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办法

一、宗旨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担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资及缴纳担保基金风险防范

第二条担保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申请人风险防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请人限为:

担保公司股东的关联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莆商在沪企业和莆田企业,符合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可靠。当申请人“出现风险状况”时,有义务向担保公司报告真实情况。

第五条申请人无法取得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标准的,担保公司不予担保。

第六条出现下列形之一的,视为“出现风险状况”:

(一)申请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金融机构不向其承诺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二)评审委员会认为出现风险,提交董事会通过,经董事会作出决议的。

第七条视为出现风险状况的申请人,担保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风险通知书》,并不予办理担保业务

四、担保风险防范

第八条申请人取得金融机构准入标准,要求担保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时,担保公司有权对其申请的项目进行独立调查,决定是否予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建立担保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确立集体意愿拍板制度。

(一)经办人员A、B角,业务部门人员之间相互监督。

(二)部门之间A、B角,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之间相互制约。

(三)评审委员会权力制约。评审委员会实行多数票否决制;2名股东代表少数票否决制。

(四)董事长一票否决制。担保公司董事长可参加或不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和表决,但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形成最终决策人与决策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

第十条担保风险控制:确定不良担保率1%为风险警戒线,超过1%,停止办理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每年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风险准备金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

五、反担保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

(二)其他股东关联企业及担保公司股东提供反担保,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反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担保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必须审查、核实抵押资产状况;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诚信状况。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决定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前,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与申请人及其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六、被担保人出现风险状况的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视为出现风险状况的被担保人,担保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风险通知书》。

第十七条被视为出现风险状况的被担保人,在接到担保公司发出的《风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消除风险状况的,公司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其各类帐户上扣收款项,被担保人亦同意担保公司委托拍卖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担保公司。

七、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为防范风险~特制定如下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风险化解制度。 1、严格保前审查、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从责任上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保前调查~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和首长担保。 ,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 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担保服务。经审查具备以上, ,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 ,5,有效担保期间~工作人员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严格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严格掌握担保额度。重点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民营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 4、严格担保程序。对贷款企业实行A、B角审查~总经理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后方可下定论。 二、严格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错误追究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 3、在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拖期贷款~扣发经理、审查员20%基本工资~扣发全体工作人员一年的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 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他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融资担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概况 风险管理的原则: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相互制约(即业务流程与部门设置既要考虑各个环节的制衡关系与风险控制,又要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的原则来设置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机制。 风险管理的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 (一)建立完善风险化解制度 1、严格担保前审查、担保审批分离制度,明确责任,从责任上堵塞风险漏洞。 2、严格遵守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 (二)严格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建立代偿制度、落实追偿措施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相应取得追索权,通过下列方式展开追偿: 1、追究反担保人以及受保人民事赔偿责任; 2、变现其抵押物、质押物; 3、租赁、经营或拍卖、变卖其资产,以收入弥补损失; 4、其他合法处置方式。 宜宾联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图: 董事会 总经办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人员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起始时间 xxx 女 董事长 xx 年xx 月至今 xxx 女 董事 xx 年xx 月至今 xxx 男 总经理 xx 年xx 月至今 xxx 女 财务总监 xx 年xx 月至今 (一)董事会的职责 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挑选、聘任和监督高级管理层人员,并掌高管人员的报酬与奖惩;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二)总经理岗位职责 协助执行董事完成公司的年度担保经营目标,并负责打造担保核心业务;按照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推动担保业务达成;深入了解本行业动态,对担保业务发展进行预测,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担保产品,保证担保业务的持续增长;对担保业务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对各部门经理的工作进行布置、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考核管理,签发与其职责权限相对应的业务文件。 (三)业务部岗位职责 负责保后检查,跟踪担保贷款的使用、还款保障、反担保情况、撰写保后检查报告;负责保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监测担保客户还款来源、还款记录、还款意愿及法律责任,对逾期贷款及代偿款的催收及各类风险担保采取补救措施。 风险管理部 业务部 财务部 调查部

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担保风险是指本公司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表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本公司在充分估计担保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或引发担保风险的基础上,从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和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建立和健全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本措施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担保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和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公司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依法经营,合法担保 1.本公司必须按公司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超出经营范 围的须通过合法批准。 2.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主题资格;担保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开发经营法律手续完备。要建立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拒之与公司担保大门之外。 3.必须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谨慎、 合法”和“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和贷款人签订有关合同。所有合同文本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4.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目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素质培训, 树立爱岗敬业的理念,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在实

