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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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主体: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一)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的职权:(选择题)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论税收法律责任

论税收法律责任 税法是通过设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来规制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的,但如果法定的征纳义务得不到履行,不仅国家税收无法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也不能实现,公平有序的税收秩序就很难建立。为了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规范和监督税收征纳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责任就成为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和必备要素,这是法学作为一种责任之学所使然。从理论上说,法律责任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共同的一项要素,即无论是税收实体违法行为还是税收程序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狭义上,我们一般将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界定为纳税义务(税收债务)成立的要件,同时实体税法的实施和实体纳税义务的履行要通过税收征纳程序活动来实现,因此,税收程序法上的法律责任要素不仅包括违反税收程序法的法律责任,而且包括违反税收实体法的法律责任,即法律责任要素在税法上统一于税收程序法要素中,这是税法方法论的要求。另外,税收法律责任在广义上包括征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和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1]但在税收征纳程序中,多是追究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特别是我国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行政程序,这使得狭义上的税收法律责任要素中常常不包括税收刑事责任。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税收法律责任不仅指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征税主体因违反税法时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税收程序法律责任中,征税主体还成为承担程序违法责任的主要对象。在追究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只有税法主体实施了税

收违法行为并予以正确认定时,才能运用法定的处罚形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下列含义和特征:一是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征税委托主体、征税协助主体、税务代理人等,即他们都具有税法主体的“身份”特征。二是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的行为。即当事人必须实施了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是税法,这种行为侵害了为税法所保护的税收关系(是一种破坏税收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是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税收法律责任。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四是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狭义上)和税收犯罪行为(广义上)。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税收违法行为,关键看其是否具备税收违法

税收法律关系探析(一)

税收法律关系探析(一)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法理论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税法的核心,是税收法律基本理念、价值和原则最直接的体现,是我们对税法加以全面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我国现行的税法学著作、论文,包括税收立法实践中所持有的观点基本上仍是传统的权力关系说的观点,这些理论和观点己经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加入WTO后的现实需要。税法理论,应以平等、公正、理性来改造税收法律,探寻适应中国国情的税收法律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将在税收法律关系领域作一探析,在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路与观点。 关键词]法律关系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 税法作为国家征税之法及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关系是一定的事实状态通过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状态。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的核心,是税收法律基本理念、原则的最直接体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影响到税收法律的制度建设和实施。 (一)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主要观点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历史上曾长期存在“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以及折中的二元论观点之争。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论最早源自德国。权力关系说以德国的OttoMayer为代表的传统性学说。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国民对国家的课税权的服从关系来理解。是依靠财政权力而产生的关系,国家或地区公共团体享有优越于人民的权力,而人民则必须服从这种权力。因此,从性质上看,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关系,“在税法领域中是以法律——课税处分——滞纳处分——税罚则这样一形式来行使课税权的。因此德国行政法学者视课税权的行使同警察领域中的警察权的行使形式如出一辙。按这样的观点看,税的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而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因此税法具有同行政法其他领域相同的性质。故将税法作为特别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是可能的。这样就不存在税法作为独立法学部门法的逻辑上的必然性。” 债务关系说以德国法学家AlbertHensel为代表,以1919年的税法通则制定为契机所提倡出来的学说。该学说提倡把税的法律关系作为由国家向纳税者要求履行税的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者的关系定性为债权者和债务者互相对立的公法上的债务关系。AlbertHensel在1924年出版的《税法》中明确主张税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公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税收债务的成立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条件。债务关系说在1926年3月于德国的Munister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协会上同权力关系说的争论中才得以明确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乃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在理念上,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的区别十分明显。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中对人民的优越地位,而债务关系说则强调二者之间地位的对等;权力关系说强调税收中的命令服从,不注重纳税人的权利救济,而债务关系说则强调税收构成要件的法定和依法征税,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权力关系说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构筑税法的体系,维护权力的优越地位成为其论证的基点,而债务关系说的意义恰恰就在于提供一种钳制行政权力的机制,使现代税法的目的发生根本转变;权力关系说不重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区分,习惯于从税收程序法的角度看待税收实体法,而债务关系说则特别强调税收实体法区别于税收程序法的独特意义,主张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从属地位。 在制度上,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主张税收债务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方可成立。如果不经过税收核定程序,即便纳税人的行为已经满足课税要件,也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对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创设性意义。而后者则认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关于几种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 1、税收权力关系 税收权力关系说是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梅耶首先提出的。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权力关系。税收的课征,原则上可以通过“查定处分”的行政行为而进行。“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在税务中,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时,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奥托·梅耶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中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把国家的课税权和一般的行政权同等看待,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的行政行为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进而认为税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性质上没有差异,属于特别行政法。 2、税收债务关系说 税收债务关系说是以1919年《德国税收通则》的制定为契机,产生的与税收权力关系说截然不同的新理论。《德国税收通则》确立了“租税债务”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租税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条

