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8年第二十六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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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准予李元等3383名一级建造师

注册人员名单

初始注册( 3270 人)

北京市:( 706 人)

李元胡明王四兵徐伟张涛刘元璋刘克圣华君宪刘锋刘雪强李帝春陈伟强张闯陈宣廷崔佳焦浩鹏么英伟王玉双赵金鹏郑佳南赵海云胡丽娜杨洪亮张学强王德通郭美然胡旭刘东娜毛际喃申召斌王智吴波赵博高强栾海涛李金坡刘超柳楠宋正润周伟仇大伟郝洁雷鸣苏春华王西亚肖平芳张林飞宗卫东卢丹王军谢伟张亚男庞英贾建英雷相涛谢君周勇董灵辉宋宝帅史海苓杨宇陈天苏建锋代春阳高艳艳李永朋王庆佳杨凤山于长刚白志强樊虎付新李超庞志强王红伟王凯周立彬李世恩秦丽斌于鸿斌陈晓洁王龙闫越南刘俊男陈笑栋张会刚王强张明马硕肖彤赵树朝宋健明殷现国张峥董立晨张亚伟田磊崔凤龙

何益锋苏琪杨美玲高旭冉陈端旭薄涛刘发苗亮亮聂士超王海志袁冬梁赵岩刘奇任海帝王丽张国亮朱旭阳彭红艳曾庆生赵德顺朱颖鹏葛海红高丕梁刘书伟张海霞赵晓军魏超周桂莲高瑞锋李智泽王志清袁方李晓辉褚文静丁奇杜亮亮郭炳辰梁殿龙林建伟刘玉花王继伟张明军赵浩朱庆亮刘晓飞王利吕乐怡贾文科李海燕李晓龙文博刘红贤郑红彬冯亮赵启跃陈珂高永峰梁艳丽吕梦华苏蓁周树林张小虎杨永亮高改玲李喜贵周发彬曹子明丁晓峰计垚兰建杰伍锦鹏湛玉广张海涛祝潇洁郝立堃马智晓唐先锋郭超兰俊杰卢意徐浩姬建明郭凤涛李鹏飞王庆斌张建华麦声力王文达陈明伟高永强翁杰庄博然王鑫宁康刘鹏飞王立红杨宝兴尹克伸王爱新刘军刘天华刘耀耀刘林王德军张强周锡印李小红刘宁刘淑军陈柳祁艳靳宝孙金龙于进洋黄超刘天雪王珏杨军刘丽辉翟慧明赵志才马瑞张宇郭凯旋苏辉刘从鸿刘国明郭全星王永威葛晓慧段丁唐晓艳蒋兴启

夏庆峰李水刘鲁滨田海燕高占亮张殿军金骏彪张芳屈金辉常卫东徐曼刘旭白朝卿陈永峰范英斌李心座张宗军卢彦彬孙志国窦楷扬贾丽娟张帅兰春光叶海涛刘爽臧公理邓文婷李丁丁辛海河柳秋平赵超黄艳旗夏林岳玉云李一春高国庆韩运涛顾新峰戴斌谷健冯桂艳鲁佳王飞李思特吴起龙尉志杰刘成全黄宝双穆秀敏范江波刘云飞杨文政朱玉福彭博祖世武孙美玲王瑞云张勇袁晓辉李永战姜艺田冯俊刘玉伟林青坡侯振军芮立伟陈超石胜田李娜赵博付磊赵宏松盖嗣龙孔维新吴桐侯书强杨红军杨晨宋凯乔鑫李洋洋吕文岐杨杰安文轩顾馨予刘晓明唐微张冰晨张翼杨进朝孙云肖张丽张文强刘岗王新卫高岩杜海龙潘弘彦谢雄吕强罗柏杨济海鲍石榴王秀凤王玉真董鹏范晓琳盖月峰冀少萌李柳艳潘增华宋林涛王福新尹双元尹宗润李岳星单国强周海龙王东桥王东栓梁耀王帆王晓亮田贵朋尹波波师恩昊乔术宝于长清刘晓飞孟凡龙辛小军淦作人葛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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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繁盛张浩张树刚周琦朱文强武小杰张衍雷都光星张久明陈祥宝冯晓蕾龚守巍郭扬胡和涛姜彬焦秋钰孔祥宁李辉李金辉李孝友刘航刘鹏刘志新罗清清苗云森石磊宋志波孙继文田辉剑王龙身王艳峰吴桂柏徐飞闫治地于海宁于浩张嘉谋张文凤张玉磊朱建宇刘鹏齐春雨郭瑞涛谢磊张春梅吴雨繁贾维京刘繁星翟京陈睿卿董承武梁璨尹礼恒赵新华周小龙孙晓微柏磊高国郭红伟李新刘建成王伟奎吴英男薛春萌刘立庆高鹏李明苏哲陈鹭卢迪杨滨赫杨冬冬何欢然李明宇齐兆群吴江蓉于海波郁占彪张继鲁张书辉张宇陈煜宏董永新任和相铮闫琼赵小亮徐影陈杰高旭君华东升陆育利邵金园杨银超张景林李朋朋杨栎枫曹红亮付爱民吕权孟磊施顺宇王国栋王鹏浩薛生爱张雷赵锟刘斌刘少轩刘志军宋颖召王岭吴天平杨波杨旭东张涛黄春涛高博李小波王彬冯若亮任海东郜继辉宋华锋盛安全戴涛邓彬彬莫怡华齐小路苏呈祥王岩代聪峰付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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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1 人)

