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这种情况下将地方收入上解归入转移支付的范畴似乎可以理解。但是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这种转移情形是很少见的,同时与现代政府的功能和职责不相符合。我国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一半左右,②如果此时继续要求地方将其收入上缴,无疑会使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雪上加霜”。

第三个方面是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转移,一般是由经济发达地区或者财政资金充足地区向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或者财政资金匮乏地区转移。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另一个就是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征

首先,财政转移支付具有社会公益性。财政转移支付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的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从职能角度来看,国家的职责就是应该无偿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源,而这些资源的提供当然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解决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纵向失衡和横向失衡问题,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提供相对均衡的公共性资源。财政转移支付并不是政府的最终支出,而是财政资金在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是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发生了变化。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价值,资金的供给总量是不变的。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内容的法定性。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公共财政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纵观国外、国内的实践情况,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内容、条件、规模、方式、原则、因素等,都要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从保障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我们的政府行为必须纳入法律的监督之下,没有法律的许可就不得做出行政行为,其中包含了财政转移支付行。

最后,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天生的平等性。“平等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平等是人类衡量自身价值的标尺之一,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所谓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在相同情况下于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资格、发展机会和待遇,也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人们面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等初始禀赋是由偶然性的因素决定的,一套公正的制度就是减少个人在社会结构中地位受偶然性影响的制度。”固那么,如果作为同一国家的公民,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方面没有能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对待,那么整个法律体系就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必将失去其生存的空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国家提供公共服务造成的不均衡状况而产生的,所以其具有天生的平等性。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

研究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离不开对我国财政体制的研究。财政体制是我②2002 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93,57.7l,57.24,50.87和53.96%。

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统收统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包干、分税制四种形式,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建立在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之上的。没有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划分,就谈不上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1、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状况。

目前,我国中央负责国家安全、外交、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方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务。按这样的事权划分,中央财政的支出范围为中央统一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的试制经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国内外债务利息、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等等。地方的支出范围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验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牛、科学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经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它支出,等等。

2、我国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状况。

按照税制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我国将与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将与地方和经济事业发展关系密切,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交纳的收入。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3、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我国现阶段的转移支付的形式可划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税收返还,即按中央对地方核算的税收返还基数,将新税制后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返还给地方。体制补助指如果中央对地方核定的收支基数中,地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其差额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足。结算补助指在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结算时,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另外,1996年,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20亿元,实行一种新的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即《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目前的专项转移支付即专项补助有上百种之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对地方经济发展和事业发展的项目补助;第二类是特殊情况的补助,例如自然灾害的补助;③第二类是保留性专项拨款。由于缺乏统一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比较大,问题较多。

4、我国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中,4/5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专项转移支付不到1/4。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占80%左右。因此,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丰要是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摹期印核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基数的1:0.3为系数确定。如1994年以后中央净计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④

③杨芳;《政府问财政转移“史付制度的比较》,《.搴由学刊》,2000印第3页。

④杨芳:《中外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比较》,《财政税务》,2000年3月第12页。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丰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表示,要坚持社会丰义改革方向,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事实上,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就在不断加大,以实现上述目标。但实际中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财政均等化目标不能顺利实现,主要表现在:

1、上下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

现在我国中央政府职能与地方政府职能从理论上讲是清楚的,但在实际操作却存在着职能交叉,相互扯皮,该管的没人管,不该管符的大家争着管。如生态环境的治理,具有外溢性的支出的界定、补偿也是转移支付补助的难点,在要求上游地区控制污染,限制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很难量化由此造成的财力减少数额。又如对教育的投入,当中西部培养的大中学牛毕业后,大量流向东部发达地区,由此造成中西部地区人力资源的流失,这种正外部效应的矫正,应该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来完成,但这种补偿也很难量化。⑤

西方各国都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在具体事务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交叉重叠的现象。由于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财政支出责任不清,上下级政府之间屡屡发生矛盾。此外,地方政府的税收符理权限过小,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钊宣地解决收入不足的矛盾。对于是否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存在较大争议,认识不统一。

