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服务设施

第三章服务供给

第四章医养结合

第五章激励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简称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四)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五)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七)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公证、人民调解等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培育规范养老服务产业。

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统筹规划和按规定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教育、科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推进“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

(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引进专业机构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四)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收集处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做好探访记录;

(四)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涉及老年人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六)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七)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适当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老年人协会应当组织居家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主体平等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服务设施

第十条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编制规划应当按照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布局和功能定位,并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

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居家养老服务圈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两年内配置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农村地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在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有条件的村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圈,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其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十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调整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等资源无偿或者低偿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农村文化礼堂应当向老年人开放,用于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娱乐等活动。

相关设施或者房屋调整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当产权明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规范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鼓励捐赠和租赁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医疗护理及康复等的辅助器具,支持和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三章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一)八十至八十九周岁老年人享受每月不少于三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不少于六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不少于五十二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不少于三十八小时;

(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

(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依申请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需求评估;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将政府

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抵缴入住养老机构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加大对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保障力度,提高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实现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错位发展、相互补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运营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根据需求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运营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应当全面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为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导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以及其他经评估不适合居家养老的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设立或者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

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村)开办养老机构。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

第十九条支持养老机构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视同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享受与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同等补贴政策。

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统一的政府养老服务电话等信息,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在线预约支付、服务质量评价等,开展服务质量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相关技能培训提供便利。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志愿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志愿者可以将其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相应养老服务。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四章医养结合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村)和居民家庭,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

(四)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服务;

(五)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临终关怀床位。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居家结算医疗费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用药指导、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上门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上门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设医养护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养老和护理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推动综合性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

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鼓励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举办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对入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将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为医养结合机构申请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形式参与家庭病床服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部分区、县(市)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者服务保障。

第五章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55%以上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安排与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密切相关项目,优先保障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

(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具备法人资格且设有老年病科、康复中心等科室的医疗机构;

(四)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地户籍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

(一)设置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

(二)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村)开办养老机构的;

(三)投资建设或者运营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投保机构综合保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养老政策、养老方案等方面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和实习点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以助学、奖学、免除学费、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技能水平相适应。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低龄健康老年人、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用药指导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指导范围,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聘用低龄健康老年人,并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协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本市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

支持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杭州工匠”“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第三十六条本市探索建立子女护理照料假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

第三十七条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并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意见及各项配套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决定、措施(以下简称涉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以及政策间协调性评估;

(二)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老年人协会、服务对象等方面的意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涉老政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审查。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老政策落实跟踪制度,明确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问题整改等机制,必要时可以对涉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清理不符合养老服务要求、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和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制度,为老年人开

展需求评估。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家庭养老床位或者家庭病床、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等的依据。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开展服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支持将绩效评估结果与政府有关支持政策挂钩。

第四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诚实守信的,按照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可以依法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失能、失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年人。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址设立,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机构。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ICS 03.080.30 A10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111-2008 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2008-12-04发布 2009-02-01实施 DB37 前言 本标准由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质量认证中心、济南市妇女联合会、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祎荣、刘勤、卓长立、沈其民、高玉芝、陈平、王继之、田丰 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管理、客户沟通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星级服务员的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居家养老服务过程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总则 GB/T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0647.8-2006 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 术语和定义 GB/T20647.8-2006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家养老服务e 依据法律及合同要求,由家政服务机构(3.3)派出人员,按照客户要求,提供老年人 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3.2 居家养老服务的客户e 接受居家养老服务(3.1)的家庭或个人。(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附件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养老院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条款序 号 检查内容 是否 具备 整改 建议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 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1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配备适应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4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5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 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 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6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7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8 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9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

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10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规范服务管理11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12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特困人员入住办理入院手续 13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14 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15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16 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 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 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 要求 17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18 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19 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20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21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2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23 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 24 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25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设施设备及物品26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

