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

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

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

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刑罚轻刑化这一理性的法律理念形成之后,将对我们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使我们对刑事立法有了更为深入的反思,成为我们审视和检讨现行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和尺度。

2.立法技术方面的刑罚轻刑化,指在法律文本上实现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的轻刑化。这是相对于重刑来说的,种类轻刑化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从刑罚的种类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摘要:刑罚目的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一元论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通说地位,但这一观点近年来不断面临挑战。科学的刑罚目的的确立必须廓清一些基本范畴,同时必须明确刑罚目的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与内涵。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刑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我国刑罚目的是多方面的,而且目的与目的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应否认刑罚目的的层次性,更不应对我国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避而不谈。笔者主张三层次说的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是: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保护法益。 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从18世纪开始,经过19世纪,直到现代,一直是刑事立法的支柱。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费尔巴哈曾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做了表述,即:(1)无法律则无处罚;(2)无犯罪则无刑罚;(3)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中“无犯罪则无刑罚”现已成为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用之义。刑罚就是惩罚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国家明确地以罪行法定原则来保障人们享有的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我国现行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行刑法的三个条文均分别表明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之一即是惩罚犯罪。 惩罚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其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现代法治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健全的机制遏制立法者和司法官员的恣意。承认并且标志“公平、正义”的刑罚,也只有将其发动的强度归咎于客观的犯罪行为,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和认可,并由此获其尊严与威慑。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律威信的强调,因为惩罚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同时,“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奠基于将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念之上,不容置疑地构成对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性的尊重,具有与社会公正观念相吻合的一面”[2]。对于刑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惟一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著名思想家康德是如此论述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在这里,康德从犯罪人是人,而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这一前提出发,反对把刑罚仅仅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肯定了刑罚应该以惩罚为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推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3-05-22 06:17:00 来源:《人民日报》( 2013年 05月 22日 07 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一论述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内容, 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现实着力点, 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深刻把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 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 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理念的统一体, 直接反映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规定性, 贯穿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的各个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 是现阶段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 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进行了凝练,是重要理论创新成果。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 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富强即国富民强,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 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 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文化建设的应有状态, 是对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 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 是实现中华民族伟

浅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浅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民法与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准确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近年来,我国学者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起来讲仍然停留在表层区别上。研究任何事物之间的差异,表层区别、外部特征固然重要,然而深层区别、内部特征更为重要,只有搞清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异,才算是真正认识了这些事物。基于这一点,本文试图从价值角度来探讨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异。 一、研究比较不同部门法的价值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最初出现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之后一些哲学家如尼采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或价值准则等概念,并将这些概念提升到重要的地位,从此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广泛的讨论中逐渐普及开来。 在哲学上,“价值”是以一定社会生活中的主客体关系为基础的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马克思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在价值关系中,主体是人,或人之延伸与结合-社会,客体主要是物,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社会物。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价值的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一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是人对于客体的要求与愿望,属于人的理想范畴,它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指导和目标。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或人的总体的统一。法的价值客体是法,这里指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包括作为制度的法、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包括法行为和其他法律现象)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包括法的意识等)。法的价值不仅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而且还以法的属性为基础,因为任何价值都是客体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法的价值是法所具有的属性的表现,如果法根本就不具有可以实现秩序、安全、平等、自由、人权、正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的属性基础,法将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一)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一) 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幸福。 正义要求我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人间关系,而不对自己的的偏爱有所留恋。 正义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 目次: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二)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 (三)当代西方的正义理念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二)刑罚权根据学说评析 (三)我的刑罚权根据观 三、公平的正义:刑罚权的理性运作 (一)刑罚权的基本内容 (二)制刑中的正义理念 (三)量刑与行刑中的正义理念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古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象征正义的女神狄凯(DIKE〕。在希腊神话中,狄凯被塑造为手持标尺的形象,而手中的标尺则是用来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或用以确定土地的分界。当代美国杰出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tyre,1929

