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享有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中小学常用的教学原则

(一)直观性原则

(二)启发性原则

(三)系统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四)巩固性原则

(五)量力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六)思想性与科学性统一的原则(七)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八)因材施教原则

中小学常用的教学方法

1.讲授法

2.讨论法

3.直观演示法

4.练习法

5.读书指导法

6.任务驱动教学法

7.参观教学法

8.现场教学法

9.自主学习法

校本培训与新课改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段闫宏

副组长:石亦农

成员:史军虎同张凯和利军杨尚君陈宝军二、教研课改组

组长:史军虎

教研组长:杨晓玲史文雅孙青霞马丽萍张雪萍

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docx

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国务院: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国务院: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作者: 来源:《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2009年第01期 国务院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国务院: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1.精心预设,进行多彩的审美教学 一是以营造美感进行教学。教师通过生动、直观、感性的外在方法,调动学生的感官体验,创设一种令人愉悦的形象和环境,以唤起学生的审美意识,激发学生的思想和情感。二是以激情对话进行教学。即教师在深入钻研教材时被文本感动,从而在课堂上外显为感情,通过与学生心灵对话调动学生的情绪,激发学生的情感。三是以自由感悟进行教学。由于审美王国的基本法则是通过自由去给予自由的,所以语文课堂要创设轻松愉快的氛围,让学生精神自由,充分发挥内在的审美力和创造力。 2.关注生成.把握课文的人文光芒 随着新课改的推进,课堂上的“生成”越来越多,但是,在有些课堂上“人文性”的生成性资源却常常悄悄流失。比如课文《荷花》中有这样一句:“白荷花在这些大圆盘之间冒出来。”有位教师要求学生给“冒”字换词。学生经过思考,纷纷举手,找了很多近义词,如:开、钻、升、挺……教师不断表扬:“好”、“你真棒!”然后就匆匆进入下一环节。其实学生通过换词,只理解“冒”的字面意思,而对文本为何用“冒”的原因,对白荷花那种雨后鲜艳的美和蓬勃的生命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九年义务教育)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九年义务教育) 为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激励长效机制,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范围:全体教职工。 三、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时间: 每一学年或每学期以教育局规定时间进行考核。本考核为一学年计分,若以月考核作相应折算。 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杨在初 副组长:。 成员: 四、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考核共计100分,其中师德10分,出勤1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学过程2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 (一)师德(10分)。政治方向明确,教育思想端正,职业道德高尚。 1、理论学习(2分) ①积极认真参加集体(教研组学习、学校政治业务学习、校外学习)学习,主动自学自悟,记好记全学习笔记。学习期间无迟到、早退、缺席,并认真做好笔记者得满分。 ②无故缺席一次扣0.2分。 ③早退、迟到一次扣0.1分。 ④笔记不全者视情况扣0.2分。 2、职业道德(8分)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达到者得满分。有如下情况者扣分或加分: ①言行违背规范,打架、污辱他人人格等现象,每次扣1分。 ②有乱收费、乱订资料情况,每人次扣1分。 ③因工作不当,引发家长告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每人次扣2分。

最新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

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义务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二) ——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这一节需要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一、教师义务的涵义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教师的义务表现为三种形式。教师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是积极性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确立教师义务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有: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使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任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一是遵

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除了《教育法》《教师法》对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外,其他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对于教师义务的相关规定。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四章“教师”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保护义务中的教育保护、心理健康保护、安全保护等,都是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教师有义务承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预防,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加以制止、管教,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 教师的基本义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

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 试题及答案 招考教师试题 2009-08-30 17:42:48 阅读2011 评论2 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教师业务考试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 B学制的建立 C教育实体的出现 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A生理活动 B心理活动 C认识活动 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 B杜威 C夸美纽斯 D洛克 “现代教育学之父”赫尔巴特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 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 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 A杜威 B斯塔弗尔比姆 C泰勒 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

