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修改单TSGT7001-2009

第1号修改单TSGT7001-2009
第1号修改单TSGT7001-2009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3. 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4. 2.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2.9(2)最后增加“;”

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6. 4.6(1)中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7. 4.8中的“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修改为“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8. 8.3(1)②修改为:“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倍额定载重量;”

删除8.3(1)③。

9. 8.12修改为:“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三)“检验方法”栏修改

1. 2.9增加“(3)目测制动器动作等情况”

2.9(2)最后增加“;”

2. 3.16修改为: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3. 4.8修改为:“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

4. 8.3(2)修改为:“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5. 8.4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三、附件B修改

1.检验结论页(即第31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

2.序号13(即2.9制动装置)的“检验类别”修改为“B”,并增加一栏检验项目:“(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见表1所示:

3.序号34中的“(3)缓冲器固定”修改为“(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4.注B-2的第3分句修改为:“条文序号为1.1~1.4、2.1~2.13〔2.8(2)、(3)除外〕、3.1、3.3~3.17〔3.16(5)除外〕、4.1~4.11〔4.6(2)除外〕、

5.1、5.2、5.4~5.6、

6.1~6.10、8.2~8.4、8.7~8.9、8.11(共66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5. 增加“注B-3: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四、附件C修改

1.检验结论页(即第41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

2. 序号2中检验结论栏的三个单元格合并为一个单元格,如表2所示:

3.在序号6栏目之后,增加序号7一栏“2.9(3) 制动器动作等情况”,检验类别为“B”,如表3所示:

4.序号8(原序号7)中的“★(1)手动紧急装置”改为“★(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5.在序号13(原序号12)栏目之后,增加序号14一栏“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所示:

检验类别为“B”,如表4

6.序号20(原序号18)中的“(3)缓冲器固定”修改为“(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7.序号53(原序号51)中的检验类别“C”修改为“B”

8.注C-2第1款修改为:“除条文序号为5.5、7.2~7.5、7.6(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8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1、2.5(1)、2.10、5.5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50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8(3)、3.16(5)、4.6(2)、5.3、7.2~7.5、7.6(2)、8.1、8.6、8.10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4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9.增加“注C-4: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10.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

五、附件D修改

1. 附件D表格中的内容修改为:

2. 检验报告格式(附件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

(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修改单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 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7001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 (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 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GB-T9445-2008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B/T 9445—2008/ISO 9712:2005《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损检测(NDT)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 a) 声发射检测; b) 涡流检测; c) 红外热成像检测; d) 泄漏检测(不包括水压试验); e) 磁粉检测; f) 渗透检测; g) 射线照相检测; h) 应变检测; i) 超声检测; j) 目视检测(不包括直接目视检测以及应用其他无损检测方法时所采用的目视检测)。本标准的认证,提供了NDT操作人员通用能力的证明。但这并不代表操作授权,因为那是雇主的责任——经认证的雇员可能需要补充雇主方面的诸如设备、NDT工艺规程、原材料和产品等特性的专门知识。当法规和规范有要求时,操作授权由雇主根据质量工艺规程签发,该质量工艺规程规定了雇主必需的职位专业培训和考试,以验证持证人员了解被检产品所涉及的工业规范、标准、NDT工艺规程、设备和验收准则等相关知识。 本标准规定的体系也适用于具有独立认证程序的其他NDT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024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GB/T 27024—2004,ISO/IEC 17024:2003,IDT)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授权的资格鉴定机构authorized qualifying body 独立于雇主的、经认证机构授权的负责准备和管理资格鉴定考试的机构。 3.2报考人candidate 提出申请资格鉴定与认证、并在有适当资格人员监督下取得工业经历的个人。 3.3证书certificate 由认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颁发的书面证明,证书上表明了持证人员所具有的能力。 3.4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body 按本标准的要求,对认证过程进行管理的机构。 3.5认证certification 认证机构所实施的确认达到相关方法、等级、门类等资格鉴定要求以及颁发证书的过程。 注:颁发证书并不是授权操作,授权操作的权力只能由雇主授予。 3.6雇主employer 报考人的工作单位。 3.7考试中心examination centre 经认证机构认可的执行资格鉴定考试的中心。 3.8监考人invigilator

2018版钢结构无损检测规定合同样板

钢结构项目工程无损检测合同 委托人:(简称:甲方) 检测机构:市实瑞建筑技术(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某某某建筑中的钢结构项目工程无损检测事宜由乙方进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某某某建筑 2)工程地点:省市 3)业主:三 4)监理:四 5)设计单位:市某某 6)总承包:市某某集团 二、承包围、方式、容: 1)承包围:项目中的钢结构无损检测 2)承包方式:固定含税综合单价包干 3)承包容:钢结构工程的现场安装焊缝无损检测工作及出具符合业主、国家标准及市场规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工期及报告出具

