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1.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损、死亡所享受待遇,保障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本规程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落实,由劳动局负责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实际经办工作。

二、定义

1.劳动行政部门指就劳动者权益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2.劳动局指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负责管理劳动关系的部门。

3.用人单位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用工人员完成职业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劳动者是指由用人单位雇用并发放劳动报酬,完成其委派任务的工人。

5.用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缔结的劳动者。

三、经办范围

1.经办的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及其他由于工作受伤导致的身体损伤,以及由于工作死亡的家庭经济补偿。

2.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人员,包括本市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

四、用工人员参保

1.用工人员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用工人员名义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定期报告和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

4.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勤督参保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

五、工伤保险待遇

1.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经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发工资,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受伤者应有的护理、治疗、救治、补助等。

3.受伤者死亡的,发放死亡遗属补助金,向其遗属依法发放死亡救助金,并给予死亡者家属社会补助等。

六、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负责监督参保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否则将承担相应义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管理参保人员资料登记,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审查、审核、鉴定工

伤保险事故和申请人员,按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经办工伤保险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资料的编制、保存和备案工作。

七、审查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确认和核对。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的资格。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用

工人员的补助金申领情况。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工伤和死亡事故进行审查、审核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八、执行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行行之处,不得违反本规程,并依据本规程履行义务,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参保人员顺利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1.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损、死亡所享受待遇,保障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本规程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落实,由劳动局负责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实际经办工作。 二、定义 1.劳动行政部门指就劳动者权益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2.劳动局指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负责管理劳动关系的部门。 3.用人单位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用工人员完成职业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劳动者是指由用人单位雇用并发放劳动报酬,完成其委派任务的工人。 5.用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缔结的劳动者。 三、经办范围 1.经办的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及其他由于工作受伤导致的身体损伤,以及由于工作死亡的家庭经济补偿。 2.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人员,包括本市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 四、用工人员参保

1.用工人员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用工人员名义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定期报告和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 4.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勤督参保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 五、工伤保险待遇 1.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经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发工资,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受伤者应有的护理、治疗、救治、补助等。 3.受伤者死亡的,发放死亡遗属补助金,向其遗属依法发放死亡救助金,并给予死亡者家属社会补助等。 六、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负责监督参保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否则将承担相应义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管理参保人员资料登记,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审查、审核、鉴定工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是指在工伤保险领域中,人社部门进行工伤事故的判断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下面是对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进行700字的解释。 工伤经办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门的实际工作经验和需要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程。它的目的是统一人社部门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步骤,确保工伤事故的公正和合理处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明确了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意外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突发职业病等。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进一步细化了这些标准,并对各类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使认定更加准确和规范。 其次,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当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经过人社部门的调查和认定之后,才能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此外,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还规定了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方式。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人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定期生活护理费等。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明确了每种待遇的发放标准和计算方

法,确保工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 最后,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还规定了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如果工人对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申诉和复核的方式来解决。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规定了申诉和复核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是一套完整的操作规定,它统一了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实践中,人社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工作,公正、公平地处理工伤事故。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些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为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规范经办程序,提高经办效率,保障劳 动者权益,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XX 月XX日印发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予以公告。 《规程》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的组织管理、基本流程、数据管理、案件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工伤保险的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密性。 首先,《规程》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的组织管理。各级人社部门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伤保险 经办管理机制,规范经办流程和责任分工,明确各方职责,提高经办 效率。 其次,《规程》在基本流程上作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过程 涉及到诊断、认定、审核等多个环节,各环节之间要进行衔接,确保 每一个环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流程的 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加强数据的跟踪管理,提高处理效率。 再次,《规程》对数据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工伤案件涉及到大 量的数据信息,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利 用的机制和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和安全,依法依规处理 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最后,《规程》还对案件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工伤案件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难免会出现劳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经办机构 要做好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分发、调度、评审和结案等全 流程管理体系,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总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规程》规定,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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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工伤保险经办规程.rar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四节缴费结算 第五节欠费管理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 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 第一节工伤登记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 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

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 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收入管理 第二节支出管理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预算 第五节决算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一节统计 第二节精算 第三节信息系统 第九章稽核监督 第一节稽核内容 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 第三节内部监督 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 第一节记录与查询 第二节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指保险机构在进行工伤保险业务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和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操作和处理的一套规定和流程。下面是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主要内容。本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的,以保障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与作用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作相关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安全和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1. 工伤事故的报案与登记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将工伤事故报案材料提交给保险机构。 2. 工伤认定 保险机构收到工伤报案材料后,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包括对工伤事故的成因、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的结论。 3. 医疗救治与费用支付 经工伤认定为确诊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的待遇。具体的医疗费用支付流程包括:劳动者选择指定医院

