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案例2015参考答案

刑法总则案例2015参考答案
刑法总则案例2015参考答案

刑法总则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任某雇佣宋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兰柱,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何某在知道任某将找人对丈夫兰某不利时,仍告诉其兰某的住宿、上班情况,客观上帮助任某实施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但作用较小,系从犯。被教唆人(被雇佣人)宋某等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后果较轻,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任某对自己故意伤害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其处罚,对被告人何某可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鸡蛋拌“3911”农药确为危险物质,被害人韩磊系年仅4周岁的幼童,其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一方面因为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另一方面也因为其不具备辨别事物的基本能力,虽然白俊龙明知人吃了拌有“3911”农药的鸡蛋会毒死,但证据证实“3911”农药气味很大,鸡蛋拌完农药投放到西瓜地里后是破损的,药味很大,且投放到西瓜地深处,应认定白俊龙属于过于自信,认为人是不会捡食的,但忽视了特别群体,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综合作用,客观方面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所以尽管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到西瓜地里的行为是故意的,但不能认定白俊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而应认定白俊龙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白俊龙所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远离村民居住地,案发当时瓜苗仅二寸高,尚未破薄膜,不足以吸引他人前往,且自家耕地出苗时不许他人乱入的,况白俊龙已在地头设置栅栏等障碍物,所以从危害物质的投放点而言,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由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已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3、一、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王某前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的财物,二是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某公司人民币3万元,应当说王某上述这两个行为符合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王某的盗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本案中,在王某产生用笔记本电脑索要现金之前,他的盗窃犯罪已经实施完毕。当王某发现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是日文时,感觉电脑对其没有用,他便产生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并很快付诸实施,只不过由于失窃单位的及时报案使王某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王某的盗窃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是相互独立的,在王某实施盗窃犯罪时,他并没有想到要用所窃笔记本电脑来进行敲诈勒索,同时他也不是为了进行敲诈勒索而实施盗窃犯罪。

三、在犯罪对象上,不能因为王某主观上是用3万元赎回4台笔记本电脑,就认为王某的犯罪对象只有一个,要么是3万元,要么是4台笔记本电脑。如前所述,王某的盗窃数额是价值5万余元的物品,其中包括了4台笔记本电脑;而王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是人民币3万元,用4台笔记本电脑作“交换”只是他对自己所窃物品的一种处置,仅是他的一个犯罪手段。由于这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其侵害的犯罪对象也是不同的,所以对犯罪对象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而简单地认为可以相互抵消。

由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宦庚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宦庚安虽然是被告单位的副总经理而非该单位的“一把手”、法定代表人,但宦庚安系被告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吴英松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宦庚安为了单位的利益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并授意本单位职工配入饲料喂养生猪予以销售,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宦庚安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5、同意后一种观点:王某虽然客观上停止继续实施刺杀行为,也未出现杜某死亡结果,但其停止刺杀,并不符合“自动”的主观状态。王某在认识上不存在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的认识,其不认为对杜某死亡而言继续刺杀仍有必要,其在庭审中交代,之所以不继续刺杀和不送杜某去医院,是因为“已被刺了两刀,已经没有用了,没有必要了。”尽管这种认识是因为深夜无灯,看不清晰和不知所刺部位发生错误,但这种错误认识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自动”是根本冲突的;再从意志因素上看,王某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和放弃对犯罪结果的放任或追求,这从下述事实可以准确判断:在其自认为所刺两刀已经使杜某“没有用了”的情况下,拒绝杜某要其送医院抢救的哀求。如王某当时已经放弃犯罪意图和对犯罪结果的放任或追求,则必定要积极送杜某去医院救治。故杜某被刺两刀未出现死亡结果实属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王某在主观状态上根本不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动状态,属于犯罪未遂,且属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6、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7、被告人马秀枝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马秀枝出于报复的动机,企图以投放鼠药的方法杀害被害人全家,并且实施了这种行为。鼠药投放在被害人家厨房专用的水壶内,而非茶瓶水桶或其他器具内。一家三餐做饭必用壶内的水。投放时间选择在被害人家晚饭后的夜间,天明早餐时就会发生马秀枝所希望发生的一场惨剧。可见其行为的危害性仅局限于被害人一家,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这与在公用饮食场所投放毒药有显著不同。因而,不应将“公共”的范围无限扩大,推而广之。既然被告人马秀枝的犯罪行为指向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公共安全不构成危害,那么,马秀枝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回到家就后悔并告知了其丈夫,然后夫妻二人共同到被害人家说明了情况,并要求对放有毒药的水壶进行清理,这时候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被告人马秀枝完全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却自动放弃了犯罪。不幸的是,由于意识因素,被害人家人对此并未引起重视,仅将水倒掉一部分,而没有作进一步的清理,致使次日中午使用该壶内的水做饭后,引起一人中毒,经抢救脱险。未发生马秀枝故意所追求的危害后果。这与马秀枝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有直接关系,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马秀枝的行为实际造成了一定损害,故对其定罪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8、对于本案被告人叶洪盗窃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一审、二审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认定,作出了不同的结论:一审认定构成盗窃枪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并予并罚;二审则认定构成盗窃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罪,不按数罪并罚处理。笔者同意二审结论并就相关问题作一简要阐述: 79刑法及97刑法对盗窃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行为的规定差异是造成本案出现法律适用困惑的主要原因。

