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极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注:

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3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3的规定执行。

表3.1.1—3.2.3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表3.1.2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五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已满足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并为城市环境或公共事业作出贡献,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室内净高不少于5m。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到+6.0,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二十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o。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

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三)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4.1规定。

注:

1、“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2、“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3、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含45°)角以内的建筑朝向;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

东(西)偏南45°以内的建筑朝向。

4、点式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关规

定进行间距控制。

5、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6、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7、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其最小距离不得低于6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8、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层。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且其北侧建筑底层也设置有架空或附属设施用房的,间距计算可扣除架空层的高度,反之不能扣除。

第二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1米。

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0.8米。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4、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0.5米。

(三)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二十五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

第二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百分之十以上、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计算,且最小间距须满足表4.2规定。

表4.2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三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绿地、水系、铁路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建设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满足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环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二)在解放东路、博爱路、得胜沙路、中山路、新华路和府城片区的忠介路等传统商业街区的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按南洋风格传统商业街的规划要求退离道路红线。

(三)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四)已编制“城市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其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相关规划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最小距离须满足表5.1规定。

表5.1

注:L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H为非居住建筑高度(米)。

1、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除有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上表最小退让距离执行。

2、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地。

3、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须满足表5.2规定。

注:H指建筑高度

1、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3、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离距离按本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5、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本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6、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7、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8、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第三十五条在公路、道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绿化隔离带,在绿化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设置30米宽绿化隔离带。

(二)城市对外出入口两侧设置绿化隔离带,其中南海大道、东线高速公路、海文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出入口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为300米;滨海西路出入口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为20米。

(三)城市主干路及滨江干路,其两侧设置15-40米宽绿化隔离带,已编制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按照批准的规划预留绿化隔离带。

第三十六条沿海岸规划蓝线新建建筑物,其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五源河以西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00米;

五源河以东至秀英港地段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50米;

秀英港以东(包括海甸岛、新埠岛沿海地带)以第一条主要道路为界;

东海岸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50米;

沿江、河、湖等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规划的,其退让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七条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

(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日照、建筑间距以及净空高度限制、风景旅

游区、文物保护、城市视线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按“三低一高”(即低人口密度、低建筑密度、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的规划原则进行建设。

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下列区域可适当建设高层建筑:金贸区、大英山机场中心区和滨海大道、迎宾大道、海秀路、国兴大道等城市重要地段(该地段在本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

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专业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当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0.6-1.2(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一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一一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一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任一一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四)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照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五)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段成片改造区域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

(六)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详第十一章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的,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规划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必须符合建筑容量控制表中的绿地率指标,同时满足《海口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其它类别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的集中绿地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定,其它类别的用地应不少于5%。

第四十八条绿地绿荫式停车场、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裙房屋面的绿化计算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四十九条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二)设计应符合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且不得防碍相邻各方的排水;竖向设计标高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标高保持统一和协调。如地形条件允许,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设计标高持平。

(三)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广场、各项市政工程管线敷设高程以及绿化覆土深度要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精编【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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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 第四章建筑间距 (14) 第五章建筑退让 (16)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 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和竖向设计 (19) 第八章建筑和环境 (20) 第九章城市景观 (22) 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 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 第十三章附则 (28)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各类附图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仍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和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33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总体规划(2013-2030)

