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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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粤府办[2000]55号

发布日期:2000-4-27

执行日期:2000-4-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大型国际、国内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管理港澳流动渔民工作。

(十五)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财务和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拟订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业有关产业的政策法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政策法规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意见。

(三)发展计划处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的统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编制省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厅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的政策建议。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落实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资产管理;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制订“菜篮子”工程规划,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七)外事外经处

组织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和管理农业援外工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推动农业对外开放;组织举办农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及农业展览、展销;组织省级农业招商项目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和组织指导国内农业展览活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九)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十)乡镇企业办公室

拟订有关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企业布局以及发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和外向型经济;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负责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统计和信息工作,进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政策法规;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办公室(挂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拟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并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十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准备和申报工作;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指导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

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五)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险、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老区建设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组织协调广东对口帮扶广西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处、业务处。

监察厅派驻农业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农业厅纪检组合署,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正处级)挂靠农业厅,主管港澳流动渔民工作;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就港澳流动渔民管理工作建立直接联系机制;协调涉及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事务;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市、县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13名,事业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农业厅副厅长兼任),副主任2名(正处级),正副处长5名。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4日以粤民民〔2013〕286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支持各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鼓励各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

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上报系统方案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简易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步登录 (2) 第二步基本信息维护 (4) 实有人员 (4) 减少人员花名册 (8) 第三步报表 (8) 第四步导出上报数据 (9) 第五步帮助 (9) 第六步退出系统 (10)

本手册为简单操作手册,列出系统的基本操作步骤,如需要进行其它操作请参考帮助文档。 第一步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键图标,进入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的登录页面,页面如下图3-1所示, 图3-1 在图3-1所示页面中点击按钮【导入初始化数据】,就可进入到导入初始化数据的页面,如图3-2所示;点击【退出】按钮,图3-1所示页面被关闭。 图3-2 在图3-2所显示的页面中,输入中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供给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的相应的初始化数据包以及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在图3-2所示页面中的相应项填入用户名和密码,并导入相应的数据包,填写完成后,点击【导入初始化数据】按钮,弹出的提示框如图3-3所示,

图3-3 图3-3会提示现在正在导入的数据包里的机构名称,点击按钮【是】,会弹出提示框如图3-4所示,点击【否】返回图3-3所示页面, 图3-4 图3-4会提示用户进行初始化数据导入的确认, 如果用户确认导入,点击按钮【是】,会弹出提示框如图3-5所示; 注:此操作会完全删除原有数据,请确认后操作。 如果用户确认不导入,点击按钮【否】即可, 图3-5 点击图3-5中的【确认】按钮后,即可成功导入初始化数据。 在图3-1所示登录页面中用户名和密码栏中,输入中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供给的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便可进入到《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主界面中,页面如图3-6所示;点击【退出】按钮,图3-1所示页面即可被关闭。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控制公司的人员编制,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人员的进出。 第二条通过人员编制控制,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 第三条原则:合理配备、精简高效。 第四条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人员编制的确定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用人单位配合总经理工作部对公司所有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拿出合理的定岗定编方案。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需配合总经理工作部依据各单位历史人员编制变动情况、业务变动情况、人均生产/销售值变动情况、工资成本情况及岗位工作饱和度等要素,配合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定岗定编。 第七条人事拟定的单位编制(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经总经理、董事长确认后,若非符合人员编制异动标准,不得随意变动,单位所有的人员进出必须在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单位编制一经确认,凡编制以外的人员,必须予以调整,若无合适岗位可调,原则上一律做辞退处理。否则,公司人事将停发工资,所产生的相关人工费用及后果由各部门自行承担并按一定比例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定岗定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年初进行。 第三章人员编制的异动 第十条人员编制设定以总经理工作部年初制定的人员编制情况为基础。 第十一条各单位需根据总经理工作部制定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人员增长。 第十二条在人员超标的情况下首先考虑通过优化各岗位人员结构来减少人员需求,以确保总量不超标。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末位淘汰制,以保证在人员编制不超标的情况下实现优胜劣汰和人员的合理流动。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或增加人员配置,经批准后由总经理工作部执行: 1、为扩大部门发展、部门调整、业务变更或增加业务量而提出的配置不足; 2、部门业绩表现突出,销售量增加导致的配置不足;(具体销售量和生产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通过财务数据调查后,切实需要增加配置的,上报领导批示后执行) 3、总经理工作部有权对人员结构失调进行调整,调整前需与用人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沟通,找出失调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用人计划的提出