件。该法制订后,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税收债务关系说”。这种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这种学说以《德国税收通则》关于租税债务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否定了权力关系说中由征税机关的“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创设纳税义务的观点,认为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税收债务即纳税义务就随即产生,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内容的效力。 3、金子宏的二元论观点 日本税法学家金子宏教授将税收法律关系划分为实体性法律关系和程序性法律关系,并认为前者是“债务关系”而后者是“权力关系”,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内容,有力回答了税收法律关系到底应以哪种法律关系为中心的质疑。主张应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关系确定为租税实体法关系,把税收程序法关系置于租税实体法关系的从属地位,因此,税收法律关系是与私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类似的公法关系。该理论旨在强调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北野弘久观点

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其获取的收入就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财政分配的本质,国家征收税收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正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纳双方遵守。 以上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通常称为税收“三性”,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由此可见,税收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其获取的收入就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财政分配的本质,国家征收税收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正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纳双方遵守。 以上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通常称为税收“三性”,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由此可见,税收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所固有的内在的功能,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职能。 (1)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社会成员中转移为国家所有,形成国家

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与答案

税收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纳税人 B.税率 C.课税对象 D.纳税义务 2.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是() A.课税对象 B.税收优惠 C.税率 D.计税依据 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纳税人 D.纳税义务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作用的是()。 A.实现国家职能 B.稳定经济 C.收入再分配 D.配置资源 5.税收部门规章是由()审议通过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6.《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制定颁布实施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大授权国务院 C.国务院 D.财政部 7.我国税法构成要素中,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期限

8.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种类。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流转税的有()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9.我国的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该标准的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属于()。 A.免征额税基式减免 B.起征点税额式减免 C.项目扣除税额式减免 D.起征点税基式减免 10.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全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超额累进税率 11.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是()。 A.税基式减免 B.税率式减免 C.税额式减免 D.法定式减免 1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按税法规定,可以按扣除1600元后的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该1600元指的是()。 A.起征点 B.免征额 C.税率式减免 D.税额式减免 二、多项选择题 1.税收具有( )特征。 A.无偿性 B.收益性 C.强制性 D.固定性 2.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原则的有()。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效率原则 D.无偿原则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 “内容提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实体债务实现过程中征纳主体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是税法规范作用于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和结果,它作为税法秩序的存在形态和税法的运行范畴,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通过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在特质、多种类型关系的交织性进行详尽的法理分析,提出并论证了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作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本质的正当根据。 “关键词”法律关系、税法、程序保障、平衡精神 一、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丰富内涵的揭示 作为科学的税法学,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是其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税法发展史上,正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债务关系”还是“权力关系”的论战,才推动了税法与传统的行政法相分离,使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特别注意从与税收债务关系的区别及由此而赋予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出发,来建构和解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据此,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税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征纳权利(力)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经由税法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征纳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同时,税收征纳权利义务是由税法事先规定的,不像私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相互约定或协商改变,这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法治原则的要求。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以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为目的。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但实体税法上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归属意义上确定了税收债务的所有权,它的实现还需要征纳主体实施征纳税行为来具体落实,特别是税收的非对待给付性,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来说甚至是痛苦的事情,因此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常常不会自动发生。为了调整税收征纳关系,需要赋予征税主体必要的征税权利(力),设置科学的税收征纳法律制度。可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债务请求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税收债务的请求与偿还关系。这种执行上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实体上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实现和保障形式。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由于征税职权的存在和行使是税收征纳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因此,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具有恒定性,没有征税主体参加的法律关系不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及不可分割性。在征纳活动中,征纳主体的行为受税法中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因而形成税收征纳实体和税收征纳程序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是具有本质属性的权力义务关系,对征税主体业说,它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对纳税主体来说,主要表现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即单方面向国家转移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履行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以及由此而附随的接受税务管理、税收检查、提供信息等义务。以征税权、纳税义务等实质性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税收征纳权力关系,直接决定主体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和职能。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是征纳行为的形式经税法确认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税收法定程序不仅是便于征税权行使和方便纳税,而且是规范和控制征税权的民主、合法、理性行使的需要。因此,对于主体的同一税收行为来说,实体是行为的内容,程序是行为的形式,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使得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不仅具有税收征纳权力关系和税收征纳权利关系的双重性,而且两者在征纳活动中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 征税主体在征纳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对征税机关来说,征税权是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依法行使征税权既是实现其征税职能的权利,但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否则就意味着失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反映了征税权的权力义务的重合和不可处分

