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改制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实施产权交易、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主要环节。

1.制订改制方案

企业做好改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制订改制方案。

2.履行决策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开展审计评估

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履行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

同时做好职工民主程序与劳动关系处理、合法合规审核、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4.实施产权交易

做好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实施进场交易,完成产权交割。

5.办理变更登记

做好国有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改制决策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要按照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要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因业决策、因企决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要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发展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实施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一)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意义:

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⑵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

⑶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转型,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⑷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⑸总体上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

大国有资本功能。

2.可行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⑵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

⑶具备混合所有制改制条件,改制方案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

(二)出资监管企业改制

出资监管企业,指国资监管机构出资或监管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指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监管、委托监管职责的机构。

出资监管企业改制,包括国资监管机构转让出资监管企业股权(即股权转让)和出资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资本、合并、分立、组织形式改变等改制(即非股权转让)。

1.决策主体

⑴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

⑵非股权转让。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后报国资监管机构,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其中,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出资监管企业改制,还须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市国资委出资的委托监管企业的改制,由委托监管机构联合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或通过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

2.申报材料

⑴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向市政府申报。

⑵非股权转让。由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改制方案、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其中,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目的、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条件、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中介机构选聘、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改制

1.决策主体

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主体。

其中,出资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决策。出资监管企业在作出决定或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应将改制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重要子企业,指开展所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重要子企业由出资监管企业研究确定,报国资监管

机构备案。重要子企业重大改制,指出资监管企业转让其重要子企业股权,或重要子企业因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致使本市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的事项。

2.监管责任

出资监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所属企业改制的监管制度,明确决策主体、决策程序等事项,切实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并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规范操作。

(四)战略投资者选择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必要时也可引入财务投资者。提倡引入多个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

1.合适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

⑴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⑵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能与企业形成协同效应;

⑶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形成发展机遇;

⑷兼顾其他因素,如企业文化理念相近,认同企业发展战略,行业地位优势明显等。

2.注意事项

⑴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信息,择优选择战略投资者。在寻找、选择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

⑵在与意向投资者接触的过程中,企业应避免向对方作出不必要的和超出权限的承诺。

(五)公司章程管理

1.管理主体

出资监管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其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出资监管企业代表国资监管机构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按照出资监管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操作。

2.注意事项

国有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等核心事项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权责对等,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

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党组织的各自权限、召开程序和事项范围,尽可能细化。

在各方股权相等的情况下,应设置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出现公司僵局。

在国有参股情形下,在公司章程中尽量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条款,如知情权、表决权等方面内容,必要时可以设置有条件的退出条款。

五、审计评估

(一)财务审计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等文件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审计委托

审计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选聘符合153号文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主体是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2.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事项

按照153号文规定,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两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改制企业合并范围的所有子公司)。

改制财务审计重点关注涉及改制资产边界界定的审计事项,如合并报表的范围、账外资产、不良资产、无形资产、无须偿还的债务、承诺及或有事项等,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及对净资产的影响等。

3.审计报告及披露

改制财务审计报告应按照153号文的要求出具,应当重点关注审计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重点披露改制审计结果与年度报告的差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预提的应由原企业职工享受的离退休补贴以及土地出让形成的专项资金等情况。同时,应结合改制工作要求做到:

⑴标的企业及其控股二级子企业,应出具两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包括合并及母公司报表;

⑵三级及以下控股子企业可以提供经审计机构盖章的两年又一期的审定表;

⑶基准日后发生重大资产变动的,应出具模拟资产变动后的审计报告,但模拟事项需在评估备案前完成,模拟事项的审计报告原则上追溯两年又一期;

⑷涉及盈利预测的,须按照评估工作要求提供盈利预测报告。

4.审计沟通、审核和备案

在企业改制审计过程中,出资监管企业应加强与国资监管机构的沟通。改制审计实施前,应将经批准的改制方案、财务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备案表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等材料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改制审计实施中,涉及改制审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国资监管机构沟通。审计报告应由出资监管企业内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企业监事会应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应抄送监事会。

(二)资产评估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等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1.管理主体

⑴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⑵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⑶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混

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监管企业负责备案。

⑷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

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

⑸经其他单位(指不具有评估备案职能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市属委办局)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评估机构委托方

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涉及多个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委托。国有企业涉及与上市公司重组的,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上市公司共同委托。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产权变动的,可由市国资委授权出资监管企业委托。

3.评估机构选聘

一般可从年度候选资产评估机构中选聘,重大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如委托方需要选聘两个及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应选定其中一家作为牵头机构,组织协调评估工作。涉及出资监管企业产权变动的项目,应选聘具有证券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4.评估基准日确定