2、财政转移支付种类过多,结构不合理

一般来说,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包括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硬政府对不发达地区、贫困阶层的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相比而言我国的财政转咎支付形式混乱,没有明确的投向、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拨款有很大随意性。西方国家政府间转移支付种类,一般只有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两类。我国由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中央在出台新的重大政策时,特别是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政策时,为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旌,往往会给财力相对用难的省市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造成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种类众多的现象。如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出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为农村税费改革出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为国家出台的增资政策而实行的调资转移支付补助等。众多转移支付补助的存在,造成年终中央与地方结算时,手续繁杂,不利于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较低,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较大,为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同时也考虑到中央各部门的利益,近年来,中央出台政策时,往往通过专项拨款的形式来推动,且往往要求地方政府配套,以体现中央政策的导向性。这样在中央财力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在转移支付规模一定的前提下,不仅挤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而且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不安排配套资金就得不到中央的补助,安排了配套资金又给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左右为难。

3、各地既得利益的存在阻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

⑤许建国、李波:《中西部经济发展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问题》,《财贸经济》,2003(02)。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各地区之间的则力差异,我国的财政

转移支付各项制度设计时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不得不考虑到地方既得利益的问题,在保证各地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再实施转移支付,从而形成了“一省一率、一省一额”的以基数返还为特色的非常不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作为我国无条件转移支付主要形式的“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就是以上年的税收返还收入为基数,计算下一年的税收返还数额,这样不仅起不到弥补地区财力差异的作用,还因“基数”中包含的地区间的财力差异,随着逐年的返还滚动,差异不仅未能缩小,还有扩大的趋势。同时,这样做不仅不能确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还起到鼓励地方讨价还价的行为,在确定基数时大做手脚,如在实施所得税改革的制度时,全国各地超常规征收所得税,拼命扩大所得税基数,以期中央在确定返还基数时,有所得益。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各地区间财力不均问题,反而使这种财力的地区间分布不均衡存分税制的名义下以税收返还的形式固定下来。

4、财政转移支付的统计制度存在问题

规范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关键是对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测算,这需要大量的摹础性数据,数据的准确和充足与否,不仅决定了转移支付办法的可操作性,也决定了能否客观反映各地区的真实的则力状况。长期以来,出于对地方既得利益的维护,我国一直采用“基数法”来确定转移支付办法,缺少用“因素法”来测算、核定财政收支的数据和经验,加上对统计数据的不重视,使得统计数据收集的基础性工作准备不足,难以将影响收支的客观性、政策性因素数量化,客观上造成缺乏用“因素法”测算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影响规范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此外,公共财政的建立刚刚起步,许多新的财政管理制度正在建立过程中,庞大的预算外资金和各种政府基金既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也没有通过政府会计制度加以反映、管理和控制。在没有全面考虑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计算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5、相关评价监督体系尚未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制约

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而设置的监督制约机制,当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下达到地方后,地方政府支配转移支付资金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往往不能充分贯彻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所表达的政策意图,特别是当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支出偏好不一致时,挪用资金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如为了弥补拖欠的公务员工资或者教师工资,地方政府就可能会挪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对转移支付资舍的使用效益的评价就更无从说起了。国家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的一项审计调查显示,这些省2002年本级预算共编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936亿元,仅为实际补助4149亿元的22。5%。有4个省根本没有编报中央补助收入,有9个省在决算中也存在少报甚至不报中央补助收入的问题,2002年的这9个省决算编报中央补助收入数仅占实际补助的26%。余下没有编入预算的中央补助资金,实际上脱离了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

6、法制化进程落后,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位阶不高,主要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及《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等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权威性;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强制性约束造成的,政府问事权划分的不清晰、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分配过程的不透明、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不确定性等等,都是由此造成的。

