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和证人的提供的言词可以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在法律规定上,言词对罪犯的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案件中,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言词证据的定义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二、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

因为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的相关资料,言词证据的作用来看,首先可以全面的证明案件的真实程度,其次此类证据不容易丢失。但由于言词证据受人的意识影响,可以可能有做假的嫌犯。所以也不将言词证据作为唯一的证据。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聊城律师。

言词证据定案依据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而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本性,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现状,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促使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帮 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可以说,“司法鉴定的产生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知识积累和认知能力有限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历史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的公正进行,反之,混乱的司法鉴定制度也会带来司法程序中的混乱与不公,严重者更可能引起缠诉、上访等问题。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鉴定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鉴定结论的使用也是十分审慎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的相应法律规范,仍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谨、重复鉴定多发、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待完善等众多问题,

因此我们急切需要进行恰当的改革以克服上述弊端。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从鉴定结论的本质出发,拟分析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相关规定,给出克服不当影响的对策建议。 一、从称谓到本质 从传统上而言,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而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鉴定结论”这一称谓。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这一称谓不仅夸大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有悖于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 首先,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有其局限性,因 为真理总是具有相对性。任何知识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曾经的权威性定理都有可能被后人推翻;而且同一时期的科学家们,也可能对于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次,鉴定所依赖的科学仪器也难免会有误差,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引起细微偏差也是很正常的。再次,人进行鉴定的操作也并非总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最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有犯糊涂的瞬间,何况鉴定任务日益繁重的鉴定人呢?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因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916348699.html,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行政机关是有相应的执法权的,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是需要予以配合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时候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言词证据。那么,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

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又无其他直接物证佐证,属于刑诉法上证据不足——杜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又无其他直接物证佐证,属于刑诉法上证据不足,不能定案——杜某 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杜某某妻子黄某某的委托,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认真听取杜某某本 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指 控证据,分析《刑法》相关条款及刑事司法解释和本案庭审情况。 我们认为:本案证据相互矛盾,又无监控等直接物证证明杜某某 故意伤害,本案亦不能排除意外事件的合理怀疑。因此,辩护人 决定对杜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言词证据存在严重矛盾,且无监控等物证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故本案没有有效证据链锁定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一)、本案被害人、各证人、各嫌疑人陈述存在相互矛盾,无法证实郭某某因杜某某故意伤害而坠落受伤。 如质证意见所述,本案侦查卷和补侦卷的言词证据存在多处矛盾冲突,不能有效证明杜某某或何某殴打郭某某至其坠落重伤,相反部分证人嫌疑人的笔录显示郭某某坠落系意外事件所致(详见质证意见)。 二)、本案侦查卷各证人的笔录均没有显示证人的具体位臵,其

证言效力无法认定。补侦卷王某某、祝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虽有位臵,但三位证人所处位臵无法清楚看到案发经过,故本案证言真实性无法认定。 根据勘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本案案发地在5米多高空上,且光线昏暗,又根据各供述陈述笔录,厮打是在几个人之间进行。除非近距离观察,否则不可能看清整个案发过程。但所有侦查卷笔录中均没有证人具体位臵和距离案发地距离的记录,因此,各证人对案发经过的证言是否系其亲眼所见无法判断,其证言的效力亦无法认定。补侦卷三位证人虽有位臵和距离,但根据现场环境,其所处位臵无法看清案发经过,因此证言真实性无法认定(质证意见)。 三)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全面难以反映案发经过。 根据何某的笔录,案发现场有杜某某、何某、黄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李某还有2个不知道名字的钢筋工,木工有3个含郭某某(见侦查卷第48页第20行-同页第22行),而杜某某的笔录显示案发现场有杜某某、何某、李某、何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还有2个不知道名字的钢筋工,木工有3个含郭某某,也就是说钢筋工有8位,除嫌疑人杜某某、何某外还有6位钢筋工可以作证,但笔录中除徐某勇音同徐某某外在无钢筋工的证言,故,本案存在证据不全面且已收集的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无法认定杜某某故意伤害。 四)、本案在言词证据相互矛盾情况下,又无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 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 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7.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8.我国奴隶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奴隶制度的证据制度特点是: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时间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拳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3)除重视采用当事人的证词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作用。 9.我国封建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封建制度时期证据特点是: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是可以依法刑讯。刑讯的程度,违法刑讯应否负刑事责任和负什么刑事责任,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集成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10.简述新中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是从1931年至1949年的创建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已经建立起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66年的发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范畴? 答:应该是实物证据,不是言词证据,是客观的反映现场的状况,固定现场的证据。 所谓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虽然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而勘验检查笔录不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的记录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存在。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不是言词证据的范畴。 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的原因: 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它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真;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和证人的提供的言词可以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在法律规定上,言词对罪犯的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案件中,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言词证据的定义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二、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