79刑法第112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97刑法则分别在第125条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127条第2款规定,盗窃军警人员枪支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罪名分别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盗窃枪支罪”。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79刑法对被告人叶洪盗窃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定罪量刑,细读79刑法第112条,假设本案被告人叶洪盗窃的枪支和非法买卖的枪支不是同一枪支,那么基于盗窃枪支行为和非法买卖枪支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侵犯不同的对象和客体,所以不能因为上述行为并列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就理所当然地只定一罪。因为两个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原理中数罪只定一罪的任何情形(如牵连犯、吸收犯等),而只能与97刑法一样,确定为两罪并分别处刑。但由于本案被告人叶洪盗窃的枪支和非法买卖的枪支是同一枪支,那么对照79刑法第112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就有可能作出如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选择性罪名的考虑和认定。这也是本案法律适用困惑之所在。

9、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非法持有枪支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理由为:1、王某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即非法持有枪支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枪支走火伤人的行为,2、此两种行为又触犯了不同的罪名,3、王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即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安全,4、这两种犯罪不能结合为一种犯罪,即不属结合犯,5、这两种犯罪没有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因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本案被告人犯罪目的为猎杀国家保护动物,犯罪的方法为非法持枪,结果为过失致人死亡,其牵连关系仅仅从在于犯罪目的与方法、结果之间,而不存在于方法与结果之间。6、这两种犯罪亦不成为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的吸收关系是因为他们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而本案被告人的两种行为不具有吸收关系。

11、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只是利用了行为人在该单位工作情况熟悉的便利,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等特殊主体的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能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赃款已追回,对其减轻处罚。

12、王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1)本案王某以揭发犯罪相要挟,勒索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本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但其在勒索财物的同时,在犯罪手段上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属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因为敲诈勒索罪系结果犯,必须具备数额较大这一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法拘禁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择一处罚,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比敲诈勒索罪重。(2)就本案而言,王某的主观恶性无非就是想借机敲点钱,即使目的达不到也不会严重危害谢某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大不了将谢某交公安机关处理罢了。出于这点考虑,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索取非法债务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扣押人质的行为虽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也不以绑架罪论处。综上,本案王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

13、李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作假证明,包庇肇事者李某,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某、杨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另外,虽然,杨某是在李某的授意下进行顶罪行为的,但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因是不存在自己包庇自己的问题,因此犯罪人对于自己罪行进行隐瞒不能构成包庇罪。

14、吕某诈骗罪,张氏姐妹帮助吕某诈骗,但由于二人并没有帮助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15、本案也不宜定诈骗罪。实际是一个牵连犯,即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盗窃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根据本案的特点和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本案应当定盗窃罪。

从张某与刘某对所盗窃财物的占有关系来看,两人虽然存在上位与下位或主从关系之别,但处于上位的张某对所盗窃之物只是从宏观上管理控制,而主要是委托下位者刘某直接具体管理,而且双方明确约定,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由刘某负责赔偿。因而,张某虽然掌握有仓库钥匙。这只是为他盗窃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条件,张某要非法占有财产,只能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取得,即趁刘上厕所之机秘密窃走财产,不能通过公开的方式取得,因而,秘密窃取是本案的基本特征。

张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张某也应定盗窃罪。第一,从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来看,盗窃犯罪重于诈骗犯罪,如前所述,本案的基本特征是盗窃,而且盗窃已经既遂,而诈骗罪属于未遂。从具体犯罪罪行来看,盗窃罪重于诈骗罪。第二,从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标准和法定刑来看,盗窃罪重于诈骗罪。除了盗窃金融机构和文物外,对于一般盗窃构成犯罪的,其法定刑与诈骗罪虽然是一样的,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犯罪构成的起点数额以及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标准,都高于盗窃罪,这样,两者相比,盗窃罪实际上重于诈骗罪。