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使公司的人员编制管理贴近生产经营实际,管理规范有序,发挥人员编制的人力成本控制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兆泉汽车所有部门。 三、术语 (一)人员编制: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市场环境对所配备人员的数量、结构所作的计划。人员编制通常每年制订,包含岗位、人员数量、薪酬模式等内容,是进行人力成本预算和控制的重要管理工具。 (二)薪酬模式:公司现行的薪酬模式包括计时、计件、销售提成三类。 (三)直接人员:从事一线生产操作、直接创造产品价值的人员。 (四)间接人员:非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包括管理、营销、物流、品质、技术、后勤、生产辅助等岗位类别。 四、正文 (一)编制管理模式 以审批确定的年度编制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编制进行增减、调整等滚动控制。 (二)年度编制 1.年度编制根据年度经营规模制订。 2.年度编制制订规则 (1)直接人员:根据年度产量目标、生产组织方式制定人员编制。

同时根据可能的产量波动,制定与其相匹配的浮动编制预案。 (2)工作量与产量密切相关的间接人员:根据与直接人员的比例关系制订人员编制及浮动编制预案。 (3)其余间接人员: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业务流程、岗位设置等制定编制,应结合与直接人员的比例关系、历史状况等从紧控制。 (三)年度编制制订流程 1.每年第四季度,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次年度人员编制工作通知,提供范本,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及其它相关要求。 2.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年度编制,并说明编制制订所依据的产量或销量规模,明确岗位、数量、薪酬模式、间接人数控制目标。 3.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沟通编制,并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 4.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编制执行状况进行适时监控与管理。 (四)编制滚动控制 1.编制滚动控制指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人员编制实行适时控制和跟 进的动态管理。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在年度编制基础上的编制新增、编制减少、编制转移及浮动编制预案控制。 2.编制新增 (1)主要包括所有因人员异动、业务与职能新增等带来的岗位和人数增加。 a.审批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工艺部——分管人力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3.编制减少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5.06.23 【实施日期】201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组织部、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组织部、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组织部、民政局: 为规范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对《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

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5年6月23日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社区工作以及“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机构编制实名制报表填表说明

机构编制实名制报表填表说明 1.参公事业填写事业报表。一个单位一套表,有下属事业单位不能 和行政混在一起报。 2.《机构信息表》(行政和事业)是填写单位信息内容。 (1)黑色字体的为自己填写的,红色字体是不能自己填写,而是根据里面内容选择。 (2)机构类别的选择当中,群团部门就选择“其他”这个选项。3.《机构台账表》(行政和事业)是填写单位成立以来的历史变化。(1)台账名称统一为文件名称。例如:填写为2011年5月商务局三定规定。 (2)领导职数高配,要依据文件,有高配的才填写。 (3)备注里面可以填写单位配备的其他领导或者特殊情况。例如纪检组长、工程师等。 4.《人员信息表》(行政和事业)是填写2011年10月10日之前单位在编人员情况的,不含退休人员。 (1)所在机构是指人员所在的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接写单位名称。(2)进入形式是指参加工作的形式。进入时间只指进入单位的时间。(3)领导职务级别一般按照工资情况掌握,退居二线领导干部为非领导职务级别里面。 (4)岗位类别以之前人事部门的岗位设置标准为准。 (5)任现职是指任现在这个职务时间。

(6)入编时间以拿到编制卡的时间为准,200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没有编制卡以参加工作成为在编人员的时间为准。 (7)入编文号以确定现任职务身份的文件号为准。(调动调整以文件号为准)。2000年以前,早期参加工作没有资料的,以确定身份当年时间自编文号。 (8)进入来源是指进入单位前,来自哪里。例如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 (9)控编单号不填。学历以已经毕业的最高学历为准。 5.《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由单位发给个人填写,这个表参考《人员信息表》(行政和事业)的选项填写。 强调:1. 人员类别:行政填写:公务员或者工人。事业填写干部或者工人。 2. 编制类别:行政就填写:行政编制或工勤编制。事业单位填写: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 3.进入单位形式:公务员考试、军转、选调、调入、公开招考 4.进入单位来源:进入单位前来自哪里。例如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 5. 入编时间以拿到编制卡的时间为准,200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没有编制卡以参加工作成为在编人员的时间为准。入编单号以编制卡号码为准,早期无编制卡的不填。 上报编办只有三份报表,这个《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单位自己留用。