-)指出:“自从荷马史诗第一次被译成英文以来,荷马史诗中的‘dike’这个词便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2然而,究竟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论的中心。由于人们寄居于各不相同的历史传统之中,而“每一种传统都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3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正义的理解存在严重分岐。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曾经根据西方文化传统,把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对正义及其合理性的认识分为四大道德探究传统,即: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狭义的)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4然而,由于本书的写作意旨,我不能且无需完全按照麦氏的思路去重述正义,故这里只对人类历史上有关正义的认识作一简短回顾。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古希腊,曾经孕育了一大批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而这些人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都曾对正义有过深刻论述。如果将他们对正义的认识加以概括,则可归纳为:古希腊时代存在两种相互对应且含义不同的正义概念:

论刑法的目的

论刑罚的目的 关键词: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刑法量刑犯罪成本 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防止罪犯再次犯罪,成为累犯。为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就应采取适当的量刑标准,预防犯罪。 一:何谓刑罚的目的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以预防犯罪与保护人民安全为目的。 而在法制社会中,刑罚从属于刑法,自然就有刑法的目的,就是刑罚的目的——即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防止其侵害人民权利,那么为实现这一目的,单纯的惩罚行为,就不是一个好的刑罚行为。好的行为,应当可以预防犯罪,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即惩罚罪犯,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警示他人,勿要重蹈覆辙,沦为罪犯! 这在各类刑法论文中,被称之为“特殊预防(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和“一般预防(防止他人犯罪)”。就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言,这就是刑罚直接目的,只要实现了这一目的,那么刑罚的根本目的“保护人民”也就可以完美的实现了。 二:刑罚的起因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知,刑罚的起因,就是保护人民,保护人民的共同财产,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人民的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为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创制了刑法,用于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不要让犯罪侵犯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拒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犯罪的干扰! 三:刑罚的进行 为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罚的量刑就需要慎重的考虑:太轻则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太重则伤害罪犯的人身权利,容易增加罪犯的暴戾气息,使其再次犯罪,更深的影响则是其它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将不会考虑降低犯罪程度以减轻处罚,从而加大社会的不稳定。 1、一般预防 这里有两个故事: 1.在雅典曾有人把一只被老鹰追逐而逃人他怀中的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判处此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将刑罚从未然状态转变成现实状态,但是刑罚执行是对已然的犯罪而言的,这必然与刑罚的目的不同。从当前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归纳出了惩罚、阻止再犯罪、震慑与教育和矫正。 标签:刑罚;执行;目的 “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是对一般人的犯罪的前瞻,其立足点是一般人未然的犯罪。报应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回顾,其立足点是已然的犯罪。刑罚执行就是将设置刑罚的目的转变为现实,其经历了报复惩罚、矫正和促进罪犯重返社会几种理论阶段,然而,都难全其说。 一、惩罚 “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2]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限制或剥夺的某种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散失某种权益,而且使其因受到否定的评价和严厉的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一)限制或剥夺罪犯的权益。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需要。而刑罚的执行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成为现实。刑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显示刑法的有效性。费尔巴哈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3]黑格尔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4]贝卡利亚也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散失。”[5] 正如凯尔森所指出的,为发达的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制裁形式,不仅只限于给人们施加心理压力的范围,而且还允许执行一些剥夺权利的强制性法令,即“作为某些情形的后果,强行剥夺生命、自由、经济价值和其他价值”。[6] 当然,执行不同的刑罚,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也可能出现差异。如对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剥夺其一定期限的自由或终身自由,将其隔离与正常社会之外,对贪财图利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部分或全部财产;对少数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新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价值观是指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对事业和目标的认同以及对精神目标追求等一系列的判断和评价标准体系。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是通过科学梳理相关概念获取正确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价值观时,应对中国传统价值观进行改造与提升。必须始终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民主与集中、创新与求实的关系,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实现由人情关系价值观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的转变。因此,本文认为,公平、正义、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也是最基本的要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概括了公平、正义的内涵: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目前,中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或人权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结果公平,则主要是指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由此,坚持公平、正义是我们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然诉求,是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2005年第4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No .4,2005(第7卷第4期) Journal of L iaoning Adm inistrati on College (Vol .7.No .4) 理论探讨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⒇ 张 瑜 钟菁华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7) [摘 要] 平等价值理念必然导致权利上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了平等权内涵的确定问题,本文旨在阐明平等既是原则又是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本质是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以及平等权与特权和歧视的关系。[关键词] 平等思想;平等权;歧视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4—0077—02 一、平等的理念 任何一种权利的诞生和存在的背后都都一种思想和理念支撑,而且这种思想和理念往往先于权利产生并促成权利保护的实现。要研究平等权必须先回到它的“初始”状态———平等思想。 从平等的词源上考证,“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 A ”的意译,简称“等”。在佛教经典中,平等作为一个术语,是指无高下浅深等级之别,即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平等,在英语中用Equality 表达,意为均等、等同、均一、平等。