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摘要】

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具体如下: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

(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

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清查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根据前述规定,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2、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责任(简称保修责任)除了保修之外,还有损失赔偿。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7款得规定,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承包人的保修责任除了保修(可与修复作类似理解)之外,还有损失赔偿。

由此可以得出,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

(二)在期限上,“保修期”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款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第19.3款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是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根据前述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2、保修期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7款规定,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前述规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2年,防水工程为5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如50年)。

由此可以得出,在期限上,保修期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期满的后果不同

1、缺陷责任期期满的后果——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7.4.2款规定,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入“缺陷责任期”概念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设定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点。

2、保修期期满的后果——承包人义务履行完毕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所有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承包人几乎不存在合同义务(保密等伴随义务除外),可以视为承包人义务履行完毕。

三、其他合同文本中类似“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规定

(一)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只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而没有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关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规定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4.1款规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只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没有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并且,关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规定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简称FIDIC施工合同条件),采用了“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的说法,而不采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说法。FIDIC“缺陷通知期”与九部委“缺陷责任期”在期限长短和期满后果方面有所不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之通用条件第1.1.3.7目规定,“缺陷通知期”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之通用条件第11.3款规定,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应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提出一个延长期。但是,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之通用条件第11.9款规定,直到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者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履约证书的副本应发送给雇主。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根据前述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缺陷通知期”与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缺陷责任期”在承包人责任内容方面基本一致。但在如下两方面存在不同:

(1)期限长短不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包括延长的期限);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2)期满后果不同。在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缺陷通知期期满后,发包人委托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后,承包人的义务完成。

四、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宜设置“缺陷责任期”

本文拟写之时,正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正在征求意见。该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采用了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的做法,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笔者建议,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只宜规定“保修期”,而不要规定“缺陷责任期”,否则容易引起各方对缺陷责任期满后保修责任的承担方面出现不同理解,可能造成增加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要解决保修金返回时间节点的问题,只需专门设一条“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修保函)的返还时间”即可,而不必为了这一个目的引入“缺陷责任期”这一新的概念。

工程变更、洽商、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等词汇,常用于各类规范、合同范本、项目管理实践中,前述词汇在使用中容易混淆,笔者试图从现有合同范本及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出发,厘清前述词汇的定义及使用,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变更

(一)有关工程变更(变更、设计变更)的规定

1、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简称《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

1.1.6.9“变更”系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3.1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臵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二)对工程变更的理解

1、笔者认为用“工程变更”的说法比“变更”、“设计变更”更为恰当,“工程变更”既有别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又比设计变更的范围更广泛。

2、工程变更的内容既包括对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位置标高、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的变化,又包括对某一项工作的增加、减少或变化。工程变更不包括合同条款的变更(比如价款、工期变更等)。如发生合同价款、工期等合同条款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3、工程变更的生效不需要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具有工程变更的单方决定权,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增加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如果承包商立即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4、工程变更导致的变更增减费用(即变更费用)、承包人损失(构成索赔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工程变更减少工作内容,由此给承包人造成该减少的工作内容的预期利润的损失,发包人不给予补偿,

但是,如果工程变更减少的工作内容不是取消了而是由发包人委托给他人实施,发包人应当补偿承包人就该减少的工作内容的预期利润损失。

5、变更的提出时间为工程竣工前。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计入工程造价。

(三)笔者对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提出或批准的关于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位置标高、工程数量、施工方法变化或者承包人工作内容变化等方面的变更。

二、索赔

(一)索赔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供补偿的要求。

2、《建设部99年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出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

20.1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二)对索赔的理解

1、发包人、承包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索赔,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为费用补偿;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可包括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

2、索赔具有补偿性质。

3、索赔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4、索赔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一方违约造成,也有可能是由不可抗力造成。

5、因索赔产生的费用(索赔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6、索赔的提出有时间限制,如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的索赔将得不到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有关索赔超期失效条款的约定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三)笔者对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而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要求给予费用补偿或延长工程工期的行为。

