贤的根本旨归;儒学所宣传的利国利天下、忠君报国、“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等人生价值观凸显的是社会义务本位;儒家所认可、由管子首倡的礼义廉耻四维明显属于他律性伦理规范;儒家推崇的无我无私、存理灭欲、重义轻利、忧国忧民等人生理想实为一种谦谦君子型人格;儒家设想的天下为公、讲信修睦、人不独亲其子等社会大同理想,更是散发着社会本位主义的气息。因此,儒学在认识和处理人我关系和人群关系问题上,表现出的正是一种特殊化的社会本位主义。

以上简要分析了儒学的社会本位主义特质。这是不是意味着儒学是非个人主义的甚至是反个人主义的呢?既是又不是。说“是”,是因为儒学确实蕴含着非个人主义乃至反个人主义的成分;说“不是”,是因为在儒学思想系统中又蕴藏着个人主义要素。

11儒学蕴含着非个人主义乃至反个人主义(非我主义)因素 首先,儒学用仁义礼智孝忠等一整套规范来严厉约束个人的言行,使个性不能伸张,导致同步化、一律化。杜维明先生认为,儒家传统中的“为己之学”在“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人能尽心知性知天”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独立人格和个人性,它主张不是社会性压倒个性,而是个性要成全社会性。(参见李欣复,第10-11页)我认为,孔孟上述人学理念强调的是片面的道德主体性,它们忽视了人的自立性、独特性、创造性等个性特征,是以个人性服从、隶属于社会性为前提的。其次,它把个人视为社会关系网的一个小小环节,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个人利益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社会利益,个人毫无价值理性可言,他不过是成就社会的工具、筹码而已。朱熹认定“我是为恶成就”(《朱子语类》卷三六),二程也讲“无我,则圣人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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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就使儒学带上了非我主义的色彩。再次,就个人自身而言,他必须时时刻刻克己、反省、自责、慎行、忍让,必须“安分守己”,必须遵循等级名分,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被剥夺净尽。总之,由于血缘关系纠缠、等级制束缚、人身依附、王权至上及道德本位,传统中国人几乎丧失了人格独立、个体自由及自我尊严。

21儒学又隐藏着某种个人主义成分 个人主义具有多种形态和提法。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一书中认为有三种个人主义:道德个人主义(利己)、审美个人主义(孤芳自赏)和认识个人主义(自以为是)。个人主义虽然有许多类型,但它的实质却是以个人为本位,以自我为中心,强调个人利益高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强调个人的尊严、权利、自由、个性等。学术界一般不承认儒学含有个人本位主义因素。然而,与社会本位主义相反又相成,儒学确实同时具有个人本位的思想倾向。譬如“人能弘道,非道弘人”的儒家理念,强调的是个人作为弘道的根本,强调不能依赖人之外的力量,包括道也不能依靠,从形而上的角度展现了儒学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的精神。这也是“为仁由己”、“君子求诸己”作为儒家个体构建的旨趣所在。儒家要求不能怨天尤人,而必须自我塑建,自我展现,成己成人,从而达至威武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的境界。这可以称为积极个人本位主义。

与此相对应,还有消极个人本位主义,这也是儒家教义中的普遍规定。儒家有一句名言,即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将其表露无遗。孔子“乘桴浮于海”(《论语?公冶长》

)的志向,特别是儒家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批判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也”的主张,另一方面又大力提倡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损伤”(《孝经》

)的律令,可见其个人本位主义之一斑。无怪乎《庄子》多次把孔子的第一门人颜回放到道家“保身全生”的框架内,大力张扬颜回“坐忘”的经验和获得最高境界的过程。司马迁在《史记》中关于孔子夸奖老子“其犹龙邪”之语,似乎已经把“儒道互补”的“原型”告诉后学。在某种程度上,儒学汲取了庄子提出来的近似个人主义的“在宥”观念。儒家思想中之所以能产生消极个人主义,不仅有内在的因素,也有与道家兼容互补的成分。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为我们淋漓尽致地展示了这一点。他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仆虽不肖,常师此语。大丈夫所守者道,所待者时。时之来也,为云龙,为风鹏,勃然突然,陈力以出;时之不来也,为雪豺,为幂鸿,寂兮寞兮,奉身而退。进退出处,何往而不得哉!仆志在兼济,行在独善……谓之讽喻诗,兼济之志也;谓之闲适诗,独善之义焉。故监仆诗,知仆之道焉。”老子讲“柔弱胜刚强”,白居易在《遇物感兴,因示子弟》一诗中写道:“吾观器物中,剑锐锋多伤;吾观形骸内,劲骨齿先亡。寄言处世者,不可背刚强”,“于何保终吉?强弱刚柔间。上遵同孔训,旁鉴老庄言。”庄子《山木篇》有“周处于材与不材之间”,白居易《偶作》一诗云:“木雁一篇须记取,致身材与不材间。”

除了上述积极个人主义、消极个人主义外,儒学系统中还有政治个人主义。如果说消极个人主义的形成与道渗于儒相关,那么政治个人主义则是儒法互用亦即法家冷酷无情原则楔入南面之术中的必然产物。《论语》讲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既然治国平天下四者缺一不可,而儒家又是参政的主要成员,那么没有“礼乐”与“刑政”的张力,就不可能建构社会秩序、协调人际关系,不可能贯彻儒家政教目标。这里以韩非为例加以说明。韩非以及道法家与孔门仁学在政治上形成了“阳儒阴法”、“杂王霸而用之”的专制统治。韩非从《老子》的冷眼旁观的非情感态度发展到极端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把一切都归入冷冰冰的利益关系的计量之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以至情感,都还原为冷酷的个人利害,成为衡量、考察、估计一切的尺度标准。于此韩非有大量的论述,如“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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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