A直观性原则 B启发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 B讲解法 C讨论法 D演示法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B德、智、体全面发展 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 B课程制定者 C课程设置的要求 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A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和等级制记分法 B一般说;题的数量多、便于给小分的;用等级制较便利 C题的数量不多、开卷、理解和灵活运用的题用百分制较方便 D在成绩评定时;不能把等级制换算成一定的分数 13.下列关于复式教学叙述正确的是(C) A复式教学就是对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 B复式教学适用于学生多、教室少的情况下教学 C复式教学课堂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或做作业同时进行 D复式教学情景下的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自学能力相对较弱 14.下列关于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D) A教学策略受制于教学方法 B教学策略从层次上低于教学方法 C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受教学策略的支配 D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

全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自查情况报告.doc

全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自查情况报告 全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自查情况报告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的通知》(新政教督〔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xxx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67所,其中:学前教育机构32所(公办29所、民办3所);中小学15所(小学11所,初中2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高中1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所;社会力量办学机构19所。共有教职工2011人,其中:学前教育300人,义务教育1216人,高中教育198人,中职教育42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177人,民办教育78人。 在校生总数18197人,其中:学前幼儿4677人,小学生7314人,初中生3363人,高中生1892人,中职951人。全县少数民族学生占比52.66%。全县教学班470个,其中:学前148个,小学194个,初中73个,高中36个,中职19个。 二、工资待遇落实情况

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依法落实财政对教育投入。2017-2019年,县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分别为4.19、4.47、4.55亿元,对义务教育拨款分别为2.88、2.94、2.34亿元。在年终为公务员发放奖励性补贴及安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统筹安排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一)按政策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放教师工资,实施教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及时为教师缴纳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落实好教师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等保障政策。特岗教师享受与县域公办教师“同城同待遇”。 2018年度公务员年平均工资93049元,教师年平均工资101387元,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102084元,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高于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的9.7%;2019年度公务员年平均工资98146元,教师年平均工资106274元,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106934元,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高于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的9%。 (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落实情况。学校依据《xxx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吉县政办〔2009〕191号)、《xxx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吉教字〔2010〕20号),制定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及时完善学校内部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实施问题探析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实施问题探析 摘要: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调查发现,这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执行者未能制定出及时而有效的执行计划也未能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这两个问题。通过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找出引发这两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政策目标要求过高,二是政策内容笼统不具体,三是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力,缺乏纠偏机制。进而提出了执行者应适当调整政策目标、使之与实际情况相吻合,完善政策内容,使之具体、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健全的政策监督、纠偏机制三项对策。 关键词:绩效工资义务教育政策实施 2008年12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据此出台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该《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广大教师的深切关怀。该《指导意见》分别从教师考核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考核方法、教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以及绩效工资的组织领导这五个方面来对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进行规定。其实,早在国家出台该《指导意见》之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教师的工资待遇,为教育界注入新鲜的活力,激发教师在教学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策,但收效甚微。鉴于此种情况,《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受一些地方政策本身原因以及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故该项政策在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教育乃立国之本,教师乃立教之本,充分做好教师的后勤保障工作乃是搞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该项政策的出台诣在通过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达到全面提高我国教育水平的最终目的。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各地区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的实施了该项政策,但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以下是沈阳市皇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的现状调查及问题分析。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的现状 教师的绩效工资是由基础性工资和奖励性工资共同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辛勤的园丁,也有人说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而照亮了别人…… 谈到教师大家想到最多的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俯首甘为孺子牛”,那是对教师无私精神的赞美。不同于其他职业,教师是被称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是近几年有些地区屡次出现教师遭受不公平待遇;教师被羞辱等等现象,似乎在提醒着我们这光辉的职业正被黑暗给一点点吞噬了。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已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已的法律地位。这时认真学习《教师法》有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显得刻不容缓。 但是,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已的义务。通过学习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更让我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已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已,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

长,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个学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支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已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附件1: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 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

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

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

教师法》学习资料 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 2、《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 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教育教学权。② 、科学研究权。③ 、指导评价权。 ④ 、获取报酬权。⑤ 、民主管理权。⑥ 、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 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②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⑤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 国籍。 (2) 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22 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义务教育法》学习资料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 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家乡迎来义务教育教师岗位津贴

