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

内容提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来国内发生的几起案例对相关法条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若干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非常典型的改变之一就是购物方式的革新。在我国,淘宝、拍拍、京东等一系列购物平台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全新的购物模式。这种新的购物模式为相关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提供了简易畅通的途径,淘宝等平台一度被外界描述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电子商务虽然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然而关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却不甚清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互联网侵权责任的判断提供了若干标准。

该法第36条根据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和还是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对侵权责任进行了划分。其中第2款和第3款是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两项规则,其一,提示规则或者“通知与删除”规则,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后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措施,就能避免承担责任。其二,知道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两项规则虽为判断网络侵权责任提供了原则性指导,但短短一条三款的规则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侵权责任。何为知道?何为及时?何为必要措施?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做个案解读。目前,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引发了一系列诉讼,而法院在解释相关法律条文时也出现了不同倾向,因此有必要对该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加以探讨。

毫无疑义,电子商务平台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京东商城要为自己销售的侵权产品承担责任,这与传统领域商家售假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二致,

因此本文不予讨论。我们需要重点讨论的是淘宝、拍拍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因其卖家销售侵权产品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较为谨慎。例如,在2010年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淘宝网及武汉籍卖家刘某侵犯“芳奈尔”商标权一案中,原告指控淘宝网为卖家刘某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提供了空间和帮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新兴经济事物,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该履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但是这种管理职责如果要求其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则显得过于严苛,且可能超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从技术和成本上讲,不具可实施性。该案中,虽然客观上淘宝网为刘某网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虚拟空间,但是淘宝网及时删除了涉案商品所在网页,履行了适当的事先审查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与刘某不具有侵权上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单方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衣念诉华倩、淘宝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淘宝公司收到原告的侵权投诉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初步审查,根据原告的要求暂时保留了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链接,并提供了被告沈某的身份信息。待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淘宝公司即刻删除了相应的商品信息链接。被告淘宝公司还通过淘宝网公开发布了《淘宝网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等,明确规定用户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物品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惩罚规则。因此,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其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然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法官则倾向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侵权和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做出扩大化的解释。如衣念与淘宝、杜某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淘宝就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虽然删除了被投诉的商品信息,但除此之外没有(按照其用户协议)采取其他任何处罚措施,杜某仍然可以不受限制地发布侵权信息,其故意为杜某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衣念与淘宝、钱某案终审判决中,法院更进一步认为,尽管淘宝已按照其用户规则对钱某进行了扣分等相关处罚,但由于多次处罚后,钱某依然有侵权行为存在,而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案件看,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表现出了明显不同的态度和倾向。法官对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和接到侵权投诉后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只要在接到投诉人通知后采取措施删除侵权页面即可免责,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判定平台服务提供者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书中列举出的侵权产品及其链接,而且应当对多次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人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并不限于按照用户规则进行处罚,而是侵权不能再次出现。

上述何种解释才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如何分配权利义务才能有效地平衡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和权利人的利益,相关问题的回答及司法判决导向对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二、电子商务平台法律性质的探讨

分析上述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特征进行探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并非卖家,而是为卖家和买家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和场所,卖家通过在平台上开设虚拟店铺销售商品给买家,淘宝、腾讯、拍拍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多数观点都将电子商务平台类比为商场和市场,在此基础上以管理者的角色对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并分配责任。但本文认为,虽然电子商务平台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了交易的场所,但其角色与传统的商场还是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体现在,商场是有形物品的集散地,而电子商务平台从本质意义上只是信息的集散地,它所处理和接触的是“信息流”而非“物流”。电子商务平台的本质特征或者说其区别于传统交易的根本优势就是卖家与买家不用见面就可以完成交易,买家是根据商品信息而非商品实物来做出交易判断。因此,从这一点来说,电子商务平台与专门用于发布购物信息的BBS并无实质区别,仅是一个信息的发布渠道,只不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第三方支付工具、商品分类排名、推广等服务从而使得

其与交易的结合更为紧密,但这里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其与商场的区别,即自始至终电子商务平台都没有机会接触到实体商品。

另外,商品数量和虚拟的上架方式也是电子商务平台与商场的区别所在,传统的商场即使再大,也不过几千家商户,数万件商品,但电子商务平台则可在虚拟空间提供无限的柜台和货架。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不可能对所有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核实和检验,这一点前述判决也都予以明确。面对如此多的信息和只见信息不见实物的现状,任何赋予电子商务平台事前审查义务的要求都是不切实际的,将会对整个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三、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判断