)。值得注意的是,韩非将上述思想理论化,认为“舆”、“棺”的制作和买卖,只是万事万物的“理”的个体表现,而贯穿于万事万物的“理”的总和才是“道”;主观的喜怒哀乐容易使人产生偏见,误入歧途,必须抛弃主观情绪,才能“心虚”,走入正道;在此基础上,再加以“参验”,就十拿九稳了。他所谓“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韩非

子?显学》

),即是如此。他不仅把个人计算理性化,而且将其实用化,把功利目的发展到自觉的极致。在韩非那里,明是非、辨真假、定对错本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如何运用和实际处理问题以达到目的。“宋有富人,天雨墙坏。其子曰:‘不筑,必将有盗。’其邻人之父亦云。暮而果大亡其财。其

家甚智其子,而疑邻人之父……非知之难也,处知则难也。”(《韩非子?说难》

)可见,韩非在这里不强调知识本身,也不强调对错、真假、是非,而主要讨论如何对待、处理、应用知识于具体不同的人事关系中,讨论研究的是人情世故的复杂性和变异性,以便具体而微地对待,取得成功。儒家总结的“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结论,正是这一点的定型。

由上可知,儒家也讲个人本位,也有积极、消极、政治等层面上的个人主义形态。如果说积极个人主义是其正面旗帜,消极个人主义是“失落”后的无奈或者有意的选择,那么极端的政治个人主义则是“南面术”的成功诀窍。(参见李泽厚)

这里要说明一下,本文所讲的个人主义,既不是从伯林那里套来的积极、消极的自由主义框架,也非卢梭式的“天赋人权”,更不是马克思规定的市民社会指涉个人主义的商品交换形式(平等)、内容(自由)的经济基础内涵,而是主要就中国农耕社会的儒家特有的行为模式、心理状态的两重特征而言。比如说,汉代以孝治天下,结果出现了如汉民谣讽刺的大量“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现象;唐宋时代,既有“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表率,也不乏寡廉鲜耻的伪君子、假道学,等等。因此,学术界一般认为儒家是集体主义、社会整体主义的体现者的论断就显得片面了;倘若全面衡量,就会发现所谓儒家集体主义后面还有“个人主义”的隐蔽密码,如上述三种个人主义。为什么会这样呢?下面略述几点理由。

11在小农经济背景下,个人处于分散状态,缺乏有机联系,个体化的私人生活较为发达,而公共生活比较贫乏,社会交往限于狭隘、固定、单一的模式之中。“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7页)。这些情况反映到儒学系统中来,必定使之打上个人主义印痕。

21传统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充,到战国已形成了知识分子阶层的经济基础。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士可以脱离自然脐带,获得相对的自由,不再束缚于土地,如孟子所

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上》

)他可以做教师,拿学费;或学而优则仕,拿俸禄。范文澜说,这些知识分子,分为四类:一是学士,二是策士,三是术士,四是食客。除了食客地位较低,其余三类地位较高,经常成为国君的座上客。士所学的知识开始是百家之学,孔、孟之后,儒家成为主流,修齐治平成了他们的理想,在社会上升时期显得生气勃勃。“鸟能择木,木焉能择鸟”成为他们身价显赫的隐喻,而“士为知己者死”则成为人身依附时代的庄严伦理承诺。前者是个人才能的显赫,后者是双向亲和的价值。如果说前者可归之于中国式积极个人主义的范畴,那么后者则是滑向集体的中国式“契约”。

31儒家之所以能从道法家那里采借个人本位主义因素,就在于它作为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在与其他各家既斗争又融合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儒家既保持中流砥柱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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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又不拒一得之见,广纳百家之长,丰富发展自己。所谓“非循一迹之路,守一隅之指,构系

牵连之物而不与世推移”(《淮南子?要略》),以及“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因阴阳之大

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论六家要旨》),都是中国文化“有容乃大”和儒家“灵活

性”特征的表现。不仅儒家,其他各家如名、法、道,都非清一色。以前的中国哲学史研究,把各家作为“单打一”式的纯粹派别来看待,都失之于片面。从儒家的历史嬗变来看,先秦孔子后就有“儒分为八”,更可见一斑。陈寅恪曾经讲过,秦朝的法家如李斯以法家的手段完成了儒家的理想,是发人深省的,很具体地点明了各家殊途同归的互补性。

总而言之,无论是“与世推移”,还是“变则通”;无论是“经”与“权”的原则与灵活,还是殊途同归的“兼容”,儒家都力图排除固执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某一端的呆板僵化,以寻求柳暗花明的生动活泼。孟子讲:“莫执一”,认为“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

