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

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3、扩大承保能力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

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

●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

●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

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3、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1.含义

●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分保

1、含义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数分保

额分保

2、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分保示例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自留45%分出55%其他

80万36万44万0

200万90万110万0

500万225万275万0

600万225万275万100万

3、溢额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

●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

●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即是危险单位,自留额(retention)和线数(lines)(自留额的倍数)

●多层溢额:第一溢额是将超过自留额的第一个固定额的溢额分给分入公司;第二溢额将超过自留额和第一个固定额的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分保示例

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

●整个业务赔付率为140.63%。但分出公司略有盈余,赔付率95.83%,分入公司赔付率为167.5%。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多层溢额分保示例

某一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万元,承保金额550万元,它与甲分入公司签订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再可以与乙公司签订一个几线的第二溢额再保险?

甲乙公司分别要承担多少溢额的责任?

甲:50*4=200万元

乙:550-50-200=300万元,300/50=6线

溢额分保的特点:

对于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又具有弹性

可以均衡风险责任

比较烦琐费时

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性

(二)非比例分保

1、含义

●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两个要素:起赔点(Lower Limit 或Diductible);接受人的最高责任额

●主要包括:

位超赔分保

故超赔分保

付率超赔分保

Underwriting Cover是指原保险人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负责任额,由原保险人全部负担;如果总赔款超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分入公司负担。

例: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5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关于险位超赔每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

?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

3、事故超赔分保(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

●Catastrophe Cover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

●可以看作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

●关于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如连续48或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如以河谷或分水岭来划分洪水地区)。

●对于事故持续时间较长的,按一次事故还是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例: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

若按一次事故计算

原保险人:300万元

再保险人:100万元

若按两次事故计算(假设前72小时损失150万元,后72小时损失250万元)

原保险人:250万元

再保险人:150万元

附:纽约世贸大厦遭袭次数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人民网华盛顿2月25日电“911”恐怖袭击事件中,纽约世贸双子星大楼到底是遭到一次袭击还是两次袭击?其答案关系到业主是否多得35亿美元的赔偿金。美国媒体报道说,承保世贸大厦的25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两笔赔偿,其论点是这只是“一次性事故”,对一次损失的最高赔偿是35.47亿美元。但是,这25家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三家以前曾打过“事件连续发生”的官司,当时他们声称,短时间内发生的几起事件应分开计算。保险公司的算盘是每笔损失都有扣除额,分开赔偿并剔除几笔扣除额后,保险公司比较合算。这三家保险公司结果都胜诉。

世贸大厦的业主西弗斯坦已向曼哈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官判决两栋大楼分别在短时间内被撞到底是一次还是两次事故。如果法官采取上述案例作为判决依据,判决“911”恐怖袭击应该算做“两起事故”,那么,西弗斯坦将可获得71亿美元的赔偿。而保险公司方面说,世贸大厦事件应是“单一恐怖袭击”所致,只应赔偿35亿美元。

来源:人民网2002年2月26日

Stop Loss 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双方约定一个赔付率标准,一年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

赔付率是该分保合同的核心问题

付率=(已发生赔款/满期保费)×100%

例: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

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由分入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

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则:

分出公司:85万元

分入公司:50万元

(三)财产险再保险

火灾险再保险,一般采用溢额分保;

海上险再保险,成数分保或结合溢额分保;

汽车险再保险,事故超赔分保;

责任险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分保。

(四)人身险再保险

●寿险再保险

团体业务成数分保或成数溢额混合分保;个人业务,溢额分保。

●意外伤害及健康险再保险

团体业务成数分保;

个人业务,意外险主要采取溢额分保;

健康险主要采取成数分保。

四、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

(二)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二十%。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八十;

(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二十%。

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2)非比例分保(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非比例分保也称做“平行再保险”(horizontalreinsurance),其特点是并无事先确定的分保比例份额。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承担超过合同规定限额的全部损失。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再保的风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相互联系。这是因为原保险人对承保损失的赔付并不一定引起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例如,再保险人为超过100的损失提供再保险,如果发生十次损失均在100以下,原保险人赔付十次,若再保险合同中无累计超赔分保的规定,则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保险人关心的是对单独风险的评估,而再保险人仅仅注意整个再保险安排的盈利情况。因此,使用非比例分保时,对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措辞的解释,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非比例分保也有三种做法: 第一,超额损失分保(excessofloss)。超额损失分保是非比例分保中最常见的形式。根据超额损失分保合同,再保险人同意补偿原保险人超过一承保风险或一承保事件所造成的、约定的原保险人最大净损失的全部损失部分。最大净损失是指由一次承保事件发生而造成的、扣除代位追偿、标的残值和其他补偿来源后,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原保险人自留额的部分。