家乡迎来义务教育教师岗位津贴 《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从这个方案出台到现在,兴宁各乡镇及县城,各个学校中的老师讨论最热的话题就是这个发放津贴的事,为什么会如此强烈反应,想必也就在兴宁才有这样的现象,也就是在教育这行才有的现象吧。去年有一位城里的老师这样说,“教书近10年也就领了1500左右的工资,要是现在能加个600或800,一次就加了工资一半的津贴,那真是要命!”可以看出教师岗位津贴对兴宁的教师无疑是一场及时大雨。 就我们兴梅地区而言,均属于欠发达地区,为什么还把这个津贴分得一清二楚呢?兴宁小小的县城不是州三角,城乡都一样属于贫困地区,在兴宁,城乡除了地理环境不同,其它没什么大的不同,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均为低收入,生活水平都差不多。细比而言工资相同的基础上乡镇教师的津贴一直还高于县城,而教育结构的不完善至使工作量上乡镇远远低于县城,再加上兴宁经济落后而物价飞涨的怪象之下,县城教师有更难而无易矣!难道县城的教师就比乡镇的安心工作?难道县城教师就一定能比乡镇的富裕?乡镇的教师往县城去难道就是为了能安心工作,富裕生活? 如此看来乡镇教师有困难,县城的也不易,城市化的浪潮下,无奈乡镇缺乏好的生活资源,生活设施,毕竟重点学校不可能设在乡镇,有些事情在乡镇还真是办不到,因此百姓不顾一切往城里钻,孩子读书往城里挤,教师固然往城里流动。当下,城乡教育结构不均衡,并不是单教育本身的问题,更不是教师的问题,是兴宁整体发展所产生的结果。在兴宁把津贴分得过细,是不是有不妥? 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山区、农村边远地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稳定山区、农村边远地区骨干教师队伍,促进山区、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这是建立岗位津贴制度的目的。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出台后势必会给兴宁教师带来一股兴奋剂,但如何更好地带动城乡教师,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兴宁这个教师队伍庞大,经济欠发达的山区里确实是一次面临的考验和机遇。假如没有这场雨,没有这个方案,大家应该不会那么激动。下放岗位津贴能不能解决兴宁教师所面临的实质问题,真正要解决根本性问题,是不是还要靠兴宁自身的努力呢,要是自身没发展,经济一直落后,再来几次津贴也解决不了问题。如果10年后兴宁也跟州三角一样富裕,那时也不用靠着津贴来生活。 鄙人认为:在兴宁地区工资水平如此低下的情况下,凡可以加的都加满都不为过, 倘若不能,大家也别太在意。都是同一个屋檐下的人,同一条船上的人,都是兴 宁人民教师,别人有加薪,自己没减,大可不必眼红,要为有加薪的人高兴才对, 毕竟可以看到省级政府还是没忘记有困苦的教师。省级政府下发补贴至山区教师 是好事,只是希望要发就发好,发足,发及时,发到真正需要得到补助的教师手 里,让在一线或者二线的艰苦奋战的教师得到实惠。别让一场大好时雨迟迟才下, 下到这里时却是小毛雨。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审视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审视———基于公平理论的分析 李海燕,李国 (广州大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的目标是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力、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本文从公平理论出发,分析现行教师绩效工资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 进对策,以期对各级政府和学校顺利推行绩效工资制、提高政策实效提供参考。 关键词: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提高实效 作者简介:李海燕,女,广东南海人,广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和比较教育研究;李国,男,广东茂名人,广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科学研究方 法研究。 2008 年12 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 年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一年多来,教育部和各地政府都对该政策的实施进行了检视,发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收入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初步建立起按实绩和贡献分配的工资机制,但政策目标达成度并未尽如人意,要求各地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的紧迫感,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有效对策。[1] 本文从组织行为学中的公平理论视域,审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目标的价值取向,探讨提高绩效工资对教 师的工作激励性的具体措施。 一、绩效工资制进入义务教育学校的过程 1. 绩效工资制的缘起绩效工资制源自于泰罗制的计件工资,早期主要用于工厂,后来扩展至企业领域,其基本特征 是将员工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随着工厂、企业的日益复杂化,除了传统的计件工资制和佣金制外,现在绩效工资多指依据绩效而增发的奖励性工资。这样绩效工资结构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绩效工资制在经济领域广泛使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激励成效,但各国在政府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管 理和公共服务这些传统非经济领域,由于绩效难以评估,一直实行以科层管理为基础的人事工资制度。[2]542-549 2. 绩效工资制在我国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后在经济领域大力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打破大锅饭,基于按劳分配原则开始全面引入绩效工资制,以经济为杠杆极大调动了长期共同贫穷的广大 劳动者的积极性,对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改革和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在企业改革中取得巨大成功的 绩效工资制被认为是极好的借鉴。 3. 绩效工资制引入教育领域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颁行,各级财政的落实保证了“两免一补”普遍实施,使教育服务质 量11 社会关注的焦点,教师压力增大而权益未能保障等问题日益凸显。同年《公务员法》实行,各地公务员待遇有了较大提高,而许多地方自1993 年《教师法》颁行以来教师工资待遇却一直未予保障,强化了广大教师的不公平感和不满意感,严重影响了教师工作稳定性、积极性,甚至出现了一些上访游行事件。我国酝酿多时的事业单位工资制改革终于从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实施。该政策目标体现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追求,试图通过实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一方面落实教师待遇法规、提高教师工资、消除教师队伍的不公平感、不满意感,稳定教师队伍; 另一方面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育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发展。在经济领域成效卓著的绩 效工资制,能否兼顾公平和效率,达到理想的政策目标呢?