孔子也”(《孟子?公孙丑上》),即是说,人应当成为一个“时者”。用今天的话来说,儒家有与

“识时务者为俊杰”相近的成分、因素和性质。由此观之,儒家的三种个人主义的说法便可以从这里找到其思想融通、角色转换的人生观、方法论的原因。

不论是儒学的社会本位主义还是其个人本位主义,都会给人的发展产生有利和有害的双重后果。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志士仁人、民族英雄无不是在儒家社会本位主义文化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不过,儒家的社会本位主义学说也包含着极端化的皇权本位主义、集团本位主义和家族本位主义的因素,它较少考虑个人的合法权利、自我价值和个性发展,只知重视个人的义务。过分强调利他,会严重削弱个人自我发展的动力。以社会为本位,不仅会阻塞个人发展的空间,也会使人养成依赖、知足、容忍、柔弱、懒怠等不良人格。为了讲孝道,为了家庭的荣誉,为了家族的门面,为了家庭的稳定,个人的意义不被重视,个人的个性不被尊重,个人的婚姻不能自由。为了行孝,中华大地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有关孝子贤孙的历史惨剧。在以家族为中心的儒家文化笼罩下,许多中国人既缺乏约束公共角色行为的公德观念(有意思的是,五伦之中没有一伦涉及社会公德),又缺乏为公的公德意识;既缺乏国家意识(有的只是愚忠),又缺乏社会公共事务意识。正如韦政通先生深刻指出的:“一个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其人生的目的,既不外光宗耀祖,兴家立业,那末人生的努力,便只变成为私而非为公,自无从培养公德观念……中国人因重家族情谊,所以凡事重情不重理,这就是中国人情味特浓的由来,它的出发点大部分为私而非为公。好处是人与人之间可以少几分暴戾之气;坏处是往往会破坏了社会公理和公德观念。一个处处只讲人情的社会,是不公平的社会,也是不健全的社会,因人情常常会排斥是非。”(韦政通,第74-75页)对宗法血缘观念和家族主义给人的发展带来的流弊,费孝通先生早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作了深刻剖析。他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每个人都是他的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儒家最考究的人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关系的那一群人所发生的一轮轮的差序;孔子最注重推己及人的己字和推字;在中国传统思想里有的只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均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在儒家自我主义人学思想陶铸下,个人只能培养私德而缺乏社会化的公德,只能具备有差等的爱,而达不到墨家所倡导的“兼爱”境界。(费孝通)

西方的个人主义是一个中性词,但它有时也会导向利己主义。儒学中的个人主义为我们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十分切近的“为人之道”和“成人之道”,为个人如何待人处世提供了可行的“不二法门”。它对个性的维护(例如儒家对“乡愿”的否定)也有助于人的个性发展。同时,儒学思想中的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的忠恕之道以及推己及人的涵养功夫,也有助于培植人的同情心、宽容心,

?

73?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经过按照康德倡言的道德普遍性要求进行改造,可以转化为道德选择的重要形式,提高人判断和践履道德义务的自律能力。但是儒学那偏激的亲情观念和利己色彩,也不利于培养个人集体主义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不利于个人确立与一切人一视同仁地进行交往的普遍主义现代观念。尤其是,儒家所倡导的“有道则仕,无道则隐”、“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逊”等处世人生哲学,也会培养世故、圆滑、自安、退让等“外圆内方”型劣质人格,造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型品质。在儒家个人主义文化和差序格局社会的共同影响下,传统中国社会孳生出一种特殊化的个人主义(实为利己主义或唯我主义),其外在表征就是为人所诟病的“独善其身”、“明哲保身”、“以邻为壑”、“不管他人瓦上霜,只扫自家门前雪”等利己主义行为,以及鲁迅所批评的“看客”心理。中国社会生活中流传至今的裙带风、关系网和“熟人效应”,同儒家个人主义的浸染也不无关联。

总之,在儒学系统中,泛爱众与笃于亲,致富达贵与患不安不均,为仁由己与忠恕而行,为己与为人,这些构成了其相反相成、自我缠绕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在儒家社会本位主义与个人本位主义的双重作用下,加上传统中国宗法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缺乏有机联系,使得传统中国人虽然获得了某种“原始的丰富”,但又导致个性的“空虚”。个人要达到真正自由全面的发展,必须首先经过商品经济这一“物的依赖”时代———对物的依赖关系既造成了个人全面和丰富的社会联系、需求和能力,又严重束缚了个性的充分展示,造成人的“畸形发展”,然后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的产品经济时代———只有到那时,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提高,人与人之间实现了团结一致和丰富全面的有机联系,人们的思想觉悟有了极大提高,才能为社会本位主义精神和合理个人主义精神的塑造创造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

费孝通,1985年:《乡土中国》,三联书店。

古籍(部分):《论语》,《孟子》,《礼记》,《荀子》,《二程集》,《正蒙》,《朱子语类》,《韩非子》,《淮南子》,《论六家要旨》。李欣复,1989年:《儒家思想与未来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王润生,1989年:《现代化与现代伦理精神》,广西人民出版社。

韦政通,1996年:《儒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儒学所)

责任编辑:冯国超

?83?《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

ABSTRACTS

Som e Proble m s on the Study of M arx ist Ph ilsophy

Lu J ianjie

A s t o the discussi on of the p r oble m of the “legality of the study of Marxist phil os ophy ”carried out re 2cently,s ome scholars have been busy in dis puting over the “p racticability ”and “technicality ”without pay 2ing attenti on t o Marxist phil os ophy,the guiding ideol ogy of the Party and Govern ment .This paper tries t o dis 2tinguish the t w o categories:na mely,the f or m s of “Chinese Marxist Phil os ophy ”and “Marxist Phil os ophy in China ”in order t o establish the status ofMarxis m and Marxist Phil os ophy in China .“Chinese Marxist Phil os 2ophy ”is the Marxist phil os ophy with three characteristics .It is the kind of Marxist phil os ophy,which has

been studied,p ractised and exp lained continually .It is the theory combining with Chinese excellent cultural traditi on and has become the Marxist phil os ophy with Chinese style.