王一清

河北省:( 58 人)

衣建涛冯志红李超磊周召辉赵金强张建波刘皓晏飞甫焦振保李琪李忠良梁春友卢晓飞吕晓艳师靖田琨王辉林霍利永王伟赵庆贺李贺李静贺米巨恒张世国李立军张赛张磊马翠茹薛贵鹏杨扬夏营春李五斌张丽亚刘雪明李太德龙秀云张兴肖录涛张学朝李兴涛孙建杰徐龙灿

张信孟庆彬张子飞李云达刘浦王欢张健左会江王金星张宏雷崔吉星耿军强吕振国程艳裴志明马应男

辽宁省:( 35 人)

孟祥宇王佳何海宏郭健梁占成呼啸雨张中喜王巍孙仕伟胡子伟息岳峰周永志刘志岩杨英晏峰张涛李辉陈坤钱珩赵文杰刘宝立张尧魏忠阳齐晶闫雪琴顾绍峰刘明达付建东李金全乔红亮张兆云陈盛赎路靖丁力罗汉勇上海市:( 154 人)

陈亦波刘立志程洋段永光宛平平王运彬曹鼎鼎李朋徐跃华许正长李亮崔斌梅平波王梁李锦江陆志航米运之施建峰张勇梁晓晨曲瑞赵春峰曹旭陈佳琛陈越郭银龙何智鹤娄秋林牛向楠芮立明申青峰夏冬冬张渴望周家启邹德华李胜国王宇张小龙陈林徐棱朱中华耿嵩柯洪卫黄丹亮徐华淼谢友山张俊磊周思礼董海滨皇甫超彭宇姚力威杜黎强李学明贾骁勇戴维杰秦怀林张为龙朱建卫赵宸鑫杨小军卞玮荣冯思雨田晨巍严应鑫管亿郭志刚刘俭张进喜艾光艳

路程陆永蒋书楠董梁邵盛钱立锋余一鸣高青王士芳陈伟东刘岩林白旭亮晁越陈豹陈童高永强耿庆民顾绍存郭祥进韩淑涛韩天杰贾鹏揭游洋孔繁春李保成李宏亮李军李强李洋洋李云坤林帅刘大海刘东刘冠军刘瑞林陆燊马彦涛欧阳广昊尚海亮沈圣凯时红亮宋占苏彬王荟懿王耀龙位石圈吴仁强肖志伟徐柱许洪晓许宁杨斌杨晶杨明于亮余中伟岳国明战彪张贵宾张磊张维杰赵瑞栋种耀周冬晓左岗王国林徐建国易超刘志刚朱小婷陈玉进张美林王超白云龙陈翔董峻韩贵林何代超黄佳雯江益波谢培进张立成孙东晓季冬辉江苏省:( 376 人)

