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

诉法当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

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

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如在新

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分则的具体

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

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

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

都是对尊重和

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

讯逼供。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

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人

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

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在新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可

以进行和解,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

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

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

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一规

定对和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的掌握,这一规定

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将矛盾及时处理,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定了对于特殊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手段,进一步加大打击

犯罪的力度。在新刑诉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

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

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具有严重社

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对于技术侦察的适用范

围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也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随意扩大技侦手

段的使用而设定的。

五、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范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

人合法权益。在新刑诉法中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

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

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一规定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卷宗

材料,从而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接触全部案件材料,有利

于其行使辩护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取保案

件的质量。六、规定了特别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新

刑诉法中既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但

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还

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

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以上这些

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

综上,新刑法修改的地方很多,亮点很多,只有认真学习,贯彻领会,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其内涵,了解其实质,从而为新刑诉

法的实施做好准备,打好基础,更好的处理案件。

【篇二: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班级:10级法学2班

姓名: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10级法学2班:王明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

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诉

讼不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

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了,原来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

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刑诉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

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

相当大的,是要耗费一定经历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谈到学习心得吧,我还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这人一向比较古板,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是比较传统的一

个人。下面我想说下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个人感受吧。通过这10周左右的学习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感受就是越往

下学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适用的时候缺陷这么多,特别是

当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这点尤为突出,特别是讲到公安机关一些刑

讯逼供的时候,还有就是律师的辩护的时候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确

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无论是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

民众的权力行使方面,还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还是和别人有差距的,这点我们得承认。越往下学吧,我就越觉得心里没底了,因为

毕竟自己也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这些事了也

说不好,现在咱们国家的现状又有点差,所以难免会为自己感到一

点点的担忧吧!这就是我学习这门课以来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

说是体会。

说到学习刑诉的收获吧,通过这些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刑诉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

门知识,像什么刑诉的概念啊、发展历史啊,刑诉的宗旨和任务、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那些啊、刑诉的基本原则

等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基本能够掌握,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想冒昧的给尊敬黄老师提一点小小的建议,就是希望老师能

给我们讲一些我们刑事诉讼中体现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

案或者说是一些律师、当事人利用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诉

成功的案例(国内的),因为老师总给我们讲一些“失败”的例子对

我们的“打击”是蛮大的,毕竟还是有蛮多人以后想从事律师这方面

的职业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师能让他们看到一些“希望”。这就是我

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篇三: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

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

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

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

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

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

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

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

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

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

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

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

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

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

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

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

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

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

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

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

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

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

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篇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

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

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

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

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

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

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

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

“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

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

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

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

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

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

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

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

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

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

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刑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

概括,研究刑法的

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

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

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

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

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

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

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

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

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

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

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

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

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

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

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

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

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

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

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

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

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

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

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

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

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

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

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

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

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

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

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

上进行自由心证。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

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

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

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

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

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

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

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

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

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

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

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

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

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

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

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

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

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

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

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

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

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

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

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

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

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

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

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

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

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

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

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

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

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

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

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

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在面对具体

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

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

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

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

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

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

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

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

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

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

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

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

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

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

一个思维误区,法条

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

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

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

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

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

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

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

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

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

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

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

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

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

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

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

进行自由心证。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

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

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

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

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

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

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

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

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

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

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

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

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

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

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

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

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

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

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

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

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

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

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

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

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

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

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

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

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

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

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

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

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

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

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

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

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

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

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

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

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篇三: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一: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

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

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

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

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

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

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

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

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

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

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

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

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

以“制恶”是不得已的,

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

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

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

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

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

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

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

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

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

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

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

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

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刑法

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

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

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

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

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

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

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

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

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

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

分析。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

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

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

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

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

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

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

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

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

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

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

和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

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

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

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

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

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因此,刑

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

对各类、各

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

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

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

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

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

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

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

上进行自由心证。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

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

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

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

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

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

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

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

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

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

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

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

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

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

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 __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 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 __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

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__,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 __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4篇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4篇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20xx年关于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一我们这次案件的情况是这个样子的:年夏的某一天,被告人A 到B家去玩,A开玩笑说:“你怎么不买辆车”。B说:“没钱买,不行,哪天我们去抢一辆车”。A问:“怎么抢啊?”B说:“把司机的手和脚都绑上扔到路边的沟里就可以了”。 月V日8时,被告人A与乡村村民C(外逃)去市玩,钱花光,于是被告人A想起了B说的抢车的事情,于是AC两人买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预谋抢一辆出租车。后骗取D驾驶的牌出租车,要求D送两人回县,当车行驶到县乡附近时,两人便动手抢劫。被告人A用买来的塑料枪对准D的头部,C试图用买来的胶布捆绑D的手脚。混论中被害人D逃跑,两名被告人后开车逃跑。车后经B转卖以8000元的价格买给了F,扔掉了车上的血衣,车款自用。被抢车价值1。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追回还给被害人。 这次模拟法庭我被分配到了审判组,担任审判员。在第一次的讨论中我深感自己在老师提出的问题上面知识的不足,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去思考,怎么去做,怎么去找出重点并给予回答,这从侧面说明我基本的知识是欠缺的及自身的能力上还是有极大地