It is the integrated p ractical wisdom of Chinese peop le,f or m ing the ne w exp lanati on and ne w devel opment of Marxis m.Contrary t o the “Chinese Marxist Phil os ophy ”,“Marxist Phil os ophy in China ”is different fr om “Chinese Marxist Phil os ophy ”with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The t w o phil os ophical for m s inter penetrate and penetrate mutually .Therefore,they both should res pect each other and do their own tasks res pectively in the study ofMarxist phil os ophy .

On the Confuc i a n Paradox between Soc i a l Pr i n c i ple and

I nd i v i dua l Pr i n c i ple and its Soc i a l I nfluence

Tu Keguo

Confucianis m has s ome paradoxical characteristics bet w een s ocial p rinci p le and individual p rinci p le .On the one hand,Confucianis m attaches t o the i m portance of coordinati on ’s morals,and shows more reas ons a 2bout other peop le ,community ,nati on and s ociety .A s t o the questi ons,such as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others and self,it insists on s ocial p rinci p le .Therefore,it has obvi ous characteristics of s ocial p rinci p le .On the other hand,Confucianis m contains s ome ele ments of non 2individualis m ,even anti 2individualis m while it contains s ome ele ments of positive 2individualis m ,negative 2individualis m and political individualis m.Confu 2cian paradox bet w een individual p rinci p le and s ocial p rinci p le above is benefit t o the devel opment of altruis m ,collectivis m and moral ability .Moreover,t o a certain extent,it als o li m its individual devel opment .?

821?

1教育目的个人本位论代表人物 卢梭

1教育目的个人本位论代表人物卢梭、洛克、夸美纽斯、福禄倍尔、裴斯泰洛齐、孟轲(孟子) 记忆技巧:卢洛浮夸,太过苛求 2教育目的社会本位论代表人物孔子、斯宾塞、涂尔干、孔德、赫尔巴特 记忆技巧:双孔特干涩 3教学原则 直观性、启发性、循序渐进性、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量力性原则 记忆技巧:直起弓,寻找一英(因)里外的狐狸当粮食。 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案例)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记忆技巧1:3爱2人1终身 记忆技巧2:关爱教为终 5德育方法 说服教育法、榜样示范法、锻炼法、陶冶法、品德评价法。 记忆技巧:淘宝在唯品会上讲段(锻)子,这给奇葩说起到了榜样作用。6教学方法 a语言性教学方法:讲授法、谈话法、读书指导法; b直观性教学方法:演示法、参观法; c实践性教学方法:练习法、实验法、实习法; d研究性教学方法:讨论法、发现法 记忆技巧:动嘴(语言)、眼(直观)、手(实践)、脑(研究)。

动嘴:教授在讲坛(谈)读书;动眼:眼馋(参); 动手:2次实战演练; 动脑:武王思考如何讨伐(发)纣 7布卢姆与布鲁纳 布卢姆:掌握学习理论、教育目标分类学:认知、情感、动作技能 布鲁纳:认知结构学习理论、发现学习 布卢姆记忆技巧:母亲用手掌握着刚出生的BABY,想象着将来会叫爸爸妈妈(认知)、会对人微笑(情感)、会跑会跳(动作技能) 布鲁纳记忆技巧:纳米结构是科学家发现的。 8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简答) a要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b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c适应时代要求,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 记忆技巧1:首富王健林建筑起家,考虑王思聪是不是接班,王思聪涉猎全面但很有个性,跟名人网上对骂。(建设接班全面个性) 记忆技巧2:全面建设个性接班人(技巧赞助:慧同学) 9外铄论代表人物 荀子、洛克、华生 记忆技巧:外出寻找落花生 10内发论代表人物 孟子、弗洛伊德、威尔逊、格塞尔、高尔顿、霍尔、董仲舒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

1、结合自己的课堂教学,谈谈如何合理选择社会本位的课程流派理论。 社会本位课程理论是在知识本位与儿童本位后出现的一个课程理论流派,在这里知识与社会得到了切实的衔接与统一。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在认识论上是以社会批判理论与新教育社会学。社会批判理论从工具理性批判开始,论述了社会结构与个体心理结构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进而论述人的个性解放需要在交往中实现与完成。这样的研究路径,在批判课程理论中体现的非常明显。在新教育社会学看来,知识就是意识形态。学校教育与课程具有复制以及再生产既有社会结构的作用与效果。然而,学校教育并不是被动地进行着文化再生产,它本身也蕴含着抵制的功能,这种抵制主要蕴含在学校的日程生活细节中。 在价值论上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从儿童个体价值走向社会价值,将个体价值统合与社会群体价值之中,来展开课程的设计与问题的讨论。在方法论上,主要持守的是解释——批判的路径。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基于社会需要与生活需要,从社会结构入手来讨论课程问题,隐性课程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关注到了隐性课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 1、学校课程是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的统一 在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看来,学校课程是非常复杂与多样的。传统的显性课程仅仅是关注到了知识与儿童本身,而忽视了潜藏在只是背后的权力,抽离了隐藏与儿童背后的家庭差异,社会分层的社会事实。