论税收的法律性本质及对税收管理的要求_1

论税收的法律性本质及对税收管理的要求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具有特色的主义体制和市场体制的进程中,税收的性本质应该得到更加充分的重视和体现。本文就税收的法律性本质及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进行初步的和探讨。一、法律性是税收的本质属性(一)法律性是税收的内在固有特性在税收领域,学者对税收的产生、作用和性质一直在进行着不懈地研究和探讨。霍布斯认为,征税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抵御敌人的入侵。(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页。)亚当·斯密认为,税收是维持政府所必须的费用,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1版,第384页。)。二者的论述说明税收是为了维持政府的需要而征收的,而政府收税的目的又是在维护纳税人的利益,税收表现为收入性特征。孟德斯鸠在论述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时指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第213页。)。这里包含了四方面含义:一是国家的收入来源于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二是公民付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剩余财产的安全;三是公民可以快乐、自由地享用这些剩余的财产;四是公民付出的财产与其所得到的保护相当。前两层含义说明了税收的收入特性;后两层含义则说

明税收要取之有度、取之有序,只要起到对公民财产的保护与快乐享用即可。显然,后两层含义还明确了税收应当依法确定、按规定计征的法律要义,税收不单纯为支出而收取,更重要的是税收应当明确、规范;税收因法律确认而存在,税收具有法律性特质。在税收研究领域,多数都是从税收收入和国家财政支出的角度研究税收,认为税收是一种分配手段,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品的价值补偿,具有强制性、无偿性、规范性特点(注:胡怡建、朱为群:《税收学教程》,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年10月第1版,第9-11页。)。这仍然是对税收的收入目的与原因的分析,而恰恰忽视了税收的形成、税收潜在的作用及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价值。从税收的形成来讲,从形式上讲是对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但这种分配得以进行的根源在于国家权力的介入,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而强制划分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划分是按照政府的需求进行的,并不完全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从税收的历史来看,税收主要是维护政府公共品需要而进行的征收,公共品的消耗是为了给予公民一个使其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和实现的环境。即使坚持这样一条原则,政府的公共品支出也难以与公民的权益划等号。政府要转移支付、政府要参与国际交往或者对外捐赠,甚至政府的个别公务员腐败也需要政府付出一定的代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政府要引导消费、要优化资源配置、要不断进行资本积累、要不断增强对宏观经济的驾驭能力和对世界经济的适应与应对能力、要立足于长远发展经济等等,这其中许多支出并不是即时用于纳税人自身,有的可能使他人或者将来的纳税人受益,有些情况下还

税收法律制最新度基础练习题库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答案解析)打印本页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税制要素中,能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的是()。 A.征税人 B.纳税人 C.征税对象 D.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那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审议通过的。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有税务总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标的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 4.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权指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部门是()。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 D.房地产管理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见教材p251 5.我国的营业税中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属于()。 A.免征额税基式减免 B.起征点税额式减免 C.项目扣除税额式减免 D.起征点税基式减免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我国的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其中税基式减免中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其中的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6.我国土地增值税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 7.下列税种的纳税期限中,属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是()A.企业所得税 B.契税 C.耕地占用税 D.营业税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的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 8.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来划分区段,并规定相应的税率,对每个级次分别计算税额的累进税率属于()。 A.差别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额 C.超倍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9.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形式,假设某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计