第二,终止损失分保(stoploss)。终止损失分保有时也被称为“超额损失比例分保”(excessoflossratio)。终止损失分保规定,一旦原保险人在规定险种或全部业务的损失赔付累计超过约定金额时,再保险人承担超过约定金额的全部损失,但以终止损失分保合同规定的再保险人最高赔付比例为限。再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规定的超额损失比例乘以原保险人的理赔金额,超额损失比例为原保险人理赔金额与保费收入之比。 第三,累计超额损失分保(aggregateexcessofloss)。累计超额损失分保与终止损失分保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累计超额损失分保所使用的再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不是一个比例而是一个金额。这就是说,再保险人按照超额损失比例计算并承担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但以不超过某一规定的实际损失总额为限。 3.金融再保险(financialreinsurance) 金融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原保险人作为“再保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是,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而不是意外事件的发生,向原保险人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入。订立金融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原保险人的收支平衡,使原保险人有足够偿付能力应付收支的变化,无论这种变化是由于巨灾引起的,还是由于累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再保险人在金融再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贺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正文: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 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 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况、差不多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念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再保险的进展历史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

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再保险是一种专门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什么缘故要再保险(什么缘故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同意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同意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酬劳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假如分保同意人又将其同意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不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同意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关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依照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

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 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3、扩大承保能力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 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

●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 ●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 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3、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1.含义 ●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分保 1、含义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数分保 额分保 2、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分保示例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自留45%分出55%其他 80万36万44万0 200万90万110万0 500万225万275万0 600万225万275万100万

再保险术语0001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 (自负责任)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保费)再保险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 普通超赔保障事故超赔再保险异常灾害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working cover 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ee(停止损失再保险)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 (过失或疏忽条款) 检查条款inspeetion clause (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 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 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ut-off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净自留责任net retained lines 事故损失loss occurre nee 以保单签发为基础policies issued or policies attach ing basis 以损失发生为基础losses occurri ng basis 以提出索赔为基础claims-made basis 预存保费deposit premium 最低保证保费minimum and deposit premium 毛费率gross rate 附表摘要表schedule 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 liability 再保险人与分出人同一命运the rein surer follow the fortunes of the compa ny 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

再保险名词中英文对照及再保险介绍

EXPLANATION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 (自负责任) 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保费) 再保险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普通超赔保障:working cover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异常灾害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停止损失再保险)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 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过失或疏忽条款)检查条款:inspection clause(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 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 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lean-cut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净自留责任:net retained lines

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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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入世以来,我国再保险业务得到很大的发展,本文在对再保险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并预测再保险业务未来的发展动态。 关键字:再保险;现状;问题;对策;趋势 一、再保险的国际发展背景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世纪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不论在微观方面还是宏观方面,都对我国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再保险再保险

再保险 课程代码:6222112 课程名称:再保险 英文名称: Reinsurance 学分:2 修读期:5 授课对象:保险学专业 课程主任:刘丹丹助教经济学硕士 课程简介: 本课程是保险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也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业务。本课程共分为五大部分内容:即再保险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法律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种类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技术实务基础理论;再保险市场及监管基础理论。 课程考核: 期末闭卷考试,一般来讲,平时成绩占30%左右。 指定教材: 《再保险原理与实务》吴慧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参考书目: 【1】《再保险》钟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再保险学》赵苑达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Reinsurance Course Code: 6222112 Course Name: Reinsurance Course Credit: 2 Course Duration: The fifth semester Teaching Object: Students major in insurance Course Director: Liu Dandan Teaching assistant Master of Economics Course Introduction: This course is one important specialized course of this field, and also an important business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s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cours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basic theory of reinsurance; basic theory of reinsurance law; basic theory of reinsurance kind; basic theory of reinsurance technology and practice; basic theory of reinsurance market and regulatory. Course Examination: Students’ Final Scores = Scores of Ordinary Tests * 30% + Scores of the Final Exam * 60% The final exam will be an close-book exam. Appointed Teaching Materials: Wu Huiha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insurance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6 Bibliography: [1] Zhong Ming Reinsurance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Press 2003 [2] Zhao Yuanda The science of Reinsurance China Financial Press 2003

自考再保险试题及答案要点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再保险学试题 课程代码:0008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 A.再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分出公司 D.接受人 2.再保险市场按险种划分,可分为() A.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 B.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 C.水险再保险市场、火险再保险市场、航空险再保险市场、责任险再保险市场 D.专业再保险市场和兼业再保险市场 3.不承保直接保险业务,而专门经营直接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转让过来的再保险业务的机构称 为() A.专业再保险公司 B.原保险人 C.再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4.分保接受人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而将部分分入责任转嫁给其他 再保险人,称为()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分保 D.转分保 5.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依据是() A.风险额度 B.保险责任 C.危险单位 D.危险保额 6.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无义务约束,双方都有权选择的再保险安 排方式被称为() A.约束再保险 B.临时再保险 C.合同再保险 D.预约再保险 7.非比例再保险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是() A.赔偿金额 B.保险金额 C.保险费 D.手续费 8.在一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自留额为400万元,分入公司负责500万元的赔款。如果一危险单位发生1000万元的赔款,分出公司应该承担的赔款是() 1

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 7页)

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 7页)