郑建伟姜春张健徐姮夏长俊许涛龚伟姜凯陆春燕庄骋高晓炳顾培军朱晓庆丁磊张双艳胡刚正游友钢陈丽兰王贺飞赵勇张元元张国庆张伟许一琴陈虎庆刘丰项春武朱巍巍常建欢陈丽娟路渊叶晓斌曹世俊梅小军黄群单晓明刘进邓克江冯泉傅晶李伟邢丹丹马建凯李斌孙杰王虹杨锋许志武张立柱

胡玉华怀剑松任延涛王向龙董大千王部骏严祥伟朱可斌徐登军徐宜全韩培刘汉玉苏建萍王中段惠惠周芳芳李琳蒋一峰李兴旺徐文君吴晓红史浩娟刘闯阚俊芳王超卞和平顾健唐凡卞晓峰宋晓洁王爱秋徐广春严以娟王银俊高天龙王晓多康超段绪涛胡静刘明杨超殷春国谭晓娟杨新乔张文祁德生顾月华宋琦钱建强陈亚王伯平李焉宋林冒海磊王可相刘中伟周智萍李昕键陈翔刘剑周华曹光风李艳龙史传海顾建辉郭成黄萍李敏滕飞许颐福郑暖特朱钦卿鲍冬梅陈恒高银银邓小刚耿跃王明王海燕魏鹏曹伟邱爱荣张佳韩星瞿荣新王荣华丁占增柴百安丁建方诚吉加胜金彩明李建军刘金根陆峰缪淑琳沙志伟沈东王德智王志峰王中华魏宏镇徐磊徐伟于彬彬章月萍朱德军朱齐玉吴小兴刘金财陆体伟祝利君李建辉董震顾茂松高伟丁正南樊洺竹徐宝儒杨铁军姚剑桂佳佳武文永杨静张善忠韩丽娟魏伟陈亚萍张仲达严惠经乃东徐昊孙勇

蔡小林陈法章蒋四光李平王从杨山方朱贺陈银春张巍巍苏林陆高泉程贺何平杨树亮周勤于德顺傅强林宇赵茂浪王伟王智居荣玉石远城屈峰叶青华蔡腾沙猛林袁文成王猛王珉珉钟卫强张聪柳标朱凯葛来华姚涛戴元清黄荣华梁海云吴兴中程仁和汤成坚高国锋束雷孙志峰宋厚飞曹海健王帅孙杰李驰陈林张泉刘云钱龙徐磊刘闫邱佃仕夏佳好张为贺云龙张学加曾宪辉王莉袁文忠卫德林唐旭明孙进张亚梅王飞洪源张波梁兵王义伟杨杰尤连张永明夏玉泉冯坤刘琨李晓东章熙康笪炎炎祁明尚雪峰杨千李金冯素祥梅世平王常娥魏从伟赵季洪边磊鹏唐欣武王健赵麟郑小清张建华笪兵尹亮俞天国潘俊杨董广正范树勤郝路王小伟吴慧强宗海军张燕徐轩哲张涛王海丰吴亚洲施刘根刘新峰周茂杨朱曦解其国钱海洪许欠范吉如盛恩亮周扬李柏杨梁海鹏谢双王冬玲徐维功杨悦光左涛吴斌锋戴祖剑祁冬史怀甜

王全邱明发季忠辉孙洁常勇林仟将吴小锋张瑶许恩嘉黄治华谢利美周平陆从雷马光社沈洪波王涛何瑞瑞徐俊蔡丙辉戴广龙吴建英徐跃祥朱金根陈立蔡重阳李家强钱旭东后荧亮王志刚苏立国徐璐刘芳芳潘昕鲍才陈煜陈志东黄剑锋刘华柳红俊钱亮孙礼厚孙小列王海生徐晓进殷金根李元武传喜张斌斌胡冶文徐孝甜支伟江黄晓鲁李春辉王倩沙峰李海超刘剑王奎忠高家友夏礼兵张新波

浙江省:( 1 人)

杨跃峰

安徽省:( 300 人)