税法第一章练习题

【例题·单选题】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税法具有()。 A.义务性特点 B.权利性特点 C.综合性特点 D.单一性特点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2009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税法原则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核心的是()。(2014年) A.税收公平原则 B.税收效率原则 C.实质课税原则 D.税收法定原则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0年)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B.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C.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D.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例题2·单选题】某企业就应纳税款金额与主管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遂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知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上述行为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的()。 A.法律优位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事实可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唯一主体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法构成要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基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B.税目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C.征税对象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D.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例题?多选题】中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累进税率有()。(1998年) A.全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8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属于分值最低的一章。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P91) 1、主体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对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客体 3、内容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08年)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答案】ABCD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选项AC)和纳税主体(选项BD)。 【例题2】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答案】D 二、税法的制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税收立法权,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财政部: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收管理制度 【例题3】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答案】× 第二节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P93)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例题4】下列各项中,属于流转税的有()。(2004年)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所得税 【答案】ABC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年级:2011级 专业:市场营销 姓名:**** 学号:**********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民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上绝对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既有其显著的区别,也有不可分割开的内在联系。 一、税法与民法的区别 税法虽然与民法联系密切,但毕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属于公法与私法体系,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利向公民课税,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的征纳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课税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些特点是与民法完全对立的。民法与税法法律关系上的差异是由这两类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不同,税法的义务性特征等因素决定的。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税务纠纷一般先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通过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然而随着税法的私法化倾向,也有些特殊的税收诉讼问题牵涉到民事诉讼程序,如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税收撤销权的诉讼、税收优先权的诉讼等。一般来说,民法以民事手段作为调整手段,违法者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税法的调整手段则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缴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的是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

税收基础知识习题及标准答案

税收基础知识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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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特征的是()。 A.强制性 B.无偿性 C.稳定性 D.固定性 2.税收法律主义也称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几个具体的原则,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法律主义具体原则的是()。 A.课税要素不变原则 B.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C.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D.依法稽征原则 3.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的()。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信赖合作主义 C.税收公平主义 D.实质课税原则 4.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的()。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法的效力范围的是()。 A.税法的空间效力 B.税法的时间效力 C.税法对人的效力 D.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法司法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B.国务院对税收行政法规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7.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D.财政部作出的行政解释 8.根据税收法律关系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B.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C.税务机关通过法律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D.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9.下列选项中,不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是()。 A.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B.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时如期缴纳税款 C.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D.某些税法的废止 10.下列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B.在代扣代缴关系中,代扣人是真正的纳税人 C.在代收代缴关系中,代收人是真正的纳税人 D.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候一致,有时候不一致 11.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下列关于税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税目代表征税的深度 B.税目包括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C.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都有列举税目的税目税率表 D.实行列举税目的税种,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 12.下列关于累进税率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比较合理 B.目前我国只有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C.当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质上就是超额累进税率 D.目前,累进税率的几种具体的形式在我国都有运用 13.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属于()。 A.税基式减免 B.税额式减免 C.税率式减免 D.免征额减免 14.下列关于税收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第五节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一)

第五节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一)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LegalRelationofInternationalTaxLaw)是国际税法在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国际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为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以它为参照系可以把国际税法的众多基本范畴联系起来,从而能够为国际税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一种整合的功能与效果。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有学者将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指国家、居民和国际组织。2]我们认为,国际组织或者属于纳税主体或者属于征税主体,将其单列为一类主体似乎不妥。 国际税法的主体,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研究国际税法的学者都将国际税法的主体分为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们认为,这种分法有失偏颇。基于获得跨国收入的跨国纳税人不足以涵盖在“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所有纳税主体,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尽管是其主要部分;当然,在主要涉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等方面,使用“跨国纳税人”的称谓仍然是可以的。 国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同时作为征税主体和税收分配主体,这与国家在国内税收法律关系中仅作为征税主体的身份的单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国家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分别作为不同主体身份的依据也是不同的。在国内税法中,国家作为唯一的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是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权的具体体现之一;而在国际税法中,特别是国家作为国际税收分配主体时,则是国家主权的对外独立权的具体表现。其三,对单个国家而言,国家在国内税法中征税主体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数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国际税法中,国家在数量上是多元的,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否则就无法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都是纳税主体,而且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中也可以作为主体。一般来说,则不能作为国际公法的主体,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际法学界也出现了主张个人和法人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3]此外,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税法中的纳税主体。有的学者就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关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国内税法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关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它已经不象国内税收法律关系那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总体上讲是不对等的和非互惠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的,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已经不完全取决于一个征税主体的单方意志了。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比较科学。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务合作义务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不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和税收处罚权等,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收服务义务等,涉外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