综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多数都是以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来规定的。如美国1972年制定了专门规范转移支付的法律《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法》,并于1976 年进行了修正。德国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既包括了具有最高效力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摹本法》(相当于的德国宪法),也包含一些摹本法律《联邦财政均衡法》。而中国目前丰要依靠《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它属于行政规章,立法层次显然太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体制具体设计的权力赋予了国务院行政机构,其法律效应看来也十分有限。至于支出的体制、范围以及转移支付制度都没有法律规定。这反映了当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上认识的不统一和制度的不确定性,也使得目前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

7、财政转移支付基础的缺陷

首先是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方式有六种:即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补助种类过多,结算复杂,多争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二是原选定的收支测算摹础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标准支出”测算的因素未作相应调整,转移财力支出仍按惯性补助下划。三是标准收入用能力评估代替实绩评估,使收入测算与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实际收入水平差距明显。四是确定各地转移支出的方法单一,不利于解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8、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不明确,调节功能微弱

首先,从无条件转移支付看,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按“基数法”确定,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政经济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基数”中包含了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有扩大之势。其次,从专项补助看,有相当大部分的补助被用于救灾等特殊政策目标,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的作用甚小。再次,对地方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9、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包括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不清晰

包括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功能是什么?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集中度是多少为合适等。如果改革的具体目标是模糊的,起码会带来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间财政制度对各地经济发展的激励远远大于对地区协调发展的促进力;二是中央财政集中财力的上限不明确,持续地提高中央财力,有可能使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随着中央集中财力,逐步地潜移默化地转移给中央政府,这样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又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三是由于目标的不清晰,在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和摩擦加剧时,不可避免地会使政府间财政体制处于不稳定状况。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解决立法层次低的问题

现行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于1995年由财政部颁布的,属于行政规章的范畴,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非常有限。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威信和执政能力,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立法起点一定要高,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制定颁布实施,这样才能起到统率全局和协调各方的作用。《转移支付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立法宗旨,2)、法律适用范围,3)、法律的基本

原则,4)、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5)、转移支付的形式及其条件,6)、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及其方式,7)、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8)、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已经公布实施,不能轻易变动和更改,以确保公共财政下的转移支付有法可依,并体现权力法定、义务法定和责任泼定的原则。

(二)必须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目标

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这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依据。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在提高财政收支效牢的基础上,使全国各级政府都能提供大体相等的公共服务水平,即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否则转移支付制度无法完成其应有的使命。从西方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来看,转移支付的目的知识各地政府的基本行政能力的大体一致,即使各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衡,而并非要达到地区经济发展的均等,也并不意味着要达到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均等。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由来已久,导致不平衡的因素很多,社会公共服务能力相差悬殊,因此我们只能将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远期目标。就当前来看,转移支付目标应为逐步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因此,我们应将支付的重点用于经济欠发达省份,能源、交通、环保等摹础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事业。就长远来说,转移支付均衡目标的实现应分二步走:第一步,调整各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实现除了国防费用、行政、教育经费等少数项目达到均等化标准之外,其他公共服务开支达到最低标准;第二步:将公共服务开支均等化的项目逐渐扩大到科技、卫牛、社会保障等开支,第二步实现全部公共开支项目达到伞国均等标准。

(三)统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

采用“因素法”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标准,是世界各国经过多年探索得出的共同经验,也是我国依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步骤和改革关键。目前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制服办法》采用的是基数法确定支付标准,这种确定标准不利于地方政府把丰要精力集中在增牧节支上面,相反加剧争基数、争分成比例的矛盾。为了更好地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多重目标与运行模式,必须逐步采用由“摹数法”向“因素法”过渡的支付标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中央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较为合理,避免“基数法”模式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摩擦,增加各级财政转移支付通明度和科学性,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基数法”中目标模糊,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大大提高有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加强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是指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和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财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为了保证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设立专门的财政委员会作为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规划的权威机构

