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些垄断行为不但未被有效制止,反而愈演愈烈,从而对竞争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为了遏制垄断行为的进一步蔓延,国家又在一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技术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对一些垄断行为作了规定。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反垄断立法现状总体来说有四个特点:一是垄断立法的规定较为杂乱、零散,有些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性规章和个别基本法律中,没有完整的调整经济垄断的法律体系。二是存在着分别立法和多头立法的状况,这种方式在经济转轨时期有其合理性,可避免出现法律真空,但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方式使得多重立法与无法可依并存,法律与法律之间缺乏协调,很难做到法律规定的内容、价值的一致,因此必须依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改变这种格局。三是立法技术也存在很大问题。四是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不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从而为这部自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13年之久的法律出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反垄断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设专章规制各类垄断行为。这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相关概念

1、垄断的含义

垄断一词,其经济学上的含义和法学上的含义是不一样的。从经济学上来讲,垄断一般是指少数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凭借其经济实力独占生产和市场,攫取垄断利润,损害市场机制的行为。具体来说,从结构主义的角度出发,只要少数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超过一定的限度,即被认为存在垄断行为。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出发,除了要在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外,还须滥用其市场优势,实施了控制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现代经济学一般是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出发来界定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研究的垄断自然有别于经济学上的垄断,但在研究垄断行为时,不可能跨越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更不能割裂经济学中的垄断理论与法律上的垄断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系。正是基于对经济学上的垄断的深入研究,确定了垄断的价值优劣与判定的基本条件,才使各国对垄断的研究从经济学扩大到了法学上,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亚当·斯密的垄断弊害论认为:垄断将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亚当·斯密的观点成为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也支持着现代反垄断法对垄断的抑制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垄断是指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垄断主体滥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排他性经营,并在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有三个特征:违法性、危害性和限制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各国国内法的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为

各国法律所明确禁止;危害性是指该行为在实质上妨碍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限制性是指该行为的行为主体凭借其市场优势,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并操纵或独占市场的行为。如果一些市场主体虽然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但并未滥用其市场优势而损害竞争秩序,或者其行为不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是从广义上界定垄断的。《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见,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包括限制竞争在内。同时,考虑到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还确实存在,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客观现实,反垄断法专设一章对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称谓和其在各国法律规定中涵盖的内容各不相同,立法体例也不相同。依据各国的立法,可以将反垄断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反垄断法不仅包括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还包括反限制竞争的法律;狭义的反垄断法仅指有关反垄断的法律。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划分得十分清楚,导致各国在创制法律时,经常将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合并立法,在定义反垄断法的概念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广义的反垄断法概念。

我们认为,界定反垄断法的概念时,一方面要考虑各国普遍采

纳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要从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加以考虑。从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方式来看,多数国家将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都放置在反垄断立法当中。从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来看,规制反竞争行为,消除竞争障碍,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是反垄断法根本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应该是包含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两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我们可以给反垄断法下这样一个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规制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反垄断法是用以规制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等一系列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方便面涨价:成本上涨还是串谋定价

然而,同样是生产即食、方便类食品的四川白家粉丝以及生产非油炸方便面的五谷道场等却没有跟风涨价。白家粉丝表示,他们将依靠技术创新,加强成本控制来消化原材料的涨价因素。该企业还认为,方便面原材料棕榈油、面粉、辣椒等涨价幅度只有约10%,而有些企业的涨幅高达40%。“方便面以'寡头碰头会'的形式形成'价格同盟'同步涨价,挟持逼迫其它方便食品也必须同时涨价。”

■新闻分析

必须警惕“集体涨价”

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引来多方质疑。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行业协会的作用应该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左右价格,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

据悉,为此事,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已经向国家发改委发送了建议函。邱宝昌认为,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得方便面成本增加,企业为了缓解涨价压力而提高产品的价格,这种行为本无可厚非,也是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的。但像这样由行业协会协调,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企业参加,讨论统一涨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更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邱宝昌表示,希望政府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叶雷认为,必须警惕此次“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一旦协调统一定价或者调价,就涉嫌违法,成为“价格卡特尔”。据他解释,卡特尔就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和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这次扮演的角色已经有了“卡特尔”的影子。“我们不反对个别企业涨价,但应该坚决反对这种价格同盟”。他认为,经历这件

