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论文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论文: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摘要:介绍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国机构,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主要体现两方面方面是它与国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会产生并被国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介绍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还有必要将外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作些概括介绍并我国检察机关加以概略比较

介绍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国机构

所谓国机构是指国统治阶级了行使国权力实现国职能而建立起国机关总称

国机关又通常被习惯地称政权机关

马克思主义著作有也把国机构形象地称“国机器”

现代国关国机构组织系统、主要职权和活动原则以及每国机关地位等般都规定国根法——宪法成国宪法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会、国主席、国院、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国权力机关;国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国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国法律监督机关

以上这些国机关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基础共构成我国国机构系统

我国检察机关作国法律监督机关它国机构地位是什么?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与其它国机关关系是什么呢?

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主要体现两方面方面是它与国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会产生并被国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

因它地位从属国权力机关对国权力机关责并接受国权力机关监督;另方面基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检察机关是国机构组织系统独立机关它独立地位体现它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隶属关系即它不从属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上面从我国现行国机构结构形式上或者说从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上考察了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了进步说明这问题还要从新国检察制历史考察

新国成立初检察机关被定名检察署

根据当《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普选全国人民代表会召开以前由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会职权并由它赋予央人民政府以行使国权力职权

因九四九年十二月颁布《央人民政府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高人民检察署受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定名“央人民政府高人民检察署”这条例还规定由高人民检察署直接指挥地方各级检察署不受地方机关干涉

上述规定表明新国检察制它创建初期就改变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期“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不再设法院而成独立国机关

九五年九月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十二次会议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地方检察署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受上级人民检察署领导受级人民政府领导

这是检察机关初创阶段领导体制上变化

九五四年九月召开届全国人民代表会通了我国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其规定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会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会闭会期对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隶属高人民检察院不是级人民代表会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

九七五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

九七八年宪法和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高人民检察院都由级国权力机关产生并对级国权力机关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国成立四十年除了“化革命”这特殊历史期检察机关被撤销外部分检察机关国机构都处很重要地位即检察机关由国权力机关直接产生并对国权力机关责

介绍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还有必要将外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作些概括介绍并我国检察机关加以概略比较

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取国社会制、司法制和这国检察机关性质

综观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基上分社会主义国和主义国两种类型

主义国绝多数检察机关都是隶属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比如早建立检察制法国其检察机关从属行政机关(司法部)并按法院不审级分别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处

总检察长和所有检察官由司法部长提请总统任命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责

其它主义国检察机关也致如

美国是例外

美国检察与司法机关是合而

美国总检察长又是司法部长

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邦检察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任命;州检察长有选举产生有由州长任命;邦与州检察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主义国把它们检察机关隶属司法行政机关从定义上讲可以使行政权力通指挥检察官而干预部分司法权

虽然主义国法院相对独立政府然而检察官作行政官员则必须从行政权力

社会主义国检察机关都由国权力机关直接产生并对它责

根据苏宪法规定苏检察机关是独立国机关系统不受地方当局干涉只从总检察长而总检察长由苏高苏维埃任命并对它责和报告工作

高苏维埃闭会期则向高苏维埃主席团报告工作

罗马尼亚宪法规定“总检察长就检察院活动对国民议会责国民议会闭会期对国委员会责”

朝鲜央检察所对高人民议会、共和国主席和央人民委员会责

由可见社会主义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明显高主义国检察机关

社会主义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是根据列宁理论确定

列宁认了维护法制统必须有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

“检察长唯职权和必须做事情只有件监视整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致了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

”(《列宁全集》33卷36 页)列宁主张检察机关只向高国权力机关责检察机关国体制实行上而下集统单领导(亦即所谓“垂直领导”)不受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国权力机关以及其它国机关领导以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法制统

从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基相

所不是其它社会主义国地方检察机关不是由地方国权力机关产生也不向地方国权力机关责并报告工作只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而我国地方检察机关是由级国权力机关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级人民代表会和它常委员会责并报告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研究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不可避免要涉及这样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了国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工作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是“监督”关系然而这种“监督”是否体现着“领导”亦即国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存不存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有相当部分志认国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是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其理由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权力机关“领导”检察机关

