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第一章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

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程序

三、经营者集中的例外

四、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第二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征

二、行政垄断的类型和危害性

三、垄断豁免

第三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一、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

二、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利的救济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并购、收购和合并的概念区分(难点)

T02: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T03:经营者集中的分类(难点)

T04:禁止集中的情形(难点)

T05:企业集中的例外(难点)

T06: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征

T07:行政垄断的分类

T08:垄断豁免的情形(难点)

T09: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难点)

T10: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利的救济

正文

第一章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

(一)概念区分:并购、收购和合并

1、并购是企业合并(有时也称兼并)与收购的联合称谓,是以英美国家为中心发展出来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也即个人、团体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之总称。

并购的形式一般包括吸收合并(Merger)、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资产收购(Acquisition Of Asset)和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有时还包括委托书收购(Solicitation Of Proxy,也称投票权之争,Proxy Contest)和受托管理式兼并。

2、收购(Acquisition)

收购(acquisition)亦称“购买”或接收(take over),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通过购买,一家公司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所不同的是,收购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名词,接收则非法律用语,仅仅是“取得控制权”的代称。

3、企业合并(Merger)(也称“兼并”)的含义

企业合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企业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1)吸收合并(Merger):即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现存公司中,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2)

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即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原来的公司消灭。

公司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定,旨在明确合并企业之间的资格变化,理顺合并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交易安全秩序。对企业合并意图在所不问,由公司意思自治。

广义的企业合并则是指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主要体现对企业经济力量的集中(concentration)上。不仅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管理人员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合并与并购的含义基本相同。

(二)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三)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从总体上说,企业合并分为直接合并和间接合并两大类。

1、直接合并,即狭义的企业合并,包括:

(1)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从合并对市场的影响来分类,直接企业合并又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横向合并(horizontal merger)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主要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并。例如汽车厂与汽车厂、纺织厂与纺织厂

之间的合并。横向合并显着的经济效果是由于市场经营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但也可能带来规模不经济,其界限在于规模的一定度。横向合并直接影响市场结构,提高合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集中度。因此横向合并被认为最有可能引起垄断和破坏市场竞争,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管制较严的企业竞争行为。

纵向合并(vertical merger)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主要包括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合并。

纵向合并实质是将市场供销关系变成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即以企业管理代替市场交易。

优点:根据现代产权组织理论,纵向合并可以相对减少市场的交易成本,如:信息收集、谈判、签约、监督等交易费用。纵向合并一般不直接导致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和市场势力的增强。

缺点:纵向合并会增强合并企业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力,而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的限制,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强有力的合并厂商可能采取掠夺性定价方式排挤竞争对手。因而纵向合并也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

但一般而言,只有纵向合并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构成市场进入障碍,从而使未参与或者未完全参与联合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这种做法又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时,才被视为损害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的重点仍是横向合并。

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是指分属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混合合并最大的优点是可通过多样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突破单一产业发展极限,谋求企业的长期发展。由于合并各方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商业联系,并不显着改变市场结构,这种合并一般来说对市场竞争并不产生直接的消极影响,因而也不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典型的混合合并,如:美

电话电报公司收购TCI公司案。

2、间接合并,即广义的公司法以外的合并:1、股份控制。 2、经营控制。

3、人事控制。

股份控制(share control)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者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控制的行为。持股的目的是为了控股,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把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的范围,其结果与合并企业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反垄断法上对股份控制作出规定。

经营控制(management control)经营控制包括受让或承租资产、委托经营或共同经营。(1)承租资产是指通过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资产,从而达到以少量财产支配更多资产,进而控制市场的目的;(2)委托经营指公司将全部营业交由受托公司管理,受托公司以委托公司的名义并为委托公司的利益而进行事业运营,营业的损益由委托公司承担。委托公司具有某些重大事宜的最终决策权,可对受托公司加以监督,并给付委托公司报酬。(3)共同经营则是指数家公司间损益全部共同承担,各关系公司均须服从统一的指挥,以求达到经济上的一体化的经营形式。经营控制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达到少量财产支配更多资产共同控制市场的目的,使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的力量被控制于大企业中。

人事控制( personnel control)指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控制,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在人事控制中,董事互任或管理人员兼任是典型的形式。人事控制对企业而言,可能是全面的控制,也可能是部分控制,但是无论怎样,对该受控企业都会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影响,从而在实际上达到合并的效果,最终限制竞争。

二、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合并申报是指企业合并应向主管机构进行申报。这是各国反垄断法对合并控制的必经程序。包括申报义务人和申报标准。《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申报义务人

