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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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公司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授权管理、预算控制、目标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变更会计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公司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管理及会计监督,并负责对外报送报表资料。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则

第九条公司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十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核算账套采用集中式管理方式。账套数据统一存放在公司指定服务器,并在公司IT人员的协助下,由财务人员负责跟踪和维护。

第十二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三条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采用分帐制核算,编报的汇总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人民币业务会计核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外币记账单位和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第十五条对公司所发生的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按账户登记明细账,按会计科目登记总账,并根据总账、明细账和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在权限内办理业务,凡超越权限的,必须经授权后办理。

第十七条账务发生差错需要更正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并保留更改记录。对于隔月错账,应填制红冲记账凭证办理错账更正(在财务软件中,进行同方向的红字分录)。

第十八条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并应具有操作权限控制和监督功能以及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二十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单独作出说明。

公司变更会计核算方法,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后,由财务人员统一变更。(五)公司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收入或支出分别分类进行核算,不得将收入与支出直接相抵。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成本结转方法本制度已明确,不得变更。如需变更,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统一变更,并单独作出说明。

(十)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时,各核算单位发生内部往来(除公司集中清算资金往来外),只能与公司本部进行往来确认,按双方确认后的内部往来金额进行记账。

(十一)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二)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三)会计核算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四)会计核算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十五)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的会计调整事项,公司各核算单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公司本部,由公司本部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第三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二十二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投资人投入的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

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收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人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五条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资本溢价,是指公司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包括:

1、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包括:

1、股权投资准备,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形成的资本公积;

3、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所产生的资本公积;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增实收资本。

(三)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盈余公积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公司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公司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公司经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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