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三)

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15 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引言 (3)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

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

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

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

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

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

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

第八章档案管理 (34)

常用法律法规 (38)

附件 (39)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1.1 系统登录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数字证书的申领以及系统的使用,按照上证债券信息网业务规则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债券项目申报系统用户数字证书申请流程说明》执行。

1.2申请文件提交承销机构登录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应当认真填报系统申请页面所列的项目信息,包括发行人信息概况、相关机构概况、债券基本信息概况、担保人信息(如有)等,并添加和上传募集说明书等电子申请文件。

电子申请文件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和本所相关要求编制。

1.3 申请文件修改申请文件通过系统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发行人、承销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填报的项目信息和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有合理理由确需修改或本所根据本指南第 1.4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的,应通过受理人员退回

后,承销机构可进入系统修改,系统将自动保存申请文件修改的历史记录。

1.4 受理安排发行人、承销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后,受理人员对工作时间收到的申请文件,原则上当日予以处理;工作时间后收到的申请文件,可结转下一工作日(本所公布的休市日不列入工作日内,下同)进行处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要求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处理当日予以受理;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按本所内部程序复核后,可于处理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文件后,即按本所内部程序分配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1.5申请文件补正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承销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待办事项”查收需要补正的事项,按要求及时予以补正,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文件。补正超过三次仍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人需要再次申请的,应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1.6 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申请文件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中的申请条件,下同),受理人员可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及其理由,经本所债券审核部门讨论并与发行人、承销机构进行沟通,按内部程序审批后,出具《关于不予受理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

审核申请的通知》,通过系统告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本所按前述程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后,系统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如需再次申报,发行人需在满足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后重新提交。

1.7 进度和文件公开系统接收申请文件后至本所受理前,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申报审核中”;经本所受理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受理”;本所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不予受理”。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申请文件是否受理。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本所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披露在“公司债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受理”。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已受理项目的相关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股票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衔接,确保信息披露符合境内外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2.1 初审内容审核人员对一般项目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是否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三)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各项申请文件是否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可理解性和申请文件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审核人员不对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2.2 初审方式审核人员应全面审阅全部申请文件,并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核:

(一)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文件资料;

(二)按照本指南第2.10条要求,就申请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询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人员;

(三)查阅发行人公开发行其他证券披露的信息和涉及发行人的其他信息;

(四)查阅证监会相关诚信档案;

(五)按照本指南第2.11条要求就专业问题咨询相关专家;

(六)采取其他审核方式。

2.3 起草审核报告初稿审核人员开展初审工作后,起草《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初稿。审核人员根据初审情况,可在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一)审核未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申请文件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提出发行人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建议;

(二)审核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提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未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但相关申请文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反馈意见的,按照本指南第2.6条要求,提出拟反馈的意见;

(四)审核发现存在特殊情形的,按照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

2.4 复核本所安排人员对初审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审阅审核人员起草的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可以就复核发现的重要问题安排审核人员补充采取本指南第 2.2条相关审核方式。

复核人员与审核人员讨论后,可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2.5 反馈会讨论确定反馈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及时召开。召开反馈会的具体安排按本所内部程序执行。

反馈会一般由债券审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审核人员应于反馈会召开前,将经复核的审核报告初稿送达参加反馈会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

反馈会主要讨论和确定下列事项:

(一)对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反馈意见或建议是否适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和如何修改、完善;

(二)对参会人员提出的需要补充的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补充和补充的具体内容;

(三)反馈会认为需要讨论和确定的其他事项。

经反馈会讨论、确定,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形成《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书面反馈意见”)并予以反馈;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四)项情形的,按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反馈会讨论认为,对相关专业问题需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按本指南第2.11条要求办理。

审核人员应对反馈会讨论确定的事项作出记录。反馈会确定的反馈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2.6 反馈意见和反馈方式反馈意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二)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重大事项,揭示重要风险;

(三)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重要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进一步解释、说明重要事项;

(五)按照规范要求修改相关申请文件;

(六)认为适当的其他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应逐项列明申请文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申请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书面反馈意见通过系统予以反馈。承销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