篇一:居家养老服务承诺 居家养老服务承诺 1. 以人为本,及时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2. 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到认真接待热情服务,对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应予以一次性告知,疑难问题应约定时间,应予以解决。 3. 落实分管责任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做到可以办理的事情当场办结,因申报资料不齐全等因素,造成一时不能办结的需向服务对象耐心解释,明确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4.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篇二: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 xxx 社区居家养老协议书 甲方: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乙方:医疗服务站 甲方承诺: (一)正确理解居家养老工作的性质.对乙方要以礼相待。 (二)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对乙方进行考勤和工作评定。 (三)如对乙方不满或其他事由要求换人,应提前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 (四)不得有无辜强加乙方的行为。 乙方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 (二)视长者为亲人,服务做到耐心、细致、周到,不怕脏、累、苦。 (三)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接受长者及家属的工作安排,准时上岗,不无故缺勤。短假必须经丙方同意,两天以上假期须经甲丙双方同意。 (四)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 (五)不得索要丙方额外钱物。

附则 (一)乙方在上下班和工作期间,要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负。 (二)在乙方服务期间内,非乙方原因,丙方发生意外,甲乙两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任何一方出问题各自负责。 以上内容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居家养老工作顺利开展。 (四)丙方(以下丙方为服务对象)因心脑血管等老年常见急性突发病导致的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五)丙方因病住院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应由其子女履行 赡养照料老人的义务,甲方将暂停服务,丙方痊愈后,甲方将继续安排服务。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篇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种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定期参加居家养老工作会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村实际,开展工作。 2.做好本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进行了登记入薄,每半年核实一次,便于动态 3.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管理台帐。 5.严格遵守服务人员招聘、培顺流程。 6.抓好居爱养老服务的日常工作,协调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根据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有责任监督、检查或调换服务人员。 7.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监促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回访及督查。 8.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对外宣传和咨询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简介 一、服务形式: 1.日间照料服务: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和精神慰藉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山东社科院人口学研究所调研组与机构养老相比,社区居家养老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养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最大短板。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对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提升社会养老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对山东省东、中、西部的48个社区及1200名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问卷调查,调研组认为,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供需错位。老年群体作为异质性群体,存在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目前,老年人对体育娱乐、上门看病、文化学习和助餐等服务的需求和利用率较高,需求比分别 为%、%、%和%。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对上门看病和助餐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对体育娱乐和学习活动方面的需求不断减少;男性对于上门看病服务需求最高(%),而女性则对体育娱乐活动的需求最高(%)。但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供给数量、质量或结构上较为趋同,多以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为主,缺少专业化的医疗保健和精神文化服务。(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医养资源结合不够。随着老年人身体机能的下降、患病几率的增加,他们对自身健康更为关注,对医疗和日常保健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但目前医养结合不足导致老年人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对

医养结合重视不足,%的老年人有1种及以上慢性病,主要是心脑血管疾病和运动系统疾病,但是只有%的老年人建立了社区健康档案;二是缺少专业人才,目前有九成以上的社区缺乏医疗健康服务人员,包括全科医生和专业护理员;三是基层医疗机构缺乏执行力度,只能为老年人开展定期体检、举办健康讲座等常规服务,上门看病、康复护理、心理咨询、应急救助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无法提供;四是老年人健康意识相对薄弱,社区健康管理滞后,缺乏正确合理的健康行为和生活习惯引导。(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虽然近年来政府增加了扶持支持政策,但养老服务政策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仍有待提升,目前山东省老年人主要收入来源为退休金(或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863元,城市平均水平为2377元,农村平均水平仅为1343元,购买服务的能力相对不足;二是城乡和地区差异明显,农村地区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地区,东部地区所享受的各项补贴要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三是服务设施不足,虽然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的数量增速明显,但由于运行机制障碍和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作用发挥受限;四是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目前只有%的社区拥有养老服务平台,难以实现老年人需求和养老服务资源的无缝对接。(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足。目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仍存在一些体制和政策障碍:一是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有待完善;二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及配套法规不健全;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薄弱。此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以及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 一、大检查前的准备 (一)讲清大检查的目的。要向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院解释和宣传大检查目的,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大检查目的是在全面摸清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基础上,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养老院的共同努力,推动解决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明显提升。 (二)明确大检查范围。大检查对象包括经过许可的养老机构和未经许可的养老机构,包括敬老院和收住10名以上老年人的光荣院,不包括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大检查内容以民发〔2017〕51号文件所列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为准,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指南基础上增加检查内容。 (三)培训检查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大检查内容。 (四)养老院组织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学习大检查内容,对照操作手册开展自查自评,并向检查部门提交《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1)及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过程、自查结果、不符合指标的整改提升计划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五)养老院应在自查自评中同步开展整改工作。 二、大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养老院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汇报准备。 (二)实地查看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就检查结果与养老院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双