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义务

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管理工作—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明确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两种身份:公民与专业人员 《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两种角色: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 得体会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辛勤的园丁,也有人说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而照亮了别人…… 是啊,教师是神圣的,当我还是一名小学生的时候就对教师这个职业充满向往。作为学生的时候学习《学生守则》,《行为规范》,现在已经成长为一名人民教师了,才知道教师也要学习《教师法》,《教育法》。 通过学习,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他们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它才能够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当然,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处处“身为正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教书的学习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有不断学习、不断创新的精神。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首先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有人说,你要教学生一滴水,你就应有一桶水;如果要传授一条江,那么你的胸中就应容纳百川,就是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要“教”中“学”,“学”中“教”吧?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在教学过程中,向其他同行虚心请教也不失为一种途径。在教学中,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标准工作量及计算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标准工作量及计算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标准工作量及计算办法 一、周标准工作量 农村小学 16节农村初中14节 县城小学14节县城初中13节 二、周标准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课堂教学工作量: 按公式 N1 =∑(XiKini/50 )计算。其中Xi 为所授第i班某学科的课时数,Ki 为所授第i班某学科的课时折算系数,ni为第i班的学生人数,一个标准班的学生人数小学取50初中学科课时折算系数(Ki)表 语文数学外语国学物理化学生物思品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信息其它 1 1 1 1 0.9 0.9 0.85 085 0.85 0.85 0.8 0.8 0.8 0.8 0.7 小学学科课时折算系数(Ki)表 语文数学国学外语品德科学体育音乐美术信息其它 1 1 1 0.9 0.85 0.85 0.8 0.8 0.8 0.8 0.7 (1)同科同头多班,取其中一个班按表中折算系数计算,其余班的折算系数降低0.1。 (2)同科不同头多班,按表中折算系数计算。 2、早读和晚自习辅导工作量; 早读:按标准课时乘以0.3计算 3、职务工作量(课时计/周): 职务工作量表职务 类别校级副校级中层会计出纳 小学 12 10 8 8 初中 10 8 6 6 4、教师周工作量:N=N1+早读和晚自习辅导工作量+职务工作量 5、教师月工作量:A=4N 6、其它人员月工作量:按全校教师月平均工作量×(0.7~1.0)计算。 三、教师周标准工作量的使用 各校教师周工作量计算出后,与周标准工作量相比较,超出周标准工作量,计算超课时工作量,未超出周课时工作量,不计算超课时工作量。各校教师的周工作量应该在开学的时候,根据国家规定的课时计划排好课后,计算出全校周总工作量,再算出本校人平均周工作量。最后根据人平周工作量安排教师工作。 几点说明: 1、本方案只是对教师工作量的一种计算方法。 2、周课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课时计划为准。应该说凡是国家规定开设的课程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都是必需的,都同等重要。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工作量还是有差异的。 3、学校中特岗教师如实验员、搞远程教育的、学校办公平台等教师的工作量可以参照有关人员(其它人员周工作量:按全校教师周平均工作量×(0.7~1.0)计算)的执行。 4、学校各个职务岗位,都有相应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不是只有上课才叫做事。管理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很重要。因此,各种关于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案,都对领导管理工作计一定工作量。