(1)与其他经营者合并、委托经营或联营的,由参与并购的经营者提出申报;(2)持有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的,由持有或者取得股份、资产的经营者提出申报;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的,由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者提出申报。

(4)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技术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

2、申报材料

《反垄断法》规定了申报的材料: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审查

有申报义务的企业在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报了他们的合并计划后,主管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加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合并。

4、审查期限(等待期间)

《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二)审查标准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美国《横向兼并准则》规定也一直坚持:兼并不得产生或者强化市场力量,或者便于行使市场力量。(市场力量就是卖者在一定时期内将其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6条规定了“评价合并的原则”,“如可预见,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合并,但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的,不在此限。”

可见,审查是否批准合并的标准就是看合并是否限制竞争,无论是产生、强化市场力量,还是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实质和结果都是限制竞争。

一般而言,需要审查下列内容:

1、合并是否明显地增加了集中,以及在一个集中市场中的结果,有严格的定义和计量。

2、根据市场集中状况和其他反映市场特征的要素(如价格水平等),评估合并是否会造成潜在的反竞争效果。

3、对消费者、上下游经营者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5、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对此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

三、企业集中的例外(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四、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行政责任:《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征

(一)行政垄断(administrative monopoly)的含义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恶性膨胀的产物,是行政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集中反映。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

1、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垄断。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权力滥用的体现和结果,其产生的基础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规律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行政垄断比经济垄断更具危害性,更难以排除。

2、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的经济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行政性公司。

3、行政垄断具有较为突出的抽象性。行政垄断往往以政府命令、决议或政策的形式表现于外,内容多数是针对不特定的市场主体或市场行为的抽象规范。

4、行政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行政垄断以行政权力为支撑,借助行政权力的权威干预经济秩序,对于普遍市场主体而言,他们既不能无视行政性垄断的存在,也不能抗拒行政性垄断的强制力量或逃避行政性垄断的强制力量。

二、行政垄断的类型和危害性

(一)行政垄断的分类

1、部门垄断: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所属行业领域划分部门,这是计划体制条块分割遗留的产物,虽然已经有所改观,但是一段时期仍然难以消除。

2、地区垄断:各级政府各自为政,力争把最有利于自己短期利益的资源和要素垄断和控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力图通过行政权力的不合理运用排斥外来竞争。

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经常结合在一起。为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采用发布命令、决定的方式,禁止外地产品流入本地市场,禁止本地资源流出,或强行收购或销售本地生产的产品,或是附加不平等的竞争条件。如:对经营本地商品的企业提供优先的贷款、或进行税收的优惠等,而对外地进入本地区竞争的企业进行刁难、差别对待,以提高对方的经营成本,人为地削弱外地商品的竞争能力。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滥用权力、分割市场,其外延不仅包括对商品流通的限制,也包括对资金、技术、人员流动和企业地区联合的限制。

3、行政性公司的垄断

行政性公司是指采用公司的形式,但兼具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组织。这些公司是政企不分,官商合体的产物。正因为这些公司具有行政管理身份而享有诸多特权,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大多以“党政机关”为靠山,极有生命力。行政性公司垄断是指行政性公司滥用其手中的权力,控制、限制企业,干涉市场竞争的行为。

4、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

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是指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进行强制性的干涉行为。其主要的方式是行政机构运用行政权力,以“规范”、“引导”、“联合”为名,强行要求企业进行自身并不愿意的经营活动。如:强制联合定价、强制联合拒销、拒购、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协议生产、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等。

(二)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

1、造成经济主体竞争机会不均等和社会分配不公平,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平原则。

2、造成大量寻租行为(即政府官员为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里的政府财产是

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许可证、执照、出口进口配额、法规、条例等),造成社会政治生活中大量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大量社会资源的无谓消耗。

3、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的建立。

4、扰乱了国家的行政秩序。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恶性膨胀的产物,其实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行政的权威,削弱了中央的威信,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紊乱。三、垄断豁免

(一)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的含义

垄断豁免,(又称“适用除外”)指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由于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豁免制度通常是权衡比较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比较,在限制竞争行为带来的经济后果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一旦某种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符合豁免条件而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规定时,该行为将不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垄断豁免体现了反垄断法灵活性、政策性的特征。

(二)垄断豁免的作用

1、保障反垄断法的适度调控。限制和处罚有害的垄断行为,而豁免无害的垄断;

2、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竞争政策。各国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竞争政策不见得雷同,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也会有所变化,以落实国家意志;