笔者认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

首先检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都是统国权力组成部分

这些权力是由全国各级人民代表会统行使

而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是国权力机关所授予

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应当认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我国人机关是“议行合”国权力机关它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又代表人民讨论和定国事、管理和领导国活动它是集反映我们国国体政权组织而不是西方国议会机关

既然人机关将国权力部分——检察权授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切活动都要向它责检察机关当然就要它领导下进行工作

如不承认检察机关与人机关是隶属关系和被领导关系从根上说不合我们国国体和政体

二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必须人选举才能产生;各级检察机关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必须人任命才能任职;检察机关设置派出机构必须提请人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讨论重问题如不委员多数人见可以报请级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定;刑事诉讼对特别重、复杂案件要再次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由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这些规定从各侧面体现了国权力机关领导检察机关具体容

三国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不是般义上监督它是体现了“领导”涵监督

换句话说国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是前者领导者种方式

这种监督具有高法律效力

国权力机关针对检察机关而作出议、定检察机关必须执行;它可以撤销检察机关不适当定和司法释撤换由它选举产生或任命检察官它还可以将其监督权与定权、任免权、立法权结合起使用

因笔者认我国人民代表会与检察机关不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且实质义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当然国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领导与检察机关上下级具体领导方式是不相

据检察机关要认真接受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委员会监督和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依靠各级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委员会做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论文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论文: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摘要:介绍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国机构,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主要体现两方面方面是它与国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会产生并被国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介绍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还有必要将外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作些概括介绍并我国检察机关加以概略比较 介绍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国机构 所谓国机构是指国统治阶级了行使国权力实现国职能而建立起国机关总称 国机关又通常被习惯地称政权机关 马克思主义著作有也把国机构形象地称“国机器” 现代国关国机构组织系统、主要职权和活动原则以及每国机关地位等般都规定国根法——宪法成国宪法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会、国主席、国院、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国权力机关;国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国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国法律监督机关 以上这些国机关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基础共构成我国国机构系统 我国检察机关作国法律监督机关它国机构地位是什么?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与其它国机关关系是什么呢? 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主要体现两方面方面是它与国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会产生并被国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 因它地位从属国权力机关对国权力机关责并接受国权力机关监督;另方面基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检察机关是国机构组织系统独立机关它独立地位体现它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隶属关系即它不从属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二

上面从我国现行国机构结构形式上或者说从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上考察了我国检察机关国机构地位了进步说明这问题还要从新国检察制历史考察 新国成立初检察机关被定名检察署 根据当《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普选全国人民代表会召开以前由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会职权并由它赋予央人民政府以行使国权力职权 因九四九年十二月颁布《央人民政府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高人民检察署受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定名“央人民政府高人民检察署”这条例还规定由高人民检察署直接指挥地方各级检察署不受地方机关干涉 上述规定表明新国检察制它创建初期就改变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期“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不再设法院而成独立国机关 九五年九月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十二次会议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地方检察署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受上级人民检察署领导受级人民政府领导 这是检察机关初创阶段领导体制上变化 九五四年九月召开届全国人民代表会通了我国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其规定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会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会闭会期对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隶属高人民检察院不是级人民代表会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 九七五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 九七八年宪法和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高人民检察院都由级国权力机关产生并对级国权力机关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国成立四十年除了“化革命”这特殊历史期检察机关被撤销外部分检察机关国机构都处很重要地位即检察机关由国权力机关直接产生并对国权力机关责 三