因此,学校课程需要去检视一种结构性沉默,需要教师与研究者进行反思性实践。 2、课程的目标是社会公正与人的解放 基于潜在课程的理论,课程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正,对社会公正的追求,采用的路径是转向背后。转向潜在课程,透视其中潜藏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以实现人的解放为其旨归,以关注弱势族群为其使命。这是社会本位课程相比于知识本位以及儿童本位课程最大的不同。 代表理论 1、反思性实践 反思性实践是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的代表理论之一,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去反思学校课程,反思课程知识当中蕴含的社会问题。在他们看来,学校课程知识并不是中立的,也不是最有价值的,学校课程知识是一种社会性建构。 2、再生产理论 再生产理论可以说是新教育社会学以及社会批判理论对课程研究的直接影响。其理论的研究也形成了批判教育理论当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再生产理论主要有两个代表。 “经济再生产理论”

法社会学论文

论人治与法治 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 【内容提要】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但这种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本位”和“社会”的概念出发,对“社会本位”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法本位并非社会本位,并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发展本位”。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发展本位 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注: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 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逻辑起点。“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5个含义:(1)原来的官位;(2)原来的座位;(3)本人的府第;(4)主体,中心;(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如果将“本位”放在本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即指“法本位”。这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注: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2000,(6)。)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1]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2]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3]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二是价值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这也契合了“本位”一词第④、⑤项的含义即“中心”和“标准”。 那么“社会”怎样理解?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也许“我们只有走到路的尽头时,才能真正知道什么是社会,也就是说,这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真正地知道的东西”。4]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派的孔德、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等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的腾尼斯、韦伯则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不能“只见社会不见人”,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哈贝马斯、吉登斯、布迪厄、福柯已提出反对主客二原论思维方式。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他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5]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准确、客观的解释。 二、对经济法本位建立于社会本位的检讨 何为社会本位?经济法学者通常是将社会利益界定为社会本位。依据法社会学家庞德的理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6]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8](P70)“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8](P378)其“‘本位思想’通常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的。”,6](P9)因此以利益为法本位是有其合理性的。如果依据本文对法本位的分析,那么社会本位实质就是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立法标准,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第一部分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高度推崇个人的价值与尊严。所谓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用康德的话来讲,就是把个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仅仅把个人看作是满足其他个人或群体意志的手段与工具。其反面就是认为个人微不足道,个人只是社会集体中一个无关紧要的分子或零部件。 个人为什么享有价值与尊严呢?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一切社会活动,一切政治法律制度,最终都必须与个体福利的满足联系起来,才能得到解释与说明。所谓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最终都必须落实到具体个体的身上,否则,这些利益就是空洞的、虚无的。其二,由于每个个体都具有独特的内在潜能与独特的个性品质,包括独特的气质,性格,才能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等,这就使得每个个体的存在具有独一无二性、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独特的存在价值使得我们不可能将个体简化,还原为社会总体的多少分之一。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大写的人。其三,虽说个人生活中绝大部分东西来源于社会,受制于社会,但个人身上与众不同的个性因素,是社会进化的种子或原因。如果没有个性的歧异与多样化,没有个人的标新立异与创新实践,就不会有社会的改良与进步。 社会本位论高度推崇社会的价值与尊严,所谓社会的价值与尊严,主要是指将社会的生存,延续与发展,社会总体利益的满足与提升作为目的来追求。社会的价值与尊严主要源于一下三方面:其一,生活在社会和集体中的个人比脱离社会与集体的个人更能成功地实现自己的愿望,目的与需要。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其二,个体的发展是以人类整个种族的进化发展水平为基础的,离开了社会共同体世代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文明成果或客观知识世界,任何个体想要有所发明和创造都是不可能的;其三,正如社会本位论者所看到的那样,人是社会的产物,个人生活的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依赖于社会,个人只有生活于人群中,参与社会生活才能成为人。个人自我概念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 个人的价值及尊严与社会的价值及尊严,犹如社会生活的经纬线,对健全的社会来讲,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两者的统一是有条件的。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个人的价值与社会的价值、个人的尊严与社会的尊严往往发生矛盾与冲突:1 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其表现是毫无节制地追逐个人的目的,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可以致他人的正当利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于不顾;2 独善其身的个人主义,其表现是只要管好自己就够了,别的可以一概不管,抱有这种生活态度的人,往往对现实社会中的丑恶现象不闻不听,袖手旁观,听之任之,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纵容与默许;3 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的社会,这种社会与民主主义社会相对。在这种社会里,普通个体基本的人权常常得不到保障,普通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常常受到贬低与蔑视。整个社会等级森严,社会只追求和保障少数特殊阶层的利益。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表明个人没有尽到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最后一种表明社会没有尽到对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与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论相反,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论认为,个人价值远高于社会价值,因此应当根据个人的本性和个体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持个人本位目的论的教育学家为数甚多。代表人物有卢梭、福禄培尔、裴斯泰洛齐等人。 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论往往强调人的自然本性,希望教育按照人的本性而不是违背这一本性办事。卢梭就认为,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在人的心灵中根本没有什么生来就有的邪恶”,一切人的堕落都是由于社会的负面影响。故“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所以“要按照你的学生