事情,我国出台反垄断法显得更重要、更紧迫了。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日本索尼株式会社设置技术壁垒案

索尼公司设置的这项技术壁垒无疑激怒了国内许多企业。因为与索尼公司比,目前国内电池企业的成本优势大,如果没有这项壁垒,那么在索尼电子设备上使用的多半会是中国的电池产品。据估计,仅这一项市场价值一年就在2亿多元人民币。

这次索尼公司是以涉嫌垄断被起诉的。据说,索尼公司的这种捆绑式销售行为,如果依据美国《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都会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但在中国恐怕就并不容易了。

据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实际是infolithium(汉语意思是什么?)技术。用索尼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它厂商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垄断嫌疑。但目前国内《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反垄断调查也无章可循。更为重要的是,据一业内人士透露,索尼电池的“infolithium”技术早就注册了专利,所以能够成功告倒它的机会几乎为零。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008年9月3日上午,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一则公告,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可口可乐旗下的荷银亚洲将代表可口可乐全资附属公司大西洋公司,就收购汇源果汁全部股份、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并注销汇源全部未行使购股权,提出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按照公告,这单涉及金额24亿美元,约合179.2亿港元的天价交易若能完成,将成为迄今为止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

(二)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的形式: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政府指定买酒等指定购买。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限制商品的流出或流入,如化肥、水泥等。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中串通专门针对某单位制定标准,不及时发布信息,提前几天发布等。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提高注册标准

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各地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主要商

品有烟、酒、化肥、医药、煤炭、农业生产资料。这种地区封锁及地方保护,不仅存在于省和省之间,而且省内各地市之间,地市各县之间也存在。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以发文形式封锁市场,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如:东北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氮肥厂的生产,专门召开会议、并发文要求经营者必须销售本地化肥,否则没收经营的外地商品,对经营者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以不正当或者歧视性质量检验及加收费用等方式,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在《直击垄断》一文中,啤酒调节基金的例子便是此类垄断的典型表现。

3、以拒绝或予以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服务。比如,民政部门利用结婚登记的职权、限定办事人到指定的照相馆照相;公安交通部门限定司机到指定的验车厂验车。

4、政府部门指使他人强行收费。沈阳市和平区中国小食品城有一批人长期盘踞,专收来此运货的卡车司机的“路线费”。而这些团伙的背后就是区交通局。

5、政府机关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施垄断。例如,上海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与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实际上是“一家人”,2000年年初,节水办公室向用水大户发文限量用水,超过限量加收5倍水费。但只要购买县自来水公司的纯净水,就不再收取该费用。此举使得崇明县其他水厂陷入困境。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008年9月28日,贵州德江县为了让干部职工了解扶阳古城文化,宣传扶阳古城,由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下发文件《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全县干部职工赴扶阳古城遗址参观旅游的通知》和《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扶阳古城遗址参观旅游工作的

为:德江县委、政府为了发展当地旅游业,可谓用心良苦,但不能为了发展旅游业而损害干部职工的利益,若用公款旅游,甚至上班时间去旅游,那就更不应该。

近日,在番茄销售市场疲软的情况下,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辖区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购买100斤番茄。(8月31日《贵州都市报》)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价检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即囤积居奇,低买低卖等操纵价格市场行为。

商务部相关人士透露,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则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即企业并购、企业集中,具体来说就是集中的程度,集中对竞争的利弊等。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发改委和商务部尚未公布相关的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相关信息

据国家工商总局7月25日披露的三定方案透露,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此外,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工商总局负责的垄断协议涉及价格以外的垄断协议,比如几家商场协议起来不进某一种商品。

除了这三大部门,国务院同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三部门的反垄断工作。对于坊间日前热议的《反垄断法》尚无一个实施细则出台的问题,《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细则是要在三个执法部门成立之后,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国务院不会包办代替。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反垄断法的重大意义及对其的评价

(二)《反垄断法》的重大意义

1、通过惩罚限制竞争的行为,使得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自由竞争得以健康运转,进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今年8月1日,北京4家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由于当天正是《反垄断法》生效实施的第一天,因此此案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

4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供消费者在该网站查询。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4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在递交诉状一个多月后,4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终于在前天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不予受理。法院作出如此裁定的理由是,4企业所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没想到会是这个理由”

9月4日晚,周泽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因为此案的特殊性,他曾考虑过法院不受理的可能性,但“但没想到会是这个理由”。

据了解,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记者翻查4家企业的诉讼请求,发现他们大约是从2005年4月开始得知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业务的,这样算来,似乎是超过了起诉期限。

但周泽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他反问,“按照法院的逻辑,任何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利益相关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起诉,过了相应期限就可以继续违法了?”