证据的调取

行政违法案件证据的含义特征以及调取 一、证据的概念特征 1、证据的概念 证据,即证明的根据,是指具有法定形式,经过查证属实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我们缉私查私部门在办理行政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依法调取的各类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2、证据的特性。 证据不同于一般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客观性,即证据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证据的本质特征。 (2)关联性,或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和需要证明的案情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关系或联系。 (3)法律性,或称合法性,是指证据是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法律性是客观性和相关性的保障。 二、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途径不同我们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直接来源于走私违规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都是原始证据。如报关单证原件、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当事人或证人对整个案件事实的陈述等等都是原始证据。 与原始证据相对应的就是传来证据。也就是来源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材料。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正确理解和运用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需要我们把握以下几点: 1、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强于传来证据。这就要求我们调查人员在办理行正违法案件时要树立“优先证据”的意识,尽可能调取和收集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确实难以获取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收集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2、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传来证据占有很大的比重。由于海关业务或者企业贸易流转的需要有的书证难以调取或无法调取原件。根据有关规定,我们采取复印、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证据。这些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传来证据。在办理案件时,我们要注意这些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要相互印证、核实,增强船俩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经过审查属实,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我们已办理的无合法证明车案中和违规案件中,我们就是调取了大量的传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我们要注意,在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 引言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二是合法性原则。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言词证据不像实

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作用

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作用 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责任人”列为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在业界引起了强烈的震撼。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用于为注册会计师辩护以减轻、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证据审计工作底稿,是极其重要的书证。 一、可作为诉讼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法律意义 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作为明确受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特殊合同,除受民法调整外,还受《合同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调整,而《合同法》的调整更为具体。 审计业务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审计实务中审计业务约定书一般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即会计师事务所事先拟定好主要条款,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签订约定书时未与客户协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注意与客户沟通,将免除或限制客户责任的条款向客户解释清楚并提请注意。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条款应表述清晰、用语规范,以免引起文义争议。 当注册会计师被诉违约时,审计业务约定书可以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如下抗辩事由:

1.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责任,未能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资料缺乏真实性,未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2.被审计单位未能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与合作,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3.委托人未按委托目的使用审计报告。 管理当局声明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管理资料、文件、法律文书、合同、原始凭据或复制件。这些文件资料于被审计单位,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用于承诺和证实其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时也用以证明其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这些文件资料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有关管理人员签发,或是被审计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形成。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时,以被审计单位自身出具的这些文件资料为依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必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书证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记录。这些资料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实质性测试的情况。它们可以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规范,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在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举证 审计违约

