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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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的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法律援助的基本内涵和起源出发,简要分析了其产生的背景和社会意义,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现状的调查和简析,为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策建议;现状简析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给在别人需要在涉法事务上得到指导时,而提供的低于常规费用或者免费的专业帮助的事情,狭义上来说来法律援助就是指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资格或者经济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护那些法律弱势群体的利益,贯彻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属于世界人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始现法律援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显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势群体,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迫在

眉睫要解决的问题。受经济、传统观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建设正遭遇着很多瓶颈。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简析

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师、教会、各类慈善团体发起,带有明显的区别于政府行为的公益性质,其产生的基础是基本的道义。但随着矛盾的激化,单纯依靠这些私人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诉求。于是国家开始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与其适应的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既包括经济困难者、残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后一种情况中的受助对象不当然与前一种对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经济情况良好的人员,但鉴于其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助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方法。前者为受助对象“开源”,后者为受助对象“节流”,双管齐下,保证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4)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两种: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又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包括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合同等。

我国国情复杂,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环境不尽相同,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也有明显差异,导致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大为不同,特别是东部和西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律援助建设有着千差万别。下面以笔者生活以及前期调查走访的安徽省宁国市为例,结合上文所提的法律援助的几个特征,浅析我国目前的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宁国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皖南山区东北侧,东邻浙江杭州,西靠黄山,连接皖浙两省七个县市,市域总面积2487平方公里,总人口38.38万人,全市辖6个街道办事处、8个镇、五个乡,其中包含一个畲族民族乡。宁国市多次入选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人均GDP居安徽省县级前列。

截止2015年,宁国市在全市各乡镇都已建立了法律服务所,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近50人,除此以外,宁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19个乡镇、街道建立了以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利益为宗旨的法律援助数据库。结合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可以看出以下特点:

(1) 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量明显增加,且增幅较大,寻求法律援助的人群显著增多。

(2) 法律援助案件类型较为稳定。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为民事案件,约占到总数的80%,刑事与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3) 受援助对象较为明确。从受助对象的身份来看,老年人、残疾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妇女和儿童所占比例也较小。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1) 法律援助点设立分布不均。经济基础较发达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完备,如乡镇企业较多、建有工业园区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成熟,援助点成员较多,结构合理。经济情况较差的乡镇援助点组织机构构建较为松散,人员不齐,经常一人身兼多职,甚至只能一人承担援助点的全部工作。

(2) 法律援助人员配备不足,且个别人员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少量的人员难以承担日渐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导致部分案件被搁置,受助对象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缺少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法律援助的质量参次不齐。

(3) 从业人员待遇不高,缺乏积极性。因为法律援助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质,所以收费较低,导致很多法律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务工作者对待法律案件案件积极性较低,经常搁置拖拉或者敷衍了事,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效果较差。

(4) 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遇到纠纷,老百姓往往第一选择并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主要原因有两点:1.多数普通百姓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理解法治的内涵和意义;2.宣传工作不到位,普法宣传有待加强,虽然当下各县市都会举办法律宣讲会等普法活动,但有很多与人民群众实际生产生活相脱离,难以引起群众共鸣,导致群众参与性不高。

(5)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狭窄。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残疾

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范围内,这主要是受法律援助资金的限制,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较为严苛,导致很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公正与实效。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 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警力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RR 警力状况分析报告 近年来,全县公安机关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好于过去、领先全市”的目标,坚持服务中心,克难攻坚,务实创新,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全局整体工作质态持续位居全市前列。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RR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港口开发建设力度的加大,以及城市规模和人口基数不断持续扩大,公安工作业务量不断增长,其中今年R-R 月份,全县累计接处警RRR起,占全市总量的RR% ;公诉人员RR 人,占全市总量的RR% ;全县违法犯罪总警情RR起,占全市总量的RR%,刑事警情RR起,占全市总量的RR%,刑事案件发案数RR起,占全市总量的RR%,破案数RR起,占全市总量的RR% ;抓获刑事作案成员RR人,占全市总量的RR% ;查处治安案件数RR起,占全市总量的RR%。总体而论,各项主要业务工作量均在全市占较大比重,致使公安警力严重不足与繁重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一、警力及编制现状 我局现有编制RR 个,实有警力RR 人,其中女民警RR 人(占RR%),男民警RR人(占RR%);客籍民警RR人(占RR%)。目前,全市平均警力万分比为RR/万,全省为RR/万,我局仅为 RR/ 万。 局领导情况:我局现有局领导RR 人,其中局长R 人,政委R 人,副局长R 人,副政委R 人,党委委员R 人,纪委书记R 人。 机构设置情况:我局现有一级机构18 个(政治处、指挥中心、信访科、审计科、信息通信科、警务保障科、国保大队、治安大队(挂巡特警大队牌子)、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网监大队、警务督察大队、法制大队、出入境管理大优质参考文档