此外,对于2年起诉期限的计算,周泽说,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但那时并没有强制性,到了2007年12月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食品、家用电器、燃气用具、化妆品等)中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业务。从强制推广算起,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我们肯定会上诉”

法院还在书面裁定中提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周泽说:“我们肯定会上诉的。”

另据周泽透露,9月2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曾约见他,再三强调电子监管码的合理性。刘兆彬表示,周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炒作”,“实际上是抹黑政府”。

综合财经、信息时报

中信国检给质检总局分红?

记者了解到,中信21世纪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发布公告,宣布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合资成立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没有投入一分钱但占有30%的股份)。根据这份公告,中信21世纪电讯、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将有权按各自股权比例“摊分合资公司之盈利净额”。目前,尚不清楚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参股两年多的时间里,是否参与“摊分合资公司之盈利净额”。

在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中,中信国检公司向入网企业收取600元的“密钥费”。根据中信21世纪发布的业绩公告,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信国检的年度营业额为627.9万港元。

《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8月30日,备受各界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而为长迭15年的《反垄断法》立法过程画上了句号。《反垄断法》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打破基础领域的体制性障碍,推动行业竞争,促进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在中国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制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但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总试图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不仅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会导致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长期落后的局面。

《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即通过惩罚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使得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得以健康运转。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的深化,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及市场环境,保证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合同自由”不过是垄断者与其交易对手订立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自由,也是它们随意排挤竞争者或者随意涨价的自由。中国的消费者向来处于弱势者的地位,面对一般企业是如此,面对垄断企业更是如此。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除了受传统的短缺经济的影响之外,维权成本过高、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反垄断法》明确了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明确规定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相互关系,这必将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2、《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

从我国的立法进程上来看,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先后修订了外资企业投资法、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涉外法律。《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入wT0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利于防范外资并购所带来的垄断,促进内外资的平等竞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增长,但规模小、资金实力薄弱仍然是中国企业的现实。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企业面对强大的外资,反收购能力必然低下,如果不

借助外力的影响,强大的外资就会通过不断的并购,在某些行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日化行业、橡胶行业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局面。

他们出具的资料还显示,中国多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中,在华跨国公司的份额不断上升。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1/3以上。“工商局的调查只触及了冰山一角,”王巍认为,虽然这些跨国公司是否构成垄断,尚难定论,但国内企业已在多个行业“丧失阵地”。在全球500强企业里,流通企业占了50多家,最大的公司是美国连锁零售巨头沃尔玛。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认为,流通业可以决定国家的经济命脉。可是,面对境外零售业的竞争,国内的本土零售企业已处在垮台边缘。“可口可乐一来,中国碳酸饮料市场被打没了;柯达一来,中国的感光材料市场没了;宝洁一来,日用化工品市场基本没了

反垄断法的出台,就可以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确保中外资平等竞争,确保在中国建立一个合理竞争的市场。《反垄断法》作为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将对各个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诚然,《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仅靠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垄断问题。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条件下,社会各方对市场的认识、政府市场化的观念形成以及消费者和企业对市场的认知程度提高都需要时间。再加

上反垄断法本身还有很多尚待完善之处,可以预见《反垄断法》在执法初期将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但是,从立法开始,以法律的力量向垄断行为说“不”,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改革,因垄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也必将获得妥善解决。

3、反垄断法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防止垄断势力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绝对支配,是其他社会力量对经济力量的一种反抗。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当垄断势力试图通过经济杠杆实现对全社会的绝对支配,攫取更大超额利润时,其他社会力量则通过法律对这种强大的经济力量进行限制,甚至是拆分。