试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

试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 [摘要]法律监督只不过是检察权与审判权及行政权三者之间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共性而已,而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三者的本质属性则因其基本权能的不同而互有区别。检察权最基本的权能是刑事公诉权,因此,将检察机关定性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既符合逻辑又科学合理。这样不仅不影响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而且更有利于检察权的完整和充分实现。 [关键词]法律监督;公诉;宪法地位;定性 近年来,在司法改革的浪潮当中,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提出了质疑,其主要论点是: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各项职权与法律监督并无必然的关联,其中有的职权与法律监督甚至还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当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但是人大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同样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本文对此拟作一番肤浅的理论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律监督乃国家权力之共性 首先,就法律监督的含义而言。在现代汉语里,监督就是监察、督促之意。但是,何谓法律监督,不同的学者对此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如若按照来自检察机关内部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所谓的法律监督,则是指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显然,这一定义与我国法理学上关于狭义的法律监督之通说并无质的不同。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即立法活动)和法的实施(即司法与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因此,除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之外,人大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同样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因为,除了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手段、监督的程序、监督的对象以及监督的法律后果因法律的规定而有所区别外,检察机关与人大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其监督的目的并无质的不同,即监督的目的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由于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主要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因而其所拥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整个的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而已。 其次,就权力间的相互制衡而言。我们知道,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恒古不易的公理所导出的必然结果,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需受到其他权力和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自然也不能置身例外。在我国,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在实然法上尚未拥有民事、行政公诉权与参诉权,因而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三者间的制约与监督关系,当前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当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 的保障 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 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法定的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1]。检察机

检查机关的性质

检查机关的性质 法律地位、任务、职权及活动原则 第一节检查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人民检查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查院时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人民监察院的性质,它表明了人民检查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时人民监察院行使检查权、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法律监督时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施,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时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查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监督的范围主要陷于诉讼活动。人民检查院作为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公诉、审查批捕等职权,参加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法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持外,人民检查院还对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的执法及使用法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监督的方法具有司法性和诉讼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具有行政指令性,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检查院在参加诉讼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按诉讼方式予以监督。如人民检查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法向公安纠正;对法院却又错误的裁判,可以依

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3、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关诉讼法对于人民检察院监督各种诉讼或定是否合法及纠正违法的原则、程序、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人民监察院的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二、人民监察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地位是指人民检查院在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它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记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国家权力机关是核心,其它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他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基本特点。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它国家机关。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其基本内容一方面是它与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人民检察院从 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监察院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分立的,彼此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这表明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独立的系统。人民监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节检察机关的职权、任务和机构设置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罗汉卿 内容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家体系中的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一般都是伴随着国家的起源而产生的,但检察制度是法制的产物,是随着法律监督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伴随着法制社会的确立和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认真研究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特点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制度御史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 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的规定都不是完全相同的。从文化的渊源来讲,中国封建社会设置的御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检察官的原始形态,也可以说,中国近代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古代文化官制的传承,是中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方检察制度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及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影响 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但是真正完整、系统、成熟的现代检察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也就是说,在考证西方检察制度时,我们应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即:封建社会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

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封建社会时期的检察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封建社会,最早产生检察制度的是法国。早在公元12世纪,法国正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分别设有法院、国王法院,其只能管辖王室领地的案件,国王的司法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为了维护王室的利益,国王于公元12世纪在封建领主法院内设置代理人,即代表国王参加诉讼。之后,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张,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扩大司法权的管辖范围,到公元13世纪,国王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王室法院对封建领主享有管辖权,并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并且将之前的弹劾主义诉讼改变为纠问主义诉讼,大大加强了国家权力对司法的统治;同时,腓力四世将最初的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并安设在各级法院。 由此,世界上最初的检察制度产生了,检察官公然地成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和监督地方行政机关日常生活的代表。在法国检察制度产生的这段时间里,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状况同样也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与法国封建社会不同的是:英国封建社会发生割据以后,当时的国王除了加强王权统治,限制地方封建领主等的司法权外,还出现了一个一直沿袭至今的一种制度,即使陪审团制度。在当时的英国封建社会,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①,其中大陪审团发挥着与当今检察机构同样的作用,他们负责刑事案件的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和提起公诉,但是涉及到王室利益的案件则由国王的律师起诉。公元16世纪,国王辩护人更名为副检察长,担任破坏王室利益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听审任务。至此,英国封建社会的检察制度也由然生起。 2.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检察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各国政治、文化、经济、法律的发展状况不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尽管检察制度都是在继承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检察机关在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形成了各国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检