柯镇奉闫素伟孟祥铭张迟周治勺张加良韩秀蕾陈勇敢杨阳虞国兵任月王德高张英杨立文王帅孙宏波庄晓艳赵有龙王续志周广亮朱宏韬刘桂祥陈强李光维苏守彪王伟郑余路雄徐志成王晟徐滔张允超石阿雷耿国栋王军闫森张玉王凯孙路遥王风雷范磊沈健汤颖唐家轩徐光兴王明明杨伟赵跃朱立永傅鹏程董涛刘威巍李海兵李利娟徐微刘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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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蛟杨洋方海龙顾成鹏刘学海张延昭赵洪涛刘胜祥郭惠忠杨伟吴江华徐学林王聪丁帮高张亮汪毅吴显萍谷云龙时勇程明娟李定法段令军孙彬张家龙陈彪季建刘彪刘华王古何皖生汤中好路成刘小杰赵飞张媛媛汪江水张国彦赵皓冰邓春生卢开场莫佳妮杨念龙汪小品王秀娟陈超汪兵胡铁牛甫丽君方文海耿华张永全李正扬陈红英黄建田明磊王伟东俞文斌时振华张欢张锐程流芳王华飞于广瑛耿猛赵慧鲁志雄丁名洪胜全骆正凡周浩左侨侨孙洪伟吴新林张旭吴浩汪志鹏昂国龙丁仁虎方露龚倩廖洋洋荣家尚周娜娜段亚飞蒋坤李强李亚威刘浩鹏刘林林刘培光欧团结王洪滨王永顺纪利利魏树鑫张奎纵飞党辉赵乾龙周建成刘霖黄振中李鹏李勇唐世龙胡全亮刘东裴小放阮芳朝万杨曾庆春

福建省:( 4 人)

余学通郑为王兆中吴全飞

江西省:( 553 人)

施英勤云先祥樊丽娟冯献华金地肖本招戴璐

潘军孙延春王军刘丹祝志娟刘虎程文明熊芳华熊韧华邓琨严先盛雷鑫潘翠翠王阳关惟林茂森林莎张义报陈永宁蔡锦峨彭秋花肖阳黄承帮肖伟赖荣林蔡一飞李明王冬林胡青王志成杨林涛周霖李文亮刘标杨进雷建张磊张结平刘媛媛肖璐周兴霞方立新黄若航陆海东李鹏袁国栋赵露芳梁粱王运昌薛艳梅邹姜迟延法樊新娥吉宗祥吴曙光刘欢欢卢亮蔡庆飞刘敏常会忠陈伟良程涛于芬陈洪波何海萍高金旭李军伟邹德占钟立汪蕾薛冰陈文傅江涛舒洪蒲括孙俊峰戴剑汉刘涛赵士洋周琰徐英川石隐柯郑军蔡志强袁未平李根友李俊黄庆车华少任国建仇成威罗春基张光辉赵志超侯宪峰曾玲郭赶艮厉天成刘晓磊尚聚江樊立飞罗建东龚胜双王壮飞杨成周小明梁士凯乔向国陈建胡清祥李会杰童兵王芳徐继欣陈大武付典平董孟超郭霄伟唐立吴贵和张建胡顺庆曹俊华陈正夫艾江云戴文华郝萍刘志强马韬聂雅慧施俊译万秋宇王殿臣

王敏魏辉吴金辉徐昊范云峰高文胡东兵柯佳文刘明锦娄振星聂骏峰饶秋文舒畅王志晔吴文凯谢晶徐国栋徐凯叶振宇曾泽兵衷晶晶周忠华邹鹏陈京亚戴乐洪正刘燕缪情童安邹会灵程建范冰欣甘力李一帆林琰刘飞云卢页川邱蕾邱跃东汪英辉吴锦文徐瀚杰张睿周超周富贵邹绍南毛文斌聂双元邱玮玮饶泽豪郭宏辉万丹伟卢林徐连连贠海龙刘火生纪从心刘振鲁伦宽李泽臻陶沈军陈殿菲石建春张云峰施双平孙兴红周文通杜伟亚芮圣涛杨志忠李远美陈慧香周立师朱传运吴欢邱明哲廖淑娟石玉慧周栋王亮亮陈生金黄永国刘积新潘明华艾小龙张小玲赵能胡芳方丽卢小兰孙江峰潘恒韬钟良伟朱飞随猛詹凤程朱慕川朱守涛邓志波宋周武张栋伟杨林李兴强周建国鲍冬生李秋霞胡德荣黄剑敏章友祥刘炜张文华汪晓辉黄淑银杨子靖张景贵丁文旵钱家平况佳亮罗文华王孝平王秀珍孙迎迎程飞翔王翠国李晶鑫周双利刘毅刘凯李玲汪维中朱建万义奇金鑫