反垄断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防止垄断势力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绝对支配,是政治力量对经济力量的一种反抗。经济基础决定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垄断势力肆意妄为,在政治上必然压制民主,专权腐化,垄断势力会利用政治力量为其攫取更大利益服务。

标准石油

作为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托拉斯,标准石油受到了美国政府长达20多年的起诉和打击,并最终遭到分拆,这一案例为美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联合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标准石油的解散无疑是全球反垄断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意义非常。

1870年1 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这家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其定名是为了标榜该公司出产的石油是顾客可以信赖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师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这个垄断组织的概念指导下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并最后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1888年,公司开始进入上游生产,收购油田。1890年,标准石油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商,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标准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工业的垄断一直持续到1911年。

以标准石油为首,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就此到来。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就占了美国经济的90%。

在国际市场上,标准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19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的工艺已使标准公司的产品优于欧洲人的产品,因而标准公司赢得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煤油市场。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煤油出口占到全部美国石油产量的一半以上。从价值上说煤油占美国出口货的第四位;在工业制品中占第一位。欧洲则是它的最大市场,而其中至少有90%的出口煤油是经过标准石油公司之手出去的。

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但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彻底铲除。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个独立的企业,各自成立董事会。

尽管被分拆已近一个世纪,但今天人们依然能看出当年这个石油帝国的庞大。如今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德士古-雪佛龙均来自于当年的标准石油,其中的埃克森-美孚更为《财富》杂志2006年度财富500强的首位。

(二)反垄断法对我国政府的特殊意义

1、各级政府在其管理中要力戒行政垄断,切不可在管理中掺杂部门、地方或个人利益。

行政垄断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地区分割”与“行业垄断”。地区分割产生的根源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利、义务、财力配置不合理。具体表现为:

第一,我们的财政体制有问题;分税制

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配置不合理,常常是中央请客,地方买单;

第三,地方政府政绩评价体系不合理,没有科学发展观,只有GDP;第四,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一哄而上,比如汽车,要上都上,结果遍地都是;

第五,中央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不合理,至少没有规范、没有制度化。

2、随着反垄断法的执行,政府从市场竞争领域中逐步淡出,为我国进一步的政府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我国改革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政府从原来无所不包向服务性政府转变,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和痛苦的。获得权力是令人愉悦的,而失去权力则令人痛苦,在政府的自我革命过程中,从原来直接管理的企业中退出来需要极大的勇气和魄力。90年代的“抓大放小”,到2010年左右实现中央直属企业减少至80到100家,有人说这是“国退民进”,最核心的是政府从市场竞争领域的淡出,实现服务性政府,法治政府的转型。

3、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改善,必将催生对法治的巨大需求,政府的职能将进一步完善。

因为行政垄断越来越少,市场中有背景的企业越来越少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公平了,在这种环境下,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遵纪守法,因为如果它不老实,政府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惩罚它,不管它是多么大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第十四章反垄断法 Antitrust Law 制作人:吴越马洪雨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约2个学时)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约2—4学时) ?第三节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约2学时)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理论基础 ?三、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了解)

1.1 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 competion 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 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 垄断竞争垄断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寡头垄断独占垄断 Oligopoly monopoly

?垄断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反垄断法征求 意见稿第3条规定: ?垄断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 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 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 豁免的范围。