3、促进市场竞争有效、有序的发展。众所周知,有竞争的地方就会有反竞争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使竞争有效,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是竞争有序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垄断豁免的适用范围

1、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就是根据产业的性质不宜开展竞争的企业或部门,在一定的地域或时期内实行的国家法律允许的独占经营。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或部门。注意:(1)自然垄断不等于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的,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自然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能以保护自然垄断之名,行“行政性垄断”之实。(2)自然垄断的存在是由于技术的原因,同样由于技术的进步,某些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正在逐步开放。例如,电信业,由于技术革命,它已不再是完全的自然垄断行业,已经具有了某种程度的竞争性质,更进一步,竞争可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如“市容”、“公共卫生”、“清理和维护河道”等。垄断豁免面对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应及时调整自然垄断领域的范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3)即使是自然垄断企业或部门也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否则,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特定行业的豁免

特定行业的豁免包括:

(1)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一般适用垄断豁免。如金融业与保险业、各国的印钞厂、制币厂,一般不允许自由经营。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本法第一编至第三编的规定不适用于德意志联邦银行和复兴贷款机构。

(2)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如:农业,也适用垄断豁免。如:日本1996年修订后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适用除外的法律》规定,本法之规定不适用于水产业合作法、森林合作法、农业合作社法、农业灾害补偿法。

(3)体育行业。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体育行业的豁免,主要是指体育协会集中转让其依章程举行的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行为,这样的规定主

要是考虑体育协会承担社会性的责任。美国对体育行业豁免主要是针对棒球,因为按照谢尔曼法的最初看法,它不是商业活动,所以在今天没有被作为商业活动对待。其他商业性的体育活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

3、特定组织和人员的豁免

特定组织和人员的豁免包括:

(1)工会组织与商业性组织不同,不适用反垄断法。如:美国,1932年《诺里斯—拉戈尔迪阿法》明确指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提高工作调价和工资待遇的行为,但是工会不应该通过与非工会组织的联合来达成此目的。

(2)劳工、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医生等),由于职业的性质,不宜展开竞争,否则不利于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维护,故适用垄断豁免。

4、特定权利的豁免

特定权利的豁免主要指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垄断豁免。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独占性、垄断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有所冲突。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归入垄断豁免。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如:限制竞争协议中的特许协议。需要注意:“知识垄断”问题,即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国际背景下,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借口保护知识产权以企图掌握国际贸易的主动权,寻求对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支配权。

5、特定行为的豁免

特定行为的豁免包括:

(1)请愿行为。在美国,请愿行为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要求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采取措施限制贸易等行为。

因而它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治行为,故豁免。

(2)一定的合伙行为。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4条的规定,满足下列四个条件设立的合伙行为可以得到豁免:①以小规模事业人或者消费者的相互扶持为目的;②任意设立且合伙人可以任意入伙或者退伙;③各合伙人有平等表决权;④在对合伙人进行利益分配时,其限度为法令或者章程所规定。但是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时,或者因实质性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从而不正当的提高价格时,不在此限。

(3)一定的维持转售价格行为。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易于识别质量的相同商品的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和发行着作物的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可以得到豁免。

(4)克服萧条的共同行为。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旨在克服经济萧条的共同行为实行豁免,但是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其商品供需关系明显不平衡;其商品价格低于平均生产费用;其生产者有难以维持的风险;仅通过企业的合理化方法难以改善前述所列事项。

(5)企业合理化的共同行为。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4条第4款的规定,禁止垄断法不适用于为实现技术进步、质量改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等企业合理化及旨在实现合理化的共同行为。

该行为得到豁免的条件是:生产企业不损害购买者利益,不侵害一般消费者及相关企业的利益,没有不正当区别对待、限制其他企业加入或退出以及限制参加者相互之间产品生产。

我国《反垄断法》作了概括性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一、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

在调查程序中应赋予反垄断机构广泛的调查权限和手段,以便收集证据、确认被指控的垄断行为存在与否。考察国外反垄断法律赋予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权限,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普遍认为三种调查权是必须的,否则反垄断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

1、要求信息提供权。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和检举人提供与认定被调查人垄断行为相关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主管机关或办事处所在地进行陈述,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复制,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要求如实回答等。

2、场所进入权。有权进入被调查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运输工具中进行调查取证,向其工作人员索取口头或书面的情况报告。