2.7 反馈时间对一般项目,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2.8 反馈回复承销机构从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分发并组织发行人、相关机构认真进行研究,补充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反馈意见的各项要求,逐项作出明确的回复,形成《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格式见附件1)。需要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的,应同时进行修改,并用楷体加粗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标注。符合本指南第5.12条的,可在《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一并说明。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于本所通过系统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涉及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系统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系统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格式见附件2),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发行人、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

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按本指南第5.3条处理。

2.9 回复处理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后,审核人员及时查收并审阅回复文件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书面反馈意见要求的,修改、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并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二)认为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书面反馈意见要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内部程序报告和确定后,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回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再次反馈、回复及其处理,按照首次反馈的要求办理。

2.10询问与沟通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公司债券审核事宜来访或其他形式的主动沟通,但发生本指南第五章所列特殊情形的除外。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查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联系、沟通。

审核人员在审核期间,对申请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经与复核人员协商后,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沟通等方式询问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回答相关询问。

审核人员询问重要事项,应就询问的事项和被询问人回答的主要内容作出记录(含电子邮件记录)。

审核人员与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当面沟通的,应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作出会谈记录。

2.11 征询专家意见审核中遇到相关专业领域的新问题、疑难问题等,应及时咨询本所相关审核专家,以获得专业支持。

经反馈会讨论认为,对相关专业问题仍需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反馈会主持人应确定征询的专业问题、专家人选,安排审核人员采取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反馈会主持人与审核人员综合分析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

采取电话等方式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审核人员应就征询的专业问题、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主要内容作出记录(含电子邮件记录)。采纳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征询专家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2.12优化审核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所可采取优化审核程序:

(一)发行人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上市交易的股票当前且预计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不会被风险警示、暂停和终止上市等,同时发行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公开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工具3次(含)以上,且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三)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发行人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

(五)发行人属于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企业;

(六)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指南一)中说明符合优化审核条件的具体情况并建议实施优化审核。

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审核人员优先审核,重点关注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并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经反馈会确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有反馈意见的,审核专家会议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符合要求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召开。

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的受理、初审、反馈、回复及其处理按照本指南相关要求办理。

2.13 进度和文件公开经审核并通过系统反馈书面意见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反馈”;经审核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或认为发行人、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待评审”。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审核进度。

书面反馈意见一经反馈,本所将书面反馈意见、经修改的募集说明书(如有)等文件披露在平台中,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反馈”。经审核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或认为发行人、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接受反馈意见”。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相关文件和审核进度。

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3.1 会议准备审核人员提交审核报告(上会稿)后,债券审核部门即从本所审核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并确定其中1名专家召集审核专家会议。审核人员将审核报告(上会稿)发送参会专家,告知参会专家从系统获取相关文件,通知参会专家召开审核专家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会专家应认真审阅审核报告(上会稿)和相关文件,研究、准备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及时召开。

审核专家认为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重大疑难事项、重大创新事项等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应向审核专家会议主持人提出并经其同意后,由审核人员在召开会议的1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询问单位安排人员参会,并告知拟询问事项。被询问单位应针对拟询问事项进行研究,做好准备,到场接受询问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名(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到场)。

3.2 召开方式审核专家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必要时,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3.3 会议议程审核专家会议按下列议程召开:

(一)审核人员汇报审核情况、提出的反馈意见、申请人回复及其处理情况,并提出审核结论性建议。

(二)审核专家重点围绕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审核中提出的反馈意见、申请人回复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根据本指南第3.1条通知被询问人的,就拟询问的事项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如有)。

(四)讨论形成审核专家会议意见。

审核专家发表审核意见,应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客观分析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被询问单位人员接受审核专家询问的,应如实、准确回答相关询问。

3.4 会议意见审核专家会议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有条件通过”意见的,应确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其具体内容。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不通过”意见(含中止或终止审核意见)的,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3.5会议记录审核人员应对审核专家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作出记录。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的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3.6进度和文件公开审核专家会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意见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通过”或“不通过”;审核专家会议形成“有条件通过”意见并按本指南第

4.1条反馈,相关条件达成并履行本指南第4.1条程序后,系统将显示相关的审核进度。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审核进度。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相关文件和审核进度。