《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简介 一、区域位置 云龙镇位处海口市中北部,东与美兰区演丰镇接壤,南与红旗镇为邻,西隔南渡江与龙塘镇相望,北接美兰区灵山镇,并与海口美兰机场接壤。 二、规划范围 1、镇域规划范围 镇域为云龙镇行政管辖范围,规划用地面积为96.01平方公里。 2、镇区建设范围 东至儒来村,南沿着云龙水库北岸,西以永三公路,北到云龙产业园北侧,规划用地面积为12.94平方公里,其中云龙镇区面积为7.45平方公里,云龙产业园面积为5.49平方公里。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海南省新型城镇化示范镇、海口市的首善之镇。到规划期末,云龙镇是海口市中部具有较强带动辐射作用的卫星镇。表现为产业特色突出,镇域特色鲜明,设施配套完善等,城镇具有较强辐射聚集效应。镇区以较大动力带动各片区、中心村、基层村的经济快速发展。全镇域范围内城乡公共设施完善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全覆盖及居民点生活环境优美。 四、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村镇规模结构本着“发展区域中心镇、城镇区中心,促进人口向城镇经济发达区域集中,完善规模结构”的基本思想,制定2030年镇域村镇体系规模结构为“1城镇区、5农村社区及2基层村”。 五、镇域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构筑“一江二溪一园”的生态格局和“一心二轴四区”的空间结构。 1、生态格局:一江指南渡江水土保持带;二溪包括三十六曲溪生态景观带和云龙溪环境景观带;一园为陶公山森林公园,是海南第一风水福地。 2、功能结构:一心指城镇综合服务中心;两轴的交通发展轴,即海榆东线和、云定公路和云美公路,是镇区建设发展方向的重要引力,是城镇建设重要发展轴;四区包括经济产业区、文化教育旅游区、滨江生态旅游观光区和生态高效农业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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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城乡规划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下文是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

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海口市区域分析与规划[精品文档]

海口市区域分析 摘要:区域是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离不开的载体。区域分析是区域规划的前提,其意义是对区域发展的自然条件和社会背景特征及其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因地制宜地发展区域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配置生产力和城镇居民点,使各项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综合协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顺利地进行地区开发和建设。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站在新的发展高度上,对海口进行有效合理的区域分析,这对为海口社会经济建设总体战略部署提供决策依据,充分发挥已有发展优势、挖掘潜在发展优势以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海口市区域分析国际旅游岛产业结构主导产业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海口市地处热带滨海,热带资源呈现多样性,富于海滨自然特色风光景观。气候宜人的海口市作为国际旅游岛海南省的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交通邮电枢纽。“十一五”时期,海口市紧紧抓住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大机遇,有效应对了一系列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既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又夯实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当前发展形势下,一方面,在新的“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海口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全球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产业转移的加快,经济发展孕育的新突破,这都将有利于海口市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国际外需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上升,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难度加大,以及存在着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等都不利于海口市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要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必须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统揽海口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其进行全面的区域分析,做好合理的区域规划,牢牢把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带来的重大机遇。 一、区域发展的资源环境基础分析 海口市地处海南岛北部,北濒琼州海峡,地处低纬度热带北缘,属于热带海洋气候。春季温暖少雨多旱,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湿凉多台风暴雨,冬季干旱时有冷气流侵袭带有阵寒。全年日照时间长,辐射能量大,年平均日照时数2000小时以上,年平均气温23.8℃,年平均降水量1664毫米,平均相对湿度85%。常年以东北风和东南风为主。总体来看,地势较为平缓,水热组合状况良好,自然条件相对优越。 (一)自然资源与区域发展 【土地】海口市现有陆地面积2304.84平方公里。其中,农业用地1756 平方公里,建设用地363平方公里,未利用土地153平方公里。农业用地中,耕地面积7.9万公顷,含水旱田4.1万公顷,旱地3.8万公顷;林地面积3.4万公顷;可开发利用的滩涂面积0.2万公顷、山塘水库0.42万公顷。 【水系】海南岛最长河流南渡江穿过海口市中部而入海,其主流在市区流域面积为1300平方公里,年径流量60.99亿立方米;其流经市区的支流水系总库容量15000多万立方米。此外,海口市地处南渡江下游河口河网地带和休眠火山口地带,潜水、承压水分布广泛。城市生活与生产水资源供应充足。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

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它业务。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4.5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 (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的; (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 (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 (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1.8米(含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7.6米(2.7米×2+2.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六)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一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七)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信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 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 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八)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永久性顶盖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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