施反担保措施上禁止“感情用事”和“心慈手软”等现象的出现。 二.民主审议,分级管理 1.担保项目的洽谈、受理、考案、签约、保后管理和债权清偿及有重 大问题的决定与处理,必须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程序化管理和规范操作,严禁“暗箱操作”或“地下运作”。 2.严格项目审核和评审制度,充分发挥公司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担 保业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的作用,提高担保质量和专业操作水平。 3.公司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 经理办公室由各部门负责任以上人员组成,负责议决公司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 4.总经理的审批权限按授权程序确定,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的审批权 限内进行操作,对公司担保业务负总责,业务部门必须按总经理授权范围进行担保业务的受理和调查,对总经理负责。 5.业务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以书面和当面陈述的方式向 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对担保项目审批、担保金额代偿和追偿全部领导责任。 三.限额审批,三权分离 1.要严格按照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限 额授权的审批制度。 2.融资类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撤保 的审批)。担保额在50万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50—100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

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我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章重点难点辅导

1-2章重点难点辅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讲述的内容是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第二章讲述的内容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在本节的1-2章重点、难点辅导中,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指导大家的学习过程。 第一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教学重点:消费者保护法的国际立法,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教学要求:了解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和特色,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概况,掌握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教学内容: 一、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和特色 二、美国、英国、日本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三、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 四、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第二章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和基本特征,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教学要求:了解消费者保护法的取向和体系,掌握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教学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一、安全价值 二、交易公平价值 三、福利价值 第三节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二、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四、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节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一、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含义 二、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构成 第二部分:理论重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由来 消费——消费者——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 (1)消费 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和购买的活动,是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 生产消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器材、原材料、燃料、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生活消费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2)消费者 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消费。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里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限制的主体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都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首先,在消费者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不同,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承担的除了经济风险还有生存危险。其次,在消费者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以后才能得到满足。第三,消费者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经营者。综上,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同等的地位上给予同等保护,那么,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公证的立法者应该认识到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在法律保护上对消费者给予适当的倾斜,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融资担保企业风控能力调研结论与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企业风控能力调研结论与参考文献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探究 【第一章】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防控力研究绪论 【第二章】融资担保企业与全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第三章】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影响因素模型的构建 【第四章】企业担保风控能力问卷设计及数据质量分析 【第五章】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相关因素模型实证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融资担保企业风控能力调研结论与参考文献 6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章节的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本文对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章节将对以上研究作出总结,得出此次研究的主要结论,阐明该结论的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局限进行说明,指出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6.1结论。 本文主要探讨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影响因素。本文首

