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编号:SM-ZD-88896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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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

会责任。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三级标准。

3 职责

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

4.1 主要噪声源:

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

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

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

4.3.2 仓储部对外来运输车辆宣讲有关规定,控制外来车辆噪声。

4.4 安环部至少每12个月组织一次厂界噪声检测。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认证前)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关法律资质。检测结果记录在《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内。

4.5 安环部监督噪声环境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改进方案。

5 相关文件

5.1 《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CY/QES-P-10

5.2 《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CY/QES-P-21

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Y/AH-W-01

5.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6 记录

6.1 《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R- P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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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an enterprise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购 买、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运城发电公司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 体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 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 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定期上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六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 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措施。 第十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照环 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 的种类、产生量等相关资料。当污染物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 堆放废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 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1.对噪声污染的管理是本公司实施噪声控制、及职业健康管理的重 要工作。 2.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使用设备的控制,减少 噪声污染,减少扰民,确保现场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3.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时,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并采取降 低噪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4.施工现场安全人员要组织尤其是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 育,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管理程序》和机械设备保养规定,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5.按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定期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体检, 发现有噪声污染引起的职业病时,应及时积极给予治疗。 6.对相关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噪 声污染危害。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是本公司QES管理体系中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要十分重视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和工作环境的改善。 1.采取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施工人 员的职业卫生素质,做到遵章守纪,增强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2.施工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现场设施除保障良好的运行状态,必 须考虑到其布置、工作空间、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防止疲劳作业,保证作业人员能够安全而有效的劳动。 3.在高温潮湿闷热,光线较弱的场所作业时,要有良好的通风照明 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4.在危险部位或区域作业,要有安全保护措施,应在醒目处设立安 全警示标志。 5.提高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饮水要清洁卫生,夏季注意防病, 防中暑,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以防止或减少事故,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浪费,是本公司QES管理体系的要求之一。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办公、生活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 标示。 2.在办公、生活区设置废弃物的放置处,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消毒。 3.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有专人负责,及时清理送废品收购站 回收。 4.对不可回收的墨盒、硒鼓等由供方回收。 5.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由土建方集中处理。 6.对可回收的由项目部材料员集中送废品收购站回收。 7.对有污染的油漆桶、涂料桶则由供方收回。

噪声管理制度

噪声管理制度 (HBQY-AH-17) 1 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处在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3.2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4 管理规定 4.1管理处存在的主要噪声源: --- 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发电机、空调、厨房设备等。 --- 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 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 其它。 4.2噪声的控制措施 4.2.1 机电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尽量减少各种机电设备运转的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脂),更换易损件,紧固各个零部件等工作。 d)加强各种机电设备的循检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尽可能将噪声源与工作人员相隔离,减少噪声对接受者的影响。 4.2.2 车辆、机械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严格遵守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使

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d)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车辆、机械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进入管理处区域内的车辆及外部车辆禁止鸣喇叭。 f)做好道路养护工作,提高路面质量,在相关路段设置隔音屏障。 4.2.3养护、其他工程施工中噪声的控制措施 a)工程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时,符合国家规定的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b)施工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和合理的作业时间安排,尽量减少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c)对超过噪声标准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4.2.4对其它类噪音的控制措施 a)在使用音响设备时,应注意音量的大小,并且禁止在办公室区域内大声喧哗。 b)在办公室区域内,尽量减少各种办公设备的工作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加强门窗的密封性,做到随时关闭门窗,将工作人员与噪声源隔离开。 4.2.5在各种生产活动中,应注意改进工艺流程及工作程序,减少各种设备因长时间运转所产生的噪声。 4.2.6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在购置新的车辆及设备时,应进行评价,其噪声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及车辆,以减少噪声的排放。 4.3 接受者的防护 4.3.1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适当配备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4.3.2安排工作时,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施工现场噪音管理办法

. . 施工现场噪音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2适用围 3职责 4噪声管理 4.1 通用要求 4.2 施工过程噪声管理 4.3 操作人员管理 5 适用于标准条款 6 相关文件

