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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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授信程序

临时授信:将ERP系统打印的“出货申请单”交由总经理或总经理代理人核准。

长期授信:

首次申请授信的客户:由业务员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近三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并填写《客户授信申请表》中客户基本资料,一同交由财务部往来会计核查工商注册信息并评级。已有授信的客户由财务部往来会计统计各项信用评估数据,按照《客户信用评级表》年度评估栏进行评级。

往来会计评级并按制度填写可授信额度后交财务总监、销售总监审核。

呈总经理核准。

授信的中止

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授信:

因市场发生重大调整而需要减少或增加授信的。

被授信者经营状况恶化并丧失偿还能力的。

被授信者有重大欺诈行为的。

恶意不执行合同条款。

无理由拖欠应付货款。

其他情形。

中止授信程序

由销售部或财务部填写《取消授信申请表》。交销售总监审核。

财务复核。

呈总经理核准。

7.附件表格

《授信申请表》

《取消授信申请表》

8其他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月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

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信贷管理,规范大额信贷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包括公司类大额贷款和个人类大额贷款。公司类大额贷款是指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行社)向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5%或3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个人类大额贷款是指行社向同一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2%或8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本办法所称信贷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按敞口额度计算。公司类贷款包括企(事)业贷款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类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条行社应确定大额贷款职能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职责与责任。 — 1 —

第条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0%。 第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大额信贷业务客户是指,已经通过本行社评级授信的客户,评定标准及流程依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行社应严格实行大额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臵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大额贷款业务管理 第一节贷前管理 第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逐级申报审批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发放,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条贷前管理是指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调查评价。 第条业务发起单位(各分社、支行或直营业务部门)负责贷前管理。 第条用信申请。申请人直接提出书面信贷申请,说明信贷种类、信贷品种、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基本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抵押担保方式,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2 —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公客户授信操作流程,旨在加强对公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公客户的授信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对公客户:是指办理或有意向办理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授信业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 2)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本行客户的授信包括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贸易融资、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3.2缩写与分类 1)内部授信:是指确定的授信额度后,内部掌握,供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时参考、控制,对外保密。 2)公开授信:是指在内部控制线或额度内告诉客户部分授信额度。

3)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内授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4)集团授信:是指本行对集团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单一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职责与权限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 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zz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z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为规范同业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40号)等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投资业务,是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于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的行为。上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条本质上属于为满足资产负债管理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由总行另行发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投资业务战略规划、业务目标; (二)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审查同业投资业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同业投资业务准入风险指引; (五)负责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系统营销、组织推动和业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 (七)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其他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 (八)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同业投资业务,负责牵头落实各项批复要求,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及签署; (九)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金融同业业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同业投资市场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十)负责监督和指导事业部做好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 (十一)负责组织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督导,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与检查,并组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事业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授信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 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 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评价客户资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测算出客户所能承载的最高信用额 度,在该最高信用额度基础上核定客户信用控制量的过 程。该信用控制量就是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县级联社可授 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等自然人开展授信业务。 第三条除下列信贷业务外,所有客户的信贷业务必须坚持“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一)未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一次性贴现; (二)以存单(折)、国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质押率不超过90%的低风险业务; (三)提供100%保证金的低风险业务; (四)2005年7月1日前发放的必须通过借新还旧维持的存

量贷款; (五)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授信期限是指客户使用所授信信贷业务的期间。授信期限因信贷业务不同而不同,对公司类客户固定资产贷款 的授信期限按照其自身的周期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 信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对农户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五条客户必须在授信后一年内使用授信,超过一年,该授信自行失效,客户不得再使用。授信期限自用信之日起算。 授信期限到期日为用信之日加授信期限。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外,其他信贷业务在授信期限内可遵循“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 则。对优质客户,如其提前归还授信,可以再用信,最后 一次用信的到期日可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授 信期限的到期日半年。在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的延长期 内,归还授信后不得再用信,即不允许周转使用。 第七条授信业务经审批、咨询同意后,客户经理部(营业部)或信用社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 务,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不得在未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情况下允许客户使用授信。 第二章授信对象、内容、操作时间 第九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指已与联社或信用社建立了信贷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 格式 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 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特征: 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 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持有后者50,(含)以上表决权的; (2) 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 (3) 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投票权的。 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司银行部(市场部)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每一客户的股权构成、组 织架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对外投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投票权分布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关联交易等,判断是否为集团客户。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

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现状及不足 1.部门合作不积极和授信工具不规范。同业业务部门的对授信的紧急性不高。各部门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使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过程中出现尴尬的局面。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而业务受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的条件要求过高,不好开展,一旦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由于部门间利益的不一致,给同业授信业务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我国中小银行使用的授信工具不规范、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中小银行在同业授信时,风险管控等工具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把控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二是对授信风险进行量化时,使用的工具材料比较缺乏,收集也比较困难,容易造成随意性的审批。由于缺乏必要的授信工具,影响了授信业务的发展。 2.金融机构系统支持不足。缺乏有力金融系统的支持是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各大金融机构出于维护自身商业安全考虑,使

用了不同的金融系统。对同业授信执行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掌握准确的数据,这样在进行授信评审、审批上存在很多障碍,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改善对策 1.建立完善的授信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是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将同业业务独立人一条业务线进行管理,削弱个人的独断专行。这种模式的有效应用,不但能够显著提升同业业务地位,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便利,同时还能够强化评审及审批的专业性,从而显著提高评审及审批效率。但是在这种模式应用中也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部分中小银行则需要针对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整合,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要设立新的审批机构。一方面同业业务的审评由专业的评审部门来做,实行集中管理。这种模式的实施主要是因为不用对银行传统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可以缩短操作时间,另外还能够提高评审的独立性。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那么就是评审以及审批的专业性比较差,因为在此过程中必须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部门还需要承担比较多的职能,不但延长了授信流程,同时在业务部门要求业务效率的时候,也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中小银行要根据自身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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