电子商务平台虽不承担事先的主动审查义务,但应对其存在过错时的第三方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存在于如下两种情形,即第2款规定的接到通知未处理和第3款虽未接到通知但对侵权“知道”的特定情形。

一般情况下,收到侵权通知可以证明电子商务平台对侵权知情,即其对第三方利用其平台从事侵权行为实际知晓的主观状态。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电子商务平台自认外,一般情况下难以证明其明知,而依据第2款证明电子商务平台接到了通知无疑是证明其明知的主要途径,司法实践中,两个问题导致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复杂化,第一个问题是何为有效通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通知的内容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一般都参考制定了一套类似的流程规定,要求通知有基本的权利证明、侵权信息的地址及侵权的基本证据。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平台的内部规定有效性欠缺一定的法律基础。对此,一方面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侵权通知的必备要件,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尊重和鼓励认定这类内部规则的效力,除非规则明显恶意地为权利主张制造门槛,否则,侵权通知必将演化为无主体、无对象、无具体信息的“三无”通知而失去实质意义,变成“陷害”电子商务平台的工具。第二个问题是通知的处理标准问题,即电子商务平台是否需要处理通知未明确列举的链接,是否需要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措施,这些问题在唱片公司与搜索引擎关于MP3的系列诉讼中都曾出现过。相关问题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注意义务紧密相关。

第3款的“知道”一词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几经反复,有学者将其解读为明知,更多学者和官方将其解释为明知或应知。本文认为,纯粹讨论“知道”一词的字面含义并无实际意义,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应知以及其对应的注意义务的解读和诠释。如果对电子商务平台设定非常高的注意义务,即扩大化的解释应知,无疑相当于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设定极低的注意义务,明知和应知实际上等同于明知。

如以上所述,未收到通知的明知是很难证明的,那么如何判断应知是判断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关键。学者认为,应知是“推定知晓”,是对主观过错的法律推定,即虽无充分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具体侵权行为存在实际认识,但基于其应具备的预见、判断和控制能力的注意义务,且违反注意义务与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那么应知判断的关键就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应对第三方侵权行为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前述个案中法官的不同观点的实质分歧也是在于对电子商务平台注意义务的不同设定。

虽然本文认为商标侵权与版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应简单照搬,但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对服务提供者主观状态的认定思路,即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项标准。第一,从客观要件来讲,需侵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明显,以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认知就可以非常容易地做出判断。如果商品名称中出现了“高仿”、“A货”,或产品说明中含有模仿品牌产品的说明信息,可以认为符合显而易见的标准。但如果只是一般性或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才能判断构成侵权的,不宜认定违法性明显。在欧米茄公司诉淘宝网一案中,价格本身是否是侵权产品的判断标准就是案件的焦点之一。实践中,很多商标权人主张价格过低是判断侵权的充分条件,进而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应对低价的名牌产品进行主动处理,或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给定价格对涉及商品进行一并删除,但本文认为将价格作为唯一标准并不合理。

首先,同一品牌下存在不同型号的商品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虽然多数商家都会将产品型号作为产品关键字,但也大量存在产品详情页面中才有具体型号的情形,因此依据高端型号的价格进行批量删除会导致正品低端商品受到无辜

牵连。其次,商标权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按注册类别进行保护(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商标被不同权利人同时占有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如果一个商标权人有权依照价格因素对平台所有商品进行价格标准的屏蔽,导致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其次,单一的价格标准还可能导致商标权的滥用。商标权权利穷竭是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其含义是商标权人将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就不能够对该商品再流通的过程主张权利,该制度是为了协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以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因此即使商标权人声明自己从未授权网络销售,也并不意味着网络销售都是侵权行为。在商品的第一次流通环节中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厂家为了维护其产品的区域价格政策和渠道管理,通常会对其经销商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比如,A地的经销商不得向B地客户销售,否则就会取消其经销商资格或返点红利等优惠。经销商如果违背销售渠道政策到网络上销售正品,厂家虽然可以根据一纸合同追究经销商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其已授权生产的正品,虽属首次销售也无法主张商标侵权。再次,对于鲜活、积压商品进行折价销售也是常用的销售策略,并不涉及侵权,因此,对商品进行价格为标准的一刀切显然并不合理,会导致严重的商标权滥用。