社会本位论和个体本位论代表人物及观点

社会本位论、个体本位论的典型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个体本位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本位价值观,高等教育的目的促进作为个人的每个学生在个性和理性方面的发展,即培养和谐发展的个人。东方世界,老子就强调个人修养的完善,更好理解“道”。西方世界,雅典的自由教育是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的源头。 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1、卢梭(法国)高扬文艺复兴人本主义大旗,抨击封建社会的没落,坚信人的善良和社会的腐朽,其自然教育的主张以学生的本性自然发展为目标。 2、裴斯泰洛奇(瑞士)学生生来就蕴涵各种能力和力量的种子,教育就是促进儿童的各种天赋才能的种子的到和谐发展 3、福禄倍尔(德国)主张吸取并在社会生活中自我表现、自由发展,教育提供外部条件解除对学生身体和灵魂的束缚。 4、斯宾塞(英国)教育要为年轻一代完满生活做准备,教给学生有利于生活的科学知识。 5、罗波特·赫钦斯《美国高等教育》理智的美德是由理智能力的训练而获得的习惯,不论学生是否注定从事于沉思的社会或现实的生活,由理智美德的培养所组成的教育是最有用的教育。 社会本位论: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价值观,高等教育的目的作于培养为社会或国家服务的人才。东方世界,孔子认为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学习知识的目的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记》中记载“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化民成俗,其必由学”,教育为统治阶级培养所需人才、同时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秩序。西方世界,斯巴达的军事教育是社会为中心的价值观的源头。 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1、柏拉图(古希腊)西方教育史上,强调教育社会价值的第一人,培养“理想国”所需要的哲学家和军人 2、洛克(英国)提倡绅士教育,培养英国资产阶级与贵族联合执政所需“有德行,有用能干”的绅士 3、凯兴斯坦纳(德国)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强调公民教育 4、赫尔巴特(德国)以永恒不变的五种道德观念,“内心自由、完善、仁慈、正义、平等或报酬”为教育内容,培养真正善良的人,既不怀疑现存的社会秩序,又能遵守现行的社会法制的人。 5、涂尔干(法国)社会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有一种教育调节器,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年轻一代系统的社会化。 6、范·海斯威斯康星思想的创始人。作为一所大学,它必须考虑每一项社会职能的实际价值,换句话说,它的教育、科研、服务应当考虑到州的实际需要。

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对立与历史统一

---------------------------------------------------------------最新资料推荐------------------------------------------------------ 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对立与历史 统一 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对立与历史统一近些年来,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论争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普遍关注,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其中不乏真知卓见。 但我们感到,对教育理论中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探讨还有必要深入下去。 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目的应以个人价值为中心,应主要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精神性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建构教育活动。 它否定社会制度的权威: 反对社会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至高无上,将人视为万物的尺度,主张教育的首要目的不在于谋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而在于发展人的理性和个性,使人真正成其为人。 在这种理论看来: 教育目的应该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天然需要来制定,从而使人的本性得到完善和最理想的发展,因为个人的价值高于社会的价值;教育的首要必须反对和拒斥现实社会对人的发展的干扰,因为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教育就一定有利于社会发展,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教育却不一定有利于个人发展;人生来就有健全的本能,儿童是独立自主的个体,是真善美的原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使这种 1 / 13

本能不受现实社会影响地得到自然的发展。 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目的应以社价值为中心,应主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建构教育活动。 它主张,个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受制于社会,人的身心发展的各个方面都靠社会提供营养,人的一切都从社会得来;真正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只有人类才是真正的存在,人之所以为人,只因他生活于人群中并参与社会生活;个人不过是教育的原料,不具有任何决定教育目的的价值;教育的首要目的就是使个体社会化,使个人适应社会生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教育过程就是把社会的价值观念或集体意识强加于个人,把不具有任何社会特征的人改造成为社会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目的中的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划分,主要是对不同学者在教育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的价值选择和思想倾向所作的抽象概括,而在实际中,就一个个学者来说,纯粹和绝对的个人本位论者社会本位论者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而这一点在我们过去的研究中被极大简单化了,历史上的一些教育思想家以及他们丰富而复杂的教育思想往往被简单而绝对地、非此即彼地划分到某一个理论派别,在理论界和实践界产生了很大的误导。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个人本位论者一般是针对社会现实损害了个人发展而强调入自身发展需要的;社会本位论者一般是针对个人发展脱离或背离了社会规范而强调社会发展需要的。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教育学代表人物

沛西.能 (英国) 教育生物起源说代表人物 孟禄(USA)教育心理起源说代表人物 保罗.朗格朗(法国)提出终身教育理论 终身教育的两大特征:①全体成员一生都在学习②社会为每一位成员提供适当教育 学习化社会构建与终身教育体系确立的基本标志:社会成为学习化社会,并能为需要学习和进修的社会成员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 孔子(古代中国西周王朝春秋时期鲁国) 孔子及其弟子著《论语》 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和思想家,孔子继承西周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教授诗书礼乐, 孔子因材施教的基本方法是启发诱导,“启发”一词来自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其私学在春秋战国时期规模最大 《学记》(古代中国西周王朝战国末期) <<学记>>是世界上最早专门论述教育理论和教育问题的专著作,以教学原则的总结最突出,“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启发”一词出自《学记》 古希腊三大西方古代教育家(西方古代教育思想启自古希腊时期) 苏格拉底(希腊) 苏格拉底以雄辩和与青年智者的问答法著名 苏格拉底问答法三步骤:①苏格拉底讽刺;②定义;③产婆术。 苏格拉底为启发式教学奠定基础。 柏拉图(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 柏拉图是欧洲教育史首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哲学家,著《理想国》, 柏拉图充分吸取斯巴达国立教育与希腊和谐教育之经验,构建学制。 柏拉图为资本主义教育提供雏形。 柏拉图是制定教育的基本依据“社会本位论”的三大代表人物之一 亚里士多德(希腊)亚里士多德著作《论灵魂》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他在教育史上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的观点,他所倡导的和谐教育思想成为后来全面发展教育的思想渊源。 遗忘的四大理论解释中的痕迹衰退说是对遗忘原因最早的解释,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经由桑代克发展。 亚里士多德专著《论灵魂》是西方心理学历史上第一部论述心理学思想的著作。 教育学独立形态阶段的七大欧美教育学家 培根(英国)培根于1623年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提出。 夸美纽斯(捷克)著《大教学论》 夸美纽斯是使教育学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第一人 教育学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标志:夸美纽斯于1632年出版《大教学论》 夸美纽斯对教育学的四大贡献: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

