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手册-12、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 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法律顾问和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与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过申诉案件处分决定者,应回避。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申诉人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根据主任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三)不予受理,同时出具决定书。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原则上采取召开复查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与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会议表决结果,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一)不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如需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5)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决定;

(6)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可以撤回,复查程序同时终止。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大学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大学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2011年修订案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性质:大学分团委学生会是大学全体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接受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并欢迎来自其它方面的建议、帮助和监督。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经管同学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学院的发展。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传达校、院工作决议和精神,疏通学生与学院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要求和意愿,协调各种关系,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二)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促进同学成才为出发点,积极组织有意义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活动。对下属各部门及社团实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切实做到为广大同学服务。 (三)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及校内外相关单位的合作,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在独立自主工作的同时也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四)认真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努力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创造性,使学生工作做出经管特色。 第四条章程制定的目的:为发挥沟通学院与学生的桥梁作用,推动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学生会各项工作切实服务与广大同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凡经济与管理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为同学服务并在本会中积极工作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有权接受或拒绝被推荐成为学生会干部候选人。 (二)监督权。有权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进行质询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本会工作中的错误提出批评;有权要求按照正当程序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为广大同学提供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发放违纪通知单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1分/人次 携带随身听,mp3,见到废弃物视而不见,穿怪异服装,穿短透露的服装,男生剃光头、留长发、染发(非黑色)、蓄胡须,女生化妆、戴首饰、穿高跟鞋、斜挎长包,在宿舍楼以外的地方穿拖鞋,旷课一节,不遵守公共秩序,言行不诚信,考试违纪,跑步去餐厅,打饭夹塞,合伙购饭,就餐时提前,用勺等占座,隔墙、隔门接物,上课(含自习课)期间无证到医务室就医,不叠被子,在教室、宿舍墙面乱贴乱画,不按时归还图书。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2分/人次 在水房、阳台等处随地便溺,随地乱扔废弃物,损坏公物,旷课2-3节,在用电器挂东西,使用充电器,擅自动用学校电脑,说话污言秽语。3.有系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1-2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扣班级行为量化分3分/人次 男女生非正常接触①男女生互相陪护到医务室看病②男女生互相追逐打闹,动手动脚③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④男女生互相请客,互

发短信,互赠礼物,互传纸条、书信⑤互相以兄妹或其他昵称称呼⑥男女生两人频繁交往⑦男女生两人拉手搭肩等。 严重损坏公物,往宿舍内带火种,私拉电线,焚烧物品,隔窗泼水、投物,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违规吃带零食(详见吃带零食的有关规定),考试作弊,旷课半天到两天,侮辱、谩骂老师或他人,擅自动用学校电脑并更改设置,携带传看不健康书刊,损坏树木,践踏草坪,擅自离校外出(含跳墙外出),在水房内裸体洗澡,第1-2项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常规管理中的屡教不改的违纪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这是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2-4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批评,扣班级行为量化分4分/人次 擅自离校外出,并在校外过夜,抽烟、喝酒、打麻将,逃避考试一次,携带管制刀具及与学习无关的刀具棍棒等,打人打架,在公共场所起哄,搞恶作剧,旷课3-6天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在校学习资格的处分并全校通报,扣除班级行为量化分6分/人次 打人打架情节严重,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屡犯偷窃或偷窃性质严重,男女间越轨行为,旷课7-10天,学期累计逃避考试两次,第三四项屡教不改者

(最新版)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XX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院行政监察部门、院团委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校行政监察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八条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