3、收缴扣押权。收缴扣押权的行使针对的是有重大违法嫌疑并有涂改或销毁文件的危险。收缴扣押被调查人的原始文件和对判断被调查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是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要在征得调查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在反垄断机构实施调查程序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这是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反垄断机构可依据反垄断法和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这理应属于反垄断机构在调查程序中的权限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机构也需履行法定的义务,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义务主要包括:调查员首先要向被调查人出示身份证明、说明调查原因、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调查过程中要填写调查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对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我国《反垄断法》、和分别规定了反垄断调查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案件时的权利和

义务。

二、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利的救济

在反垄断机构履行调查职权的过程中,若不当行使或滥用调查权,将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调查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应为相对方的权利救济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

1、对方的陈述、申辩权利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程序公正原则在反垄断调查程序中的直接体现。国外的反垄断法对此项权利多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51条赋予了被审人提交答辩书进行防御的权利,并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审查及审判规则》第22、23、24条详细规定了答辩书的相关内容。第52条规定了被审人等的防御权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制度。法国在其《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确立了“对审式”的审理方式。依据8611243号命令第18条之规定,竞争审议委员会所行之审查及审查程序,完全依对审方式进行。因此,不论通常程序、简易程序、甚或保全程序,皆当遵循对审原则进行。但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应该区别对待?虽然听取陈述和申辩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听取所有的陈述和申辩可能会成为反垄断机构的一种负担。所以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56条就规定:卡特尔当局应当给当事人以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且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与程序有关的经济各界的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即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是反垄断机构的义务,而是否给与程序有关的经济各界的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则可以由反垄断机构自行决定。

有关是否可以举行公开听证的问题。由于反垄断案件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甚重,而且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相对方利益的重要程序性保障,在国外的反垄断法案件调查中得到了采用。如德国原则上允许反垄断机构公开地举行听证,以充分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凸显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我国依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也应有听证程序的适用。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于反垄断机构在调查阶段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对当事人或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服,可以赋予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这是行政法学的法理推导出来的必然逻辑结果。从各国的立法处理模式来看,都选择了只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中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在调查阶段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而对于当事人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则是参照行政法来解决的。这主要是因为反垄断中的权利救济,不管是调查阶段的救济还是最终实体权利的救济,相比其他行政救济可以说是没有什么特殊性的,参照行政法解决既保持了法律的一致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又节约了立法资源,避免了反垄断法过于冗长繁杂。

至于主管机关经过调查后若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行为时,如何给予检举人以救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检举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机关提起指控,要求与被指控人进行辩论和争执,主管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双方的辩驳作出决定。当然,如果检举人不服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链接信息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反垄断法》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

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其基本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6]我国《反垄断法》也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在总则之中。[7] 反垄断法对满足经营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秩序、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公共经济学试题及答案

公共经济学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T ,错误的标注 F 。每题 2 分,共20 分) 1 .导致市场运转失灵的基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总是能充分地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 2 .存在正外部效应时,物品生产和销售将呈现过多状态。 3 .纯粹公共品的最佳产量在这样的点实现,即所有消费者因此而获得的边际效益之和恰好等于该公共品的社会边际成本。 4 .只要所有投票者的偏好都呈双峰形,那么不论他们所须承担的税收份额如何,中间投票者定理均可以成立。 5 .征税是政府获取公共收入的最佳形式。 6 .在供给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税收不易向前转嫁,而会更多地向后转嫁或不能转嫁。 7 .在长期的U 型平均成本曲线上,曲线的下降阶段表示生产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 8 .国债管理的流动性效应是指在国债管理上通过调整国债的流动性程度来影响整个社会的流动性状况,从而对经济施加扩张性或紧缩性影响。 9 .存在负外部效应时,物品生产和销售将呈现不足状态。 10 .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20 分) 1 .当供求力量自由作用时,一次谷物欠收的效果通过什么显示在市场上?() A 政府规定的个人谷物购买量限制; B 谷物价格上升; C 报纸上劝告人们减少谷物消费量的广告; D 谷物贸易量增加。 2 .替代品价格上升一般会导致() A 需求量沿着需求曲线减少; B 需求曲线右移; C 个人减少他所消费的所有商品数量; D 需求量沿着需求曲线增加。 3 .如果人们变得更加关注他们食谱中的饱和脂肪,牛肉需求会左移,牛肉销售量也减少。这种变化是()