当前,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获得更多的中央财政支持,“跑部钱进”,大搞“寻租”行为。为做到转移付拨款的公平公正,财政委员会应坚持以下原则:(1)恪守中立的原则,不受其它部门的干扰,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

独立行使其职权;(2)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无论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制定、资金分配、事前审查、事后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财政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1)制定当年的财政转移支付规划。根据当年的财政收入水平,考虑各级各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制定出总的财政规划,呈报国务院审查;(2)分配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转移支付总体规划,在各级各方政府之间进行资金的转移分配,这部分资金的分配要通过专门的帐户进行;(3)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这种监督要不定期的进行,既包括事前审查监督,也要包括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出现的问题有权力质询,并向国务院进行通报。

2、建立定期的财政转移支付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是各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转移支付行为是一种政府行为,转移支付活动是一种政府管理活动,转移支付信息披露是依法治正、民主执政的一种表现。推行转移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规范转移支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转移支付行政执法行为,便于社会监督政府转移支付活动,克服“暗箱操作”的弊端,保证转移支付的的公平公正,从而实现转移支付的目标。转移支付公开的基本内容:(1)立法信息披露。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地、定期的向社会公布,公开接纳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既有利于保证立法的公允,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2)转移支付执法信息公开。为了确保转移支付机关能够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就需要将转移支付机关的主体权限、权利和义务、程序以及转移支付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开,把转移支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以确保转移支付的合法、公正、有效。(3)转移支付的数额,用途及转移支付用途绩效考核信息公开,促使转移支付机关管好钱,接受转移支付的机关用好钱,预防转移支付资金浪费、被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4)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开。对于任何人、任何部门,毋庸避讳,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一律公开,并及时地加以处理,堵住漏洞,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3、加强有权机关的监督力度,更新监督理念,确立规范的监督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监督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众多方面,我们己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人大监督,使人大真正成为权力制衡的一方。人大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批准上,是一种高层次的宏观监督,全国人大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预算决算审查,地方人大对接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2)加强司法机关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通过立法,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财政转移支付违法犯罪的司法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协调它们的关系,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3)要确立规范的监督方式。要逐步由侧重于专项的、事后的、突击性的检查方式,向经常性的、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方式转变,立足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新方式,形成全方位的监督。

四结论

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从整体来看,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

制度建设相比较,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何在理论上研究并设计出一整套立足现状、兼顾发展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努力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艰巨并具有强烈时代意义的重要课题。但是也应该看到,1994年中国进行分税制改革至今,我们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上付出了许多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信经过今后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就会逐渐完善起来。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教案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目的是希望可以让学生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全面的了解,掌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以及支付额的确定方法,认识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 本章提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政府间财力单方面转移的制度体系。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一是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二是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三是实现中央政府的调控意图。 转移支付模式按照转移方向有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转移支付由多种形式构成,通常采取公式化转移、成本补偿性补助和专项补助等补助金制度和税收分享制度;从资金用途看,转移支付有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两类,通常均衡拨款是核心。 我国广义的转移支付体系具体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专项转移、公式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等5种形式;总体上是“分级包干”体制和分税制中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 1995年后,以因素法为基础计算标准收、支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财力均衡拨款。其特点:一是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二是力求公平、公正“过渡”的特点较明显;三是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目前我国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设计的公式化专项转移、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天然林保护减收转移支付,等等。 本章关键词:均衡转移,标准收支,专项转移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政府间转移支出的涵义、类型,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缺陷和完善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难点: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和客观性转移中标准支出、影响因素和标准收入的确定。 教学过程: 政府间财政转移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四者概念的区别。 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无偿性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际间的转移支付;二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转移支付。 政府间转移支付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或同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能、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通过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来调节各政府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属于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一部分,当财政全面管理政府的一切资金时,政府间转移支付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这二者的概念相同;否则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涵盖范围大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 (一)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 1.纵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与它们的收入能力不相匹配所造成的地方本级财政收支的不平衡。 2.横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各地方政府间收入增长能力与支出需求存在差异而造成的地方政府间的不平衡。 (二)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我国具体情况:县级政府,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很低 省与县共同参与配套,以省为主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目的是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到预算当中,是保证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已经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只要在单列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和非义务教育经费分开,就形成了单独的义务教育预算。中央及省政府基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在其本级预算中,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县级政府承担统筹和直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应做出全面的义务教育收支预算。 (二)建立县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需求 以县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测定转移支付额。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及激励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支出小于标准收入的县,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标准收入应根据客观因素按数学公式计算,它们由多个项目构成。 (三)中央和省承担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最终责任 对县级义务教育的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和省的弥补责任。弥补采取总额比例弥补法。各级转移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不经过中间环节。 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总额比例补助 (一)县级转移支付模型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模型为: 县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X激励系数 其中: 激励系数=[1+B(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全国县级政府平均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 它表明,某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所获得的补助将增加B% (二)义务教育标准支出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小学标准支出+该县初中标准支出 小学标准支出=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小学基建标准支出 其中: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1)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 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 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 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一)政府 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 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 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 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 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 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 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 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 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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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 产生和发展的, 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 它 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 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 具。 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 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 展的不协调、 不平衡状况。 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 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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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分类
①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 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 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②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赢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 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 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 动的幅度和强度, 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通常在萧条来临时, 总收入下降, 失业增加, 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 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 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③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与完善的对策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 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 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 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 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 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

