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五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为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零星建筑垃圾管理经费,扶持建立规范有序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营运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管,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仪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国土、规划、物价、环保、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七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

排放、消纳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省、市重点工程或跨区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证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其他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证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处置证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

(一)从事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应当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的批准施工文件或街(镇)出具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核算建筑垃圾土方量的相关资料,在工地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采取道路硬化措施,不良行为记录未达到停办建筑垃圾处置证标准。

(二)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应当提交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批文或街(镇)出具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核算建筑垃圾土方量的相关资料,并在工地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采取道路硬化措施,不良行为记录未达到停办建筑垃圾处置证标准。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当具备广州市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车辆具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总运力达到二百吨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未达到停办建筑垃圾处置证标准。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发放标志牌。

(四)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有符合建筑垃圾消纳点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消纳场地,并符合环保、环卫标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及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自受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需办理处置证,但应当告知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公众提供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上门收集零星建筑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

收集点应实施围蔽,有专人管理,及时组织有标志牌车辆清运。

第十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建筑垃圾调度需要,直接指定建筑垃圾消纳点。

第十一条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量化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良行为责令整改,可作不良行为记录;对不符合处置许可条件的,责令停止处置建筑垃圾并整改,可作不良行为记录,必要时注销建筑垃圾处置证。

量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业管理手段,对建设

工程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可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同一用地范围内,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施工单位应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装载后车厢应当达到密闭标准,严禁超载车辆驶离工地,对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到无处置证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应当车厢密闭,不得遗洒、超速、超载,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得驶离工地,禁止乱倒卸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雇请有标志牌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环保、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送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允许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制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的产品。

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排放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按照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具体比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管理机构优先为资源化利用项目调度建筑垃圾。

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四章部门协作

第二十一条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各部门应当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信息:

(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提供排放、消纳、运输单位办理处置证信息;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施工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信息、工程利用建筑资源化产品情况;

(三)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需要平整土地的信息;

(四)公安交警部门应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违章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对单位和个人作出停止、吊销运输经营许可决定的情况;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提供违反本条例案件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部门共享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料或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得推诿和收取任何费用;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咨询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二十三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专项行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牵头部门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对移送的案件,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七个工作日内抄送移送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未办理处置证而排放、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消纳量对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违反第七条第第二款(三)款规定,未办理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及时上门收集或清运零星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建筑垃圾倒卸在非指定消纳点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任意堆放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装载建筑垃圾超出核定载质量或装载后车厢不密闭的,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对驶离工地车辆不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实际污染面积对施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到无处置证工地运输建筑垃圾

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整改,对车主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不冲洗或者冲洗不干净,对车主处以每次200元罚款;行驶过程中遗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实际污染面积对车主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乱倒卸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对车主处以每车次1万元罚款;遗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或乱倒卸建筑垃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委托他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雇请无标志牌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对雇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擅自关闭消纳场、拒绝正常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兴建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责令停产,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档案作为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审验依据;情节严重的,吊销工程施工许可证:(一)超出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或超装建筑垃圾造成车厢不密闭的;

(二)对驶离工地的车辆不冲洗干净的;

(三)雇请无建筑垃圾标志牌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四)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前三项规定,未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进行处理:

(一)超速、超载行驶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行驶;

(四)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依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

辆《道路运输证》:

(一)不具备营运资质从事营运的;

(二)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雇请无从业资格驾驶员及未对驾驶员从业培训的;

(四)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市容环卫、建设、国土、规划、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规划,不依法办理处置证、发放标志牌的;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监管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发包行为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

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运资质进行监管,不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进行管理,不按规定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仪器;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监督不力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七)不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垃圾管理或应将案件移交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八)不按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的;

(九)对群众投诉、移交的案件未及时处理或未作回复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它废弃物

在运输过程漏洒或乱倒卸,造成道路污染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遗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或乱倒卸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辖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完整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四、有效的管理措施 (2) 五、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六、建筑垃圾清运 (4) 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1、编制依据 (2) 2、工程概况 (2) 2.1项目概况 (2) 2.2.编制目的 (3) 3、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3) 3.1建筑垃圾定义 (3) 3.2建筑垃圾分类 (3) 4、建筑垃圾减量管控措施 (3) 4.1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3) 4.2责任制考核 (5) 4.3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6) 5、建筑垃圾清运 (6) 5.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 (6) 5.2建筑垃圾运输审核 (6) 5.3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7) 6、建筑垃圾收尾 (8)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1.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5《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6《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7《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8《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1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1.12《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1.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16《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17《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18设计文件及图纸。 2、工程概况 2.1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浙江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工程名称:萧政储出(2014)14号地块商业商务项目