A 沿着牛肉需求曲线的移动; B 牛肉供给曲线移动; C 沿着牛肉供给曲线的移动; D 以上都不对。 4 .需求收入弹性衡量的是()的反应。 A 消费对价格变化; B 收入对消费变化; C 价格对消费变化; D 消费对收入变化。 5 .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意味着() A 边际商品的价值高于以前购买的单位价格; B 随着更多商品的买入,边际效用递增; C 边际商品的价值低于以前购买的单位价格; D 随着买进商品越来越多,支付意愿越来越高。 6 .当经济中所生产的产品组合反映消费者的偏好时,经济达到了() A 效用的效率; B 产品组合的效率; C 生产的效率; D 交换的效率。 7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竞争性市场相比,价格(),产量()。 A 较高,较低; B 较低,较高; C 较低,较低; D 较高,较高。 8 .公共品的两个显著特点是() A 非竞争性和排他性; B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C 竞争性和排他性; D 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9 .下列属于商品税的是() A 消费税; B 所得税; C 遗产税; D 车船使用税。 10 .边际税率是指() A 全部应征税额除以课税对象数额的值; B 单位商品缴纳税收数额占商品价格的比例; C 课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增量所占的比例; D 一国税收总额占GDP 总额的比例。 三、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20 分) 1 .外部效应; 2 .垄断; 3 .税收制度;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提要 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答案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1. 一般的,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限欲望而言,生产人类所需物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这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不是指资源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指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而言,再多的资源也是不足的。即稀缺性是就相对意义而言的。 欲望的基本特点在于无限性,即人们的欲望永远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的时候,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品或劳务来满足,而物品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然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无限的欲望与有限的资源的矛盾就形成了经济学所说的稀缺性。 2. 面对资源稀缺性的事实,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三个基本的经济问题。他们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 (1)生产什么商品和生产多少。一个社会必须决定,在诸多可能的物品和劳务中,每一种应该生产多少以及何时生产,生产多少消费品和投资品。 (2)如何生产物品。一个社会必须决定谁来生产,使用何种资源,以及采用何种生产技术。 (3)为谁生产。谁来享用经济活动的成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吗?社会产品如何在不同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是否会出现贫富差距? 3.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可见,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即家庭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 相对而言,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可见,与微观经济学的几个方面相对应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经济,而不是经济中的各个单位;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它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现有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原因,达到充分利用的途径,以及如何增长等问题;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总量是指能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在研究对象、解决问题、中心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点。但并不是说二者是完全割裂开的。实际上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可以说,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对总体的分析离不开对个体的分析,但宏观经济学不是微观经济学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4. 在经济学中,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是模型。在经济学中的模型是一种组织框架,它可以搭建我们思考问题的途径。模型可以忽略现实世界的某些细节而集中研究本质问题,以达到简化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模型很多,比如地图。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哈佛学派即产业组织学派,其研究的重点是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三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方案,即S-C-P方案。 2.(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3.结构Structure,指的是市场结构,包括供应方的结构(如原材料技术)、需求方的结构(如需求价格弹性、增长率、购买方法等)可以反映市场结构的因素比如:市场集中度、产品之间的区分度、企业产品多样化的程度,市场进入障碍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将导致市场集中,影响市场绩效(价格增高、质量降低)改变市场结构:政府干预(竞争法的实施) 4.行为Conduct,行为指市场上的企业采取的竞争性的行为,包括合谋、策略性的行为,还包括研发、广告、并购、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等。 5.绩效Performance,即市场绩效,是指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即一个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消费者谋得福利,在绩效良好的市场中,企业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生产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反映了供求的变化。 6.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产品的数量。 7.决定需求函数的因素: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对价格的预期等 8.需求函数: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9.供给: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10.影响供给数量的因素:该商品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11.供给函数:所有影响这种商品供给量的因素的函数。 12.均衡:经济事务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参与者的力量能够相互制约和抵消,各方面的经济行为者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 13.局部均衡:单个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4.一般均衡:一个经济社会中所有市场的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5.均衡价格: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供需曲线的相交点。 16.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个体买与不买,卖与不卖,都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既定市场价格接受者;每个厂商提供的商品都是同质的,商品完全无差别(质量、规格、服务);所有资源具有完全流动性,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毫无困难的;信息是完全的。