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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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

基层法院反映警力不足问题

禹王台区等法院反映法警编制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警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警力不足问题严重凸显。据禹王台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开封县、通许等法院反映,一是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够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但一些法院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理顺,法警机构自成立以来,队伍的集中管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法警支队与各基层大队名誉上是领导关系,其实质是什么也管不了。就落实编队管理来讲,笔者作了一些调查,很多法院的法警目前还未进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仍分散于各个庭室;有些法院虽已进行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归办公室管理并兼任司机或业务庭书记员等项工作;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仍体现不出“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双重管理机制。因此难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管理不够规范。 二是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以安徽省池州市两

级法院司法警察为例,全市共有司法警察17人,40岁以上(包括40岁)的竟有8人,占总人数的47.1%;36—39岁(包括36、39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35.3%;35岁以下(包括35岁)的只有3人,仅占总人数的17.6%。由于队伍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正逐渐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从全国发生脱逃事件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除组织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外,还有押解人员年龄偏大,不能适应重大刑事押解工作的问题存在。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反抗、脱逃时,押解人员无论是从体力上,还是从年龄上,都处于劣势,给犯罪嫌疑人以可趁之机。 三是司法警察素质不高。司法警察队伍有没有战斗力,关键看每个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不高。现在有的法院把单位内部没有法官资格的同志或者是其他部门的同志往法警队送,还有一些同志穿着法警服,拿的是法警工资,享受着法警待遇而不从事法警工作和参加法警的训练,这些同志既占了编制,又脱离了警队的管理,长时下去,不利于法警队伍的建设,因而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 四是警用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目前不少法院的司法警察装备落后的现状已难以适应队伍建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X,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 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例如,XX、和XX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法律是保障社会有序发展、保障人的基本权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提供相应的援助。本文对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以及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促进我国基层法律体系的完善。 标签:基层法律法律援助现状对策 引言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给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过程,例如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政府要为其提供低于常规收费或者免费的专业法律帮助。狭义上讲,法律援助指的是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的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例如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或者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都属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产生至今,其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应该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制度是从西方产生的,并且逐渐传入我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解决。我国逐渐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建立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的概念来看,主要是为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一些经济困难的人,伤残者,鉴于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则必须要及时进行法律援助,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机构减免案件的服务费和受理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一般参与法律援助的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通常要根据受助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减少案件的服务费用,或者完全免费,从而确保受助人能够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兴起时间不长,尽管近年来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也越來越完善,但是要想实现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还需要不断发力,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不容乐观。例如某地在发展过程中统计,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当地法律案件总数的80%,从受助对象来看,老年人、残疾人居多,其次是外来务

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的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法律援助的基本内涵和起源出发,简要分析了其产生的背景和社会意义,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现状的调查和简析,为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策建议;现状简析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给在别人需要在涉法事务上得到指导时,而提供的低于常规费用或者免费的专业帮助的事情,狭义上来说来法律援助就是指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资格或者经济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护那些法律弱势群体的利益,贯彻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属于世界人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始现法律援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显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势群体,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迫在

眉睫要解决的问题。受经济、传统观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建设正遭遇着很多瓶颈。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简析 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师、教会、各类慈善团体发起,带有明显的区别于政府行为的公益性质,其产生的基础是基本的道义。但随着矛盾的激化,单纯依靠这些私人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诉求。于是国家开始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与其适应的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既包括经济困难者、残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后一种情况中的受助对象不当然与前一种对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经济情况良好的人员,但鉴于其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助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方法。前者为受助对象“开源”,后者为受助对象“节流”,双管齐下,保证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4)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两种: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又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包括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合同等。 我国国情复杂,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环境不尽相同,经济