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4.1 重大事项落实审核专家会议“有条件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在审核专家会议召开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确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其具体内容,按照本指南第2.6条的方式予以反馈。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南第2.8条要求进行回复。未能及时回复的,应在到期日前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回复理由和具体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行人、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按本指南第5.3条处理。

审核人员审核回复文件,并报审核专家会议主持人确认后,按本章要求办理。主持人认为需要由原审核专家审核的,可再次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4.2预审核封卷

审核专家会议意见为“通过”、“不通过”,或对“有条件通过”事项完成本指南第4.1条程序的,审核人员自审核专家会议

召开之日或完成本指南第4.1条程序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行人及承销机构进行封卷,同时审核人员起草预审核意见函。发行人或承销机构接到本所封卷通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至本所领取封卷档案盒,将申请文件封卷稿原件封卷。

封卷档案盒应当放入的封卷材料请见《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封卷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3)。

相关文件涉及修改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应当更新至最新日期,一致性承诺函的落款日期不得早于提交最新修改稿的日期。

4.3 预审核发文及证监会批复文件

审核人员自封卷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意见的函》通过系统发送发行人,并代证监会办理受理事项,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本所通过系统向发行人发送证监会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本所预审核意见函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的,预审核意见函自动失效。

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5.1发行人被立案调查情形的处理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因最近3年(含审核过程中)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2.2条第(四)所列涉嫌

重大违法问题,已被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预计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本所可中止审核或终止审核;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而被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被立案调查的相关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格式见附件4),说明立案调查的部门、时间、事由、是否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是否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如本所中止审核的,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跟踪了解立案调查进程,如相关部门撤销立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或出具相关说明等不影响公

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格式见附件5),说明相关情况、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的理由,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2 相关机构被限制债券发行业务活动情形的处理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因违法、监管需要或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或者发行人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本所可中止审核;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本所可终止审核。

审核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增信机构等因违法、监管需要或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限制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增信

活动等;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增信机构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本所可中止审核。

出现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说明相关情况、是否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相关解决方案、是否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并提交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如本所中止审核的,中止审核后,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债券发行业务活动等的监管措施的期限到期,或采取相关解决方案后不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的理由,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3 未按规定回复情形的处理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等未按照本指南第2.8条、第4.1条要求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本所可中止审核。

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在中止期限内,提交回复并有特殊原因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原因,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4 申请文件部分无效情形的处理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1.4条第(八)项要求已超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与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规划;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她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 (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 年连续盈利) (2)三年内连续发债,就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

a、如果就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如09 年下半年发了10 亿债,10 年上半年又发10 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就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 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如07 年发了10 亿债,09 年再发10 亿债,考虑到08 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 年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的影响,只需单独考虑相关净利润指标就是否能支撑09 年发行的10 亿债券的利息负担。 5、近三年没有违法与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 注: (1)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同时发债,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与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少数股东权益”合计额的40%。 (2)累计债券指的就是“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利率的确定:通常为Shibor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公告日前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本利差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发行期限等 (1)信用风险的判断: 信用评级:2007年开始双评级制度,即债项评级与主体评级;对评级机构的要求:具有企业债券评级从业资格;不得更换。 信用评级高,发行利率低;评级低,发行利率高。 实务中,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以无担保 (2)期限对利率的影响 国债利率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债利率通常为M+N 如发行7年期债券,即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5+2 M+N的年限时国家发改委不赞成前短后长的模式,如2+3的模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

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债券发行操作指引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 (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 (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 年连续盈利)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 (2)三年内连续发债,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 a、如果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如09 年下半年发了 10 亿债,10 年上半年又发10 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 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如07 年发了10 亿债,09 年再发10 亿债,考虑到08 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 年发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二) 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3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2015/09/15 首次发布 2018/03/23/ 第一次修订:调整了行文格式;增加了董监高签名不适用情形的处理和电子印章的使用规范。