第三,从主观标准来讲,电子商务平台尽到一般的注意就能意识到该信息的存在,如该信息存在于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明确感知的位置,如长期处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或电子商务平台主动推介的位置等。如果信息处于深层子页面或者必须经过输入关键字检索数据库才能获得,则不符合该要件,不应视为平台服务提供者知道。之所以要同时采用主观标准,原因在于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品信息的海量性,客观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预测商户下一秒上货的内容和用户在搜索框里输入的信息,因此如果侵权信息并不处于显著位置,不宜认定电子商务平台存在过错。

本文认为,上述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的“知道”。如果信息的违法性明显满足要件一,但信息存在于网店的深层子页面,由用户在搜索框主动输入通过检索方式实现,平台服务提供者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发现该信息,不可就此认定平台服务提供者侵权。同样,如果仅满足要件

二,即证据证明平台服务提供者看到过该信息,但信息的违法性并不明显,不做深入或实地性调查不可能判断是侵权信息,也不能认定为其“知道”。同时兼顾上述两个要件才能合理设定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四、“必要措施”的判断标准

接到侵权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侵权责任的另一个条件。那么,何谓必要措施,判断必要措施的标准是什么?从上述判例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删除侵权通知列明的特定链接;第二,进行全站检索、信息逐条比对,删除所有侵权信息;第三,将投诉商品的名称进行屏蔽;第四,封停提供侵权商品商户的账户。上述何种方式为必要措施也是通知删除制度能否发生作用的根本,如果仅按照第一种方式删除具体链接,权利人往往就会像上述衣念诉淘宝案陷入通知删除的拉锯战中,无法取得实质的维权效果,反复发送的通知也加剧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作量。如果要求进行全站的逐条核对,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将面对海量的动态信息,而且也无法仅根据信息本身做出准确判断,还有一个致命缺点是再有同类信息上传,侵权又会发生,显然第二种方法也不可行。第三种方法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会导致严重的商标权滥用;而第四种方法可以制止同一店铺的重复侵权行为,并且警示其他经营者,将其与第一种方案结合是综合比较后的最佳方案。

淘宝和拍拍等知名C2C网站均建立了自己的管理规则,通过规则对其平台上的商户进行管理。规则从法律属性上来说是电子商务平台与商户订立的格式合同,也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市场管理规范,其建立是电子商务平台自治的典范模式。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设立一定的扣分机制,对违规商户采取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关闭店铺,直至查封账户的处罚,如能将其与权利人的投诉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打击重复侵权行为,并且体现出惩恶扬善的平台管理导向。但由于目前规则仅以合同的形式出现,其效力还欠缺一定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一方面工商管理机关应出台相应的规定提升或认可规则的效力,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应鼓励和认可以规则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平台自治管理模式,将管理规则的执行与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挂钩,鼓励大家参与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以内部治理的最低成本来化解商标侵权问题。上述衣念诉淘宝、杜某侵权案体

现出了这一思路,法院虽然判决淘宝承担责任,但判决中却有大段篇幅论述规则的正面作用,认为规则“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并将依规则处罚商户作为平台过错判断的依据,此种鼓励电子商务平台自治的司法判决导向值得肯定。而衣念诉淘宝、钱某案中法院不认可电子商务平台依规则管理的行为,而仅以不再出现侵权内容为判断依据值得商榷。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赋予电子商务平台主动审查的义务,但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在判定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既不能放纵电子商务平台成为制假贩假的大本营,也不能对其赋予过多的义务而阻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已有的个别案例中体现出要求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主动审查的倾向,这种义务设定是对法条的不当解读,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应当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基于不同利益角度和现实国情,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头号强国,其立法和司法一直限制对网络平台赋予过重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Tiffany (NJ) Inc. v. eBay Inc. -—-案中,Tiffany指控Ebay在广告和拍卖模式中涉及虚假Tiffany产品的行为构成对Tiffany的商标侵权、商标稀释和虚假广告。法院认为Ebay已经建立了严格措施打击假冒产品的销售,没有证据显示Ebay有能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个拍卖具体卖的是侵权产品。另外,法官还驳回了Tiffany商标稀释的请求,认为Ebay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危害Tiffany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从而认定Ebay不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相对而言,欧洲法院的相关判决则更为多样。在一些案件中,英国和法国的法院都支持了Ebay,但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欧洲法院却倾向于保护一些奢侈品公司的利益。例如,在LouisVuitton v. Ebay的案件中,LV在法国法院起诉Ebay没有及时制止未经授权销售路易威登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Ebay向路易威登支付40万欧元的赔款。而在另一起L’ Oreal及其关联公司

