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盖章)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必须知凡参加年度审验的单位和个人除填写本表外,必须携带以下证件:

1.《道路运输证》;

2. 车辆行驶证;

3. 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单;

4. 二级维护记录卡;

5. 个体经营业户携带身份证;

6. 车辆技术档案;

7. 从事危货运输罐式专用车辆,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本表一式辆份,经营者存入车辆技术档案,运管机构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技术要求 (暂行)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 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 4 数据交互 (4) 5 业务流程 (5) 6 接口要求 (6) 7 功能要求 (7) 8 性能要求 (10) 9 安全要求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

前言 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 (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行。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2017年度《道路运输证》普通货运年审资料清单(参考)

2017年04月《道路运输证》普通货运年审资料清单 [10台车以下(不含重型货车)货运企业适用] (一)有效的IC卡《道路运输证》原件(已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应同时提交纸质《道路运输证》原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或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公司盖章); (三)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公司盖章)或经办人办理则须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 法人委托书原件(窗口领取表格); (四)按12个月有效期内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由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签章及存档)(原件);(五)《机动车行驶证》(须四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公司盖章); (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公司盖章); (七)车辆技术档案(原件,需完整填写基本信息、二维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状况)。自行到https://www.360docs.net/doc/2e17078121.html,/link?url=sS8gUKOxEVAnJUZGit8eSFqAT4ClQF5enCrye-vvwLLjcnij38YE C27zUyIpOKIiGAA3IYcywD45LhCrDtqHfSGj06K0snVE5QXTzJNCA1i下载打印,若网址打不开请自己百度搜索。 (八)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须深圳换发或核发的,备案的须备案证明但不要求服务单位一致(从业资格证咨询布吉窗口电话:25783532,25178281)(一车一司机,司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三证正反面呈两列三行统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备案证明另外复印)(验原件,收复印件,公司盖章); (九)《深圳市货运车辆审验评分表》以扣分为主,例:无扣分填扣0分,有扣分填扣2分(原件),公司名处盖公章; (十)所有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不可带公章复印,必须原件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则须正反两面复印,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公章须压字盖且每页只盖一个公章(请将申请材料编上页码,双面算作两页)。 (十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5个窗口通签。(根据企业车辆情况前来签署)法人代表亲自到场签署的: 1、法人需带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3、带公司公章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精)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 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 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 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 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 带病运行。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 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行。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办事指南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办事指南 大项编码NH16Z008 小项编码无事项名称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二级事项名称无 三级事项名称无 颁发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证》 颁发证件的有效期每年一次查验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审核 法律效力:货运车辆通过综合性能检测评定符合要求,继续道路货物运输。 审批依据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二节一点。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4 年度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4〕2335 号)第一条(一)(二)点。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5〕2890 号)第一条(一)点。 审批条件1、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前1个月; 2、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货运车辆年度审验时,需具备新版GPS接入证明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申请资料1、《道路运输证》(原件1份,必选); 2、有评定技术等级级别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挂车不需提供);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必选);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可选,可选情形;如企业档案无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时需提供;如个体户档案无身份证复印件时需提供);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委托办理的提交,可选); 6.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交,私人委托书需打手指模,企业委托书盖公章,可选); 6、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挂车不需提供);(删除) 7、新版GPS接入证明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货运车辆年度审验时需提交,可选); 8、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如业户档案无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时需提供。); 注:1.企业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 2.窗口受理人员需在复印件的下中位置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章”,并叫提供人签名与写日期。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 审批受理地点狮山镇(狮山、松岗、官窑)行政服务中心、狮山镇(罗村工作站)、里水行政服务中心、西樵行政服务中心、其它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 审批决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 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人向狮山镇(狮山、松岗、官窑)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狮山镇(罗村工作站)业务窗口、里水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西樵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其它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核准:各镇(街道)交管所审核材料; 3.签章:经办窗口签章 审批时限即办审批收费无收费标准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业户名称(加盖公章)所属区县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发证日期许可证号车辆类型吨位 车牌颜色行驶证初领日期 经营范围 车辆技术信息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来源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额定功率 发动机排量燃料类型百公里耗油(L)车辆箱位整备质量准牵引总质量 总质量车架号码 外廓尺寸mm(长X宽X高) 轴数轴距后悬 车身颜色槽罐容积槽罐材质 车辆技术等级等级评定日期二级维护日期 危险品车辆加填信息火星熄灭器数有无总电源切断装置顶灯编号 GPS编号附属设施检测报告号检测合格日期 罐车检测报告书号槽罐检测合格日期车辆维修IC卡号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编号 消防器材种类消防器材数量 拟运输货物类别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保单日期 投保公司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 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日期 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申请变更事项□打√,审核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打√): 1、车辆新增□ 2、车辆过户□ 3、车辆更新□ 4、车辆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车辆注销□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6、车辆补证□ 7、车辆停驶□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8、车辆复驶□ <相应条件:①一级车○、②防护设施检测报告○、③标志标识○、④木地板照片○、⑤燃料消耗量核查、⑥○GPS安装接入情况○、⑦罐车检测○、⑧责任保险○、⑨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配备○、⑩从业人员配备○> 审核人员:道路运管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年月日