引 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的受理工作,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受理效率,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签章。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签章经本指南第二章第十八条调整后,适用本指南。 请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认真核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申请文件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予以受理;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要求予以补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签章原则 (一)申请文件原则上均应提供原件。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出文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由发行人律师提供见证意见。 (二)申请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均应加盖公司总部或总所公章。除非法律法规、本所另行规定或认可,不得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 (三)申请文件中的公章,原则上应为传统印章。本指南所称传统印章,指印泥章、光敏章。符合要求使用电子印章的机构,应提交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申请文件电子印章与传统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由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 事务所公章。 (四)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自然人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和出具申请文件的单位规定可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境外机构或人员可按照相关机构的章程、决议、相关规定或当地商业惯例进行签章。 第二章签章具体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 1.封面:加盖发行人公章。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最强完整)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

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

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 债券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综合成本较低等优势,可以解决市政基础建设投资的资金瓶颈问题,是充分发挥平台企业作用的成熟有效的融资方式。近年来,一些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极大的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一、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二)核准或备案流程 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的核准或备案流程如下所示:

(三)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参与主体主要职责 发行人选定主承销商,选聘各中介机构;协调、解决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主承销商负责发行方案的设计;与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现场沟通;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债券的发行上市。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 律师事务所把握、解决发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债券上市后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发债需达到的财务目标 根据前述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要求,发行企业债券需达到以下财务指标。

表2:财务指标要求 注以上按照发债利率为8%测算 几点说明: (1)关于会计报表要求 最近一年(即2015年)的净资产,以及近三年的净利润直接决定着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以及申报时间选择。 企业的净资产的增加不能陡增,需平滑,即申报期的第二年的增资产不能超过第一年的2倍,第三年不能超过第二年的2倍。 (2)关于净资产要求 根据有关要求,发债所依据的净资产不能含有公益性资产(2881号文规定: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将上述资产(公益性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在发债时需就此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净利润要求 ①净利润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目录 引言 (4) 第一章申请文件 (5) 第二章申请条件 (8)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 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 第五章创新事项 (28)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 常用法律法规 (36)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2015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三) 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15 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引言 (3)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 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 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 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 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 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 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 第八章档案管理 (34) 常用法律法规 (38) 附件 (39)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公司怎么发行债券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289148.html, 公司怎么发行债券 公司融资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资金募集,那公司怎么公开发行债券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怎么发行债券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公开发行债券主要分为四步,即申请、核准、发行和承销。公开发行证券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发行方式,但是近年来非公开发证证券(也称私募发行)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与公开发行证券相比较,因为非公开发行证券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所以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 (一)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核准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四)承销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五)优化融资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五) 优化融资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23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引言 为完善公司债券融资分类监管,优化公司债券预审核和挂牌条件确认机制,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且已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融资监管。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及其执行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可与本所联系。

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按照本指南开展公司债券项目申报、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发行等,本所实行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二、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础范围所列标准: (一)有定期或连续的主体评级记录,最新境内主体评级为AAA级。 (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 (四)最近24个月内各类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六)最近三年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八)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三、发行人除符合第二条所列基础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下列优选条件之一: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债券发行流程及债券发行成本推算模型

债券发行流程及债券发行 成本推算模型 一、债券发行流程 (一)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流程为: 1、企业寻找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函。 2、与相关中介机构谈判商定发行方式及费用、签定协议 3、各中介机构现场访谈并制作相关文件(主承销商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债券法律意见书等) 4、将相关文件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5、交易商市场协会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一般来说,通过审批后,短期融资券应在一周内发行 6、备案通过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发行 7、相关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跟踪 (二)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期限3-10年。 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1、企业寻找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函 2、与相关中介机构谈判商定发行方式及费用、签定协议 3、各中介机构现场访谈并制作相关文件(主承销商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债券法律意见书等) 4、到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审核各种资料的完备性及真实性 5、中期票据的发行是中国债券市场发行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它采取注册制的管理方式(其余券种: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均是核准制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债券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监管机构申报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这种制度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地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来决定。 6、相关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跟踪 二、债券发行成本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发行利率和债券承销费用。 1、发行利率。按各种因素对债券价格的影响程度,实际操作中,债券利率可以被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期限风险溢价、SHIBOR、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及其它因素。信用风险溢价是影响债券价格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信用等级已成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内容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 本文主要介绍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等等法律知识,让您更深入地了企业债券的发行,该文由法律快车公司法小编为您整理,感您的阅读与关注! 【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4、《公司法》 5、《证劵法》 6、《公司法》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三、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