1)检测工期:检测工期暂定为2014年-2016,具体须满足业主、总承包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能完全满足现场安装进度要求;现场焊接完成、乙方接甲方通通后8小时,进行检测。 2)报告出具:乙方在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具体为:有检测人员签字、盖章的检测情况报表2天向甲方提供;正式完整的检测报告(符合工程所在地档案馆要求),最迟在当次检测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提供;所有资料均要提供不少于10份(原件)。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乙方应全力配合,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和时间出具相关检测证明。 四、检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及本工程的相关质量要求。 五、技术要求: 1)技术要求: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部缺陷的检查,超声波检测时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其中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二级焊缝就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所有焊缝检测必须满足钢结构设计说明要求及甲方、业主验收要求。 2)探伤检测标准:按照《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5)的相关规定及本工程设计说明执行。 3)本工程现场安装焊接焊缝质量等级及检测比例分别如下表(具体以施工图纸所述的技术要求为准):

钻具及三吊一卡无损检测管理规定-修改

关于规范钻具及三吊一卡无损检测的 通知 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依据《关于在甘陕工区引进专业技术服务队伍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规范钻具及三吊一卡检测工作防范钻具、工具事故,经指挥部研究决定由胜利黄河钻井管具等公司承担工区钻具及三吊一卡检测、检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陕工区钻具及三吊一卡的使用管理,杜绝因钻具及三吊一卡失效而引发的钻井井下复杂和事故,确保钻井本质安全。 1、本通知所谓三吊一卡是指吊卡、吊环、吊钳以及钻杆卡瓦、钻铤卡瓦及安全卡瓦等井口工具。普通大钻具是指钻铤、方钻杆、加重钻杆、无磁钻铤、配合接头、提升短节等。 2、本通知所谓“检测、检验”是指具有中石化队伍资质,符合《关于在甘陕工区引进专业技术服务队伍的通知》条件的管具技术服务人员在施工现场或管具车间对三吊一卡、普通大钻具等进行的无损检测、检验。 第二条本通知适用于承担甘陕工区钻井施工作业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甘陕指挥部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1、工程技术部负责钻具及三吊一卡无损检测执行情况的抽检。 2、驻井监督负责钻具及三吊一卡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管具技术服务方的职责 管具技术服务由胜利黄河钻井管具公司承担(除五普、川庆钻探之外),负责报检单位钻具及三吊一卡的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无损检测工作台账,并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行检测、检验。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职责 1、负责在用钻具及三吊一卡的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2、负责按钻具及三吊一卡无损检验周期或作业现场实际需求报检,并提前2-3天通知管具技术服务方上井检测或送检。 3、配合检测方做好钻具及三吊一卡的现场检测或送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并配合协助。 第六条检测、检验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以及检验设备、仪器、工具等应符合《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安全技术检验规范》(SY/T6605-2011)、《石油钻具的管理与使用--方钻杆、钻杆、钻铤》(SY/T5369-1994)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TSG_T7005-2012_第1号修改单讲解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液压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项前增加“▲”标识。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19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修订说明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修订说明

2013年11月 DL/T 675-201X《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修订说明 1、任务来源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1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织黑龙江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河北电力研究院、山西电力科学研究院、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天津电力科学研究院、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电力试验研究院、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热工研究院、西安热工研究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浙江火电建设公司及电力行业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标准修订组,修订本标准。 2、修订背景和原则 DL/T 675-1999《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在规范电力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电力行业电力体制改革及无损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1999版标准已远远不适应或满足不了目前的管理及技术要求,所以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原则主要有: 1)各级考委会均纳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体系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与当前社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也便于与国内、国际相关考核认证机构合作。 2)注重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对培训学时提出具体要求;注重对人员的技术与能力的考核,尤其是电力行业专门采用的材料或设备,如新型耐热钢P91/P92、瓷绝缘子等;注重人文精神,对连续换证达5次的进行审核换证(免试)。 3)关注新技术的应用,将成熟的新技术如超声衍射时差检测技术(TOFD)、超声相控阵检测技术(PA)等列入考核规则中。 4)采用国际、国内其他行业考核规则的先进内容,并对其他行业的资格证书进行适当方式的认可。 3、编制过程 《电力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标准的修订组于2010年7月在黄山召开了关于标准修订的首次工作会议,在随后的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多方征求意见,并多次到不 同的管理部门、电力科研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电力相关企业进行调研,于2011年6月31日完成了标准讨论初稿的修订工作。