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摘要: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两种对立学说建立的前提理论建立在对税收认识基础上的。尽管权力说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被否认了(至少立法如此) ,但是,其与债权债务说的争议却从来都没有停止过,税收法律规范的种类错综复杂,理清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税收法律规范的种类十分复杂。例如,税法中既有宪法性规范,又有普通法律规范。在普通法律中,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在实体性规范中,既有债务实体规范,又有责任实体规范。在责任实体规范中,既有行政责任规范,又有刑事责任规范。在程序规范中,既有征收程序规范,又有刑事出发规范,在救济程序规范中,既有行政服役规范,又有行政诉讼规范。所以税收法律关系相应的也具有综合性。 一、对税收的认识 税收,又称为租税、赋税、捐税、税金、税捐等。古今中外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等大家们对此进行了无数的探讨与争鸣,并提出了各自相关的学说。 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看来,税收不过是国家因为公共资本和土地两项收入无法满足其所需要的必要费用而占有一部分私人收入的公共收入。德国财政学家海因里希·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美国财政学家塞里格曼认为:“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的一种强制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的费用,其中并不包含是否给予特种利益的关系。”梭墨菲尔德认为:“捐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的,不考虑纳税者特殊利益,按照预定的标准所进行的非惩罚性的,但是有强制性的,从私有部门到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 在我国,税收的定义也是中说纷纭。有人认为,税收是国家(政

也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

也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 <摘要>域外税法学界素有“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争议。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传入我国之后亦引起了激烈争论,它与传统的税收权力理论虽非截然对立,却有实质分歧。我国传统公法学以“公权力之存在与运作”为公私法区分标准,致使“权利”被误解为私法领域内的特有概念,税收之债亦由此而被误认为“私法之债”或者等同于“私法之债”。我们可以借鉴霍菲尔德的分析方法将“税权”解读为一种综合性的税收权利,以此深化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之研究。 (中经评论·北京)近年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在我国财税法学界逐渐得到深入研究。但是,我国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此问题上也表现出诸多分歧,尤其是对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税权”,其法理性质如何定位等等,亟需理论上的深度解读和厘清。 一、税收法律关系性质之理论争议 (一)域外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理论交锋 在域外税法学研究领域,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素有所谓“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争议,前者为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又译为霍特·玛伊尔)所提出,在当代以奥特马尔·比尤拉为代表,主张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而后者则是德国学者阿尔巴特·翰瑟尔(又译为海扎尔)在1919年德国税法通则制定后所提出.主张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依据税收法律之规定,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德国税法学者的理论争议也深刻影响了日本与我国的税法学界。譬如,日本著名税法学者北野弘久指出:“日本通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债务关系说(实体法关系)还是权力关系说(程序法关系)都能对它进行阐明,因而有二元论的观点。更有观点认为,海扎尔用一元性的债务关系说解释租税法律关系会引人误入歧途。”但是,北野先生坚持认为:“立足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来构造具体的实践性理论(租税立法、适用和解释税法的方式),对于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具有重大的意义。”事实上,由于国家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即使在域外税法学中,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仅仅是税收法律关系之一种,除此之外尚有“税捐稽征关系”、“税捐处罚关系”、“税捐救济关系”,等等。如此,尽管税收债权债务概念及原理已经在税法学研究中得到普遍适用,税收债权债务说如何在理论上协调税收债务关系与其他税收法律关系(权力关系),依然面临诸多疑问。 (二)我国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观点 我国税法学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引进域外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刘剑文教授认为:“以前我国学者都是从‘权力关系’性质来单一、片面地理解和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现在有学者认为税收实体法法律关系性质的重心是债务关系,税收程序法主要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体现权力关系的性质。我们比较赞同这一观点,当对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需要对抽象的作为整体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论述表明了刘剑文教授本人及其他许多中国税法学者对于德、日税法学界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高度认同。但是,由于德、日税法学上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蕴含了有关国家、地方团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及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及客体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的薄弱环节。本文以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参照系,认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收入,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高度概括为税收利益。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构筑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之一,它可以被应用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之中,并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该部门法学所独有的基本范畴。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它可以推演出一系列的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由这些重要的范畴又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一系列更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可以构筑税法学范畴体系的大体轮廓。因此,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因此,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构筑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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