三、洽商

(一)洽商的概念

洽商,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洽商”这一概念已经不再出现,被“现场签证”所替代。笔者认为,“洽商”可以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有关洽商的规定

但是,在某些合同示范文本中,依然有“洽商”这一词汇出现,比如,《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规定:“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现场签证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场签证的使用较为混乱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场签证指“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签证费用与计日工、索赔费用的关系并没有作出一个很好的说明与处理。比如:

4.6.7项规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该条款将索赔费用和现场签证费用并列,表示二者不存在任何包含关系。

4.8.6项第1目规定:“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该条款将现场签证作为计日工的计算依据。

4.8.6项第5目同时规定:“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该条款又将签证费用单列为一项,与计日工费用并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场签证费用的使用较为混乱,既把现场签证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费用组成,又将现场签证作为索赔和计日工的依据。

(二)笔者对现场签证的定义

现场签证,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笔者认为,现场签证仅是承发包双方签署的关于事项的证明文件,不应将签证费用单列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否则易造成混乱。签证的作用应是作为某事项的证明和索赔的依据。

五、计日工

(一)计日工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人会合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二)对计日工的理解

笔者认为,计日工仅表示从事图纸外零星工作的单价,不宜单独将计日工列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计日工既可作为变更价款的计算依据,又可作为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六、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的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认为,正常情形下,建设工程造价宜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

2、暂估价项目调整价款;

3、工程变更增减价款;

4、索赔费用;

5、其他增减价款(比如,奖励,违约金等)。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2012-04-12 11:29:15) 转载▼ 标签: 保修期 验房 杂谈 质量保修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也是产生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一般只单独采用保修期的概念。随着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1年3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这些官方文件中在保修期基础上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概念也渐渐应用到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但是由于缺乏对缺陷责任期的研究,人们往往生搬硬套相关条款,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者混淆。而在合同条款中只约定有保修期,并未出现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条款。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老吕验房)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做一个辨析,以供参考. 一、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和概念 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予了明确定义和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履行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 事故隐患与危险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因此,分析危险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实际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所以,在实际中有时不加区别也使用这两个概念。 根据上述对危险源的定义,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

素,又如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表现; (1)安全防护装置——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8)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9)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0)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2)其它。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三、两者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危险源、隐患、风险的异同及关系

危险源、隐患、风险的异同与关系 正确理解风险管控与隐患整改双重预防机制 【一】基本理论 能量意外释放论解释了事故发生的内因,奶酪模型理论说明了事故发生的外因。 01能量意外释放论 该理论认为,能量或有害物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能量或有害物质失去控制而意外释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各种能量或有害物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致害物,如机械能可能导致撞击伤、夹伤等机械伤害,热能可能导致灼烧、中暑等,电能可能会干扰神经,或电击伤亡,等等。 能量意外释放论说明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至于能量或有害物质为什么会失去控制而意外释放,奶酪模型理论则给出了科学合理的解释。 02奶酪模型理论

奶酪模型理论认为,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屏障(措施)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是像“瑞士奶酪”那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或漏洞。 正是由于缺陷或漏洞的存在,导致防控屏障这些屏障(措施)不能够很好发挥作用,如果屏蔽某一能量或有害物质的所有屏障在某一时刻同时失去作用,就会导致该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进而造成事故发生。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既要辨识出诸如能量或有害物质这样的根本致害物,以便设置相应屏障进行防控,同时还要辨识出防控屏障上的缺陷或漏洞并进行修补,以使其发挥应有的防控作用。 【二】基本概念及其关系