EN12668-1-2000 超声波无损检测-郭成彬 教授修改

欧洲标准EN 12668-12000年9月 无损检测-超声检查设备的表征及验证-仪器本文件规范了脉冲式、模拟式和数字式的A显示手动无损检测用超声波检验装置电气性能的评定方法和验收标准。 关键词:无损检测、超声检测、试验装置、规范、性能评定、试验、一致性试验、可接受性 目录 前言 1.应用范围 2.参考标准 3.定义 4.符号 5.依从性的一般要求 6.超声仪器制造商的技术规范 6.1 综述 6.2 一般属性 6.3 显示 6.4 发射器 6.5 放大器和衰减器 6.6 数字超声仪器 7.超声仪器的性能要求

8.第1组测试 8.1 第1组测试所需要的设备 8.2 温度稳定性 8.3 发射脉冲参数 8.4 接收器 8.5 监视器闸门 8.6 带比例输出的监视器闸门 8.7数字超声仪器 9.第二组测试 9.1 第二组测试需要的设备 9.2 物理状态和外观 9.3 稳定性 9.4 发射脉冲参数 9.5 接收器 9.6 时基线性 附录A (标准化)具有对数放大器的超声仪器的特殊条件A.1 说明 A.2 基本要求 A.3 测试 参考书目

前言 (说明略) 本标准由下述部分组成: -EN12668-1 无损检测-超声检验设备的特性与认证-第1部分:仪器 -EN12668-2 无损检测-超声检验设备的特性与认证-第2部分:探头 -EN12668-3 无损检测-超声检验设备的特性与认证-第3部分:综合设备 1. 应用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对使用中心频率范围0.5MHz到15MHz的单晶或双晶探头,手动超声无损检测的模拟式与数字式A-扫描显示超声脉冲仪器评定电气性能的方法和验收标准。在本标准中不包括使用连续波的超声仪器。本标准也可以部分地应用于在自动化系统中的超声仪器,但是可能需要其他的测试来保证其性能令人满意。 2. 参考标准 (说明略) EN 1330-4:2000 无损检测-术语-第四部分:超声检测术语 EN 12668-3:2000 无损检测-超声检验设备的表征及验证-第三部分:组合设备 EN ISO 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与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 9001:1994) EN ISO 9002 质量体系-生产、安装与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 9002:1994)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的定义按EN 1330-4:2000,以及下述定义。 3.1 放大器频率响应amplifier frequency response 放大器增益相对于频率的变化。 注:通常用增益(以峰值增益值为标准)对应于频率的图形来规定。 3.2 放大器带宽amplifier bandwidth 高、低截止频率间的频谱宽度。本标准将增益低于峰值3dB的点作为极限。 3.3 传输过程中的串扰阻尼cross-talk damping during transmission 确定超声仪器设置为双探头工作时(发射器和接收器分开)从发射器输出到接收器

节能规1号修改单

附件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 (对2010年8月第1版的修改) 附件A修改为: 附件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A1燃煤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A1.1层状燃烧锅炉产品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1。 表A-1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 1 —

注A-1:以I类烟煤、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按照表A-1中Ⅱ类烟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注A-2: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 daf)范围,烟煤,V daf>20%;贫煤,10%<V daf≤20%;Ⅱ类无烟煤,V daf<6.5%;Ⅲ类无烟煤,6.5%≤V daf≤10%;褐煤,V daf>37%(下同)。 A1.2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2。 表A-2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A-3:以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按照表A-2中褐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注A-4:以劣质煤(主要组成为煤矸石,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net.v.ar<11500kJ/kg,且A ar>40%)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2中AI烟煤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1.3室燃(煤粉)锅炉产品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3。 — 2 —

表A-3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A-5:以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3中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2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4。 表A-4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A-6:以轻油、重油以外的液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4中液体燃料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注A-7:以天然气以外的气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4中天然气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3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5。 — 3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2015年8月1日

前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的开展,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测质量与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与认可。近十年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成为无损检测机构资源、能力、绩效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标志,是工程招标重要条件。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承担起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任。另外,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应当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根据要求,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级别评定工作。 201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代表、无损检测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12月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2015年6月24日,协会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理事单位、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进行审议,2015年7月17日,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5年8月1日,本标准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批准颁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姜国锋仇道太靳玉庆 天津石化装备研究院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蒋仕良 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中心陈一民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李新成 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麦年 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张利明 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景卫东 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天津诚信达金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董艳柱 辽宁劳安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杜辉 山西科视无损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岩涛 —- 1 -—

NBT 4701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件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NB/T 47013.2-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5月14日以第7号公告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①第2章第十三行中更改标准号: “JB/T 5075”更改为“GB/T 23910”。 ②4.2.6.1条第一行中更改标准号: “JB/T 5075”更改为“GB/T 23910”。 ③5.5.6.3条后补充新条文,5.5.6.4: “不要求100%检测的小径管环向焊接接头的透照次数由合同双方商定”。 ④7.1.1条改用新条文: 7.1.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钢、镍及镍合金、铜及铜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⑤7.2.1条改用新条文: 7.2.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铝及铝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⑥7.3.1条改用新条文: 7.3.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钛及钛基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无损检测报告要求(申请、指令)