李文挥王海阳王战胜肖庆亚余明淦赵雪燕孙星朱金华邹战国李云袁威何祥清唐道通吴华华吴宛伦熊雪杨霞章裕民陈萍万以辉樊啓海程涛周云荣陈芊张宏图周爱平陈裕芳程日斌黄海涛马会南吴斌陈建国沈瑞鹏黄祖海黄海红蔡宗山董军威陈宇萍卜朔袁志超陈丽君刘晓东周凌吴鹏赵军孙晓庆杨利剑左才刘小刚龙雨吴佳彦范国民吴涛徐善通吕劲刘国华唐林峰杨博张海良兰颖汤耀峰邓华英熊永亮王雁青龚文翀廖勇郭小芳杜兆冰闫继民邓涛柏翠况志涛邵徽诚赵文娟付军廖民徐家平甘慧群郭凤敏金鹰彭列彪苏光召王小伟刘顺吕洞兵张建勋朱财伟俞秀芳周大庆邓华平张党文刘芳赵丹蔺伟成陈平华刘勇孙丰雷孙伟姜凌高城王文星陈雷苟君赵永刚周刚余慧敏刘功齐彬冯文焕高洪锐徐良邱筠江宋健殷志锋张月蔡伟明陈艳君代朋飞孙现伟朱亚飞陈志先谭太盛刘亮马强王庆力韩芝李庆春周士华曾珍珍胡虞成涂磊李有强刘俊红

石昌杰辛国文陈晶晶韩学奋李宗财李瑾聂瑶张冬冬张亮曹明友何正民刘栋王威许承刚邓巍李庚刘重飞李杰仲荣祥黄辉吴秋艳王晶李向南张剑晖朱乘演张容国敖雨付乃军李平余前明甘志威王轶群刘欢陈涛刘孟武兰勇秦元谊徐阳叶海龙张小平龚文文张培祝国娟祝建波刘征李攀沈长海陈勋陈泰来明平颖万歆黄志敏杨鼎李博迪漆爱晖郭恒鲁庆涛倪军才朱洋陈铁生黄娟娟刘小宝熊秋华周智文刘成有邓冬华丁素琴施新茂许春强熊春美周坤河杜德文温敏孟磊王淑艳赵正贤石立宝赵雪健朱寒眉刘桥平李淑兰刘涛周兆杰龚国清周伟青林阿有郑师全万腊梅杨洋卢川任红娟何志强胡金金吴刚张涛丁荣辉董光立郭谦黄国榕黄友波蒋丽敏李剑刘江林刘万龙谢艳书张小萍周忻李婕刘正忠王雄吴立新伍人龙黄惠李军刘晓龙罗敏肖飞张恒伟黄菊香周龙叶丽兰陈秋芹洪德明罗节杨敏詹善标邓辉李少勋杨龙贵李文化毛海君石晓芳严绍海

李律聂杰锋齐晓敏殷秀凯张芳许佰华丁黑平何其飞荣伟侠朱乐园曾超钟鑫程丽明王小泉山东省:( 3 人)

贾鲁杰张宪甫朱文富

湖北省:( 208 人)

池圣治李学军郝喜明杨焕荣吕文婷陈佳明刘瑞王翔罗友董雪君郑畅王金刚李南兵丁路遥陈建国孙佳吴志明王长威徐勇李金昌黄河齐俊海万辉曾庆福许宗诚吴敏周少勇许贤宽李荣双周向阳刘江涛宗学伶周斌李之经潘哲哲江益民解平德邓瑾张文亮刘杰黄飞李银王明中李又强杨阳赵家利刘蔚向波陈李宜周密赵丽芹胡忠博李琴张强胡芳万胜程峥吴存霞李云华王庆元陈龙军陶红仙张伟强刘训李伟行黄开刚冷继中彭毅李亮朱福锦戴征鹏赵源泉王凛黄俊淇杨运兵李建华丁炜胡宝堂陈修云方文辉李龙叶正乾刘禅王锐锋兰群白年祥叶竹寒史瑞彦汪海赵士忠陈鑫淳学超冯建发冯军高志勇史红艳汪畅严夏志威严满元颜云云张鹏吴鋆骆伟荣韩素朱明奎