意大利语的Equale,法语的Eqal 和德语的Gle ich,不仅指“平等”,而且严 格地说,它们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 me )之意。用意大 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两物是平等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相同的。在这方面,英语国家和人民比较幸运,即很少显得含糊其辞。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大理想,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不言自明的真理。其实,人们在许多方面,如体力、智力、道德判断、自制力和行为等方面,都是有差别,那么,“法律平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众说纷纭,没有定论。博登海默注重平等的心理根源:如果一个群体得到了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自己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贬损的感觉,于是奋起抗争,促进法律朝平等方向发展。罗尔斯则更加注重平等的道德根源,《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强调平等的哲学基础,认为“平等的基础是人人皆同样具有自由意志”。实际上,法律平等的基础可以是多元的,除了上面所说的心理基础、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以外,至少还有生理基础和经济基础。平等的生理基础就是指从人们的基本生理需求都是一样的来看,人和人是平等的。平等的经济基础就是指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要求人们等价交换,也就是要求人与人平等。在“法律平等”的五大基础当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平等主义思想家把实现平等看作是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他们认为,法律担负着一种特殊的责任,即保证所有公民得到不受歧视的同等对待,不偏袒某一些人或反对另一些人。自由、博爱和平等是法国大革命的口号。这些口号见诸于当时颇为浪漫主义的学说(例如卢梭学说)中。卢梭提出了一种设想,即这种平等是能够实现的。这一设想在许多宪法中得到了贯彻。这些宪法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实是构成法治概念的基本设想之一。然而,社会现实已经表明,思想家们所设想的平等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能实现的,法令全书中不提平等。美国宣布所有公民平等的原则已将近200年了,但南部各州的现实却是对黑人的严重歧视,直至本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才修改了某些最不公正的规定。因此,平等的观念并不一定必然使平等权得到即时的保护,它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制约。法律上所说的人人平等中的“人”是指抽象的人。但如果我们一旦把目光转向具体化的人具体的历史时代,人性的平等就不是那么简单了。二、平等的性质 平等的性质向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为平等只是一种原则,因为平等权和其他的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在探讨人权的体系或分类时,平等一向被认为是属于总则性人权,是与人格尊严、追求幸福一样适用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平等有其他权利所没有的“比较性”特质;平等的性质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 其实,平等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原则也是权利。平等成为法律权利是现代社会走向法制的结果。平等最初只是一个法律理念,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被人们看成是法律原则,再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平等只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时,才可能得到司法救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实际法律的平等,还应该是立法上平等。 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告,但不停留于此,它必须长途远行。(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学中,对于宪法的该规定,通常理解为宪法规定的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宪法》第三十三条的,既指平等权,也是指平等原则,这是学术界的通说。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与自由权、财产权并为三大基本人权之一,与《世界人权宣 言》(1948年)中之规定相一致。例如,“人人生而自由,在尊 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 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平等作为原则,是指导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即国家权力行使的指导思想。 三、平等权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有学者将平等的内涵划分为两点:无差别和按比例。他认为“无差别”是不论人们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差别,但只要他是人类的一员,就应该平等的无差别的享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一种绝对的平等。而“按比例”则首先承认人是有差别的,人应该得到与自己身份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平等,这种相对平等从内容上体现差别,也就是说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来达到本质上的平等。现代宪法或多或少的吸收了实质上平等的原理。所谓实质上的平等,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实际上法律中已经对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进行了一定的调和,一方面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也规定了一些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如《残疾人保障法》等。 (二)立法上的平等和适用法上的平等 平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立法上的平等。前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下转第81页) ⒇ [收稿日期]2005-05-12[第一作者]张 瑜(1980-),女,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 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 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 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刑罚轻刑化这一理性的法律理念形成之后,将对我们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使我们对刑事立法有了更为深入的反思,成为我们审视和检讨现行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和尺度。 2.立法技术方面的刑罚轻刑化,指在法律文本上实现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的轻刑化。这是相对于重刑来说的,种类轻刑化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从刑罚的种类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文摘要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教育 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统治者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我更同意第三种观点。意义: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特征:(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 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②。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概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大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明确提出了以“三个倡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不同层面规范了我们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核心价值追求。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是立足国家层面概括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就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无论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追求目标,我们党在过去曾经把这个共同价值追求表述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繁荣,人民幸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这个宏伟目标从价值追求角度来说就是要达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也就是说经济上要越来越富强,政治上要越来越民主,文化上越来越文明,社会和生态上要越来越和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符合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全体中国人民寻求民族复兴的共同愿景,是一个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激发活力、振奋精神的价值目标。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社会属性,是立足社会层面概括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价值追求。马克