⑴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否则应说明原因。

⑵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产权变动,评估基准日应为上市公司公告(停牌日)前后一个月内;如停牌期限较长,也可选择停牌期间的某月末为基准日。

⑶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资产或国家政策等调整事项,致使评估结果无法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的,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

5.重要事项处理

⑴评估方案。评估机构进场后,委托方应及时向核准或备案单位提供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目的、范围、评估方法等重要事项。

⑵土地使用权评估事项。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有关要求,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划拨、空

转土地使用权在改制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地价市场评估,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企业价值评估中应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确认土地权属、性质和出让金。对确实无法办理出让的划拨、空转土地使用权,企业应与土地管理部门沟通明确处置方式。

⑶长期投资评估事项。控股、参股子企业均应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参股子企业如评估程序受到限制,可以对企业采取调查、管理层访谈等了解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依靠股东提供资料、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估。

⑷职工安置费用评估事项。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等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处理。职工安置费用的确

定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出资监管企业审核同意。

六、产权交易

(一)国有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9〕34号)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1.进场交易范围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挂牌前期工作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转让方应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制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并完成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民主决策程序等前期准备工作。

3.定价依据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转让信息公告

转让信息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转让方根据交易规模、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但首次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受让方资格确认

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转让信息公告期满,转让方根据公告的资格条件,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出具意见。

6.交易方式选择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一般通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中采取权重报价的,应由出资监管企业批准(如为出资监管企业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并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准。

7.交易价款支付

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二)国有企业增资扩股

企业实施增资引入社会资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者。增资行为涉及改制的,应同时符合改制有关要求。增资过程中应注重以下环节:

1.适用情形

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增资扩股

涉及引入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操作。

企业以股权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新公司的,应参照增资扩股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挂牌前期工作

企业增资应符合国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有利于企业改革转制、创新发展。增资企业应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增资方案制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并完成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民主决策程序等前期准备工作。

3.定价依据

增资企业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增资扩股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

4.增资信息公告

增资企业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尽可能扩大征集投资人的范围和渠道。增资信息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公告中对管理、分红以及章程修改等的承诺,不得以约定的形式让渡国有股东的法定基本权益。

5.投资人资格确认

增资企业可根据项目特点、增资目的等,从市场、技术、管理或资源等方面设置必要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得设置带有明显歧视或显失公平的排他性条件。增资信息公告期满,增资企业根据公告的资格条件,对登记的意向增资方资格出具意见。

6.投资人选择

增资信息公告后产生多个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企业可根据增资目的,通过竞价、综合评议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优先选择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的合格投资者。

七、相关事项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规定,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其中国有资本参股比重较大的企业,

国有资本出资企业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党组织书记,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力量。

(二)职工民主程序与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厂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职工民主管理程序和厂务公开事项。企业改制中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涉及职工安置分流方案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合法合规审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的审批单位为责任主体。在审批改制重组方案时,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方面的审核。

企业改制过程中,应由其法务部门或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参与,以确保方案及操作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上报改制方案前应与审批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审批单位可以根据下属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和自身情况,决定由法务部门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单位授权该企业的法务部门出具。如方案涉及需进场交易的,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企业法务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审核。

法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⑴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⑵改制资产产权是否明晰;⑶改制操作程序是否完整、合规;⑷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⑸中介机构的选聘是否公开透明;⑹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符合规定且经必要程序;⑺改制后的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法合理;⑻股权变动方案的合法性等。

(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市国资委《关于深入推行市国资委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党委办〔2013〕10号)等规定,做好企业改制中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承担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责任。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类比性、

可控性等指标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从源头上规避、减少、降低、控制和应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为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处理及监管

国有全资企业实施改制,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照《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规定操作。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者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必须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对已核销及不纳入改制范围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六)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和人员安置费用跟踪监管

土地出让形成的专项资金,应当形成项目清单及备忘录,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定期进行跟踪,并根据实施结果及时履行老股东权益的追索权。

企业改制中按《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八、附则

1.国家及本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相关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6.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7.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8.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厂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14号)

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15.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1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7.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18.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9.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

20.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

2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

2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2号)

23.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民主程序的若干意见(沪工总民

〔2004〕88号)

2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6〕428号)

2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9〕34号)

2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53号)

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28.关于深入推行市国资委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党委办〔2013〕10号)

