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公司又有什么区别

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

公司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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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来的公司发展壮大,逐渐确立了更多的分公司,我们都知道公司主体起着关键的作用,管理着大小各种事务。但我们真的清楚分公司起着什么作用吗?▲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今天的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分公司的具体职责,详情请继续向下阅读,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分公司的定义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

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登记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

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主要区别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以

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

任。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这样一个问题,▲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本文已经做了相应的描述。我们知道,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组织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同时也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与法律责任

什么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但分公司都没有。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担。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该独立核算,股东分别从两家公司获得收益,不能合并计算。子公司有自己的注册资金,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不同? (1)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

分公司可以签订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可以签订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相关的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如得到总公司的许可这类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的当事人员按照我国的法律和公司的意图,进行相关合同的签订,保护彼此的合法性,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内的规定进行办理。 一、分公司可以签订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租赁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

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 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分公司合作协议

分子公司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合作协议是新公司注册章程的最基本指导文件。合作过程中,凡出现股东决策、经济纠纷、利益分配、增加股东、股东退出、商业保密、管理决策、权力分配、财务管理、公司解散等重大的决策,均以本合作协议为基础文件。本合作协议代表了合作的核心法律性合同,用来保护合作者利益。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注册法律法规,制定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注册成立分(子)公司,出台正式公司章程。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条:公司注册地为: 第五条:公司名字为:,公司成立后,服从的管理,经营内容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文化统一、产品统一。 第二部分:股东及股东会 第六条:甲方乙方基本情况 第七条:甲方出资总额为万元整。均以实际人民币形式出资。出资 不再拥有期权股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的股份,转为注册股,两年以上总经理主动离开公司,公司可以把注册股份按原始注册资本进行回购 2.公司拿出 %的分红用来奖励高管人员,具体办法由股东会进行 决议。 第八条:股东权利: 1.选举或被选选举董事、监事;有才干的股东,可以参与日常经营 管理。 2.根据本协议召开股东会,监督日常管理与财务管理。 3.具有分红的权利。 4.分子公司的总经理再开设子公司时,可以享有 %的注册股,注 册股权利同原始股东。

第九条:期权股股东义务: 1.在本公司合作两年以上。 2.股东合作务必是长期性的,志同道合的;如下情况可以退出合作: 公司经营破产时 全部股东通过表决时(100%表决权) 3.股东合作决心与行动是合作成功的前提,所以乙方需要投入足够 大的精力、时间作为必要的公司前期运作支持。 4.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甲方不得抽回资本、不得无故退出合作。 5.合作双方本着互信的原则,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不得 从事与本合作相近或相似性公司的合作(如到同行业竞争对手公司进行原始股东的合作)。 6.股东应以为愿景,以为经营目标,实现企业发展。第十条:新股东增股情况如下: 1.新股东增股要符合如下条件:销售额在亿元以上,分公司在 家以上,利润在万元以上的,可以进行增股。 2.增加股东股权不高于40%,原始股东的股本进行整体降低。 3.增加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具有股东的合法性。 4.增加股东享受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奖励股份分红权:对优秀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股份分红权,一般是针对分公司高级优秀管理人才、核心专家、总公司优秀管理人才。奖励股份分红,主要是用来利润的分配,获奖股份分红后,不具备原股东的相关权力与义务。分红权的奖励不超过公司或分公司的总利润额的20%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需向股东备发股东入资书,入资书包括股东实际资金、比例、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基本情况、身份证号、住所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公司备案股东基本情况表,所有股东实际资金、比例、期权奖励情况,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基本情况、身份证号、住所等相关内容均需备份。 第十四条: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位原始股东组成。增股后,股东会根据选举情况进行相关调整。 第十四条:在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时,需要由股东股权(股份比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管理决策、项目变更、经营性质变更、预算方案等需要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退出需要全部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股东会设立核心决策人,在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负责召集股东讨论,决策。股东核心决策人在如下情况时进行决策:

总公司与分公司和母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利弊对比?? 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利弊对比表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合作协议