方签字确认。 (四)养老院根据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提升计划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汇总。 (五)检查人员将《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带回部门汇总,分级形成区县、市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并由省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 (六)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汇报大检查结果,汇报内容包括本省份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检查结果分析、整改提升计划、需要全国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注意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民政部门前期不掌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机构,首先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养老机构。属于养老机构的,纳入大检查范围;不属于养老机构的,不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对外开放、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建议参照指南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指标检查;不对外开放、不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或既是光荣院又是敬老院的,可以参照指南中敬老院的指标检查。 (三)实地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检查内容分小组同时检查。 (四)检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双方应签字确认。 (五)《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

上海市地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来源:中国社会福利网时间:2010-08-31 11:49 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前言 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 Home Care in Community)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 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 Day Care Center) 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 Center in Community) 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章程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管辖区的孤寡、特困、空巢和高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和法律的规定,特制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地点为**。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以非营利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打造老年人家庭式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老敬老、以诚相待、真情沟通、 服务周到。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助餐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机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担任; 监事会由**担任。

第十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有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定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活动策划、安排和执行;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附件3 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指南 一、整治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治。法律法规和文件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整治;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法律法规精神,符合行业做法。 (二)责任明确。养老机构是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存在的问题负有整治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进行工作指导。逐级建立问题清单,挂账销号。 (三)精准施策。针对问题清单,逐项提出整治意见,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需要一定整治时间的要立即启动整治工作,明确时间表和措施。 二、整治范围 (一)《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存在基础指标不符合的养老机构。 (二)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显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指标的养老机构。 (三)鼓励符合各项要求的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已有的各项指标。

三、整治要求 (一)对照前期形成的《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及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制定问题清单及整治计划。 (二)10月底前完成整治目标。 (三)11月10日前,养老机构梳理整治成效,完成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第二轮填报工作。 (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6、7、9、11、12、15、17、20、25、26、30、34、39、40、42、43、46、47、50、51、54、55、58、59、62、64、65、66、70、71、74、75、76、82、90、94、96、98、10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3、115项指标(共54项,表格中标黑字体部分)。如果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要求具备的,在本地区也应纳入基础指标。第二类是提升指标,引导和鼓励养老院努力符合。 (五)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整治。 (六)对整治效果明显的养老院给予表扬;对整治不力、隐患突出的养老院,属地相关部门要联合报告同级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坚决依法依规关停。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两方)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 甲方:(社区居家老人): 乙方:(居家养老部): 本着服务社会、服务老人、互助互利的原则,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结合当前有关养老的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参照《**居家养老帮扶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和标准。 乙方的服务时间: 时间起止:从时至时 协议期限:协议期为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择、更换服务人员的权利,但请求调换的时间应提前一周告知居家养老服务部或家政公司。 2、正确理解居家养老工作的性质,依约定接受服务的权利,对护理人员要以礼相待。 3、按时向家政服务人员交纳须承担服务费的义务。