01 危险源 危险源是英文Hazard一词的汉译,也译作危害因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中,把其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一般分可为两类: 一类是能量或有害物质所构成的第一类危险源,如,像快速行驶车辆具有的动能、高处重物具有的势能,以及声、光、电能,等等,都属于第一类危险源,它是导致事故的根源、源头,是“罪魁祸首”。 另一类是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监管缺陷等在内的第二类危险源,也即危险源定义中的不安全的状态、行为。 它就是防控屏障上那些影响其作用发挥的缺陷或漏洞,正是这些缺陷或漏洞致使约束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屏障失效,导致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失控,从而造成事故发生。 例如,煤气罐中的煤气就是第一类危险源,它的失控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或煤气中毒;煤气的罐体及其附件的缺陷以及使用者的违章操作等则为第二类危险源,因为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煤气罐中的煤气失控泄露而引发事故。 02 隐患 与安全生产有关系的隐患称为“事故隐患”,一般也称为“隐患”。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将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要求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以优质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定期回访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我们将组织回访小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工程。回访小组由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顾客沟通及改进流程图 二、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1、在工程交工后的十天内,我公司将组成保修小组,小组成员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技术好、能力强的原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

。为工程尽快地投入使用服务。严格遵守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公司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及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我单位将配备施工专用车辆,用于经常性的检查工地、接送人员、购买材料等,确保工程维护的有效、及时。 5、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如砂浆拌和机、空压机、压路机、自卸车等以满足各种养护所需的机械设备要求。 6、按部颁标准制作足够的施工标志牌公路养护专用的工作服装。在维护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我公司接到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8、若属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缺陷,本公司将及时上报业主,并按照业主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9、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摘要】 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具体如下: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 (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 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隐患与缺陷区别的答疑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简称。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管理方面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二种: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或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整改难度较大,或需经较长时间、较大投入方能治理的事故隐患。特点是可能造成后果大、整改难度大、时间长,投入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特点是后果小、整改容易、时间短。 2、隐患的形成 隐患的大体上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设备重大缺陷未及时处理形成隐患,二是历史欠账较多形成隐患,三是管理严重不到位形成隐患,人员长期习惯性违反规章制度形成隐患。四是经试验、检查、设备评估等手段发现隐患。从以上四个方面发现的问题,还不能确定为安全隐患、可能叫做设备缺陷、管理漏洞、人员违章等。需要经过一个评估的程序确定是不是隐患,评估一般结合安全例会进行评估,确定后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管理流程进行管理。就是发现、评估、挂牌监督、限期整改、验收、消号。目前公司安排生产部对进行隐患统计,我们就有责任将大家所报回的隐患,进行分类并送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经通报后仍无进展的单位向公司提出建议给予相应的自处份。 3、隐患和缺陷的区别 缺陷定义: 缺陷是指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含监控、消防、安防设备、五防装置)及其相应的辅助设备在运行及备用时,出现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设备健康水平的一切异常现象。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鉴于上述规定,保修期指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应违背《建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

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风险、危险源、隐患的概念与区别,安全人必看

风险、危险源、隐患的概念与区别 基本概念(一)安全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风险有两个主要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性,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二)危险源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其中:根源,指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如起重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等。行为,指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状态,指物的状态和环境的状态等。在分析生产过程中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三)事故隐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

消除的隐患。二、三者区别危险源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转化为故障、事故的部位,是各种事故发生的根源,客观存在于某个系统、某个区域、某台设备或某个人等对象中,其表述为危险、有害因素,危险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风险是危险源的属性,危险源是风险的载体。风险指某个危险源导致一种或几种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 一 1986 ) ,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来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再通过对危险源触发事故概率与事故后果影响综合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其表述以危险、有害因素为主,加上“有”、“风险”、“伤害类型”等词语修饰,共同描述其风险,如“有火灾、爆炸风险”、“有从高处跌落的风险”、“有硫酸泄漏灼伤的风险”、“有氯气溢出中毒窒息的风险”等。事故隐患指某一类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后,由风险可控向不可控转变、演变而来的,如果不及时排查发现与整改隐患,随着时间推移,加上人、机、环、管等因素中的某一个或多个环节失控,隐患就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险源,危险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若危险源缺少触发条件(偶然性),则危险源转化不了事故隐患。风险点就是危险源,风险等级要同时考虑危险源触发事故的可能