发行公司债券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行公司债券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摘要: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文章针对公司债券在企业盈利能力中的影响,通过对样本企业在2006年~2009年四年间公司债券发行额度、年末资产、融资成本利润率及企业净利润进行分析,发现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能够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发行公司债券是企业发展的一个越然要求,但由于公司债券自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债券企业盈利能力债券市场 一、引言 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与股票融资、银行贷款相比,我国的债券市场由于受到经济环境和经济制度的制约,长期落后于其他融资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两套”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2007年9月24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发行我国第一只公司债——07长电债,随后,华能国际、大唐发电、万科等上市公司也紧随其后。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企业已经累计发行各种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近4万亿。债券作为一项重要融资来源已给很多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有力的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不少上市公司也选择了利用债券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在目前我国公司债券融资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研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后的市场反应,具有实践和理论的意义。 二、样本数据分析 笔者选取41家上市企业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分别研究企业2006年~2009年的债券发行额度、年末资产、融资成本利润率及企业净利润等四项内容,通过分析这四项内容在四年间的走势得出相应的结论。41家企业2006年~2009年所发行债券的额度、年末资产、融资成本利润率及企业净利润分别如图1、图2、图3和图4所示。 样本企业在2006年共发行债券348.36亿元人民币,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样本企业所发行的债券额度大幅度增加,在2007年共发行债券814.07亿元人民币,在2008年共发行债券1902.4亿元人民币,到2009年,样本企业的债券发行额度已经突破2357.17亿元人民币,是2006年的6.7倍。 样本企业的年末资产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在2006年年末总资产为245.93百亿元人民币,2007年年末总资产为3(18 2百亿元人民币,2008年年束总资产为395 29百亿元人民币,到2009年,样本企业的年末总资产已经达到491.08百亿元人民币,是2006年的2倍。 样本企业融资成本利润率是企业税后净利润与融资成本的比值,是衡量企业融资效益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成本利润率=净利润/融资总成束×100% 样本企业融资成本利润率在企业大规模发行债券前的2006年和2007年只有41.79%和28.93%,这说明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其盈利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从2008年企业开始大规模发行债券开始,到2009年末,样本企业的融资成本利润率已经由2008年的123.56%增长至617.89%。这说明企

债券发行流程

交易所债券发行流程 二○一五年一月 目录

目录 1.1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1

第一章交易所债券概况 1.1 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交易所债券发行主要分为备案发行类和审批发行类,其中备案发行类目前产品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对于审核发行类产品目前仍然由证监会审批后发行,该审批主要以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规范要求为框架,目前申报材料制作及审核要求参考保荐制相关要求,审核同意后给予发行批文 2

3 中国证监会 上 交 深 公 司 债 券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受 益 凭 证 专 项 资 产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可 交 换 债 券 可 转 债 业协会 基金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私 募 可 交 换 债 券

目录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2.2公 司债券的特点分析2.3 公司债券的监管 政策 2.4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2.5公司债券发行流程 2.6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4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审批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方式:核准 制 监管法律:《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 审批周期:目前阶段,从公司债券材料上报到发审会审核完毕,时间间隔一般在1-2个月左右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信评级机构评 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程知识讲解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 程

企业发行债券操作流程 流程一:作出发行债券的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1/2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流程二:提出发行债券的申请和批准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⑥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流程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

流程四:制定债券募集办法并予以公告 ①公司名称; ②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③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④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⑤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⑥债券担保情况; ⑦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⑧公司净资产额; ⑨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⑩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流程五:募集债款公告所定期限内 方式一:适用范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债券(即私募发行债券)的发行,具有 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不必担心发行失败等优点,但这样发行的债券由于其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少数

特定的对象,因此一般不允许转让流通。 方式二:适用范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面向社会广泛的不特定的投资者的债券(即公募发行债券)的发 行。这样发行债券,发行企业要向承销商支付发行费用,如果采用代销的承销方式,发行企业还要承担发 行失败的风险。但这种方式发行的债券,一般都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采用该方式。 流程六: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方式一:记名公司债券 ①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②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③债券的发行日期。 方式二:无记名公司债券 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 让或用于担保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需要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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