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目的应以个人价值为中心,应主要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精神性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建构教育活动。具有强烈的人道主义特色,全盛时期出现在18.19世纪,突出人的本性需要和自由发展,反对神学等观点.在这种理论看来,首先,人生来就具有健全的本能,教育的职能就在于使这种本能不受影响地得到完善和最理想的发展,因此,他们否定社会制度的权威,反对社会对个人的约束,强调个人自由权利至高无上,认为按照社会的要求培养出来的人,其本性就会被抹杀掉。他们主张教育的首要目的不在于谋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而在于发展人的理性和个性,使人真正成为其人。其次,个人的价值高于社会的价值。他们认为,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教育就一定有利于社会发展,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教育不一定有利于个人发展,评价教育价值也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为标准。因此个人本位论也就有了以下几个特点:重视人的价值、个性的发展及其需要,把人的个性发展及需要的满足视为教育的价值所在;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人的本性、本能得到自然发展,使其需要得到满足;主张应当按照人的本性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个人本位论的价值取向主要反映在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教育思想中,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思想家卢梭、英国的洛克、瑞士的裴斯泰洛齐、德国的康德、美国的马斯洛和法国的萨特等。 社会本位论 社会本位论者主张教育目的要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个人只是教育加工的原料,他的发展必须服从社会需要;他们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教育者社会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延续;在他们看来,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的存在与发展依赖并从属于社会,评价教育的价值只能以其对社会的效益来衡量。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涂尔干、那托普、凯兴斯泰纳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以涂尔干为代表的“社会学派”认为,社会才是真正的存在,“人实际上因为生活在社会中才是人”,因此,社会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教育应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为首要目的,教育的一切都应服从于社会的意志。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他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类似观点: 孔德:“真正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只有人类才存在,因为不管从哪方面看,我们个人的一切发展,都有赖于社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那笃尔普:“在事实上个人是不存在的,因为人之所以为人,只是因为他生活在人群之中,并且参加社会生活。” 这种观点1、打破了人生来就天然地具有真善美品质的神话,认为个人的发展都是后天

教育学代表人物

沛西.能(英国) 教育生物起源说代表人物 孟禄(USA)教育心理起源说代表人物 保罗.朗格朗(法国)提出终身教育理论 终身教育的两大特征:①全体成员一生都在学习②社会为每一位成员提供适当教育 学习化社会构建与终身教育体系确立的基本标志:社会成为学习化社会,并能为需要学习和进修的社会成员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 孔子(古代中国西周王朝春秋时期鲁国) 孔子及其弟子著《论语》 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和思想家,孔子继承西周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教授诗书礼乐, 孔子因材施教的基本方法是启发诱导,“启发”一词来自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其私学在春秋战国时期规模最大 《学记》(古代中国西周王朝战国末期) <<学记>>是世界上最早专门论述教育理论和教育问题的专著作,以教学原则的总结最突出,“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启发”一词出自《学记》 古希腊三大西方古代教育家(西方古代教育思想启自古希腊时期) 苏格拉底(希腊) 苏格拉底以雄辩和与青年智者的问答法著名 苏格拉底问答法三步骤:①苏格拉底讽刺;②定义;③产婆术。 苏格拉底为启发式教学奠定基础。 柏拉图(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 柏拉图是欧洲教育史首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哲学家,著《理想国》, 柏拉图充分吸取斯巴达国立教育与希腊和谐教育之经验,构建学制。 柏拉图为资本主义教育提供雏形。 柏拉图是制定教育的基本依据“社会本位论”的三大代表人物之一 亚里士多德(希腊)亚里士多德著作《论灵魂》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他在教育史上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的观点, 他所倡导的和谐教育思想成为后来全面发展教育的思想渊源。 遗忘的四大理论解释中的痕迹衰退说是对遗忘原因最早的解释,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经由桑代克发展。 亚里士多德专著《论灵魂》是西方心理学历史上第一部论述心理学思想的著作。 教育学独立形态阶段的七大欧美教育学家 培根(英国)培根于1623年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提出。 夸美纽斯(捷克)著《大教学论》 夸美纽斯是使教育学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第一人 教育学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标志:夸美纽斯于1632年出版《大教学论》