诉Ebay的案件中,法院也基本认定Ebay应对其网站上出现的假冒产品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判例反映了各国不同的产业政策导向。美国作为互联网产业的发源地和头号强国,对互联网产业一直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以促进其充分发展,而欧洲作为奢侈品牌的聚集地,更加倾向于对知名品牌的保护。事实证明,在网络立法的各个层面,美国似乎都比欧盟各国要更为宽松,这种不同的政策导向正是导致两者互联网产业发展水平迥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互联网产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己走在当今世界的前列,出现了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国际知名互联网公司。这些公司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不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但网络平台通过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基于规则的平台治理模式,已对侵权形成了有效遏制,这个方向无疑是正确的。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应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原则,过多地要求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第三方的商标侵权责任,不利于网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方向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网络经济发达而驰名品牌相对缺乏的国家而言不是一种正确的战略选择。具体到本文探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其重要目标就是达到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在对网络商标侵权进行打击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条文进行合理解读和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网络产业发展的双重价值目标。

电商平台服务合同

电商平台服务合同 甲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甲方系运营公司,乙方系,是供应商用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有关事项签订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及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服务,具体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以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提供功能为准。 甲方负责开发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前款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各项功能,并提供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技术支持。 乙方通过提供约定商品及相关资源,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约定商品的宣

传、销售活动,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供应商管理要求。 乙方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名、登陆密码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乙方应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遇到任何信息错误、系统故障、功能瑕疵时,及时寻求甲方技术支持,提供使用情况反馈,以便甲方解决系统问题,完善系统功能。 按照供应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乙方被停止供应商交易资格时,如其当年实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间不足6个月(含),使用费将按6个月计收,当年剩余使用费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使用费,甲方可在当年7月1日起向乙方发出催付通知,乙方应在收费截止日期30个日历日内完成使用费支付,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资格,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应商交易资格。 第二条费用与支付 1.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签约保证金元(大写元整),签约保证金在协议期间不计利息,如乙方依协议规定需承担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等款项时,甲方可从签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保证金扣完为止,如乙方有任何行为造成其单方违约,签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2.乙方同意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以下称使用费)。 年度使用费标准为元人民币/年。甲方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维护需要调整使用费标准。 乙方当年实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使用费按6个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想把搜集到的资料和自己的思路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法律依据: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了解 释,即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类似案例: 1、商场承担责任: 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 《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岀租给商户并 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被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岀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中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 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两次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商户处公证购买到 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关于其已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商场不承担责任: 衣念商标侵权案一一上海杨浦区法院(2011 )杨民三(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应新《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销售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有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下,才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万通公司和被告新兴旺公司先后对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由于市场经营管理者面对的是众多场内经营者和众多不同品牌,要求其主动审查每一个场内经营者是

电商平台服务条款协议

XXXX电商平台服务条款 XXXX电商平台公司依据以下条件和条款为您提供所享有的服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 欢迎阅读麦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XX电商平台)服务条款协议(下称“本协议”)。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使用XXXX电商平台网站(所涉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所提供的在企业间(B-TO-B)电子市场(e-market)中进行贸易和交流的各种工具和服务(下称“服务”)。 一、接受条款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XXXX电商平台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以任何方式进入XXXX电商平台并使用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下合称“条款”)。 3、XXXX电商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酌情修订“条款”,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进行更新,不再单独通知予您。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XXXX电商平台公布,即产生效力。如您不同意相关修订,请您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如您继续使用“服务”,则将视为您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当您与XXXX电商平台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条款”为准。 二、注册 1、服务使用对象 您确认,在您完成注册程序或以其他XXXX电商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服务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请勿使用服务,否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

