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须知

广告审查须知
广告审查须知

广告审查须知

为规范我台广告经营,保障广告节目安全播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台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广告审核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注册商标证明;

3.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识。

(2)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十三、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十五、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十六、不允许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

十七、广告主不得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十八、对广告带技术指标要求:

(1)声音指标:电平范围在-20dB至-30dB之间;

(2)画面指标: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吞字、加帧等;

(3)广告带时长与磁带入点、出点须准确无误。

十九、广告公司媒介员签订播出版本后,未经我部业务员许可不得擅自更换广告播出版本。

中央电视台广告部

2006年8月23日

*以上规定均以广告部解释为准。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广告证明审查文号有效期 西宁现代妇产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1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青海海峡妇儿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2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西宁欧亚泌尿专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16-003号 自2015年9月16日起, 至2016年9月15日止。 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4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北大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5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四健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2-006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青)医广【2015】 第09-22-007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青海大学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8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东大肛肠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9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昆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0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青海西宁长城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1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西宁润华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2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年月曰

(背面)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 (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 年1 月30 日批准的第10 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 】第01-30-10 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受理号_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日期: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1、广告成品样件: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 医疗广告成 提交日期: 申请受理号 _______________ 品样件 年 月 日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就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得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得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得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得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得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她药品、医疗器械得功效与安全性或者其她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得; (六)淫秽、迷信、荒诞得; (七)使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名义得;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她社会社团、组织得名义、形象作证明得。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与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得,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得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得医疗广告样件与核发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得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得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与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得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得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得,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得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得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得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得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得广告。

中国民族医疗广告审查办法发布标准的通知

医疗广告审查办法发布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 标准的通知 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发布标准》)现已发布,并于2009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上两个规章,顺利开展我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相关事宜。 申请人和代办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北京市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受理范围为: (一)对于国产产品: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对于进口产品(包括港、澳、台生产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口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 号的;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未列明代理机构(人)的,如《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售后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向我局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三、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见附件),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申报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审批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打印5份; (二)申请人及代办人(如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对于不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除外); (四)对于申请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

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电视台广告播出审查制度

XX电视台广告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台广告内容审查,规范广告播出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台所有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二、凡在XX电视台广告部办理广告播出手续时,广告客户应提前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供相关依据和保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发布手续;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广告审查的程序分为三级审查,四个阶段: 1. 初审:业务经办员审核。广告部业务经办员准备齐全该客户(药品、保健品需有:广告审查表、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医疗广告需有:广告审查证明、执业许可证)资料,填写《安宁电视台广告承接审核表》,在对广告内容初审后交由广告部主任复审。 2. 复审:广告部主任审核。广告部主任审核该广告播出内容是否与批文内容一致、批文是否过期,通过后安排制作,然后交广告审查员三审。 3.三审:广告审查员审核。广告审查员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

并对广告播出画面进行上述审查后,交由台领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 4. 电视台领导对以上审查提出意见,最终做出审查是否合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并签署意见。经台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播出。特殊情况,应报工商部门审批。 四、医疗广告须提供由XX省卫生厅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广告须提供厂家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广告批文。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出现治疗恶性肿瘤、乙肝、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等涉性内容,不得含有包皮包茎、阳痿早泄、阴道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等词句,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 五、企业招工须出具由劳动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学校招生须出具由教育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并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播出。 六、严格审查广告的制作质量和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确保全台节目的播出质量。 七、有关承接登记和审查过程的记录材料在决定承办或不予承办后,须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XX广播电视台负责解释。 XXXX广播电视台 2012年10月

2019-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 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发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广告审查声明.doc

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75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07年02 月9 日至2008年02 月9 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冀医广[ 2007]第02-9 -62 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山东省卫生厅提出,这些医疗机构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决定撤销14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山东省卫生厅近日撤销了12家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师考试《综合能力法律法规》模拟(二) 1.广告代理制的广告运作机制

A、以广告公司为核心 B、以广告主为核心 C、以广告媒介为核心 D、以广告受众为核心 答案:A 2.广告业务代理一般工作程序中,哪一个是第三个环节 A、客户接洽与委托 B、代理议案 C、提案的审准与确认 D、广告计划 答案:D 3.在广告业务运作流程中,代理议案这个环节的工作目标是 A、客户下达代理委托书 B、广告计划书的撰写 C、代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计划书的编写 D、代理议案的确认 答案:C

4.中国广告业开始恢复是在 A、1979年 B、1980年 C、1981年 D、1985年 答案:A 5.根据1998-2008年我国广告经营总额的增长速度,该时期我国的广告市场处于 A、起步期 B、起飞期 C、平缓发展期 D、成熟期 答案:C 6.判断目前我国广告市场处于起飞期,接近成长期,这个判断根据的是 A、我国广告经营总额增长速度 B、我国广告业利润总额增长速度 C、我国广告经营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广告审查须知

广告审查须知 为规范我台广告经营,保障广告节目安全播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台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广告审核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注册商标证明; 3.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20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医疗广告审查表

医疗广告审查表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背面)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年月日

申请受理号 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提交日期:年月日 注:1、广告成品样件: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应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2、申请审批时需提交文本书一式二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核准后,本文书一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2018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 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时间: 2018-12-26 16:09:53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2007 年 3 月 13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发布,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12 月 2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医疗广告审批表