就诊,医院开具医疗费用清单,保险机构审核费用清单,并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 工伤津贴的支付 工伤津贴是根据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工伤伤残等级来确定的。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保险机构计算并支付工伤津贴。 5. 职业病的鉴定与赔偿 对于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保险机构应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工伤保险经办注意事项 1.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经办的内部核查机制,确保工伤经办流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劳动者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伤报案材料,如实提供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资料。 3. 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信息,确保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 4. 在进行工伤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机构应与被保险人、医院、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在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中,保险机构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责任,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和医疗保障。同时,劳动者也应对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有所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经办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办过程合规、规范。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适用于所有参与工伤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和经办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灵活运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为职工提供及时、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章经办业务管理权限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业务操作权限,详细规定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权限范围。 第六条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经办业务,未经授权不得私自调整业务操作权限。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权限审批和监督制度,对权限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示经办人员的业务权限范围,并经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办业务流程 第九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办理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业务按规定流程准确、高效地办理。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应当将各项业务环节按流程依次推进,不得跳过或错乱办理。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合法,不得随意违规操作。

第四章经办业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全体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业务规范、效率高的经办人员予以奖励,对违规操作的进行处罚。 第五章经办业务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监管和维护。 第十九条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滥用工伤保险业务信息。 第六章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行为,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违规操作进行合理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处理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规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于××年××月××日经××局(部)审定,自××年××月××日发布实施。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是指办理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活动,包括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审核、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等业务。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坚持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章工伤认定服务 第五条工伤认定服务指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接收并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做到准确、完整、及时; (二)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三)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关的说

明和指导。 第六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的申请、审查、调查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应工伤认定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申诉渠道。 第三章医疗费用审核服务 第八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指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接收并审核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二)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性评估和审核,及时发放医疗费用补偿; (三)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第九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审核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医疗费用审核的公正和准确。

工伤保险经办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规定是指在工伤保险事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规定和程序。下面,我将具体介绍工伤保险经办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因此,在工伤保险经办中,需要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来证明其工伤的发生,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最终认定是否为工伤。 其次是工伤待遇核定。工伤待遇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定,由保险机构支付给劳动者的各项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确定相应的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并负责核定和支付相关费用。 再次是工伤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负责协调安排受伤劳动者的医疗治疗。劳动者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凭证》,以确保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要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另外,工伤保险经办规定还包括工伤报案、鉴定和复查的程序。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需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将工伤事故进行鉴定,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如果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进行

审查。 最后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经办规定的要求,正确履行工伤保险的经办职责。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总之,工伤保险经办规定是指在工伤保险事务办理过程中所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通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经办规定,能够确保工伤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和保障。同时,也能有效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一、背景介绍 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经办工作,人社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规程目的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操作,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操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三、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法》,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工伤报案后,将会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工伤的原则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受伤的部位、伤情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要确保待遇的及时支付和准确计算。同时,对于复杂的工伤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待遇的合理性。

五、工伤保险金支付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是工伤保险经办的重要环节。根据规程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并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同时,经办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六、工伤保险稽核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经办的公平和规范,人社部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的稽核工作。稽核的内容包括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待遇支付的合规性等。稽核结果将作为经办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纠正。 七、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人社部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这将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同时方便劳动者查询和维权。 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审核、认定、支付、稽核等工作。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同时,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定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定 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的申报、认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操作。在进行工伤保险业务 经办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 法合规地进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2. 公正公平原则: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 对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认定和支付,确保受益人合法权益。 3. 客观公正原则: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要客观公正地对事实进 行调查和认定,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权 威性。 4. 风险防范原则: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 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主要程序

1. 工伤保险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后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保险事故报告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工伤认定意见书》。 2. 工伤保险认定程序 (1)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3. 工伤待遇支付程序 (1)经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和工伤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待遇。