切后果,且XXXX电商平台有权注销(永久冻结)您的账户,并向您及您的监护人索偿。如您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在XXXX电商平台注册,则您声明和保证,您有权使该公司或该法律主体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2、注册账户 2.1在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在您按照激活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激活程序后,或您以其他XXXX 电商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XXXX电商平台服务时,您即受本协议的约束。您可以使用您提供或确认的邮箱、手机号码或者XXXX电商平台允许的其它方式作为登录手段进入XXXX电商平台。 2.2您了解并同意,如您系在本网站完成的注册程序,只要您注册成功。您即可使用您的登录名登陆。 3.您可以对账户设置昵称,但您设置的昵称不得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您设置的昵称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XXXX电商平台有权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注销您的账户。账户注销后,相应的昵称将开放给其他有权用户登记使用。 4.在完成注册或激活流程时,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相应页面的提示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的资料,以使之真实、及时,完整和准确。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XXXX电商平台有权向您发出询问及/或要求改正的通知,并有权直接做出删除相应资料的处理,直至中止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XXXX电商平台服务,XXXX电商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及不利后果 三、账户安全 1、您须自行负责对您的登录名、昵称和密码保密,且须对该登录名、昵称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发布信息、网上点击同意或提交各类规则协议、网上续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 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 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 财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 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标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商标法》13 条第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我国的《商标法》第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电子商务平台维护方案

电子商务平台维护方案 为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平稳运行,保证平台的服务质量,延长平台的生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支持与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具有专业性、实效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等特点,那需要把平台的技术支持划分为几个模块,一是空间选择和维护模块、二是网店装修和维护模块,三是商品上架的数据维护模块;具体的说就是空间选择多大以及如何保障空间的运行正常,网店选择什么类型的以及网店的装修和维护要怎么定位,商品要如何编辑上架并制作成相应的通用数据包。在这方面准备培养三名服务人员,一个负责空间的保障和协助商品的编辑上架处理,一个负责网店的维护和协助商品编辑上架,还有一名负责主导商品的编辑上架处理,主导商品编辑的要求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和美工处理能力。让技术支持做到分工明确,专事有专人,专人有专责。每人保证自己负责的工作平稳运行为考核合格,如果出现分工范围内的失误则考核不合格,根据失误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二、销售服务 1、前台咨询和订单统计服务人员若干,每个服务人员需了解每件相应商品的详细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给客户礼貌满意的解释,最大限度地推销商品出去,如有退换货的进行好沟通和统计。每个服务人员固定一个客户服务通讯号,制定相应的客户评价满意度选项,供客户对客户服务人员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业务成果综合进行考核。 2、快递业务人员若干,每个负责快递业务的人员,负责包括销售出去

和退换货的快递业务信息统计和收发。根据业务成果和快递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核。 3、商品联系和推广人员数名,负责联系特色商品的货源供给和推广策略的构思。在保证特色商品供给的基础上拓展销售的渠道,从多方面推广销售商品的信息或做网络广告。根据商品的销售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考核。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书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书 签约地点:协议编号: 甲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业务代表: 乙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是具备下列任一条件的个人或组织: A、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经营性单位; B、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并且乙方拥有优质的产品或者服务,因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而需使用甲方的电子商务平台,并承诺将在利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完全理解、接受并且执行甲方在平台上公布的《保护用户隐私权声明》。 因此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以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供乙方有偿利用进行商品网上销售或服务等商务活动。

甲方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1、商品发布系统(提供网店发布商品及建立多种形式的商品分类等相关服务); 2、商品上下架管理(提供商品的上下架修改、价格、文字、图片、配送介绍等相关服务); 3、商品推荐管理(提供网店店铺首页的精品推荐等相关服务); 4、商品促销系统(提供网店进行打折促销及促销系统管理等相关服务); 5、商品订单处理系统(提供网店订单查询、订单处理状态、订单跟踪等相关服务); 6、商品网上支付系统(提供网店不少于种在线支付方式的网上支付平台服务); 7、店铺会员管理系统(提供网店本店所有消费者的会员信息资料管理); 8、店铺帐务管理系统(提供网店月度帐务查询与年底销售帐务分析管理); 9、网店信息发布系统(网店介绍、LOGO、售后服务、网店公告及新闻等相关服务的实时更新系统); 10、全年提供8小时/工作日,客服中心响应服务; 11、店铺模板管理系统(提供网店不少于3套店铺模板服务); 12、其他定制服务:。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编者按】为加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既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又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展示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中取得的成效。本报现将十大案例案情和典型意义梳理刊出,以餮读者。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方案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方案 【篇一】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方案 为落实《酉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按照县委政府“生态强县、绿色富民”战略发展要求,加快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和服务站(点)建设,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快速稳步推进,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总体发展思路,以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为抓手,以促进“农产品变商品”为主攻方向,推进县城—乡镇的二段物流体系建设,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体系,构建完整的农村电商生态产业链,解决农村“种得好,卖不了”、“品相好,卖价低”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的现有资源,落实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标准建设,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并在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上取得明显成效。 (一)站点建设。20XX年底建成20个乡(镇)综合服务站,逐步实现全县39个乡镇综合服务站公共流通体系的全覆盖。5月底前建成238个村级电商服务点(注:已建成98个),实现全县85%行政村覆盖(贫困村全覆盖)。有效的保证到乡到村的服务体系衔接顺畅。 (二)物流配送。实现85%行政村的物流配送。