运输企业资质审查与车辆审验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和车辆审验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审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广东省都市垃圾治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实施方法(暂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实施方法(暂行)》制定本车辆审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第一条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的企业,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市余泥渣土排放治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检查方法 (一)检查机构应在实施检查至少五个工作日之前,将检查打算通知受检运输公司。 (二)采取听、查、看等方法检查 1.听:现场听取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汇报情况; 2.查:现场查阅运输公司有关资料和检查治理制度; 3.看:现场看有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检查内容 (一)具备合法的道路行驶资质、运输经营资质,并经密闭性能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总运力达到200吨以上(对比检查车辆总运力列表与车辆合格情况);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 (三)具备相应的治理架构和人员,以及安全生产、车辆和人员治理制度; (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及车辆停放、维修(保养)场所(每台车

辆停放面积许多于30平方米,受检公司应出示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证明); (五)有完备的驾驶员信息记录; (六)有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整顿的文字材料。 第四条检查机构对检查情况汇总并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核准,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对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及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对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一个月,运输企业对有关项目进行整改后,向检查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营运证审验工作规范

1.0目的 加强客货运车辆审验的管理工作,保证安全运行,提高经济效益。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乌鲁木齐地区的客货运车辆道路营运证的审验工作。 3.0职责 3.1营运证审验管理机构为总务部。营运证审验和二级维护鉴章由总务部车管室车辆业务管理员承办。 3.2车辆二级维护手续由各有车单位组织驾驶员完成。

4.0营运证审流程图

5.0管理细则 5.1客货办证的标准和要求 5.1.1企业购置客货车辆必须办理运输证,驾驶员必须参加从业培训。 5.1.2购车单位客货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必须向运管部门申请审批。 5.1.3按照运管部门审批的车型购置车辆。

5.1.4先购车后批示,按车价的5%处罚。 5.2制表上报 车辆使用单位按总务部车管室通知要求,组织制表、汇总上报。 5.2营运证汇总 由总务部车管室车辆业务管理员按各单位上报车辆数、车辆号牌和有效营运证进行检查、审核、制表、汇总。 5.3审验填表 收集道路运输证和行车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证、治安学习卡,携带车辆二级维护手续到运管所领取审验表,按要求填写表格。 5.4领用支票 统计营运证数,预算费用,领用支票。 5.5营运证审验 带上营运证有效证件、道路经营许可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复印件、从业证、车辆二级维护手续、审验表到运管所审验、盖章。 5.6是否换证 道路运输证换证每四年进行一次,应携带道路经营许可证、行车证复印件、营运证、填表到运管所换证。 5.7营运治安证办理 车辆使用单位上报办证驾驶员名单,由总务部车管室汇总,到公交分局治安大队领取表格,填表、审批。 5.8费用核算 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审验后,统计核算各单位费用并造表报公司财务部会计室并办理报销手续。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7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 2016年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

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 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条本规范自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 第七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

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规范另行制订。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 第三章审验内容 第九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 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 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 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凡是 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题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

护日期 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申请变更事项□打√,审核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打√): 1、车辆新增□ 2、车辆过户□ 3、车辆更新□ 4、车辆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车辆注销□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6、车辆补证□ 7、车辆停驶□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8、车辆复驶□ <相应条件:①一级车○、②防护设施检测报告○、③标志标识○、④木地板照片○、⑤燃料消耗量核查、⑥○GPS安装接入情况○、⑦罐车检测○、⑧责任保险○、⑨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配备○、⑩从业人员配备○> 审核人员:道路运管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年月日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一、日常维护 车辆日常维护以清洁、补给和检查为主,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或收车后完成。 1、日常维护包括如下内容: 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 对车辆润滑油、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 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喇叭、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发动机运转状况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车安全。 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一级维护 一级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主要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一级维护竣工的标准如下: 发动机前后悬挂、进排气歧管、散热器、轮胎、传动轴、车身、附件支架等外露螺栓、螺母须齐全、紧固、无裂纹。 转向臂、转向拉杆、制动操作机构工作可靠。锁销齐全有效,转向杆球头、转向传动十字轴承、传动轴十字轴承无松旷。

转向器、变速器、驱动桥的润滑油面,应在检视口下沿0-15mm (车辆处于停驶状态),通风孔畅通;变速器、减速器突缘螺母紧固 可靠。 各润滑脂油嘴齐全有效、安装位置正确;所有润滑点均已润滑、无遗漏。 空气滤清器滤芯清洁有效。 轮胎气压应符合充气规定,胎面无嵌石及其它硬物。 离合器踏板和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技术规定。 灯光、仪表、喇叭、信号齐全有效。 蓄电池电解液液面应高出极板10-15mm,通风口畅通,接头牢靠。 车轮轮轴承无松旷。 短途试车检查维护效果:试车中,发动机、底盘运行正常,无异响;各操纵部位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制动系统灵敏可靠;各部紧固无松动;试车后,检查各部无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现象等。 2、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是行业标准强制要求进行的技能维护作业。二级维护作业除一级维护作业内容外,主要以检查和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位为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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