第六部分再保险 学习目的与重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提高学员对再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掌握再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熟悉和了解再保险的特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 [学习重点] 1.再保险的作用与种类 2.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3.比例再保险概念与种类 4.非比例再保险与种类 5.再保险合同分类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国际上把再保险称为“保险的保险”。 (二)相关名词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分出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叫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人(分入公司)。原保险人分出的那部分

再保险只在保险人之间进行,按照平等互利、互相往来的原则分出分入业务。原保险人可以再次充当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也可以再次充当原保险人,它们的法律地位可以互换。但是,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再保险人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样,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没有索赔权;原保险也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对其履行赔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4)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但是除法定再保险合同外,是否分保,分出多少业务,由原保险人根据自己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所以,再保险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也独立于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保险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在原保险中,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寿命或身体;而在再保险中,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即保险合同责任。 (3)合同的性质不同。从合同性质来看,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之分,即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而再保险合同无论是财产保险的再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全部属于补偿性合同。因为,再保险人的责任是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给予一定的补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 –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 ?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再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风险分散方法: ?每笔保险业务以所能承担的损失为限 ?与其他公司共保 ?将承保业务的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 -- “保险公司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活动。 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风险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区别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独立的合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还是再保?

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 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别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所达成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协议?a?a再保险合同 ?再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起止日期 –2.业务范围 –3.分保手续费比例 –4.业务报表的规定 –5.账单编制、呈报及结算 –6.赔款及出险通知 –7.错误和遗漏条款 –8.合同的修改及终止 –9.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 –10.现金赔款规定 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对原保险人的作用: ◆依法经营,确保偿付能力 ◆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降低营业费用率和增加运用资金 ◆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引进保险新技术 ?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增加对保险人履约能力的信心 ◆被保险人只需向一家有再保支持的保险公司投保 *控制损失波动性 保险公司自身对保险损失的波动无法控制, 通过购买再保控制损失的波动性。 ?对再保险人的作用: ◆利用原保险人的核保经营和技术 ◆稳定保险业经营成绩,提高安全保证 ◆充分运用自身承保能力,增强市场扩展能力,扩大业务数量

(完整版)第八章再保险练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再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再保险 2.分出公司 3.接受公司 4.自留额 5.分保额 6.比例再保险 7.非比例再保险 8.成数再保险 9.溢额再保险 10.险位超赔分保 11.事故超赔分保 12.临时分保 13.合同分保 14.预约分保 二.单项选择题 1.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中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分担的保险。 A.全部业务 B.部分业务 C.全部或部分业务 D.20%的业务 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 A.最大可能损失 B.自留额 C.投保单位 D.危险单位 3.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为基础确定。 A.保险标的 B.保险金额 C.危险单位 D.保险赔款 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A.补偿性 B.给付性 C.临时性 D.定值性 5.以()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比例再保险。 A.保险金额 B.责任限额 C.赔款金额 D.保险费 6.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称为()。 A.互惠分保 B.转分保 C.临时分保 D.预约分保 7.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 A.比例再保险 B.溢额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预约再保险 8.以()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限额的是险位超赔分保。 A.每一事故 B.每一危险单位

C.每一保险标的 D.每一年度 9.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具有强制性的再保险合同是()。 A.临时再保险 B.预约再保险 C.比例再保险 D.合同再保险 10.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不包括()。 A.提出分保建议 B.办理分保手续 C.分保赔款的处理 D.承保额的确定 11.()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关键的一环,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 A.分保建议的提出 B.分保手续的办理 C.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 D.分保赔款的处理 12.承保前()是接受分入业务的依据,是分保业务成交的决定性工作。 A.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 B.对分保建议的审查 C.对分保分出人资信情况的调查 D.对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 13.预约再保险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 A.非比例分保 B.合同分保 C.比例分保 D.临时分保 14.()以一定时期的累计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 A.超额赔款分保 B.事故超赔分保 C.超额损失分保 D.超额赔付率分保 1.一般地,投保人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原则是( )。 A.高额损失原则 B.高额收入原则 C,需求原则 D.补偿原则 2.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设立的法人组织是( )。 A.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B.相互保险公司 C.劳合社 D.专业自保公司 3.表明保险公司有足够偿付能力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率是( )。 A.2:1 B.1:1 C.3:1 D.1:2 4.一般地,保险公司的保费与净资产的比率不应超过( )。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doc 24页)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doc 24页)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 –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预期 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 ?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再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风险分散方法: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还是再保? 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 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别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所达成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协议?a?a再保险合同

?再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起止日期 –2.业务范围 –3.分保手续费比例 –4.业务报表的规定 –5.账单编制、呈报及结算 –6.赔款及出险通知 –7.错误和遗漏条款 –8.合同的修改及终止 –9.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 –10.现金赔款规定 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对原保险人的作用: ◆依法经营,确保偿付能力 ◆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降低营业费用率和增加运用资金 ◆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引进保险 新技术 ?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增加对保险人履约能力的信心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贺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正文: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当损失发生时,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ofLossReinsurance) 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loss)。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ofcover),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 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riskexcessofloss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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