1 目的 对公司所承担工程围的施工现场噪声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减少噪声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适用围 适用于公司围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工程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3.2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负责所属围污染物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 3.3 公司工会负责公司机关围噪声污染的控制。 3.4 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程序。 4 噪声管理 4.1 通用要求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管理控制功能分区和限值,依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功能分区和限值 4.1.1 各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夜间)禁止强噪声施工。 4.1.2 施工如需连续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环保局备案方可进行施工。 4.1.3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否则不许夜间施工。 4.1.4 在施工程如与附近居民住宅过近,应采用降噪围帘或其它降噪措施。 4.1.5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加强职工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尽量避免和减少人为噪声的产生。

4.1.6 夜间装卸物料时严禁野蛮装卸、敲打撞击、大声喧哗吵闹,减少噪声扰民。 4.1.7 施工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杜绝超负荷运转现象。 4.1.8 所有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 4.2 施工过程噪声管理 4.2.1 一般应禁止在夜间进行强噪声施工,白天施工时如噪声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采取使用围挡隔离或其他降噪措施。 4.2.2 在居民稠密区和敏感区施工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环保型施工机械设备。 4.2.3 强噪声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时,应尽量搭设封闭式工作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的措施。 4.2.5 现场加工制作的施工场地在使用之前应完成封闭。 4.2.6 金属物料的装、卸等要做到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严禁抛掷。 4.2.7 施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大铁锤敲击金属物料,以防产生噪声。 4.2.8 在人员稠密区和敏感区要求先封闭周围,然后再进行施工操作。 4.2.9 使用噪声大的可移动电动工具时,应在使用部位周围设可移动的围挡。 4.2.10 使用砂轮锯或切割机等进行切割作业时,应在封闭的工作棚中进行。 4.2.11 混凝土剔凿时应注意减少噪声。 4.3 操作人员管理 在对施工场界噪声进行监测的同时,还应对主要本源噪声进行监测。当本源噪声值超过90dB时,需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5 适用于标准条款 GB/T24001 4.4.6;GB/T28001 4.4.6 6 相关文件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1目的 公司为了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3定义 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4职责 管理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管理危险废弃物暂存仓;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5管理细则 5.1固体废弃物分类 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含油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罐、废油桶、生产废水沉淀的淤泥;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物流产生的废纸箱、废木托盘;生产产生的报废铝材及铝材边角料。 5.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可回收废弃物,即废纸、费托盘、铝材及其他金属应设立单独的储藏地点,勿与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 生活垃圾或报废不能再用的产品。存放由垃圾箱内,由清洁人员按期收运存放到车间北面的垃圾站内。 5.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危险废物储存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危废暂存仓管理员必须熟悉库内所有危废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及异常 应急措施,并在危废仓库适当位置上设置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 危险废弃物仓库开放时间为每周四下午14:00-16:00,各部门应按时收集、存放,其他时 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噪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 目的 确保公司工业废水、大气污染物、粉尘、噪声的污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排放实施有效的控制,以及合理的处置和利用的各类固体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保障员工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水污染、大气污染、生产性粉尘、噪声污染的防治以及一切活动、产品与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 新版);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SBCJ-HJYJ201400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定义 4.1 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价值单倍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态和置于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4.2 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及液态废物。 5 职责

5.1 安环部 5.1.1 负责对公司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对各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回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业务部 5.2.1 负责公司可回收类固体废弃物的委外处置。 5.2.2 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包括办公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委外处置。 5.3 生产运营部 5.3.1 负责本部门工业废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5.3.2 负责本部门噪音源的日常控制。 5.3.3 负责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部门负责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处理,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6 工作程序 6.1 废水来源及控制 6.1.1 废水来源 ----- 生活废水。 6.1.2 废水控制

噪声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6803 噪声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噪声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处在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3.2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4 管理规定 4.1管理处存在的主要噪声源: --- 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发电机、空调、厨房设备等。 --- 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 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 其它。 4.2噪声的控制措施 4.2.1 机电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尽量减少各种机电设备运转的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脂),更换易损件,紧固各个零部件等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模板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对固体废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物,减少废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部门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理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3 职责与权限 3.1安环部是固体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标准,并下达各部门,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 3.1.2负责查找厂内环保隐患,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技术改进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1.3负责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生产、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3.3办公室负责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 4 管理流程与要求 4.1 固体废物分类 4.1.1 危险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有蒸馏残渣、废活性炭、污泥。 4.1.2一般固体废物: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外的固体废物。4.1.2.1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2.2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