(三)品牌培育。结合地方农产品特色,建立特色农产品资源库,选择3—5款产品进行培育,利用产品溯源体系进行包装,联系电商企业、平台、合伙人进行网络推广。 三、工作重点 (1)选址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商会、电商合伙人等组织或个人,建设中心服务站。中心站的选址,各乡镇要尽可能的提供免租金的、人员集中的、交通便利的营运场所; (2)营运模式。乡镇电商综合服务中心深度咬合农村淘宝、京东到家、桃源善贾、渝农鲜等电商平台的商业运营,实现“县域电商品牌平台(网上桃花源)+农村淘宝+京东”,走出我县区域性的电商品牌。保障中心站的正常营运,把农村淘宝服务站与乡镇中心站的建设无缝的衔接在一起,实行“农村淘宝+XX乡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的模式; (3)服务功能。以中心服务站为纽带,连接辖区内行政村的电商营运管理体系。完善工业消费品采购、农特产品进城、金融普惠、票务预订、信息查询等“互联网+”的服务功能。同时,乡镇要重点考虑“互联网+当地农特产品”上行的网售功能,要重点考虑“旅游+当地农特产品”,穿插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的“互联网+旅游景点+电商中心站/村级服务站点+?”的电商服务模式。 (4)示范带动。以中心服务站为基地,加强本地企业老板、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返乡创业青年、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的电商人才培训,发挥中心站电商带头人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乡镇其他人员的触网创业。 (5)资金投入。中心站的建设资金按照重点乡镇10万元,一般乡镇6万元的资金标准进行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建设主体,确保建设资金的专款专

XXX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

XXXXXX石材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 【首部及导言】 欢迎你使用XXXXXX电子商务平台! 为使用XXXXXX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你应当阅读并遵守《XXXXXX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及专项规则等。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相应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形式提示你注意。 除非你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你无权使用XXXXXX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你对本服务的登录、查看、发布信息等行为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 如果你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及其他上述协议,并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一、【协议的范围】 1.1本协议是你与云浮市XXXXXX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之间关于你使用XXXXXX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所订立的协议。“XXXXXX电子商务平台”是指XXXXXX公司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用户”是指注册、登录、使用XXXXXX电子商务帐号的个人或组织,在本协议中更多地称为“你”。“其他用户”

是指包括其他XXXXXX电子商务帐号用户等除用户本人外与XXXXXX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相关的用户。 1.2本服务是XXXXXX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客户服务、营销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微信用户关注XXXXXX服务号后将成为该帐号关注用户,注册后成为XXXXXX电子商务平台用户。XXXXXX电子商务帐号可以通过XXXXXX电子商务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包括商品发送信息、用户消息处理等。 二、【帐号注册与认证】 2.1你在使用本服务前需要注册一个XXXXXX电子商务帐号。XXXXXX电子商务帐号通过手机号码进行绑定注册,请你使用与微信帐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注册XXXXXX 电子商务帐号。XXXXXX公司有权根据用户需求和产品需要对帐号注册和绑定的方式进行变更,关于你使用帐号的具体规则,请遵守相关帐号使用协议以及XXXXXX 公司为此发布的专项规则。 2.2用户在注册XXXXXX电子商务帐号时需要选择帐号类型,且选择后将无法更改。采购商、供应商在注册完成后,系统将为你自动匹配店铺或帐号,你可以对店铺或帐号进行设置,并在后台修改。在注册完成后,你可以通过系统后台生成二维码或名片推荐等方式,供微信用户关注。 2.3用户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对XXXXXX电子商务帐号申请XXXXXX电子商务平台认证。认证审核包括帐号资质审核与帐号名称审核。完成所有审核流程后,由XXXXXX 公司作出认证成功的判断。XXXXXX电子商务平台认证服务内容仅限于对用户提交的资料及信息进行甄别与核实,XXXXXX公司将对用户提交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形式审查,但在XXXXXX公司的合法权限和合理能力范围内,XXXXXX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电商服务方案