四、设计单位: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监理单位:浙江荣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六、建筑规模:建筑面积44450m2。 七、建筑高度:62-63m 1、建筑楼层及高度: 本工程为平面图形梯形,标准层户型多,平面布置尺寸复杂,建筑高度62-63m, 最高处结构标高71m,建筑装饰最高点为71.8m。地面15-18层。住宅层高3.4-4.2米,地下车库层高4.9m,±0.000层商铺层高5.0m. 2.2.编制目的 近年,随着社会和谐发展,人的环境意识、政府的环境标准逐步提高。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杭州市市民的身体健康,杭州市政府大力开展扬尘治理整治工作。项目部积极响应政府工作,严格执行6个100%,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为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3、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3.1建筑垃圾定义 指公司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造、拆除、装饰装璜、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以及管道施工、保温、设备安装、电缆敷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2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方案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1 目的 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2 定义 2.1 建筑垃圾 指公司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造、拆除、装饰装璜、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以及管道施工、保温、设备安装、电缆敷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2.2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利用、处置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建筑垃圾倒运采用指定地点存放的方式,由装备部统一指定建筑垃圾倾倒地点。 3.2 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清运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倾倒。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严禁建筑垃圾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3.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如下: 必须做到密闭化,四周车厢板牢固可靠、无破损、无变形、挡板严密,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苫盖措施,装载不得过满,不得污染环境和道路。 3.4建筑垃圾倒运到建筑垃圾场后,由施工单位安排装载机推平。 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4 考核 4.1 建筑垃圾未倒运到指定地点,出现乱倒,1m3以内扣施工单位400元,超过1m3的扣施工单位1000元/m3,并令其清扫干净。 4.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且清扫不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清除。 4.3未按要求在垃圾存放场地进行整平的,按照400元/车~1000元/车收取处置费,并安排装载机推平,费用从责任单位结算中扣除。 4.4 建筑垃圾中的废铁等夹杂物必须挑拣干净后装车,发现不挑拣就装车的,按生产安全部的相关规定处罚。 4.5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不服从主管部门调剂的,出现一次扣400元~1000元。 4.6将危险物品混入建筑垃圾的,出现一次考核400元~1000元。 4.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考核生产安全部40元~100元: a)车辆手续不齐全允许运输车辆出门的; b)垃圾外运台账建立不完全的。 4.8 工程管理单位负连带责任,出现上述问题除考核施工单位外,视情节轻重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扣工程管理单位100元~1000元,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建筑垃圾回收

上海建筑垃圾回收的必要性 上海舍我其谁建筑垃圾回收有限公司 建筑垃圾处理迫在眉睫,现在城市的大量拆迁,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危害已经给大家详细说明。但是遇到建筑垃圾该怎么处理,今天我就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建筑垃圾破碎、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几点观点? 一、建筑垃圾何去何从? 当前,在如火如荼的新城市建设中,城中村改造、拆临拆违、旧城改造等工程实施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变得越来越美的同时,建筑垃圾产生量却在与日俱增,成为环境保护的又一大难点。建筑垃圾犹如城市建设的伴生“疮”,既侵占土地,还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带来围城之患,若不及时有效治理,必将后患无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有望破局,但任重道远。 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垃圾数量不断猛增。去年6月各地都启动重建改造工作的片区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工地,粉刷一新、一人多高的围墙里,被拆得千疮百孔的建筑物旁,没有运走的大量建筑垃圾散落在近百亩空地上。而在部分片区改造施工现场,各种大型拆迁机械正在全速运转,一间间房屋瞬间轰然倒地,在腾起的团团尘雾下顷刻间变成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 这两处工地的建筑垃圾仅是中国各大城市成百上千个施工点的缩影。按照相关规定,主城区建筑垃圾只能在晚上固定时间段转运。每到这种时候,成群结队的渣土车穿行在城市大街上,车声隆隆,场面甚是壮观。尽管如此,城里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未见少,仍然此生彼长。 违规消纳不断,污染形势日益严峻。长期以来,巨量的建筑垃圾,在给市民的生活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城市环境埋下了更多的污染隐患。据了解,近年来,因缺乏统一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规范的处置场所,城市大量建筑垃圾多采取扔弃、填埋等简单方式处理。 侵占土地、随意丢弃填埋、看得到的粉尘,乃至下雨天从垃圾堆流出的污水,只是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的冰山一角。据了解,由于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等属于难以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并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它们被埋到地下,会污染地下水,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众所周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早已被看成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回收利用步履蹒跚而解决问题又迫在眉睫的中国,建筑垃圾的归途到底在哪里? 据了解,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对城市城中村改造中建筑垃圾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后认为,近5年来各大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呈现出数量巨大、产生周期集中等新特点,要改变目前建筑垃圾主要还是采取回填、填埋和露天堆放为主的方式,急需寻找新的处理渠道,以科学、经济、有效的方式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庞大的建筑垃圾,各城市以资源化处理为主, 工程弃土将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为主,逐步降低以回填和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比例以新型的资源化处理基地替代传统的消纳场。今年,昆明市建成1个~2个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先进的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示范工程,主城4区各建成一个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并投入运营,完成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生产力布局,2012年年底,力争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的目标。 二、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的方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小区垃圾清运规章制度