个体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

三、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是指教育目的的提出者或从事教育活动的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对教育价值作出选择时所持的一种倾向。人们对教育活动的价值选择,历来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在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上,争论最多影响最大也最带根本性的问题,是教育活动究竟是注重于人个性的发展还是注重于社会的需要。在教育史上,有所谓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一)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者主张提出教育目的应当从受教育者的本性出发,而不是从社会出发。他们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人,充分发展受教育者的个性,增进受教育者的个人价值。在他们看来,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社会只有在有助于个人的发展时才有价值,评价教育的价值也应当以其对个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来衡量。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孟子、卢梭、裴斯泰洛齐等人。 (二)社会本位论 社会本位论者相反,他们主张教育目的要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个人只是教育加工的原料,他的发展必须服从社会需要。他们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延续。在他们看来,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的存在与发展依赖并从属于社会,评价教育的价值只能以其对社会的效益来衡量。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苟子、柏拉图、康德以及近代的很多教育社会学家。 简要评价: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都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如前者在一定历史时期还曾具有反宗教、反封建专制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的进步意义。但二者都没有看到问题的全部,都犯了机械的、片面认识事物的错误。他们都只是看到了个体与社会、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别与对立,而没有认识到个体与社会、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同一和统一,导致了对确定教育目的依据的片面认识。以这种片面的认识来指导教育实践必然产生一定的危害。单从个体本能需要出发,不考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而制定的教育目的,势必导致教育的自然主义和自由主义;单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而不顾个体的兴趣、爱好、心理特征及发展规律而制定的教育目的,则极易破坏教育的因材施教与生动活泼,导致对人身心、个性的压抑和摧残。也有人企图调和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分歧,做到个人与社会两者兼顾。例如,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杜威就认为教育过程有两个方面,一是心理学的,一是社会学的。主张“使个人特征与社会目的和价值协调起来”。一方面,杜威倡导儿童中心主义。在他看来:“教育就是生长,在它自身以外,没有别的目的。”他反对脱离儿童的本能、需要、兴趣、经验对生长过程强加目的,认为这是对生长过程、教育过程的外部强制,是对儿童个性的粗暴干涉。另一方面,杜威又主张“社会中心”,强调把“教育的社会方面放在第一位”。为了兼顾这两个方面,杜威还提出“学校即社会”的主张,要“使得每个学校都成为一个雏形的社会生活”,企图通过这种“小社会”的活动保证大社会的和谐。杜威的主张有不少积极因素,如重视儿童的活动在教育与发展中的作用,强调学校与社会生活的联系,试图把儿童发展的社会化与个性化统一起来,但是,他的努力不能说是成功的。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一一文献综述与评说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己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

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中国哲学史? 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涂 可 国 社会本位主义是指某种以他人、集体、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的理论和学说,它是利他主义、集体主义(包含家族主义、团体主义、国家主义等)、民族主义等的合题。个人本位主义大约相当于常说的个人主义,它是一种把个人的个性、价值、权利置于首要位置的理论和学说。对于儒家思想是否具有社会本位主义特质的问题,虽然中国哲学界绝大多数论者表示肯定性的认同,但在具体理解和诠释上却是见仁见智。关于儒学的个人本位倾向,尽管前贤也有人申论,但迄今仍被绝大多数人所忽视。本文认为,儒学呈现出某种逻辑“悖论”,它不仅具有社会本位主义的特质,而且也蕴含着与之相反相成的个人本位主义性质;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特质给人的全面发展带来了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一 儒学的主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是伦理教化,伦理主义是其最大特点之一。而这种伦理主义并不是一般地以伦理为本位,而是具体地鲜明地表现为重协调性道德而轻进取性道德。所谓协调性道德是指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品性,它也可以称为社会道德(狭义的),诸如诚实、公正、仁爱、同情、正义、牺牲、团结、和合等,即是协调性道德。所谓进取性道德就是用以调节个人自身关系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品质,像刚毅、敏捷、勇敢、明智、节制、节俭、创新、竞争等,就是进取性道德,它也可以称为个人道德。儒家伦理主义学说总体上以突出协调性道德为其根本特色。 11道德成为儒学之重心 首先,儒家核心伦理理念凸显社会协调性道德。孔子所建构的儒学是以仁、礼互动互摄为中心的社会伦理体系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孔学即是仁学,“仁”在实质上是以他人为导向的协调性德目。孟子对孔子提出来的“仁”作了新的发挥,并使之成为其思想的轴心之一。先秦儒学以“仁”为根本,必然导出以协调性道德为主导的伦理思想体系。在有的学者看来,孔孟重仁,强调培养个人内心的道德自觉,注重个人的品德修养,由个人伦理归于社会伦理,形成人本主义特色伦理学。(参见李欣复,第294页)这一观点有失偏颇。且不说孔孟是如何重礼的,即使孔孟儒学重仁,也是社会本位主义的。因为首先,个人的仁德和礼德都既需要个人的自觉修为又需要社会教化,“仁”和“礼”本质上都是调节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仁”讲的是爱人,不是表达个人对自身的进取性义务,而是表达一种社会伦理诉求,故而孔孟重“仁”实质上就是重社会协调性道德。其次,儒学轻个人进取性品质而重协调性人格特质。在整个儒学框架中,用来表征个人积极进取精神的个人性道德条目较少,它不大鼓励个性的张扬、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而偏重于强调用以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注重个人内敛性品格的锻造,推崇人的忧患意识、仁爱情怀和社会道义感。儒家一贯推重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之德,惟有“智”勉强可以称为进取性德目;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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