设立分公司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甲方:深圳市千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3.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 5. 甲方负责监督分公司各项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 6. 甲方有权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7. 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8.乙方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甲方帮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帮助,并应协助乙方做好分公司(办事处)相关工作。 9.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 2. 如乙方以分公司名义加入甲方总公司,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甲方上报分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4. 乙方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必须上报甲方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5. 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6. 乙方属甲方下属分公司,由乙方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7. 乙方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 8. 乙方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和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10.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 12. 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大项的各项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3.乙方运营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从事甲方要求的_________的销售、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 14.乙方给甲方的付款方式:□⑴转账□⑵支票□⑶现金 三、乙方分公司的成立和投入: 1. 乙方分公司成立,须到乙方所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以及一切相关手续(具体按国家工商注册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 甲方以甲方自有品牌、产品和提供经营项目、管理指导、市场运营、培训等做为投入,占乙方分公司股份的60%; 3. 乙方分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占分公司股份的40%; 4. 乙方分公司运营所产生的利润甲方持有60%,运营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分担60%; 5. 乙方分公司运营所产生的利润甲方持有40%,运营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分担40%; 6.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分支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甲乙双方各派相关人员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人员甲乙双方具体协商)。 四、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方式: 1. 乙方隶属于甲方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甲方统一监督管理; 2.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 1、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文看懂!通俗解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一文看懂!通俗解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一般来说,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也就产生了分公司。 通俗的来说,分公司就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总公司出于支配和领导地位(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但是其诉讼效力不仅及于自身还及于总公司。 综上所述,分公司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而子公司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他的诉讼效力仅仅及于自身。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

总公司控制子公司最常见的方式为拥有其股份。股份的拥有让母公司有足够的票数去决定其经营团队的组成,并因此而可控制其作为。通常拥有一家子公司,必须先拥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若拥有其百分之百的股份,则称其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那么问题来了,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对于分公司来说,总公司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因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而对于子公司来说,作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那么我们在自己的企业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划算呢? 其实设立哪种组织形式,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设立的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的时候,设立分公司比较合适,因为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报表”,这可以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而如果下属企业盈利状况较好,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因为子公司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精品文档 或称总公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分公司是和本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但公司集团不是法律概念。而分公司是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司,集团公司一般为本公司,在事务操作中要注意区分概念。一、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 1 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之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2、内或母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处置本公司财产而不需另外授权。、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4 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5 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但主题仍然是母公司,且责任也有母公司承受。诉讼,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 当然也包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可以了,只要审查总公司对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 精品文档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三、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 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因此,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明白本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时,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 第六十六条规定: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视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由”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此可见,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有效。合同法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国税函[1998]718号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区别: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所谓的"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现都对外资企业办事处或代表处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对于低税国、低税地区,当地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免征或只征较低的公司税。若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税后利润的预提税可能少征或免征。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只是信箱公司(只挂名称没有实际业务),用来转移高税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避税效果。 对于税基宽窄的考虑,一般应参考纳税筹划主体自身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公司形式的选择时使当地征税范围与自身经营项目的交集尽量变小。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公司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要求不如独立公司高。所以,在考虑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充分对比筹划成本和优惠获利的大小。 最后要说明的是,公司为达到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某些设立为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纳税筹划的第一步,尤须认真对待。 此外,还有一个所谓的门市部,这是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 综上所知: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三者各有优缺点,可以从税务、资金情况、物流状况进行分析。以加

分公司成立合同

成立分公司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合作成立分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广州倾城珠宝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分公司)。 二、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四、分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 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六、分公司成立后法人以及分公司经理由乙方担任,并隶属于临沂胜亲集团下设的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从总公司的管理。 七、费用结算 1、分公司由乙方独资运营,由乙方自负盈亏,分公司利润结算归乙方所有。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费万。 3、乙方向甲方按照每个月5号前支付管理费,逾期后将收取该月管理费5%滞纳金每月的管理费为月营业额总额的。 4、在合同签订日起三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万。在合同到期终止后风险保证金由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八、权利与义务 1、乙方遵守并服从总公司的管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须在分公司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分公司只能在注册地辖区内进行经营活动。 3、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可私自出借、转让、出售分公司的公章、证书及相关财物等。 4、合同到期后,相同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续签合同,若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甲方有权注销、转让分公司。 5、分公司雇用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保险等各项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均有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6、因乙方需要甲方外派人员支持或协助完成相关业务时,甲方所产生的费用(路费、食宿、出差补助)均有乙方承担。 7、当乙方出现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下滑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8、在乙方未出现违约及要求不过分的情况下,甲方应尽最大可能为乙方提供最好的服务与支持。未经乙方同意不可随意注销分公司。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须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另给对方3-10万的补

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内部承包

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内部承包) 合同编号 : 甲方(发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成立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乙方系甲方聘任的分公司负责人,为更好地调动分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分公司业务,充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分公司内部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范围及事项: 甲方将分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乙方在承包期内以分公司名义独立对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 第二条:承包费用及考核指标 2.1 考核指标: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期间,须按甲方每年下达的销售计划完成甲方产品销售任务。具体考核指标为2017年销售甲方产品吨,自2018年起每年销售量在上一年度的基础