陈书利王建翔程喜娣张祎龚艳霞郭军海林凯珍赵付斌吴克勇章家荣黄旭东何慧琴陈贤根祁雅娴赵会斌江蔚刘本冲袁慧胡敏戴鑫王莹文华玲方强屈家胜刘飞严桂芳官冠袁欣袁源赵慧华朱成进桂志勇张力伟周璇叶烦郭良波罗飞苏菲伍永刚邓盛生王小权张婷张键李辉袁福军杨冬传李海鹏庞长国周玉泉胡绍伟杨盼峰丁佳蔡羽周洁英李晓桐秦山赵荣杰鹿伟华周思雄李海涛南静丁乾乐成刚刘宇邓敏民冯剑澜李宽鹏刘丹彤彭城王丽兰张大千郝意刚李浪漫秦文祁王磊翁翔吴阿强岳峰郑大勇毕燃陈芬芬江帅李军益王小珍柴旺周家成李银发刘江林蔡渊王雷熊欢陈登高李通林广璐刘国朋齐盼盼魏金洲李峰王永太谢静力陈俊全虹钊徐全意

湖南省:( 173 人)

单克峰宋湘兴李新汉蒋尚纯胡国平熊沙沙赵静文罗惠予李通唐芸徐达李果田海群龙斌郑屹谭剑峰张雄曹东亚贺德虎马双骥覃事茂张顺航王子尊陈海涛何天旭李望丰陈耀成飞宇

邓衍黄卫波申强辉汤熙平徐飞郁文琪龙晟杨尚潘丁余赵天笑蒋文付佳付鹏罗宏健彭立舒岳春光李敏胡果许达文杨永蔡鸿全廖琛周日侠唐园圆单立锋阳跃定陈智泽冯美姣胡标黎忠亮唐茂琪王泽晖肖亮杨剑锋周继朱冬林陈章明何艺文李强吴海平杨文正朱伟霞龚磊刘丹柳利华莫智超彭小明粟李谭添仁王伟胜王岳峰杨勇王仁远胡国辉李攀邱行陈谦匡林浩刘海燕彭晓斌王玲夏勇钟意周栋邹雨驰陈庆左霖谢北平易月娟代华聂超田春桥肖永军刘文武潘波肖思亮李细晓周清刘述伟童波刘建林黄思伟李展邹毅刘仁刘娴吴谦伍躲新项厚良曾嘉周明李平辉唐容辉章迁戴经富邓翔洲谭小庆唐维伍丁伟伍满红周林晟段志鹏曹林辉刘功鹏陈淀陈力程杨韩庆炜何建侯建柱李浪清李桥平李先云李政林伟风刘军建刘香海刘晓龙欧金龙彭双阳孙成德王海龙王立王兴虎谢欣伟谢咏剑许陟颜炜尹磊袁红超张能焕赵文平周拔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编制导则 二O一四年四月

目录 1 总则 (1) 1.1规划定位 (1) 1.2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 1.3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2) 1.4导则适用范围 (2) 2 规划制定程序与工作要求 (2) 2.1规划制定程序 (2) 2.2工作要求 (2) 3 规划内容 (3) 3.1城市住房建设情况评估 (3) 3.2住房发展目标 (4) 3.3主要任务 (5) 3.4 空间布局与用地规划 (5) 3.5 年度时序安排 (6) 3.6 政策保障措施 (6) 3.7 规划实施机制 (6) 4 技术要点 (7) 4.1现状资料收集 (7) 4.2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查 (9) 4.3住房需求预测 (10) 5 成果要求 (12) 5.1成果形式 (12) 5.2规划文本 (12) 5.3图纸 (12) 5.4附件 (13) 附件:需求预测模型说明 (14) 一、总量预测方法 (14) (一)时间序列分析法 (14) (二)多元线性回归法 (15) (三)联立方程组法 (15) 二、分类预测方法 (16) (一)根据收入水平划分住房求层次并构建需求模型 (17) (二)根据家庭住房状况划分住房需求层次并构建需求模型 (18)