如何提高教师待遇

09年1月1日起,全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将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相信这一意见的出台会对化解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但现实之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却一直是困惑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由此也激化了一些社会矛盾。国务院新近做出的决定,显然也是针对法律条文并没有得到切实落实的现实。WHY 1、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到底是多少?其实大家都知道,公务员待遇好,并不是好在工资上,而是福利待遇上,一个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级别来的(据说是16级),这一块是固定的。那么多人去考公务员,大多数都是奔着他的高福利去的,而不是指着那点工资。所以说,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连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都没划分清楚,按公务员的哪几块工资来核算都没有明确提出的话,这种提法又有什么意义呢? 2、执行难。虽然说大多地方政府也很重视教育,但他们看重的是成果,而不是过程,由此往往会忽略教师这一块,一方面不提高教师待遇,一方面又不断的向教师施压,怎么能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呢?现在的一切指标都以GDP为准,我国的教育产业为GDP的贡献实在不高,又要地方政府大手笔投入,地方政府当然不干。面对上级的指示、政策,往往是借故不履行,或者不了了之,换句话说,是缺少一种监督机制。据说好像有个教育督导员还是巡视员之类的,还是厅级,看来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3、经费紧张。国家下拨的教育资金分摊到地方的每所学校,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教学设备更新都不够,更别提提高教师待遇了。其实地方政府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也不少,但是学校建设的缺口更加大啊,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但现实告诉我们,这几年的教育发展的苦啊,为教育事业奉献一生的教师们生活更苦啊,西部地区的教师、成千上万的代课教师,连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够保障啊,往往为了学生们,还要自掏腰包给学生买书本。 HOW 一是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管理。由于教师没有行政级别,每年还有寒暑假期,可区分管理,设置教育公务员,工资待遇完全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直接国家财政拨款。 二是修改《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的管理条例,实行问责制,并且加强巡视员的监督作用。人大应该积极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不仅仅是在审批经费一个环节,还要在经费的使用、使用方向、使用结果等方面深入开展监督职能,对不依法履行的部门应该追究其责任。同时作为地方教育部门的上级部门国家教育部下派的巡视员,监督的方面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学校教育,还应该包括学校经费使用、教师工资待遇、学生家长的反应等等,并且及时上报,还要负责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协调。 三是建立教育经费基金。改变义务教育经费划拨方式,中央和地方每年划拨的教育经费不经政府部门的手,直接到这个基金里,然后通过这个基金直接划拨到教师的个人账户中。有人说,基金谁管,其实很简单,现在国内的基金做的都还不错,已经形成良好的发展机制。可以成立一个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成员由官员、专业人士(会计、审计等)、教育人士、其他人员组成,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每年向人大汇报工作,并且定期公开账目,让全国人民来监督他。其实这个基金会还有其他作用,诸如一个学校要想怎样的发展,可以向基金提交申请,通过委员会的答辩和可行性论证,然后分批看效果拨款,这样一来学校还可以脱离地方政府的束缚,更加自由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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