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版)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二O一四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

3 居住用地 (2)

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

5 工业用地 (5)

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6)

7 绿地和广场用地 (6)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6)

8 公共开放空间 (6)

9 建筑容量控制 (7)

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

11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10)

1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2)

13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13)

1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4)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 (15)

15 道路交通设施 (15)

16 市政公用设施 (16)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1)

附表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23)

附表三建筑间距图示 (25)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30)

附录B 计算规则 (31)

1 总则

1.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5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7本技术规定自2015年1 月1日起试行。

1.8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大类用地。

2.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2.3.2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2.3.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2.3.4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2.4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2.4.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m2、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2.4.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地用地进行建设。

2.4.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

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1章的规定。

3.1.3 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公寓性质建筑参照居住建筑标准执行。

3.2规划标准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及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3.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3.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除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 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上限控制。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按照上一级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下限控制。

3.3.1.2 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面积配置应按表3.3.1.2执行。

3.3.1.3 新建物业用房(住宅物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栋商住楼宇,作为独立管理区域的)都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应按表3.3.1.3执行。

表3.3.1.3 芜湖市物业服务用房面积配置

3.3.1.4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5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芜政〔2006〕6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6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3.3.1.7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规定执行,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 m2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m2配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3.2 健身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

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3.3.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3.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

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

3.3.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

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2000 m2,层数不宜超过2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

3.4.1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3.4.2 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标准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9类:(1)行政办公设施;(2)文化设施;(3)教育科研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社会福利设施;(7)文物古迹设施;(8)外事设施;(9)宗教设施。

5 工业用地

5.1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

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5.1.4 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

5.2工业项目规划标准

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2.2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三部分第15章的有关规定。

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6.1 商业服务业设施分类分级标准

6.1.1 商业服务业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5类:(1)商业设施;(2)商务设施;(3)娱乐康体设施;(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5)其它服务设施。

6.1.2 在办公建筑中,不应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7 绿地和广场用地

7.1公园绿地

7.1.1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7.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7.2 防护绿地

7.2.1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7.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7.3 居住用地绿地

7.3.1 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30%。

7.3.2 公共绿地:新区应不小于2.0 m2/人,旧城区应不小于1.5 m2/人。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公共开放空间

8.1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8.2 城市广场

8.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8.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8.3城市水体

8.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8.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3.3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江(长江、青弋江)、河(裕溪河、西河、漳河、青山河、峨溪河、扁担河)、湖(龙窝湖、南塘湖、莲花湖、镜湖、九莲塘、汀棠、银湖、莲塘、凤鸣湖、西洋湖、元亩塘、黑沙湖)、渠(保兴垾、板城垾)等,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8.3.4 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9 建筑容量控制

9.1原则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9.2控制指标

9.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 m2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9.2.2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 m2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10.1建筑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线、电力线路等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10.2 地下建筑(含地下出入口坡道、闸机等)离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含地下出入口坡道、闸机等)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道路规划标高以下。

10.3铁路两侧新建、扩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铁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新建居住建筑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10.4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0.4.1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10.4.2 在满足相邻用地上现状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前提下,多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于建筑物规定间距的1/2,高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10.4.3 北侧相邻用地为规划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时,高层建筑应按北侧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六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10.4.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10.4.5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0.4.5所列值。

表10.4.5 道路红线退让距离

10.4.6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应加大退让。

10.4.7 围墙应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处设置。如建筑物退让不一致,以退让较少的建筑间距核算,围墙外仅作绿地使用。

10.5新建中小学、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10.6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0米,居住建筑不小于30米;其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10.7沿高速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红线宽度应不小于100米。

10.8在满足防汛排涝等要求的前提下,沿水面(城市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系蓝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系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

10.9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距高压线中心线最小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11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11.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11.1.3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11.1.4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六层及以下,架空层、跃层不计层数)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七层及以上)以及多、高层混合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日照分析应满足《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11.1.5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11.1.6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11.1.7 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含45°)范围内的按南北向平行布置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置计算。

11.1.8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11.2 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1.2.1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且最小值为15米。

11.2.2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5米。

11.3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1.3.1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11.3.2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东西向的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11.4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1.4.1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11.4.2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11.4.3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11.5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1.5.1 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

11.5.2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11.6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1.6.1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11.6.2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11.6.3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11.7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1.7.1 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

11.7.2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

11.7.3 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

11.7.4 单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单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11.7.5 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11.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

