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丽江市城市规划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丽江市城市规划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丽江市城市规划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

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第十三条确定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城中村”整治及危旧街区的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表3-1的规定。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十七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总规中有规定的按总规执行,总规中未明确的按表3-1规定的执行,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化、设施用地或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

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第二十一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二款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

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沿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

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三十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并满足不小于4.5米的基本退让。

第三十二条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三条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25米;

(三)三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表5-3的规定;(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

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50米;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4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第三十八条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通道和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建筑村落)及新城区玉河、鱼米河、清溪河、昌洛河、清溪水库、中济海、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

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四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即H≤W+S(见附图1)。

第四十三条建筑沿景观河道布置,主要河道、水系的退让按照《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主要河道、水系两侧的退让尺寸不低于6米,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的0.8倍,即H≤0.8S(见附图2)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四十四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筑面积按国家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三)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四十五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24米以上(含24米)城市规划道路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30米以上。

第四十六条新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新建、扩建城市加油站、天然气存储站,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内留足安全间距,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O-2001)同

步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应满足表7-1的规定,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的方式进行设置。

第五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五十一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到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500到800米。

第五十二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配套的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商业公共建筑。

第五十三条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千米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千米设置一座。

第八章绿化与景观

第五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满足表8-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内容按《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五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

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8-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息活动。

第五十六条一类居住小区建设鼓励进行庭院绿化,庭院绿化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错落式建筑平台及屋顶鼓励进行立体空间绿化,其绿化面积按50%计入绿地率。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林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指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25%计入绿地率。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40%计入绿地率。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并具有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建筑特色;(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民主路、民主路与长水路交叉口以东的长水路、民主路与祥和路交叉口以东的祥和路以北及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连续面宽应当小于30米;

2、多层和低层建设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

3、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50米;

4、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40米;

5、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并同时小于30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云南省丽江市概况介绍

丽江市概况介绍 丽江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的连接部位,总人口120多万人。四季变化不大,年温差小而昼夜温差大。全市年平均气温12.6~19.9°C之间。 丽江地形地貌复杂、山川壮丽,民族众多,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全市共有旅游风景点104处,最具代表性的有:二山、一城、一湖、一江、一文化、一风情。 “二山”即玉龙雪山和老君山。玉龙雪山是北半球距赤道最近的现代冰川,景区面积263平方公里,13座雪峰一字排开,宛如利剑直插云霄,冰清玉洁,雄奇壮观,风景如画。有著名的阳春白雪、绿雪冰川奇观,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旅游开发区。区内有冰川公园、云杉坪、甘海子、牦牛坪、玉峰寺万朵茶花树等景点。老君山因传说太上老君曾在此炼丹而得名,被历代史家称为“滇省众山之祖”。景区面积710多平方公里,以杜鹃王国、丹霞地貌以及99个龙潭等景观闻名于世。有众多的国家级保护动植物。 “一城”即丽江古城,丽江古城历史悠久,古朴自然,其繁荣已有800多年的历史。1986年,中国政府将其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了丽江古城在中国名城中的地位;1997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丽江古城,从城市总体布局到工程、建筑融纳西、汉、白、彝、藏各民族精华。不论是古城的街道、广场牌坊、水系、桥梁还是民居装饰、庭院小品、槛联匾额、碑刻条石,都渗透地方人的文化修养和审美情趣,充分体现地方宗教、美学、文学等多方面的文化内涵、意境和神韵,展现历史文化的深厚和丰富内容。丽江古城有别于中国任何一座王城,城中无规矩的道路网,无森严的城墙,古城布局中的三山为屏、一川相连;水系利用中的三河穿城、家家流水;街道布局中“经络”设置和“曲、幽、窄、达”的风格;建筑物的依山就水、错落有致。自丽江古城成功申遗之后。古城内的旅游业和商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主要包括旅游、餐饮、住宿、商业、休闲娱乐、文化等各种业态。这些业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住宿(特色客栈)、餐饮(主题餐馆、特色餐厅)、购物(特色购物商店)和休闲娱乐(酒吧、咖啡馆、书吧等)。从业态配比上来看,四类业态数盆相对均衡,没有占绝对乐倒性的业态类型。总体来看,住宿所占比重较大.达到了37%,其次是购物和餐饮,分别占25%和23%,最后是各种休闲娱乐类场所。 “一江”即金沙江,以惊险、雄奇、壮美的虎跳峡景观为代表,还有“长江第一湾”、石鼓镇、宝山石头城等景点。 “一湖”即被誉为“高原明珠”、“东方第一奇景”的泸沽湖风景名胜区。 “一文化”即纳西东巴文化,包括世界上“唯一活着的象形文字”—东巴文、蜚声中外的纳西古乐和东巴绘画以及独特的建筑艺术和宗教文化,东巴古籍文献已于2003年8月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一风情”即泸沽湖“女儿国”摩梭人风情。其婚姻家庭仍保存着“男不娶,女不嫁”的走婚习俗,为人类母系社会婚姻形态的最后领地,被称为“人类母系文化最后一片净土”。此外,以丽江为主的金沙江、怒江、澜沧江“三江并流”景区,已于2003年7月被正式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云南省丽江市九年级上学期语文12月学情了解试卷