先识别了融资性担保企业在风险控制中的五个管理要素,即风险识别与评估、保后管理与监督、担保业务运行环境、人力资源和信息管理与控制;其次,本文借助理论分析五大影响因素与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关系,并建立理论模型;最后,通过问卷调研等实证方法来验证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影响因素。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①在风险识别与评估方面,主要强调融资性担保企业对于潜在风险的预估和对于既存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评估的的能力,和通过各类担保业务技术手段和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团队进行风险防控的方式。评估工具和水平的提高可以说是实现能力增长最为稳健的方法之一,而内部制度和措施合理的加强更是为整体的风险控制奠定了基础。结合研究数据,其对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协整性都具有较为明显的正向影响,相对来讲,对于有效性影响较弱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其主要是整体的管控方式,对于业务的细节的增长影响较小,这种现象同样也解释了其对于风险控制的协整性的影响情况。 ②在保后管理与监督方面,良好的保后管理制度的履行和保后政策的执行对于担保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的有效性有较为直接的正向影响,通过提升担保企业自身的保后管理和监督能够在加强客户管控的同时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实现对于风险的控制和预警机制。但是,保后管理和监督由于其操作上的特殊性和对于各个部门合作较高的要求,在整体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情况下,过度的强调对于客户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a12505990.html,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控 作者:李东兴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07期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显现了一定程度的正面效应。然而,在经济增长减速、资金紧张情况下,中小企业首先面临冲击,违约率开始上升,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及其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显现。担保机构实际上是金融信贷链条上一个风险关键点,当银行和这类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时,对这类机构就不应以一般企业的身份对待,应由监管当局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 信贷担保机构属于风险较高的特殊金融服务机构,其客户基础相对较差、金融杠杆比率高、资本收益水平较低,因而面临着较高的道德风险和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具体而言,造成担保机构存在较高风险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担保机构的客户通常是无法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其客户本身就存在着逆向选择,风险较高;其二,担保机构资金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在正常情况下,这类机构由于其金融杠杆通常较高,“或有负债率”水平很高,不适宜吸收非资本性资金,因此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自有资本、盈利积累和股东新投入的自有资金,资金规模通常较小。这种情况下,其担保客户的数量也有限,当客户中的一个发生违约时,其坏账率可能就迅速提高到5%~10%的水平,一个或两个担保客户的违约就可能会使其面临亏损,金融杠杆的比率也将相应大幅提高。上述这两种风险几乎是担保机构与生俱来的风险,如果这类机构的治理机制和经营出现问题,则潜在风险更大。 在担保公司与生俱来的两大风险之外,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还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违规发放贷款、甚至从事“高利贷”生意,违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集资等经营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均将面临破产倒闭的结局。 二、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是业务发展的需要 从理论上讲,信贷担保机构加入到金融信贷产业链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等问题,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的帮助。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性的、永恒的难题。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因分别是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中小企业无法提供适合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接受的抵押品。这两个原因的存在导致银行难以控制信贷风险,自然会尽量回避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在这种背景下,信贷担保机构应运而生。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 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能够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保证 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 人和担保人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理应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理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理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理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相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云南Ⅹ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风险,优化或有资产质量,加强本公司担保风险管理,实现担保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协调统一,根据国家、财政部、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表外或有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遵循经济、金融、银行信用规律,界定担保风险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强化风险意识,控制风险,促进担保业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有效的担保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条担保风险管理是以预防为主的,全员参与的、全过程的、全面的风险识别和估价、评价、决策、控制和处置的风险管理,既包括来自外部交易的风险管理,也包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管理。 第二章担保风险因数 第四条担保风险因素是指担保业务运作过程而言,主要是反担保方式(信用担保和抵押、质押)、企业状况(如期偿还能力和偿债意愿)、担保本身所处状况(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风险类型和银行信用方式因素五大类。 第五条担保风险类别(型)。 担保风险类别的分类方法和标准较多,为方便与银行等金融体系对接和有效管理,本办法采用国际金融体系普遍采用的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原则》的分类,将担保风险划分为: 1. 信用风险;担保交易对象可能无法履约而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的风险。 2. 国家转移风险。担保交易对象所在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的风险以及交易对象的债务不是以本币计值时;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都可能无法得到外币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公司的表内表外资产、负债价值变化使公司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4. 利率风险;在利率出现不利变化时担保费率也同向变化面临的风险,不仅影响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影响表内资产、负债及表外或有资产、负债、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 5.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或有负债转变为表内实际负债时,代偿集中发生或累积代偿额度过高,使担保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不能及时代偿债务而出现“挤兑性”代偿风险。这种风险很容易使担保公司发生资不抵债。 6.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因此在出现失误、欺诈、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时,系统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招致财务、利益的损失。 7. 法律风险;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文件造成承担超过预计情况差别的损失风险。以

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投资担保公司如何应对风险 投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而言,无论什么时候,应对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的一个永恒话题。那么投资担保公司应对风险的措施有哪些?益安捷高级投资顾问张和军先生给出以下四点建议: 1、不做人情担保 投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严格操作规避风险,人情担保历来为公司业务操作所禁止,因为我们深知,如果掺杂人情因素,必然会疏于风险控制,必然会降低风险意识,为项目埋下风险隐患。 2、注重实际调查 注重实际调查,确保项目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将风险控制前移。对客户的经营业绩及还款能力提供评价。对企业贷款期的经营预测、按期还贷仅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符合公司融资担保的硬性条件下,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风险,可结合企业贷款期经营预测、反担保措施等得以规避。调查的目的主要是:(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借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

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3、独立灵活风险控制 投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就是用自身的信用化解中小企企业不确定的信用,从而促使银行或民间资本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投资担保公司必须客观地、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对公司及公司的业务有个准确的定位。投资担保公司在设定审查标准时,绝对不能比照银行的信贷标准,而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控制标准。这个标准的独立性,标志是区别于银行的,符合担保公司属性的,投资担保公司特有的。这个标准不是要它低于银行的标准,而是通过自己这个独立的标准,能够找到比银行更多的、更现实的、更灵活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通过各种措施甚至是各种措施的组合,使在银行看来企业不确定的信用,在投资担保公司这里是能够判断为确定的信用。这就需要投资担保公司具有更高的智慧,以自己更高的智慧和能力制定出独立于银行系统的、符合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特质的风险控制标准。 4、全方位、全过程的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针对担保中即时的风险问题,评估风险状态与风险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影响,并提供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降低业务操作流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深圳市泰源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为防范和控制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风险,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担保手续。 1、严格保前审查、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保前调查,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 (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则上要求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 经审查具备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担保服务。 (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 (5)有效担保期间,工作人员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严格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严格掌握担保额度。重点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 4、公司对贷款企业实行A、B角审查,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上报意见以后集体进行决策。 二、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股东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 3、在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逾期贷款,扣发客户部经理20%基本工资、经办客户经理30%基本工资,其他相关人员扣发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 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他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泰源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深圳市泰源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公司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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