16、这个案例少了一段,全部应该是这样的:杨某, 19周岁。 2003 1月11日晚,杨某和同车间职工马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喝得醉醺醺的杨某开玩笑,将马某的摩托车钥匙偷偷装了起来。酒尽人散,马某发现车钥匙不见了,就气呼呼地到杨某的宿舍寻找,并大声质问。早已将此事忘在脑后的杨某极为不满,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中,失去理智的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将李某的胸部捅伤,致李血气胸,并出现呼吸困难,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案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行为人情绪激动之下,不计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按结果定罪,是被害人是重伤的结果,所以定故意伤害罪。另外,鉴于本案中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所以对于杨某可以酌定从宽处罚。

17、被告人董国战被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国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国战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国战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18、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三发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乡村道路上行驶,已经发现有小学生扒车,应当预见自己如果继续驾车前行可能会造成扒车学生被摔下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致使扒车学生邵珠星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三发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19、参考答案:

1)甲行为是否为危害行为,是不作为,开枪打折电线本案还不能构成犯罪,但是折了的电线带电很危险,行为人

有义务采取积极性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2)甲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什么?不特定多数人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公共安全)。

3)甲的行为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

4)甲作为犯罪主体有什么特殊性?未成年人。

5)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故意杀人罪。注意:本案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未满16周岁这个情况,应当定为危害公

共安全类的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15岁,只能对于法定的8种重罪负刑事责任,而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并不在其列,所以,本案被害人死亡,是故意造成的,只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20、杜、陈二人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本案在时间、起因、目的等要件方面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应该没有什么疑问,而主要争议在限度要件方面,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综合本案的情况,虽然作为起因条件的是不法侵害行为是盗窃,但是在杜、陈二人对于被害人进行抓捕时,被害人有反抗行为,也就是对于二人使用暴力行为,所以其盗窃已经转化成抢劫,虽然,被害人没有携带凶器,暴力的强度并不大,但是考虑到事发的环境,深夜、黑暗、紧张等因素,作为防卫人的杜陈二人对于不法侵害的情况、不法侵害人的情况、以及自己的打击力度、打击部位的判断,很难做到精确,所以,本案的防卫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是不应视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21、俗话说“虎毒尚不食子”,但广东河源紫金一农民却嫌弃刚出生的儿子患病无法医治,竟将其残忍活埋,事情被揭露后,在当地引起公愤。而这名恶父被抓获后,还觉得自己的行为理所当然,是帮助儿子脱离苦海。3日,河源市中级法院对这一人伦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天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2、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一夫多妻”的于某有期徒刑1年。本案触犯了重婚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最后定为重婚罪。另外,本案中行为人有两次重婚行为,不属于连续犯,应当属于一般的同种数罪,不并罚。

23,参考答案:梁某触犯了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二者为牵连关系,按照较重的合同诈骗罪定罪。而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是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是从犯,梁某是主犯。另外,李某不与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单独构成收购赃物罪。

24、2002年6月11日怀化铁路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李 x平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构成持有假币罪,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不受侵犯,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 x平有期徒刑半年。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5400元),但是由于认识错误(不是真币而为假币),可以构成盗窃罪(未遂);另外,行为人在明知道提包中为假币仍然持用、并且打算使用,也触犯了非法持用、使用假币罪。两个罪名之间为牵连犯关系盗窃为原因行为,非法持有、使用假币为结果行为,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应定为一罪,即较重的罪名非法持用、使用假币罪,从重处罚。

25、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疯狂作案30多次,前后盗割正在使用、盗窃暂未使用的电路铝线两万多米的被告人唐世科、兰金坪,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河南省渑池县法院以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对这两名罪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

26、行为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为想象竞合犯,应按照较重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一罪定罪处罚。

27、萧某以及肖某的姐姐构成强奸罪(奸淫有女),二人属于共同犯罪,萧某主犯、实行犯、其姐从犯、帮助犯;另外,谭某构成拐卖儿童罪。萧某还单独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当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28、曹阳盗窃罪,其妻为共犯,帮助犯,从犯,也构成盗窃罪;其岳母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赃物)。