医疗广告审批表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湖南省卫生厅印制 Omega-shaped expansion bends. Valve installation location should be easy to operate,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requirements for wiring, maintenance, check the import and export orien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system design or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Hanger roots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structure of the beam or the soleplate, hanger rod when any movable parts and the angle between the vertical, rigid hangers shall not be greater than 3 ?, elastic suspension not greater than 4 ?. Process piping should be above the ground or platform gaps for insulation and supported by expansion bolts secure rooting. Valve and the more heavy component at support hanging frame installation Shi, 填表说明 1、一律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本表。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予受理。 2、“经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一栏~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但须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广告审批骑缝章~否则无效。其中文字内容包括影视、广播广告语言和文字内容。 3、电视医疗广告申请要求提交分镜头脚本~即画面、画面说明、旁白和字幕。 4、异地来湘的医疗广告申请人必须提交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原审批的广告证明原件、广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诊疗科目医师的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互联网广告审查标准

网络广告审查标准 一、严重违法广告审查标准(试行) 为加大对网络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网络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以下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我市广告行业经营秩序的八类违法情形,列为严重违法,作为整治重点。 1、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常见的虚假用语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定用品”、“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认证合格产品”、“唯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际产品”、“世界卫生组织唯一指定09年特供新药” “最轻松减肥法-魔茶贴贴瘦全身赘肉,一贴就瘦;100%安全有效;10-30天排除肥根不反弹” “一周减4斤,绝不反弹,100%有效” “安全率100%,1天见效” “唯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家中药保护阳痿早泄专用药品”、“阴茎增大20%,增长2-3厘米”“天天涨停板,20个交易日内120%利润的短线黑马” “一天赚1万”、“1折电话卡” 2、使用国家领导人或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3、非药品类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

用医疗广告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无生产批文、广告批文发布广告的。 5、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6、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保证疗效、夸大功能,如使用“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彻底、专治、根除、一盒见效”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用语。 7、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宣传的治疗下列疾病的医疗广告: 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8、广告主没有相应经营资质的。 二、一般违法广告审查标准(常见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用标准) 1、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广告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3、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 2 7 年 3 月 1 3 日 发 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与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比,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关注。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一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也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强调了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从法规的制定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仅是事前的出证审查,医疗机构和广告运营商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而且创意后的成品广告不必再送卫生部门审查,这就为虚假医疗广告逃避审查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注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标其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山西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注:1. 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诊疗科目内容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一致; 3. 拟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一次性申请审查,广告批文有效期限内不得新增发布内容。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注:1.电视、广播广告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及广告成品样件;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需提交本文书一式三份;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医审查申请填表须知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需要提交word格式的电子版,存储于光盘内提交。(PDF格式或照片无法使用) 2.影视广告在成品样件表中打印视频脚本,在光盘内容提供与脚本一致的视频,广播在成品样件表中打印文案,光盘内提供与文案一致的录音。影视脚本应至少包含:镜号、画面、字幕、配音、时长(每个画面的时长)等。 3.影视及平面广告画面均应标注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形式为:晋医广[XXXX]XX-XX-XXX号。 4.《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全部内容均应打印(包括:拟发布媒体类别在内打印√),手写无效。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整体打印,请勿手工粘贴。 6.一张《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只能选择一种媒体发布类别,不得多选。 7.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应按规定完成上一校验周期的校验工作,未完成校验的应先进行校验后方可提出申请。 8.《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中“诊疗科目”栏应填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所有诊疗科目。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如涉及诊疗科目,至少应把一个诊疗科目写完整。 9.所提交的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需要复印清晰完整。 10.医疗广告申请表及成品样件表中所有内容应清晰、容易辨认,勿提供模糊、不清晰的内容。 11.本《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下载位置: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医疗广告审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b4710890.html,。 12.审批通过的医疗广告已全部公示,拟申请的机构可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看参考(首页左下角医疗广告公示栏目),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b4710890.html,/ 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验看原件,请携带副本原件。 14.※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内,同一医疗机构不得再次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医疗机构可提出变更名称、地址的事情。申请变更广告批文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时,广告内容不变,原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应交回作废。 15.※医疗广告内容应彩色打印。 16.※视频长度应在60秒之内。

广告发布审查的材料

一、普通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份。 2、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告合同及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5、广告样件2份。(要求画面清晰可识别)。 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市政局广告设施设置证、设施施工证、户外广告牌验收合格证等)(复印件)。 7、提供一般服务的广告还需提供:服务商营业执照、服务代理商营业执照、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经营许可证、服务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复印件)。 8、普通商品宣传广告还需提供:生产方营业执照、行业检测证书、商品销售代理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质量监督部门开具的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检疫检验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复印件)。 9、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例如: (1)出现人物形象的,需要提供该人物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该人物肖像权本人或经纪公司授权证明、该人物不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涉及促销的,需要提供具体的促销方案及说明。 (3)广告中出现艺术品的,需提供该艺术品的版权人授权证明。 (4)广告涉及投资、加盟、招商等类似内容的,应当注明“投资有风险,请谨慎抉择”。 (5)广告中涉及有奖销售等促销方式的,要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最高单项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违背“工商公字[1999]第79号”的规定。 (6)广告中出现商标文字或图案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书。 二、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广告主的委托书。 9、预售或销售广告,必须载明: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代理销售企业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 三、发布食品广告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主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有效的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4、广告主食品广告证明; 5、食品质量安全(QS)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 7、发布广告的委托书; 8、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提供有关的批准证书; 9、保健食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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