公共经济学期末复习

帕累托效率效率最大化 如果社会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不使其他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的状况就是最佳的,也就是具有效率的;否则就说明资源配置的状况不是最佳的,也就是缺乏效率的。这就是著名的帕累托效率准则。 效率的实现条件:MSB=MSC (重点) MSB是指人们对该种物品或服务的消费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 MSC则指的是每增加一个单位该种物品或服务的生产量所需增加的资源消耗的价值。 MSB=MSC 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即帕累托效率的条件是:配置在每一种物品或服务或劳务上的资源的社会边际效益均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 结论一种具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可使其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满足这样一种条件,即每一种物品和服务的社会边际效益均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 社会总效益 一种物品或服务的社会总效益(total social benefit,TSB)是指人们从消费一定量的该种物品或服务中所得到的总的满足程度。 社会边际效益 一种物品或服务的社会边际效益(marginal social benefit,MSB)则是指人们对该种物品或服务的消费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 公共财政的职能 资源配置职能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存在外部效应的存在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存在 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政府拥有强制征税的权力税制设计的巧妙安排各种类型转移性支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职能维持总供求的大体制通过制度性安排,使财政发挥某种“自动”的稳定作用 外部效应就是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成本或效益(如造纸厂在生产纸张时,除了生产的纸张以外,对于河流的污染,空气的污染也是一种成本)。 只要一个人和一个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另一个人或另一个企业,而后者没有为此付费或者收费,外部性就会出现。 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通常指厂商或个人在正常交易以外为其他厂商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 外部效应的分类方法正的外部效应负的外部效应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庞德还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

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3] 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 [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姓名:张瑞桐 学号:1307714011 专业:旅游管理 年级:2013级 班级:13715 任课教师:秦喜杰 20 15 年 5 月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作为确立市场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但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内容及其修改和实施效果来论述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实施效果

目录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1)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1)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1)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2)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2) (二)其中的主要指导思想 (4) 三、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一重大事件不仅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且还标志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中国在入世前后很短的时间内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且在2002年6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事实上,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公共经济学(期末复习资料)

《公共经济学》复习资料整理 一、名词解释:(考5) 帕累托最优:指资源配置已达到了这样一种境地,无论作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也就是说,当经济运行达到了高效率时,一部分人改善处境必须以另一部分人的处境恶化为代价。这种状态就被称为帕累托最优。(P21) 政府失灵:是指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供给水平不能使个人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到很好的满足。具体体现在供给数量过多、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表现在:信息有限;对私人市场反应的控制能力有限;决策时限与效率的限制;政治决策程序的局限性;成本过大) 公共选择:是使用经济学的一系列方法来分析和研究政府决策制定的过程,研究在既定的社会公众偏好和政治程序下,政府的决策是怎样制定出来的以及如何改革政治程序和改进决策结果。公共选择理论是对政府决策过程的经济分析,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是对投票及相关决策程序的研究,是用经济学的工具揭示公共产品供应和分配的政治决策过程。 用脚投票理论:以自由迁徙为前提,每个居民从个人效用最大化出发,不断迁徙,只有当其个人迁徙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一致时才会停止寻找最佳的地方政府的努力而定居下来,迁徙的根本目的是在公共产品与货币收入中进行选择。 利益集团:是指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并试图通过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集团。它与政党的不同之处在于,利益集团的领导人并不执掌政治机构的权力,但他们通过对政府官员、投票者施加各种压力和影响,以谋求对其成员有利的提案的支持。 外部效应:也称外部性、外溢性、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会使这种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者无端收益或受损。包括正的外部效性和负的外部效性。它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领域。 国家预算:是指政府,也即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的全部公共收入和支出的一览表。换言之,国家预算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共收支计划的总和。它的主要功能有: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政策取向;对政府规模的控制;是监督和调节国民经济、实施反周期的宏观调控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关立法手段建立专门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和机会时提供基本生活上的物质帮助的形式与制度。社会保险主要由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构成,其享受者以对社会尽义务为前提,是社会保障的主干部分。 林达尔均衡:即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主动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率的最佳水平。这在公共部门经济学中被称为“林达尔均衡”。 拉弗曲线:在一定限度以内,税收收入将随税率的提高而增加,因为税源不会因税收的增加而等比例地减少;当税率超过了这个限度,继续提高税率,则税收收入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下降。描绘这种税收与税率关系的曲线叫做拉弗曲线。(P193)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 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① 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② 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③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至今的一百多年里,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建立和发展。④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或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也包

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第十四章反垄断法 Antitrust Law 制作人:吴越马洪雨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约2个学时)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约2—4学时) ?第三节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约2学时)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理论基础 ?三、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了解)

1.1 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 competion 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 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 垄断竞争垄断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寡头垄断独占垄断 Oligopoly monopoly

?垄断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反垄断法征求 意见稿第3条规定: ?垄断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 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 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 豁免的范围。

1.2 垄断的分类 ?回顾: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 (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 、垄断竞争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三种状态。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 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 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 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