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各单位应按照废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固废场。临时的存放场所,应有明确标识并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4.2.3危险固体废物的收集及存放 4.2.3.1各车间产生的危废按规定标准包装收集。 4.2.3.2各车间将产生的危废分类收集后,向安环部申请危废转移。 4.2.3.3安环部根据危废类型指定转移地点,在生产区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源登记台账》,需按安环部要求存放在危废房。 4.2.3.4未经审批,各部门位不得私自将危废进行转移。 4.2.3.5接收单位未见转移单应拒绝转移作业,在未经批准准而执行转移作业后,将对转移单位进行考核。 4.2.3.6建立固废转移档案,对转移数量、类型、时间进行统计。4.2.4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4.2.4.1公司产生的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4.2.4.2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入库后由仓库统一处理。 4.2.4.3不可回收的废物放入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 固体废物的处理 4.3.1 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理 4.3.1.1危废暂存点达到一定量后由单位安环部上报公司副总申请固废转移,移交由资质单位处理,转移联单、过榜单等备档。

防噪声污染管理制度

防噪声污染管理制度 一、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的自觉意识。 二、尽量选用降噪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对员工进行防噪声宣传,发放耳塞。 三、现场的噪声监测请专门检测机构对厂区噪声进行检测。 噪声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使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证人体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本站噪声污染的管理 本站噪声控制范围:装载机、混凝土搅拌车、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机工作时产生的设备噪音。 三、职责 机组负责对设备噪声进行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四、工作程序 具体工作描述如下: 机组负责对所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良好以降低工作噪声。出现异常状态及时维修

污水管理制度 一丶设置沉淀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沉淀池,食堂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食堂废水排放经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二、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三、厕所的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污水控制程序 一、目的:为全面有效的控制污水的排放,符合污水环保排放标准,特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站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控制。 生产污水主要包括刷车废水、洗车水合混凝土分离废水。生活污水主要包括食堂废水、化粪池水、浴室洗澡水。 三、职责 1.办公室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和组织实施。 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尽兴控制,办公室负责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进行控制。 四、工作程序生产污水:刷洗车辆必须在制定的清晰地点进行,合理用水, 严禁浪费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治理后符合沉淀要求,排放到污水系统。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编号:SM-ZD-88896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 会责任。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三级标准。 3 职责 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

4.1 主要噪声源: 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 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 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生活活动过程中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的控制,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依据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液)、废气(排气污染物、粉尘)、固废(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排放控制的范围、方法及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生活污水:是指在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包括洗漱、炊厨、卫生间等产生的污水。 (二)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污水以及废液组成的工业废水。包括含酸污水、含碱污水、洗片污水等。 (三)废液:是指机器试运转过程中、设备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排放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脂)等;金属

理化试验废液;洗片废液;机加工乳化液。 (四)排气污染物:是指机动车辆以及燃油设备排放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 (五)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细砂、水泥、泥砂、保温材料石棉尘、切割和焊接烟尘等。 (六)固废:是指生产施工、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七)生产垃圾: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弃土、砖石、铁屑、边角下料、废焊条、包装纸箱、废材料等。 (八)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炊厨废物、废纸、织物、家用什物、废塑料制品等。 (九)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石棉产品使用产生废料、涂料包装桶、报废的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废荧光屏及汞灯、废胶片及废像纸、废有机油桶及油手套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