11.9老年人、残疾人住宅,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

11.10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11.11 建筑高度为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建筑间距计算中建筑高度涉及倍数控制条款时,其建筑高度按100米进行计算。

1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2.1一般规定

12.1.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12.1.2 在飞机场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要求。

12.1.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12.1.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12.1.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13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13.1住宅景观控制

13.1.1 新建多、低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顶屋面。

13.1.2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各种管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并注意景观要求。

13.1.3 新建住宅的太阳能设置范围和位置,按照芜湖市《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通知》(芜市建〔2009〕29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13.1.4 新建建筑外立面应按照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执行。

13.1.5 建筑物空调外机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搁板平面位置应首先结合建筑墙体、阳台形成的凹槽、阴角等部位设置;结合阳台、外凸窗设置的,应避免挤占阳台、外凸窗的位置,阳台围合区域内不得设置空调机位;应避免在平直的外墙上独立设置,如确需独立设置应确保良好的立面效果。

空调机位尺寸应依据服务房间面积确定,长、宽、高宜采用如下净尺寸:服务房间面积30m2内的,空调机位尺寸不小于 1.2m*0.6m*1m,服务房间面积在30-80m2的,空调机位尺寸不小于1.2m*0.6m*1.1m,服务房间面积大于80m2以上,空调机位尺寸不小于1.3m*0.7m*1.4m。

13.2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景观控制

13.2.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

13.2.2 严格控制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小型商铺带(门面房)。对沿城市主、次干道经批准设置的小型商铺,其商业开间分隔不得小于8米。

13.2.3 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独立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沿城市道路一侧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明装的雨水落水管,屋面雨水不得排放至人行道上。

13.2.4 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围墙形式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3.2.5 沿城市主要道路居住建筑的阳台应封闭。

13.3 城市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高度在5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亮化设计,并且夜景灯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13.4新建建筑及外立面改造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一并纳入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1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4.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14.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4.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14.1.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4.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使用的通道。

14.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4.2人行地道

14.2.1 人行地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

14.2.2 人行地道的长度、防灾疏散空间、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等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4.3 地下公共停车库

14.3.1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其他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14.3.2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

15 道路交通设施

15.1 城市道路

15.1.1 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5.1.2 城市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5.2 公共交通设施

15.2.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5.2.2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5.2.2的规定。

表15.2.2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15.3停车场(库)

15.3.1 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库)(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15.3.2 社会停车场(库)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

(二)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置。

15.3.3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5.3.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设置。

15.3.5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15.3.6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15.3.7 公交调、停车场按照公交规划配置。

15.3.8 道路外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地下、立体停车等形式,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

15.3.9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5.3.9.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设右转出入车道。

15.3.9.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15.3.9.3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一般应当采用双车道;50至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15.3.9.4 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

15.3.10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指标,按照附表二有关停车场(库)配建标准确定。

对居住建筑,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不得少于此项标准的90%,地上室内停车位纳入地下停车位配建指标计算,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不得建设机械式车库。

对非居住建筑,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不得少于此项标准的80%,地下非机动车位配建不得少于此标准的20%。

地上室内停车内部不得实体分隔,其停车位纳入地下停车位配建指标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5.3.11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16 市政公用设施