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 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 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 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 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分析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总体上看,转移支付制度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项过多,渠道紊乱,难成合力;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导致部分“吃饭钱”变成“干事钱”,专项配套影响基层正常运转;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人为因素相对较多而客观因素相对较少;转移支付效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以“因数法”代替“基数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制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基数法;因素法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健全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宏观财政政策的基本中介参数,对宏观调控体系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均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与推动作用。但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严重抑制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在潜能的有效释放。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客观对待现存问题,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作出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恩华和夏建华(2007)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规范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科学运用因素法,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2c8016136.html,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

https://www.360docs.net/doc/2c8016136.html, 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c8016136.html,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博文 来源:《商情》2017年第41期 [摘要]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日益显著,对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积极探索也在逐步进行中。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2005 年后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进而通过对其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阐明其对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横向转移支付;均等化;启示意义 一、德国的财政体制概况 德国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德国时期有11个州,在两德统一后增至16个州。其政府分为三级: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联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三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与支出范围。 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本是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一种制度。虽然这种州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地区贫富差距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因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因此,从20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富裕州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修改转移支付法。最终,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实行有关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新标准的法规。所以,下文是主要是介绍2005年后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后德国实行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操作步骤都没有太大的改变, 仍然分为三个步骤:增值税收人的预先均衡性分配、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和联邦政府补充补助。 (一)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均衡性分配 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不仅是只分配财政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2%的贫困州,而是对于所有低于全国平均指数的州都要进行这种增值税补贴。各州补贴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一种线性累退的方法。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分配额一全国人均税收收入*该州人口总数*F。 (二)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 在采用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后,承担州际问横向转移支付责任的州是是财政能力指数大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接受横向转移支付的州是财政能力指数小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摘要:研究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要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以往实行的若干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完善,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规范透明并适合国情特点的制度体制。文章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历史 考察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分税制;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

