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

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垄断的概念相当复杂,在经济学、法学研究中,人

们广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没有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经济学家们经常将垄断视为一种极端的市场结构形式,它是指一家厂商供应整个市场,不存在竞争。

①显然,经济学家将垄断理解为一种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垄断不仅指状态还被表述为

一种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以下两点:违法性和应受

处罚性。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首先,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正如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

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经营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其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证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②由此可知,反垄断与促进规模经济是不矛盾的。其次,依照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这一点是经过产业组织学派的充分论证了的。因此,经济学家们常说“垄断竞争是特别重要的”。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

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新经济”指三个相互区别又相

互联系的行业,第一个是计算机软件的制造业;第二个是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企业(包括因特网接入提供者,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和因特网内容提供者)构成,第三个则是以提供用来支持上述两个行业的通讯服务和设备的行业。这些行业主要生产智慧财产,即计算机代码,而非实体性的物品(通讯设备是例外)。智慧财产的特征是固定成本相对应于边际成本而言很大,但是一旦创造出来,生产额外拷贝的成本很低。③新经济的这一特征决定

了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获取市场垄断力量,才能产?????绻?狈κ谐÷⒍狭α浚?谐≈魈褰?詹

换赝蹲省R蛭??司赫??谐≈魈逯荒芙?葱虏?返募鄹裱沟椭帘呒食杀荆?佣?薹?植蛊涓叨畛杀荆?ご艘酝??戮?玫亩?Υ葱陆?桓创嬖冢?诖艘庖蹇梢运怠靶戮?梅⒄挂揽看葱拢?葱滦枰?⒍希?戮?檬贝?⒍系钠毡榇嬖谑遣豢苫氖率怠薄"苄戮?檬贝?际醯母?驴晌揭蝗涨Ю铮??⒍系娜〉酶?嗍且揽恐?丁⒓际酢⑿畔ⅰ⒋葱乱馐兜取爸?尽薄U庵致⒍系匚皇率瞪鲜呛苣驯3

值模??缈寺掣?≒·Krugman)所言:“当你在通用汽车公司干,你知道你的竞争对手是谁,

他们在干什么。但是,如果你从事电子或诸如此类的行业,那么可能打败你的对手的名字你连听也没有听说过,这样你就不可避免地一直承受着竞争的压力。”可见,新经济时代

垄断是绝对的,竞争是相对的。以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垄断存在的合理性。垄断的

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就是保护垄断的积极方面的。这也是符合法律本身的性质和规律的。因为任何法律都不是绝对的、封闭的,总会有例外的存在。从哲学上讲任何事物都是一般与特殊的矛盾统一体。法律规范作为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更会经常出现例外适用的情况。而且垄断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对垄断的法律界定会随着时代、地域的不同而有所改变,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范可以比较灵活地应对垄断的动态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能够善于利用反垄断法的某些制度将会有助于增加其国际竞争力。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1、社会公益价值众所周知,反垄断法是“自由经

济的大宪章”。自然,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有效竞争。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

法的核心,也必然体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如前所述,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正如竞争具有两重性一样,具有两重性。在某些经济领域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因为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我国台湾1999年《公平交易法》第14条明确

将“有益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联合行动”排除在反垄断之外。德国1998年《反对限

制竞争法》第8条“部长特许”的根本理由就是“出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必须

对竞争进行限制”。由此可见,社会公益价值是蕴涵在当代反垄断立法中的。 2、公平与

效益价值这里的公平指的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总体公平。社会总体公平是从社会整体来看

待公平,而不是从个体的角度衡量,个体公平的总和并不必然产生总体公平。因此,有时为了实现总体公平,必须对个体公平做一些限制甚至禁止。这里的“效益”也不等同于“效率”。“效率”是经济学术语,通常指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侧重的是量的优化,而“效益”强调的是有效产出,侧重“质”的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反垄断法中的“效益”的内

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与扩展,不仅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效益扩展成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将“生态效益”、“国际竞争力”纳入其中。例如,法国1987

年《公平交易法》第41条“竞争危害与利益评估”中就明文规定“竞争审议委员会评估结合

计划,是否对经济进步带来充分贡献,而能弥补对竞争所造成的损害。该委员会对涉案企

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竞争力,应予考虑。”⑤ 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确认原则反垄