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及运行特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及运行特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检察权的性质关系着检察职权的配置以及检察职能的发挥,充分理解检察权和检察职能与检察职权的对应配置关系,从而科学合理的配置检察职权,是推动中国特色检察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前提. 一、检察权的概念 检察权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构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结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依法由检察机关地对宪法遵守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一种国家权力,是对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一系列职权的抽象和概括,是我国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

法律监督. 二、检察权的性质 第一、从根本性质上看,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 ( 一) 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来看,我国的检察权是控权型的检察权,其根本性质是法律监督.《宪法》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职能的定位,检察权是通过法律监督来行使权力的. ( 二) 从对法律监督概念的理解来看,所谓法律监督,即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首先,法律监督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检察机关. ( 三) 从对法律监督的行使方式来看,法律监督是一种全面监

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法制的统一.只有全面监督,才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第二、从其归属来看,检察权是我国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 一) 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审判权与检察权具有共同的权力属性.《宪法》第三章国家机关一章,通过七节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第七节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规定上,不是直接规定国家权力,而是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性质,在国家机构中分别采取列举和定义两种方式规定职权,而检察院的职权就是采取定义式规定. ( 二) 从党的执政文件看,我国司法机关是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党的文件中没有出现司法权的概念,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总是同时出现的.因此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是存在国家司法机关的,国家司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由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制度。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下面将从其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职能行使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但直到1949年 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正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检察机关。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中国成立了国家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地位和职能,从而使人民群众拥有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检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根据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分别对本辖区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案件进行检察和监督。 中国的检察机关具有较为独立和权威的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有权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第二,行使刑事检察职权。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侦查取证和起诉活动进行检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使监察职权。检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为,保障国家的利益。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高

度重视和不断探索改革的努力。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多个专门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金融检察机关等,以适应不同领域的法律监督需要。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形成互相制约和相互配合的检察工作格局。 总之,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发扬法治精神、确保法律规范执行的重要职能。中国的检察制度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和高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能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能 检察院是公职检察官的机构,是国家司法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负责在刑事大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代表政府执行公益诉讼。检察院是以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构和检察机关为一体的政府机构,是国家法律司法机构中,专门负责进行公益诉讼的行政机构。因此,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起作用的重要地位,具有重要的职能,发挥出它的审判活动能力,为国家司法负有重要责任。 一是承担公诉责任。检察院应公开承担起公诉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必须对各种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负起公诉责任,故它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刑事法庭,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诉,在司法程序中提出起诉书或诉状,并参加法官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的程序。 二是参与诉讼程序及代理诉讼。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承担公诉责任外,还有义务参与诉讼程序。检察院应积极参与诉讼程序,按照完整的程序进行诉讼,向司法机关提出合法的诉讼请求,积极地参加公众辩论,并向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材料,以证明案件的存在性。此外,检察院还应以受害人的身份当庭代理案件,协助司法审判者作出正确的判决。 三是对民事诉讼提出意见。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有关民事诉讼提出意见。它可以根据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坚持公平、合法的原则,对案件情节及特殊情况,就支持建议,以及起诉和提起民事诉讼等程序提出相应的意见,以此保护当事人流程。 四是参与司法审查。检察院在国家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活动中有参与的权力,在审查程序中拥有重要的作用。它应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衡量准则,进行必要的客观性分析,提出诉讼建议,协助法院做出有理有据的审判判决。此外,检察院还负责检查全权法院的审判活动,保证国家司法机构的公正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协助法官正确和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社会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检察院本身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需要对社会维护正义积极作出贡献,为国家司法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论文