29、1)虽然行为人抢劫的被害人财物是以属于非法所得,属于赃物,但这没有改变行为侵犯财产的实质,因而还是要构成抢劫罪。

另外,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强富济贫,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有认识错误,属于法律上的错误,错把犯罪行为认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2)梁超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五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相互密切配合,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从,可以根据其所犯具体罪行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30、1、犯罪未遂,李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能得逞,所以其行为为抢劫罪未遂。当然,由于李某已经死亡,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种讨论也没有什么意义。

2、张某的行为分为两段,将李某推倒在水泥地上,李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为正当防卫行为,而后行为在步伐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向李某身上刺了两刀后离去至李某死亡,属于事后防卫,应当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5年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考试真题及答案

试题一:(20分) 某新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 (1)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投资3600万元,预计全部行程固定资产。 (2)项目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总额为2000万元,贷款年利率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第1年按照项目的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2—5年将未偿还款项等额本息偿还,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 (3)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旧。 (4)流动资金250万元由项目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项目建设期贷款的偿还。 (5)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营业收入为900万元,经营成本为280万元,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为6%,所得税率为25%。 (6)运营期第1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的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的80%,以后各年达到设计产能。 (7)在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金,不分配投资者股利。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第2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满足还款要求。 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1年的净现金流量是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答案: 第一小问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贷款均衡投入,每年投入2000/2=1000万元,第一年利息1000乘以%/2=30万, 第二年利息(1000+30+1000/2)乘以%=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30+=万元。 第二小问,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固定资产=建设期投资+建设期利息=3600+=万元。 年折旧=固定资产乘以(1-残值率)/使用年限=乘以(1-5%)/10=万元, 总成本=经营成本+利息+折旧=280*80% + *6%+ =224 + + = 万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税附加-总成本= 900*80%*(1-6%)- = 万 < 0。 所得税 = 0 EBITDA – Tax = 900*80%*(1-6%)- 280*80% - 0 = 万元,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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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模拟题(2005年新版) 案例一. 某实施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 10%,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单价执行,经协调,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实际工程量如表 4-1所示。 混凝上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表表4—1 月份 1 2 34 计划工程量(m3) 5 00 1 200 1 300 1 300 实际工程量(m3) 5 00 1 200 7 00 8 00

问题: 1.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2.什么情况可以双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3.计算新的全费用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入表4-2相应的空格中。 4.每月的工程应付款是多少?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应是多少? 单价分析表表4-2 序号 费用 项目 全费用单价(元/m3) 计算方法结 果 ①直接 费 ②间接 费 ③利润

造价案例真题及答案审批稿

造价案例真题及答案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卷 试题一:(20分) 某拆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 (1)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投资36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 (2)项目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总额为2000万元,贷款年利率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1年按照项目的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第2~5年将未偿还款项等额本息偿还,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 (3)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扣。 (4)流动资金250万元由项目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项目建设期贷款的偿还)。 (5)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营业额收入为900万元,经验成本为280万元,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为6%,所得税为25%。 (6)运营期第一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的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的80%,以后各年均达到设计产能。 (7)在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金,不分配投资者股利。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2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满足还款要求。 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1年的净现金流量是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答案: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 贷款均衡投入,每年投入2000/2=1000万元,第一年利息1000乘以%/2=30万, 第二年利息(1000+30+1000/2)乘以%=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30+=万元。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固定资产=建设期投资+建设期利息=3600+=万元。 年折旧=固定资产乘以(1-残值率)/使用年限=乘以(1-5%)/10=万元, 总成本=经营成本+利息+折旧=280*80%+*6%+=224++=万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税附加-总成本=900*80%*(1-6%)=万<0。 所得税=0 EBITDA–Tax=900*80%*(1-6%)-280*80%-0=万元, 第一年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总额为万元,其中利息万元,本金=万元 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2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满足还款要求。 第二年年初贷款余额=万元 二至五年等额本息偿还 已知P求A, A=(A/P,6%,4)=万元 (本息和)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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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2019年《造价案例分析》电子版教材(抢先版)