三、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注意事项 1. 严格审核材料: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请人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 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工伤保险申报和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解决问题。 3. 定期复核工伤待遇:对于长期享受工伤待遇的受伤职工,要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待遇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做好风险防范: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防范各类风险。 四、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de)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de)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 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de)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de)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de)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 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 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de)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de),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 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de)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de),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 位营业执照登记(de)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 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de),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 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de),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指在年度内对工伤保险进行经办操作时所遵循的规定和流程。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为了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能够顺利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福利,同时规范办理程序,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一、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保险的核心是工伤认定,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并且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客观。工伤认定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接收报案:当职工受伤后,他应该在第一时间主动与用 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联系,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应该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将报案信息上报至保险机构。 2.初步核查:保险机构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查,了解职工所在的工种、工作场所以及受伤的具体情况等。 3.赴现场勘验:为了更加具体了解职工受伤的情况,保险 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直接赴现场进行勘验,相关人员应该予以配合。 4.申请审核:接受勘验后,保险机构需要对职工的工伤申 请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工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资格、受伤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等。

5.工伤认定:最终,如果职工符合工伤保险的资格,并被鉴定为工伤,则保险机构会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并且根据职工的伤情给出相应的赔偿。 二、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是为了顺利解决职工因工作而造成的伤害问题,而赔偿标准则是区分伤害程度的基准。具体工伤赔偿标准包含以下方面: 1.治疗费:包括诊断、治疗、操作等医疗费用。 2.伤残津贴:当职工因工作造成伤残后,可以获得伤残津贴,津贴的标准跟伤残等级相关联,在国家标准中分为1~10级。 3.住院伙食补贴:针对职工入院治疗和因治疗原因而需要进食特殊饮食的情况,可以提供住院伙食补贴。 4.补贴: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因公而受伤的情况,可能会因工作时间被耽误导致无法进行扣工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给受伤的职工发放一定的工资补贴。 三、适用范围 上述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适用于执行年度工伤保险的各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维护工伤保险的公正和透明。 2.促进工作单位和保险机构之间的正常沟通和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公开征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 统筹经办规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保登记 (5) 第三章费率管理 (8) 第四章申报缴纳 (9) 第五章协议管理 (12) 第六章待遇资格确认 (17) 第七章医疗(康复)待遇管理 (18) 第八章伤残(亡)待遇管理 (23) 第九章专项费用管理 (28) 第十章财务管理 (29) 第十一章稽核监督 (34) 第十二章信息管理 (36) 第十三章权益记录 (37) 第十四章附则 (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公开透明、安全有序”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线上服务和线下经办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办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不断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经办业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率管理、申报缴纳、协议管理、待遇资格确认、医疗(康复)待遇管

理、伤残(亡)待遇管理、专项费用管理、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本规程所指用人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规程所指相关材料,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或部门间数据共享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需重复提供。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实行以政策标准统一为基础、以信息化应用为支撑、以基金保障和安全为目标,统一和规范全区经办管理服务。 自治区级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区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区内控和稽核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区工伤预防工作;参与制定基金预算、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编制、汇总全区基金财务、统计报表;负责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 盟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本地区费率浮动和待遇核定管理;负责管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负责工伤预防项目组织实施;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经办盟市本级工伤保险业务。 旗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参保登记、待遇核定与支付

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整

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 5、《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贵州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贵州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社会保险记录 第一节参保记录 第二节变更记录 第三节注销记录 第四节社会保险记录证治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四节缴费结算 第五节欠费治理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治理第一节协议治理 第二节工伤医疗治理 第三节工伤康复治理 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治理 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

第一节工伤记录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 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 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 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 第七章财务治理 第一节收入治理 第二节支出治理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预算 第五节决算 第八章信息治理 第一节统计 第二节精算 第三节信息系统 第九章稽核监督

第一节稽核内容 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置 第三节内部监督 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效劳 第一节记录与查询 第二节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附那么 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治理,标准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贵州省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记录,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治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治理,信息治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效劳等内容。 第四条经办机构内设记录、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治理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征缴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职位职责,成立治理、效劳、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标准、便利、高效、优质。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三章费率管理 第四章申报缴纳管理 第五章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第六章享受资格确认 第七章医疗(康复)待遇管理 第八章伤残(亡)待遇管理 第九章预防费管理 第十章基金财务 第十一章稽核监督 第十二章统计精算 第十三章权益记录 第十四章统筹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经办风险管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64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以及工伤定点医疗、定点康复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预防业务的服务机构等。 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率管理、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享受资格确认、医疗(康复)待遇管理、伤残(亡)待遇管理、预防费管理、基金财务、稽核内控、统计精算、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统筹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按上述内容划分为登记征缴、待遇核定、财务、统计、稽核、信息、档案等业务环节。 本规程所指纸质资料或者复印件,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或部门间数据共享的,无须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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