小区垃圾清运规章制度 尊敬的读友您好:本文由网络收集而来,分享到本网站是为了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如果雕之后是自己需要的文档可以点击下载本文档,下载文档是收费的(所以请先阅读再下载’谢谢各位读友,本人在此祝各位读友工作顺利’事 事如意* 1。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 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 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 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 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50 元的经济处罚或待岗检查,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垃圾清运管理制度为提高我乡环境卫生质量,创造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垃圾清运有效,规范管理特别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对辖区范围的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三、各村保洁员应按时集中本村垃圾做到所有垃圾必须全部集中到中转站。 四、垃圾清运员应做到每周两次清运到焚烧炉进行处理。 五、保洁员、清运员就及时对保洁、清运设施、运输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六、在清运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解决。 七、认真完成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上级布置的其他临时性、突击性任务。3。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夏季到了,为确保社 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 前,下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二审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初稿) 第一章总则(7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草案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和房屋装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置原则)(草案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分类原则)(草案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消纳,提升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五条(政策引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处置责任)(草案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负担处置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及管理活动。 第七条(政府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放管理(9条) 第八条(建设工地减少排放)(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3.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一帆机械自主研发的履带式移动破碎站和轮胎式移动破碎站,可以对建筑垃圾进行粗碎、中碎和细碎。设备灵活、方便,机动性强,可节省大量基建及迁址费用;能够对物料进行现场破碎而不必将物料运离现场再破碎,并可随原料开采面的推进而移动,从而大量降低了物料的运输费用。移动破碎站配置灵活,可以根据实际现场设计改型或特殊性移动破碎站,设计对应的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数量已在城市垃圾总量中占比例高达40%,成为废物管理中的难题。资料显示,过去50年,我国至少生产了200亿立方米粘土砖制品,未来50年大都将转化成建筑固体废弃物。这些建筑垃圾怎么办?能否通过综合处理转化为建筑材料? 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98%,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的应用指南。另外,日本科技厅已经把再生利用技术定为未来30年十大最新兴技术之一。欧盟国家平均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了70%。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强制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一规定对国内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提供了政策的基石。 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全改变了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模式,充分实现了循环经济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新产品”的反馈式流程。 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 垃圾分类方案 一、阶段: 1、【10月】以宣传普及垃圾分类意义和方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利用的认知,提倡、鼓励师生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让全校师生逐步养成自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工程概况 (1)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五、有效的管理措施 (2) 六、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七、建筑垃圾清运 (4) 八、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再加工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再加工工程项目建设可 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1.概述 (1) 1.1项目兴建缘由 (1) 1.2设计原则 (3) 1.3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4) 1.4工程内容 (5) 1.5工程总投资及成本 (5) 2.设计主要基础资料 (7) 2.1地形地貌 (8) 2.2气象 (8) 2.3水文 (8) 2.4地质 (8) 2.5抗震防裂烈度 (8)

3.基地选址 (9) 3.1选址基本要求 (9) 3.2选址概况 (10) 4.总体设计 (11) 4.1工程规模 (11) 4.2总体布置 (12) 5.工艺设计 (13) 5.1工艺概况 (13) 5.2工艺流程 (13) 5.3道路工程 (16) 5.4污水处理 (17) 6.辅助工程 (17) 6.1建筑设计 (17) 6.2厂区给排水 (20) 6.3电力及照明 (22) 7.消防安全 (25) 7.1设计原理 (25) 7.2工程范围 (25) 7.3消防设施 (25) 7.4消防机构 (26) 8.人员及项目管理 (26) 8.1机构组织 (26)

8.2技术管理 (27) 8.3运行管理 (27) 8.4定员编制 (28) 8.5人员培训 (28) 8.6人员管理 (29) 9.环境保护 (29) 9.1建筑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要求 (29) 9.2飞尘及漂浮物的影响与控制措施 (30) 9.3噪声污染影响与控制措施 (30) 10.安全与卫生与节能 (31) 10.1安全与卫生 (31) 10.2节能 (32) 11.投资估算与财务评价 (33) 11.1投资估算 (33) 11.2财务评价 (34) 12.工程进度设想 (38) 12.1项目总进度 (38) 13.工程风险分析 (38) 13.1风险识别 (39) 13.2风险对策 (40) 14.招标 (41) 15.结论 (41)

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doc

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地下车库由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在项目经理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中,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现场由项目经理总负责,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协调,下设文明施工管理员专职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等积极配合,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2、工作制度 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检查制度。每半个月组织一次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新乐市公园建设工程郊野(绿洲)公园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编制: 审批: 施工单位: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8年3月15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绿洲公园是我市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占地260亩,施工投资1722.54万元,由九易庄宸设计院规划设计。工程内容:绿洲公园总图工程(北入口、园路、健身广场、入口景石、围树凳、渗透塘、铁艺大门、休闲广场、凉亭、茅草亭、小品布置)、绿化工程、廊架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管理房及公共卫生间的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主要建筑垃圾为旧建筑的拆除、清表垃圾、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 三、有效的管理措施 1、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用等; 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

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1、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施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总结出来的办法,把施工质量隐患防范于未然。 2、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五、建筑垃圾清运 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自行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