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定,必须有严格的范围界定,法律的稳定性和严密性要求我们确定划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界线,确认原则的设立就成为认定适用除外的基础。一般而言,各国规定了两个确认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这两上原则都是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具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无需综合考虑它们对市场的影响;合理原则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都存有不足,具有相对性、互补性,不能代替对方成为唯一的确认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具有以下不足:①美国法院从未对本身违法的范围作出界定,本

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②即使对规则所包括的行为详细地进行了定义,

当事方和法院仍不会同意有关的行为的性质与效果。③本身违法的基础是假设,假设与

事实之间的吻合不一定完善。④如果一组竞争者以本身违法行为作为辅助手段使竞争者

的数目扩大,提高竞争,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运用的行为是辅助的和合理的,同样会被法院宣布为非法。合理原则的不足在于:①不确定性。合理原则的运用会使商业

企业面对更为增加的不确定性;不知哪个协议或行为是非法的。②高额的费用,依反托

拉斯法程序进行的彻底调查、费用非常高。这使得现代司法制度中,完全以合理原则为确认原则的标准是不现实的。③冗长的期间。反垄断法中的举证规则运极其麻烦,有的长

达数十年。④复杂的判断。合理原则的运用,对法院要求过高,使法院不得不研究与协

议有关的经济、社会变化,这要求法官是“全能型”的,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⑥ 随着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合理原则也逐渐具有了优先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垄断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垄断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常态,合理原则将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实践中。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适用除外的对

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具体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为: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1)自然垄断。所谓自然垄断就是国家有时对某些行业

的价格和进入实行全行业管制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全部生产。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或部门。在这样的垄断市场里,市场定价的功能失去了作用,如果任由自然垄断的企业自由定价,它就会将价格定在垄断高价上,经济学可以证明,这种情况既降低了效率,又损害了公平。因此,从全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自然垄断行业必须进行规制,实行垄断经营。但是,如果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①自然垄断不等于行政垄断。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及各方面的诸多因素造成了“行政垄断”这一特殊现

象的存在。从根本上说,行政垄断是旧体制被打破,而新体制又来建立起来以至形式制度

“真空”所造就的一个“怪胎”。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法制的完善,行政垄

断终将消灭。而自然垄断不同,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的,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自然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能以保护自然垄断之名,行“行政垄断”之实。②自然垄断的存在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捎诩际醯慕?剑?承┐?车匀宦⒍闲幸嫡?谥鸩娇?拧@?纾?缧乓担?捎诩际醺锩???巡辉峭耆?匀宦⒍闲幸担?丫?哂辛四持殖潭鹊木赫?灾剩???徊剑?赫?山?牍?檬乱盗煊颍?纭笆腥荨薄ⅰ肮?参郎?薄ⅰ扒謇砗臀?ず拥馈钡取R话愣?裕?庑┪锲坊蚍?遣荒芘潘?叵?训摹H欢??庑┕?参锲酚钟心持帧靶》段Ч?参锲贰钡奶悖?灰?贫劝才诺玫保?赫?廊豢梢栽谄渲蟹⒒幼饔谩R陨戏治鏊得鳎?匀宦⒍狭煊虿⒉皇且怀刹槐摹K孀趴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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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独占性、垄断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有所冲突。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外。当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所谓滥用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它的界限,构成权利滥用。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法从社会本位性出发,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关于知识产权的另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是:“知识垄断”问题,在经

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国际背景下,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借口保护知识产权以企图掌握国际贸易的主动权,寻求对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支配权。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坚决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联系起来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而微软公司通过特殊的技术处理占领了全球PC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这不仅将给各发展

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影响,甚至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法律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把知识作为垄断的手段,限制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垄断”。人类社会正在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垄断”就愈加显示其重要?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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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鎃indows98在我国的售价是1998元,在美国仅为109美元,office97中文专业版在

我国的售价是8760元,在美国仅为300美元。另外,微软还用应用软件的低价来排挤中国的国产软件。⑦这些行为如果是在反垄断法机制完善的国家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除

外制度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应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技术创新又要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3)特殊卡特尔领域。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

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

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同行业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往往都是阴谋实施垄断行为。因此

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例如:①

不景气卡特尔。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②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

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③中小企业卡特尔,为帮

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上述卡特尔形式基本上是根据自由经济观念的影响而得以豁免的,但是从20世纪