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

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关于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关于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预下达2020年结算通知情况,我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如下: 一、税收返还情况:我市 2020年税收返还收入2,914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1,210万元、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11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265万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104万元、营改增基数返还收入1,324万。 二、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一般转移性支付收入94,059万元。现将2020年转移支付执行情况说明如下: 1、可用财力中包括转移支付补助65,216万元,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21,629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9,907万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3,907万元,资源型城市补助2,476万元,企事业单位划转10,239万元,其他各项结算补助收入17,058万元。 主要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乡镇公用经费、补助近几年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年终一次性奖金补助等支出、企业剥离办社会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 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310万元,主要用于扶贫方面支出。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228万元,主要用于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24,56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及困难群众救助。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2,408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57万元。 2、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80万元,主是要社会保障支出。 根河市财政局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1.引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一系列财政税收领域改革的实施逐步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不清晰,结构不合理,发挥财力均等化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小,加剧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税收返还等比重则仍然很大,转移支付功能不健全,因此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2.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浅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摘要】转移支付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分税制理论角度看,还是从我国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实践角度看,均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达到各级财政事权与财权匹配统一、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总体目标。规范的分税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否则很难发挥财政调节的作用。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仅制度设计本身难度大,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涉及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方利益的重要调整。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财政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就改善我国转移支付的原则、体制设计以及实施等方面的对策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转移支付公共财政财权事权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快速发展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财 政转移支付政策工具的使用获得了巨大进步。总体来看主要表 现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已有相 当规模。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中央对 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逐步增大。2004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 付的规模达到了6028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2倍。其次,转 移支付形式日趋多样化。目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已经 多样化,主要形式有:(1)体制补助。这是从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改革以前的分级包干体制中保留下来的,这是一种无条件 的转移支付,目的是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2)专项补助。这

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3)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全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是属于一种一般性补助,主要补充各地财力的不足。最后,省对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形成。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对省级的均等化转移支付,2000年为85.46亿元,再加上专项补助、体制返还等形式的转移支付,共达到4668.2亿元。二是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从1994年到1997年4年中,全国地方政府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85亿元。 二、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存不足之处首先是事权划分不够明确,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够清晰。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存在重叠、模糊和缺漏之处:一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而实际上仍由中央财政负担,如高等教育支出等;二是事权、财权相互交叉,既有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支出的现象,又有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部分支出项目的现象,如中央所属部委和省级职能部门对基础设施工程共同出资建设等;三是中央政府的委托性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事务的执行没有规范、统一的可行方案,对这类事务,谁都应该去负责、去做,却是谁也没有好好做,如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等。其次是财政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转移支付结构不尽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齐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至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正确认识,评价该制度,有利于我们将税收等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凋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构成 1 ?税收返还。其计算公式为:Tt=Tt-1 (1+0.3R)。英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R 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中央政府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净上划收入额,即消费税的100%加上增值税的75%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 0.3系数确左,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也就是在新增“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核迫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 2.体制补助和上解。分税制改革后规左,原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政府对部分省、自治区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 革设想》 一、我国现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偏离均等化目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的,由于分税制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以不损害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致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沿袭了原体制补助和存量保留的税收返还补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目前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制度上存在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分配的越少,从而造成地区间财力差异越来越大,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公安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 (二)转移支付规模还不够大,未完全解决财权和事权一致的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以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一直呈递增趋势发展,目前,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由于各级财力有限,导致现有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满足地方的全部支出需要。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转移支付未能全部解决公安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矛盾,未能充分实现转移支付平衡地方财力的目标,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仍然不匹配。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太合理 1.目前的公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为 目的,容易导致富者欲富、贫者欲贫,不利于均衡地方财力,有

悖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2.一般性转移支付较少,未能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财力的作用。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公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调增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但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份额仍然较小。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小,必然制约了转移支付资金在公安事业发展中整体均衡效应的发挥。 3.专项转移支付较多,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地方各级公安需要按照中央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因此,专项转移支付不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用于日常业务工作的可用财力仍然较小。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1.转移支付金额可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合理。目前,公安转移支付的开支范围规定在办案和装备两个方面,客观因素支付的其他资金不允许占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同时造成“虚假支出”和“变造支出”的现实。 2.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一是部分中央专项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链条过长,需要层层上报、审核、批复,从项目申请到中央部门批复项目,再 到中央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得不到及时反馈,造成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无法发挥作用;二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管得过细,管理难以到位,部分项目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影响公安专项资金效益;三是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一致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极不均衡状态,对此,中央已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确定为实现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除了依靠中西部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艰苦奋斗之外,还需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 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 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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