关于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关于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登陆方式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各市、区委编办和镇江新区编办: 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安全性,我办将对实名制管理系统登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系统登陆方式的说明 1.实名制管理系统将调整为用户名、密码加手机验证方式进行登陆。 2.每个单位需明确一名管理员,用户名将绑定该管理员手机号码。登陆时系统将向预绑定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方可登陆。 3.系统调整完毕后,所有单位的密码都将重置,初始密码将通过短信息发送至预绑定手机号。 4.系统调整完毕后,请所有用户登陆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修改密码。 二、收集和报送管理员手机号码

1.市直各部门及各事业单位确定本单位管理员,并将管理员手机号报送至市委编办与用户名进行绑定。 2.各市、区部门及事业单位管理员手机号码由各市、区委编办按照要求统一收集并管理。 3.如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化,市直部门应将新管理员手机号码报送至市委编办进行修改,市直事业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将新管理员手机号码报送至市委编办进行修改。各市、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报送至各市、区委编办进行修改。 三、报送要求 各部门请于1月22日前将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员手机号收集整理后报送,需同时报送书面表格和电子表格,书面表格由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送至市委编办,电子表格通过邮箱或qq报送。 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市政府1号楼1834房间 邮箱: qq群号:8 联系电话:05 附件:《实名制系统管理员反馈表》 中共镇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 (2013年11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医院人员配置 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 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 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 医生占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 4.6%,放射技术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 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 2、医生:护士=1:2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

(一)医师 1、病房医师 (1)普通病床:医师=1:0.2 (2)特殊床位(ICU):医师=1:0.8 (管理年1:0.8-1) (3)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 床位:住院医师= 1:0.1 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1:2 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1:2 (自定) 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1:1 (自定) (4)婴儿床:医生= 20:1 (90年) (5)手术床:医师= 1:1-1.5 (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 (自定)2、门诊医师: (1)医师:病人=1:48 (1医师接诊6人/小时)口腔医师:病人=1:16 (1医师接诊2人/小时)(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人/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人/小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6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5人/小时,口腔科3人/小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5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粤府办[2000]55号 发布日期:2000-4-27 执行日期:2000-4-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 用 户 手 册 2010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 项目背景 本产品以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成果为支撑,充分结合编制管理的实际情况而研发,针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高效的支持,体现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思路,实现了对所有编制、事业编制的实名制管理,提高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公正性,保证了实名制工作的高科技化、方便快捷。 随着本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必将有效推动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实施和落实,促进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进,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都取得良好的效果。 1.2 项目目的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机关的基本信息和人员名单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人员名单管理。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信息化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全国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3.1,是针对广西机构编制管理、委办局工作实际情况研发,是满足广西委办局编制管理、报送、分析、处理的一整套信息化系统产品。 1.3 术语定义 ◆主管部门:各个机关,例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办公厅、公安局)。 ◆内(下)设机构:各个机关下的处(科)室、派出机构、附属机构、执法队伍 等。 ◆机构名称:指经省委、省政府及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填报单位现在正使 用的正式名称的全称。 ◆机构级别:指填报单位的规格,分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其他名称:指经省委、省政府及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个机构两块 牌子的单位的另一个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的另外一个机构的名称的全称。 ◆机构类别:指填报单位的类别属性,分为办公厅和工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垂直管

(企业管理套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填表说明

(企业管理套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填表说明

实名制管理填表说明 (该文档部分内容请自己掌握,不作印制)填表总说明: 1、以下各表中凡是带(*)号的填写项目(于实际填写的表格中为红色填写项目),表示为关键指标项,不能为空。凡是选择型指标项,必须于对应的下拉列表中如实选择,不得手工录入。不带(*)号的填写项目,表示为非关键指标项,为保证数据的完整和今后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需要,也要求必须填写。某项填写确有困难的,必须于备注项里注明。 所有表格中,有下拉框选择的字段,于填写过程无明显对应关系的均选择“其他” 2、凡是需要手动输入非汉字字符的(如数字、字母、标点符号),必须于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 3、以下各表均由中央编办按照中央编数据库的数据要求设计的,不允许对表格的结构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例如不允许对表格的行或列进行合且、拆分以及删除等操作。 壹、机构信息表 1、机构信息表(行政) 机构全称,规范简称,机构级别(*),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单位,系统类别,机构类别(*),机构编码(*),批准文号,最新调整文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机构全称。 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全称。