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以下简称“团委、学生会”)良好的运作,促进团委、学生会的发展,严格团委、学生会的管理,更好的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更好的为全院学生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团委、学生会是全院所有在籍学生的群众组织。组织、指导各年级学生开展院内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团委、学生会有义务认真按时有效地完成各项相关工作,并在工作期间接受学院各级领导、老师的指导,以及全体学生的广泛监督。 第四条团委、学生会对全院学生负责。全院学生有权利参与团委、学生会工作,向团委、学生会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并有权直接向团委、学生会反映问题。 第五条团委、学生会成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团委、学生会的工作,热心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团委、学生会统一组织的管理、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团委、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的团结,搭建师 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加强学校以及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 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及学院事务民主管理,维 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任何时刻,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都应该保持良好的体系和完整的机构,下设四大学生组织,分别为:电子学院学生会、电子学院研究生会、电子学院学生科技协会、电子学院学生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电子学院研究生会章程另见“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会章程”。电子学院学生科技协会章程另见“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科技协会章程”。电子学院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另见“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三条电子学院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下设团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电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团委秘书处、学生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新闻部、文化部、体育部、生活部、实践部、学习部、外联部。各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如下: (1)、团委书记、副书记:指导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2)、秘书处、主席团:统筹团委、学生会整体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划团委、学生会发展蓝图。 (3)、组织部:管理团委、学生会的文档;策划与实施团委、学生会内部各项培训活动;配合主席团、秘书处监管和考核团委、学生会所有成员。 (4)、宣传部:负责相关海报、视频等宣传物品的制作;通过各种途径对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学生活动与工作进行前期宣传;进行团委、学生会的自我宣传。 (5)、新闻部:负责院刊《电子之光》以及电子小报的编辑与制作;负责团委、学生会有关文档的美化编辑工作;开展“电子之光”征文活动,对学院内外各项活动进行采访,撰写通讯稿,对新闻素材进行搜集,策划与实行摄影、报道等相关活动。 (6)、文化部:牵头组织、策划并实施校级、院内的各项文化活动,发掘与培养学院内部有文化才艺的同学。 (7)、体育部:牵头组织、策划并实施校级、院内的各项体育活动,发掘与培养学院内部有体育才能的同学。 (8)、生活部:组织团委、学生会及学院的温馨工程建设,营造团委、学生会内部和谐温馨的氛围,负责全院学生的权益保障工作,服务全院同学与生活相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XX学院学生手册-20、XX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XX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造就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各项活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校学生考勤自新学期报到最后一天晚自习开始,新生自报到结束后第一天开始考勤。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正常上课时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社会实践、军训以实际学时计;属于其它缺勤(如旷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缺勤不足1学时以1学时计,超过1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三、教师每次上课前应先点名考勤并记录在教师上课考勤表上,课后按学校规定向学管理部门转递考勤情况并录入校园管理系统。 四、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同时实行安全提示和“签来签去”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系部确定。

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系部、学生处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五、各系应建立相应的警示制度,对旷课、假满未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干部应给予帮助和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有院医疗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附必要证明。原则上除直系亲属或抚养人病重或去世可请假—周外,其它探亲访友、参加婚礼、参加活动等请假不能超过三天。 七、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及相关要求 1.学生课堂上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批准; 2.1~3天由辅导员批准; 3.4~7天由辅导员和团总支书记共同批准; 4.8~14天由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和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共同批准; 5、15~30天由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系部书记或主任共同批准; 6、超过30天时,应按休学处理,办理休学手续。 八、学生干部和其他老师无权批假。学生代他人请假一律无效。如学生无法亲自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可由学生监护人到校办理请假手续。

团总支学生会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经济贸易系总支部简介 共青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经贸系总支部是经贸系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担负着团结和教育我系广大青年学生,执行党的青年工作方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职能。系团总支始终围绕在党的周围,坚持“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优良传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本系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承“博学储能,成就梦想;搏击商海,财富人生”的系训,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努力为党的事业输送一批坚定的青年人才。让更多优秀青年在共青团里锻炼、成长,成就自己未来的人生。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系团总支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团结刻苦,和谐奋进,紧密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坚持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纽带作用,发挥共青团组织听党的话、刻苦学习、自觉奉献、勇挑重担、敢当先锋的优良传统,形成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团的自身建设为核心内容的学院共青团工作的基本格局。 我系团总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积极支持各团支部的文化活动。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