4、在服务期间,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生活服务时,正常所需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如需就医,其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自行承担;非因服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事故(如甲方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外出活动时所发生人身伤害)其赔偿费用应由责任人来承担。 5、甲方及时提供服务所需各种证件。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服务人员无法服务,服务人员不承担责任,服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由乙方与甲方协调处理。 6、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对服务人员进行考勤和工作评定,不得有无辜强加服务人员服务项目的行为。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服务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服务工作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主动关心老人的需求,向甲方提供合适的护理人员,建立护理人员档案并保持经常联系,并保证护理人员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的义务。 2、丙方有权告知甲方家人服务人员情况的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表现不好的护老助理员有权终止协议。 3、丙方应每月一次电话或者派出工作人员走访、征求甲方意见、及服务人员服务情况,核实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沟通。 4、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安排志愿者服务人员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合同 篇一:居家养老服务委托协议书 居家养老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大连市甘井子区xx街道办事处乙方(受托方): 为进一步探索xx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经协商,甲方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委托给乙方管理,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指导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55号)及《关于甘井子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涉及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审批政府资助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社区/村评估上报需要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确定服务时间,并移交给乙方提供服务。

3、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按时向乙方支付。 4、根据每月服务记录所记录的服务情况核算支付金额。 5、加强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评估,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有批评、举报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55号)及《关于甘井子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涉及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文件精神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对符合条件并获得审批的服务对象进行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送餐服务、安全访视、精神慰藉等。详细服务项目见附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项目细则与服务价格。 3、以微利或保本为经营宗旨,无偿或抵偿为老年人服务。 3、负责对服务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和上岗培训。 4、委托管理期间,乙方的居家养老服务员负责服务记录的工作,乙方管理人员需要定期进行服务回访,并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5、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

居家养老服务流程及标准

甘肃江子为民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护理员服务流程及标准 第一章、服务流程 工单生成→工单派出→服务开始→服务完成→完成扣费→回访(电话or入户)→总结问题、改进→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服务礼仪规范 一、上门之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江子为民的服务指令内容,按照服务流程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全部工具、宣传资料以及清洁使用的抹布。 (2)再次确认客户的准确地址并记录客户详细的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手机),防止地址不清,发生延误。 (3)整理好自己的衣着,保持良好形象。 (4)在服务流程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客户家中。 二、上门服务 (1)应面带微笑、目光注视对方,采用标准话语,亲切、清晰地说:“您好,让我来帮您。” (2)进门先作自我介绍,语言要清晰表意要准确。推荐自我介绍话术:“我是甘肃江子为民的上门服务人员×××,此次上门来为您服务。请问您是×××老人吗?” (3)介绍的同时手持工作牌,有照片一面朝向对方,停顿2秒,让对方看清楚照片和姓名。

(4)进入老人家中时要注意卫生清洁,不能将外面的泥水及尘埃带入家中。进入老人家庭时应按规定穿戴一次性鞋套。 三、服务需求查验 (1)面对老人及亲属,不卑不亢面带微笑,采用标准话语关切地问:“请问您电话预约的服务项目是……”或“请问您需要的服务内容是……”(2)老人或家人在描述问题时,服务人员要积极聆听,可用点头、微笑或简单的肯定来表示我们专心的程度,但不能打断对方的描述。 (3)对方描述完以后,服务人员应将问题再重述一遍或将意思重组后转述一遍,进行确认,以保证所获得信息的准确。 (4)了解了老人的问题之后,小心仔细地检查,确认需要工作的内容。(5)如果在检验过程中需要搬动物品,甚至拆开台柜等,服务人员要先向老人及其亲属解释要进行的操作,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6)确认问题产生原因并向老人解释故障成因及以后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解释时要专业、耐心,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一味使用专业术语,力图老人可以听得清楚、听得明白。 四、实施服务 1、操作之前 (1)具体操作前,要根据问题出现的状况及自身经验和客观条件判断排除故障。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售后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售后服务)居家养老服务 规范