毕业浅谈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重要意义

毕业浅谈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重要意义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Legal aid research report model 编订:JinTai College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2、篇章2: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文档 篇章1: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工作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

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 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建立个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是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大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 (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 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 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法律援助概念的表达都是众说纷纭,下面列举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2)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务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由律师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该项帮助义务,向该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务。(2)(3)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3)(4)《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4)(5)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定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5)(6)《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6)(7)在日本的《法律援助法纲要》(草案)中,其第一章“总则”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就有关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对被援助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费用的援助”,本法所称法律援助费用,是指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费用以及审判和其他法律程序需要的一切费用。

论警力不足的现状与改善

论警力不足的现状与改善 摘要:长期以来,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公安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不仅在我国贫困地区,在富饶的苏中地区警力紧缺也已成为制约公安机关发挥职责作用的重要障碍,一些基层派出所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民警长期超负荷、超时限工作,积劳成疾甚至累倒在岗位上;而许多案件因人手不够得不到及时的侦破和处理,使公安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所有这些现象,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经济建设的需要极不相符。为了有效改善警力不足的现状,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安定的效能,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顺机构设置,挖掘内部潜力,使有限的警力发挥最佳的工作效能,同时主动做好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参谋,建立健全警力保障机制,重新增强充实力量,重新整合警力等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改善警力不足,推进公安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警力就是指警察的战斗力,是公安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它不仅关系公安机关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然而社会治安形式日趋严峻,有效地整合当前的警力资源,不断挖掘现有的警力潜力,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班子的战斗力,是公安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充分有效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必须途径,同时也是基层公安机关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联系自身实际,不断开拓创新,解决警力不足瓶颈的突破口。 一、我省警力不足的现状及其表现形式 警力不足并非完全是由公安机关自身造成的,也不是近年才出现的问题,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社会原因。就我们泰州市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迅速转型,这一现象表现得日益突出。警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警力配置结构与实际需要之间差距过大 1、机关警力所占比例数难以下降。以县区级局为例,经过几年的改革,治安、刑侦逐步脱离了机关化模式成为基层实战单位。而承担队伍管理任务的警力数却逐年上升,从事文字、后勤、审核等新兴部门不断建立,在总体警力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这些部门有时也叫“警力不足”,使警力在合理使用方面出现与改革初衷不相协调的现象。 2、基层单位承受巨大的治安压力。在现有的警务体制下,由于基层所队的警力不足,基层民警往往都扮演着“多面手”的角色,什么事情都得管,最终什么事情都管不好或管不全。尤其随着当前群体性事件、大型活动等非警务活动的增多,更是使得原本紧张的警力雪上加霜。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泰州市海陵区,外来务工人员早已超过了常住人口,其带来的一系列治安问题使当地派出所应接不暇。许多年前就提出的警力向一线基层倾斜的举措,但终因各种原因基层警力配置与实际工作还有相当的距离。 3、基层民警休息难以保障。休息、休假本是一种法定的基本权益,由于警力不足,许多基层民警的休息、休假难以保障,除每月四分之一时间的正常值班外,每月随时要加班加点,工作时间远远多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相当数目的基

浅谈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试论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是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史 刑事法律援助萌芽于十五世纪末期的苏格兰王国,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法律援助发展于二十世纪中叶,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展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扩展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展到预防性服务,提供援助范围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的层次,已从保障穷人公民权利发展到福利型福利社会保障制度。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种国家福利性质的制度。作为建立和完善法制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量力而行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五十年代开始,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提出和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1956年10月20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 我国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进行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率先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同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又以专章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且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同时揭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全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政策指导。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它理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的首要、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要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其保障人权的功能。应该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

浅谈基层公安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其对策

浅谈基层公安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其对策 公安机关宣传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保证,主要包括思想教育、理论宣传、典型宣传等。基层公安机关的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较强,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联系非常密切,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比较多,宣传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能不能充分发挥好宣传的作用,正确把握好、引导好宣传舆论导向,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 新时期,大力推进公安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喉舌作用,是促进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是展示形象、同人民群众沟通、赢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的桥梁,是打造和谐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纽带。下面,我结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基础公安宣传工作说一些我自己浅要的分析。 一、基层公安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形成的主要原因 1、宣传队伍薄弱。由于警力不足等因素,我局专职宣传的民警甚少,大多数都是身兼数职,有的单位只是确定一名信息报送员,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导致很多工作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宣传队伍形同虚设。 2、宣传方法单一。虽然在宣传规模上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创新,创新意识不够,只是停留于悬挂标语、摆展板、发传单、上安全课等方式,或者满足于电