规范简称。 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机构级别(*)。 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正股、副股、未定级、其他。 机构性质(*)。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组织机构代码。 如实填写。 隶属单位。 由二级部门填写。 系统类别。 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经济实体、其他等类别填写。 机构类别(*)。 表示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于下拉列表中选择。 机构编码(*)。 选择型指标,于下拉列表中选择。 批准文号。 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格式如“广府办发[2011]34号、广编发

物业公司人员配置标准与人员编制

物业管理人员配置、定额(建议) 物业管理——刘大山一.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 .目的规范公司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一般原则及调整方法。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物业管理处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 .职责 1)总经理负责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审批。 2)人事部负责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制定和管理。 4 .程序要点 1 组织架构的设置与调整 a 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架构设置的一般模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管理单一物业时,公司设置为:办公室(含行政、人事部)、经营部、财务部、客户服务部、工程维修部、保安部、保洁部(含绿化); 一般情况下,公司员工人数在 800 人以上或管理处数量在 2 个以上时,公司机关设置为: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品质部、经营部;

各管理处设置为:客户服务部、工程维修部、园林绿化部、保安部、保洁部。 未导入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的公司可不设品质部。 b 组织架构的设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组织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c 一般情况下,组织架构每年末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有调整必要时)由人事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写出组织架构的运作情况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召开办公会议议定,需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是时,报董事局审批后执行。 d 各部门职责 品质部职责 负责员工的绩效考评工作; 负责 ISO9000 质量体系文件的制定、编制、培训、实施监控与维持和改进; 负责具体组织 ISO9000 质量体系内审和质量运行状态的检查与考核; 负责 ISO9000 质量体系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负责处理其他与运作质量有关的事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 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

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全面实施(四)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综合成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函[2015]27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5.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综合成 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耕保函〔2015〕27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了解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成效,谋划“十三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决定开展广东省“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综合成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2013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制度,要求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开展高标准基

本农田建设情况综合成效评估工作是土地整治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要求,规范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151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是否按时完成,也是科学谋划部署“十三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现实需要,今后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开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精心组织和部署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综合成效评估工作,并落实评估工作经费,确保相关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实施的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主的土地整理项目均纳入评估范围,具体包括:1、我省“十二五”期间新立项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2、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按照国家要求,这部分项目也纳入到

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指标解释

湖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指标解释(V2.0) 省编办监督检查和信息技术处编印 2012年7月

目录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3 (一)行政机关指标3 (二)事业单位指标8 (三)内设机构情况13 二、人员情况指标14

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 (一)行政机关指标 1、单位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的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单位简称:单位规范化简称,不与同级区划中其他单位发生混淆。 4、系统类别:单位所属的系统,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街道、乡镇、其他。 5、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 6、机构编码:与“单位名称”相对应的机构名称。由于机构编码涉及敏感信息,因此具体内容在此处省略。 7、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该机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调整方面的文件编号。 8、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9、机构级别: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为选择性指标,分为正、副省部级,正、副地厅级,正、副县处级,正、副乡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10、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类型,为选择性指标,分为: (1)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2)工作部门:指①党委部门②省级以下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 (3)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5)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6)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是指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7)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8)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垂直到省管理的机构。 (9)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10)其他机构。 11、机构性质: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 二、责任人行政机构编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人员编制事项核准责任人科长、副科长,承办人具体办理。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四)《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五)《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六)《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四、核准范围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 属事 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及编制的调整与分配必须依法依规按管理程序进

行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办理条件 (一)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含审批)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十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一、第三、第五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具体包括:(1)履行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日常管理,界定不同单位类别的编制使用范围,清理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事项;(2)在 编制限额内,审核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在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3)负责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 (二)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一、二、三,具体包括:(1)凡涉及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人员编制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2)在中央批准 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3)审核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 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粤民社〔201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最近,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做了专门批示。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

(粤财行〔2012〕210号)的精神和要求,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就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将之作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推手,作为民政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做到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落实到位。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在民政服务领域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投入 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随着我省财力增长,不断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工作的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已经纳入《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粤农[2016]1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农〔2016〕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印发你们。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规则》和本《标准》。 附件: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9月2日附件1: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实践,制定本规则。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臵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 —1—

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第六条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库》,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审核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部门不定期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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