云南省丽江市九年级上学期语文12月学情了解试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2题;共4分) 1. (2分)下列句子中标点符号使用不正确的一项是() A . 个人生命不像一件衬衣,当你发现它脏了、破了的时候,就可以脱下它来洗涤,把它再补好。 B . 让我们赞美生命,赞美那毁灭不掉的生命吧! C . 《我为什么而活着》选自《罗素自传》。(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D . 我寻求爱情,其次是因为爱情解除孤寂——那是一颗震颤的心,在世界的边缘,俯瞰那冰冷死寂、深不可测的深渊。 2. (2分)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 . 能否规范熟练地书写汉字,是《语文课程标准》对学生汉字书写的基本要求。 B . 矗立在鲁迅纪念馆前的雕像是由热爱鲁迅的人士集资铸成并提出倡议的。 C . 通过持续摄入含有1073R-1乳酸菌的酸奶饮料,学生患流感的几率会有效降低。 D . 为防止不再发生类似的教学楼房倒塌事故,教育局采取了很多安全措施。 二、字词书写 (共1题;共12分) 3. (12分)给下列划线字注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飞窜胆怯掠起号叫蜿蜒一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翡翠飞沫呻吟苍茫蠢笨卷集 三、句子默写 (共1题;共9分) 4. (9分) (2015八上·扬州期末) 默写。 ①________ ,甲光向日金鳞开。(李贺《雁门太守行》) ②________ ,铁马冰河入梦来。(陆游《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 ③人生自古谁无死,________。(文天祥《过零丁洋》) ④庭下如积水空明,________ ,盖竹柏影也。(苏轼《记承天寺夜游》) ⑤________ ,一览众山小。(杜甫《望岳》) ⑥落红不是无情物,________。(龚自珍《己亥杂诗》) ⑦几处早莺争暖树,________。(白居易《钱塘湖春行》) ⑧要想有所作为,必须永远向上,在立志成才的攀登中永远开拓、进取。我们要铭记王安石《登飞来峰》中的句子:________ , ________。 四、外国名著 (共1题;共10分) 5. (10分)阅读下列名著选段,回答问题。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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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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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介绍 简介 丽江市,云南省辖地级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的连接部位,市区中心位于东经100°25'北纬26°86',海拔高度为2418米。北连迪庆藏族自治州,南接大理白族自治州,西邻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东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攀枝花市接壤。总面积20600平方公里。辖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共有69个乡(镇)、446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1244769人(第六次人口普查)。丽江古城区是中国罕见的保存相当完好的少数民族古城,集中了纳西文化的精华,完整地保留了宋、元以来形成的历史风貌。 丽江自古以来是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的中转站,丽江有建于南宋的丽江古城,纳西族名称叫“巩本知”,“巩本”为仓廪,“知”即集市,丽江古城曾是仓廪集散之地。 最适宜旅游时间 丽江属高原型西南季风气候,气温偏低,昼夜温差大。丽江的大部分地区冬暖夏凉。年平均气温在12.6℃~19.8℃,最热月的平均气温为18.1℃~25.7℃,最冷月平均气温为4℃~11.7℃,年温差小,但日温差较大。年极端最高气温25.1度,最低气温-27.4度,每年的5—10月为雨季,7、8月特别集中。 旅游资源 丽江市旅游资源以“二山、一城、一湖、一江、一文化、一风情”为主要代表,二山,即玉龙雪山和老君山,一城,即丽江古城,一湖,即泸沽湖,一江,即金沙江,一文化,即纳西东巴文化,一风情,即摩梭风情。 民俗特色 纳西族是一个古老文明的民族,他们的文字是云南最古老的少数民族象形文字。千多年前,纳西族信奉多神的原始巫教“东巴教”。东巴文化就源于东巴教。东巴文化包括象形文字、东巴经、东巴绘画、东巴音乐舞蹈等,这也是世界上仅存的象形文字,东巴文被誉为“东巴文化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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