证据学复习

单选: 1.自认属于(A.言词证据)。 2.证明对象是(A.案件事实)。 4.勘验笔录属于(A.言词证据)。 5.司法认知的主体是(A.人民法院)。 6.证明的最初环节是(D.证明对象)。 7.司法认知的客体是(B.特定的事实)。 8.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 D、逻辑推理)。 9.当事人的陈述包括(A.案件事实的陈述)。 10.物证的存在,可以(B.不依赖言词证据)。 11.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B.古罗马法时代)。 12.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客观真实)。 13.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客观真实度)。 1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 18.进行(B.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 19.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 当事人)。 20.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A.刑讯逼供)。 21.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归于(D.勘验、检查笔录)。 22.下列各项中,属于证明对象的是(B、程序法事实)。 23.只有对( C.证明对象)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 24.最早确定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国家是(D.法国)。 25.( A.个别审查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 26.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A.证据的来源)。 27.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B.言词证据)。 29.第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A.法国《人权宣言》)。 30.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刑诉法典)。 3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32.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称为(证据力)。 33.证明的主体是(D.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4.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 35.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独有的诉讼证据是( C.被害人陈述 )。 36.新中国成立后的证明制度被称为(C.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 37.下列诉讼中,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刑事公诉) 38.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都是(D.盖然性的优势)。 39.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 A.排除合理怀疑)。40.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承担证明责任的是(C、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 41.下列当事人的陈述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42.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被称为(A、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43.证明主体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被称为(B、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44.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具有实质性差异的证明环节是( D、证明标准 )。 45.下列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是(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46.办案人员对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载是(D.勘验、检查笔录)。 47.证明对象是(A.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48.当事人在诉讼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称为(A.自认)。 49.以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书证可以分为(A.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50.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51.我国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也是采取了(B.间接的方式)。 52.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材料)。 5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是由(B.被告)承担。 54.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55.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采用的方式必须是(口头)。 56.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7.组织辨认可以公开辨认,也可以秘密辨认。下列各项中,应公开进行辨认的是(C.尸体)。 58.在证明的种类中,证明主体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被称为(B.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59.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称为(A、优势证据标准)。 60.《证据学》教材认为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是(证明责任就是证明责任,两者是同一关系)。 6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证明责任的是(C.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过程剖析众所周知,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虽然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往往会邀请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要求出具详细的施工设计方案,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可谓“百密必有一疏”。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约定,但出现变更(洽商)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那么,在出现变更(洽商)时,如何应对?如何变更合同既有约定?如何确保权益不受损失?是合同当事人都应重视的问题。下面结合新近发生的一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对其过程进行必要的剖析和解读,以供各位同仁参考借鉴。 一、案情简介 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20**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面修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范围:铺装水磨石地面****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机组不能停机,产生振动很大,导致水磨石不能按原设计方案施工,经双方协商后改用大理石胶粘剂施工,并顺利按质全面完成工程项目,20**年**月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在施工中改用大理石胶剂后产生的费用******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元。证据及来源:1、双方签订***合同;2、技术协议;3、被告提供的《施工过程情况说明》;4、被告提供的《工程洽商申请表》。 被告答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变更、洽商等事项,双方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且该项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款依照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至此,该合同除保修期外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并无任何争议和索赔。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因改用大理石胶粘剂后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 意义是什么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不管是上诉什么行为我们都需要有证据去证明对方或者自身的行为,证据不仅可以指证对方的过错,还可以证明自身没有犯过哪些错误,当当前大多数人们对于这些都是不了解的,那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以及证据的分类意义是怎样的呢? 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3、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彭某在自家门前附近摔伤,惟一的目击者是其7岁多的女儿小彭。她指认,当时爸爸从街对面回家,突然被刘家半人高的“黑狼”(大狗)撞倒在地。后彭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彭家人将刘家告上法庭,要求刘家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万余元。7岁小彭的目击证言是该案的关键证据。但刘家提出小彭年龄太小没有作证资格。该案件中审判人员经过综合审查判断,最终采信了小彭的证言,判决“黑狼”的主人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万余元。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是以未成年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要包括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未成年人证言。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资格以及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伪的判断一直是国内外认证中的一大难点。本文剖析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言词证据的特征,运用逐一甄别、相互对比、综合印证的认证方法,对解决以上问题的措施进行了探索。 一、审查未成年人提供言词证据的资格 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能否被采纳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提供证据的资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见“能正确表达意志”是对证人具有作证资格的要求,当然对提供言词证据的其他主体也应有此基本要求。