视有影、报纸有字、广播有声,没有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公众对公安信息的需求,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使公安宣传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宣传效果不甚明显。 3、宣传机制不健全。当前,各部门都强调要加强宣传工作,但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并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机制,没有形成全局一盘棋的局面。由于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的因素的限制,宣传工作与业务部门的不能及时有效效沟通,无法形成合力,导致宣传工作基本上是政工部门唱“独角戏”,显得势单力薄,其宣传效果也就大打折扣,难以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4、思想上认识不够。在宣传工作中,基层所队普遍存在着对宣传工作中的地位认识不足、目的认识不清等问题,认为宣传就是搞形式,可有可无,导致重点不突出、导向不明确、效果不明显等现象,多数民警认为宣传与自己无关,在日常工作中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好,甚至出现一些不愿和媒体接触的“冷对待”。 5、沟通渠道不畅,信息掌握不及时。一是和地方党委宣传部门缺乏长效沟通机制,借力意识不强;二是与各业务部门联系较少,信息掌握不够;三是对基层所队的宣传培训太少、指导欠佳、联系不畅,不能有效发现和上传信息;四是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不顺,不能利用现有信息传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政工部门未能与媒体建立战略性

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

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律援助范围制度对于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制度中存在受援主体不适应法律援助的现实状况、经济困难标准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制度中存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相关规定不统一、不完善,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等问题。为此,在完善对象范围制度时应将受援主体扩大到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特定的社会组织,建立以最低的法律服务市场价格为衡量标准的经济困难标准。在完善事项范围制度时,应建立与新刑诉法相衔接的指定辩护制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并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事项范围;新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制度被誉为法律界的“阳光工程”,对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司法平等权、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以及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援助经历了由传统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到国家责任的演变,现代国家和政府对于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律援助资源的稀缺性和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的广泛性之间构成了一对矛盾,我国社会转型中涌现出的一些困难群体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再加上现行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使这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有序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以有效满足社会基本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又要防止法律援助资源被浪费和滥用,这些都离不开对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探讨和完善。 一、法律援助范围概念的界定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范围仅指其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和事项的具体领域,即根据法律规定,对哪些案件和事项提供法律援助。”[1]广义的法律援助范围则包括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对象和事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科学严谨的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因为援助一个对象,离不开对具体事项的办理;办理一个具体事项,离不开援助的特定对象。在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时,两者缺一不可。[2]本文采用广义的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援助可以向符合哪些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的受援人提供。其中对象范围包括受援人的主体条件和经济条件,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特定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作了基本的规定,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法律援助范围有所扩大。但从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受援主体仅限于我国公民,不能适应法律援助的现实状况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的对象限定为“公民”,也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非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但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排除在外,不仅有悖于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人权的初衷,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不相适应。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对外国人的法律援助以刑事诉讼援助为原则,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援助要以我国与外国公民所属国之间存在司法协助协议

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调研报告

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调研报告——以湖南科技学院为例2010年8月在学校号召大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号召下,为了对我们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能力进行锻炼,为了对目前社会中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解,我们以弱势群体中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作为课题,来到湖南科技学院进行了调研。我们对了解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目前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讨论,最终顺利完成了此次调研任务。我们从调查结果上可以得知,湖南科技学院的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较强,法制环境较好,对于法律援助也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但仍然存在着法律援助范围窄、受助面积小、效果不理想、对大学生法律援助不甚了解等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都有可能是我们今后法律援助可能遇到的瓶颈,所以进行了讨论,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这次调研为我们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所借鉴,更是为我们今后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进一步的基础。 本次调研以湖南科技学院暑期在校的大学生为主要对象,采取文献和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作为调查方法,样本涉及各个年级段以及各个专业。调查问卷总量100份,包括对于法律的认识及应用,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大学生法律援助等内容。 一、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调研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情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使这一弱势群体能对法律援助有更好的了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受助面积,加强效果,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这一途径帮助自己。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大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援