80年代开始,美国已经开始有所转变,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民合作研究法》,放松了对企业合作研究的管制,规定改变以前把科技合作一律视为非法的做法,对企业的科研、产品开发方面的合作协议,采用权衡利弊的原则,并且既使进行合作研究的企业违犯反托拉斯法,它们对受害人的赔偿也不采用通常的“三倍惩罚”,而只是赔偿实际的损失。⑧美国的这一转变可以看作是他们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持世界科技领先地位的秘诀之一。这一做法对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我们的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法律更应支持类似的技术卡特尔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五、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几

点建议 1、以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为立法背景。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也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了以知识、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这一切构成了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中国21世纪的反垄断立法应以此背景为依托,在开放的全球视野中寻找自己的适当定位。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宜采概

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体例。适用除外制度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例外制度。各国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排除适用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在当今世界国内市场与国际市

场日益紧密结合、趋同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在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应更关注两个市场的冲突与协调,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原则下,更加关注国家战略利益,从过去主要弥补国内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转而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宏观政策干预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健康、稳健运行。采用概括的方法可以使法律在运用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列举的方式更具有操作性。两项结合可以使适用除外制度既适应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变化又满足了法律规范稳定性的要求。3、结合国情,不盲目攀比。虽然我们处在新经济时代,但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一味跟风,紧随时代新潮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仍然停留在工业经济时代,法律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现实状况的上层建筑就不能太过超前,否则只会成为空中楼阁,而起不到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应当借鉴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国国情,特别是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国际垄断等方面注意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

注释:

① [美]斯蒂格利茨著,梁子民、黄险峰译,吴敬链校:《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②王日易:《论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及基本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③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新经济中的反托斯》,王传辉译,《经济法论丛》第6卷。④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⑤黄欣:《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关系研究》,《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⑥沈敏荣:《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经济法论丛》第3卷。⑦倪振峰:《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⑧程宗璋:《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变迁机理》,《经济法论丛》第3卷。

参考文献: 1、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论文出处(作者):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目次一、的提出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四、结语一、问题的提出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 目次 一、的提出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 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 四、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因此,具有“准公法”性质的法一直被排斥在外。这是因为,经济法是一国意志和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国家干预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而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双边冲突规则在这一领域显得无能为力。事实上,在这一领域总是适用内国法,外国法被拒之门外。随着国际经济的,国与国之间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一国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容入到国际经济循环中,由此,带有“准公法”性质的经济法逐渐被他国承认并接受,这是各国法院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新问题。对于这一“准公法”域外适用所引起的法律冲突,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与规则已很难适用,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调整经济冲突法的方法。本文以竞争法作为切入点,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的原因和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实践,随着加入WTO与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我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内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始于美国的司法实践。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烟草公司案”时就主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对一英国公司享有管辖权,并判定一家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划分市场的协议违反了《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之后,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发达国家推行的强权政治,这种域外适用一方面受到许多国家的抵制,另一方面也被更多的国家接受。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仿效美国的做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增设域外条款,不仅顺应了当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趋同趋势,有利于同国际接轨,还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秩序和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总则条款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理论和实践依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

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 至第8 条都是关于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第28、29、31 条还规定了农业、信贷机构、保险业和体育转播的适用除外,[4]足见它对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视程度。 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 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限制。反垄断法之所以要有适用除外制度,源于二者根本价值目标的内在一致性,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自有其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 关键词:产业政策/反垄断法/市场机制/政府干预/实施效用 内容提要: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会对反垄断法的实施产生不同的效用。我国目前过于扩张的产业政策不仅延缓了反垄断立法进程,而且势必影响未来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作用。为避免反垄断法的边缘化,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必须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 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