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 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1.未成年人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 在美国,“就儿童来说,在决定有无证人资格时,年龄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审判法官认为该儿童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任何年龄阶段的儿童都允许作证。” 未成年人对案件认识的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他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应审查案件发生时未成年人大脑、视力、听觉、嗅觉、触觉及神经系统的发育程度如何。 2.未成年人理解有关问题并清楚表达的能力。 未成年人要“有能力并愿意真实、清楚地表达,以便调查人员不会误解”。如英国《1999年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53条第(3)项规定,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在法院看来某人并不是一个能够理解向他提出的问题,并且也不能就这些问题作出能够被理解的回答的人,则该人不具有提供证据的适格性。③澳大利亚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文章编号:1004-9428(2002)S 0-0079-04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曾乐非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 518001)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与英美证据法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同,我国的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抽象,下面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首先,关于证人的法律资格,我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无论其与被告人有何利害关系,其作证的目的、动机如何,也不论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渠道途径如何,是否正当合理,都可以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言。而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则规定,作为证人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具有表达能力,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所理解;第二,能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一般是通过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来实现;第三,证人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即证人对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是直接证据而非意见证据,对于证人的意见证据美国法庭一般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我国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刑诉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中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笔者认为,第157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是第47条的例外,且这种例外应该得到严格的限制。 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证人证言的效力的规定有:第一,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或作证前经法庭裁量决定,出于作证的目的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是允许的。如果书面材料未按规定制作或移交,法庭将依据公正的要求作出适当的命令,取消该证言;第二,对于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除非向该证人提供机会进行了解释或否认,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机会向该证人进行质询,或出于其他司法利益的要求,否则不能采纳;第三,被告人所作不利于自己同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庭前陈述,可以作为具有实质性证明能力的独立证据。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美国刑事诉讼法中严格适用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基本上排除了任何不能经法庭质证的传闻证据。而我国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导致形成了虽立法上确定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的大量的、只是证人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询问时所作书面证词,这不仅使立法的规定形同虚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不必要诉累。如公诉人往往对于在办案过程中证人提供的证词朝令夕改而无所适从;法院往往以关键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某位证人的几份证言在某些环节上的不一致为由改变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性质,甚至判无罪。但只要提到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公诉人又会感到麻烦,觉得繁琐。所以在实践,往往只有那些重大疑难且证人证言一贯稳定对我方有利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会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其他绝大多数案件,则只在法庭上宣读书面证言,往往还认为是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笔者认为,这种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的现象的漫延与发展,弊大于利。 第10卷增刊2002年6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tional Procurators College Vol.10Sup .Jun.2002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具体地说,证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讲,无证据便无诉讼。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就需要根据证据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更不能对其定罪判刑。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诉讼保全等,还是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拘留、罚款,都必须要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虚假或不合法,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因此,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离开证据,不仅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就是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 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人们确定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它作为论证的证据:事实是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得以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事实之所以能作为证据,是因为第一,事实来源于证据载体,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具有真实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特殊性。第二,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只有它才会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而其他任何事实都不会与其具有的惟一确定的关联性,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惟一可靠的关联性,所以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其结论当然是可靠的。因此,只要确定了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确定证据事实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前者对后者证明力的大小。事实天生就是为了作为证明的证据的,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纯粹的事实”。 案件事实由证据事实和待证事实两个部分构成,证据事实是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是关于证据载体具有什么性质、证据载体与案件的其他构成要素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如同一条件或因果等关系)的断定和陈述,是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待证事实是从证据事实推知的。凡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不可能重演的,但可以通过人们对事实的把握而“重现”。“七W 要素”所断定或陈述的内容(证据载体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即证据事实) 就是用来重现已经成为“历史”的、“存而不在”的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实和待证事实之和就是人们认识到的案件事实。人们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再现案件真实情况,一方面,要看搜集到的证据载体与案件是否关联,人们是否真实地感知了案件事实,记忆能力如何,是否愿意或是否能够客观地对案件情况做出描述等等。因为只有当证据载体是从案件本身分离出来的,人们才能由此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从中截取真正可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才能根据证据事实推导出与证据事实有着内在联系的待证事实,从而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证据载体不是从案件本身分离出来的,证据载体与案件本身没有内在的关联,由此得出的判断就是虚假的。拿一个不是以事实为内容的虚假判断作为证据,显然无法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看证据载体及人们从中所截取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否则即使是事实也是无