16.1 给水工程

工程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工程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工程技术工作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工程技术工作管理(一)工程图纸1.工程图纸会审工程图纸会审工作由工程部组织,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基础、结构、装饰及主要机具设备有所侧重的进行。由监理公司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 工程技术工作管理 (一)工程图纸 1. 工程图纸会审 工程图纸会审工作由工程部组织,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基础、结构、装饰及主要机具设备有所侧重的进行。由监理公司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并整理出会审记录,在设计交底前一周由规划设计部转交设计单位。 2. 工程图纸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以会议形式进行,先进行设计交底,后转入图纸会审问题解释,通过设计、监理、施工三方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方研究协商,确定图纸会审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交底应在施工开始前完成。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现场施工的纲领性技术经济文件,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总工或技术部门负责人编制,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留存。施工方案是针对工程中某一专项分部工程所编写的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完成,并由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在必要时留存。 (三)工程技术资料 工程技术资料中建设单位需留存的资料除由施工单位提供的以外,由工程部负责收集并整理。工程资料原件存档于公司办公室。 (四)工程洽商 1. 工程洽商的分类 1) 按提出方案分类 l 由设计单位因设计内容的遗漏或某些错误所提出的设计变更; l 由建设单位因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设计标准的改变,通过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l 由承包单位因施工工艺方法和技术措施的改变所提出的工程洽商。 2) 按其工程洽商的技术含量分类 l 技术洽商; l 经济洽商; 2. 工程洽商的签署 工程洽商的签署严格按照公司《工程洽商管理制度》执行。 社区制度福利院制度科室制度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一、技术管理机构责任制 (1)按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做好经常性的技术业务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办法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3)负责收集和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建议和技术措施等。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负责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推广应用。 (6)进行有关技术咨询。 二、各级技术人员技术责任制 1、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制 (1)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2)主持图纸会审和工程的技术交底。 (3)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和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4)组织制订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工程的质量检查,处理施工质量和施工技术问题。 (5)负责技术总结,汇总竣工资料和原始技术凭证。 (6)编制专业的技术革新计划,负责专业的科技情报、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及提供合理化建议,对专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 2、技术员的责任制 (1)负责施工现场技术工作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单位工程图纸审查及技术交流。 (3)参加编制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贯彻执行。 (4)负责贯彻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验收规范和质量鉴定标准。 (5)负责整理技术档案原始资料及施工技术总结,绘制竣工图。 (6)参加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节技术管理基本制度 一、图纸会审制度 为了熟悉和掌握图纸的内容和要求。解决各工种之间的矛盾和协作、发现并更正图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完整体系版模板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完整体系版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 ( 完整体系版) 一、目的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 确保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为企业的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促进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2、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高企业工程质量, 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正常运行和项目管理技术、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管理规章制度总则 1、凡工程技术部组织机构所辖范围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关系, 定期参与员工的技术培训, 岗位培训活动。 2、工程技术部工作人员应本着团结、协作、高效、严谨的作风完成各项工作计划与任务, 业务技能力求精益创新。 3、本部门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 友爱互助, 同时应做好与其它部

门的协调工作, 同事之间相互尊重, 以公司整体为大, 杜绝工作中的个人利益行为。 4、服从领导安排, 不得阳奉阴违, 敷衍塞责。 5、技术部电脑专人专用, 加设个人密码。电脑需要维护维修时, 首先确保对有效信息进行拷贝, 避免操作不当文件丢失。 6、为保障公司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 应对重要信息处理系统加设口令, 防止泄露机密信息。离职人员在离开本岗位前一周内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资料, 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 由本部门主管或新接岗人员修改有关口令 7、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质量目标具体组织实施, 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规范、验评标准以及省、市、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 对公司各工程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 8、接受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参与质量事故处理。收集顾客反馈的质量信息并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及工程回访和保修工作。 三组织机构编制及岗位职责 3.1 人员编制 1、工程技术部经理1名 2、工程技术、质量主管1名, 安全文明施工质安主管1名。 3、工程技术部档案资料主管1名, 各专业技术员3名( 根据公司承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 . word教育资料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优质、安全、快速、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和铁道部有关技术规;科学有序地组织各项工作,建立正常生产秩序;适时总结积累设计、施工经验,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缩短施工工期,降低建设成本;为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营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技术管理的连续性。 第三条技术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做好工程测量、设计文件审核、施工技术调查、技术 交底、施工作业指导书、技术资料管理、工程试验和检验、工程施工技术总结及竣工验收、编制竣工文件等工作。 第二章工程测量 第四条测量工作由施工单位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公司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抽查工作,公司指挥部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对重点工程和铺轨架梁工程中的测量工作进行复核、抽查和协调。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交

桩手续。主要移交的测量成果有: 1.直线上转点桩、圆曲线及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桩、曲线中点桩等控制桩。 2.永久性水准基点桩及增设的临时性水准基点桩。 3.大型建筑物或复杂地段的平面控制基点桩、枢纽站或区段站的坐标桩、三角网或精密导线基点桩。 4.线路测量诸表及以上各点的书面资料。 复测工作:交桩后由施工单位组织测量,测量结果精度达到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测量技术规则》的要求,经监理单位复核认可报指挥部所属指挥部确认后,作为施工依据,并与设计单位办理交接桩手续。如发现误差较大应与设计单位联系研究解决办法。 第六条工程测量工作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测量技术规则》要求进行。 1.施工测量。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负责组织,保证各工点中心位置的准确性,确保施工质量,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测成果,经监理单位复核认可报指挥部所属指挥部确认后,方可使用。 2.铺轨前测量: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对本标段管辖围线路、桥梁的平纵断面等进行复测。复测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对路基、桥梁、涵洞进行整修。复测后,填写铺轨前路基完成情况的工程检查证,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认可报指挥部所属指挥部确认后,作为铺轨架梁工作的依据。 负责铺轨架梁的施工单位根据各标段的复测结果进行铺架前测量复核,重点对桥梁进行测量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铺架工作顺利进行。 3.竣工测量:每项工程竣工时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按设计文件、施工规和验收标准要求,对线路路基及各种建筑物的位置尺寸、标高及用地界的准确位置进行复测核对,如实反映在竣工资 —2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施工技术管理制度-通用版