社区噪声管理制度

水南社区噪声管理制度 为保持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环境秩序,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根据《噪声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家庭娱乐噪声管理 1 、家庭娱乐噪声系指电视、音响、家庭舞会、卡拉 0K 、乐器演奏等发出影响相邻的噪声; 2 、家庭娱乐噪声的防控时段为每日早上 7 时前,晚上 21 时后; 3 、在防控时段内的家庭娱乐应适当控制音量,其中卡拉 OK 、家庭舞会等高音响活动应严禁举行; 4 、打扑克,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不得影响相邻; 5 、在防控时段内不在家中演奏钢琴、电子琴、小号、笛子等高音乐器,其余时间也适当控制。 二、硬件设施噪声管理 l 、小区水泵、变配电设施与居民楼分离设置并符合规范要求; 2 、小区水泵、变配电、电梯等设施有科学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各种设施运行状态良好,噪声降低; 3 、对小区水泵、变配电、电梯等设施,启用噪声治理措施,保证设施低噪声运行 三、公共场所噪声管理 1 、小区内不设置高音喇叭; 2 、禁止商贩在小区内进行叫卖;禁止居民和其他人员在小区内大声喧哗; 4 、居民在楼道内不大声喧哗,注意脚步音响,防止产生噪声,进出关门轻一点,防止影响他人休息; 5 、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街面服务业 ( 饮食、娱乐等 ) 噪声管理 l 、产生噪声的各类服务业 ( 饮食,娱乐等 ) 噪声污染源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 2 、沿街开办餐饮业、洗浴、娱乐、修理、加工等均需申请办理各类相关申批手续,做到不扰民; 3 、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商品展销活动,须经小区管理处允许,并按

小区限定的时限和地点开展商品展销活动; 4 、禁止商业人员在小区内开展上门推销活动; 5 、禁止各类废品回收及小贩在大门口高声喊叫。 五、宠物噪声管理 1 、饲养宠物须持证; 2 、宠物饲养者在夜间应防犬吠,不影响相邻休息,不能防止犬吠的,应妥善处置或停止饲养; 3 、避免、防止宠物在家居内奔跑产生噪声,以免影响楼下居民休息; 4 、饲养者应管好宠物的粪便,随时将产生的粪便装入袋内,扔入垃圾箱。 六、装饰装修噪声管理 1 、小区居民物业装饰装修前按规定必须与社区或物业公司签订《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后方可进场施工; 2 、小区居民物业装饰装修时要严格遵守《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和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章施工; 3 、按规定时间上午 8 : 00 至 12 : 00 ,下午 13 : 30 至 20 :00 进行施工,其中使用电锯,电钻等高噪声工具的作业不得在节假日进行,平时作业时间为上午 8 : 00 至 12 : 00 ,下午 1 4 : 00 至 l8 :00 ; 4 、装修时禁止超时施工,作业声音较大时要关闭门窗,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5 、施工人员要服从小区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超时,超噪声标准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 6 、装修时的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后,按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及时处理。 七、机动车噪声管理 1 、在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及有关地点设置禁鸣标志; 2 、车辆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避让学生及居民;进出,防止发生意外,禁止鸣喇叭; 3 、机动车防盗装置不扰民; 4 、夜间摩托车、助动车进出小区应熄火推行; 5 、自觉遵守小区内停车规定。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

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固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hw49等固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1 1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1企业管理部环保科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发布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统计、数据传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3.2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具体规定

4.1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4.1.7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4.1.8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4.2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1各垃圾池、垃圾箱内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送城市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4.2.2集团公司范围内二次存放的固体废物,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渗透、防扬尘等措施。

噪音环境管理规定

噪音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确保选矿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有效控制作业噪音对厂区工作环境产生的影响,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噪音管理责任制的职责、制定和管理,确立厂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评审、防治与绩效测量。 本规定适用于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 4 术语 噪音污染:是指人类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人类和动物生活环境。 5 职责 5.1 安全生产副厂长是建立和实施预防噪音污染措施的主管领导,负责对综合管理室报告的厂区噪音污染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 5.2 设备副厂长负责设备设施、供配电、防排水等造成噪音污染的设备进行改正和管理。 5.3 综合管理室负责制定预防噪音污染规定,确定厂区的各种噪音污染源,结合各管理室、工序负责范围内噪音管理及响应的具体工作,实施改进方案,并登记在案。 5.4 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是噪音污染、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管理者,负责对预防噪音污染规定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对厂区的环评工作。 6 管理要求 6.1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6.2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6.3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6.4降低声源噪音,设备能源室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室可以选择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以减少噪音对人体的伤害。 6.5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厂区和建筑布局等。 6.6对于在噪音严重的工作点,人员要进行噪音防护,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

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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