29.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

上海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上海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农”发展和乡村建设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推进乡村振兴的热潮中,市属国有企业有基础、有条件、有机会充分利用其资源、市场、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乡村振兴。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建设乡村振兴“三园”(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中发挥市属国有企业更大的作用,现就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需求对接机制 (一)建立需求对接平台。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建设,带动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振兴。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要利用现有信息发布渠道,汇集市属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和涉农区建设需求,定期发布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和政策,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和涉农区信息共享度。(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 (二)构建协同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以及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市、区要定期组织交流互动活动,分区、分乡镇、分专题开展交流会、招商会、洽谈会等,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和各涉农区达成更多合作。各涉农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谋划和对接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加大资源和

项目统筹,为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创造条件。(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 二、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三)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涉农区应结合本区实际,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为提高项目准入标准和审批效率,对经联合会审后符合规划的优质产业项目可以优先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对规划未覆盖的产业项目,可以作为预备项目,由各涉农区、乡镇优先编制规划,经联合会审后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采用整体打包立项等做法。各涉农区要优化工程招投标方式,改变乡镇分散招投标,同类项目实行区级统筹招投标,减少市属国有企业重复工作。(牵头部门:各涉农区) (四)保障各类用地需求。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制度,各涉农区将盘活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重点向乡村产业发展倾斜,将指标执行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对暂时难以确定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以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和空间。乡村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分类使用,对建设用地可以实行点状供地。对已纳入乡村规划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方案设计,同步细化修正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边界等规划参数。结合乡村特点,适当放宽绿地率、装配式建筑等规划控制指标要求,提高容积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作价入股等合作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用房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

(完整word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混合所有制的形式从宏观层面来说,就是由单一的公司制经济发展成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互相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在企业的层面上来说多种经济成分之间互相渗透,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逐步出现和发展,现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1、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在之前单一的国有制企业制度下,企业的资本非常固定单一流动性比较差,而且如果想要发展资本的流动速度也是关键所在,资本流动周期越大企业的利益就会越高,如果将国有企业改革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资金的流转,国有资本也会彻底的资本化。 2、国有企业更好适应市场运作:目前我们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起到主导的作用,国有制企业在改革之后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运行的规则,并且运用规则同其他私营企业进行竞争,比如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社会上的优势资源集中在自己手里面。 3、利于引进人才:在单一的公有制体制之下企业人员的构成也是比较单一的而且缺乏竞争力,在混合所有制制度下例如实现公司员工控股制度,这样企业员工的经济效益就和整个的企业息息相关,不会像之前那样干多干少都是一样的,盈利或者亏损都是国家负责的。 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除了传统

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之外,随着生产力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控股经济也将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即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历史条件下找到新的有效实现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实现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深层次上的融合;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利益及发展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同兴衰、共进退。 5、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企业的弊端 政企不分、机制不活、效率不高、腐败高发是国有企业饱受诟病的弊端。从深层次看,产生国企弊端的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企业外部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干预,另一方面是来自所有者缺位,缺乏高效的动力机制与约束机制,而且委托代理链条长,客观上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外部因素是条件性的,内部因素则是决定性的,因而内部改革至关重要,其中产权层面的改革是最根本的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今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随着非公资本的引入,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将得到健全。 6、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增强国有资本的带动力 国有企业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资本带动力,更好发挥国有资本作用。发展混合所有制,一方面可以将更多社会资本引入到国有企业,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带动大量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将通过向社会资本减持而退出的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优先发展领域,从而有效发挥国有资本的产业发展调节作用。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制经济等;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的资本联合或相互参股形成的经济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指微观层次上的混合所有制。 二、混改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里边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混改历史沿革 1.国企混改的原因?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2017年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突出问题导向,分类实施,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扎实进行、务效。 到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市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全部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精心整理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经济成分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私营和个体经济基本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经济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此后,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转变,私营和个体经济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上,混合所有制经济随之进步。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国有企业由于沉重的计划经济体制“包袱”、高昂的运营成本和用人机制上的弊端等原因导致经营出现困难,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损失。 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唯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与创新,激发自身活力,创新管理模式,才能更好地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 2015年9 “瞻 制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和晋升主要通过竞争机制进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能够帮助企业筛选出更为优秀且合适的岗位人员。而国有企业用人本身存在很强的封闭性,行政色彩明显,二者不同的制度导致改革后的企业难以统一用人机制。 (三)国有企业与非国企的文化融合 国企与非国企有着不同的创业背景和历程、不同的经营管理机制。我国的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意识,其企业文化更倾向于强调企业本身对于社会的价值,行政色彩较浓,用人机制的行政化使得国企员工本身的竞争和风险意识较弱。而非国企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较少,以创造利益为首要目标,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使非国企单位员工具有很强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在这种企业文化和员工心理的双重差异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着文化融合的重大考验。企业文化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时仅仅因为一个文化的问题,就可能把资产状况良好的企业葬送了,甚至因此拖累投资方。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 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