缺陷责任期条款的性质

缺陷责任期条款的性质 在某些格式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条款均会给予发包商权利,在工程竣工后要求承包商返回施工现场及改正在缺陷责任期内可能会出现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条款一般被认为对于发包商及承包商均有好处。这是因为由承包商去改正缺陷的成本,通常会比由发包商去雇用对该工程并不了解的另一承建商进行改正的成本为低。所以缺陷责任期条款亦会被视为不仅将改正工程缺陷的责任加于承包商身上,亦同时赋予承包商权利要求发包商允许进行有关改正。这意味着如果发包商没有给予承包商一个改正缺陷的适当机会,可能无法获偿雇用另一承建商去改正缺陷的较高的费用。 承包商改正缺陷责任程度 承包商改正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责任程度,会因合同条款而有分别。不同的用字会给予承包商不同的责任。 两种常见的缺陷责任期条款为:承包商须修理、矫正及改正(repair, rectify and make good)任何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承包商须在缺陷责任期内保养(maintain)有关工程。 第一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改正在有关期间内出现的缺陷。任何在这期间届满后出现的缺陷都不会在这种条款范围内,而且承包商的责任并不包括改正任何工程上出现的意外损害。而第二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维护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使其保持在缺陷责任期开始时的状况。所以一般而言,第二种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会比单单改正缺陷的为大。不过这种条款通常都会连带给予承包商权利,以获得进行任何并非因为承包商出错所引致的缺陷改正工程费用。 在大部份的施工合同,承包商的责任通常会包括改正任何缺陷,不论是否由于承包商出错。但是,如果有关缺陷并非因为承包商出错,这些改正工程的费用都会由发包商负责。 一般缺陷责任期条款都会规定,在承包商有责任改正缺陷前,发包商必须给予承包商有关缺陷的通知。原因是在工程竣工后,承包商都会将施工场地交回发包商使用,而且缺陷通常都只会在使用期才出现,所以承包商无法知道竣工后是否出现任何缺陷。 某些格式施工合同亦会规定,建筑师作为发包商的代理人须要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准备一份清单,列出工程上出现而仍未被改正的缺陷,并将这清单连同要求改正的指令交予承包商。承包商须于一特定时间内改正清单上列出的缺陷。即使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商有关的责任仍会继续。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责任 发包商及承包商经常都会提出一个问题:承包商是否须要就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才出现的缺陷负上责任? 如果缺陷是由于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施工而引起的,会构成承包商本身违约。在普通法之下,发包商便有权在法例所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违约赔偿诉讼。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隐患与风险的区别

隐患与风险的区别 在安全工作中,特别是在安全检查、安全督查(督察)、风险评估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不少人常常为“什么是隐患,什么是风险”争论得脸红脖子粗。 一、基本理论 1、能量意外释放论 该理论认为,能量或有害物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能量或有害物质失去控制而意外释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各种能量或有害物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致害因素,如机械能可能导致撞击伤、夹伤等伤害,热能可能导致灼伤、中暑,电击则导致伤亡等。 能量意外释放论说明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至于能量或有害物质为什么会失去控制而意外释放,奶酪模型理论则给出了科学合理的解释。 2、奶酪模型理论 奶酪模型理论认为,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屏障(措施)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是像“瑞士奶酪”那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或漏洞。 正是由于缺陷或漏洞的存在,导致防控屏障这些屏障(措施)不能够很好发挥作用,如果屏蔽某一能量或有害物质的所有屏障