代运营服务方案 一、运营前期调研:店铺定位制定,产品竞品分析,销售 方案报告 ?制定入驻平台组合,包括C2C,B2B,B2C,社交 平台或垂直电商 ?同平台竞品情况报告,平台推广成本预算 ?产品销售潜力评估,销售方案,及销售目标计划二、入驻平台(阿里、京东、一号店、亚马逊等),建店, 店铺设置,软件设置,各个阶段人员配置计划 ?平台供货方案,联系相应平台人脉,顺利开展铺货 和销售 ?POP平台建店,组建团队架构,建立团队发展规划 ?B2B分销平台搭建,招商体系建立 三、店铺视觉营销体系建立 ?产品图片拍摄、图片素材收集、视频拍摄及后期编 辑, ?装修配色风格、素材绘制、宝贝详情文案、美工排 版编辑 ?店铺分类,单品市场定位,价格体系建立 ?店铺装修,宝贝详情设计,包装、顾客卡设计 四、打造爆款、销量操作,迅速打造主推爆款

?组建销量操作团队,管控操作资金、管控操作流程, 操作评价晒单 ?爆款详情页精制,提炼卖点,目标客户关联推荐, 提高转化率 ?建立买赠方案,关联搭配套餐 五、客服团队的搭建运营 ?专业客服团队专业话术 ?团队排班,业绩考核 ?售后流程管控 ?审单、拣货、打包、物流跟踪、售后服务方案及执 行 六、平台免费流量战略方案 ?微淘、码上淘、U站推广、平台内论坛软文 ?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标题优化属性优化转化优化七、平台付费流量战略方案 ?阿里妈妈方案--直通车方案及执行,钻展投放执行, 淘宝客团队组建 ?JD商务舱方案及执行 八、平台活动策划 ?聚划算:费用预算、产品质检、库存安排、活动 前期准备及售后方案 ?京品惠京东秒杀秒杀等活动:熟悉京东运营规

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协议

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 电话:传真: 办公地址: 乙方: 电话:传真: 办公地址: 企业网上电子商务业务托管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常州超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委托管理天猫等店铺日常管理维护服务以及其他网络营销服务(以下简称托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 守:. 一、服务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唯一合法服务商,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 起到 201 年月日为止,协议期间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能 单独或委托其它第三方服务商在网上开展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二、服务内容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淘宝商城、拍拍网、及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业务提供店铺运营服务中整体 托管运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店铺策划、管理、图片设计、美化装修、上传新产品、推广销售、日常维护、旺旺客服、售前客服、售后客服、信息发布、会员注册)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 三、协议涉及款项计算 1.年服务费(此费用为乙方为甲方托管运营甲方天猫商城及其他网络平台的服务年费) 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元 (人民币大写:圆整),该年费款项于本协 议双方签字之时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开始服务后该服务费即不退。协议生效后 5 个月后再支付元 (人民币大写:圆整)二次支付服务费日期为年月日。 2.销售佣金(此费用为乙方为甲方在天猫商城及其他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产品所得佣金) 乙方在每月3 日前进行服务佣金费用结算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甲方,甲方须在每月 5 日前支付上月的销售佣金。(佣金的计算方式:上月甲方委托的支付宝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计算当月销售佣金)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某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施方案

XX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系统概述 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贸易的大型民营公司,在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中,现引进全面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 对公司内部的管理、经营进行全面整合。及时准确地为企业提供所需的第一手材料,并对各分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通过计算机逐步实施“事前计划,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科学管理方法,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和运作能力。 形成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高度统一,并加以动态的风险防范,使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延伸到业务的各个环节,并形成以客户为服务中心的新的公司运作体系。 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含盖如下管理模块: 网络分销(DRP)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客户关系(CRM)管理系统,供应链(SCM)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 以上系统为基础,利用浏览器技术,实现内部商务管理系统的高度完善并对外延伸,搭建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上商城等B2B的电子商务模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方案实施目标: 实现内部商务管理系统的高度完善并对外延伸,形成B2B的电子商务模式,达到数据的高度统一。 实现整个销售体系内部业务数据在总部系统内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各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软件全部以浏览器版本方式实现。