19版一级造价师案例教材修编内容(相比17版教材)(下册)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本章变化情况: 删除17版教材案例六、案例九、案例十二。 新增2014年真题(改编)、2015年真题、2017年真题。 1、案例一、(17版教材案例一),修改了分析要点。 2、案例二、(17版教材案例二),未做修改。 3、案例三、(17版教材案例三),未做修改。 4、案例四、(17版教材案例四),题背景、分析要点、答案做了少量修改。 5、案例五、新增题目,(2015年真题)。 6、案例六、(17版教材案例五),分析要点和答案按最新条例做了修改。删除原教材案例六。 7、案例七、新增题目,(2017年真题)。 8、案例八、(17版教材案例七),未做修改。 9、案例九、(17版教材案例八),未做修正,删除17版案例九。 10、案例十、(17版教材案例十),答案只做一处修正。 11、案例十一、(17版教材案例十一),背景只一处做了修正。 12、案例十二、新增题目,2014年真题改编(增加了清标内容),删除17版案例十二。 13、案例十三、(17版教材案例十三),未做修改。 14、案例十四、(17版教材案例十四),未做修改。 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本章变化情况: 删除17版教材案例九,新增2017年真题。 1、案例一、(17版教材案例一),按现行规范做了改编。 2、案例二、(17版教材案例二),分析要点和答案做了少量修正。 3、案例三、(17版教材案例三),分析要点和答案个别用词做了修正。 4、案例四、(17版教材案例四),分析要点个别用词做了修正。 5、案例五、(17版教材案例五),答案做了少量修正。 6、案例六、(17版教材案例六),未做修改。 7、案例七、(17版教材案例七),未做修改。 8、案例八、(17版教材案例八),未做修改。 9、案例九、(17版教材案例十),只人工费标准数字修改,删除17版教材案例九。 10、案例十、(17版教材案例十一),只增值税税率数字修改。 11、案例十一、(17版教材案例十二),只增值税税率数字修改。 12、案例十二、(17版教材案例十三),只一处答案做了修正。 13、案例十三、(17版教材案例十四),对原背景、分析要点、答案进行了大的修改。 14、案例十四、新增题目,2017年真题。 15、案例十五、(17版教材案例十五),只做税费数字修改。 第六章、工程结算与决算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2015造价案例真题解析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案例分析》真题答案与解析(完整文字版) 【案例一背景】 某新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 (1)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投资36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 (2)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2000万元,年利率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第一年按项目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第2-5年将未偿还贷款等额本息偿还。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 (3)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旧; (4)流动资金250万元由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建设期贷款偿还)。 (5)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营业收入为900万元,经营成本为280万元,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税为6%,所得税率为25%; (6)运营期第一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80%,以后均达到设计产能。 (7)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不分配股利。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一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二年偿还的贷款本息,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达到还款要求; 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一年净现金流量是多少? 【答案】 1.建设期利息的计算: 第一年利息=1000×6%/2=30万。 第二年利息=(1000+30+1000/2)x6%=91.80万元。 建设期贷款利息=30+91.80=121.80万元。 2.答案一: 运营期第一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900×80%×(1-6%)-280×80%=452.8万元 运营期第一年偿还利息=2121.80×6%=127.31万元 运营期第一年偿还本金=452.8-127.31=325.49万元 答案二: 固定资产原值=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3600+121.8=3721.80万元 年折旧=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使用年限=3721.8×(1-5%)/10=353.57万元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2015年造价案例真题及解析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卷 试题一:(20分) 某拆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 (1)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投资36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 (2)项目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总额为2000万元,贷款年利率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1年按照项目的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第2~5年将未偿还款项等额本息偿还,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 (3)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扣。 (4)流动资金250万元由项目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项目建设期贷款的偿还)。 (5)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营业额收入为900万元,经验成本为280万元,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为6%,所得税为25%。 (6)运营期第一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的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的80%,以后各年均达到设计产能。 (7)在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金,不分配投资者股利。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2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满足还款要求。 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1年的净现金流量是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答案: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 贷款均衡投入,每年投入2000/2=1000万元,第一年利息1000乘以0.6%/2=30万,第二年利息(1000+30+1000/2)乘以0.6%=91.8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30+91.80=121.80万元。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固定资产=建设期投资+建设期利息=3600+121.8=3721.80万元。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2015-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案例分析真题答案解析完整版试题一: 某拆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 (1) 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投资36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 (2) 项目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总额为2000万元,贷款年利率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1年按照项目的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第2~5年将未偿还款项等额本息偿还,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 (3) 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扣。 (4) 流动资金250万元由项目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项目建设期贷款的偿还)。 (5) 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营业额收入为900万元,经验成本为280万元,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为6%,所得税为25%。 (6) 运营期第一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的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的80%,以后各年均达到设计产能。 (7) 在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金,不分配投资者股利。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2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满足还款要求。 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1年的净现金流量是多少?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答案】: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贷款均衡投入,每年投入2000/2=1000万元,第一年利息1000乘以0.6%/2=30万, 第二年利息(1000+30+1000/2)乘以0.6%=91.8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 30+91.80=121.80万元。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固定资产=建设期投资+建设期利息=3600+121.8=3721.80万元。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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