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 产业政策的概念自上世纪中叶被提出以来,对于它的确切含义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该概念的来源国——日本——的学者为例,贝冢启明认为产业政策是影响该国产业结构的所有政策;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植草益认为产业政策是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作为出口产业,重点给予保护、培育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政策手段;下河边淳等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伊藤元重等人则认为产业政策是由于竞争性市场存在的缺陷(市场失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内容提要”量化标准问题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量化标准的难以确定与统一,已成为制约我国反垄断法尽早出台的因素之一。“关键词”反垄断法、量化问题、民主程序一、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表现(一)反垄断法中主体的量化1.企业个数的量化问题。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表现形式有十几种,其中有两种企业形式存在量化问题。第一,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第二,“聚合型”的合资公司,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公司。欧盟竞争法之所以对企业的个数及构成规定如此之细,是因为正确确定企业的个数这一量化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当一个公司集团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统一受一个总公司的领导控制时,如果这些工厂和商店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那么因此受害的第三人能否就此行为提出控告呢?这就取决于对一个集团公司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的地位及性质的认识。如果认为它们构成一个企业,则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5条,因为该条是关于几个独立的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此时只有证明这些工厂或商店滥用优势地位时,才可以援用欧盟竞争法第86条提出控告。另外,如果多个工厂或商店被当成一个企业的话,其市场影响力就大大增加,也就很难给予其责任豁免。2.国家执法机关的量化问题。国家设立几个执法机构,也是反垄断法主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只设一个公平交易局,既是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德国只设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美国则设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并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二)垄断行为中的量化问题1.扭曲市场行为中的量化问题。欧盟竞争法认为只有扭曲竞争或其影响达到显著程度时,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欧盟《关于较轻重要协议的通令》(1986)规定了两个量化标准,第一,协议所涉及的企业的年销售额或经营额不超过3亿欧洲货币单位;第二,协议所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超过共同市场内该协议所影响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5%.2.企业合并与控制中的量化问题。美国的哈特—司格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规定,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合并必须要先向执法机关汇报。这个规模标准是,合并企业净销售额1亿美元,被合并企业的净销售额1000万美元。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A第1款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年销售额共达到120亿马克,且其中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10亿马克,即推断这些企业共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即属于被禁止的范围。3.滥用优势地位中的量化问题。反垄断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采取的一切妨害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经营行为。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滥用优势地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是优势地位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怎样确定这两个问题。一般认为,市场份额的数值因素、时间因素及认定企业具有优势地位的地域范围是最关键的。而这三者都需要予以量化,需要明确界定占多少份额,持续多长时间才算是具有优势地位。(三)反垄断法中禁止性垄断行为衡量标准的量化根据罪刑法定的近代法治原则,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要件就是足以证明被控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禁止行为。这就要求对被指控行为进行定量分析。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的优势和效益,各国政府在认定一行为是否为非法时,又要考虑或衡量垄断行为与自由竞争的平衡关系,需要在两利之间择其大,两弊之间择其小,这就要求反垄断部门对被指控的经济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分析。(四)反垄断法中处罚问题的量化对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当然要给予处罚,其中的罚款、赔偿、拆解公司、返还或退还股份等,都涉及量化问题。二、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践(一)德国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德国反垄断的力度和严格程度一直是比较高的。在量化问题上表现为确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第一,关于合并的概念。具体规定了取得支配权和取得股份的数额。第二,企业合并的申报。《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上个经营年度内全球销售额至少达到10亿马克,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一个企业在德国境内的销售额至少达到5000万马克,就必须对合并进行申报。第三,合并申报的内容。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德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 外之观察 关键词: 适用除外豁免竞争政策 内容提要: 本文就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以日本竞争法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地位、范围和性质。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

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或是竞争政策有名无实,其方法大都是靠所谓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处理的。① 其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调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矛盾的软化剂。多数情况下,保护具有自由与公正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是一种状态,状态是运动的、变化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会形成垄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一定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静止的状态或从动态的状态,从长期的效果或从短期的效果来判断,其结论是不一样的,如各国通过特别立法对中小企业的各种卡特尔行为的保护,就是为竞争的市场结构培育长期的竞争要素等。从长计议,培养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这样的责任只能由国家来承担,从而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竞争政策本身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仅有竞争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产业政策。为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连接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桥梁,是调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矛盾的软化剂,有了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就能相互协调,有效实施。 最后,各国反垄断法均将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作为竞争政策的例外纳入竞争法的框架内加以统一规制。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现实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法律、法规依然大量存在。客观地讲,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已失去了作用,但有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依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立至少具有两点意义:其一,就是为将来在整理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今后政府再考虑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时,确立一个明确的原则:一切与竞争政策相矛盾的法律、法规,都应当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在明确其目的与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后方能实施。其二,就是要说明在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在面临着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并且还一时不能完全废除的大量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桥梁作用与协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与条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对于它的适用除外范围的判断,是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条件则完全取决于政府制定该适用除外的目的是什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禁止卡特尔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A)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农业、金融保险业中允许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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