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论文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的一种,以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为职责,负责依法对犯罪及其他刑事违法行为进行检察,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司法行政管理则是指对司法的组织、管理、监督与服务的过程与法律制度的实现过程。因为两者都在维护法律与公正方面有所作为,所以两者的结合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将对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进行探讨。 首先,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的结合在人才培养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许多司法行政部门都建有各种业务培训班,而检察职能机关正是司法行政部门重要的参与者之一。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在人才培养上的合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有关法律实践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培训和研讨;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向检察机关介绍相关政策与法规,以便检察人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三是双方共同组织专业技能的培训,以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因此,在人才培养方面,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的结合使得检察职能的人才更具有综合素质与能力。由此可见,两者的结合不仅有利于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也促进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 其次,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的结合在服务保障方面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司法行政机构通过提供前置服务,为检察实践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提供有利于检察实践顺利开展

的基础保障。例如,司法行政机构在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保障、管理和监督系统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更加稳定的行政保障;同时,司法行政机构还与检察机关一起制定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法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尽心尽力地服务,而这些保障的实现都离不开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 另一方面,联动检察职能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促进检察人员走进社会、走进法庭,真正为维护法律和社会公正做出更大贡献。因为过去一些人对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所从事的工作并不了解,认为他们工作单纯是以打击犯罪为主,并没有考虑到司法所产生的更综合地社会公正和法治。而随着司法行政机构与检察机关不断的合作与搭配,检察机关在向社会宣传自己,传达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国家的法治观念也将得到更好的宣传和推广,间接推动了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的合作使人才培养得以更好地开展,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更加复杂的服务保障,同时,联动的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有助于推动法治观念向纵深发展。我们重视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之间的联系,将可以发挥两者的优势,不断推进中国法治的建设。

论检察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论检察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既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努力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标签:机察机关;法治;监督 檢察机关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既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努力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统一正确行使 1.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平安稳定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要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对严重暴力犯罪实行“重罪从重”,对一些直接危害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大打击力度,实行“轻”罪从严,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用心探索融法、理、情于一体的和谐执法机制和方式,依法对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以及亲友邻里间的轻微犯罪作宽缓处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感化和心理疏导,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息诉、案结事了人和。 2.加大查办和预防行政领域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公权力正确行使。行政领域职务犯罪本质是行政权力的腐败滥用,是破坏民主法治建设、败坏社会风气的毒瘤。检察机关必须把强化查办和预防行政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治本之策,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促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查办公共投资重点领域、危害能源资源渎职侵权犯罪等各类专项活动,严肃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敦促相关系统和部门加强整改,促进依法行政。 3.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否公正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工作机制。主动适应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深入开展对违法立案和违法取证、随意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推行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诉前社会危险性调查、羁押必要性联动审查等制度,强化对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的监督。积极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格局,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专项工作和对虚假诉讼和调解的专项监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致使群众、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问题,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

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研究的开题报告

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研究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组织和运行的总章程,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立下了基本原则和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门,从宪法的制定、修改到实施和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问题和矛盾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实施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时存在不当干预和压制,甚至与宪法所赋予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相悖。因此,研究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对于进一步强化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宪法实施:通过研究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地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读宪法中有关检察机关的规定,从而更好地进行宪法解释和实施,促进宪法的权威与有效性。 2.完善法律制度:研究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相应的法律改进和制度改革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

3.保障公民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维护 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研究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有助于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研究将围绕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规定:分析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地位的规定,包括职能和权力、组织和运行等方面的规定,总结和梳理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总体设计和要求。 2.检察机关的独立性问题:分析宪法对检察机关独立性的要求 和保障措施,探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研究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法律监 督职能,包括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4.检察机关与法律保障:分析宪法对检察机关与法律保障的要 求和关系,研究检察机关在宪法保障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包括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和公益诉讼等方面的研究。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研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和实践案例,分析比较不同国家和地