各单位: 中石化总部工程部、质监总站2011年6月13-16日对16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进行了质量大检查,针对无损检测专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现将无损检测申请、委托指令在现有格式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主要增加了检测时机、焊缝坡口形式、焊口标识的唯一性等内容。装置中焊口其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检测探伤底片其编号应具有唯一性。要求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严格过程控制记录核查,确保实体质量受控。 此次表格修改仅对JNGC-WSJC-QM-02《无损探伤指令》是在2011年6月26日的基础上,针对2011年6月29日坠落事故,对检测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补充了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点口位置的检查、确认意见。 修改后表格自2011年7月15日执行 中石化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1年6月21日星期二

无损检测申请表 (JNGC-WSJC-QM-01) 项目名称: 济南分公司重质基础油光亮油生产基地编号:申报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储运单元改造单位工程老渣油罐区管道/设备分部管道焊接方法GTAW+SMAW 检测地点坡口形式 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合格级别检测时机焊后热处理后 序号管道编号焊口号焊工号 焊接 时间 材质、规格 外观 检查 1 合格2 3 4 5 6 7 8 9 10 11 施工单位申请人电话 监理单位签收人电话 第页

无损探伤指令 (JNGC-WSJC-QM-02) 项目名称: 编号:委托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单位工程 管道/设备分部焊接时间 检测地点坡口形式 焊接方法检测时机焊接后热处理后 序号管线号/ 设备号焊缝批号/部位 焊 工 号 检测方法 检测比例 合格级别 抽检 焊口 焊接 时间 材质规格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检测部位(管线为单线图,设备为排版图,要求装置中管道焊口标识必须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焊缝)。 工程 监理单位 委托人联系电话 检测 单位 接收人联系电话 监理、检测单位审查情况: 1、被检件外观质量、表面处理是否合格是□否□是□否□ 2、焊缝编号、焊工编号标识是否清楚齐全是□否□是□否□ 3、现场条件(脚手架搭设)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是□否□是□否□ 4、是否需要临时设施是□否□是□否□ 监理工程师:日期:检测人员:日期: 第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第1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第1 号修改单 (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防爆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防爆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防爆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防爆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5.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6.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1(3)修改为:“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压力(如果有);以及门锁装置、

JB 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修订情况介绍《

JB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标准修订情况介绍 (磁粉检测部分)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周志伟 前言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的产品标准和GB150《钢制压力容器》等的配套标准,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造分会归口,原机械部、化工部、劳动部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该标准94年1月29日正式发布,94年5月1日实施。1995年2月原劳动部下达1995年第65号文“关于贯彻执行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的通知”,要求压力容器行业的设计、选材、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等一律执行JB4730-94标准。 JB4730-94标准贯彻执行近10年来,对规范压力容器的管理,保障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提高压力容器行业设计、选材、制造、使用、检验水平,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贯彻执行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如有些《容规》中包括的有色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的检测方法在标准中尚没有反映;压力管道的检测内容缺口比较大;与锅炉行业的关系不够明确;射线检测部分尚有一些条款不尽完善,此外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无损检测内容尚无标准规范可循等等。上述问题有的通过标准修改单和标准宣贯进行了修改和说明,有的则尚未解决。

2000年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锅炉局及全国锅容标委决定对JB4730-94标准进行修订,现将磁粉检测部分的主要修订内容给大家作一个汇报。 第一章范围 1.检测范围 JB4730-94标准(磁粉篇)检测范围仅限于铁磁性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及其零件。JB4730-2005标准将检测范围扩大到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与承压设备有关的支承件和结构件,如有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磁粉检测。 2.标准编制依据 在60年代,国内不少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磁粉检测是采用苏联50年代的操作规范,有的是按1964年机械部无损探伤技术条件要求进行检测。到80年代,执行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附录4(焊缝磁粉检测)和附录6(螺栓件磁粉检测)。JB3965-8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参照ASME SE-709磁粉检验推荐操作方法)和JB4248-86《压力容器锻件磁粉探伤》(参照ASME SE-275锻钢件磁粉检验方法)制订完成后,国内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的磁粉检测工作,基本上按照这两个标准执行。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是参照ASME SE-709和JIS G0565、JB3965-85、JB4248-86等标准起草的,在压力容器行业普遍使用。JB4730-2005标准磁粉检测部分主要参考了下列内容起草: (A) ASME SE-709(2001版)(等同于ASTM E709-95)磁粉检测标

电梯检验规范第修改单修订稿

电梯检验规范第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

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5)调整为(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

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09年第136号) 2009年第136号 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予以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 006)第1号修改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第1号修改单 (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续表 二、对“附件A”的修改 (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

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 (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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