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经济贸易系总支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青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总支部(以下简称经贸系团总支)是在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前提下,根据系团总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贸系团总支是受学院党委、系党支部直接领导;在系党支部的具体指导下,配合院团委、院学生处在本系范围内开展各项共青团工作,是全面具体负责经贸系的学生团员工作的机构,是系党支部,院团委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系团总支的整体建设和内部管理,规范学生团员及团员干部的行为,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学生团员、干部素质。为了使经贸系团总支成为一个具有较高纯洁性,较强凝聚力和坚强战斗力的工作集体,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团总支全体干部应具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刻苦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创新。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院系相关部门的整体工作,按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全体团总支干事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发挥好团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按照有关准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纪,情节较轻微的,称之为一般违纪,教育者可当面予以批评教育,班主任可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或反省;情节较严重的,称之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和能否主动讲清事实等,班主任可责令其停课在校反省戓停课回家反省,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记过或记大过; 3. 留校察看; 4 .不发毕业证; 第三条、关于学生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4.带手机、游戏机、mp3、mp4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瓜子、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8.乱窜班的,到其他班级内打闹的。 9.逃避做卫生、大扫除等劳动的。 10.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1.在校内骑车的;以及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的。 12.发型、着装、穿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13.上洗手间乱踢厕所门,如厕后不及时冲洗的。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手册制度(教务处提供2016.11)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校现阶段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免听和免修、补考和重修等有关问题,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旷考论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团委学生会章程(草案)

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是数学计算机学院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接受院党总支行政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院学生,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贯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的主要任务: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院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管理工作。(二)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为全院学生成长为具有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具有完善人格的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新生、毕业生、家庭困难同学、心里障碍同学的工作,维护学院整体工作大局。 (四)发展与兄弟学院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树立数学计算机学院在学校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和职权 第四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团委学生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成员。全体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数学计算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班级学生会议。 第六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对团委学生会成员负责,受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监督。 第七条数学计算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数学计算机团委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一)学代会每2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的召开须经院党总支行政和院团委的批准。、 (二)在召开学代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委员主要由上届团委学生会委员及现任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组成,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各项工作。学代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三)学代会的职权: 1、听取并审议上届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团委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和修改团委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团委学生会章程的修正须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在表决其他问

最新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方案

廊坊市第十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特制定切合我校实际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算旷课一节)的。 2、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的。 4、带手机、音乐播放器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跳窗户,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随地吐口香糖的。 7、折损花木等故意损坏公物损失较小的。 8、逃避卫生扫除劳动的。 9、举止不文明、说脏话的。 10、校内骑车、乱涂乱画的。 11、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的。 12、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累计三次以上的(政教处记录为准)。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及帮助别人翻墙出走的。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偷窃他人财物的;抽烟、喝酒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9、与校外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三、关于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在校期间有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毕业证缓发半年,有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缓发一年或不予毕业。 2、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使其在班内检讨。 (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3)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4)记过处分:严重违纪三次以上者,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5)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并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由家长到校陪读。有下列行为之一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诉受理的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申诉办”)。申诉办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办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的院(系)与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申诉办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办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申诉办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好

XX学院学生手册-18、XX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XX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学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的发放 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月后,经资格审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并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免费办理并发放学生证。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二、学生证的使用 1.学生证限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严禁转借他人。 2.学生证如有遗失,须立即挂失并向学生处申请补发。 3.持证人由于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须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 三、学生证的注册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按《XX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经注册盖章之后方为有效。 四、学生证的换发和补办 1、学生证的换发 (1)学生因升留级、休复学、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发生变动时,应持原有学生证及时办理学生证换发手续。

(2)因破损、残缺需更换学生证者,应填写《学生证换发或补办申请书》。 2、学生证的补办 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学生证具体要求如下: (1)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由学生所在系部统一到学生处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2)补办学生证时,首先由学生《学生证换发或补办申请书》,系部团总支核实后签字盖章,然后到学生处办理。 (3)不接受学生个人补办学生证; 3、换发和补办学生证须缴纳工本费。 五、乘火车优惠卡的发放和使用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和家庭住址不在同一城市且需要乘火车回家者)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优惠卡由学生本人粘贴在学生证上。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就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 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持户口本或房产证等证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优惠火车票。 六、违规使用学生证的处理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证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华师学(2017)71号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违纪行为)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三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重情节)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学期间屡次违纪而应受处分的。

第六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同时应参照第五条第七项执行。视情节给予不低于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处分。 第七条(开除学籍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旷课情形)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累计11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而擅自离校者,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生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指各类国家考试、上海市考试、校级考试等),视具体违纪行为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教师口头提醒并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或重犯者: 1.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或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二)把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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