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案例

1998年,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玉婷,1998年在某口腔医院看到了有关牙科整形手术的广告,并接受了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牙齿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0万元。

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分析

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伤残补助费,上诉人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

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时,尤其是医患双方出现迥然不同的观点时,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则进行判定处理,有效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本人作为市、区鉴定中心专家库成员,参加几十次医疗事故鉴定,从中受益匪浅,现将两例较典型的病案介绍如下,希望对泌尿外科、男科医务人员有所帮助。 病案1患者曹某,男性,20岁,大学一年级学生 病史简介 患者于2004年7月4日,因右侧阴囊剧烈疼痛8h,伴右睾丸肿大,去A医院急诊,当时诊断为“右附睾炎”与“睾丸扭转”,作血常规、尿常规及B超检查,并作抗炎处理,给予抗生素补液3d。2004年7月7日,病人因右侧睾丸处肿痛未见好转,再次去A医院急诊,医生继续给予抗炎处理,患者治疗后,症状未见减轻而于2004年7月8日去B医院急诊,经B医院检查,患者除了右附睾肿大外,还发现了右肾区疼痛,给予654-2,10mg肌注;后因症状未见好转,又给予杜冷丁50mg、黄体酮20mg、非那根25mg静脉点滴。7月10日病人再次去B医院求诊,经检查发现右阴囊增大,右睾丸明显压痛,后作B超检查,发现除了右附睾炎及睾丸肿大外,不能排除右睾丸扭转,ECT证实为右睾丸肿胀处血管灌注缺损,确诊为右睾丸扭转。并于2004年7月10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手术证实,睾丸顺时针扭转360度,睾丸整体变黑色,考虑已坏死,后作右睾丸切除.病理报告证实为:睾丸组织内曲细精管及间质弥漫性出血性坏死改变,符合睾丸扭转诊断。 家属认为 1.睾丸扭转是否系疑难杂症?上述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何对诊断这样疾病存在困难?2.根据患者情况,ECT检查为何不在第一时间进行?3.使用杜冷丁及轻率的诊断为“右附睾炎”是否违反了外科急腹症治疗原则?4.医生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例教训 1该病员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治达5次,从开始诊断为“右附睾炎”直至2004rh7月10日明确为“右睾丸扭转”行手术切除期间共有7d,由于诊断有误.延误了诊治的宝贵时间,同时最初诊断和最后诊断结果不符,属误诊。2,在A医院急诊时,诊断为“右附睾炎”,虽考虑右睾丸扭转可能,作了B超,但因B超未提示血管变化,而没有对病人告知有“右睾丸扭转”的可能及危险性,也未作留院观察。另外,由于此次在A医院检查、处理者均为进修医师.因此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卫生部已颁布规定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处理病人)。在接下来的两次复诊过程中,仅对患者局部作了简单了解,未作详细的体检,从而无法获得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延误了诊断和治疗。3,在B医院中,急诊医师认为右睾丸疼痛与右腰区叩击痛有关(作者按:据了解,当时怀疑为右肾结石引起放射痛)给予了杜冷丁,这样不仅没有对诊断有所帮助,同时掩盖了病情。因此,存在检查不详细,观察不严密,处理不慎重情况,以致丧失机会,导致最后右睾丸切除。 专家鉴定组意见 本病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四)第11、12条,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A、B两医院负有次要责任。 病案2患者毕某,男性,23岁 病史简介 2004年4月22日患者因“梦遗”而去c医院咨询是否为男性疾病,医院经治医生当时根据病人主诉,以“慢性前列腺炎症状国际评分表”进行询问,经前列腺液、尿常规、尿流量以及超声波检查,最后根据前列腺液白细胞(++++),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当天即告知患者病情很严重,需要做疗效满意的前列腺电解导融术,随后作了该手术。2004年4月23日(术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 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案例 1998年,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玉婷,1998年在某口腔医院看到了有关牙科整形手术的广告,并接受了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牙齿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0万元。 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分析 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伤残补助费,上诉人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

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f17298163.html, 从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构成的五大要件 & 医疗事故定义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1 &&&&&&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

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 医务人员定义 &&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案例2 &&&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内涵, 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 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案例2“恶性疟”患者以“重感冒”收住观察治疗,两天后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返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疾”。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二.事故分析