上递增20%,即:2018年销售任务吨、2019年销售任务吨,依此类推。 2.2 承包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应当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数额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相等。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完不成本条第1项确定的考核指标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完成本条第1项确定的考核指标时,乙方有权继续经营;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超额完成本条第1项确定的考核指标时,超过部分的利润(税后),由甲乙双方按照1:1比例分成。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经营风险的承担 3.1 在承包经营期间,为满足分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费、员工薪酬、税费、仓储、运输费、劳务费、市场开拓费、办理证照费、广告宣传费、办公费等与分公司经营相关的一切费用。 3.2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经营销售所需产品由甲方向乙方按乙方申报的计划调拨,调拨价格执行甲方批发价格,具体在调拨时由双方另行签订《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3 承办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与分公司有关的所有仲裁或诉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乙方收到涉及分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应当在3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若裁判机构裁决由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4 承办经营期间因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等罚款,均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或追偿。 3.5 承包经营期间,除前述情形外,因乙方违约、违规、违法等给分公司造成的其它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6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必须依法经营管理分公司,依法纳税,

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有老板问我,企业做大了,是开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小五今天就来分享下,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别: 从主体资格上看,按《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从独立性来看,一般子公司不受母公司的直接控制,有独立的股东;而分公司的人事、经营范围等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 分公司不能独立贷款,而子公司可以独立贷款。 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纳税方式上的不同,而纳税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缴纳税金的多少。 分公司可以跟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同时,可以享受总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亏损由以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当然,也不能不能享受母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打算在2021年设立新分支机构,预估2021年盈利600万元,新设立公司亏损300万,从节税角度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那种更好呢? 假如成立分公司:

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300)*25%=75(万元) 如果成立子公司: 甲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子公司的亏损只能有以后的利润弥补。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当总公司盈利,新设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较好,可以降低税负。反之,如果总公司亏损,新设机构可能盈利时,则选择设立子公司更好,既不用承担母公司的亏损,还能享受到独立法人的便利。 总结:若新设立的企业,投资大,收益小,亏损的概率高,选择分公司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与总公司收益盈亏相抵的好处,另外,如果总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分公司也能优惠政策。 最后小五想说,新设分支机构,选择开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选择。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及诉讼责任的承担 一、问题 1.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2.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民事诉讼? 3.诉讼责任的承担。 二、问题分析 1.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对外签订的合同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因非法经营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无效。 (2)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对外签订的合同 有效。 首先,《合同法》上对于合同签订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其他组织,《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显然,分公司包括在

“其他组织”当中。据此,分公司具备《合同法》上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其次,学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分公司必须经过总公司授权并在其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该观点产生主要是基于民法上的代理理论,它认为分公司与本公司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可以视为有权代理,合同有效;分工未经授权签订合同属于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但是,实际上用代理理论解释分公司签订合同从逻辑、法理和结果导向上来说都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代理的含义是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分公司经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签订合同所盖的章很多也是属于分公司而非总公司。因此,分公司签订合同不符合代理的基本原理,本身就缺乏代理的内核。概而言之,分公司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是双方行为,不需要总公司确权以追认合同效力。 第二,代理理论并不能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即使引用代理理论,出现分公司(行为人)未经授权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无权代理)的情况,法律法规也只是明确了责任的承担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分公司与总公司合作协议(通用版)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与期限 1、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立分公司,任命乙方为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管理工作。 2、分公司人员由乙方负责聘用; 3、分公司设立的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分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资金、费用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均有乙方承担; 5、分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与总公司相同。 2、管理费收取方式为;(1、按公司经营收入的百分比收取,2、固定一年的费用。) 3、管理费的结算日期为;(一次性或分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对分公司合法经营,有权制定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分公司具体情况审核、查阅分公司与经营有关的所有材料和公司账目;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_______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3、甲方应当根据分公司的经营需要提供印鉴、证照、帐户等; 4、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5、甲方作为总公司,甲方负责刻制分公司所需公章。并且对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证书及印章时进行审批。所有加盖分公司、总公司印章的文件,总公司应及时批准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6、如乙方行为违法,直接侵害甲方利益,甲方依据法律文书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总结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总结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 1、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

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公司又有什么区别

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与子 公司又有什么区别 热门城市:扎赉特旗律师红星区律师清水河县律师 突泉县律师上甘岭区律师武川县律师嘉荫县律师东河 区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来的公司发展壮大,逐渐确立了更多的分公司,我们都知道公司主体起着关键的作用,管理着大小各种事务。但我们真的清楚分公司起着什么作用吗?▲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今天的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分公司的具体职责,详情请继续向下阅读,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分公司的定义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

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登记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 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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