1.2 垄断的分类 ?回顾: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 (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 、垄断竞争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三种状态。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 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 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 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增设域外条款,不仅顺应了当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趋同趋势,有利于同国际接轨,还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秩序和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总则条款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答案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1. 一般的,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限欲望而言,生产人类所需物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这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不是指资源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指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而言,再多的资源也是不足的。即稀缺性是就相对意义而言的。 欲望的基本特点在于无限性,即人们的欲望永远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的时候,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品或劳务来满足,而物品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然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无限的欲望与有限的资源的矛盾就形成了经济学所说的稀缺性。 2. 面对资源稀缺性的事实,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三个基本的经济问题。他们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 (1)生产什么商品和生产多少。一个社会必须决定,在诸多可能的物品和劳务中,每一种应该生产多少以及何时生产,生产多少消费品和投资品。 (2)如何生产物品。一个社会必须决定谁来生产,使用何种资源,以及采用何种生产技术。 (3)为谁生产。谁来享用经济活动的成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吗?社会产品如何在不同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是否会出现贫富差距? 3.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可见,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即家庭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 相对而言,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可见,与微观经济学的几个方面相对应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经济,而不是经济中的各个单位;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它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现有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原因,达到充分利用的途径,以及如何增长等问题;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总量是指能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在研究对象、解决问题、中心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点。但并不是说二者是完全割裂开的。实际上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可以说,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对总体的分析离不开对个体的分析,但宏观经济学不是微观经济学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4. 在经济学中,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是模型。在经济学中的模型是一种组织框架,它可以搭建我们思考问题的途径。模型可以忽略现实世界的某些细节而集中研究本质问题,以达到简化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模型很多,比如地图。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哈佛学派即产业组织学派,其研究的重点是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三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方案,即S-C-P方案。 2.(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3.结构Structure,指的是市场结构,包括供应方的结构(如原材料技术)、需求方的结构(如需求价格弹性、增长率、购买方法等)可以反映市场结构的因素比如:市场集中度、产品之间的区分度、企业产品多样化的程度,市场进入障碍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将导致市场集中,影响市场绩效(价格增高、质量降低)改变市场结构:政府干预(竞争法的实施) 4.行为Conduct,行为指市场上的企业采取的竞争性的行为,包括合谋、策略性的行为,还包括研发、广告、并购、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等。 5.绩效Performance,即市场绩效,是指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即一个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消费者谋得福利,在绩效良好的市场中,企业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生产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反映了供求的变化。 6.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产品的数量。 7.决定需求函数的因素: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对价格的预期等 8.需求函数: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9.供给: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10.影响供给数量的因素:该商品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11.供给函数:所有影响这种商品供给量的因素的函数。 12.均衡:经济事务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参与者的力量能够相互制约和抵消,各方面的经济行为者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 13.局部均衡:单个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4.一般均衡:一个经济社会中所有市场的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5.均衡价格: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供需曲线的相交点。 16.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个体买与不买,卖与不卖,都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既定市场价格接受者;每个厂商提供的商品都是同质的,商品完全无差别(质量、规格、服务);所有资源具有完全流动性,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毫无困难的;信息是完全的。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董微 【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⑴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我国反垄断法顺应发展的潮流,辟专章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本文意图通过阐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原理,解读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及实际意义,指明其得失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第六条首先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可以看成是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括性规定。其后,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用了三个条文(第十七——十九条)对这一垄断行为予以规制。条文数量虽然不多,内容却很丰富,这也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高度抽象、不易把握及专业性强的特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反竞争的行为表现,以及用一个兜底条款说明上述列举是“包括但是不限于”的目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说明,即“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及提高执法效率,第十九条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运用立法技术转换了举证责任,因此第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说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非垄断状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一个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非但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而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作用,即通过维护竞争机制促使竞争者做大做强。只有当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某种反竞争的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对其予以禁止和惩戒。实际上,这也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及经济学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 关键词:产业政策/反垄断法/市场机制/政府干预/实施效用 内容提要: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会对反垄断法的实施产生不同的效用。我国目前过于扩张的产业政策不仅延缓了反垄断立法进程,而且势必影响未来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作用。为避免反垄断法的边缘化,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必须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 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

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 产业政策的概念自上世纪中叶被提出以来,对于它的确切含义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该概念的来源国——日本——的学者为例,贝冢启明认为产业政策是影响该国产业结构的所有政策;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植草益认为产业政策是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作为出口产业,重点给予保护、培育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政策手段;下河边淳等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伊藤元重等人则认为产业政策是由于竞争性市场存在的缺陷(市场失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姓名:张瑞桐 学号:1307714011 专业:旅游管理 年级:2013级 班级:13715 任课教师:秦喜杰 20 15 年 5 月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作为确立市场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但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内容及其修改和实施效果来论述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实施效果

目录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1)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1)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1)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2)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2) (二)其中的主要指导思想 (4) 三、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一重大事件不仅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且还标志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中国在入世前后很短的时间内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且在2002年6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事实上,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反垄断法+习题复习进程