重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及防范对策

全国重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及防范对策 2016-03-25 lsjtg文章来源阅 128 转 6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 ? 全国重大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及防范对策 江琪琪(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严重,教训深刻,社会影响大,且涉案医务人员将有面临医疗事故罪的可能,须引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重视[1]。本文对2014年度全国医学会鉴定的重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了解重大医疗事故发生规律,掌握其特点,找出医疗风险重点防范环节,寻找相应对策,进一步提高医疗治疗,预防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2014年度重大医疗事故案件统计分析 根据《2014年度全国医学会系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统计报告》:2014年全国医学会共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逾万例次,共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逾三千例次,事故率约46.7%。2014年全国共鉴定属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重大医疗事故案例逾400例次,其中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案例逾20例次。与既往外科科室(产科、普通外科、骨科等)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的高发科室相比较,纠纷多发科室主要涉及学科依次为产科(27.6%)、新生儿科(20.7%)、呼吸内科(20.7%)、普通外科(13.8%)、内分泌科(6.9%)、骨科(3.5%)、麻醉科(3.4%)、儿外科(3.4%)。 二、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及高危环节 根据安全风险的起因,主要可归因于医疗技术水平、医务人员责任心、医患沟通、医疗管理等方面。重大医疗事故通常皆因医务人员的多个过错累加后导致,同专业案件过错高发环节类似。本组案件中医务人员的主要过错集中在以下5点: 1.抗生素使用不谨慎。 医务人员使用抗生素过于'积极',在个体诊所、乡医,甚至二级医院均有发生。当医务人员做出'感冒'诊断后,不分析病因,就对无抗生素使用指征的患者盲目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1:患者,宋某某,女,5岁,因上呼吸道感染3天于2005年9月25日下午到某卫生室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因出现恶心、呕吐、寒战而中止输液,用 12.5mg异丙嗪后当日下午5点30分送某市级医院急诊室,急诊室叫患儿去儿科门诊,到儿科门诊后,未进行处理,于6点收入儿科病房,进行输液、止痉、纠酸等处理,9月27日死亡。 从而产生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1)患儿上呼吸道感染到某卫生室就诊,诊治基本符合医疗原则。(2)在卫生室输液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后的处理基本得当。(3)某医院急诊室及儿科门诊处理欠及时。(4)入院后诊断处理符合医疗原则。(5)病儿病情重、进展快、年龄小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存在问题:患儿因输液反应转入某医院急诊科,该院未履行首诊负责制,急诊推向儿科门诊,儿科门诊又未及时处置转向病房,周转过程中时间过长,失去了抢救时机,致患儿死亡。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案例2:患者滕某某,男,42岁,因咽部疼痛,声音嘶哑半天于2007年2月15日晚上12时在某镇卫生院静脉点滴青霉素出现不良反应。该卫生院于2007年2月16日凌晨3时8分拨打某市级医院(二级)120急救电话。该二级医院120及时到该院接回病人,到达医院时病人已呼吸心跳停止,立即给予急救,后宣布临床死亡。 存在问题:病人系急性咽喉炎,注射青霉素后出现青霉素过敏性 休克。120接诊后及转运过程中,急救人员未测血压及其他必要检查措施及临时处理。对病情认识不足,加之病情变化迅速,未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接转途中未详细观察和处理(接诊医生坐在驾驶室内),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经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一、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通过大量医疗事故的分析,医疗事故一般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人的因素: 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对工作互相推诿、扯皮,思想重视程度低,不按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违章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精神因素,如医护人员情绪过度兴奋或压抑时,都会造成注意力难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导致差错和事故发生;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技术能力差、缺乏协调能力者易发生事故。 2.机器设备因素 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会造成医疗事故,如我国不久前发生的高压氧仓着火特大事故,就是空调电火花引起的。调备超负荷、超龄运行,没有定期校验、维修、保养,也是事故发生的温床,如有些老式生化分析仪开机两小时后会发生零点漂移,造成测试结果失真,严重者可能导致医疗事故。设备无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等都可能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3.物料因素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药品制剂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卫生材料和器械品种规格不配套不合标准,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物资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有时也会威胁病人安全甚至死亡。 4.环境因素 噪声、粉尘、烟雾、潮湿、缺氧、照明不足、放射源、交变磁场以及高低温环境会使人体自身调节困难,出现倦困乏力,严重时会损伤身体。医院内昆虫、虱、蟑螂、苍蝇、老鼠等均可引起院内感染、甚至造成医疗事故。 5.时间因素 节假日前后,刚上班或临近下班,人们安全意识松懈,是事故多发期。如遇临时性突击工作,往往准备不充分,且时间紧、任务重,可能会放松安全防范要求,忙中出乱,乱中出错,从而酿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带领学习什么是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分级)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那么,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医疗纠纷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于2010年2月5日至被告处专家门诊就诊,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2 月9日行下肺部穿刺检查,2月11日病理示:少量细胞核异型,疑恶性,与临床不符请复查.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诊断:支气管肺癌,右下肺,原发性,周围型,未分裂,ⅲb期.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 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从2010年2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在被告处接受4周期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肠道反应和ⅲ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2010年6月初,原告按照被告要求 服用特罗凯6个周期,服用后长期出现腹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 副反应.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在2010年8月3日为原告行肺癌 根治术,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出院诊断为:右肺肉芽肿性 病变.2010年10月至11月,原告借出治疗前的肺部穿刺涂片至他院 会诊,经诊断为阴性,未见可疑恶性细胞,原告此时才发现被告对原告 误诊误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误诊原告疾病,错误让 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故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240元、误工费25,372元、家属误工费 (儿子误工费49,607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347,249元,女儿误工费 人民币27,010元)374,259元、护理费7,320元、交通费84,507元、住宿费9,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7,320元、残 疾赔偿金175,404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鉴定费7,800元、复印打印邮 寄费500元、餐费781元.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汇总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 案情 ×××,现年十七岁,今年×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卫生院治疗。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 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0毫克。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

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我放下药转身去病房一看,坏了,孩子的脸都青了,我大喊“不好了!”这时李大夫才过来,我请求给打激素,可李大夫为了维护他个人的“医道尊严”,拿来的氟美松也不给打。也不量血压,不测心率,不做心电图,却一意孤行,再次打了紧上腺素0.5毫克,又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再次注射肾上腺素0毫克。当时我女儿还能讲话,她说“打吧,打死我饶不了你!”这第四针肾上腺素打进去不一会儿,孩就突然向后一躺,两眼一翻,两腿一伸,手和脚全青了。我抱着一线的希望,苦苦怏求李大夫给抢救,李医师最后才说“打5毫克氟美松”,其它医务人员把我叫出病房,他们又给孩子打了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 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 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 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 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 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 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 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 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知情权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拒绝权与同意权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被告医生给张某 治疗时,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张某 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侵犯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是否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患者张某在接受治疗时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病因,诊断 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有知情的权利,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侵犯。 B加害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医生手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牙齿打磨 过度,且多磨了11颗牙齿,存在侵犯患者张某知情同意权 C损害结果本案中被告医生没有事先告知张某,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 围,多磨了11颗牙齿,造成张某另外11颗牙齿也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问题。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 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 都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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