思主义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们党自成立起,就把带领人民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写到自己的旗帜上,并为之而不懈奋斗。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把这些目标写到社会主义旗帜上,使之成为激励人们发愤图强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大精神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越来越强,自由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正是适应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新期待、新要求,我们党更加自觉地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理念深入扎实地体现到党的各项理论和实践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十八大报告则把“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集中价值体现,也是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是立足公民层面概括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全体公民的价值观、道德观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尤其是面对当前社会经济利益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如何形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如何把公民价值观道德观教育提高到一个

浅析法的价值

浅析法的价值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法的内涵法是什么? 谈到这个抽象的事物时,我们却无法用简明的言语来完整地表达其含义。即使是资深的法律人亦是处于这样的情况中。“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如是说。英国著名的哈特还专门写了一本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即为《法律的概念》。始终未能给法律下一明确定义的原因之一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人们对法的认识也有了不断的深入,角度也不断拓展。尼采曾说: “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但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对事物的定义只是对某一特定时期的一个概括,是有一定历史条件的。科学的定义虽然有利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但终究不可能包括不断发展着的事物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我国法学界对法也给出过多种定义,此处为了法律入门者更好的理解,个人更倾向于下面的这个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 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的价值分为不同种类,在此仅从法的目的性价值加以论述。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 (一) 法与正义。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是这样描述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这堵墙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也即公平,是法的价值中首要的也是至上的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正义分成不同的类别,如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等。公平并不是要求所有人享有完全同等的对待。 (二) 法与人权。人权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热议,如今仍是人们广泛争论。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区别于其他动物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法对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

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 1.神授说 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25而在我国古代,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君王,更是常常以“天子”的身份君临天下,替天行罚。如周武王伐纣时所举的旗帜便是“惟恭行天之罚”,26《尚书。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就是说法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的;27而《唐律疏议》关于“十恶”之首的“谋反”注释,更是把神授说法典化了:

浅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浅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摘要: 本文厘清了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等范畴的关系;揭示了刑罚目的的内容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阐释了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立法的关系;围绕着刑罚目的的实现提出了现行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还就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司法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刑罚目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 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⑴ 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⑵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⑶ 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及其意义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意义 姓名:向伟学号:2008300000026 人文科学试验班 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从战略高度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思想文化规律的认识达到 了新的高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价值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价值、价值关系的一般看法和根本观点, 是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时所持有的比较稳定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中居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理念, 也是一个社会必须长期普遍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 具有相对稳 定的特点。社会主义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总的看法和最根本观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那些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居统治地位、起指导作用、从最深层次科学回答“ 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内容。目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认为,其内涵应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富强、 民主、文明、和谐、自由,涵盖了社会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

领域,规定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既体现了共产主义的远大 理想,又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和总体布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的统一,理应是我们所遵循和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自又包含着许多具体价值理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既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价值观念体系。在这个核心价值观念体系中,富强、民主、文明是和谐、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和谐、自由的途径与手段,和谐、自由是富强、民主、文明要达到的目的与最终目标,而和谐更侧重社会层面,自由更侧重个体层面。具体来说,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富裕,才能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文明、和谐和自由奠定物质基础;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为社会的富强、文明、和谐和自由提供制度保障和法理支持;只有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和高度文明,才能给富强、民主、和谐、自由的价值目标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只有社会和谐,才能给富强、民主、文明、自由提供情理支持、可靠保障和动力条件;而自由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和理想状态,是人的本质和最高追求,这个终极价值目标要阶段 性实现,贯穿并统领社会主义价值观建设的全过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执政的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在价值层面上的认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和诉求,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基本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