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长可短,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对需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应当包括培训期满后必须为用工单位服务的期限。

上海国企排名名单,上海国有企业排名100强.doc

2018年上海国企排名名单,上海国有企业排 名100强 2018年上海国企排名名单,上海国有企业排名100强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公司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上海部分) 1、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2、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5、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6、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7、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

2018年上海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 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2018年上海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上海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黑户”能圆“户口梦”啦。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作出规定。《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另外,为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还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任务目标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去年**月下旬深入10家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今年**月15日至1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带队组成调研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先后深入**旅游集团、**城投集团、**能源化工集团、**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水务环保集团等企业调研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国资委和我市18户(集团)公司负责人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从1998年开始,先后历经了三轮大的改革。前两次改革因种种原因都没有进行到底。2015年10月,启动了第三轮改革。当时有市属国有企业97户,其中,停产半停产企业46户,有经营发展能力的51户。为了彻底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长期积累形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委、市政府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果断决策,启动新一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统筹谋划、整体部署、双轮驱动、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分企指导”的办法,一手抓停产半停产企业改制,一手抓经营性企业重组整合。按照“两步走”的思路,第一步首先以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国有资产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对46户停产半停产企业全面进行改制,妥善安置职工、化解债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两年多时间完成改制任务;第二步对51户有经营发展能力的企业,通过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

推动实现裂变扩张、做强做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年多的改革实践表明: (一)“僵尸企业”改制全面完成 通过关闭清算、兼并整合方式,圆满完成46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安置困难职工6089人,解决3050户职工住房困难和近300名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6603名参改人员实现统一托管,275名遗属得到认定,2483名退休职工领到了统筹外费用,为151名内退及“4050”人员补缴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改制企业资产实现集中统一运营,1070.19亩土地、5.8万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委托**城投集团统一运营管理,**钢厂、第二毛纺织厂、石油机械厂464.56 亩土地移交市土地收储中心,有效解决了僵尸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取得重大进展 我市涉及剥离办社会职能中省市企业60家,其中国企办教育8所、医疗机构14家、社区机构2家、市政设施53项,除洛川县政府未实质性接收**炼油厂两所学校外,已全部通过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和自行撤销方式完成剥离任务。“三供一业”涉及160个小区、供水改造42521户、供电改造40499户、供热改造38787户,分离移交和资产划转全面完成,签订正式分离移交协议420份,签订率100%;按规范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备案203项、招标139项;已完成21个小区9269户供水维修改造,完成55个小区22298户供电改造,完成49个小区13440户供热改造,使国

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X〕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X〕54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方案》(X政发〔X〕22号),及《中共X市委员会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X市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方案》(市发〔X〕8号)精神,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竞争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实现政企分开,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实现转型升级,提升国有企业开放合作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政策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导向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步

谋划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协同推进存量和增量改革,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调动和激发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打造成为各类资本的战略共同体和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坚持市场导向,规范操作。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决策权,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遵循市场规律,依据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确保阳光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分类实施,稳妥推进。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鼓励创新实践,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先易后难,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培育发展上市公司 积极培育国有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分拆等方式实现境内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混合所有制对加快国企改革的现实意义