在某一时刻同时失去作用,就会导致该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进而造成事故发生。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既要辨识出诸如能量或有害物质这样的根本致害物,以便设置相应屏障进行防控,同时还要辨识出防控屏障上的缺陷或漏洞并进行修补,以使其发挥应有的防控作用。 二、基本概念及其关系 1、危险源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中,把其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一般分可为两类:一类是能量或有害物质所构成的第一类危险源,如行驶车辆具有的动能、高处重物具有的势能以及电能等等,都属于第一类危险源,它是导致事故的根源、源头。另一类是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监管缺陷等在内的第二类危险源,也即危险源定义中的不安全的状态、行为。它就是防控屏障上那些影响其作用发挥的缺陷或漏洞,正是这些缺陷或漏洞致使约束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屏障失效,导致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失控,从而造成事故发生。 例如,煤气罐中的煤气就是第一类危险源,它的失控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或煤气中毒;煤气的罐体及其附件的缺陷以及使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 中文词条名:缺陷责任期 英文词条名:Flaw responsibility tenure in office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业主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5年。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将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要求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以优质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定期回访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间,我们将组织回访小 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的工程。回访小组由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顾客沟通及改进流程图 是 否 是 二、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1、在工程交工后的十天内,我公司将组成保修小组,小组成员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技术好、能力强的原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 质量管理常规活动 特定事件出现之后 对工程建议、要求、警告、抱怨 出现纠纷 项目部主动征询意见 企业分级、整理、研讨 采纳、接受 合理采纳、接受协商、处理 纠纷处理 满意度整理整理 建设单位满意否 需改进否 改进措施及验证 结束

成。为工程尽快地投入使用服务。严格遵守业主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公司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及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我单位将配备施工专用车辆,用于经常性的检查工地、接送人员、购买材料等,确保工程维护的有效、及时。 5、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如砂浆拌和机、空压机、压路机、自卸车等以满足各种养护所需的机械设备要求。 6、按部颁标准制作足够的施工标志牌公路养护专用的工作服装。在维护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我公司接到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8、若属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缺陷,本公司将及时上报业主,并按照业主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9、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的区别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每周都要进行安全检查,每月都要进行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看,隐患是人们肉眼不能看到的、即将或以后会发生而还没有发生的可能会引起事故的因素;安全检查是通过到达现场,通过目视的方法,结合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特殊季节、特殊时期有针对性的查看,查验。 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或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区别 1.检查就是对工作现场或资料进行查看 2.排查就是假设一个结果或假设一个原因,通过分析研究,把能够想到的问题或者产生出来的问题按因果关系排列出来,然后逐个问题进行查考、审查、调查,把已经消除的问题排除,把未消除的、可能会引起事故的隐患找寻出来。 3.场地不同:检查是需要到现场去。排查不一定到现场去。 4.范围不同:排查--范围广泛、有广度和深度;检查--范围狭小、广度和深度不够。“隐患排查”包括有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包含不了“隐患排查” 5.深度不同:排查--分析的是多种原因和内部缺陷,可以查出大系统隐性问题—是内科检查;检查--看到的是外部缺陷,不一定能查

出内部的大系统隐性问题--是外科体检 6.注重点不同:排查—可以把因果关系互为审查,根据原因推论结果,根据结果推论原因;检查—只注重结果的存在,一般不查找原因 7.需要的知识面不同:排查—需要有系统知识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检查—有单方面知识或实践经验就行 8.采用的方法不同:检查--基本上都是用眼看、动手查,必要时动工具测。方法简单,侧重现状 9.采用的方法不同:安全隐患排查的方法,主要采用:1)故障树分析的方法,2)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法,3)变化-失误理论,4)轨迹交叉理论,5)以人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6)以管理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7)隐患排查用上述一种或几种方法对“人-机-环-法-料”进行分析。 10.参加人不同:检查--一般是安全检查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一个人就可以。排查--一般应当是业务管理部门或技术人员进行的,一般是在有领导组织的情况下进行的,需要各方面的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共同分析,用相关资料证明某项工作执行到位。 11.时间区间不同:检查--一般时间间隔短,区队、车间应当班班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天天进行。排查--厂和业务管理部门1个月对一个系统或一台大型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讲质量,不讲数量。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修金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以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尽可能统一,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直接规定,以便于合同管理。 1、引言 最近一段时间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草、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工程保修金期限的争议引起我的注意,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以及工程保修金的理解比较混乱。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一些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针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已经工程保修金提出一些看法和做法,供大家讨论。 2、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概念 2、1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2、2缺陷责任期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 责任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的时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2.3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法律法规中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比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规定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一、前言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三、两者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它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2、定义: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3、内容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4、终止条件 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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