1、增强销售体系内部主要职能部门各种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人工操作的随意性,从而降低人为因素对业务工作的影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各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各项业务进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为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3、实现整个销售体系内各单位的财务信息与物流信息同步,并做到信息共享。以物流驱动资金流,并且资金流可以事前制约不合理的物流的发生,提高企业事前控制的能力; 4、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让计算机去处理大量的计算、记录、登帐、报表等工作,让工作人员用更多的时间进行分析,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5、与外部系统(如财务软件、网上订单处理系统)无缝联结; 6、实现数据远程、动态、实时处理,达到远程数据录入,查询,远程经理审批,远程审计,远程查帐,的各种监管功能。 7、软件全部以浏览器版本方式实现,为实施电子商务打下必须之基础。 8、实现全部业务在线处理。所有部门人员在开放型网络中协同工作。 9、数据集中式管理。减少不必要管理环节,解决了数据分布存储带来的诸多不利,便于提高控制能力,整合企业资源。 10、建立全新方式的成本中心,费用中心,利润中心,投资中心。 11、建立全新的分销体系、物流配送体系。 12、建立全新的资金运作方式,利用浏览器技术建立全新意义的内部银行,资金中心,把握集团资金来源及去向,进行合理的调配运用,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无谓的资金在途带来的损失。 通过实施此项目,在XX内部培养起一批既懂管理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为企业的今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软件的后期维护打下一定的基础。 二、方案实施总则 1、系统全面采用浏览器技术实现,并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是自身业务的延伸”理念。 2、采用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XX公司在系统开发,实施的过程中,将整个项目规划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系统实施分销系统(DRP)、物流系统、财务系统。全面规范完善公司内部的业务流程,并在此数据的基础上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进行 较为全面的分析、预测。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合同

电子商务外包服务 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月日(以下简称生效日)签订: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甲方负责品牌系列产品的经销和零售(设计、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公司),拥有该品牌系列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以下合称“甲方商标”)授权; 鉴于:乙方是一家专注为品牌上提供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的专业运营商,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和专业能力,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渠道规划及建设、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电子商务活动内容。 乙方希望甲方按照本协议条件向其授予品牌系列产品的网上合作平台开展相关电子商务活动,并有权向第三方许可产品(甲方产品)的销售、运营、分销招募管理权及品牌在授权;网上合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1、淘宝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 2、天猫商城(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 3、拍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 4、QQ商城(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 5、唯品会(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 6、京东商城(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 7、当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及其他团购平台等 故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在网上合平台上为甲方拥有的品牌系列产品(以下合称甲方产品)开展相关电子商务活动,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总则 1.许可内容: 1.1甲方授予乙方品牌系列产品(甲方产品)在上述网上合作平台的开展电 子商务活动,包括品牌在网上合作平台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分销权和零售权。 1.2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网上合作平台的电子商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规划及建设, 品牌授权及分销、产品拍摄及设计、平台形象设计及维护、产品上架及更新、销售及推广、广告投放、售前及售后、会员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合作方式:乙方作为甲方品牌系列产品(甲方产品)在网上合作平台上的独家运营商,在网上合作平台向最终消费者、分销渠道及团购渠道提供甲方产品。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在网上合作平台的电子商务活动运营,渠道规划及建设,品牌授权及分销、产品拍摄及设计、平台形象设计及维护、产品上架及更新、销售及推广、广告投放、售前及售后、会员服务等。 合作模式是:甲方向乙方支付基础服务费及销售佣金,乙方承担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各类活动,活动中所产生的推广费用及产品拍摄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涉及的款项请见第二章。 3.合作期限: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网上合作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唯一合法服务商,自生效日起至年月日。协议期间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能单独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服务商在网上合作平台开展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二章协议涉及款项计算 1.网上合作平台保证金(此费用为网上合作平台向品牌方收取的信誉保证金)涉及天猫商城、拍拍网、及其他网上平台的开店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均在得到甲方知情及许可的情况下,由乙方负责指导甲方自行与天猫商城、拍拍网、及其他网上平台结算。 例如天猫商城资费标准是https://www.360docs.net/doc/29631632.html,/go/chn/mall/cost-standard.php ?spm=3.21146.222307.5&TBG=188595.222307.5(请全部复制进行查看。) 2. 月基础服务费(此费用为乙方为甲方在网上合作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费)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圆整),该服务费款项于本协议双方签订之时的自然月的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开始服务后该服务费不予退还。协议生效后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