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doc

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刑事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审查 刑事证据收集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供述和辩解 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合适方法第一,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 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

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 合适方法 第一,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I冻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切忌诱导、暗示。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一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言词证据,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当事人可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也可以录音、录像

基层实务——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常见问题 1、侦查人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人员代签名 对此种情况,通常需要侦查人员对外出事由及未能由本人签名的情况进行解释,出具相关说明,并结合讯问录像审查说明的合理性。在庭审中,此种情况容易导致辩护人提出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增加检察机关举证难度,必要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为增强执法规范性,减少不必要的庭审负担,建议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做到: (1)确保两人全程在场,如需外出,应对犯罪嫌疑人说明情况,暂停讯问。 (2)确保本人当场签字,并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体现犯罪嫌疑人及侦查人员签名的过程,杜绝后补签名、代签名等不规范的现象。 2、提押证记载内容与讯问笔录不能一一对应 对于只有讯问笔录,但提押证上没有提讯记录的,需要侦查机关补充提押证,如果没有提押证,应当调取出入看守所进行提讯的相关证明,并进行情况说明。 对于提讯笔录记载时间和提押证记载时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根据同步录音录像还原提讯起始时间,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完整反映提讯起始时间,则需要调取看守所的相关提讯记录(纸质记录或者计算机系统留存的数据),来确定提讯时间,并由侦查人员对超出部分的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说明。 提押证与讯问笔录的不对应情况,极易导致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质疑,并在法庭中引发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因此,建议提讯过程如实记录讯问起止时间,并由看守所完整填写提押证内容,时间精确到分钟。杜绝不填、漏填、填写不完整等情况。 凡有记录的提讯活动,无论讯问内容、讯问效果如何,均应形成相关笔录,杜绝提讯不制作讯问笔录的情况。(实践中有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

浅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浅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论文提要: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证据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证据规则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立足于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理论和实践,力图通过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以如何查证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为核心,探求了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和不完善。围绕审判阶段如何对以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进行查证,并对当前刑事诉讼中应实行什么样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探析,以期达到对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进一步完善。 以下正文: 引言 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少的非法证据还被用作定案的依据。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本文并不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总体的分析研究,而是立足于国情,从最急迫的角度入手:其一,非法取证的手段包括刑讯逼供、威

胁、引诱、欺骗等,本文侧重从刑讯逼供这一对被告人的权利侵害最严重的非法手段入手;其二,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本文着重于研究以被告人口供为的重点的非法言词证据。本文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前人研究的成果,分析此制度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如何查证以及更加有效的查证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为核心,以期求得对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第一章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概述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 (一)非法证据 界定非法言词证据,首先要明确非法证据的含义。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乃是“非法取得的”的简称。在我国,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非法证据即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而实务界大多采用广义的非法证据观,认为非法证据包括两个部分,即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①]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指的是没有侵犯被取证人的权利,只是违反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与非法证据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可通过重新取证或是补充侦查来弥补。所以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就像有学者认为的那样“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不合法的证据,不仅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确立的难度,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补救方式,还冲淡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人权的意义。”[②]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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