局限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是需要改进的,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第二次的录像的时候,由于审判人员的人数有限,我只是作为一名观众,但这次除了和前几次一样让我更加了解了一个庭审的过程外,让我对审判组处理一个案子的思路有了点印象。还有让我感兴趣的是法官的服装。这次的模拟法庭对于我个人而言我的知识和分析能力是不够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学习,强化,需要我接触更多的不同种类的案例对自己不断的训练。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也在像,的身上看到了很多值得我去学习的地方。这次的模拟法庭就我个人而言是对其比较满意的。 但我更喜欢以这种方式来一次模拟法庭,就像老师之前所说的,单单一个案例其余的问题分别交给审判组,辩护组,公诉组解决但考虑到我们现在的能力还不够所以没有这么做,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因为虽然一开始可能时间会花得多一些但是我觉得这肯定会使我们队整个案情有更大的了解,又因为我们通过了对案情的分析就能够更好的了解一个思维分析的过程,我觉得这个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掌握了如何分析的思维方式你才可能把握好更多的案例。你才能够从中学到更多的东西。否则的话就会出现仅仅留在形式上的错误,或者说是一种形式主义。 我想说是要经过自我思考的模拟法庭一开始肯定会出现很多很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会出现这些问题而去回避,应该主动的去解决,从中间获得经验。也只有在一次一次不断的对案例的分析中我们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学到更多的内在的东西,及外在的

刑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大全

刑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大全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

依法从严治警心得体会

篇一:“知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 “知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 向阳支行周 近日,总行在全行组织开展“知法、守法、用法”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增强法治观念和规矩意识,从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夯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行思想基础。现就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总结出几点体会,也是我对此次教育学习活动的一个理性的认识。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要求的有效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对我行无论是深化“三农”金融服务,还是加快业务经营发展,加强党的建设,都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政治保障。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要靠严明纪律,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如果纪律不严,从严治党、从严治行就无从谈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要求,首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法规法纪和反腐倡廉教育。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知法守法,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 1 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加强守法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

依法合规是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底线,也是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标准,更是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安全线和惩治违法乱纪者的警戒线。“破法”无不始于“破规”、“破纪”。实践证明,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都是对党纪行规缺乏敬畏之心、不守规矩的结果。 法律既是一把定纷止争的尺子,更是维护权益的利器。学法的目的在于学以致用。在日常经营中,处处面对法律问题,例如在于客户推介公司理财产品,要注意是否合法,不能向客户承诺收益,或者夸大产品的收益。我们要对自己的言语负责,不能因为个人的压力而盲目的去开发客户,触及法律法规的底线。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但法律风险防范不单是法律专业部门的职责,“涓流汇聚以成大海”,只有全行每个员工立足岗位、见微知著,积极化解法律风险,法治才 2 能真正深深植入农业银行的基因中。 通过此次学习,我切实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了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学以致用,比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职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有问题的及时整改处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篇二:关于从严治警的几点思考 关于从严治警的几点思考 武警西安市支队参谋长武宏昌 胡主席多次强调指出,要坚决贯彻从严治警治军方针,把从严治军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紧抓不放。这一重要指示,既是对党的三代领导治军思想的继承,也是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军地位作用的新定位。结合武警部队特点,要贯彻落实胡主席的重要指示,就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从严治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完成各项任务的能力。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力云、审判员卢伟双、刘旸:书记员;石苗苗 2、公诉人: 3、被告人: 4、辩护人 5、证人 6、法警 案由:非法拘禁、抢劫财物 案情;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 5、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昊、严宇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孙昊、严宇到庭! (法警去审判长那拿文书,再去下面带2被告人和2法警上来。) 【审判长】被告人,孙昊。 【孙昊】:到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288697050.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必将对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同时该条款的修改,也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看看此款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1、修正前: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修正后: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药罪”修正前后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两次发布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由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后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较大金额等条件。“新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使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2、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具体罚金数额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即便构成该罪,仍然可以单处罚金,不进行人身自由罚,且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该数额甚至远远低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新规定”不但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二倍以下”的限定。 3、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重罚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假药与“严重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新规定”同时增加了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列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刑罚力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4、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修正前条款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后条款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扩大了入罪重罚范围。 三、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订,势必对基层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实践带来一定影响,对此,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1、入罪假药的范围没有变。“新规定”只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刑法课程,应通读《简明刑法教程》一书,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篇一: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

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

从严治党心得心得体会全面从严治党心得体会

从严治党心得心得体会全面从严治党心得 体会 通过从严治党的学习,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此分享心得心得体会。下面是X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从严治党心得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从严治党心得心得体会篇1 党的以来,同志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围绕管党治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从严治党系列重要思想和基本理念,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学习,我对从严治党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从严治党要依法执政,加强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内法规建设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要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有步骤地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首先,要严格遵守党章、依规办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其次,要健全权力

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要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建立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从严治党要改进作风,加强作风建设。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目前,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这次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强调解决突出问题,深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拥护。按照同志关于“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作风建设的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容不得抓一阵松一阵、热一阵冷一阵,需善始善终、善做善成,把走入群众“接地气”、扎根基层“转作风”的工作长效化、常态化,进而彰显毅力,增强实效。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面对日益复杂的利益格局,面对不断高涨的改革期待,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能否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们只有坚持从严治党,不断提高治党水平,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才能深

刑事模拟法庭流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 诉法当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 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 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如在新 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分则的具体 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 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 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 都是对尊重和 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 讯逼供。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 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人 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 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在新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可 以进行和解,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 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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