混合所有制对加快国企改革的现实意义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制经济等;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的资本联合或相互参股形成的经济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指微观层次上的混合所有制。 国家推行的经济改革以增量改革和边际改革为特点,这使得中国经济形成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条并行发展轨道,且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相互封闭,缺乏交融,国家也根据不同的板块制定差别性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条例。但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无障碍流动本性注定会冲击板块之间界限,并在各所有制追求优势互补的动机支配下形成混合所有制,而混合所有制形成途径也不外乎有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组建形成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公有制企业出售部分股权或吸收职工入股等。 在所有制性质上,混合所有制性质由其控股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来决定,但从资产运营的角度分析,混合所有制已突破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界限,因为无论资本来源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都已融合为企业的法人财产。由 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融合组成的混合所有 制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公有制和 非公有制联合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向非 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最终形成 的项目,公司一定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 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公有制与 个人所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 业,包括公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吸收 本企业职工持有部分股权的企业;三是 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交叉持股形 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会加快国企改革 大力推行混合所有制,不仅对于打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壁垒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现实意义。一是企业管理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资本管理三个层次,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看,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是最有效率企业管理环节,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国家可以通过少量的国有资本利用“杠杆”操作大量社会资产,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不偏离于整体社会经济目标,同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是混合所有制改变了国有企业仅仅作为单一国有经济利益载体的格局,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了产权条件。因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不可能不关心所投资本回报,在企业内部不存在其他利益主体与之制衡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成为必然,同时国有企业也希望政府给予诸多便利,承担原本企业承担责任;三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企业竞争力提高,因为企业做强、做大一靠自身“滚雪球”发展,二靠联合兼并,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不能使不同性质的所有权相互兼容,混合所有制为国有企业走对外联合兼并道路提供了发展方向。 推行混合所有制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追求“混搭”和“跨界”的今天,混合所有制就是一种“混搭”的形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加快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民营资本投资具有重大意义,但现实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多反映了现实与愿望不符情况。一方面,出现较早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没有成为中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以外的第三条发展路径;另一方面,不论是非公有制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现实经济中普遍存在排斥混合所有制情况。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发展混合所有制,不给民营企业控制权,民营企业不感兴趣;给了民营企业控制权,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体量,

精编【董事会管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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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和责任统一、激励和约束且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析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自中共 中央十五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到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 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家允许更多的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通过 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发展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股权多元 化或股权社会化,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杜天佳(2014)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本质 是公有制与市场的结合,即国有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运行,采用市场手 段联合非公有制资本发展,以包容性增长方式推动整个产业健康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也是支持非 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指出,要推动国有企 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 黄速建(2014)的研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分类进行,平等 对待公有和非公有产权,推动国有企业的“去行政化”管理,解决所 谓“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和“天花板”的问题,建立 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并解决不同企业或投资者在文化管理等方面的 融合问题。鉴于此,文章关注到在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作为 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公司治理方面积累了一定 经验。文章对中国建材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过程和公司治理的研 究发现,联合重组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条有效路径,在该 过程中,中国建材集团通过联合重组健全和完善了公司治理,并提升 了企业绩效。因此,文章期望通过研究中国建材集团的改革实践为国 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公司治理提供理论借鉴和参考。 一、文献回顾

混合所有制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并且强调要“完善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一直以来,国企改革被公认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最难的环节之一,究其原因,是在原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运行的产权基础是单一的国有制,政府是国有企业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政府作为企业的老板,不可能不关心自己所投资本的回报,在不存在其他利益主体与之制衡的情况下,政府要插手和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策,也就理所当然;另一方面,企业靠在政府身上也有诸多便利,如企业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政府一出面,就能顺顺当当地得到妥善处理,企业亏损,也不用自己承担责任,反正有政府帮助筹集贷款和救济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乐于躺在政府的怀抱里吃安逸饭。因此,无论是从政府角度还是从企业角度,都未必真心实意愿意政企分开。然而为了打破国有企业生气不足的情形,便需要依靠混合所有制来转型。 顾名思义,混合所有制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而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国企摆脱行政权干预,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对于国企来说,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让国企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让市场力量成为主导,实现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等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在于,一是用少量的国有资本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多种资本形成优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国企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好的组织框架,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运行机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为了“混合”而“混合”。除了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放大国有资本这一目的,其着力点和重心应放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上。现在民企优点就是机制灵活,而国有企业的最大弊端是机制不活。因此通过更多地引入有实力、有信用的战略投资机构,建立一套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 实际上,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民间投资,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据统计,截止到20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c8266219.html,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市场观察》2015年第09期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于9月13日(周日)晚18时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吹风会,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喜武、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国企改革五大问题呈现新共识 对于市场关注的国企改革问题,如今业界基本形成了以下五大共识。 一是国企改革的目标和方向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仍然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国企改革的目标还是很清楚的,就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方向的前提下来推进。过去大家争论很多的国企先做大还是先做强问题将不再是问题。应该说现在的主要目标首先是做强、做优,然后是做大,然后是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以及抗风险能力。这四个“力”实际上是国企改革下一步非常重要的目标。 二是国企分类问题。分类问题过去也是长期困扰国企改革的问题。我国有15万家国有企业,类型多样,既有公益性的,也有市场化程度很高的。 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当前也逐步形成共识。第一类是借鉴OECD(即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 ,经合组织)的经验,叫商业性国企,这类企业要推进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上市。第二类是公益性的国企,这类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的方式,提高效率。第三类是自然垄断型国企,这类企业改革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 三是国有资本管理体制问题。这是前一段时间争议最大的地方,最近越来越形成共识了,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5]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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