DB32/T****—2010 2010-**-**发布

DB32/T****—2010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服务内容 (4) 5组织机构 (5) 6基础设施 (5) 7人员素质 (6) 8服务要求 (6) 9监督管理 (8) 10质量改进 (9) 附录A (10) 附录B (20) 附录C (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精神,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南京市玄武区老龄委办公室、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洁、朱克明、叶芬梅、王莉、杜宏亮、王荣、刘艳军、徐之婕、王耀然。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定义、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基础设施、人员素质、服务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质量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可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壹部分:总则 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壹部分:通用符号 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3.术语和定义 3.1.老年人 指60周岁及之上的人。 3.2.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定标准 (试行)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建设标准》、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老龄办[2009]12号)为基本依据,参照《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2008年10月版),结合南京市老年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指: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等四类服务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评定标准,虚拟养老院评定标准。 一、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并设有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康复训练等多项或单项服务和开展上门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为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持续、有序和更高标准的发展,规定了等级评定标准,把评定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即:“A、AA、AAA、AAAA、AAAAA”级,我市建设的最低等级为AA级,“AAAAA”级为最高等级,并为每个等级从机构资质、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服务成效、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机构资质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须进行民非或工商注册。 (二)基础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有相对独立的服务与办公场所。AA级:面积在100㎡左右;AAA级:服务场所面积在120㎡以上,且环境布置要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有与功能相配套的设施;AAAA级:

面积在400㎡以上,有相对独立的老年人休息房和日间照料室,有餐厅、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并配有相应设施;AAAAA 级:在AAAA的基础上,服务用房面积在600㎡以上。 (三)服务功能 AA级:须提供上门家政和生活照料服务;AAA级:在“AA”基础上拓展上门照护、康复护理、配餐送餐、文体活动、日间托老、心理关爱、法律咨询服务,托老简易床位5张以上;AAAA级:在“AAA”基础上规定日间照料有相对独立休息室、托老简易床位10张以上、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项目;AAAAA级:在“AAAA”基础上规定有覆盖全区的虚拟养老服务、承担本区居家养老服务创新、研究及试点工作。 (四)服务成效 AA级:享受经常服务的老年人月均人数50人以上,测评满意率达80%,且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AAA级:在“AA”基础上服务老年人月均人数100人以上,满意率达90%,无重大事件投诉;AAAA级:在“AAA”基础上服务老年人月均人数300人以上,满意率达95%;AAAAA级:在“AAAA”基础上服务老年人月均人数1000人以上,满意率达98%; (五)人员配备 AA级: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有与服务规模相当的专(兼)职服务人员;AAA级:在“AA”基础上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专业服务人员或1-2名中级技术职称专业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85%以上;AAAA级:在“AAA”基础上至少有1名中级技术职称专业管理人员,具有社工、护理、保健多种专业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90%以上;AAAAA级:在“AAAA”基础上至少有1名高级技术职称专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95%以上。 (六)管理制度 AA级:有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记录和质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目录 (一)

摘要: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同时也是老年人口数最多的国家,以家庭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而实行社区居家养老与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国力比较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正成为我国城市养老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全国各主要城市已经在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初步建立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但是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设施、运行机制、资金、人员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老龄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中国己经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十一五”期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持续增长,到2010年将达到亿,约占总人口的%,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132万,占老年口总数的%,[1]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服务问题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传统家庭养老面临一定困境,而我国机构养老设施又严重不足,远满足不了老年人的需求,所以采取什么样的养老模式,已成为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当务之急。我国人口老龄化是“未富先老”,即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到来的,因此,从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看,开展社区居家养老与中国传统国情国力比较符合,是符合我国城市老龄群体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 一、社区居家养老是适合中国城市老年人的养老模式 (一)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 社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托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来源不再依靠家人和子女,而是政府发给退休金,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大部分也来自于社会和社区所提供的种种服务,这种模式既减轻儿女负担,又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总的来说,社区居家养老是新型的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养老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化养老模式。 (二)中国社区居家养老现状 根据传统的“四世同堂”的观念,大多数老年人都喜欢过去的家庭养老。但是,依据现在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越来越多的子女对于过去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负担不起,特别是家中老人患有重病的。所以我们急需要探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对我们来说是一件新生事物,是2001年6月我国民政部在全国广泛推行“社区老年福利服 [1]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06】7号。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试行) 目录 1 围 (5) 2 规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服务容 (8) 5 质量控制 (16) 6 基本要求 (23) 7 服务合同评审 (26) 8 评价与改进 (28)