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贯彻落实各项住房政策的重要载体,是指导城市住房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对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和成果表达,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建房改研【20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 总则 1.1规划定位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是法定规划,需要独立进行编制。 1.2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积极发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着力强化政府住房保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住房建设消费模式转型,促进住房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目标。 1.2.2规划原则 (1)强化住房发展的社会功能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把解决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作为住房发展的首要目标,更加突出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改善保障民生的社会功能,促进住房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和合理住房改善需求;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责。重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居住条件。 (2)坚持住房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总体发展目标,统筹处理好近期与长远、保障与市场、需求与供给、住房建设与设施配套、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坚持与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和协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以国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 审核结果的函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标造函[2011]1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建标造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资质初审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我司组织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现将合格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36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资质证书编号 (原) 起始期截止期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甲0601110000072011-01- 01 2013-12- 31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甲0601120000102011-01- 01 2013-12- 31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甲0601130000142011-01- 01 2013-12- 31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甲0601140000212011-01- 01 2013-12- 31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 分行 甲060115000023 2011-01- 01 2013-12- 31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甲0601210000312011-01- 01 2013-12- 31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甲0601210000322011-01- 01 2013-12- 31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甲0601220000332011-01- 01 2013-12- 31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甲0601230000372011-01- 01 2013-12- 31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标定司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五条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标定所,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标造函〔2009〕32号 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根据2009年标准定额工作安排,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政务信息和住宅造价信息发布工作,我司于2009年4月23日至24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了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专题研讨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站的领导和信息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造价处处长杨丽坤主持,标准定额司副司长徐惠琴、标准定额研究所胡传海、山东省建设厅副厅长张俊乾、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杨鲁豫出席会议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张俊乾副厅长的讲话中,介绍了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杨鲁豫书记在简要介绍泰安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服务社会、保增长保民生等方面,强调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特别是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作用。 徐惠琴副司长的主题讲话中,分析了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当前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做好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造价信息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要加强对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统一规划、明确目标;三是要加强信息化的基础工作,抓紧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尤其要把最基本、最急

需的标准逐步完善起来;四是要加强宣传和对信息化人员的培养,提高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水平。她强调当前各省造价站要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信息网政务信息和住宅成本信息等信息的测算工作,继续完善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 研讨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介绍了中国工程造价信息网改版的情况以及住宅工程造价信息填报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议围绕网站政务信息建设和住宅工程造价信息填报等工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通过交流,与会代表对住宅造价信息发布的目的、意义、作用、定位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住宅造价信息收集的内容、表格以及进一步做好造价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在充分听取各地建议的基础上,我司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近期为了满足我部对住宅建安工程造价作总体水平变动趋势的需要,请各地区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1.请于5月30日前按附件一的式样,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住宅造价信息”系统中,抓紧补报2008年下半年住宅工程单方造价信息。 2.从2009年起,各地区按上款格式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住宅工程单方造价信息。填报时间要求分别为6月和12月的10日之前。 3.测算上述住宅工程单方造价信息时,其住宅工程应符合房屋验收标准的要求。 二、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推动各地逐步建立已完住宅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各地区要继续按《关于开

规划建设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中山公用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规划建设部岗位职责 (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部的部门管理,明确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能,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全面统筹安排工程建设部各项工作。 2、组织本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3、协调好本部内部间、本部与其他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及工作氛围,营造公司的团队合作精神。 4、领导本部协调好相关政府部门、各运营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工作关系,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环境。 5、负责组织生产例会,并根据会议相关决议,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6、根据公司的管理办法,制定对项目组的考核办法,综合评价项目组的工作绩效。 7、组织部门的专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整体业务水平。 8、对本部人员的设置、奖罚、晋升、调动、任免等向公司提出建议及评价。