反垄断法 1.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A.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B.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C.甲快餐连锁店和乙快餐连锁店约定:甲占领北京市场,乙占领上海市场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2.以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 ) A某市甲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该市的40% ,乙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50%,二酒厂为进一步控制场份额达成了合并协议 B.某市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电力设备厂生产的电表 C.某市甲牛奶厂与乙牛奶厂的牛奶销售份额合计占该市的70 %,二厂达成协议,共同将袋装牛奶的价格上涨2角钱 D.某市由于盲目投资,建有多家烟厂,生产的香烟绝大多数销在本市,由于各厂产量过高,积压严重,该市烟叶协会组织烟厂达成协议.各厂均减产30 % 3.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4.某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85%。由于近期原材料涨价影响了行业利润,该协会遂组织召开了由会员企业领导人参加的“行业峰会”,与会代表达成了提高产品价格的共识。会议结束后,该协会向全体会员企业印发了关于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的通知,明确要求会员企业统一将产品价格提高l5%。接到通知后,会员企业按要求实施了涨价。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业协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B.行业协会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行为 C.行业协会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存为 D.行业协会实施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5.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6.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反垄断法论文

中国反垄断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垄断进行定义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内容提要”量化标准问题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量化标准的难以确定与统一,已成为制约我国反垄断法尽早出台的因素之一。“关键词”反垄断法、量化问题、民主程序一、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表现(一)反垄断法中主体的量化1.企业个数的量化问题。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表现形式有十几种,其中有两种企业形式存在量化问题。第一,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第二,“聚合型”的合资公司,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公司。欧盟竞争法之所以对企业的个数及构成规定如此之细,是因为正确确定企业的个数这一量化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当一个公司集团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统一受一个总公司的领导控制时,如果这些工厂和商店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那么因此受害的第三人能否就此行为提出控告呢?这就取决于对一个集团公司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的地位及性质的认识。如果认为它们构成一个企业,则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5条,因为该条是关于几个独立的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此时只有证明这些工厂或商店滥用优势地位时,才可以援用欧盟竞争法第86条提出控告。另外,如果多个工厂或商店被当成一个企业的话,其市场影响力就大大增加,也就很难给予其责任豁免。2.国家执法机关的量化问题。国家设立几个执法机构,也是反垄断法主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只设一个公平交易局,既是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德国只设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美国则设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并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二)垄断行为中的量化问题1.扭曲市场行为中的量化问题。欧盟竞争法认为只有扭曲竞争或其影响达到显著程度时,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欧盟《关于较轻重要协议的通令》(1986)规定了两个量化标准,第一,协议所涉及的企业的年销售额或经营额不超过3亿欧洲货币单位;第二,协议所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超过共同市场内该协议所影响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5%.2.企业合并与控制中的量化问题。美国的哈特—司格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规定,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合并必须要先向执法机关汇报。这个规模标准是,合并企业净销售额1亿美元,被合并企业的净销售额1000万美元。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A第1款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年销售额共达到120亿马克,且其中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10亿马克,即推断这些企业共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即属于被禁止的范围。3.滥用优势地位中的量化问题。反垄断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采取的一切妨害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经营行为。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滥用优势地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是优势地位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怎样确定这两个问题。一般认为,市场份额的数值因素、时间因素及认定企业具有优势地位的地域范围是最关键的。而这三者都需要予以量化,需要明确界定占多少份额,持续多长时间才算是具有优势地位。(三)反垄断法中禁止性垄断行为衡量标准的量化根据罪刑法定的近代法治原则,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要件就是足以证明被控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禁止行为。这就要求对被指控行为进行定量分析。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的优势和效益,各国政府在认定一行为是否为非法时,又要考虑或衡量垄断行为与自由竞争的平衡关系,需要在两利之间择其大,两弊之间择其小,这就要求反垄断部门对被指控的经济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分析。(四)反垄断法中处罚问题的量化对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当然要给予处罚,其中的罚款、赔偿、拆解公司、返还或退还股份等,都涉及量化问题。二、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践(一)德国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德国反垄断的力度和严格程度一直是比较高的。在量化问题上表现为确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第一,关于合并的概念。具体规定了取得支配权和取得股份的数额。第二,企业合并的申报。《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上个经营年度内全球销售额至少达到10亿马克,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一个企业在德国境内的销售额至少达到5000万马克,就必须对合并进行申报。第三,合并申报的内容。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德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 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① 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② 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③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至今的一百多年里,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建立和发展。④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或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也包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80分