新形势下检察权的定位调整和职能强化

新形势下检察权的定位调整和职能强化 作者:龙宗智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8期 检察权运行及其理念是一个老的问题,可以说我们高级检察官论坛、检察理论年会以及检察系统内外的各类研讨会,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形成了很多成果,也形成了一些大家一致认同的学术观点。今天在这里谈这个问题,大家所关注的,同时也是比较有意义的,是检察权如何适应形势的变化、面临新问题我们应当有什么新的理念,以及随之应该推行的新的运行机制。也就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是在新挑战、新变化、新形势之下,如何建立新格局的问题。 今年检察权运行新的最大的影响因素,是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一方面这是国家体制的重大调整,使监察权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职能,并形成相应的国家机构体系。另外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转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职能,同时使检察执法缺乏依托和刚性。这种情况下检察权运行应当有哪些新的理念,在运行机制上有哪些新的调整,结合前面几位的发言,我也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要加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作用并明确功能定位,即增强公共利益代表的理念 公益代表是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代表,这个问题应该说在检察学上是不证自明的学理,因为这是各国检察机关共同的定位,也是检察权的基本特性。而且,在新形势下,确实也有这种要求,因为过去有侦查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共利益代表的方式来行使。 但是,在现在新形势下,检察的功能已经有所变化,公共利益代表的这种功能应该有所凸显。而且在目前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的改革中,已经明显体现出要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功能和理念,其中包括公益诉讼。现在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定位,即在有关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起诉人,第一次获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人的角色定位,这个定位就是典型的公共利益的代表。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发挥的其他职能,包括抗诉,应该说也是代表国家的公共利益。诉权这种形式,也是通过公益代表的角色体现出来的,也是检察制度发展的明显方向。当然这个职能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能中,不是一个新出现的定位,而是在新形势下凸显了这一功能和作用。现在要考虑的可能有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基本的法理问题,比如说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又代表国家又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国家和社会是一种二元的构造,国家和社会我们有的时候称为“庙堂”和“江湖”,这实际上是不一样的。从学理上讲,国家是民众利益的代表,但在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和民众的利益发生一些分离,有些属于异化,有些是国家利益因时因地暂时同民众利益出现

论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本科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作者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河北滦县电大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具有一定规模、体系和专门职能的监察机构来说,是在秦汉时期形成的。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结合,发展成为现在国家的各种监督机关,而人民检察院就是其中之一,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详细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阶段的职能、权力。但是,由于目前立法不完善,司法体制不尽合理,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如:立案监督存在制度性缺陷;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监督问题,自侦案件监督制度空白;审判监督的缺位、空区多;刑事审判监督的事后性制约监督效力的发挥,监督手段缺乏刚性,只是一种弹性监督等等。本文将对以上问题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关键词文字) 监察机构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目录 一、我国古代监察机构概况以及外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考 察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古代监察机构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外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考察 5 二、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7 (一)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7 (二)检察院行使职能存在的几个问题9 三、对完善检察院的监督地位问题的思考13(一)检察院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完善13 (二)检察院对刑事侦查监督的完善 14

论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一、我国古代监察机构概况以及外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考察 (一)我国古代监察机构概况 1.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步体现了当代检察制度的萌芽。监察官职之名源于西周,但其时还只是与宗法礼制相适应的兼有一定监督职权的官职。至春秋战国时期,独立的专门的监察机构始得得以初步设立,有御史监察和谏官两种形式,其中御史监察为纠察官吏的监察官员,谏官则专司谏净;与此同时,春秋时各诸侯国也通过颁行成文法的形式,强化法制,使监察活动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值得一提的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强化和完善了御史机构,在中央设置了相当于副丞相职级的御史大夫,地方三十六郡分设监御史,御史的职能重已、为监视内外官吏,察举违法犯罪,这是监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重要里程碑。 汉朝时以专职监察官中丞为首脑设立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又建立了固定专职的地方监察刺史制度,《汉书·薛宣传》称:御史大夫“内丞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理天下”;《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御史台“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臣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威,有违失则劾奏”。 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随着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空前完善,监察制度也步入发展的顶峰。唐时中央御史台分设三院,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唐朝还开创了一有重要影响的制度:三司会审制度,即每逢重大案件,包括皇帝交办的要案、定罪量刑分歧较大的疑案以及需要复审的案件,由大理寺会同刑部尚书、御史台中丞共同审理,即为“三推司”。唐朝的监察体制影响了其后几代的封建监察制度。元朝监察制度中特设察院派出“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并在江南和陕西两地特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以统治各道,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明清时御史监察机构的地位又得到进一步提高,职权范围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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