助,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我国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发展的进程来看,法律援助的水平至关重要。它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重中之重,法律援助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 二、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 1、大学生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法律援助意识有待培养 在问到是否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时,78%的学生选择对了。由此可见,大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会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援助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不高 数据显示,69%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对法律援助“了解”,其中“很了解”的有34%,“了解一点”的则为35%。而26%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还有5%的受访大学生“完全没听过”。15%的受访大学生“非常清楚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48%的受访大学生“有一点了解”,回答“不是很清楚”及“完全没有听说过”的分别为32%和5%。这说明,法律援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要让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明白并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是什么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当被问及是否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时,大多数人表示有一点了解48%和不是很清楚32%,而非常清楚的只有15%,其他5%则表示完全没有听说过。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主要特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义务行为,即国家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义务主体,国家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第二,获得法律援助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有效途径,公民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权利主体,即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无法请求司法救济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第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家在所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中,从不同的角度规定公民享有种种权利,例如,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如下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的权利;(8)国家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等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即一种形式上正义的东西,似乎看来每位公民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因而,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经济困难者,就有可能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才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只有这样,也才可以说,这个国家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二)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显著成就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和建立的幼年时期。但是,更应当看,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迅速建立,队伍日益壮大。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从1994年初开始试点以来,从最初在几个大中城市试点,到取得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迅速发展。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2299个,其中国家法律援助中心1个,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33个,副省级地方和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300个;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1965个;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7956人,其中专职法律援助律师3723名。(2)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万人次;1998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1999年,据对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78万人次;2000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2180件,其中刑事案件48321件,民事案件62671件,行政案件2239件,接待咨询836791人次。①2001年,全国共办法律援助案件172616件,其中民事案件79815件;刑事案件57837件;行政案件3595件;公证事务31369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133718件。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公民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的肯定。(3)有力地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许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向贫者、弱者、残者及需要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使这些被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有力保障。目前,法律援助的申请的获准率约在88%左右。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

关于区交巡警警力不足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交巡警警力不足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交巡警警力不足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县区交巡警部门警力严重不足,尤其是基层交警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共性问题。但由于机构设置、编制体制以及招录权限等因素的制约,警力的增长远远落后于道路的增长,制约交巡管工作开展的矛盾非常突出。为此,区编办就我区公安交警警力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应对警力不足问题进行了对策分析。 一、我区交巡警警力基本情况 (一)交巡警大队机构及人员情况。目前,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共有11个建制中队,有大队秘书股、秩序股、装备股、法制宣传股、车管所、非机动车管理所、事故处理股7个内设机构,现有正式民警116人(上级机关借调5人,因身体及心理原因不能正常工作12人,实际在岗99人)。其中,男民警101人,女民警15人。 (二)交巡警大队编制变化情况。2008年以前,我区交巡警大队编制142名(地方自定编制),实有人数基本维持在130名左右。2008年5月,根据省编委[2008]47号通知要求,市编办下达我区公安专项编制30名,用于充实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交巡警中队。2008年12月,根据**编发[2008]12号文件精神,我区交巡警142名自定编制全部取消。目前,**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编制为30名。 (三)交巡警大队人员年龄结构情况。交巡警大队116名在编民警中,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27人,高中及中专83人,初中及以下4人;民警平均年龄42岁。其中,25至29岁8人,30至34岁15人,35至39岁22人,40至44岁30人,45至49岁21人,50至59岁20人。 (四)交巡警大队警力配备情况。机关配备警力14人,占12.07%;事故处理警力配备12人,占10.34%;车辆管理警力配置10人,占8.62%;基层一线交警63人,占54.31%,不在岗16人,占14.66%。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有关指导意见,国省道公路中队的警力一般不少于10人,乡镇中队的警力一般不少于7人。我区3个城区中队的警力仅为9-10人,每个乡镇中队的警力仅为4人。同时根据国道省道管理警力配置平均每公里 0.2-0.25名,我区国省道及城区道路有181.44公里,应配警力45名左右;县乡公路管理警力配置平均每公里0.06-0.08名,我区区乡公路1600.46公里,应配警力128名左右;“村村通”公路1000公里,应配置警力20名。综合以上三种情况,仅从道路管理里程考虑,基层一线中队警力应配备193名,可我区实际只配备63名,警力缺口为130名。 二、导致交警警力严重不足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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