位置 > 个人空间登录 > 课件测试剩余时间:24分51秒 课件名称: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测试题目共:30 ,总分值:100 ,测试时间:60分钟 第1题、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可能会妨碍我国的企业做大做强。(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2题、《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有举报和自首行为的垄断协议的成员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3题、《反垄断法》无法保护遭受利益损失的企业或者说经营者。(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4题、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只能有国有的独资企业来经营。(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5题、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也是一种竞争经济。(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6题、在微软公司被起诉严重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诉讼案中,微软公司拒绝承担巨额的罚款。(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7题、我国还没有发生过公然形成垄断协议的现象。(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8题、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专门提出经营者的利益是一个疏忽。(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9题、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10题、对于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意味着中国在引进外资政策方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是否题)(分值:3) A.对 B.错 第11题、欧盟委员会于( )年展开了对微软违反欧共体的竞争法的调查。(单选题)(分值:3) A. 2000 B. 2001 C. 2002

第12题、通过价格联盟或以行业协会的方式来组织价格上涨会直接损害( )的利益。(单选题)(分值:3)A.投资商 B.制造商 C.销售商 D.消费者 第13题、《反垄断法》是由( )颁布的。(单选题)(分值:3)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商务部 D.财政部 第14题、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3月做出了微软公司违法的裁决,同时处于( )亿欧元的罚款。(单选题)(分值:3) A. 3.97 B. 4.97 C. 5.97

《经济学基础》

作业名称:10秋《经济学基础》第一次作业 题号:1 经济学可定义为()。 A、研究政府如何对市场机制进行干预的科学 B、消费者如何获取收入并进行消费的学说 C、研究如何最合理地配置稀缺资源于诸多经济性用途的科学 D、企业取得利润的活动 标准答案:C 题号:2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包括()。 A、生产什么,生产多少 B、如何生产 C、为谁生产 D、以上问题均正确 标准答案:D 题号:3 在影响需求的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需求量与其自身的价格呈()变化。 A、正方向 B、反方向 C、不变 D、不确定 标准答案:B 题号:4 下列()是实证经济学的说法。 A、失业救济太低 B、降低失业比抑制通货膨胀更重要 C、医生挣得钱比蓝领工人多 D、妇女与男子应该同工同酬标准答案:C 题号:5 下列()是规范经济学的说法。 A、医生挣得钱比蓝领工人多 B、收入分配中有太多的不平等 C、通货膨胀率用于衡量物价变化水平 D、去年计算机的价格是2500美元。 标准答案:B 题号:6 花10元钱理发的机会成本是()。 A、10元钱其他最好的用途 B、用来理发的时间的其他最好用途 C、10元钱和用来理发的时间的其他最好的用途 D、给理发师10元钱的价值 标准答案:C 题号:7 当经济学家说人们是理性的时候,这是指()。 A、人们不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B、人们总会从自己的角度作出最好的决策 C、人们根据完全的信息而行事 D、人们不会为自己所作出的任何决策而后悔 标准答案:B 题号:8 某消费者逐渐增加某种商品的消费量,直至达到了效用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该商品的()。 A、总效用和边际效用不断增加 B、总效用不断下降,边际效用不断增加 C、总效用不断增加,边际效用不断下降 D、总效用和边际效用不断下降 标准答案:C 题号:9 如果猪肉价格上升,鸡肉价格不变,则鸡肉的需求将会()。 A、增加 B、减少 C、不变 D、不能确定 标准答案:A 题号:10 在美国,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问题主要是取决于()。 A、政府和企业的相互影响 B、经济中那些最大的公司 C、政府的经济顾问 D、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私下的相互影响标准答案:D 题号:11 有关时间说法正确的是()。 A、不是稀缺资源 B、与资源分配决策无关 C、对生产者是稀缺资源,但对消费者不是 D、对任何人都是稀缺资源标准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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