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一、设计文件审核 (1)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接到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后,项目总工程师应尽快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查; 第二条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核对工作应在总工程师和技术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对于涉及到结构安全、技术新、难点方案,可由上一级技术主管部门组织会审; 第四条对设计文件核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向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汇报前,并向上一级技术管理部门汇报备案,经上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并参加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主持的四方会审和现场核对签证工作。 第五条结合施工调查结果,汇总设计疑问和存在问题以及设计图纸的有关建议; 第六条核对的主要内容 1.审查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2.审查主要材料、设备等的数量、规格、选型是否已经明确,数量是否准确;

3.核对设计图纸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吻合; 4.核对设计图尺寸,应由整体到局部,即首先核对设计资料,如结构图与建筑图是否有冲突、设计说明是否清楚、图纸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节点图是否详细、材料规格是否清楚等一系列的问题。二、设计文件审核 (1)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变更设计应遵循“先申请、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二条提出变更前,应进行经济成本分析; 第三条变更设计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变更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相关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四条Ⅰ类变更设计,应上报分公司审核备案; 第五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应及时修改原设计文件并做好标识,当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施工技术管理方案范文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加强和完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3 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制定。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 第 4 条技术管理体系图如下。 第三章技术准备管理制度 第5条分公司主任工程师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及各项施工方案等,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交项目部实施。

第6条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到甲方索取施工许可证、蓝线图、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技术文件。 第7条项目班子的技术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工期要求绘制出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施工平面置图。 第8条依据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报告。由公司各部门及单位对开工前施工策划进行评审,合格后,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管理第9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十个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封面要求:封面副标题用幼园小二号加黑;施工组织设计标题用黑体初号,编号用宋体四号;编制、审核、批准、实施用宋体小二号;企业名称“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宋体小二号加黑;日期用宋体三号(见附后样本)。 目录:按章节号。 内容: 工程概况简述有利于在施工时,供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建筑做法、结构形式、附属设备安装、材料等一目了然。 (一)工程概况(用宋体三号加黑) 1、工程简述(内容用宋体四号) 综合阐述工程的名称、地址、项目的内容及工程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要求和开、竣工日期等。 2、建筑设计特点 介绍工程的建筑设计,如:平面布置、功能、楼地面、顶棚、墙面、屋面、门窗等。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实用制度.docx

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1目的 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方针和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素质,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确保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2.2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2.3 本制度编制内容为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各岗位施工技术管理职责,并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编审进行详细的规定。 3技术管理体系 3.1 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公司的施工技术工作由总工程师全权负责。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3.2 总工办在公司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 3.3 各级技术负责人有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技术问题,行政领导不应干涉。

3.4 根据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技术 管理人员的技术责任制。 3.5 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如下图) 。 公司总工程师 公司总工办 项目总工程师 主办技术员 施工设计文件 施工过程管理 内业资料管理 测量及试验 测 施 量 工 和 测 施 变 施 收 工 质 试 量 技 工 发 量 施 更 工 验 程 程 施 施 质 文 控 工 术 设 总 人 序 材 工 工 科 技 制 方 交 量 计 结 登 员 、 料 组 设 施 技 、 成 术 、 案 底 及 及 记 配 复 质 织 计 工 开 安 本 资 、 试 制 和 索 竣 备 测 量 设 文 设 验 定 作 发 全 核 料 赔 工 图 、 制 及 计 件 计 管 、 算 管 资 及 业 资 文 纸 仪 及 原 汇 会 料 优 指 理 进 理 料 件 受 器 资 材 编 审 和 化 导 度 管 汇 控 使 料 检 管 报 理 编 管 用 管 验 理 理 表 及 理 管 保 理 管 质量、安全、工 期目标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