1围 本规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适用于省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试行);消毒技术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护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生活自理老人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3.3 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3.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3.5 老年公寓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养老服务机构。 3.6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为老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7 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人托管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8社区老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组织主办,主要在日间为本社区老人提供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和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机构。 3.10 相关第三方为老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人或组织。 3.1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向老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过程。 3.12 护理服务通过护理干预,对老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三篇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三篇 篇一: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服务内容 (4) 5组织机构 (5) 6基础设施 (5) 7人员素质 (6) 8服务要求 (6) 9监督管理 (8) 10质量改进 (9) 附录A (10) 附录B (20) 附录C (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精神,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南京市玄武区老龄委办公室、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街道办事处。 1.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洁、朱克明、叶芬梅、王莉、杜宏亮、王荣、刘艳军、徐之婕、王耀然。

2.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定义、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基础设施、人员素质、服务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质量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可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XX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总则 GB/T10001.1-20XX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XX)4号) 5.术语和定义

中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分析

中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分析 作者:钱宁 学海 2015 年 04 期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与问题 2012 年和 2013 年是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年份。随着 1952 年和 1953 年出生的人口进入老年期,中国社会迎来了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截至 2012 年底,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 1.94 亿,比上年增加 891 万,占总人口的 14.3%,其中 80 岁及以上高 龄老年人口达 2273 万人,2013 年老年人口数量将突破 2 亿大关,达到 2.02 亿,老龄化水平 将达到 14.8%。①而到 2020 年底,中国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 2.43 亿,2025 年将突破 3 亿。②而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在 2020 年将达到 3067 万人,占老年人口的 12.37%。 ③b5E2RGbCAP 与此相比,中国人均 GDP 按 2013 年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率 6.1932 计算,2013 年中国 GDP 约合 91849.93 亿美元,人均 GDP 约为 6767 美元,世界排名约 83 位。④因而,从人口老 龄化的经济条件来看,中国还属于中下等收入国家,无论是政府财政能力还是公民个人与家 庭的收入水平,解决养老问题的经济能力还比较弱。老龄人口规模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 以及“未富先老”成为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特征。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今天,这 一特征越来越成为影响老年人福利的重要因素。就此而言,21 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 的老龄社会。p1EanqFDPw 作为全球老龄问题最严峻的国家之一,中国人口老龄化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现代 化发展、城市化进程并存”⑤,面临复杂而充满变数的社会环境。从经济转轨与人口老龄化 的关系来看,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由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向由市场调节的开放经济体制的转 变,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也使人们的经济生活进入高风险社会。市场变动使人 们的工作和收入处于不稳定状态;大量农村人口流动到城市打工谋生,改变了他们的生活方 式和收入方式,使得以传统的家庭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生活保障机制,演变成靠不稳定 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影响人们的经济生活。即使在物质生活相对富裕的人 群中,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就像 2008 年全球性经济危机所造 成的世界性金融资产价值缩水,直接影响了世界各国数以亿计的个人和家庭的储蓄和收入, 他们的养老计划遭遇巨大风险。在中国经济转轨中,如何应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 高风险性,以满足每一个公民在年老时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 求之一,却成了人们未来养老的最大挑战之一。”⑥DXDiTa9E3d 社会转型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主要特征,既是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的转变,也是社会结构从封闭向开放、社会形态从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农村社会向工业化、城 市化社会、社会价值取向与利益格局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的过程。在这里,“社会转型是指社 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一种整体的全面的结构过渡状态,它包括社会结构的转换,社会体制的 更新,社会利益的重组与价值观念的嬗变。”⑦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原有的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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