9、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本部工作,积极参与公司各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副经理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安排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2、协助部门经理组织本部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3、协调好部门内各项目组工作关系及工作气氛,营造部门团队合作精神。 4、协助部门经理与相关政府部门、各运营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 5、统一协调、安排和审核各片区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到竣工验收等全程系列工作。 6、根据公司的管理办法,协助部门经理指定对项目组及项目人员的考核办法,综合客观评价项目组的工作绩效。 7、定期对项目组进行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考核,严抓安全生产。 8、统一整理各项目组上报的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向部门经理汇报。 9、及时掌握各项目组工作情况,了解可遇见性的工作问题,向部门经理汇报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建质质函[2006]55号关于印发《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 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6年5月24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浙江省绍兴县召开。现将《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推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系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推动村镇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 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5月24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浙江绍兴县召开全国村镇建设52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传达我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安排,总结2005年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贯彻落实216号文和加强技术服务为主题,加速推进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后,今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强调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近年来农民住宅建设持续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国村庄实有住宅达205亿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7.9平方米。目前农民自建住宅每年还以2%的速度增长,其中楼房比例增长更快,约占60%,年竣工面积达到4亿平方米以上。这意味着,今后几年,农村工程建设量必将大规模增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今年2月17日,汪光焘部长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所做的《搞好村庄规划和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题报告中指出:村庄建设和治理要通过政府帮扶、规划先行,多部门联动、政策集成来实现,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不仅仅是关系城乡工程质量问题,而是关系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大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X-作者要满怀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肩负起新农村建设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积极主动的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履行好新农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2005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村镇建设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探索,务实创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 去年,我部建立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9月初召开第一次联络员会议。江西、山西、吉林、广西、新疆等部分地区参照部里的要求,分别在本地区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参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二)以村镇建设规划为先导,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只有从村镇规划这个源头抓起,才能抓出实效。福建省坚持规划先行,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程序着手,明确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做到规划、放样、检查“三到位”。青海省尽管基础条件较差,却努力做到一手紧抓农牧区规划建设,一手紧抓农牧区住宅建设,下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2008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 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 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 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 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 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 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 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11.26

概算 一、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二、封面、签署页(扉页)参照第3.1.2 条 三、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概算指标或定额(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材料及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人工、设备及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7)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概算编制范围。 4、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式图审查费、

关于原来劳动部发的物业管理师建设部和人事部会承认吗

关于原来劳动部发的物业管理师建设部和人事部会承 认吗? 对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培训状况比较了解的人都知道,目前我国社会已存在两种“物业管理师”,一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通过的“物业管理师”(含“助理物业管理师”),另外一种是个别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认证推出的“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颁布后,随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于10月28日顺利开展,今年末最晚在明年初首批物业管理师将正式问世。面对即将出现的三种“物业管理师”并行于世的现象,人们必然会发出疑问:为什么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物业管理师”?三者的发展趋向将会如何?如何评说它们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中所起的作用?虽然这些问题一时很难给以准确的回答,但它们都是难以回避而必须给以正面回应的问题。对此,笔者不吝学力粗鄙,愿抛砖引玉! 厘清三种不同的“物业管理师” 等待开考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2005年11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简称CPM),准确全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 《暂行规定》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同时,还严格规定了参加考试的7个方面的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目录 施工员(土建施工)考核评价大纲1 施工员(装饰装修)考核评价大纲11 施工员(设备安装)考核评价大纲21 施工员(市政工程)考核评价大纲31 质量员(土建施工)考核评价大纲39 质量员(装饰装修)考核评价大纲47 质量员(设备安装)考核评价大纲55 质量员(市政工程)考核评价大纲63 安全员考核评价大纲71 标准员考核评价大纲77 材料员考核评价大纲85 机械员考核评价大纲93 劳务员考核评价大纲101 资料员考核评价大纲111 施工员(土建施工)考核评价大纲

通用知识一、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权重0.03) (一)《建筑法》 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 2.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 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2.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识(权重0.03) (一)无机胶凝材料 1.无机胶凝材料的分类及特性 2.通用水泥的品种、主要技术性质及应用 3.建筑工程常用特性水泥的品种、特性及应用 (二)混凝土 1.混凝土的分类及主要技术性质 2.普通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及其主要技术性质 3.轻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特性及应用 4.常用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及应用 (三)砂浆 1.砂浆的分类、特性及应用 2.砌筑砂浆的技术性质、组成材料及其主要技术要求 3.抹面砂浆的分类及应用 (四)石材、砖和砌块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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